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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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及一年在任為監當虧課利一分以下并公罪杖以下,并候勾當事三周年磨勘。

    其虧課利一分以上,私罪不計輕重,公罪至(仗)[杖],并勾當事三周年磨勘。

    」從之。

     康定元年九月二十四日,權同判吏部流内铨吳育言:「铨司舉官條制内有曾犯贓私罪不許奏舉,今請應選人曾犯贓私罪除情理重者無複在官。

    若所犯稍輕,叙用後經兩任别無私罪,顯有材能者,并許奏舉磨勘,比類流外選人換補班行。

    其選人曆任内有踰濫罪名者,更不引見。

    」诏令内外制臣僚與判铨官同共定奪以聞。

    遂請選人曾犯贓罪隻是受湯藥酒食果茹之類,身非監臨,計贓不滿匹;買賣剩利非強市者杖六十以下罪,後來兩任不曾有過私罪者,舉主十人,許與磨勘。

    曾犯踰濫,若隻 因宴飲伎樂祗應偶有踰濫,須經十年已上,後來不曾更犯罪,并與引見。

    從之。

     慶曆三年七月,陝西宣撫使韓琦、範仲淹言:「陝西、河東沿邊州軍及城寨主兵武臣例皆五年磨勘,既與内地勞逸不均,故多不願就邊任,以此将佐而下常患乏人。

    況戰守之地,責其死節,苟循常規,将何以勸。

    望令陝西、河東沿邊州軍及城寨主兵武臣在任滿三年者并特轉一資。

    如經改官而舉留再任者,滿日更與轉一資,并不隔磨勘。

    」從之。

     十月,诏曰:「唐虞稽古,建官惟百,能哲而惠,克明俊德,然猶三載考績,三考黜陟幽明。

    周制太宰之職,歲受百官府之會,以诏上廢置,三載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故考課之法舊矣。

    祥符之際,治緻升平。

    凡下诏條,主于寬大。

    考最則有限年之制,入官則有循資之格。

    及比事邊,因緣多故,數披官簿,審閱朝行,思得應務之才,知虧素養之道。

    然非勸沮善惡則不激砺,非甄别流品則不憤發,特頒程序,以懋官成。

    自今兩地臣僚非有勳德善狀,即不得非時進秩。

    或非次罷免者,仍不以轉官帶職為例。

    兩省已上自來四年一轉官,今并具履曆取旨。

    京朝官磨勘年限内私罪人并曆任内曾犯贓,先具元犯入己不入己、情理重輕,并今磨勘年限内有無勞績及舉主人數,主判臣僚奏取旨。

    若磨勘後再及三年,内贓私罪杖以下經一次取旨,徒以上經兩次,如能自新,于年限内别有勞績,及有同罪舉主三人又無私過者更不取旨。

    其到審官院人于元指射路分内受差遣及未到院以前并受差遣以後待阙及得替赴任公程月日,并許通計磨勘。

    如于元指射合入路分有阙不就,則将守候差遣半年及得替赴任公程外住滞數日,并不得理入磨勘之限。

    其京朝官上章陳乞,并于中書審官院求就京差遣者,并五年磨勘。

    如因省府等處保舉及用條選差在京勾當者勿拘此制,即不得舉選見任兩地并兩省台谏官有服紀之親。

    凡有善政異績,或勸農桑獲美利,或差鞫刑獄累雪冤枉,或在京監當庫務能革大弊,因而省費錢物萬數多者,量事迹大小不隔磨勘,或升差遣。

    其選人未該磨勘而有上項勞績者,亦與比類升擢。

    若朝官轉員外郎,須自曆升朝官後有安撫轉運使、提點刑獄或清望官伍人同罪保舉,并三周年内無私罪者方得磨勘。

    員外郎轉郎中,郎中轉少卿亦如之。

    其舉主不足者增二年。

    少卿監轉大卿監,并轉谏議大夫,并取聖(選)[旨]。

    」 慶曆四年正月,诏審官、三班院、流内铨磨勘轉官,如批降指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别取旨。

    先是,判铨王質言:「伏見先朝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引見磨勘差遣人,并臨時取旨。

    自天聖垂簾之後,皆前一日進入文字,内中批定指揮。

    其間雖有功過, 有司不敢複有所陳。

    今請如先朝故事,更不預進文字,并于引見日面與處分。

    」故下是诏。

     二月十四日,诏審官院自今磨勘發運、轉運、提刑朝臣更不限舉主人數,隻據在任勞績取旨。

     六月五日,诏審官院:「應京朝官内外差遣合磨勘者,自近降到院日前轉官及一周年者,且依舊制年限磨勘一次,其餘改更今後且依新制。

    應守候差遣者,每月一度請問合入路分。

    内有阙不就及半年,則将守候差遣半年外月日不理入磨勘之限。

    得替赴任有押水路綱運并附綱到阙者,令在京排岸司點檢本綱行程曆,且在路計若幹程,内阻滞月日顯有因依者批入本官到任曆子。

    其陸路驿程并水路乘私下舟船元無行程文曆,若有阻滞月日因依者,限降指揮到日,即随處州縣各出給公據,候至磨勘日仰審官院點檢阻滞月日顯有因依文據者,并許理入磨勘。

    若以私故住滞日限,遠地累及一月已上、近地累及半月已上者,并不理入磨勘之限。

    朝旨給假者,除往來公程并元給假日外月日不得理入磨勘。

    其元無日限者,除程外以一月為限,如限外日數更不理入磨勘。

    如在任所顯有事故請假者,即許理入磨勘。

    」 十一月,審官院言:「三司判官、開封府推判官、天章閣待制及官職嘗任提點刑獄,各系清要資序,請自今磨勘改官更不限舉主人數。

    」從之。

     五年正月二十六日,诏:「今後應諸處官員因被彈奏,雖不曾取勘責罰,但有因依非時改移差遣者,并四周年磨勘。

    」 六年五月八日,權禦史中丞張方平言:「切見中書、樞密院近歲除官多預批旨,候半年或一二年與官,或改職。

    且遷除體例率有常制,其顯著勞,理應甄賞,雖擢之非次,誰曰不然。

    若事出僥幸,因緣姑息,稍賒歲月,曷塞群言,譬之賈人交易于市,作為契券,立期待賞。

    非惟上虧治體,實亦下乖公道。

    乞下中書、樞密院,今後有當轉改者,勘會如格,即行轉改,更不如此先批旨。

    若文武官攀引前例,妄有幹請,乞明行降責,示人正範。

    」從之。

     八月七日,同提點利州路刑獄公事柳涉言:「武臣乞依京朝官日限磨勘,于十日内會問奏上。

    」诏樞密院、三班院将元定限日各減三日申奏。

     皇佑元年二月十一日,權禦史台推直官劉異言:「乞今後蔭補京官初任勾當除有妨礙替移外,須候二年已上成任者方得通理三年磨勘,如未成任者不得通理。

    」诏令審官院定奪聞奏。

     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诏:「文武官七十已上未緻仕者不許磨勘。

    或于國有功,于民有惠,理當旌賞,不在此限。

    」 四年九月,诏:「文武官磨勘私罪杖以下增一年,徒以上二年。

    雖犯杖而情重者奏聽裁。

    贓罪杖以下增二年,徒以上三年。

    」 五年五月四日,審官院言:「檢會将作監主 簿任逸皇佑二年九月明堂覃恩,以當年十月賜同進士出身,有诏依無出身人例轉官。

    今太常寺太祝鄭民彜今年四(年)[月]賜同進士出身,昨三月内合該磨勘,系未賜出身前已三周年。

    」诏民彜依進士出身人例轉官。

     嘉佑二年五月二十七日,诏曰:「《傳》曰:能以禮讓,為國乎何有夫禮之本非朝廷安出,讓之節非臣工曷先必在正其名分,處以廷直。

    上既與人者周,下之待己也重。

    然則躁競曷由而起,廉恥安得不明深惟行義之首,是為風化之端。

    凡我在公,共齊庶俗,稽于鈎考之法,益隆獎勵之方。

    開寶诏書,專察乎殿最;(詳)[祥]符恩旨,均限以歲日。

    懋功加惠,不既優乎時則有司布下,便文自營,乃使人為請,已陳治迹,頓然幹進,恬不為非。

    間有沖默之士,羞言名利,是使滞淹之士,累獨賢達。

    事戾若此,賞勸何觀。

    矧受爵弗辭,古人之所戒;循牆固避,前載可師。

    朕嘉與庶官,共循彜訓,養育之道,廣裕以開,衒媒之譏,祓除之始,發揮朝美,表正人上,則我祖考之谟烈,其永無(強)[疆]之休。

    今後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本官投下文字,宜令審官院舉行。

    武官合該磨勘者,亦依此指揮,令樞密院施行。

    播告多士,宜體至懷。

    」 九月,審官院言:「準诏今後京朝官磨勘更不令投下文字,令審官院舉行。

    本院為不見得授官月日,尋下諸處取出曆任轉官實日家狀,候到置簿抄上,以憑檢舉磨勘次。

    尚慮諸司住滞會問文字,欲乞承領本院公牒,限兩日内回報,違限三日以上,許令本院舉行住滞人吏,并科違制之罪。

    」從之。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诏吏部流内铨:「自今選人磨勘毋得叙勞績求先次戴甲引見。

    若勞績重于改京朝官,朝廷自賞擢之。

    」 四年九月十五日,審官院言:「應京朝官磨勘,在京者例須引見。

    今冬及來春京朝官磨勘年限俱滿,乞依外任人例更不引見。

    」從之。

    初,明堂覃恩,内外官同時改轉,自是每及三年則同時歲滿故也。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今後京朝官須年及格方得依條磨勘,陳乞差選。

    并選人乞注官,如年未及格,不得施行。

    」時監簿王厚年未及格,從父素奏掌機宜三年為曆任,乞磨勘,故下是诏。

     六年十月,诏:「磨勘選人曆任内曾失入死罪未決者,俟再任舉主應格聽引見。

    其已決者,三次乃許之。

    若失入二人以上者,雖得旨改官,仍與次等京朝官。

    」 英宗治平二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曰:「天下之治,在于得人;人之賢愚,系乎所舉。

    舉而失當,猥濫至多。

    今吏部磨勘選人待次者二百五十餘人,須二年方克引對,留滞之弊,至于失期。

    且歲限定員,本防其濫,而舉者不問能否,一切取足以聞,徒有塞诏之名,且非薦賢之體。

    以緻奔競得售,而實才者見遣;請托得行,而恬守者被棄。

    蓋其毀譽之是徇,殊非淑慝之能明,章交公交車,充數 而已,以是濟治,其可得乎!宜令中外臣僚合舉選人者務在得人,不必滿所限之數。

    所貴材品辨别,士路澄清。

    惟爾輔臣,深體朕意。

    」 三年二月十九日,翰林學士承旨張方平等言:「準中書送下臣僚上言:『伏見審官院京朝官以上磨勘轉官者舉一歲中約有千數,其因職任升擢者尚不與焉。

    按《國朝會要》,真宗皇帝朝因谏官孫何等上疏,遂罷郊祀序進之制,即令有司考其殿最,臨軒引對,親加升黜,又令審官(考)院考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磨勘無贓私罪,即以名聞,當議遷秩。

    又令在京臣僚已經三年磨勘改轉,候依舊勾當直至得替後更及三年,再令磨勘。

    當時條制雖前後不同,然大抵不限定三年,亦不以在任得替一例磨勘。

    自今寺監主簿以上率三歲一遷,在外任者不俟替歸,居官職者亦無候替别限年磨勘之制,至有待阙于家,動踰歲時,居無職事,祿廪不絕,苟及三年,則又磨勘。

    臣謂考課之弊無甚于今,而亦無速于今也。

    乞朝廷檢詳舊制,以見今内外京朝官及兩制以上磨勘之法别立中制,雖未盡如虞舜三考升黜之典,而且複祖宗之制,亦庶幾抑僥幸之弊矣。

    望賜别委近臣檢詳典故,裁定施行。

    』诏令兩制詳定之間,續降下權禦史中丞彭思永言:『乞今後前行正郎該磨勘,依轉大卿監例候四周年。

    及自曆正郎後,須得舉主五人,内有本路提轉及大兩省三人,方與改轉少卿監。

    』同知谏院傅卞言:『欲乞今後京朝官至員外郎且依舊年限磨勘外,其前行員外郎入三郎及正郎磨勘并限四年,至前行郎中更不許磨勘。

    待制以上并乞五周年磨勘,至谏議大夫更不許磨勘。

    』殿中侍禦史吳申言:『欲乞從今裁節,如有前行郎中合轉少卿監者且令權住,先立定員數,候有阙即以遷授,仍以曆任年深無贓私罪、或曾曆職司差遣不經責降、或前後曆官可稱及素有文行者先次遷轉。

    前行員外郎合轉郎中及博士合轉員外郎者,亦且權住,先立定員,候有阙即以次遷補。

    』監察禦史劉庠言:『欲乞少卿監合磨勘大卿監者,如年已及七十以上,更不許磨勘。

    』監察禦史蔣之奇言:『切見兩制以上皆四年轉兩資,比京朝官皆是二年一轉,欲乞兩制亦依京朝官例五年磨勘轉一官,至前行郎中後乃更添左司郎中一轉。

    』臣等檢詳祖宗朝中外官不立遷轉條限,大中祥符八年始降诏,京朝官并以三周年令審官院磨勘引對與轉官。

    是時仕路猶清,官員數少。

    厥後及今五十餘年,約祥符初略計什倍,以故員多阙少,坐糜祿俸,才否無辨,差遣不行,考課之法難複施用,官制之弊無甚于此。

    今詳定,且欲自京朝〔官〕以上磨勘一例各展一年,升朝官至後行郎中更不磨勘。

    其〔有〕才望勞績,或因繁難任使,即自朝廷甄 擢。

    蓋登仕升朝累官至正郎,奏蔭子孫,稍奉法循理,自應至州郡長吏,以此處常調固為優厚。

    其待制已上已處顯近,請遵祖宗故事,更不磨勘。

    若因事功寄任,上自聖衷推恩遷改,因見資品已高,各據所居官止。

    自餘條例,一切仍舊。

    其見任卿監不曾曆職司差遣,隻自常參官累遷者,并送審官院一例差遣。

    其以老或疾陳乞留台宮觀監當者更不磨勘。

    如此則操柄歸于君上,勸沮行于朝廷,人材有所甄别,重難煩劇之地可以用人,事體均平,簡〔而〕易守,比于祖宗之制猶為優幸。

    」诏曰:「朕惟制(官)[治]之本必始于官,設官之方其亦有擇。

    國家承累聖之祚,跻時丕平,而假省寺之官,出厘庶務,複诏以三祀俾之一遷。

    歲月既深,吏員猥積,雖海宇至廣,工師寔繁,以官率人,倍者數矣。

    肆我台閣,數陳其故,茲用博議,審求臧謀。

    而封章亟來,請從更制,朕嘉與卿士,圖惟厥中,庶幾流弊,由此其息。

    一、待制以上今後并自轉官後及六周年,令中書檢會取旨,如無過犯與改轉,有過犯者依舊條展年,至谏議大夫止。

    京朝官并四年與磨勘,至前行郎中更不磨勘,仍以少卿監七十員為定員。

    如定員内有阙,即檢會前行郎中内揀及四周年以上月日最深者遷補。

    其有過犯合展年及有勞績得減年磨勘者,并依舊制。

    少卿監以上更不檢會取旨轉官。

    如(此)别有勞績,或因要重任使,特旨推恩者,即不在此限。

    噫!公誠之心,期共濟于道,澄革之始,無或蔽爾私。

    況上自于要官,俾一從于新令,凡曰在位,鹹體朕懷。

    」 五月六日,樞密院言:「嘉佑三年诏:非軍職當罷橫行歲滿當遷及有戰功殊績皆不得除正任。

    正任當遷則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

    自降诏以來,正任刺史以上絕遷進之望。

    今欲自知藩要、知郡或路分總管任使勘會及十歲,再經改州名,或加檢校官、勳封、食邑,則與改官,至節度觀察使留後止。

    又嘉佑三年诏客省、引進、四方館各置使一員,東西上合門共置使四員,合門引進、客省共置副使六員,合門通事舍人八員。

    合門使須有阙乃補。

    今欲增置引進、四方館各使一員,合門共使二員。

    合門、引進、客省共副使二員,通(使)[事]舍人二員,所增置員須見任官當遷及有阙乃補。

    諸司副使兼合門通事舍人如在合門供職轉七資,不供職即轉五資。

    又慶曆四年皇城使李繼忠乞磨勘,以繼忠為遙郡刺史。

    而舊制皇城使不轉合門昭宣使,絕其磨勘,則無叙進之望,遂除遙郡,則壞法。

    (入)[又]舊制諸司副使當改官者降五資除使,則是一日而遷十五資。

    今欲皇城使改官及七歲,如曾任邊有本路安撫轉運使、總管五人以上舉,則與除遙郡刺史,至遙郡防禦使止。

    諸司副使因差使及有勞遷,使如舊制,止因磨勘即不得過五資,有戰功 及殊績者不限。

    又舊制兩省都知押班及帶禦器械内臣合磨勘者,臨時用例取旨,今欲如舊制。

    」诏自今皇城宮苑使副當磨勘者各于本班使額自下升五資改諸司使,其自左藏庫副使以上因酬獎及非次改官者如舊制,餘皆如所奏。

    初,帝謂執政曰:「諸司副使當從供備庫使始,今對行降五資太優。

    」于是合議條奏而為此制。

     十八日,樞密院言:「自今知州軍選曆任無贓私罪者。

    私罪杖以下及公罪體量沖替降差遣候經四任親民,贓私罪徒以上而嘗立戰功酬獎轉官者亦候經四任親民,臨時取旨。

    知州軍、路分都監钤轄等如有員阙,即與正差,不得陳乞理為資序。

    」從之。

     三年五月十一日,知制诰、同判流内铨蔡抗言:「伏見系磨勘奏舉候次引對選人二百五十餘人,一歲所引不過百人,計須二年半方可引絕。

    檢會編,在朝文臣知雜禦史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各許舉外任選人充京官,安撫、發運、轉運使副、提點刑獄、知州軍、通判各舉轄下選人充京官縣令。

    今将南曹逐年舉狀約一千九百員,被舉者既多,故磨勘者益衆,朝廷雖于引對之際限以班次,然内外舉官之數未嘗略有裁損,本源未窒,徒抑其流,故待次選人日月滋引。

    且今天下吏員有限,每一官之阙初授已替并見任者率有三人,故使除授益艱,能否共滞,若不稍為更改,恐久不勝其弊焉。

    欲乞權罷在朝文臣知雜禦史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每年所舉京官,其在外安撫使以下至通判逐年所舉京官縣令,各量本處在任吏員多少,于舊數十分内量減三五分,候員少即依舊。

    臣伏思朝廷更張法制太甚之弊,蓋有材者不患見遺,僥幸者則所不欲,況今來隻是減損臣僚所舉人數,即不得增添選人考第、舉主,在人情亦無所觖望,乞委近臣參酌施行。

    」诏在京文臣知雜禦史以上、武臣觀察使以上,每歲許舉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二人,今後并罷。

     治平四年二月十一日,神宗即位未改元。

    樞密院言:「寄班祗候及十年合落職者,如曾犯公罪徒以上及私罪狀情理重者不遷資,公罪杖于磨勘年限内減三年,私罪情理輕者減半,請依舊例。

    」從之。

     三月,诏:「臣僚将孫作男奏授官,後因陳首降資改正,所有磨勘與通理自磨勘來年月外更展二年。

    」 九月十三日,刑部郎中、兼侍禦史知雜事劉述以久不磨勘,特命為吏部郎中。

     神宗熙甯元年五月,诏審官西院大使臣因酬獎得減年磨勘者已過合減年限,許陳乞後次收使者聽。

    若無陳乞,即行磨勘減外,殘零年月不複收使。

    」 二年二月十三日,樞密院言:「河北轉運司言,左藏庫副使、知安肅軍陳昉久不磨勘勞,恬靜難進,乞與升擢。

    」上曰:「右職若朝士養名,特加獎進,則今後 競習惰安,以為高尚,非便也。

    俟其依格自陳,即與施行。

    」 十四日,權河北轉運副使、兵部員外郎張問以十年不磨勘,命為禮部郎中。

     八月八日,禦史中丞呂公着言:「伏見英宗朝文臣磨勘轉官例展一年,至少卿監以上,更不磨勘遷轉。

    其武臣橫行以上舊例四年一轉,使臣五年一轉,初出官三年便轉,當時并不曾比類施行。

    又仁宗朝嘗着令正任防團以上非有邊功不得轉遷。

    後來沖改,但及十年以來曾曆外任即許遷轉,亦不曾與少卿監以上比類施行。

    」诏大使臣至正任及橫行改轉年限令兩制詳定以聞。

     十二月,審官院言:「國子監博士蘇兖合該磨勘。

    勘會兖是同知院蘇頌弟,嘉佑編敕知院臣僚有親戚者其差遣磨勘并牒同知院官施行。

    俱是親戚,即具申中書施行。

    」诏更不回避,審官院、流内铨今後應差注升遷本司官親戚合回避者無官可牒送,并依此施行。

     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審官西院言:在院磨勘差遣人未審依與不依審官東院例引見。

    诏今後磨勘大使臣依例引見,更不告謝。

     十二月二十九日,知大宗正丞事李德刍言:「近據宗弟等狀奏,各稱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轉官,至今年十二月已周一十年,合依诏條磨勘轉官。

    檢會先準至和二年八月诏:先朝舊制,皇族在班及十八年者具名取旨,今宜令中書、樞密院勘會皇族自明堂覃恩普轉後十年者特具名取旨,當議依天禧元年二月宗正寺所定房院次第各與遷轉,所有近因特恩改轉者即須候及十年别具取旨。

    今來宗弟等稱依得诏條磨勘轉官,看詳前項诏書出于一時特旨,即無今後指揮。

    自嘉佑五年至今雖及十年,又緣其間兩經覃恩并轉官資,自覃〔恩〕後至今方及四年,乞下中書看詳诏書,明降指揮。

    」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轉後及十周年者特具名取旨,近因特恩改轉者即須候特轉及十周年取旨。

     四年二月二日,诏:「邊任使臣任滿合該減年磨勘者不因公事非次減罷,如在任及二年已上内合減三年磨勘者減二年,合減二年者減一年,仍并免短使,先次指射差遣。

    」 十七日,诏:「應在京京朝官大使臣依條合該磨勘者,令審官東西院并依外任官例,具曆任功過取旨,在京者更不引見。

    應有将轉官或減二年已上磨勘酬獎願換堂除差遣,并聽流内铨奏舉。

    選人合該磨勘者,内有過犯人即申中書,無過犯人并一面磨勘引見。

    其應有勞績雖該磨勘,候改官日并與比類元條酬獎。

    」 十八日,中書檢正公事所言:「近據宗弟等奏各稱自嘉佑五年十二月内磨勘〔轉〕官後至今已是十年,依得诏條磨勘轉官。

    檢會至和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诏書:自覃恩或特轉後及十年者特具名取旨,各與遷轉,即無今 後指揮。

    近诏自治平四年覃恩并轉後及十周年特具名取旨,與前降诏敕指揮一般,緣并系特恩,即非定制。

    今來據宗弟等攀引克繼體例,及稱治平四年正月赦書節文,文武職官并與轉官,合磨勘者仍不隔磨勘。

    看詳上項赦書稱合磨勘者不隔磨勘,緣宗室即無立定磨勘年限。

    其昨降敕文稱祖宗元系磨勘至觀察使止,緣自有十年取旨指揮以來,宗室合轉官者即亦須磨勘前來授官年月及有無過犯,即合展年,故亦謂之磨勘,即與外官立定磨勘年限事體不同。

    其克繼昨來轉官,顯是有司誤有行遣。

    緣克繼已得旨與減五年轉官年限,若依近降指揮,即須更候一年方合改官。

    今來合不合與追奪,系自朝廷指揮。

    所引令谖轉官告詞内稱宗室以十載為定,緣元降指揮自無今後指揮,豈得攀引告詞為據欲乞下大宗正司告示,依前降指揮。

    」诏克繼去轉官日限隻少一年,更不追奪。

    餘依所定。

     十年十一月十四日,诏:「今後三司、諸寺監、铨院、開封界提點司兵部等處丞簿、勾當公事如該取旨磨勘,并拟進施行。

    」 元豐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諸酬獎:第〔一〕等,京朝官、大小使臣轉一官,選人判司、主簿、尉、五考,初等職官、知令錄四考,兩使職官、令錄三考,支、掌、防團節判察官,并因軍功捕盜,不限考第,并轉合入京朝官,不及以上資考者循兩資。

    第二等,減磨勘三年,選人循一資,與堂除差遣,軍功捕(資)[盜]轉次等合入京朝官「軍功」下衍「一資」二字,已删。

    。

    第三等,減磨勘二年,選人循一資。

    第四等,免遠、短使,免試。

    無可免者,各與升一年名次。

    第五等,各升半年。

    該兩次已上酬獎者與并賞并升,願留後任收使者聽。

    」 三年九月十六日,詳定官制所言:「開府儀同三司至通議大夫以上無磨勘法,太中大夫至承務郎應磨勘待制以上六年遷兩官,至太中大夫止。

    承務郎以上四年遷一官,至朝請大夫止,候朝議大夫有阙次補,其朝議大夫以七十員為額。

    選人磨勘并依尚書吏部法,遷京朝官者依今新定官,其祿令并以職事官俸賜祿料舊數與今新定官請給對拟定。

    」從之。

     十二月六日,(應诏)[诏:「應]遷官除授者并即寄祿官,除大兩省、待制以上至太中大夫,餘官至朝請大夫,并通磨勘,進士八年,餘十年一遷,所理年月自降指揮日為始。

    」自官制行,以舊少卿監為朝議大夫,諸卿監為中散大夫,秘書監為中大夫。

    故事,兩制以上轉官至前行郎中即超轉谏議大夫,前行郎中于階官為朝請大夫,谏議大夫于階官為太中大夫,而兩制磨勘者舊不轉卿監,即于今制不當轉此三階。

    又舊制朝議大夫止以七十員為額,餘官轉至朝議大夫,即須候有阙方許次補。

    至是因有司申明,乃降是诏。

    其大兩省、待制以上自通直郎至太中大夫磨勘理三 年,承務郎以至朝請大夫理四年,自如舊制。

     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待制以上舊法六年遷官,今準新制三年一遷,其已滿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者,乞許通理磨勘。

    」從之。

     十一月三日,給事中陸佃言:「續吏部所上鈔内朝請郎提舉玉隆觀吳審禮拟遷朝奉大夫,緣審禮以老疾乞宮觀,法不當遷。

    」诏寝之。

     六年閏六月二日,诏中書、尚書省外取使臣等勿着正官寄理磨勘資任遷補。

     七年三月十三日,監察禦史朱京降監(與)[興]國軍(監)[鹽]酒務。

    初,京言:「朝請郎董揚休前任沂州,沖替法當與宮觀展磨勘一年。

    考(宮)[功]言陳乞宮觀留台,不許磨勘。

    揚休雖非陳乞,未有此例。

    禦史台定當依本法與磨勘,而朝旨不行。

    朝議大夫緻仕宋彥緣事故差任宮觀,大略與揚休相類,中書拟與磨勘。

    臣竊意大臣進拟有愛憎之私,别望定奪改正。

    」中書門下言京所奏與事實不同,诏京具析,而京果言不實,故責之。

     七月十三日,诏官員因公事上簿者,再上簿展磨勘一季,會恩免者以二當一。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門下省言:「中書錄黃:前淮南節度推官呂公憲等狀,各磨勘當改官,乞下吏部先引驗。

    吏部已引驗四人,奏已降出,正月五日當引見,及未引驗八人,見磨勘十九人。

    」诏:「轉官人依例除官,餘候會問無違礙,依甲次先引驗訖聽旨。

    其引(念)[驗]後舉主有事故,并不 礙引見,候禦殿日依舊。

    」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六日,右正言王觌言:「近制通議大夫已上皆通行磨勘,故自推行官制以來,或以推恩,或以磨勘而轉一官,比舊有實轉兩官以至三四官者,非所以愛惜名器也。

    請自今官至太中大夫以上,毋以磨勘轉官。

    」诏:「文臣磨勘,待制、太中大夫已上至通議大夫止,餘官至中散大夫止。

    其中散大夫已上以勞績酬獎合轉官者,許回授子孫。

    特旨升遷,不拘此制。

    」 八月一日,刑部言:「大理卿王季先奏吏部考功因京朝官、選人、大小使臣磨勘并關升或注授差遣,會問本寺有無過犯公案在寺。

    如系笞杖已該恩、或去官及覺舉自首原免者,欲乞并不作公案在寺回報,令吏部且與依例差注磨勘,後有特旨,即從改正。

    」從之。

     二年二月十六日,诏吏部選人改官每歲以百人為額,從侍郎孫覺請也。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外庭臣僚至節度使即無磨勘改轉之法,宗室節度使自立磨勘法,後來亦有改轉體例。

    」诏宗室官至節度使更不磨勘,候實及十周年具名取旨。

     八月四日,诏複進納人四任十考改官舊法,仍增舉者二人。

     二年三月十九日本頁前條已言「八月」,此條署作「二年三月」,當有誤。

    疑作「三年三月」。

    ,龍圖閣直學士、左朝議大夫、知鄭州王克臣為太中大夫,以克臣訴理隔磨勘十有八年,故特遷也。

     六月八日,诏:「保甲補借差以上者初該磨勘,有本轄 官二員同罪奏舉升陟,聽如常法磨勘。

    即無舉主、不足,犯贓若私罪徒,即展二年,應别格令展者并累展。

    其元豐元年以後補授人,雖經磨勘改轉,内曆一任,元無舉主或不足者,将來磨勘亦如之。

    」 八月二日,诏吏部:磨勘選人遇崇政殿坐,聽以次引見訖,赴内東門謝。

    初垂簾日乃謝,慮或滞留,故有是诏。

     閏十二月八日,诏小使臣磨勘轉崇班除賞功特恩外,歲不得過八十人。

     四年五月二十五日,尚書省言:「保甲出身補借差以上初改磨勘,已降指揮用舉主。

    或無,即展二年磨勘。

    如已曾經磨勘改轉,準此。

    其補授殿侍或軍大将之類即未有該說。

    」诏候至借差以上該磨勘日并依借差初該法。

     六年四月二日,三省言:吏部奏供備庫副使趙思複乞以磨勘轉西京左藏庫副使一官回授男三班差使希元轉借職。

    诏:「思複為是趙普之後,特許回授,餘人毋得引例。

    」其後監察禦史安鼎言:「思複乞将磨勘回授希元,固已違法。

    朝旨未下,思複丁憂,則又未嘗授官。

    其兄思齊複陳趙普勳勞,以申前請,朝廷遂從之。

    借職雖輕,賞命為重,乞行改正。

    」吏部按:趙希元系元(祜)[佑]元年八月以差使參選,合至六年八月磨勘轉借職。

    诏:「趙思複不許回授,其希元已授借職特免追改,仍自今年八月後起理磨勘年限。

    」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言:「犯私罪徒,或 奸贓及失入死罪,磨勘改官後事發,并申改正。

    餘犯準幕職州縣官所展考任法磨勘,情重者奏裁。

    犯罪改官後事發,于法合改正,已經轉官者免改正,其私罪徒及奸贓更不在磨勘之限。

    失入死罪展年磨勘,情重者奏裁。

    」從之。

     紹聖元年閏四月八日,诏:「引見磨勘改官人權依元豐令,五日引一甲,每甲引三人,每年不得過一百四十人,俟得次不及百人取旨。

    」 十二月三日,戶部尚書蔡京等言:「看詳役法文字張行曆任已成七考,有改官舉主二人,合磨勘改官。

    緣在京别無舉選人改官臣僚,望依張元方例以臣等為舉主與磨勘改官,依舊在任。

    」從之。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戶部言:「應沿路毀失宣告,許理元入遞。

    除程外理磨勘,即支破所改官請給。

    」從之。

     四月四日,吏部請借差押綱使臣合得酬獎外,增減磨勘年指射差遣升名次恩例,以激勸之。

    诏可。

     九月二日,詳定重修敕令所言:「諸軍功補授,因病在假落籍應叙者,未落籍已前年月其磨勘聽通理。

    」從之。

     七月本頁前條已言「九月」,此條署作「七月」,當有誤。

    ,三省言:「按元豐六年九月诏,應文武官系七年以上及取旨「以」上字衍「系七年」三字,已删。

    ,并不磨勘者随赦加恩,餘但遇給告即加。

    」從之。

     三年四月七日,诏宣慶使、階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李祥,昭宣使、榮州團練使、内侍省内侍押班、權主管入内内侍省押班公事馮世甯,宣政使、瀛 州防禦使、内侍省内侍押班宋用臣,依例自授押班日與理磨勘。

    自今内臣橫行初除兩省押班以上如之。

    内臣昭宣使以上無磨勘法,唯押班以上例皆取旨,自除理五年磨勘,故因祥等着為定法。

     六月三日,考〔功〕員外郎何友直言:「承務郎以上及選人、大小使臣磨勘,請依元豐三年八月三班院申請約束指揮。

    」從之。

    元豐三年指揮檢未獲。

     九月十四日,起居郎兼權給事中蹇序辰言:「中書省送到姚磨勘轉承議郎錄黃。

    按外雖寬夷,中實險賊,本緣身犯清議,勢不可進,遂即棄官。

    至元佑中,呂大防等當路,反以不仕前日為高,躐處顯要。

    而愈不知恥,一意附會,專以诋訿先帝政事人物為功,豈容使之與有勞無過之人以歲月序進」诏永不磨勘。

     元符元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徐铎言:「傅坦之乞磨勘改官,緣坦之系堯俞親子,本部未敢便依常格引見磨勘。

    」诏傅坦之展一任,如将來任滿合該磨勘改官,仍降次等。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月十九日,诏:「侍從官落職充宮觀,許作舉主收使。

    」以吏部言:「前晉甯軍錄事參軍張基知威勝軍綿上縣,許有功,乞依郭知章收使舉主鞠真卿例,收使舉主孫覽。

    勘會孫覽已複舊職,因陳宮觀,系理知州資序。

    」诏特許收使,(仍)[乃]有是命。

     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何執中奏: 「伏見考功條貫,諸以老或疾乞宮觀若嶽廟及留台、國子監者,不在磨勘之限。

    自來陳乞之人少有知得上條,其間巧于計會者雖寔有老疾,于狀詞止叙年勞、履曆,或曾建利害,或稱婚嫁所迫,故于磨勘無所礙。

    有不預知之人,唯是急于得請,往往便以老疾為言。

    洎至磨勘,有司始執文沮格,不以有無老疾實狀,例不許磨勘。

    蓋緣上條藏之有司,非外人所得知。

    今欲乞申明對修海行,貴使天下通知,不惟簡便行遣,兼吏曹亦不得緣而為奸。

    」诏依奏。

     大觀元年十一月十一日,吏部狀:「勘會宗祀大禮赦文内官員有不因贓罪過犯合展年季磨勘者,即未有恩旨,其非因贓罪展年磨勘,比之除名追停而得叙複之類,事體稍輕。

    所有不因贓罪添展年季,即未有免展之文。

    」诏私罪情輕并公罪添展磨勘人并與免展。

     (緻)[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尚書省言:「修立到諸承直郎至登仕郎六考、将仕郎七考,有改官舉主内職司一員與磨勘。

    」公罪兩犯杖、兩犯笞比犯杖,或一犯徒以上,或私罪笞,止加一考;私罪杖加二考;私罪徒以上加三考,仍添舉主二員或職司一員。

    如權官者,依本資條。

    」從之。

     八月十三日,尚書省檢會進武副尉臧守元狀:「先蒙内弓箭南庫申尚書都官乞磨勘未了當,遂經刑等處乞行催促,亦不見結絕。

    其都官卻将守元 先充舊格軍将已經官司保明磨勘印紙内事件再行迂往取會,拖延一年有餘,并不關報吏部。

    」(照)[诏]今後副尉投下磨勘,并免通覆點磨已經磨勘月日,其合磨勘月日,如緻有差,隐漏失當,人吏并科杖一百,仍不以赦降首失原減。

    其臧守元許依比先次磨勘。

     九月十八日,臣僚上言:「契勘奉直、朝議大夫于法以七十員為額,所以嚴名器、限資品也。

    然舊制理年磨勘與以恩特轉者通計員數,自朝廷興事造業以來,勸勞賞功特轉者稍多。

    見今系班簿者總七十七員,内磨勘轉授者纔二十員,而任朝請大夫滿七年合磨勘以無阙着籍待次于吏部者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