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一
關燈
小
中
大
積三十一員,其間滿七年踰數歲者頗衆,用功賞減年至有逾十數年未磨勘者,以恩特轉者相繼入額。
苟不措置,則積累資考之人卒未有轉授之期,實妨平進之路,乞立法施行。
」诏朝議、奉直大夫更不立額。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奏;「顯谟閣直學士、中奉大夫、提舉亳州明道宮胡師文乞磨勘。
在法,年七十或老疾陳乞宮觀、嶽廟、留台、國子監之類,不許磨勘。
師文前知泰州,以地卑濕足疾乞宮觀,與法稍異。
」诏師文特許磨勘,自今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
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後承務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選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見選改官約三 千七十有奇,是吏員浸多之本也。
嘗考吏部磨勘依舊法外,有以任諸局減考第而改者,有以任川(遠)[廣]減舉官而改者,有因酬賞比類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阙而改者,有雖刑寺違礙先次而改者,用例既廣,僥求實繁,積之歲時,殆将複倍。
伏望(照)[诏]三省詳加考議,并行措置。
其于吏部舊有本條者一切遵守,不得用例,稍清冗流,以抑僥冒。
」诏:「除川廣水土惡弱去處減舉官外,餘并依元豐法,崇甯四年指揮更不施行。
其書局就任改官人,須候任滿,方許替罷。
」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選人改官具有成法。
近歲尚書省批狀令吏部先次與改官、與磨勘之類,并諸路選人許就任改官者頗多,皆有違彜憲。
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條法,應許就任改官元豐法所不載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 九月四日,吏部言:「常州申:顯谟閣待制、提舉杭州洞霄宮蔣靜乞磨勘。
本官見年七十一歲。
審官東院敕年七十或老疾陳乞宮觀、嶽廟、留台、國子監之類更不許磨勘。
」诏依元豐法。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書:「應幹展年磨勘,除犯贓罪外并與免展。
」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奏:「王純系無出身,宣和三年二月授奉直大夫,十月除直龍圖閣,用年勞合該磨勘轉一官。
本部契勘有出身任奉直大夫,因賜出身,或除職後該磨勘,即無立定格 法。
其王純元系奏蔭出身,近除職合依有出身人磨勘。
緣本官見系奉直大夫緻仕,本部未敢比附與轉中奉大夫。
」诏與轉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直、朝議大夫舊制七十人為額,若依久例将特恩轉行人充數,即積累年勞之人有妨磨勘。
」诏磨勘并特恩共以八十人為額。
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诏不立額,據此申請,則是後複限員,今乞添額。
所有初複限員年月檢未獲。
七年四月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從政郎、充皇後宅小學教授張宗奭奏:「契勘先降聖旨添給人從,并比附元豐諸王府記室講書例,所有改官未曾立法。
竊緣臣在本宅供職成四考,别無所隸官司及都下選人職任,無薦舉改官。
伏望下本宅保明,許依見任太學博士條考第,改合入官。
」诏依太學正錄條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奏:「檢會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敕,勘會承務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投下磨勘,于年六十九已前因官司行遣會未到及遞中失墜等緻年七十者,并合除豁留滞迂枉失墜月日。
」诏申明行下。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選人磨勘改官法雖不一,其資任歲月悉有定格。
秘書省法到任一年通及四考,書局法到任一年通及五考,皆許磨勘,所以優天下文學之士也。
伏見新授宣教郎王闱曆任通及五考,官止于二員。
初任編修道史局 檢閱官四考有餘,次任秘書省正字兼補完校正禦前文籍不數月而被黜。
闱辄具劄目,援邊知章舊例乞通理兼局日月,有司以舊例可用,兼局為可通理,遂得改前件官。
邊知章自敕局移會要局,未嘗隔絕,朝廷所以許其通用到任半年、通及三考舊法,所以得改官。
闱罷道史四年,然後除正字,到任未及一年,于新法有礙,是與知章之例大不相似。
」诏前降改官指揮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奏:「檢承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書數内一項,應官員因犯罪特旨及依吏部專法合該展年磨勘者,并特與放免。
契勘祗應犯罪依條及特旨亦有合行展年磨勘之人,本司自承上件赦降後來,不住據祗應陳乞免展及乞比附副尉免展指揮施行。
緣赦文内止為命官犯罪合該展年,方許免展。
及會到刑部申明指揮,應副尉合展年磨勘,除犯贓罪人外,奉聖旨免展,即不該載祗應亦與免展之文,雖累行告示,終不絕詞訟。
」诏除犯贓罪人外與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奏:「新提舉京東路常平楊馬(馬)奏:伏為罷前任河北東路常平,竊慮吏部作非次放罷展兩季磨勘,乞免展。
本部準今年正月二十日奉禦筆手诏,應提舉常平官屬并罷。
勘會本官前任提舉河北東路常平在任,準禦筆手诏指揮罷任,于磨勘合依非時改授替罷但有 因依格,添展兩季磨勘。
」诏免展,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後内外官司非實理年勞于法合該轉官,不得辄行陳乞,并大禮後陳乞轉官,并更不施行。
雖奉禦筆特旨,令中書省将所降處分繳進。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以上并内臣醫官、伎術官及緻仕官并與轉行一官,内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并回授與本宗有官有服親。
武功大夫未帶遙郡人與轉行遙郡一官,已帶遙郡防禦使人與轉行右武大夫。
選人與循資,已系承直郎與改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應人依格與轉官資,仍并不隔磨勘。
」 二年正月六日,中書省言:「祖宗舊制審官西院敕,諸司副使至内殿崇班及内殿承制、崇班帶合門祗候轉官及五周年并與磨勘,候轉至皇城使後改官。
及七周年,不許用減年指揮。
曾曆緣邊任使,有本路安撫使、總管、轉運副使五人以上同罪保舉,與磨勘轉遙郡刺史,以後并理十年磨勘轉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止。
今照元豐尚書右選令,諸司使副應轉官者拟五資即磨勘,而有戰功,謂身經戰罷以功轉官者、守城之類,非下條準此拟七資,至左(臧)[藏]使以上并拟皇城使,皇城使拟遙郡刺史。
又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今後武臣官未至通侍大夫,雖已至通侍大夫而未滿五年,并 不除正任。
及未至武功大夫,不除遙郡。
雖奉禦筆特旨并軍功,亦不施行,令中書省将所降處分繳進。
」诏今後遵守。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劉珏等言:「吏部方置司讨論濫賞之弊,内有特賜出身,非泛補授,或冒濫爵賞,不合參部,及蔡京、童貫、朱、王黼之家使臣出身,應緣四選合行削奪之人,應在阙合磨勘關升者,候讨論批鑿印紙驗實畢日方行磨勘。
在外曾承本部及本州島已經讨論保明不是追削之人,仍錄白出身應所授文字,方許投下磨勘。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有舉主、考第,比無過犯人例,合磨勘者奏裁。
」自後明堂、南郊及紹興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赦并同此制。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書劉珏言:「見該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後京城圍閉「圍」字原有缺損,據文意補足。
,乞與刻除月日,理作磨勘。
」從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蘇淵該遇淵聖皇帝覃恩,依赦合轉行一官。
見任武功大夫與遙郡,蘇淵該赦日系武節大夫,昨任熙河蘭廓路走馬承(授)[受],本路殺退金人推恩,許轉兩官。
于建炎三年内轉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後合該用兩次覃恩轉武功大夫,其殺退金人兩官依條回授。
」從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進。
金紫光祿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來覃恩轉官。
」诏依條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議郎楊持言:「未換授文資以前任忠翊郎、合門祗候日該遇淵聖皇帝登極覃恩,合轉一官,乞于見今官上轉行。
」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天頭原批:「紹興元年系磨勘二卷,應另行寫。
」,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該原免。
如因結斷未了内令磨勘改官關升差注者,并與放行。
」自後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如罰短使之類者,并特與放免。
」自後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選人用舉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為嚴密,毫厘之差,辄遂報罷,故凡行移取會皆有近限。
然其間或因自身及舉主有公案在寺,雖改赦恩或去官勿論,止緣未曾結案,難以約定刑名。
在法當申朝廷,而朝廷例以為常程,報應稽緩,不幸舉主一有差跌,終身無改官之望。
乞應今後選人用舉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難,故作申明。
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狀上寫『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執與決回報,庶免妨滞人材。
」從之。
閏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議郎杜結妾孫氏狀:「夫結在日乞磨勘轉朝奉郎,依條式召保官申信州,點對圓備,即合保明申部。
緣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難,緻疾身故。
」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難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書省, 杜結特與一子下州文學。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檢會磨勘應幹條法及前後所降指揮全文,報川陝宣撫處置使司照會,遇有陳乞磨勘,令一面照應條法施行。
候磨勘訖,先給公據照會,每月具磨勘過人數聞奏,出給付身告劄。
以右司郎中張公濟言遠道取會,有礙升轉,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應選人任内因賞元得旨與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後來别賞改官者,與作減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 三年四月十八日,權吏部尚書洪拟言:「應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
所有官司住滞隔過年月,依條并許給還。
昨來京城圍閉月日,已诏許作磨勘。
所有渡江遷徙程限,欲乞并理隔過磨勘月日,特與給還。
」從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
自赦降後諸處奏舉選人改官,其監司舉改官員額若用嘉佑之數,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豐法。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選人前任嶽祠考第依格合該磨勘,許用前宰執舉狀與理當職司放行。
」以權吏部侍郎劉岑等言選人嶽祠所任監司職事相幹,别無薦舉故也。
十九日,诏:「選人展磨勘候到部參選日每展一日磨勘,對殿一日名次。
」 五月十四日,權吏部侍郎劉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滿,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務郎;如與改 次等合入官,為無等可降。
本部未奉行《新書》以前,遵依元豐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與改承務郎。
今來《紹興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該載,欲乞依舊遵用。
」從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書胡松年言:「元豐舊條,幕職州縣但得循資,未經收使,改官後依條循一資比減二年、兩資比減三年磨勘。
緣《紹興新書》卻有『被賞』二字,内官員任選人日該覃恩或恩例循資之人,皆非被賞,乞依舊法施行。
」從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應去失告敕無照驗者,其磨勘并依投狀陳理去失日為始。
如投狀月日不明,即以給公據日為始。
」從吏部請也。
七年閏十月十五日,尚書省言:「官員應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專一置籍。
内行在人委所屬,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紙日下批書訖,關申吏、刑部、大理寺關防隐漏。
」從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禦史台言:「朝議、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員為額。
今見管朝議、奉直大夫諸州二十五人,見阙五十五人,雖二廣、川陝未見報到,緣阙額數多,欲乞将見任朝請大夫依名次從上放行數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餘員,候取會足日即依條施行。
」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員。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選人改官,令經本路運司公參,理當到部,就申宣撫司磨勘無違礙與放散,舉主保明聞奏,付吏部審驗詣實,奏鈔給告。
選人并舉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給先次放散舉主實日公據,宣撫司保明申奏,聲說放散月日,付部契勘。
如舉主有事故違礙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條施行;如在放散之後,即與權使。
仍後授告,方許系銜,候回銮日依舊法。
」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紹興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歸明、歸朝官、選人無公私過犯,三考循資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
蓋為歸明、歸朝官、選人薦舉不及,無緣改官,故以三考無過犯循一資。
謂如元得将仕郎,曆一任三考,與循一資,理筭至承直郎。
前後曆官六任一十八考,更滿五考,便改宣教郎,即曆任二十三年,不用舉主改官,不為僥幸。
其餘用有賞循資之人,合及十考,通曆任十五考,與改宣教郎,庶免僥幸之弊。
」從之。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諸軍大小使臣、校尉等已有理為資任指揮,并不實時出給理任差帖印紙,經來年歲,方始陳乞出給,卻将以前理過考第一并批書數考,便行投下磨勘關升。
竊慮奸弊滋生,欲乞将未有差帖印紙之人限一季陳乞出給,候給到,并依限經所屬陳乞批書。
如違限,止據批書年月出給到差帖印紙日起理磨勘,理任關升。
」從之。
十四年六月八日,诏權國子錄師古特改承務郎原鈔錄者于本頁天頭批雲:「『古』以上原空一字。
」當有脫文。
,與在外升等差遣。
古以幸學恩得旨改官,吏部以系文學候正官日收使,監 學官有請,故有是诏。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書省言:「選人任館職、編修、删定官、大理司直、評事、學官及諸州教官,方便就任磨勘,成憲具載。
比年以來,非前件職任之人亦乞就任磨勘升改,有礙後官之任。
」诏今後應選人就任磨勘升改,悉依舊法。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今後捕盜及獲私茶鹽之類并選人依法應改官及四川換給酬賞改官之人,依删定改官體例,先次開具條法申尚書省,候指揮下部,依條格拟官奏鈔。
内四川選人換給磨勘及就任磨勘改官之人,仍令考功依此具申。
」從吏部所請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觀察使、安定郡王令衿言:「早忝科名,入仕五十餘年,内曆郎曹監貳,外任郡守監司,有曆過磨勘減年,乞許收使。
」诏特與轉行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诏:「四川選人磨勘見申朝省伺候告命者,不許諸司辟差。
」以臣僚言:「四川選人已就制置司放散舉主,不俟告下,以選人階銜幹諸司辟,改權為辟,冒辟為奏。
」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樞密院編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書省正字、博士、正錄,除内有自用吏部常格改官人外,依法合到任實曆一年,通理前任考第改官。
近來多是到任未及有一年,援例陳乞通理升改,甚非朝廷涵養人材之意。
」诏今後并遵依舊法施行。
二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書舍人洪遵、中書舍人張孝祥、兼權給事中王晞亮被旨議敕令所删定官聞人滋所奏論選人改官法,議曰:「臣等竊詳選人改官之法,自祖宗以來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備具。
至于今日,不能無(備)[弊]者,非法之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之私情汨之耳。
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實廉,勢不能以自達于上,故為之立監司郡守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
奸贓(臣)[巨]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輩既無材可以被薦,又無過可以斥逐,甯予之幕職曹掾之祿,使足以代耕,至于沒齒而不敢望緻身于京官,所以分别材否,可謂至矣。
舉之而非其人,有材而不見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所謂失舉之罰,必行之可也。
今臣僚所建,欲以曆任十考,舉主不及格者與降等改官。
揆之人情,雖為至公,然恐此法一開,則有力者唯圖見阙,無材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餘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
今欲約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孍。
此其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
此其不可三也。
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輕議。
今一(但)[旦]欲以二百年 之成法舉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
有四不可,事理着明,難以如臣僚所請,竊謂如故便。
」從之。
八月十二日,皇後宅教授林同言:(無)[元]降指揮請給人從依諸王宮教授,諸王宮教授視太學博士例,通理循資。
」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平江府節推劉天民在任改差主管架閣文字,乃乞依教官法就任改官,然後赴新任。
監行在排岸司許子中亦差主管架閣文字,複引天民例就任磨勘,皆憑恃貴勢,僥幸廢法。
望明诏吏部,堅守成法,今後如劉天民、許子中例妄有攀引而官吏辄有與申陳者,皆重寘典憲,不以赦降原免。
」從之。
七月十九日,臣寮言:「四川諸軍從軍大小使臣自紹興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今後許理為資任,宣司未承指揮已前以便宜依格并與放行磨勘,出給便宜付身。
考功以當時未有理任指揮,例行改正。
緣在軍供職曆過日月,實非僥冒,欲乞特免追改,并與放行換給。
」從之。
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淩景夏言:「欲将應選人任幕職官令佐屬官之類,若成三考,有舉主、考第應得磨勘格法,許繳連合收使舉主,吏部告示,經所屬陳乞保明申部,方許不候替官罷任,赴部磨勘。
或在任别有規避,妄稱舉主、考第應格,乞行罷任之人,從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實官司申朝廷施行。
内監當官願罷者,如無官物欠 少,所屬依此保明批書訖,亦不候替人,罷任赴部磨勘。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登極赦書:「應文臣承務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緻仕官并與轉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 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檢會登極赦書,文武臣并與轉官磨勘,緣該載未盡,理合續次施行。
诏:「選人校副尉、下班祗應在職任并嶽廟人并與循轉一官資,已系承直郎,候改官減二年磨勘。
」 二十七日,吏部言:「登極赦書:文武臣并與轉官。
今欲将應侍從、卿監、郎官、監察禦史以上,檢照三代職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命詞給告。
其見任行在厘務以上并在部及凡在行在官,許赍初末付身同錄白,細具腳色一通,經部陳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照三代職位拟申。
如無文字可見,檢舉未盡,即候許乞日續次拟申施行。
餘官并錄白初末付身,同真本朝典狀,(诏)[召]本色保官一員,委保經赦日非丁憂身亡事故之人,無冒詐一切違礙,經所在州軍陳乞勘驗,官吏結罪保(命)[明]申部,以憑拟轉給告。
」從之。
七月七日,诏:「戶部官催督諸軍賣酒息錢及二十萬貫,減磨勘一年。
每歲減磨勘依已降旨,通不得過四年。
」 十三日,吏部言:「選人循轉承前止憑出身以來付身印紙,即不召保。
今欲将諸路州軍監縣鎮城寨等見任選人各經所在州軍,嶽廟 人自受付身日理任,經所在州軍赍出身以來真本付身、印紙、家狀同錄白具陳,仍本州島委官點審,灼無冒僞事故,保明申部施行。
外路諸司屬官亦依此。
經本司行在京局見任及在外見在職任并嶽廟人因事或省侍到行在選人,并赍真本出身以來付身印紙家狀,同錄白,赴郡陳乞施行,庶得一體,不緻留滞。
」從之。
十月十五日,試給事中金安節言:「承指揮,成彥忠皇城司任滿賞并兩任翰林司任滿賞,特與遙郡上轉行兩官。
按令,諸武功大夫實曆七年,曾曆邊任,有五人以上保舉,與磨勘轉遙郡刺史,已後并理十年轉遙郡團練使,至遙郡防禦使止。
祖宗之法,不輕以授人如此。
契勘成彥忠今年五月方轉遙郡刺史,抵今未及半年,遽用幹辦翰林司、皇城司任滿賞于刺史上轉兩官,則是二十年磨勘,五月之内一旦得之,于考績之法無乃戾乎非所以示至公,使人知勸也。
欲望将成彥忠所得任滿賞付之有司,依格施行。
」從之。
隆興元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權知盱眙軍周淙乞通理轉官,有旨特依。
竊見吏部勘當流目,初到官申朝廷乞通計前任知楚州月日,已獲旨特依格減二年磨勘推賞,即無再許不願通計更理任轉官條法。
今不用有司勘當,特從所請,前後相戾,于義無當以示公。
況後有事體相類者或攀援陳乞,理難獨違, 流弊滋多,不可不慮,欲望依吏部勘當事理施行。
」從之。
三月十五日本條于「三月十五日」下當有脫文,似應有「某某言」等文字。
,左從政郎、權監榷貨務都茶場潘慈明初任三考,次黃州教授二考七個月丁憂,計少四個月有奇,通成六考。
乞用榷貨務都茶場減年賞比折補足月日,罷任磨勘。
從之。
二十八日,明州言:「左儒林郎、昌國知縣王存之在(仕)[任]廉清,吏民信服,考第、舉官及格,乞就任磨勘改官再任。
」從之。
四月五日,诏:「今後選人改官每歲以八十員為額,内以十員待曆任及十二考減舉主改官人數。
如不足,并聽阙,仍自今年為始。
」 十五日,臣僚言:「切見李若川等乞轉朝議大夫,援引建炎覃恩舊例,謂非止法許其溢員。
勘會建炎放行遷轉妨朝士之年勞寸進者逮三十年,若今日用例轉行滋蔓,将來之沿襲遷階者何可勝計。
檢準紹興賞令,諸朝請大夫以上因恩賞轉官者以四年為法,各計所磨勘收使。
修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後詳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則建炎覃恩轉官不當引援明矣。
欲望将若川等陳乞遷轉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勘會新制,自今選人改官每歲以八十員為額,除十員充曆任及十二考減舉主改官人數,止系七十員。
今方七月,吏部已引改官人六十四員,并見候引四員,止阙二員。
切慮下半年改官人數亦不下六七十員,若積累數年,員 額拘礙,必緻留滞者多。
」诏吏部具依常年放行。
十月二十九日,诏(楊)[揚]州并安撫司官依舒州無為軍例推賞,内選人到罷及二年磨勘以上與一并收使。
從知(楊)[揚]州向子固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陳康伯子安節久在選調,改合入官。
十七日,臣僚言:「前監鎮江府造船場沈作乂用舉主改轉右通直郎。
按作乂頃為船官,用官木修私船,言者論列,有旨吏部不得放行改官,今乃觀望。
作乂前宰相之子,更不遵依元旨,乞止于通直郎上降一官。
欺罔朝廷,此而可恕,将何以懲,欲望追寝作乂改官成命。
」從之。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葉颙條奏革弊便宜:「殿前馬步三司見從軍下班祗應依已獲旨,自受下班祗應起理十年磨勘,改轉進武校尉。
今措置似此陳乞磨勘之人從三衙依自來例一面保奏,仍一就錄白出身以來文字,保明申吏部,從本部候奏施行,庶革迂枉留滞之弊。
」從之。
又:「選人改官依條承直郎至修職郎用六考,迪功郎七考,舉主應格,方許磨勘。
近多囑托吏史,為弊非一。
自今并不許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減年作實考及權攝月日,放行磨勘。
」從之。
又:「選人陳乞磨勘改官,依見行條法除諸州教授許就任陳乞外,其餘并不許。
近多幹求監司郡守,将知縣幹官乞就任放行磨勘措置。
今後并遵守舊法施行。
」從之。
又:「文武官關升監當人依專法須滿六年,到部聽關升,近并不照應條法,止據許乞稱已到堂即理作到部,放行措置。
自今并遵依見法,須候身到部,方許關升。
」從之。
又:「官員陳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編羁管勒停,并責授散官、追官、指定州軍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應有似前罪犯,後雖改正,若無理元斷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許收使。
」從之。
又:「醫官罷任限三日批書,其陳乞磨勘内有批書違限之人,依專法合該展年。
卻囑托吏史,往往先放行磨勘,卻批書措置。
自今醫官磨勘,并遵依見行條限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戶部點檢所所立賞格,以諸庫賣到息錢為額,雖于元額二十萬貫減一年磨勘,後添作二十三萬貫,然合諸庫賣錢歲不下百數十萬,若計數減年,則點檢所官二年之間當減磨勘者至十餘年。
不與諸庫虧欠之責,而兼受諸庫合得之賞,其失于過而太濫,孰甚于此欲望将點檢所官賞任滿日止與一官。
又,文思院官任滿亦減五年磨勘,管督工作自其本職,遇制非常禮物,因亦希闊賞太過,如此亦宜任滿減半推賞。
其它似此之類,謂宜依仿條具施行。
仍乞令吏部自今遇以減年磨勘轉官者,須以實曆年數對用,則是合四年轉官者亦以二年轉也。
」從之。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右文林郎朱希說 陳乞磨勘。
按希說先曾磨勘,緣任辰州司理将杖罪勘死,失入法用十二考再有舉官五員。
希說隐蔽前犯,先次放行磨勘,為言者論奏不行。
今又赴部磨勘,其所用舉主皆系時暫差權所得。
臣論奏今日用人之弊,本無舉官,假以朝旨時暫差權,數日之間舉官數足,即得改官。
特蒙嘉納,以其言置政事堂。
若将希說磨勘放行,不惟希說一人以不合磨勘,公然囑托,即所以置政事堂者遂為虛文,希說磨勘望賜寝罷。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左中奉大夫趙不溢合該覃恩轉行一官,令吏部照應止法人例施行。
」先是,不溢言:「見官左中奉大夫,依法合用實曆七考轉中奉大夫,不許貼用減年,欲作回授收使,又非止法人虛得減四年磨勘,獨不沾被霈恩,乞依止法人例作回授收使。
」诏特許貼理磨勘收使。
言者論轉中大夫非兩制不許貼用減年,若放行不溢,恐開後比,再有是命。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書:「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磨勘者,奏裁。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書:「應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贓罪若私罪徒外,并與免展。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言:「左朝請 郎、新權知韶州汪杞乞磨勘。
勘會杞昨乞推賞系六十九歲,戶部行遣迂滞,緻年及七十,有礙磨勘。
切慮日後亦有似此年已七十(三)[之]人,故稱年未七十之前官司行遣留滞,巧妄陳乞,因誘冒濫。
勘會欲遵依見條,今汪杞即不礙磨勘年限條法。
」诏吏部特與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武略大夫、忠州防禦使、帶禦器械趙志忠昨寄資日,于紹興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轉敦武郎,後來磨勘特依徐伸等前後例,自轉授日起理磨勘外,餘剩月日仍許接續收使。
」徐伸磨勘在紹興三十一年,其後帶禦器械王、甘澤幹道二年七月并特磨勘,皆用前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承直郎、前崇信軍節度推官兼司法張果之乞磨勘,雖考第舉主及格,緣曾犯公罪杖、沖替,依條合自朝廷指揮。
」诏改次等合入官。
三月十七日,宰執言:「吏部長貳措置選人改官引見,令立班移近軒陛,一一宣名。
其間聖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至都堂審驗,有不中選,取旨别作施行。
」因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盡公,方得其實。
」洪适等曰:「(階)[陛]下既指定姓名,雖臣等子侄亦豈得容私如果非才,即與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謬舉之罰,庶冒濫改官者鮮矣。
」 十月十四日,诏:「諸路州軍應起發糧斛綱運差見任曹職官。
如不足,差見任 文武官或寄居待阙官曾經到部付身圓備人管押。
一萬石一千裡以上無失欠,減二年零八個月磨勘;一萬五千石以上,紐計地裡推賞,轉至一官止。
」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言:「武德郎譚羽昨任武節郎,因募押袁州上供苗米,得減十年磨勘,乞于見任武德郎上磨勘收使。
緣昨承紹興二十九年五月敕旨:今之貪官爵者例求綱賞,以遷官蔭子,自今應轉朝奉大夫、朝奉郎磨勘,無得以恩賞遷,見今遵守。
譚羽見官武德郎,乞收使綱賞改轉大夫,合即蔭補,與轉朝奉大夫事體絕同。
」诏依文臣初旨施行,敦武、武翼郎依此。
十月七日,臣寮言:「乃者吏部有請引見并行在職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以百員為額,四川換給改官人以二十人為額,已頒旨施行。
以郡計之,東南約三郡,則改官者二人;四川約六郡,則改官者二人。
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見。
欲望将引見并行在職事者、外路就任四川換給人通以百二十人為額,并以取會圓備上鈔日為先後之序,庶幾遠近均一。
」從之。
十一月三日,南郊赦書:「應命官下班祗應、校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之類,并場務虧欠展任,并特與放免。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右監門衛 大将軍、和州防禦使士穆昨差大廟,行事遲緩,特降一官,今乞磨勘。
緣外官武臣降官以前曆過月日叙官後不許通理收使。
士穆系南班環衛官,依宗司專法,即不該載降官不許通理磨勘之文。
」诏士穆許通理降官以前曆過月日,令吏部放行磨勘。
十月三日,吏部言:「右宣教郎、知綿州巴西縣丞程敦(不)[本]繳告,因磨勘侵用丁憂月日轉右通直郎,乞改正别磨勘。
尋照文按紹興三十一年七月眉州申發敦本磨勘前連家狀并親書格目狀等,并系寫是年七月已放行,其磨勘内有丁憂月日,不應收使。
昨陳乞,即系隐匿丁憂月日。
」(照)[诏]程敦本特降一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千牛衛将軍士矩特轉右監門衛大将軍。
以堂兄宣州觀察使士歆乞用覃恩回授也。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言:「準诏宗室士矩換元舊南班官日曆過磨勘轉官,特許以兩官比換南班一官收使。
今士矩叙陳昨造軍器并覃恩轉官系溥恩,即合一官,比換一官,緣無該載。
」诏右監門衛大将軍士矩特授蕲州防禦使。
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修武郎、故太師楊和王府書表使臣李思奇乞任滿推賞。
會楊存中畫一止稱幹辦主管使臣等仍舊給使奉禀再任等,并依張俊已獲之旨畫一,即不明言任滿推賞乞依張俊。
吏部放行減年,實失宜當。
昨存中家許乞恩例 依張俊者非一,他日更用,不明畫一,經請朝廷,既許行一事,其餘亦何以卻之幸門一開,不可複遏,故當謹之于始,以塞濫恩。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迪功郎、前權監潭州南嶽廟吳堯佐先補授吉州文學,捕獲強盜,該改合入官,依條候注正官收使。
堯佐注權蕲州廣濟縣尉任回,緣驗屍失當,再注權官二考,侍養罷任,再注嶽廟,通理成三考。
緣前兩任六考系文學出身,并理當權外官,别無考第,依格本等合改轉右承務郎。
緣有前犯,欲于右承務郎上展四年磨勘。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随龍和安大夫、貴州團練使陳孝廉為任皇子慶王、恭王府各實及六年,特轉均州防禦使。
九月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旨,選人任嶽廟者所曆月日悉不理為考第,然在法京官考任滿六年方許關升,今乃使嶽廟月日,亦許理為考任。
夫選人困于選調,宜不得計奉祠月日,京官初無選調之厄,獨以祠祿理考,是何抑彼而予此耶欲望将京官嶽廟亦不理為考任。
」從之。
其後诏京官任嶽廟在幹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新制以前月日許收使。
六年四月十八日,宗正司言:「皇叔祖均州防禦使士忞紹興三年年十五歲,合自其年起理磨勘,至紹興十二年七月換授武節郎,系在官實曆九年六個月。
緣非外官所曆月日,是以未曾收使,即無厘革條 法違礙,合自幹道四年十月授告日起理南班磨勘,至幹道五年四月實曆五個月。
其二次實曆通計十周年,依條實曆十年合該磨勘。
」诏特轉随州觀察使。
閏五月六日,臣僚言:「南班宗室自太子右内率府副率至正任承宣使十階,并用十年磨勘,轉行一官,至觀察使取旨。
近歲南班官往往将所得轉官礙止法恩賞回授與一等南班收使,作一官轉行,顯太優幸。
欲望将南班宗室所得轉官恩賞礙止法人如回授與一般南班收使,即改給減十年磨勘。
其承受減年若該磨勘,即照隆興二年三月制旨,對用實曆改轉。
」從之。
七月二日,吏部言:「左中大夫、敷文閣直學士薛良朋磨勘。
契勘紹興參附令,中大夫轉太中大夫,雖兩制即不許貼用減年
苟不措置,則積累資考之人卒未有轉授之期,實妨平進之路,乞立法施行。
」诏朝議、奉直大夫更不立額。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吏部奏;「顯谟閣直學士、中奉大夫、提舉亳州明道宮胡師文乞磨勘。
在法,年七十或老疾陳乞宮觀、嶽廟、留台、國子監之類,不許磨勘。
師文前知泰州,以地卑濕足疾乞宮觀,與法稍異。
」诏師文特許磨勘,自今太中大夫以上不用此令。
六年五月四日,诏今後承務郎若降一官,并展二年磨勘,不降充選人。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近見選改官約三 千七十有奇,是吏員浸多之本也。
嘗考吏部磨勘依舊法外,有以任諸局減考第而改者,有以任川(遠)[廣]減舉官而改者,有因酬賞比類而改者,有托因事到阙而改者,有雖刑寺違礙先次而改者,用例既廣,僥求實繁,積之歲時,殆将複倍。
伏望(照)[诏]三省詳加考議,并行措置。
其于吏部舊有本條者一切遵守,不得用例,稍清冗流,以抑僥冒。
」诏:「除川廣水土惡弱去處減舉官外,餘并依元豐法,崇甯四年指揮更不施行。
其書局就任改官人,須候任滿,方許替罷。
」 宣和二年七月三十日,诏:「文武官磨勘選人改官具有成法。
近歲尚書省批狀令吏部先次與改官、與磨勘之類,并諸路選人許就任改官者頗多,皆有違彜憲。
自今磨勘及改官可并遵依條法,應許就任改官元豐法所不載者,更不施行,仰三省常切遵守。
」 九月四日,吏部言:「常州申:顯谟閣待制、提舉杭州洞霄宮蔣靜乞磨勘。
本官見年七十一歲。
審官東院敕年七十或老疾陳乞宮觀、嶽廟、留台、國子監之類更不許磨勘。
」诏依元豐法。
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赦書:「應幹展年磨勘,除犯贓罪外并與免展。
」 四年五月十四日,吏部奏:「王純系無出身,宣和三年二月授奉直大夫,十月除直龍圖閣,用年勞合該磨勘轉一官。
本部契勘有出身任奉直大夫,因賜出身,或除職後該磨勘,即無立定格 法。
其王純元系奏蔭出身,近除職合依有出身人磨勘。
緣本官見系奉直大夫緻仕,本部未敢比附與轉中奉大夫。
」诏與轉中奉大夫。
十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奉直、朝議大夫舊制七十人為額,若依久例将特恩轉行人充數,即積累年勞之人有妨磨勘。
」诏磨勘并特恩共以八十人為額。
政和三年九月十八日诏不立額,據此申請,則是後複限員,今乞添額。
所有初複限員年月檢未獲。
七年四月八日,中書省、尚書省言:「從政郎、充皇後宅小學教授張宗奭奏:「契勘先降聖旨添給人從,并比附元豐諸王府記室講書例,所有改官未曾立法。
竊緣臣在本宅供職成四考,别無所隸官司及都下選人職任,無薦舉改官。
伏望下本宅保明,許依見任太學博士條考第,改合入官。
」诏依太學正錄條改官。
五月十二日,吏部奏:「檢會去年七月二十九日敕,勘會承務郎以上及大小使臣已投下磨勘,于年六十九已前因官司行遣會未到及遞中失墜等緻年七十者,并合除豁留滞迂枉失墜月日。
」诏申明行下。
七月六日,臣僚上言:「選人磨勘改官法雖不一,其資任歲月悉有定格。
秘書省法到任一年通及四考,書局法到任一年通及五考,皆許磨勘,所以優天下文學之士也。
伏見新授宣教郎王闱曆任通及五考,官止于二員。
初任編修道史局 檢閱官四考有餘,次任秘書省正字兼補完校正禦前文籍不數月而被黜。
闱辄具劄目,援邊知章舊例乞通理兼局日月,有司以舊例可用,兼局為可通理,遂得改前件官。
邊知章自敕局移會要局,未嘗隔絕,朝廷所以許其通用到任半年、通及三考舊法,所以得改官。
闱罷道史四年,然後除正字,到任未及一年,于新法有礙,是與知章之例大不相似。
」诏前降改官指揮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二日,殿前司奏:「檢承宣和六年八月十八日赦書數内一項,應官員因犯罪特旨及依吏部專法合該展年磨勘者,并特與放免。
契勘祗應犯罪依條及特旨亦有合行展年磨勘之人,本司自承上件赦降後來,不住據祗應陳乞免展及乞比附副尉免展指揮施行。
緣赦文内止為命官犯罪合該展年,方許免展。
及會到刑部申明指揮,應副尉合展年磨勘,除犯贓罪人外,奉聖旨免展,即不該載祗應亦與免展之文,雖累行告示,終不絕詞訟。
」诏除犯贓罪人外與免展。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奏:「新提舉京東路常平楊馬(馬)奏:伏為罷前任河北東路常平,竊慮吏部作非次放罷展兩季磨勘,乞免展。
本部準今年正月二十日奉禦筆手诏,應提舉常平官屬并罷。
勘會本官前任提舉河北東路常平在任,準禦筆手诏指揮罷任,于磨勘合依非時改授替罷但有 因依格,添展兩季磨勘。
」诏免展,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月二十二日,诏:「今後内外官司非實理年勞于法合該轉官,不得辄行陳乞,并大禮後陳乞轉官,并更不施行。
雖奉禦筆特旨,令中書省将所降處分繳進。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以上并内臣醫官、伎術官及緻仕官并與轉行一官,内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并回授與本宗有官有服親。
武功大夫未帶遙郡人與轉行遙郡一官,已帶遙郡防禦使人與轉行右武大夫。
選人與循資,已系承直郎與改次等合入官,校副尉、下班祗應人依格與轉官資,仍并不隔磨勘。
」 二年正月六日,中書省言:「祖宗舊制審官西院敕,諸司副使至内殿崇班及内殿承制、崇班帶合門祗候轉官及五周年并與磨勘,候轉至皇城使後改官。
及七周年,不許用減年指揮。
曾曆緣邊任使,有本路安撫使、總管、轉運副使五人以上同罪保舉,與磨勘轉遙郡刺史,以後并理十年磨勘轉遙郡團練使,轉遙郡防禦使止。
今照元豐尚書右選令,諸司使副應轉官者拟五資即磨勘,而有戰功,謂身經戰罷以功轉官者、守城之類,非下條準此拟七資,至左(臧)[藏]使以上并拟皇城使,皇城使拟遙郡刺史。
又照宣和七年十月十九日诏,今後武臣官未至通侍大夫,雖已至通侍大夫而未滿五年,并 不除正任。
及未至武功大夫,不除遙郡。
雖奉禦筆特旨并軍功,亦不施行,令中書省将所降處分繳進。
」诏今後遵守。
十月三日,吏部侍郎劉珏等言:「吏部方置司讨論濫賞之弊,内有特賜出身,非泛補授,或冒濫爵賞,不合參部,及蔡京、童貫、朱、王黼之家使臣出身,應緣四選合行削奪之人,應在阙合磨勘關升者,候讨論批鑿印紙驗實畢日方行磨勘。
在外曾承本部及本州島已經讨論保明不是追削之人,仍錄白出身應所授文字,方許投下磨勘。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有舉主、考第,比無過犯人例,合磨勘者奏裁。
」自後明堂、南郊及紹興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赦并同此制。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吏部尚書劉珏言:「見該磨勘人如得替,值靖康元年以後京城圍閉「圍」字原有缺損,據文意補足。
,乞與刻除月日,理作磨勘。
」從之。
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内侍武功大夫蘇淵該遇淵聖皇帝覃恩,依赦合轉行一官。
見任武功大夫與遙郡,蘇淵該赦日系武節大夫,昨任熙河蘭廓路走馬承(授)[受],本路殺退金人推恩,許轉兩官。
于建炎三年内轉授武功大夫,系是赦後合該用兩次覃恩轉武功大夫,其殺退金人兩官依條回授。
」從之。
十月十二日,吏部言:「契勘非宰相不除特進。
金紫光祿大夫王革即不曾任宰相, 今來覃恩轉官。
」诏依條回授。
十一月十日,承議郎楊持言:「未換授文資以前任忠翊郎、合門祗候日該遇淵聖皇帝登極覃恩,合轉一官,乞于見今官上轉行。
」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八日天頭原批:「紹興元年系磨勘二卷,應另行寫。
」,明堂赦恩:「命官犯罪,依今赦合該原免。
如因結斷未了内令磨勘改官關升差注者,并與放行。
」自後明堂、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明堂赦:「應命官下班祗應、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如罰短使之類者,并特與放免。
」自後明堂、(效)[郊]赦并同此制。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臣僚言:「選人用舉主磨勘改官,在吏部法最為嚴密,毫厘之差,辄遂報罷,故凡行移取會皆有近限。
然其間或因自身及舉主有公案在寺,雖改赦恩或去官勿論,止緣未曾結案,難以約定刑名。
在法當申朝廷,而朝廷例以為常程,報應稽緩,不幸舉主一有差跌,終身無改官之望。
乞應今後選人用舉主改官,吏部不得非理沮難,故作申明。
或于法合申朝廷,并于申狀上寫『急速』二字,本房堂吏限一日呈禀宰執與決回報,庶免妨滞人材。
」從之。
閏四月二十八日,故承議郎杜結妾孫氏狀:「夫結在日乞磨勘轉朝奉郎,依條式召保官申信州,點對圓備,即合保明申部。
緣知州李尚行非理沮難,緻疾身故。
」诏委本路提刑司将元沮難官吏取勘,具因依申尚書省, 杜結特與一子下州文學。
六月十二日,诏吏部檢會磨勘應幹條法及前後所降指揮全文,報川陝宣撫處置使司照會,遇有陳乞磨勘,令一面照應條法施行。
候磨勘訖,先給公據照會,每月具磨勘過人數聞奏,出給付身告劄。
以右司郎中張公濟言遠道取會,有礙升轉,故有是命。
十三日,(照)[诏]:「應選人任内因賞元得旨與改合入官,未曾收使,後來别賞改官者,與作減二年磨勘指射差遣一次收使。
」 三年四月十八日,權吏部尚書洪拟言:「應文武官磨勘合自受告日起理年限。
所有官司住滞隔過年月,依條并許給還。
昨來京城圍閉月日,已诏許作磨勘。
所有渡江遷徙程限,欲乞并理隔過磨勘月日,特與給還。
」從之。
六月九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文遵用嘉佑法。
自赦降後諸處奏舉選人改官,其監司舉改官員額若用嘉佑之數,系行增添,自合遵依元豐法。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诏:「選人前任嶽祠考第依格合該磨勘,許用前宰執舉狀與理當職司放行。
」以權吏部侍郎劉岑等言選人嶽祠所任監司職事相幹,别無薦舉故也。
十九日,诏:「選人展磨勘候到部參選日每展一日磨勘,對殿一日名次。
」 五月十四日,權吏部侍郎劉岑等言:「迪功郎考第不滿,若改本等合入官,依格改承務郎;如與改 次等合入官,為無等可降。
本部未奉行《新書》以前,遵依元豐二年九月六日诏,例不降等,止與改承務郎。
今來《紹興吏部一司法》内未有該載,欲乞依舊遵用。
」從之。
六月五日,吏部尚書胡松年言:「元豐舊條,幕職州縣但得循資,未經收使,改官後依條循一資比減二年、兩資比減三年磨勘。
緣《紹興新書》卻有『被賞』二字,内官員任選人日該覃恩或恩例循資之人,皆非被賞,乞依舊法施行。
」從之。
六年七月十日,诏:「應去失告敕無照驗者,其磨勘并依投狀陳理去失日為始。
如投狀月日不明,即以給公據日為始。
」從吏部請也。
七年閏十月十五日,尚書省言:「官員應展年磨勘之人,欲令吏部專一置籍。
内行在人委所屬,在外令守臣取索印紙日下批書訖,關申吏、刑部、大理寺關防隐漏。
」從之。
十年七月十二日,禦史台言:「朝議、奉直大夫依法以八十員為額。
今見管朝議、奉直大夫諸州二十五人,見阙五十五人,雖二廣、川陝未見報到,緣阙額數多,欲乞将見任朝請大夫依名次從上放行數十人磨勘外,量留二十餘員,候取會足日即依條施行。
」诏令吏部先次放行三十員。
九月十六日,诏:「四川選人改官,令經本路運司公參,理當到部,就申宣撫司磨勘無違礙與放散,舉主保明聞奏,付吏部審驗詣實,奏鈔給告。
選人并舉主若有罪 犯,且令出給先次放散舉主實日公據,宣撫司保明申奏,聲說放散月日,付部契勘。
如舉主有事故違礙在未放散日以前,即依條施行;如在放散之後,即與權使。
仍後授告,方許系銜,候回銮日依舊法。
」 十一年九月十八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魏良臣等言:「紹興五年十一月初四日,诏歸明、歸朝官、選人無公私過犯,三考循資至承直郎,更五考即改宣教郎。
蓋為歸明、歸朝官、選人薦舉不及,無緣改官,故以三考無過犯循一資。
謂如元得将仕郎,曆一任三考,與循一資,理筭至承直郎。
前後曆官六任一十八考,更滿五考,便改宣教郎,即曆任二十三年,不用舉主改官,不為僥幸。
其餘用有賞循資之人,合及十考,通曆任十五考,與改宣教郎,庶免僥幸之弊。
」從之。
十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吏部言:「諸軍大小使臣、校尉等已有理為資任指揮,并不實時出給理任差帖印紙,經來年歲,方始陳乞出給,卻将以前理過考第一并批書數考,便行投下磨勘關升。
竊慮奸弊滋生,欲乞将未有差帖印紙之人限一季陳乞出給,候給到,并依限經所屬陳乞批書。
如違限,止據批書年月出給到差帖印紙日起理磨勘,理任關升。
」從之。
十四年六月八日,诏權國子錄師古特改承務郎原鈔錄者于本頁天頭批雲:「『古』以上原空一字。
」當有脫文。
,與在外升等差遣。
古以幸學恩得旨改官,吏部以系文學候正官日收使,監 學官有請,故有是诏。
十五年三月十三日,尚書省言:「選人任館職、編修、删定官、大理司直、評事、學官及諸州教官,方便就任磨勘,成憲具載。
比年以來,非前件職任之人亦乞就任磨勘升改,有礙後官之任。
」诏今後應選人就任磨勘升改,悉依舊法。
十九年三月二十日,诏:「今後捕盜及獲私茶鹽之類并選人依法應改官及四川換給酬賞改官之人,依删定改官體例,先次開具條法申尚書省,候指揮下部,依條格拟官奏鈔。
内四川選人換給磨勘及就任磨勘改官之人,仍令考功依此具申。
」從吏部所請也。
二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明州觀察使、安定郡王令衿言:「早忝科名,入仕五十餘年,内曆郎曹監貳,外任郡守監司,有曆過磨勘減年,乞許收使。
」诏特與轉行一官。
二十七年五月十六日,诏:「四川選人磨勘見申朝省伺候告命者,不許諸司辟差。
」以臣僚言:「四川選人已就制置司放散舉主,不俟告下,以選人階銜幹諸司辟,改權為辟,冒辟為奏。
」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四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樞密院編修官、敕令所删定官、秘書省正字、博士、正錄,除内有自用吏部常格改官人外,依法合到任實曆一年,通理前任考第改官。
近來多是到任未及有一年,援例陳乞通理升改,甚非朝廷涵養人材之意。
」诏今後并遵依舊法施行。
二 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中書舍人洪遵、中書舍人張孝祥、兼權給事中王晞亮被旨議敕令所删定官聞人滋所奏論選人改官法,議曰:「臣等竊詳選人改官之法,自祖宗以來行之二百年,法令章程,粲然備具。
至于今日,不能無(備)[弊]者,非法之不善也,患在士大夫之私情汨之耳。
夫自一命以上,仕于州縣之間,雖有真賢實廉,勢不能以自達于上,故為之立監司郡守薦舉之法。
必使之曆任六考,所以遲其歲月而責其赴功;必使之舉官五員,所以多其保任而必于可用。
奸贓(臣)[巨]蠹者既有按治之科,而龌龊冗懦之輩既無材可以被薦,又無過可以斥逐,甯予之幕職曹掾之祿,使足以代耕,至于沒齒而不敢望緻身于京官,所以分别材否,可謂至矣。
舉之而非其人,有材而不見舉,是則監司郡守之罪,所謂失舉之罰,必行之可也。
今臣僚所建,欲以曆任十考,舉主不及格者與降等改官。
揆之人情,雖為至公,然恐此法一開,則有力者唯圖見阙,無材者苟冀終更,率不過出官十餘年,可坐以待京秩,此其不可一也。
今欲約每歲改官之員,減其分數,以待無舉削者,則當被舉之人必有失職淹滞之孍。
此其不可二也。
京官易得,馴至(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減,非所以救入流之弊。
此其不可三也。
祖宗法度非有大害,不易輕議。
今一(但)[旦]欲以二百年 之成法舉而易之,此其不可四也。
有四不可,事理着明,難以如臣僚所請,竊謂如故便。
」從之。
八月十二日,皇後宅教授林同言:(無)[元]降指揮請給人從依諸王宮教授,諸王宮教授視太學博士例,通理循資。
」從之。
三十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平江府節推劉天民在任改差主管架閣文字,乃乞依教官法就任改官,然後赴新任。
監行在排岸司許子中亦差主管架閣文字,複引天民例就任磨勘,皆憑恃貴勢,僥幸廢法。
望明诏吏部,堅守成法,今後如劉天民、許子中例妄有攀引而官吏辄有與申陳者,皆重寘典憲,不以赦降原免。
」從之。
七月十九日,臣寮言:「四川諸軍從軍大小使臣自紹興九年正月三十日诏今後許理為資任,宣司未承指揮已前以便宜依格并與放行磨勘,出給便宜付身。
考功以當時未有理任指揮,例行改正。
緣在軍供職曆過日月,實非僥冒,欲乞特免追改,并與放行換給。
」從之。
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淩景夏言:「欲将應選人任幕職官令佐屬官之類,若成三考,有舉主、考第應得磨勘格法,許繳連合收使舉主,吏部告示,經所屬陳乞保明申部,方許不候替官罷任,赴部磨勘。
或在任别有規避,妄稱舉主、考第應格,乞行罷任之人,從本部具因依及保明不實官司申朝廷施行。
内監當官願罷者,如無官物欠 少,所屬依此保明批書訖,亦不候替人,罷任赴部磨勘。
」從之。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已即位未改元。
登極赦書:「應文臣承務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緻仕官并與轉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 二十四日,中書門下省檢會登極赦書,文武臣并與轉官磨勘,緣該載未盡,理合續次施行。
诏:「選人校副尉、下班祗應在職任并嶽廟人并與循轉一官資,已系承直郎,候改官減二年磨勘。
」 二十七日,吏部言:「登極赦書:文武臣并與轉官。
今欲将應侍從、卿監、郎官、監察禦史以上,檢照三代職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命詞給告。
其見任行在厘務以上并在部及凡在行在官,許赍初末付身同錄白,細具腳色一通,經部陳乞;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照三代職位拟申。
如無文字可見,檢舉未盡,即候許乞日續次拟申施行。
餘官并錄白初末付身,同真本朝典狀,(诏)[召]本色保官一員,委保經赦日非丁憂身亡事故之人,無冒詐一切違礙,經所在州軍陳乞勘驗,官吏結罪保(命)[明]申部,以憑拟轉給告。
」從之。
七月七日,诏:「戶部官催督諸軍賣酒息錢及二十萬貫,減磨勘一年。
每歲減磨勘依已降旨,通不得過四年。
」 十三日,吏部言:「選人循轉承前止憑出身以來付身印紙,即不召保。
今欲将諸路州軍監縣鎮城寨等見任選人各經所在州軍,嶽廟 人自受付身日理任,經所在州軍赍出身以來真本付身、印紙、家狀同錄白具陳,仍本州島委官點審,灼無冒僞事故,保明申部施行。
外路諸司屬官亦依此。
經本司行在京局見任及在外見在職任并嶽廟人因事或省侍到行在選人,并赍真本出身以來付身印紙家狀,同錄白,赴郡陳乞施行,庶得一體,不緻留滞。
」從之。
十月十五日,試給事中金安節言:「承指揮,成彥忠皇城司任滿賞并兩任翰林司任滿賞,特與遙郡上轉行兩官。
按令,諸武功大夫實曆七年,曾曆邊任,有五人以上保舉,與磨勘轉遙郡刺史,已後并理十年轉遙郡團練使,至遙郡防禦使止。
祖宗之法,不輕以授人如此。
契勘成彥忠今年五月方轉遙郡刺史,抵今未及半年,遽用幹辦翰林司、皇城司任滿賞于刺史上轉兩官,則是二十年磨勘,五月之内一旦得之,于考績之法無乃戾乎非所以示至公,使人知勸也。
欲望将成彥忠所得任滿賞付之有司,依格施行。
」從之。
隆興元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權知盱眙軍周淙乞通理轉官,有旨特依。
竊見吏部勘當流目,初到官申朝廷乞通計前任知楚州月日,已獲旨特依格減二年磨勘推賞,即無再許不願通計更理任轉官條法。
今不用有司勘當,特從所請,前後相戾,于義無當以示公。
況後有事體相類者或攀援陳乞,理難獨違, 流弊滋多,不可不慮,欲望依吏部勘當事理施行。
」從之。
三月十五日本條于「三月十五日」下當有脫文,似應有「某某言」等文字。
,左從政郎、權監榷貨務都茶場潘慈明初任三考,次黃州教授二考七個月丁憂,計少四個月有奇,通成六考。
乞用榷貨務都茶場減年賞比折補足月日,罷任磨勘。
從之。
二十八日,明州言:「左儒林郎、昌國知縣王存之在(仕)[任]廉清,吏民信服,考第、舉官及格,乞就任磨勘改官再任。
」從之。
四月五日,诏:「今後選人改官每歲以八十員為額,内以十員待曆任及十二考減舉主改官人數。
如不足,并聽阙,仍自今年為始。
」 十五日,臣僚言:「切見李若川等乞轉朝議大夫,援引建炎覃恩舊例,謂非止法許其溢員。
勘會建炎放行遷轉妨朝士之年勞寸進者逮三十年,若今日用例轉行滋蔓,将來之沿襲遷階者何可勝計。
檢準紹興賞令,諸朝請大夫以上因恩賞轉官者以四年為法,各計所磨勘收使。
修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後詳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則建炎覃恩轉官不當引援明矣。
欲望将若川等陳乞遷轉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勘會新制,自今選人改官每歲以八十員為額,除十員充曆任及十二考減舉主改官人數,止系七十員。
今方七月,吏部已引改官人六十四員,并見候引四員,止阙二員。
切慮下半年改官人數亦不下六七十員,若積累數年,員 額拘礙,必緻留滞者多。
」诏吏部具依常年放行。
十月二十九日,诏(楊)[揚]州并安撫司官依舒州無為軍例推賞,内選人到罷及二年磨勘以上與一并收使。
從知(楊)[揚]州向子固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陳康伯子安節久在選調,改合入官。
十七日,臣僚言:「前監鎮江府造船場沈作乂用舉主改轉右通直郎。
按作乂頃為船官,用官木修私船,言者論列,有旨吏部不得放行改官,今乃觀望。
作乂前宰相之子,更不遵依元旨,乞止于通直郎上降一官。
欺罔朝廷,此而可恕,将何以懲,欲望追寝作乂改官成命。
」從之。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葉颙條奏革弊便宜:「殿前馬步三司見從軍下班祗應依已獲旨,自受下班祗應起理十年磨勘,改轉進武校尉。
今措置似此陳乞磨勘之人從三衙依自來例一面保奏,仍一就錄白出身以來文字,保明申吏部,從本部候奏施行,庶革迂枉留滞之弊。
」從之。
又:「選人改官依條承直郎至修職郎用六考,迪功郎七考,舉主應格,方許磨勘。
近多囑托吏史,為弊非一。
自今并不許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減年作實考及權攝月日,放行磨勘。
」從之。
又:「選人陳乞磨勘改官,依見行條法除諸州教授許就任陳乞外,其餘并不許。
近多幹求監司郡守,将知縣幹官乞就任放行磨勘措置。
今後并遵守舊法施行。
」從之。
又:「文武官關升監當人依專法須滿六年,到部聽關升,近并不照應條法,止據許乞稱已到堂即理作到部,放行措置。
自今并遵依見法,須候身到部,方許關升。
」從之。
又:「官員陳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編羁管勒停,并責授散官、追官、指定州軍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應有似前罪犯,後雖改正,若無理元斷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許收使。
」從之。
又:「醫官罷任限三日批書,其陳乞磨勘内有批書違限之人,依專法合該展年。
卻囑托吏史,往往先放行磨勘,卻批書措置。
自今醫官磨勘,并遵依見行條限施行。
」從之。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戶部點檢所所立賞格,以諸庫賣到息錢為額,雖于元額二十萬貫減一年磨勘,後添作二十三萬貫,然合諸庫賣錢歲不下百數十萬,若計數減年,則點檢所官二年之間當減磨勘者至十餘年。
不與諸庫虧欠之責,而兼受諸庫合得之賞,其失于過而太濫,孰甚于此欲望将點檢所官賞任滿日止與一官。
又,文思院官任滿亦減五年磨勘,管督工作自其本職,遇制非常禮物,因亦希闊賞太過,如此亦宜任滿減半推賞。
其它似此之類,謂宜依仿條具施行。
仍乞令吏部自今遇以減年磨勘轉官者,須以實曆年數對用,則是合四年轉官者亦以二年轉也。
」從之。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右文林郎朱希說 陳乞磨勘。
按希說先曾磨勘,緣任辰州司理将杖罪勘死,失入法用十二考再有舉官五員。
希說隐蔽前犯,先次放行磨勘,為言者論奏不行。
今又赴部磨勘,其所用舉主皆系時暫差權所得。
臣論奏今日用人之弊,本無舉官,假以朝旨時暫差權,數日之間舉官數足,即得改官。
特蒙嘉納,以其言置政事堂。
若将希說磨勘放行,不惟希說一人以不合磨勘,公然囑托,即所以置政事堂者遂為虛文,希說磨勘望賜寝罷。
」從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左中奉大夫趙不溢合該覃恩轉行一官,令吏部照應止法人例施行。
」先是,不溢言:「見官左中奉大夫,依法合用實曆七考轉中奉大夫,不許貼用減年,欲作回授收使,又非止法人虛得減四年磨勘,獨不沾被霈恩,乞依止法人例作回授收使。
」诏特許貼理磨勘收使。
言者論轉中大夫非兩制不許貼用減年,若放行不溢,恐開後比,再有是命。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書:「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得不礙選舉差注者,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磨勘者,奏裁。
」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書:「應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贓罪若私罪徒外,并與免展。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言:「左朝請 郎、新權知韶州汪杞乞磨勘。
勘會杞昨乞推賞系六十九歲,戶部行遣迂滞,緻年及七十,有礙磨勘。
切慮日後亦有似此年已七十(三)[之]人,故稱年未七十之前官司行遣留滞,巧妄陳乞,因誘冒濫。
勘會欲遵依見條,今汪杞即不礙磨勘年限條法。
」诏吏部特與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武略大夫、忠州防禦使、帶禦器械趙志忠昨寄資日,于紹興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轉敦武郎,後來磨勘特依徐伸等前後例,自轉授日起理磨勘外,餘剩月日仍許接續收使。
」徐伸磨勘在紹興三十一年,其後帶禦器械王、甘澤幹道二年七月并特磨勘,皆用前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承直郎、前崇信軍節度推官兼司法張果之乞磨勘,雖考第舉主及格,緣曾犯公罪杖、沖替,依條合自朝廷指揮。
」诏改次等合入官。
三月十七日,宰執言:「吏部長貳措置選人改官引見,令立班移近軒陛,一一宣名。
其間聖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至都堂審驗,有不中選,取旨别作施行。
」因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盡公,方得其實。
」洪适等曰:「(階)[陛]下既指定姓名,雖臣等子侄亦豈得容私如果非才,即與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謬舉之罰,庶冒濫改官者鮮矣。
」 十月十四日,诏:「諸路州軍應起發糧斛綱運差見任曹職官。
如不足,差見任 文武官或寄居待阙官曾經到部付身圓備人管押。
一萬石一千裡以上無失欠,減二年零八個月磨勘;一萬五千石以上,紐計地裡推賞,轉至一官止。
」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言:「武德郎譚羽昨任武節郎,因募押袁州上供苗米,得減十年磨勘,乞于見任武德郎上磨勘收使。
緣昨承紹興二十九年五月敕旨:今之貪官爵者例求綱賞,以遷官蔭子,自今應轉朝奉大夫、朝奉郎磨勘,無得以恩賞遷,見今遵守。
譚羽見官武德郎,乞收使綱賞改轉大夫,合即蔭補,與轉朝奉大夫事體絕同。
」诏依文臣初旨施行,敦武、武翼郎依此。
十月七日,臣寮言:「乃者吏部有請引見并行在職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以百員為額,四川換給改官人以二十人為額,已頒旨施行。
以郡計之,東南約三郡,則改官者二人;四川約六郡,則改官者二人。
其多寡不均,灼然可見。
欲望将引見并行在職事者、外路就任四川換給人通以百二十人為額,并以取會圓備上鈔日為先後之序,庶幾遠近均一。
」從之。
十一月三日,南郊赦書:「應命官下班祗應、校副尉因罪特旨及依法合該展期或展年磨勘、降資殿降名次展年參選、罰短使之類,并場務虧欠展任,并特與放免。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吏部言:「右監門衛 大将軍、和州防禦使士穆昨差大廟,行事遲緩,特降一官,今乞磨勘。
緣外官武臣降官以前曆過月日叙官後不許通理收使。
士穆系南班環衛官,依宗司專法,即不該載降官不許通理磨勘之文。
」诏士穆許通理降官以前曆過月日,令吏部放行磨勘。
十月三日,吏部言:「右宣教郎、知綿州巴西縣丞程敦(不)[本]繳告,因磨勘侵用丁憂月日轉右通直郎,乞改正别磨勘。
尋照文按紹興三十一年七月眉州申發敦本磨勘前連家狀并親書格目狀等,并系寫是年七月已放行,其磨勘内有丁憂月日,不應收使。
昨陳乞,即系隐匿丁憂月日。
」(照)[诏]程敦本特降一官。
十二月二十六日,诏右千牛衛将軍士矩特轉右監門衛大将軍。
以堂兄宣州觀察使士歆乞用覃恩回授也。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吏部言:「準诏宗室士矩換元舊南班官日曆過磨勘轉官,特許以兩官比換南班一官收使。
今士矩叙陳昨造軍器并覃恩轉官系溥恩,即合一官,比換一官,緣無該載。
」诏右監門衛大将軍士矩特授蕲州防禦使。
三月二十八日,臣僚言:「修武郎、故太師楊和王府書表使臣李思奇乞任滿推賞。
會楊存中畫一止稱幹辦主管使臣等仍舊給使奉禀再任等,并依張俊已獲之旨畫一,即不明言任滿推賞乞依張俊。
吏部放行減年,實失宜當。
昨存中家許乞恩例 依張俊者非一,他日更用,不明畫一,經請朝廷,既許行一事,其餘亦何以卻之幸門一開,不可複遏,故當謹之于始,以塞濫恩。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迪功郎、前權監潭州南嶽廟吳堯佐先補授吉州文學,捕獲強盜,該改合入官,依條候注正官收使。
堯佐注權蕲州廣濟縣尉任回,緣驗屍失當,再注權官二考,侍養罷任,再注嶽廟,通理成三考。
緣前兩任六考系文學出身,并理當權外官,别無考第,依格本等合改轉右承務郎。
緣有前犯,欲于右承務郎上展四年磨勘。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诏随龍和安大夫、貴州團練使陳孝廉為任皇子慶王、恭王府各實及六年,特轉均州防禦使。
九月十四日,臣寮言:「近降旨,選人任嶽廟者所曆月日悉不理為考第,然在法京官考任滿六年方許關升,今乃使嶽廟月日,亦許理為考任。
夫選人困于選調,宜不得計奉祠月日,京官初無選調之厄,獨以祠祿理考,是何抑彼而予此耶欲望将京官嶽廟亦不理為考任。
」從之。
其後诏京官任嶽廟在幹道五年九月十四日新制以前月日許收使。
六年四月十八日,宗正司言:「皇叔祖均州防禦使士忞紹興三年年十五歲,合自其年起理磨勘,至紹興十二年七月換授武節郎,系在官實曆九年六個月。
緣非外官所曆月日,是以未曾收使,即無厘革條 法違礙,合自幹道四年十月授告日起理南班磨勘,至幹道五年四月實曆五個月。
其二次實曆通計十周年,依條實曆十年合該磨勘。
」诏特轉随州觀察使。
閏五月六日,臣僚言:「南班宗室自太子右内率府副率至正任承宣使十階,并用十年磨勘,轉行一官,至觀察使取旨。
近歲南班官往往将所得轉官礙止法恩賞回授與一等南班收使,作一官轉行,顯太優幸。
欲望将南班宗室所得轉官恩賞礙止法人如回授與一般南班收使,即改給減十年磨勘。
其承受減年若該磨勘,即照隆興二年三月制旨,對用實曆改轉。
」從之。
七月二日,吏部言:「左中大夫、敷文閣直學士薛良朋磨勘。
契勘紹興參附令,中大夫轉太中大夫,雖兩制即不許貼用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