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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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意分明。
良朋自轉左中大夫起程至今年六月止,實曆一年六個月,卻将昨任知徽州勞績減四年磨勘内收使一年六個月,湊及三年,轉左太中大夫,于法顯礙。
雖有放行王曮等例,并在幹道四年不許援例指揮之前。
」诏良朋磨勘轉左太中大夫一官改正,吏部(處)[據]當官吏具名取旨。
于是敷文閣直學士陳彌作、吏部員外郎張(拭)[栻]、考功員外郎韓彥古降職展、磨勘年、降官有差,人吏王興祖等皆決杖,彌作先任兼權尚書故也。
援例指揮已見定格令。
二十八日,诏:「德壽宮官吏諸色人等 為應奉有勞已及五年,依已降旨并特與各轉一官資,礙止法人并依提舉官張去為所乞例回授階官,未至止法人并與階官上轉行。
」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應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應昨來該遇覃恩合該改轉官資之人,竊慮四川、二廣駐劄諸軍因而陳乞出違條限,并有限外申發到部,有司執文不與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已申發到部先次放行。
其未曾陳乞之人,自赦到日與限一季,經所在州軍自陳,依已降赦文改轉。
」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勘會,諸軍将校緣功賞合轉承信郎,偶不曾繳到付身及绫紙錢朱鈔及差漏三代名諱,緻妨給告,止出轉官公據。
後來因覃恩或他賞已轉承信郎以上,方行陳乞。
吏部卻引用八資法比折減三年磨勘,甚失當時立法之意。
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與作一官資轉行。
」同日,冊皇太子赦書:「應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贓罪若私罪徒外,并與免展。
」 九月二十四日,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财賦呂遊問言:「襄陽在今日為必守之地,務要廣積糧斛。
緣鄂、郢州泝流至襄陽,悉皆灘碛,以緻綱運留滞。
押綱與舟人相通為奸,限匿官物,利害至重。
今措置欲于郢州添置撥發船運官一員,如任内職事修舉,與磨勘三年。
」從之。
十月三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吏部改官員數每年通以百二十員為額,今年員數已足,有溢額三十餘人,候來年引見。
诏吏部:「 已散舉主人依條施行,其見待班次人具奏引見改官,今更不限定年額。
」 十二月三日,吏部言:「奏舉改官人孫次襄依條合用六考。
次襄前任靖州軍事判官,在任通理潭州衡山縣、戶部贍軍酒庫,通成四考。
緣選人止許通理成三考,合退豁外,雖有六考,所得舉狀在合退豁考第上發奏。
若朝廷許收使,于本部即無違礙。
」诏從之,自今依此。
八年十一月六日,知潭州、充荊湖南路安撫使陳彌作,提舉荊湖南路常平茶鹽公事胡仰言:「湖南州縣荒旱,永州推官應材、永州司戶羅全略、永州教授王阮、監潭州南嶽廟陳符、長沙知縣陳确、善化知縣呂行己、衡山縣尉對移湘陰知縣孫逢辰,究心赈濟,職事修(辨)[辦],應材仍有運米往返措置協濟之勞。
」诏應材轉一官,羅全略、王阮、陳符、陳确、呂行己、孫逢辰各減三年磨勘。
十九日,江西安撫使龔茂良條奏本路捄荒措置宣勞官僚。
诏陳寅特轉一官,徐大觀、向士俊、翁家之各減磨勘三年,李宗質、王日休、江溥、向澹、戴達先、王浒、胡振、蒲堯仁、汪赓各減磨勘二年,謝锷、劉清之、薛裴、董述、黃霵、趙不比、王杞、鄭着、張永年、趙公迥各減磨勘一年。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權兵部侍郎、兼臨安少尹沈度言:「皇太子領尹臨安,左司理楊坦等援引祖宗典故許乞改官,已得旨候今任滿改合入官。
錄事參軍黃衡 于法在諸曹官之上,與楊坦等事體寔同,未曾陳乞,欲望依楊坦等已降恩旨施行。
」從之。
右從政郎、充荊湖北路安撫司準備差使樓锷乞就任磨勘,吏部指定欲将锷今任内所得舉狀揍用,依條磨勘。
竊詳吏部勘當即在法有所不許,今五月十四日,監察禦史陳舉善言:「近(返)[反]指定放行,委有異同,不知果何所據。
若以為葉衡申請,今衡所請不過乞令锷用前任已足考第舉主,即不請許用今任舉主揍滿。
今锷若用教授考第磨勘,則尚少舉主一員,若用今任葉衡舉狀,即宜候成資日陳乞,不應複用教官就任揍考之法。
切恐自此人得為例,有廢祖宗铨曹成法。
」诏令吏部依條施行。
二十八日,臣僚言:「左承議郎施元之磨勘,吏部勘會所乞年限雖滿,緣罷新任浙西提刑,若依非時改移替罷格展兩季磨勘,緣未到任,欲依大理寺約所犯公罪笞不礙磨勘放行。
契勘外任别與差遣,不過以其才不稱職,初無罪累可言,猶展磨勘,若因事得旨罷任,即是顯有罪狀,當展磨勘無疑。
今吏部既知格法不可,乃曲為之辭,稱未到任。
緣在法諸稱見任者、授訖未上同,顯紊成憲。
」诏從之,仍令吏部長貳具析,于是吏部尚書李彥穎降兩官。
九月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諸軍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給吏部理任差帖印紙人,将受敦減付身 日起理關升。
其已經升帶外任人,如敦減作大使臣,合依舊帶外任差遣;如敦減作小使臣,即合除落。
修武郎以上在軍及三年,系親民資序,即許(輕)[經]本軍陳乞升帶。
」诏磨勘特與通理未改正以前所曆在職年月,放行磨勘,其關升、升帶等并依。
二十六日,诏:「靖州職官任滿無犯,舉主不用職司。
如前任已有文字,通今任自有舉主三員,即依本州島曹掾例循兩資,候磨勘後收使。
教授任滿,亦依職官體例施行。
」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武功郎、昭慈聖獻皇後攢(官)[宮]都監賈惟清乞磨勘。
勘會賈惟清所乞系初磨勘,于幹道八年十一月内轉歸吏部,即無許與不許通揍未轉歸吏部以前年月收使明文。
如不收使,緣系宣差睿思殿掌管簿書,已成六考,有令止緣目前未曾申明,無以遵執。
今參議欲以未轉歸吏部以前就差年月與起理磨勘。
」從之。
【宋會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
又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門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
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
書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甯三年,分東西院,始為東院。
詳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尚書左選 尚書左選 尚書左選舊系審官東院,元豐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兩朝國史(志)[志]》:審官院知院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吏而奏除之。
書令史七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郎中 郎中 郎中一人,掌考校京朝官以下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除之。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驅,曰(申)[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三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内六部監門通隸尚書左選,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審官西院 審官西院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國家以西樞内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
而狃于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
今使臣增員至衆,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
宜以審官院為審官東院,别置審官西院,差知院官兩員, 專管合門祗候以上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
應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條例以聞。
俾铨叙有常程,黜(涉)[陟]有常守,官修而紀律振,任專而考察精,庶熙治綱,鹹體朕志。
」以天章閣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缜同知。
詳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尚書右選 尚書右選 尚書右選舊系審官西院,元豐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郎中一人,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格有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敦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
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流内铨 流内铨 流内铨本吏部尚書職。
國初,張昭為尚書,領選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猶屬铨筦。
自昭緻仕,始用他官權判,頗變舊制,京官以上無選,并中書門下特除。
又使府不許召置幕職,悉于铨授。
今以選集者故止自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按資格注拟,号流内铨,其流外選人亦用焉。
詳铨天頭原批:「下接寫流外铨。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侍郎左選 侍郎左選 磨勘過之事。
令史十一人,選院令史六人,驅使官三人。
流外铨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令史十侍郎左選舊系吏部流内铨,元豐三年改今名,其三年以前事仍具載于此。
《兩朝史志》:判流内铨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拟注對 二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
案十三:曰序丞,曰職官,曰入官,曰縣尉,曰格式,曰主簿上下,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知阙,曰注拟,曰知雜,曰法司。
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八人,守當官一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人,私名十人,楷書十人。
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三班院 三班院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二月,命禦廚副使楊守素、供奉官(簿備)[蔚進]、韓令寶同檢點供奉官、殿直、承旨、三班公事。
雍熙三年十二月,西上合門使張平授(各)[客]省使,依前點檢三班公事。
四年七月,诏置三班院,以崇儀副使蔚進掌其事。
先是,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悉隸宣徽院。
至是,以其衆多出使于外,有訴勞逸不均者,因命别置院考校殿最,引對便殿,定黜(涉)[陟]焉。
詳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侍郎右選 侍郎右選 侍郎右選舊(保)[系]三班院,元豊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兩朝國史志》:三班院勾當院官無常員,文臣以兩制以上、武臣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總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務,定其任使遠近之等級,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凡借職以上至供奉皆隸焉。
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後行十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拟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
案十五:曰從義,曰忠訓,曰成忠,曰承節,曰承信,曰進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資次,曰知雜,曰催驅,曰甲 庫,曰法司,曰架閣。
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五人,守當官一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書一十人,法司一人。
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格式司 格式司 格式司。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縣除赤(幾)[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
取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以下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
」詳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流外铨 流外铨 真宗鹹平元年十二月,诏:「〔在〕京百司今後如額内阙人處,吏部每歲一次于十月内曉示諸司,于見祗應私名入仕三年已上依次牒送,比試補填,叙理資考。
若抽在别處祗應與計勞考者,不更充在司額。
留司祗應者,亦于見定額内抽那,不得别補。
所有歸司、不歸司諸色事故并準長(安)[定]格,諸司内或從來有添展阙額诏敕,一聽逐司存留。
凡門下省額二十五人,中書省十五人,起居院三人,谏院二人,尚書省五人,吏部十二人,铨二十人,南曹十人,甲庫四人,司封二人,司勳二人,考功五人,兵部十人,甲庫二人,職方三人,駕部二人,庫部二人,戶部三人,度支二人,金部二人,倉庫二人,刑部八人加五人,都官二人,比部二人,司門二人,禮部三人,貢院八人,祠部四人,主客二人,膳部二人,工部二人,屯田四人,虞部二人,水部二人,禦史台二十五人,太常寺六人,禮院十三人,宗正寺十三人,光祿寺六人,衛尉寺十人,大 理寺十二人加二十二人,太仆寺八人,鴻胪寺三人,司農寺五人,大府寺四人,秘書省七人,殿中省五人,國子監五人,少府監六人,将作監三人,司天監五人,四方館三人,左右金吾、左右街各三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官告院 官告院 【宋會要】 兵、吏、司封、司勳、官告院,國初于右掖門東廊置院,四司告身案并集于此,以備中書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
淳化五年,始專制官局于省内。
凡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婦司封,加勳用司勳,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贈,以朝官一員主判,中書舍人一員提舉。
餘绫紙庫入内侍一員管勾。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十五。
太祖幹德四年四月,诏複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紙、褾軸:尚書令、侍中、中書令、平章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紙,寶裝犀軸銀鈎,暈錦紅裡褾袋,紫絲網、銀幡踏。
樞密(即)[節]度使已上用白背金花五色绫紙,寶裝犀軸銀鈎,暈錦紅裡褾袋,紫絲網銀金踏。
參知政事、三師、三公、仆射、東宮三師用無金花五色白背绫紙鈎,暈錦紅裡褾裝,大牙軸,樞密副使、宣徽、三司使、留後、統軍、上将軍、檢〔校〕官至太保以上者與參知政事一同。
司徒已下者止用大花白绫紙,褾軸同上。
端明殿、翰林、樞密直學士、東宮三少、尚書内客省使、防禦、團練使已上用大绫紙,紅裡褾,大牙軸。
祭酒、庶子、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副使、禁軍都虞候、起居郎、侍銀鈎,法錦褾,大牙軸。
常侍、中丞、給谏、舍人、大卿監、随客詹事、刺史、主客省引進使、判四方館門使用大绫紙,法(衛)[禦]史、少卿監、少詹事、司業、率更令、郎中、員外、太常博士、兩京少尹、四赤令、諸州行軍副使、節鎮馬步軍都指揮使用大绫紙,大錦褾,大牙軸。
諸将軍、率府率、副率、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國子五經博士、通事舍人、升朝官、禁軍指揮使、京官、諸州防禦、團練、刺史、都指揮使已下幕職州縣官帶檢校官用中绫紙,中錦褾,中牙軸。
諸州幕職州縣官無檢校官及内外副指揮使已下将校用小花绫紙,小錦褾,木軸鈔錄者本頁天頭批校雲:「徐輯《大典》不着卷數,以下并同。
」。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诏:「官吏以告身及南曹曆子于賈區權息錢者并禁,違者官為取之,不償其直。
」 淳化元年四月,诏:「自今中書降敕,門下省差令史一人,于承敕院畫領承受抄上印曆,分付甲庫、官告院收掌,出給告身簽符。
」 二年三月,诏:「官告院應降制授官者使五色金花绫紙,寶裝犀軸;追贈者使白背五色無金花绫紙,銀鈎,暈錦紅裡褾,大牙軸。
」 四年四月,诏官告院置寫告令史十人,須書劄精熟者。
又置绫紙庫,用朱膠绫紙錢物,差三司軍将一人為專知官,應兵、吏部、司封合納绫紙錢并本庫收納,旋送左藏庫,每日輪令史二人,将預書绫紙于舍人院寫吉切官告「吉」字恐誤。
,令當直赴制告點檢,不得漏洩。
其吏部選人除官,亦令甲庫實封,敕送官告院。
寫告畢,送本院長官看讀無,即置曆給付。
如人吏錯數多,委是怠慢,即量情責罰。
五月八日,诏:「官告院書寫官告或官司錯,随 月破帖,候及百道即納作坊。
若人吏錯,勒令陪納。
其告身納仆射已下見任官并預先取書收掌,準備除官。
」 十一日,诏:「應給人已經照勘铨拟(受)[授]官聞奏下直付官告院出告身者,舍人院疾速發遣。
」 二十五日,诏百官為父有官先曾降麻制授官者納錢五千。
五年三月,诏官告院差吏部令(使)[史]二人與三司軍将同管勾绫紙庫,候官告院遺阙,守阙與正名,各減一選,差令史二人出告身案及掌預書绫紙亦減一十月。
诏官告院一品已下至四品绫紙、褾軸各書三五通,于舍人院封準備使用。
十二月,诏官告院差守阙書令史三人,祗應日逐預書绫紙,月給千錢,米一石。
至道元年二月,诏:「應中書除授幕職州縣官,绫紙并令賜與,不更納錢。
其吏部拟授四川官,亦免所納朱膠绫紙錢六貫四百五十。
」三月,中書門下言:「諸屯泊(木)[本]職将校每遇覃恩并差人赍所授告身本職文字于殿前馬步軍司繳連,于中書呈驗,道路遙遠,慮有煩擾遺失。
」诏:「在京諸軍加恩依例呈驗外,諸州止委知州已下取所授官告宣頭補職文字錄(自)[目]印縫連書,入遞聞奏。
自今外道加恩官告并令入遞,不得差人至京請領。
」 五月,诏官告院應除改畫官告,揩寫兩本,付本房進書。
真宗鹹平三年九月,诏複位告身:宰相、親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紙,犀軸,暈錦褾袋,色帶。
三師、三公、樞密使及曾任宰相官至太子三師、仆射已上、嗣王節度(師)[使]用白背五色金花绫紙,犀軸,暈錦褾袋,色帶。
參知政事、(先)[宣]徽使、樞密副使、太子三師、仆射、禦史大夫、兩京留守、皇弟、皇子、皇侄、皇孫用白背五色绫紙,暈錦褾袋,大牙軸,色帶。
尚書、文明殿學士、太子三少、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兩省侍郎、京尹、統軍、上将軍、兩使、留後、觀察使用白背五色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
并十七張。
三司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樞密直學士、尚書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以上諸司、東宮三品王傅、中都督、諸府尹、上都護、下都督、昭文館、集賢院學士、左右庶子、詹事、諸位大将軍、防禦、團練、刺史、橫行諸使、昭宣使、樞密都承旨及諸司使軍職帶刺史者,用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
三司副使、升朝官太常博士以上、京府少尹、赤縣令、王府長(使)[合]、司馬、諸司(馬)[使]、諸(使)[司]副使、樞密副都承旨、節度行軍副使、兩使判官、檢校主常侍、中丞以上者,諸軍都指揮、禦前忠佐都軍頭以上者,〔蕃〕方馬步軍都指揮使及供奉官軍職加爵邑者,用大绫紙,大錦褾,大牙軸,青帶,并七張。
升朝官、五官正郎将已上、内殿崇班及合門祗候、京官帶館閣、三司職事者、防團副使、兩使判官、(幾)[畿]令、諸州别駕、幕職州縣官、檢校至員外郎者,中書、樞密主事以上、入内高班内品以上,諸軍都虞候、忠佐副都軍頭、諸班指揮使、藩 方馬步軍都虞候以上、供奉官以下,及三司勾複官以上,檢校至尚書者,伎術官至朝官同上者用中绫紙、中錦褾、中牙軸、青帶。
京官靈台郎,保章正,幕職州縣官,高班内品,翰林諸待诏,醫官,中書行省守當官,樞密院主事、令史、法直、禮直官,用小绫紙、小錦褾、木軸、青帶,并五張。
諸藩蠻子授大将軍、将軍、司階、司戈、司候軍将等用大绫紙,大錦軸,法錦褾,色帶。
十二月二十日,诏京官供奉官侍禁、殿直、祗候内品、内品用小绫紙,水角貼金軸,紅地黃花錦褾,青帶。
又诏皇親崇班以上用大绫紙。
文武官封贈,凡降制追贈者用白背五色绫紙,銀鈎暈錦紅裡褾,大牙軸。
宮掖官告用遍地銷金龍鳳羅紙,妃嫔及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遍地銷金斜花鳳子羅紙,内命婦、國夫人用銷金團窠花羅紙,郡主、縣主同,已上并犀軸,暈錦褾袋,紫絲綱,銀幅錔。
諸王妻、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節度使母妻用團窠金花羅紙、犀軸、暈錦褾袋,紫絲網、銀金錔。
仆射、尚書丞郎、三司使、中丞、觀察使、内客省使母妻用金花羅紙、犀軸、法錦褾袋、紫絲網、銀金踏。
防禦司刺(使)[史]、軍主、廂主、南北省五品、諸司使以上母妻用五色金花绫紙、牙軸、大錦褾袋,餘官母妻用中錦褾袋。
其後郎中、諸司使以上毋妻皆用金花五色羅紙、犀軸、法錦褾袋。
自餘母皆同上,惟用玳瑁軸,妻用五色羅紙、大牙軸、大錦褾。
學士以上母妻皆賜之,餘官則入其直。
又有餘印書紙在中書舍人院,有除授則就寫之。
二十二日,诏:「文官曾任大卿監、丞郎、給谏,武官曾任大将軍、防禦團練使、刺史、内職曾任合門使已上者,及因子孫追贈三代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紙、大牙軸、法錦褾。
如曾降制授官,自依先降敕命。
」 四年二月,诏:「見任将相在朝正一品官及中書、樞密官特追封三代外,應東宮一品以上,雖曾任皇朝将相者,隻依編敕本品追封其三代曾祖母、祖母、母。
除中書門下三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使相封國大夫人外,餘隻封郡大夫人止,如舊有國号者依舊追封。
今後如位極将相,勳業崇高,(夢)[薨]謝之時特恩追封王爵者依舊外,如因子孫追贈,雖功隆位極,并不追封王爵。
應因子孫追贈,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贈至一品外,如子孫官高、祖父官低,今後祖父已贈五品者,須曆品贈官,方得贈至正一品。
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不系緊望,阙輔至封國(不)[不]拘此限。
五年七月,令初除驸馬都尉用大绫紙、法錦褾。
十二月,诏:「臣僚加恩告如遞到日,本官有諸色事故及罷任、丁憂停任及為公事見在推勘者,并不得給付,具事由奏聞。
」其後天聖六年,編敕所奏定犯事被推徒以上罪未給,仍奏聞。
丁憂及以理去官,即給付身,死者給本家訖奏。
六年十一月,诏官 告院绫紙庫差三司軍将充将知官,三年一替。
景德二年九月,官告院言:「奉诏複位諸蕃告身紙。
其蕃官軍主、副軍主首領、化外刺史子承父任知州授銀青階者,請用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
化外幕職州縣官、上佐指揮使至副兵馬使、衙前職員請用中绫紙、中錦褾、牙軸、青帶。
」從之。
三年二月,诏:「吏部郎中掌文官告身,司封郎中掌封爵、皇宗諸親、内外命婦告身,兵部郎中掌武官告身,贈官同正官,其封爵、命婦贈官,令用吏部、兵部告身印。
内追封公主,亦合用司封告身印。
今後兵、吏部及叙封、加勳,須各用逐使印。
如違,官吏勘罪,重寘之法。
其印壞绫羅紙,仍勒陪填。
」 八月,诏官告院:「今後應該封贈投狀者須先取「須先取」以下疑有脫文。
,毋取已經叙封郡縣名,具錄申堂。
」 十二月,诏:「皇弟、皇子、皇侄、皇孫除官,并用白背五色绫紙十七張,暈錦褾、大牙軸、色帶。
若授崇班已下,如三司使例。
」 四年九月,诏官告院除見管私名外,無得出收阙人,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诏官告院:「諸州衙前職員今後川、廣、福建、荊湖路每覃恩,仰逐州保明合加恩人數。
如已有官者,具錄告白條例聞奏,下本院照會,敕關出給官告,付進奏院入遞發往逐州,委長吏當面給散。
其官錢隻納軍資庫。
自餘州軍差衙前因便都赍錢上京,于官告院送納,請領官告。
」 二年二月,诏:「應該封贈文武臣僚每覃恩,須畫特投狀。
如隔蓦不來,于後不得乞一并加恩。
」 八月,诏官告院今後月支上色朱紅五兩充印中書除改官告。
三年閏二月,诏今後學士院阙人,不得于官告院抽私名人揀試。
八月,诏官告院绫紙庫:「令三司與提舉司定逐色绫羅紙、褾軸各三副,印押充樣,分留兩作坊及本院。
每送納之時,将元樣比類交納。
」 四年十一月,诏官告院:「應選人注官,合納朱膠、绫紙錢,許選人情願就便送納。
」 五年六月,诏進奏院:「今後官告院發到軍員告敕,畫時入遞,仍具道數、月日申本院。
」 八月,诏:「升朝官遇赦乞封贈者,今後立限二周年,限外不來,即便止絕。
在外者申奏,在京于都省投狀。
」初,叙封者須具父母存亡抄寫告白及妻禮婚狀,經叙封者且累封告白,随狀投納。
若文字不足,未得收接。
九月,官告院言:「準中書劄子,軍員諸州衙前每遇赦加恩,多住滞經年,令本院定奪聞奏。
今請每覃恩赦到限二周年内逐處錄白申奏。
若每遇新恩,更不許乞行已前恩澤。
」從之。
八年七月,令官告院自今大除授告身,賜外蕃書仍舊用金花绫羅紙。
時禁銷金,有司上請故也。
天禧元年八月,翰林學士晁迥、秘書監楊億、直龍圖閣馮元詳定叙封所生母及緻仕官封贈母妻事:「臣等詳編敕儀制自有明文,若非嫡繼,不合叙封。
其緻仕官封贈據《五代會要》及新編儀制,須曾任五品已上正官緻 仕後,即據品秩施行。
國朝已來,每因降赦,應預升朝,并許封贈,蓋是一時覃慶,固非定格。
其緻仕官須是郎中已上方該封贈,兼逐時敕文封贈亦不該說,然官告院二十餘年相承行遣。
臣等議定,乞今後如遇恩澤,其升朝官在堂無嫡、繼母者,許叙封所生母。
其緻仕(言)[官]于儀制難預恩澤,乞今後須曾任升朝官後緻仕者,亦許封贈,如自京官幕職州縣轉朝官緻仕者不行。
」官告院又言:「文武臣僚準赦封贈父者,當院點檢有右贊善大夫呂行簡叙封故事。
準《六典》司封之職,凡庶子五品已上官皆封嫡母,無嫡母即封所生母。
子有五品已上官,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為太妃已下,無者聽之。
漢天福十二年,嫡、繼即許封叙。
如非嫡、繼,不在論請。
大中(詳)[祥]符儀制,嫡母、繼母即許叙封。
如非嫡、繼,不在論請之限。
其緻仕官如未緻仕曾任五品已上,合追封者與據品秩施行,别無條貫。
」乃诏自除上條外,今依所議施行。
四年二月,诏:「諸州禦前諸軍将校所請加恩官告更不定年限。
今官告院候奏到,并依例施行,疾速出給,不得住滞。
」 五年六月,流内铨言:「幕職州縣官拟授之後,逐甲具前銜所授替填員阙腳色狀申奏降下,出給告身。
竊緣選人有遠地得替,或掌獄罷官、丁憂服阕理選年滿、遇恩放選等,自來隻用放選告詞,一例修寫官告。
乞今後依黃甲體式,逐甲具狀聞奏,乞降下官告院依奏狀寫告,更不用詞。
其合書官銜,即依除官體式系書。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七月,提舉官告院程(林)[琳]言:「選人官告小绫紙一副、木軸、小錦褾、青帶,合納錢一千;中绫紙一副、中牙軸、中錦褾、青帶,合納錢一千五百,并八十陌。
欲望自今小绫紙納錢五百,中绫紙納錢一千,隻于本院绫紙庫送納,若選人料錢十貫已下不納。
」從之。
十一月,官告院言:「準中書劄子,比試到今日已前私名待阙人王家說已下三十二人書劄,次第勘會正貼番額七人。
如有正名阙,依條于舍人院試寫官告,依例填阙。
又有九人,舊充額外正權貼番名目,在院習學寫告,乞罷此名目,直候正貼番有阙,旋揀補填。
绫紙庫告身案自來于守阙内選有家業行止四人,與三司軍将同勾當,三年交割,無欠少遺阙不了,即依敕補充正名。
今後勾當者八人,并系守阙,不曾習寫官告。
今試寫家狀及詩一首人,别一人供預書绫紙,一人守阙供預書绫紙,八人守阙告紙庫告身案,并在舍人院主掌習學帳籍公事、供應法物,不曾學寫告身。
雖名試寫家狀及詩一首,比量低次。
乞今後更不緻守阙庫案名目,據見勾當庫案人年滿即臨時依敕揀選有家業人勾當。
」诏:「官告院正名自今以十五人、守阙私名人共以二十人為額。
今來見在人數權且依舊存留,候将來額内阙人 即得招收。
今後勾當庫案寫官告,并須試驗人材書劄,方得收留。
其權貼番守阙庫案、守阙供預書绫紙,更不得置此名目。
今後绫紙告身案得替補正名後,更令勾當三年,依天禧四年五月敕減選。
候阙正名,即得差有家業守阙勾當。
」 六年,诏:「追官或除名,比限敕到日取宣敕告身,令逐處當職官吏注毀,所追奪因依限十日内納尚書刑部。
」從編敕所奏定也。
十二月十六日,诏今後文武升京朝已上告詞并抄錄一本。
皇佑四年九月八日,诏頒官告條制:自親(皇)[王]、宰臣至皇侄、皇孫,并依舊制。
觀文殿、資政大學士,如文明殿學士及端明殿學士、侍講學士、閣學士、閣直學士、太子賓客、太常卿監、國子祭酒、司天監、初除驸馬都尉、四夷授郎将已上蕃官、授正副軍主并首領及(花)[化]外刺史身故子孫承襲以銀青階知州,并如三司使制。
客省引進、合門副使并如太常博士以上制。
内藩方都指揮使以上有帶遙郡者用錦褾。
五府少尹、通事舍人、兩使判官、正畿令、防禦、團練使、率府率、副率、諸色京官、檢校官至員外郎以上、三司孔目勾神「神」字恐誤。
、勾覆官、諸司職掌官至諸州别駕、化外授上佐幕職州縣官、指揮使至副兵馬使、衙前職員等并如升朝官制。
内樞密副承(主)[旨]有至将軍以上、中書堂後官至太傅以上、虞候加至爵邑者,并用大绫紙、大錦褾、大牙軸。
正員京官用小绫紙、小角貼金軸頭、紅地黃花錦褾、青帶「軸頭」字上原衍「貼金」二字,應删。
。
諸色京官、京主簿、諸州長史、司馬、中書錄事、班行借職及諸軍指揮使以下、翰林待诏、書直、書藝、醫官,并如京官靈台郎制。
内禮直、法直授兩省主事及勒留官制别駕者、諸州幕職州縣官、檢校官至員外郎者、供奉官至指揮使以下、檢校至尚書者、翰林待诏等升朝官正官者,并用中绫紙、錦褾,牙軸。
指揮使加爵邑,即更用大绫紙、錦褾、牙軸。
諸司勒留官,諸州衙前官将,并用小绫紙。
應宮掖并公主,并遍地銷金斜花鳳子羅紙。
内命婦,銷金羅紙。
郡、縣主,用金花羅紙「用」字原在「紙」字下,據文意乙正。
。
國夫人,銷金團花窠羅紙。
郡夫人、郡君、縣太君,及遙刺正郎以上妻,并用五色銷金常使羅紙。
命婦,玉色素羅紙。
其細銜自仆射、尚書、丞郎以下見任者,令兵部、司封并于官預先書押,以備中書取索。
應曾降麻授恩者贈官,并用白背绫紙、大牙軸、法錦褾。
降麻授官人才薨追贈者,用白背五色绫紙、銀鈎暈錦紅裡褾、大牙軸。
見任将相正一品及二府追封三代,東宮一品以下,雖常任将相,各依本品追封其曾祖母、祖母。
惟中書門下二品、平章事正一品、使相封國大夫人外,餘封郡大夫人止,已有國号者依舊追封。
應百官為父贈官,以父曾降麻授官,贈官用白背绫紙。
及贈至大将軍已上,并用大绫紙七張。
升朝官,中绫紙。
諸寺監丞、大理評事,小绫紙,并 各五張。
應封贈文官曾任大卿監、丞郎、給谏;武臣大将軍、遙郡閣使以上者,及因子孫追贈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紙七張,大牙軸、法錦褾。
除大學士已上者用十七張外,但用七張、五張為差。
從權判尚書都省丁度等所議也。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千。
元豐五年奉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屬吏部,蕃官屬兵部,封贈及内外官命婦等告身屬司封,加勳并将校等屬司勳。
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隸本部逐記,各有告身案。
朝廷敕授差除,各随本部書寫、給發、進納告身。
七年,并司封、司勳告入案,入吏部預書庫收掌,司封、司勳告身即依舊逐部郎官主管。
崇甯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吏部所給命婦等告造作滅裂,欲乞尚書吏部專置造官告一局,就差尚書都省門内臣,差架閣庫官專一主管。
」從之。
六月三十日,诏:「應書寫告并隸尚書省制造官告局,候了送本案書印。
發放漏洩等條并依舊。
」 五年正月三十日,诏罷尚書省制造官告局,依舊令尚書右選主管。
所有官告令用绫紙、褾軸等,令所屬依新樣制造。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覆)[複]置官告局。
十一月二十三日,主管官告局許仿言:「本局被受差除錄黃,修寫進告,多緻漏洩。
欲乞改制造官告局為尚書省官告院,别擇處建置。
應今後堂除、敕授差遣,書黃至尚書省,徑送本院給告,然後付錄黃于吏部,于事為便。
」從之。
仍隸左、右司。
三年六月,诏尚書省官告院複罷歸吏部。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依舊置官告院,仍于吏部置局,差官二員主管。
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王燮言:「本院(未)[朱]記欲乞下少府監鑄造天頭原批:「渭清按:『未』當為『朱』。
」,以『吏部制造告身案記』八字為文。
」從之。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諸令文應
良朋自轉左中大夫起程至今年六月止,實曆一年六個月,卻将昨任知徽州勞績減四年磨勘内收使一年六個月,湊及三年,轉左太中大夫,于法顯礙。
雖有放行王曮等例,并在幹道四年不許援例指揮之前。
」诏良朋磨勘轉左太中大夫一官改正,吏部(處)[據]當官吏具名取旨。
于是敷文閣直學士陳彌作、吏部員外郎張(拭)[栻]、考功員外郎韓彥古降職展、磨勘年、降官有差,人吏王興祖等皆決杖,彌作先任兼權尚書故也。
援例指揮已見定格令。
二十八日,诏:「德壽宮官吏諸色人等 為應奉有勞已及五年,依已降旨并特與各轉一官資,礙止法人并依提舉官張去為所乞例回授階官,未至止法人并與階官上轉行。
」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應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應昨來該遇覃恩合該改轉官資之人,竊慮四川、二廣駐劄諸軍因而陳乞出違條限,并有限外申發到部,有司執文不與放行,甚非覃霈之意,可令吏部已申發到部先次放行。
其未曾陳乞之人,自赦到日與限一季,經所在州軍自陳,依已降赦文改轉。
」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勘會,諸軍将校緣功賞合轉承信郎,偶不曾繳到付身及绫紙錢朱鈔及差漏三代名諱,緻妨給告,止出轉官公據。
後來因覃恩或他賞已轉承信郎以上,方行陳乞。
吏部卻引用八資法比折減三年磨勘,甚失當時立法之意。
如有似此之人,仰吏部特與作一官資轉行。
」同日,冊皇太子赦書:「應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贓罪若私罪徒外,并與免展。
」 九月二十四日,總領湖廣、江西、京西财賦呂遊問言:「襄陽在今日為必守之地,務要廣積糧斛。
緣鄂、郢州泝流至襄陽,悉皆灘碛,以緻綱運留滞。
押綱與舟人相通為奸,限匿官物,利害至重。
今措置欲于郢州添置撥發船運官一員,如任内職事修舉,與磨勘三年。
」從之。
十月三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吏部改官員數每年通以百二十員為額,今年員數已足,有溢額三十餘人,候來年引見。
诏吏部:「 已散舉主人依條施行,其見待班次人具奏引見改官,今更不限定年額。
」 十二月三日,吏部言:「奏舉改官人孫次襄依條合用六考。
次襄前任靖州軍事判官,在任通理潭州衡山縣、戶部贍軍酒庫,通成四考。
緣選人止許通理成三考,合退豁外,雖有六考,所得舉狀在合退豁考第上發奏。
若朝廷許收使,于本部即無違礙。
」诏從之,自今依此。
八年十一月六日,知潭州、充荊湖南路安撫使陳彌作,提舉荊湖南路常平茶鹽公事胡仰言:「湖南州縣荒旱,永州推官應材、永州司戶羅全略、永州教授王阮、監潭州南嶽廟陳符、長沙知縣陳确、善化知縣呂行己、衡山縣尉對移湘陰知縣孫逢辰,究心赈濟,職事修(辨)[辦],應材仍有運米往返措置協濟之勞。
」诏應材轉一官,羅全略、王阮、陳符、陳确、呂行己、孫逢辰各減三年磨勘。
十九日,江西安撫使龔茂良條奏本路捄荒措置宣勞官僚。
诏陳寅特轉一官,徐大觀、向士俊、翁家之各減磨勘三年,李宗質、王日休、江溥、向澹、戴達先、王浒、胡振、蒲堯仁、汪赓各減磨勘二年,謝锷、劉清之、薛裴、董述、黃霵、趙不比、王杞、鄭着、張永年、趙公迥各減磨勘一年。
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權兵部侍郎、兼臨安少尹沈度言:「皇太子領尹臨安,左司理楊坦等援引祖宗典故許乞改官,已得旨候今任滿改合入官。
錄事參軍黃衡 于法在諸曹官之上,與楊坦等事體寔同,未曾陳乞,欲望依楊坦等已降恩旨施行。
」從之。
右從政郎、充荊湖北路安撫司準備差使樓锷乞就任磨勘,吏部指定欲将锷今任内所得舉狀揍用,依條磨勘。
竊詳吏部勘當即在法有所不許,今五月十四日,監察禦史陳舉善言:「近(返)[反]指定放行,委有異同,不知果何所據。
若以為葉衡申請,今衡所請不過乞令锷用前任已足考第舉主,即不請許用今任舉主揍滿。
今锷若用教授考第磨勘,則尚少舉主一員,若用今任葉衡舉狀,即宜候成資日陳乞,不應複用教官就任揍考之法。
切恐自此人得為例,有廢祖宗铨曹成法。
」诏令吏部依條施行。
二十八日,臣僚言:「左承議郎施元之磨勘,吏部勘會所乞年限雖滿,緣罷新任浙西提刑,若依非時改移替罷格展兩季磨勘,緣未到任,欲依大理寺約所犯公罪笞不礙磨勘放行。
契勘外任别與差遣,不過以其才不稱職,初無罪累可言,猶展磨勘,若因事得旨罷任,即是顯有罪狀,當展磨勘無疑。
今吏部既知格法不可,乃曲為之辭,稱未到任。
緣在法諸稱見任者、授訖未上同,顯紊成憲。
」诏從之,仍令吏部長貳具析,于是吏部尚書李彥穎降兩官。
九月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諸軍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給吏部理任差帖印紙人,将受敦減付身 日起理關升。
其已經升帶外任人,如敦減作大使臣,合依舊帶外任差遣;如敦減作小使臣,即合除落。
修武郎以上在軍及三年,系親民資序,即許(輕)[經]本軍陳乞升帶。
」诏磨勘特與通理未改正以前所曆在職年月,放行磨勘,其關升、升帶等并依。
二十六日,诏:「靖州職官任滿無犯,舉主不用職司。
如前任已有文字,通今任自有舉主三員,即依本州島曹掾例循兩資,候磨勘後收使。
教授任滿,亦依職官體例施行。
」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武功郎、昭慈聖獻皇後攢(官)[宮]都監賈惟清乞磨勘。
勘會賈惟清所乞系初磨勘,于幹道八年十一月内轉歸吏部,即無許與不許通揍未轉歸吏部以前年月收使明文。
如不收使,緣系宣差睿思殿掌管簿書,已成六考,有令止緣目前未曾申明,無以遵執。
今參議欲以未轉歸吏部以前就差年月與起理磨勘。
」從之。
【宋會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
又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在宣德門外西北廊,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
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
書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甯三年,分東西院,始為東院。
詳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尚書左選 尚書左選 尚書左選舊系審官東院,元豐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兩朝國史(志)[志]》:審官院知院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吏而奏除之。
書令史七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郎中 郎中 郎中一人,掌考校京朝官以下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除之。
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驅,曰(申)[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三人,法司一人,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内六部監門通隸尚書左選,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審官西院 審官西院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國家以西樞内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
而狃于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朕股肱之意也。
今使臣增員至衆,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
宜以審官院為審官東院,别置審官西院,差知院官兩員, 專管合門祗候以上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
應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條例以聞。
俾铨叙有常程,黜(涉)[陟]有常守,官修而紀律振,任專而考察精,庶熙治綱,鹹體朕志。
」以天章閣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缜同知。
詳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尚書右選 尚書右選 尚書右選舊系審官西院,元豐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郎中一人,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格有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敦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
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流内铨 流内铨 流内铨本吏部尚書職。
國初,張昭為尚書,領選事,凡京官七品以下猶屬铨筦。
自昭緻仕,始用他官權判,頗變舊制,京官以上無選,并中書門下特除。
又使府不許召置幕職,悉于铨授。
今以選集者故止自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按資格注拟,号流内铨,其流外選人亦用焉。
詳铨天頭原批:「下接寫流外铨。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侍郎左選 侍郎左選 磨勘過之事。
令史十一人,選院令史六人,驅使官三人。
流外铨掌考試附奏諸司人吏而已,令史十侍郎左選舊系吏部流内铨,元豐三年改今名,其三年以前事仍具載于此。
《兩朝史志》:判流内铨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拟注對 二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
案十三:曰序丞,曰職官,曰入官,曰縣尉,曰格式,曰主簿上下,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知阙,曰注拟,曰知雜,曰法司。
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八人,守當官一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人,私名十人,楷書十人。
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三班院 三班院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二月,命禦廚副使楊守素、供奉官(簿備)[蔚進]、韓令寶同檢點供奉官、殿直、承旨、三班公事。
雍熙三年十二月,西上合門使張平授(各)[客]省使,依前點檢三班公事。
四年七月,诏置三班院,以崇儀副使蔚進掌其事。
先是,供奉官、殿直、殿前承旨悉隸宣徽院。
至是,以其衆多出使于外,有訴勞逸不均者,因命别置院考校殿最,引對便殿,定黜(涉)[陟]焉。
詳院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侍郎右選 侍郎右選 侍郎右選舊(保)[系]三班院,元豊五年改今名,其五年以前仍具載于此。
《兩朝國史志》:三班院勾當院官無常員,文臣以兩制以上、武臣諸司使以上充,常置籍以總使臣之名,均其出使厘務,定其任使遠近之等級,及考其殿最而上于朝,凡借職以上至供奉皆隸焉。
勾押官一人,前行三人,押司官一人,後行十一人。
侍郎一人,郎中一人,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拟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
案十五:曰從義,曰忠訓,曰成忠,曰承節,曰承信,曰進武,曰差注,曰生事上、下,曰掌阙,曰資次,曰知雜,曰催驅,曰甲 庫,曰法司,曰架閣。
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五人,守當官一十八人,正貼司二十五人,私名七人,楷書一十人,法司一人。
詳選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格式司 格式司 格式司。
太祖建隆元年十一月,诏:「天下縣除赤(幾)[畿]、次赤畿外,重升降地望。
取四千戶以上為望,三千戶以上為緊,二千戶以上為上,千戶以上為中,不滿千戶為中下,五百以下為下,自今每三年一次升降。
」詳司。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流外铨 流外铨 真宗鹹平元年十二月,诏:「〔在〕京百司今後如額内阙人處,吏部每歲一次于十月内曉示諸司,于見祗應私名入仕三年已上依次牒送,比試補填,叙理資考。
若抽在别處祗應與計勞考者,不更充在司額。
留司祗應者,亦于見定額内抽那,不得别補。
所有歸司、不歸司諸色事故并準長(安)[定]格,諸司内或從來有添展阙額诏敕,一聽逐司存留。
凡門下省額二十五人,中書省十五人,起居院三人,谏院二人,尚書省五人,吏部十二人,铨二十人,南曹十人,甲庫四人,司封二人,司勳二人,考功五人,兵部十人,甲庫二人,職方三人,駕部二人,庫部二人,戶部三人,度支二人,金部二人,倉庫二人,刑部八人加五人,都官二人,比部二人,司門二人,禮部三人,貢院八人,祠部四人,主客二人,膳部二人,工部二人,屯田四人,虞部二人,水部二人,禦史台二十五人,太常寺六人,禮院十三人,宗正寺十三人,光祿寺六人,衛尉寺十人,大 理寺十二人加二十二人,太仆寺八人,鴻胪寺三人,司農寺五人,大府寺四人,秘書省七人,殿中省五人,國子監五人,少府監六人,将作監三人,司天監五人,四方館三人,左右金吾、左右街各三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官告院 官告院 【宋會要】 兵、吏、司封、司勳、官告院,國初于右掖門東廊置院,四司告身案并集于此,以備中書除改,本司郎官各主其事。
淳化五年,始專制官局于省内。
凡官告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命婦司封,加勳用司勳,掌文武官将校告身及封贈,以朝官一員主判,中書舍人一員提舉。
餘绫紙庫入内侍一員管勾。
《大典》卷一萬四千六百十五。
太祖幹德四年四月,诏複位官告院所用内、外文武官告身绫紙、褾軸:尚書令、侍中、中書令、平章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紙,寶裝犀軸銀鈎,暈錦紅裡褾袋,紫絲網、銀幡踏。
樞密(即)[節]度使已上用白背金花五色绫紙,寶裝犀軸銀鈎,暈錦紅裡褾袋,紫絲網銀金踏。
參知政事、三師、三公、仆射、東宮三師用無金花五色白背绫紙鈎,暈錦紅裡褾裝,大牙軸,樞密副使、宣徽、三司使、留後、統軍、上将軍、檢〔校〕官至太保以上者與參知政事一同。
司徒已下者止用大花白绫紙,褾軸同上。
端明殿、翰林、樞密直學士、東宮三少、尚書内客省使、防禦、團練使已上用大绫紙,紅裡褾,大牙軸。
祭酒、庶子、諸衛大将軍、内諸司使、副使、禁軍都虞候、起居郎、侍銀鈎,法錦褾,大牙軸。
常侍、中丞、給谏、舍人、大卿監、随客詹事、刺史、主客省引進使、判四方館門使用大绫紙,法(衛)[禦]史、少卿監、少詹事、司業、率更令、郎中、員外、太常博士、兩京少尹、四赤令、諸州行軍副使、節鎮馬步軍都指揮使用大绫紙,大錦褾,大牙軸。
諸将軍、率府率、副率、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國子五經博士、通事舍人、升朝官、禁軍指揮使、京官、諸州防禦、團練、刺史、都指揮使已下幕職州縣官帶檢校官用中绫紙,中錦褾,中牙軸。
諸州幕職州縣官無檢校官及内外副指揮使已下将校用小花绫紙,小錦褾,木軸鈔錄者本頁天頭批校雲:「徐輯《大典》不着卷數,以下并同。
」。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十二月,诏:「官吏以告身及南曹曆子于賈區權息錢者并禁,違者官為取之,不償其直。
」 淳化元年四月,诏:「自今中書降敕,門下省差令史一人,于承敕院畫領承受抄上印曆,分付甲庫、官告院收掌,出給告身簽符。
」 二年三月,诏:「官告院應降制授官者使五色金花绫紙,寶裝犀軸;追贈者使白背五色無金花绫紙,銀鈎,暈錦紅裡褾,大牙軸。
」 四年四月,诏官告院置寫告令史十人,須書劄精熟者。
又置绫紙庫,用朱膠绫紙錢物,差三司軍将一人為專知官,應兵、吏部、司封合納绫紙錢并本庫收納,旋送左藏庫,每日輪令史二人,将預書绫紙于舍人院寫吉切官告「吉」字恐誤。
,令當直赴制告點檢,不得漏洩。
其吏部選人除官,亦令甲庫實封,敕送官告院。
寫告畢,送本院長官看讀無,即置曆給付。
如人吏錯數多,委是怠慢,即量情責罰。
五月八日,诏:「官告院書寫官告或官司錯,随 月破帖,候及百道即納作坊。
若人吏錯,勒令陪納。
其告身納仆射已下見任官并預先取書收掌,準備除官。
」 十一日,诏:「應給人已經照勘铨拟(受)[授]官聞奏下直付官告院出告身者,舍人院疾速發遣。
」 二十五日,诏百官為父有官先曾降麻制授官者納錢五千。
五年三月,诏官告院差吏部令(使)[史]二人與三司軍将同管勾绫紙庫,候官告院遺阙,守阙與正名,各減一選,差令史二人出告身案及掌預書绫紙亦減一十月。
诏官告院一品已下至四品绫紙、褾軸各書三五通,于舍人院封準備使用。
十二月,诏官告院差守阙書令史三人,祗應日逐預書绫紙,月給千錢,米一石。
至道元年二月,诏:「應中書除授幕職州縣官,绫紙并令賜與,不更納錢。
其吏部拟授四川官,亦免所納朱膠绫紙錢六貫四百五十。
」三月,中書門下言:「諸屯泊(木)[本]職将校每遇覃恩并差人赍所授告身本職文字于殿前馬步軍司繳連,于中書呈驗,道路遙遠,慮有煩擾遺失。
」诏:「在京諸軍加恩依例呈驗外,諸州止委知州已下取所授官告宣頭補職文字錄(自)[目]印縫連書,入遞聞奏。
自今外道加恩官告并令入遞,不得差人至京請領。
」 五月,诏官告院應除改畫官告,揩寫兩本,付本房進書。
真宗鹹平三年九月,诏複位告身:宰相、親王、使相用五色背金花绫紙,犀軸,暈錦褾袋,色帶。
三師、三公、樞密使及曾任宰相官至太子三師、仆射已上、嗣王節度(師)[使]用白背五色金花绫紙,犀軸,暈錦褾袋,色帶。
參知政事、(先)[宣]徽使、樞密副使、太子三師、仆射、禦史大夫、兩京留守、皇弟、皇子、皇侄、皇孫用白背五色绫紙,暈錦褾袋,大牙軸,色帶。
尚書、文明殿學士、太子三少、京牧、大都督、大都護、兩省侍郎、京尹、統軍、上将軍、兩使、留後、觀察使用白背五色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
并十七張。
三司使、翰林學士、侍讀、侍講學士、樞密直學士、尚書省、禦史台四品、兩省五品以上諸司、東宮三品王傅、中都督、諸府尹、上都護、下都督、昭文館、集賢院學士、左右庶子、詹事、諸位大将軍、防禦、團練、刺史、橫行諸使、昭宣使、樞密都承旨及諸司使軍職帶刺史者,用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
三司副使、升朝官太常博士以上、京府少尹、赤縣令、王府長(使)[合]、司馬、諸司(馬)[使]、諸(使)[司]副使、樞密副都承旨、節度行軍副使、兩使判官、檢校主常侍、中丞以上者,諸軍都指揮、禦前忠佐都軍頭以上者,〔蕃〕方馬步軍都指揮使及供奉官軍職加爵邑者,用大绫紙,大錦褾,大牙軸,青帶,并七張。
升朝官、五官正郎将已上、内殿崇班及合門祗候、京官帶館閣、三司職事者、防團副使、兩使判官、(幾)[畿]令、諸州别駕、幕職州縣官、檢校至員外郎者,中書、樞密主事以上、入内高班内品以上,諸軍都虞候、忠佐副都軍頭、諸班指揮使、藩 方馬步軍都虞候以上、供奉官以下,及三司勾複官以上,檢校至尚書者,伎術官至朝官同上者用中绫紙、中錦褾、中牙軸、青帶。
京官靈台郎,保章正,幕職州縣官,高班内品,翰林諸待诏,醫官,中書行省守當官,樞密院主事、令史、法直、禮直官,用小绫紙、小錦褾、木軸、青帶,并五張。
諸藩蠻子授大将軍、将軍、司階、司戈、司候軍将等用大绫紙,大錦軸,法錦褾,色帶。
十二月二十日,诏京官供奉官侍禁、殿直、祗候内品、内品用小绫紙,水角貼金軸,紅地黃花錦褾,青帶。
又诏皇親崇班以上用大绫紙。
文武官封贈,凡降制追贈者用白背五色绫紙,銀鈎暈錦紅裡褾,大牙軸。
宮掖官告用遍地銷金龍鳳羅紙,妃嫔及大長公主、長公主、公主用遍地銷金斜花鳳子羅紙,内命婦、國夫人用銷金團窠花羅紙,郡主、縣主同,已上并犀軸,暈錦褾袋,紫絲綱,銀幅錔。
諸王妻、宰相、樞密使、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宣徽使、節度使母妻用團窠金花羅紙、犀軸、暈錦褾袋,紫絲網、銀金錔。
仆射、尚書丞郎、三司使、中丞、觀察使、内客省使母妻用金花羅紙、犀軸、法錦褾袋、紫絲網、銀金踏。
防禦司刺(使)[史]、軍主、廂主、南北省五品、諸司使以上母妻用五色金花绫紙、牙軸、大錦褾袋,餘官母妻用中錦褾袋。
其後郎中、諸司使以上毋妻皆用金花五色羅紙、犀軸、法錦褾袋。
自餘母皆同上,惟用玳瑁軸,妻用五色羅紙、大牙軸、大錦褾。
學士以上母妻皆賜之,餘官則入其直。
又有餘印書紙在中書舍人院,有除授則就寫之。
二十二日,诏:「文官曾任大卿監、丞郎、給谏,武官曾任大将軍、防禦團練使、刺史、内職曾任合門使已上者,及因子孫追贈三代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紙、大牙軸、法錦褾。
如曾降制授官,自依先降敕命。
」 四年二月,诏:「見任将相在朝正一品官及中書、樞密官特追封三代外,應東宮一品以上,雖曾任皇朝将相者,隻依編敕本品追封其三代曾祖母、祖母、母。
除中書門下三品及平章事在朝正一品、使相封國大夫人外,餘隻封郡大夫人止,如舊有國号者依舊追封。
今後如位極将相,勳業崇高,(夢)[薨]謝之時特恩追封王爵者依舊外,如因子孫追贈,雖功隆位極,并不追封王爵。
應因子孫追贈,除祖父先居高位累贈至一品外,如子孫官高、祖父官低,今後祖父已贈五品者,須曆品贈官,方得贈至正一品。
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不系緊望,阙輔至封國(不)[不]拘此限。
五年七月,令初除驸馬都尉用大绫紙、法錦褾。
十二月,诏:「臣僚加恩告如遞到日,本官有諸色事故及罷任、丁憂停任及為公事見在推勘者,并不得給付,具事由奏聞。
」其後天聖六年,編敕所奏定犯事被推徒以上罪未給,仍奏聞。
丁憂及以理去官,即給付身,死者給本家訖奏。
六年十一月,诏官 告院绫紙庫差三司軍将充将知官,三年一替。
景德二年九月,官告院言:「奉诏複位諸蕃告身紙。
其蕃官軍主、副軍主首領、化外刺史子承父任知州授銀青階者,請用大绫紙、法錦褾、大牙軸、色帶。
化外幕職州縣官、上佐指揮使至副兵馬使、衙前職員請用中绫紙、中錦褾、牙軸、青帶。
」從之。
三年二月,诏:「吏部郎中掌文官告身,司封郎中掌封爵、皇宗諸親、内外命婦告身,兵部郎中掌武官告身,贈官同正官,其封爵、命婦贈官,令用吏部、兵部告身印。
内追封公主,亦合用司封告身印。
今後兵、吏部及叙封、加勳,須各用逐使印。
如違,官吏勘罪,重寘之法。
其印壞绫羅紙,仍勒陪填。
」 八月,诏官告院:「今後應該封贈投狀者須先取「須先取」以下疑有脫文。
,毋取已經叙封郡縣名,具錄申堂。
」 十二月,诏:「皇弟、皇子、皇侄、皇孫除官,并用白背五色绫紙十七張,暈錦褾、大牙軸、色帶。
若授崇班已下,如三司使例。
」 四年九月,诏官告院除見管私名外,無得出收阙人,奏裁。
大中祥符元年七月,诏官告院:「諸州衙前職員今後川、廣、福建、荊湖路每覃恩,仰逐州保明合加恩人數。
如已有官者,具錄告白條例聞奏,下本院照會,敕關出給官告,付進奏院入遞發往逐州,委長吏當面給散。
其官錢隻納軍資庫。
自餘州軍差衙前因便都赍錢上京,于官告院送納,請領官告。
」 二年二月,诏:「應該封贈文武臣僚每覃恩,須畫特投狀。
如隔蓦不來,于後不得乞一并加恩。
」 八月,诏官告院今後月支上色朱紅五兩充印中書除改官告。
三年閏二月,诏今後學士院阙人,不得于官告院抽私名人揀試。
八月,诏官告院绫紙庫:「令三司與提舉司定逐色绫羅紙、褾軸各三副,印押充樣,分留兩作坊及本院。
每送納之時,将元樣比類交納。
」 四年十一月,诏官告院:「應選人注官,合納朱膠、绫紙錢,許選人情願就便送納。
」 五年六月,诏進奏院:「今後官告院發到軍員告敕,畫時入遞,仍具道數、月日申本院。
」 八月,诏:「升朝官遇赦乞封贈者,今後立限二周年,限外不來,即便止絕。
在外者申奏,在京于都省投狀。
」初,叙封者須具父母存亡抄寫告白及妻禮婚狀,經叙封者且累封告白,随狀投納。
若文字不足,未得收接。
九月,官告院言:「準中書劄子,軍員諸州衙前每遇赦加恩,多住滞經年,令本院定奪聞奏。
今請每覃恩赦到限二周年内逐處錄白申奏。
若每遇新恩,更不許乞行已前恩澤。
」從之。
八年七月,令官告院自今大除授告身,賜外蕃書仍舊用金花绫羅紙。
時禁銷金,有司上請故也。
天禧元年八月,翰林學士晁迥、秘書監楊億、直龍圖閣馮元詳定叙封所生母及緻仕官封贈母妻事:「臣等詳編敕儀制自有明文,若非嫡繼,不合叙封。
其緻仕官封贈據《五代會要》及新編儀制,須曾任五品已上正官緻 仕後,即據品秩施行。
國朝已來,每因降赦,應預升朝,并許封贈,蓋是一時覃慶,固非定格。
其緻仕官須是郎中已上方該封贈,兼逐時敕文封贈亦不該說,然官告院二十餘年相承行遣。
臣等議定,乞今後如遇恩澤,其升朝官在堂無嫡、繼母者,許叙封所生母。
其緻仕(言)[官]于儀制難預恩澤,乞今後須曾任升朝官後緻仕者,亦許封贈,如自京官幕職州縣轉朝官緻仕者不行。
」官告院又言:「文武臣僚準赦封贈父者,當院點檢有右贊善大夫呂行簡叙封故事。
準《六典》司封之職,凡庶子五品已上官皆封嫡母,無嫡母即封所生母。
子有五品已上官,若嫡母在,所生之母不得為太妃已下,無者聽之。
漢天福十二年,嫡、繼即許封叙。
如非嫡、繼,不在論請。
大中(詳)[祥]符儀制,嫡母、繼母即許叙封。
如非嫡、繼,不在論請之限。
其緻仕官如未緻仕曾任五品已上,合追封者與據品秩施行,别無條貫。
」乃诏自除上條外,今依所議施行。
四年二月,诏:「諸州禦前諸軍将校所請加恩官告更不定年限。
今官告院候奏到,并依例施行,疾速出給,不得住滞。
」 五年六月,流内铨言:「幕職州縣官拟授之後,逐甲具前銜所授替填員阙腳色狀申奏降下,出給告身。
竊緣選人有遠地得替,或掌獄罷官、丁憂服阕理選年滿、遇恩放選等,自來隻用放選告詞,一例修寫官告。
乞今後依黃甲體式,逐甲具狀聞奏,乞降下官告院依奏狀寫告,更不用詞。
其合書官銜,即依除官體式系書。
」從之。
仁宗天聖四年七月,提舉官告院程(林)[琳]言:「選人官告小绫紙一副、木軸、小錦褾、青帶,合納錢一千;中绫紙一副、中牙軸、中錦褾、青帶,合納錢一千五百,并八十陌。
欲望自今小绫紙納錢五百,中绫紙納錢一千,隻于本院绫紙庫送納,若選人料錢十貫已下不納。
」從之。
十一月,官告院言:「準中書劄子,比試到今日已前私名待阙人王家說已下三十二人書劄,次第勘會正貼番額七人。
如有正名阙,依條于舍人院試寫官告,依例填阙。
又有九人,舊充額外正權貼番名目,在院習學寫告,乞罷此名目,直候正貼番有阙,旋揀補填。
绫紙庫告身案自來于守阙内選有家業行止四人,與三司軍将同勾當,三年交割,無欠少遺阙不了,即依敕補充正名。
今後勾當者八人,并系守阙,不曾習寫官告。
今試寫家狀及詩一首人,别一人供預書绫紙,一人守阙供預書绫紙,八人守阙告紙庫告身案,并在舍人院主掌習學帳籍公事、供應法物,不曾學寫告身。
雖名試寫家狀及詩一首,比量低次。
乞今後更不緻守阙庫案名目,據見勾當庫案人年滿即臨時依敕揀選有家業人勾當。
」诏:「官告院正名自今以十五人、守阙私名人共以二十人為額。
今來見在人數權且依舊存留,候将來額内阙人 即得招收。
今後勾當庫案寫官告,并須試驗人材書劄,方得收留。
其權貼番守阙庫案、守阙供預書绫紙,更不得置此名目。
今後绫紙告身案得替補正名後,更令勾當三年,依天禧四年五月敕減選。
候阙正名,即得差有家業守阙勾當。
」 六年,诏:「追官或除名,比限敕到日取宣敕告身,令逐處當職官吏注毀,所追奪因依限十日内納尚書刑部。
」從編敕所奏定也。
十二月十六日,诏今後文武升京朝已上告詞并抄錄一本。
皇佑四年九月八日,诏頒官告條制:自親(皇)[王]、宰臣至皇侄、皇孫,并依舊制。
觀文殿、資政大學士,如文明殿學士及端明殿學士、侍講學士、閣學士、閣直學士、太子賓客、太常卿監、國子祭酒、司天監、初除驸馬都尉、四夷授郎将已上蕃官、授正副軍主并首領及(花)[化]外刺史身故子孫承襲以銀青階知州,并如三司使制。
客省引進、合門副使并如太常博士以上制。
内藩方都指揮使以上有帶遙郡者用錦褾。
五府少尹、通事舍人、兩使判官、正畿令、防禦、團練使、率府率、副率、諸色京官、檢校官至員外郎以上、三司孔目勾神「神」字恐誤。
、勾覆官、諸司職掌官至諸州别駕、化外授上佐幕職州縣官、指揮使至副兵馬使、衙前職員等并如升朝官制。
内樞密副承(主)[旨]有至将軍以上、中書堂後官至太傅以上、虞候加至爵邑者,并用大绫紙、大錦褾、大牙軸。
正員京官用小绫紙、小角貼金軸頭、紅地黃花錦褾、青帶「軸頭」字上原衍「貼金」二字,應删。
。
諸色京官、京主簿、諸州長史、司馬、中書錄事、班行借職及諸軍指揮使以下、翰林待诏、書直、書藝、醫官,并如京官靈台郎制。
内禮直、法直授兩省主事及勒留官制别駕者、諸州幕職州縣官、檢校官至員外郎者、供奉官至指揮使以下、檢校至尚書者、翰林待诏等升朝官正官者,并用中绫紙、錦褾,牙軸。
指揮使加爵邑,即更用大绫紙、錦褾、牙軸。
諸司勒留官,諸州衙前官将,并用小绫紙。
應宮掖并公主,并遍地銷金斜花鳳子羅紙。
内命婦,銷金羅紙。
郡、縣主,用金花羅紙「用」字原在「紙」字下,據文意乙正。
。
國夫人,銷金團花窠羅紙。
郡夫人、郡君、縣太君,及遙刺正郎以上妻,并用五色銷金常使羅紙。
命婦,玉色素羅紙。
其細銜自仆射、尚書、丞郎以下見任者,令兵部、司封并于官預先書押,以備中書取索。
應曾降麻授恩者贈官,并用白背绫紙、大牙軸、法錦褾。
降麻授官人才薨追贈者,用白背五色绫紙、銀鈎暈錦紅裡褾、大牙軸。
見任将相正一品及二府追封三代,東宮一品以下,雖常任将相,各依本品追封其曾祖母、祖母。
惟中書門下二品、平章事正一品、使相封國大夫人外,餘封郡大夫人止,已有國号者依舊追封。
應百官為父贈官,以父曾降麻授官,贈官用白背绫紙。
及贈至大将軍已上,并用大绫紙七張。
升朝官,中绫紙。
諸寺監丞、大理評事,小绫紙,并 各五張。
應封贈文官曾任大卿監、丞郎、給谏;武臣大将軍、遙郡閣使以上者,及因子孫追贈官至一品者,并用大绫紙七張,大牙軸、法錦褾。
除大學士已上者用十七張外,但用七張、五張為差。
從權判尚書都省丁度等所議也。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千。
元豐五年奉行官制,文武官告身屬吏部,蕃官屬兵部,封贈及内外官命婦等告身屬司封,加勳并将校等屬司勳。
官告院四部告身及人吏随事隸本部逐記,各有告身案。
朝廷敕授差除,各随本部書寫、給發、進納告身。
七年,并司封、司勳告入案,入吏部預書庫收掌,司封、司勳告身即依舊逐部郎官主管。
崇甯四年二月十四日,臣僚言:「吏部所給命婦等告造作滅裂,欲乞尚書吏部專置造官告一局,就差尚書都省門内臣,差架閣庫官專一主管。
」從之。
六月三十日,诏:「應書寫告并隸尚書省制造官告局,候了送本案書印。
發放漏洩等條并依舊。
」 五年正月三十日,诏罷尚書省制造官告局,依舊令尚書右選主管。
所有官告令用绫紙、褾軸等,令所屬依新樣制造。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四日,诏(覆)[複]置官告局。
十一月二十三日,主管官告局許仿言:「本局被受差除錄黃,修寫進告,多緻漏洩。
欲乞改制造官告局為尚書省官告院,别擇處建置。
應今後堂除、敕授差遣,書黃至尚書省,徑送本院給告,然後付錄黃于吏部,于事為便。
」從之。
仍隸左、右司。
三年六月,诏尚書省官告院複罷歸吏部。
政和三年六月十四日,诏依舊置官告院,仍于吏部置局,差官二員主管。
七月十四日,主管官告院王燮言:「本院(未)[朱]記欲乞下少府監鑄造天頭原批:「渭清按:『未』當為『朱』。
」,以『吏部制造告身案記』八字為文。
」從之。
十一月十六日,臣僚言:「諸令文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