職官一六
關燈
小
中
大
日,诏:「禦前軍器所紹興三十年制造過諸色軍器三百二十三萬六千九百四十二件,并各精緻,依紹興二十九年八月十九日例推恩。
」 三十二年閏二月二十四日,樞密院機速房言:「靖康初,禦前降到軍器,經百餘年全無損動,仰見祖宗時制造軍器例皆精絕,蓋緣監官得人。
近來軍器所給到弓弩、铠甲,往往經時未久,已皆損壞,不堪使用。
緣監官多是貴戚勢要子弟為之,将手高匠人令出買工錢入己,故縱減克偷盜作料出外(捐)[損]惰,止令老弱之人充工匠。
遇軍器元額未敷,卻将損壞弓弩量行修整,将舊甲逐急穿串,遂緻臨時有使用。
欲望自今後乞更不差貴戚勢要子弟充監官,止乞行下三衙選差 自來(暗)[谙]曉制造軍器之人,與理為資任。
每遇造到軍器,立界比試,如其間制造精妙者,量行推賞;如所造滅裂,勒令陪還元用物料工價外,更賜責罰。
」吏、工部看詳:「欲并依所乞,所有制造滅裂更賜責罰一節,伏乞詳酌施行。
今取到軍器監狀,契勘已承指揮,複置制造軍器所監造官二員,令殿前馬步軍司各差谙會造作使臣一員,從逐司申明,朝廷給降付身,候任滿令逐司依此差官承替歸司,不許占留、辭避兼工作。
若有不任用及應更作,依法自合坐贓斷罪。
其隐蔽應役兵匠不入役,亦法禁令,欲依軍器監供到事理施行。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聞軍器所工匠多有私役,反令出買工錢,更不趁役,緻軍器不堪,理宜懲革。
」诏:「工部長貳嚴切措置,盡行拘收,務要軍器精緻。
如依前違戾監官取旨黜責,合幹人重行決配,委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劾。
」 二十四日,诏軍器所措置提點官叙位在提轄、幹辦官上,于入内都知、押班内差。
二十九日,诏新添置提點軍器所可差李綽,仍改作提舉。
七月六日,诏:「禦前軍器所可依舊例專隸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所有隸工部等指揮更不施行。
」 二十三日,诏:「造軍器合用筋角、牛皮、翎毛、鳔膠、箭妡之類,見令安撫司回易庫拘催收買。
恐償直艱阻,自今後并免拘催,許客人徑赴禦前軍器所中賣,令合幹人依市價即 時支給見錢,不得減克阻節。
」 二十五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依舊隸屬工部,近降指揮更不施行。
」 八月六日,诏提點軍器所今後止于邊臣内差。
十月二十一日,诏:「戶、工部軍器所萬全作坊并諸州軍差到兵匠、本所公吏等月米、口食米、月糧特與依修内司工匠所請同敖,免至低下,諸處不得援例。
」 吏部關報複差合門祗候沈衎充提轄官填見阙,竊恐添官有費無益,欲乞追寝。
」從之。
隆興元年三月六日,右正言周操言:「軍器所舊額提轄、監造、受給官各二員,幹辦、監門官各一員,又添差提點官二員,提轄、幹辦官各一員,已為過數。
今 九月十六日,诏令軍器所今後弩箭須管如法點銅打造,務要精緻。
如依前滅裂,當職官吏重作施行「官吏」原作「吏官」,據上下文意改正。
。
先是張浚言軍器所發到弩箭不甚精緻,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四日,诏:「工部軍器所避役逃走人匠數多,仰本所多出文榜,限一月赴所首身,與免罪收管,依舊支破請給。
」 五月四日,诏軍器所每日通輪提轄、監造、受給、監門官一員于本所宿。
幹道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軍器所見造禦前并朝廷宣賜諸色軍器數目浩瀚,近來工匠逃亡數多,見今阙額,(今)[令]工部行下本所招刺能造作工匠子弟補填萬全作坊指揮,已逃走人限百日出首,與免罪額外收管,依舊職名支破請給。
」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軍器所兵士與馬軍司人作鬧,陳俊 卿因奏:「禦前軍器所聚衆四千餘人,所費不赀,不如并歸三司,物料、樣制計其工匠,責以月納之數,赴禦前交收,如此則所省太半,而皆有總轄。
」上曰:「如此甚好,若遂分隸,即可罷此一司,官吏所省甚多,更俟三兩日思之,别降指揮。
」 五月二十一日,诏軍器所為天氣炎熱,将造鐵甲去處并權減半數目,候八月一日依舊。
六月二十九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可撥屬步軍司,令主管步軍司公事提點。
所有監造官以二員為額,受給、監門官以一員為額,受給場專副以二人為額,餘官吏并罷。
」 七月八日,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提點制造禦前軍器所王逵言:「步軍司事務繁冗,若日去本所提點,委是職事相妨。
今選本司副将牛昌國,令催督造作及檢視出納,遇夜前去萬全作坊等指揮彈壓,照管煙火事務,依舊從軍于本司官錢内支破添給,更不作阙,臣欲乞每三日或五日一次躬去提點。
」從之。
同日,诏軍器所依舊隸屬工部。
十六日,诏:「制作禦前軍器所可撥屬步軍司,令主步軍司公事王逵令兼提點制作禦前軍器所入銜。
遇申發本所文字,依舊用提點制造禦前軍器所印。
」 十一月十一日,軍器所言:「目今造到全成軍器,每三日一次進呈,逐月有妨十日工役,乞逐旬并于旬假日進呈。
」诏旬假前一日進呈。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诏:「軍器所遇有監造官窠阙,許于殿前馬步軍司諸 軍将佐或使臣内踏逐選差素曾谙曉軍器造作法度、有心力能部轄人,申乞指揮差填,以二年為任。
」以提點軍器所言:「從來差到監造官往往系是在部之人,素不谙曉軍器樣制,止是據憑工匠造作,其間有不如法者,亦莫能知。
」故有是诏。
十二月四日,工部侍郎姜诜言:「軍器所所造軍器并入納到諸路起歲額物料,全藉軍器監檢察。
若依前止令監造、受給場行移應報,委是無以稽考钤束。
今來本監已差長貳,所有合行事務自今依舊。
」從之。
同日,诏:「禦前軍器所依舊隸步軍司,其提點官令本司保明通曉制造軍器統制官一員差兼,仍不得有妨教閱。
」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幹道三年、四年軍器所制造過諸色軍器合該依例推賞人,依已降指揮施行。
」 同日,臣僚言:「竊見軍器所陳乞推賞循襲舊例,每二年推恩,自官屬而下至于專副、作典二甲頭至工部軍器案人吏,并特轉一官,内礙止法人特與轉行,欲望展作三年推賞一次,内礙止法人依條回授,毋得轉
」 三十二年閏二月二十四日,樞密院機速房言:「靖康初,禦前降到軍器,經百餘年全無損動,仰見祖宗時制造軍器例皆精絕,蓋緣監官得人。
近來軍器所給到弓弩、铠甲,往往經時未久,已皆損壞,不堪使用。
緣監官多是貴戚勢要子弟為之,将手高匠人令出買工錢入己,故縱減克偷盜作料出外(捐)[損]惰,止令老弱之人充工匠。
遇軍器元額未敷,卻将損壞弓弩量行修整,将舊甲逐急穿串,遂緻臨時有使用。
欲望自今後乞更不差貴戚勢要子弟充監官,止乞行下三衙選差 自來(暗)[谙]曉制造軍器之人,與理為資任。
每遇造到軍器,立界比試,如其間制造精妙者,量行推賞;如所造滅裂,勒令陪還元用物料工價外,更賜責罰。
」吏、工部看詳:「欲并依所乞,所有制造滅裂更賜責罰一節,伏乞詳酌施行。
今取到軍器監狀,契勘已承指揮,複置制造軍器所監造官二員,令殿前馬步軍司各差谙會造作使臣一員,從逐司申明,朝廷給降付身,候任滿令逐司依此差官承替歸司,不許占留、辭避兼工作。
若有不任用及應更作,依法自合坐贓斷罪。
其隐蔽應役兵匠不入役,亦法禁令,欲依軍器監供到事理施行。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未改元六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聞軍器所工匠多有私役,反令出買工錢,更不趁役,緻軍器不堪,理宜懲革。
」诏:「工部長貳嚴切措置,盡行拘收,務要軍器精緻。
如依前違戾監官取旨黜責,合幹人重行決配,委禦史台常切覺察彈劾。
」 二十四日,诏軍器所措置提點官叙位在提轄、幹辦官上,于入内都知、押班内差。
二十九日,诏新添置提點軍器所可差李綽,仍改作提舉。
七月六日,诏:「禦前軍器所可依舊例專隸提舉制造禦前軍器所,所有隸工部等指揮更不施行。
」 二十三日,诏:「造軍器合用筋角、牛皮、翎毛、鳔膠、箭妡之類,見令安撫司回易庫拘催收買。
恐償直艱阻,自今後并免拘催,許客人徑赴禦前軍器所中賣,令合幹人依市價即 時支給見錢,不得減克阻節。
」 二十五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依舊隸屬工部,近降指揮更不施行。
」 八月六日,诏提點軍器所今後止于邊臣内差。
十月二十一日,诏:「戶、工部軍器所萬全作坊并諸州軍差到兵匠、本所公吏等月米、口食米、月糧特與依修内司工匠所請同敖,免至低下,諸處不得援例。
」 吏部關報複差合門祗候沈衎充提轄官填見阙,竊恐添官有費無益,欲乞追寝。
」從之。
隆興元年三月六日,右正言周操言:「軍器所舊額提轄、監造、受給官各二員,幹辦、監門官各一員,又添差提點官二員,提轄、幹辦官各一員,已為過數。
今 九月十六日,诏令軍器所今後弩箭須管如法點銅打造,務要精緻。
如依前滅裂,當職官吏重作施行「官吏」原作「吏官」,據上下文意改正。
。
先是張浚言軍器所發到弩箭不甚精緻,故有是诏。
二年四月四日,诏:「工部軍器所避役逃走人匠數多,仰本所多出文榜,限一月赴所首身,與免罪收管,依舊支破請給。
」 五月四日,诏軍器所每日通輪提轄、監造、受給、監門官一員于本所宿。
幹道元年八月十七日,诏:「軍器所見造禦前并朝廷宣賜諸色軍器數目浩瀚,近來工匠逃亡數多,見今阙額,(今)[令]工部行下本所招刺能造作工匠子弟補填萬全作坊指揮,已逃走人限百日出首,與免罪額外收管,依舊職名支破請給。
」 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軍器所兵士與馬軍司人作鬧,陳俊 卿因奏:「禦前軍器所聚衆四千餘人,所費不赀,不如并歸三司,物料、樣制計其工匠,責以月納之數,赴禦前交收,如此則所省太半,而皆有總轄。
」上曰:「如此甚好,若遂分隸,即可罷此一司,官吏所省甚多,更俟三兩日思之,别降指揮。
」 五月二十一日,诏軍器所為天氣炎熱,将造鐵甲去處并權減半數目,候八月一日依舊。
六月二十九日,诏:「制造禦前軍器所可撥屬步軍司,令主管步軍司公事提點。
所有監造官以二員為額,受給、監門官以一員為額,受給場專副以二人為額,餘官吏并罷。
」 七月八日,主管侍衛步軍司公事、提點制造禦前軍器所王逵言:「步軍司事務繁冗,若日去本所提點,委是職事相妨。
今選本司副将牛昌國,令催督造作及檢視出納,遇夜前去萬全作坊等指揮彈壓,照管煙火事務,依舊從軍于本司官錢内支破添給,更不作阙,臣欲乞每三日或五日一次躬去提點。
」從之。
同日,诏軍器所依舊隸屬工部。
十六日,诏:「制作禦前軍器所可撥屬步軍司,令主步軍司公事王逵令兼提點制作禦前軍器所入銜。
遇申發本所文字,依舊用提點制造禦前軍器所印。
」 十一月十一日,軍器所言:「目今造到全成軍器,每三日一次進呈,逐月有妨十日工役,乞逐旬并于旬假日進呈。
」诏旬假前一日進呈。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诏:「軍器所遇有監造官窠阙,許于殿前馬步軍司諸 軍将佐或使臣内踏逐選差素曾谙曉軍器造作法度、有心力能部轄人,申乞指揮差填,以二年為任。
」以提點軍器所言:「從來差到監造官往往系是在部之人,素不谙曉軍器樣制,止是據憑工匠造作,其間有不如法者,亦莫能知。
」故有是诏。
十二月四日,工部侍郎姜诜言:「軍器所所造軍器并入納到諸路起歲額物料,全藉軍器監檢察。
若依前止令監造、受給場行移應報,委是無以稽考钤束。
今來本監已差長貳,所有合行事務自今依舊。
」從之。
同日,诏:「禦前軍器所依舊隸步軍司,其提點官令本司保明通曉制造軍器統制官一員差兼,仍不得有妨教閱。
」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幹道三年、四年軍器所制造過諸色軍器合該依例推賞人,依已降指揮施行。
」 同日,臣僚言:「竊見軍器所陳乞推賞循襲舊例,每二年推恩,自官屬而下至于專副、作典二甲頭至工部軍器案人吏,并特轉一官,内礙止法人特與轉行,欲望展作三年推賞一次,内礙止法人依條回授,毋得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