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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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官東院 【宋會要】 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四年改。

    又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

    在宣德門外西北廊。

    掌考校京朝官之殿最,分拟内外之任而奏之。

    知院事二人,以朝官充。

    書令史七人,掌舍二人。

     熙甯三年,分東西院。

    《玉海》五月丁巳二十八日,诏:「以審官院為審官東院,置主簿二人。

    」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九月诏:「應在京朝官、京官宜差中書舍人郭贽、禦史知雜滕中正、戶部郎中雷德骧同考校勞績過犯,铨量材器,堪何任使。

    候要人差使,令中書送贽等定差,具姓名申中書奏呈,并須盡公采訪考校。

    如涉私徇,當加其罪。

    仍令贽等點檢班簿,務令齊整。

    」 八年六月,命刑部郎中楊徽之、庫部員外郎孔承恭同考校京朝官殿最。

     雍熙二年四月,命右谏議夫夫、權禦史中丞劉保勳同知京朝官考課。

     十月,命右谏議大夫雷德骧同知京朝官考課。

    仍令所差朝官、京官自今并具其人功過引見取旨。

    初,太宗謂宰臣曰:「朕親閱班簿,擇堪河北轉運使者。

    而臣僚既衆,不能盡識,亦不知其履行。

    自今可令引對,既得漸識群臣,可以擇才委任,且使有官政者樂于召對,有事得以面陳,負瑕累者亦恥于顧問,懲惡勸善,于是在焉。

    」 端拱元年六月,以左谏議大夫劉蟠同知京朝官考課。

     淳化四年二月,以考校京朝官院為審官院。

     五月,以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劉昌言同知審官院。

    先是,置京朝官考課院,又别令校其殿最。

    至是并而為一,命若水等主之。

     十月,诏審官院:「自今初任京朝官,未曾曆州縣,不得拟知州、通判。

    」從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之請也。

     至道元年十月,诏:「今後自廣南回京朝官,須在任及二周年已上者即與兩任近地,未滿二年者隻與一任。

    」 真宗鹹平元年六月,诏審官院:「自今知州、通判以不治代還者,并授閑冗厘務。

    」 四年二月,诏審官院:「京朝官父母年七十以上合入遠官無親的兄弟者,并與近地。

    如有親的兄弟年二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 四月十五日,審官院引對京朝官于崇政殿,遷秩有差。

    舊制,郊祀恩百僚多獲序進。

    真宗即位,谏官孫何、耿望上疏請罷之,以塞僥幸。

    于祀郊行慶止加勳、階、爵邑「邑」上原衍一「是」字,已删。

    ,而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之。

     景德四年七月,诏:「審官院磨勘京朝官勞績并限在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對,未及者依例差使,如特令考校引對者不在此限。

    」初,審官院在除任不理及非時解替外,不限改官月日考績引對。

    至是始定年限。

     大中祥符八年八月,審官院言:「請以諸道轉運、提點刑獄臣僚差出年月較其遠近,先具磨勘。

    」從之。

    又诏令審官院以近地二年半已上者,遠地二年已上,權與差替,不為久例。

    真宗以 京朝官候阙既久,奉朝請者頗多,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三月,诏:「應緣沖罷降職及年考而未磨勘者罷。

    或磨勘而不改官,其後又及二考,罪非踰濫,及入己贓,悉條列以聞。

    」 十月,诏令審官院:「知州、通判、監當、知縣員阙,限一月内差人,仍每月具已差、未差名聞。

    」 二年四月,審官院言:「在院京朝官經兩次引問未就差遣者,乞一面勘會定差。

    」從之,仍令每問不得過十日。

     三年三月,诏審官院:「西川、廣南得替回幕職州縣官,因舉奏及特恩改授京朝官,今複且與一任近地差遣,次任依例入遠。

    」 四年十一月,審官院言:「京朝官父母年八十已上者,乞更不問有無兄弟,并乞且與近地差遣。

    」從之。

     五年七月,審官院言:「朝官系荊湖、江浙人者,望比類福建、淮南人,許歸本路守官。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月,審官院言:「乞自今在院祗應候差遣京官以疾患申院者,并據狀牒禦史台依例差醫官看驗。

    如委實疾患,合與給假,即牒報當院,所貴得見詣實,免有非如妄托緣故規避差遣。

    」從之。

     二年九月,審官院言:「準大中祥符七年四月敕,廣南知州軍通判、知縣到任候及一年半差替。

    又準天禧四年四月敕,到任纔及一年半便仰差替。

    如未有人差,逐旋擘畫移官往彼,不得有違元限,以此多是在任不滿二年便替。

    若依至道元年敕,隻合實一任近地。

    有此未便,今欲除在任不理及别因諸事未滿替回人外,應系一年半替回者并與兩任近地。

    」從之。

     三年五月十五日,诏:「今後京朝官在京(勺)[勾]當替罷無绾系,須十日内赴院投納家狀,祗候差遣。

    如外任得替,令禦史台依(達)[遠]近程限及有事故出到公據外,如違限兩月已上不到阙,令具事由申奏,當行取勘。

    」先是,京朝官在京厘務得替有經三季不赴院納家狀即乞磨勘者,故有是诏。

     五年七月,審官院言:「今年六月敕,丁憂服阕京朝官等,宜令審官院依合入差遣資序并先次與差。

    本院參詳,若并有服阕官到院,并升先次,則久待阙人必恐難得差遣。

    今欲應得替京朝官如到院待阙已及三個月已上者,其丁憂服阕人不許超越姓名,先次差遣,餘準令敕處分。

    」從之。

     六年正月,诏:「今後京朝官須經三任知縣方得差充通判,經三任通判方得差充知州。

    如有殊常勞績及奏舉人數多者,令審官院取旨。

    」 三月,審官院言:「本院職掌魏中正随江仲甫接伴賀幹元節人使,充書表祗應,乞自今審官院職掌更不許入國并接伴使、副使指射抽差。

    」從之。

     七年三月二十一日,審官院言:「欲自今除特與優使并指定差遣人外,其餘官員到院公參日各令先欲求所向路分差遣文狀。

    如有情願入遠及折資差遣者,亦各于狀内開(設)[說]。

    如遇有缺,不拘日限,但經兩度請問當。

    如 未就者,即一面勘會所乞路分合入遠近去處,依名次定差。

    内有自西川、廣南并沿邊不般家州縣得替及丁憂服阕人,許經三度請後未就差遣,即依前項勘會定差。

    」從之。

     八月,诏:「今後知州軍監通判、知縣不因公事朝廷非次差移者,并許通計二年理為一任。

    」 九月,诏審官院自今定差知州、知軍,引見後當日或次日令到中書審驗。

    」《玉堂紀事》。

    《翼燕诒謀錄》:「審官院定差知州軍并以資曆,不容超越。

    資曆當得,不容不與。

    天聖七年九月辛巳,诏審官院定差并申中書,引上審視,若懦庸老疾不任事者罷之。

    今都堂審察,其遺意也。

    」 十二月九日,诏審官院:「今後京朝官兩任共計及三年半已上者,依年滿人例差替。

    」 八年八月,诏審官院:「自今得替京朝官如經知縣同判兩任内,并無私罪并公過三度杖罪以下者,并與知州同判差遣,更不用五人奏舉。

    如有私罪及公過三度内有徒罪已上,即依前降條貫施行。

    情理重者,奏取指揮。

    若三任内曾犯贓罪者,不在升徙之限。

    内雖有奏舉不行。

    」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審官院言:「廣南官請自今從京差者,須舊官在任一年半以上者,從江浙、荊湖、福建移授者,須二年,并前六十十日差移。

    」從之。

     五月六日,審官院言:「京朝官有自本院移任并計轉官及三期者,未委便理朝廷非次移任,為複别須朝旨。

    」诏須自近入遠者聽,以三期為限。

     景佑三年三月十九日,審官院言:「在院見管官員九十二人,少得缺員,欲并以到任一年半使阙。

    候見任官滿三十月,許赴任交替。

    内元是丁憂移任及二年半許使阙,并候三年交替。

    」從之。

     五年十月二十三日,審官院言:「乞今後京朝官受使遣時隐匿不言親戚妨礙,到任後乞就移者,并與移遠路小處。

    」從之。

     寶元元年十月,诏審官院,臣僚陳乞親屬差遣,如系京官,并須年及格,仍試書劄讀律,方聽出官。

    」 二年正月二十八日,審官院言:「舊制京朝官到院日各指定所入三路,自景佑四年十二月诏始不拘路分,而率意擇地,其阙官處拟奏不行。

    今請複令指定三路三路:原「三」下衍一「任」字,已删。

    ,如經三問阙不就,并從本院據合實遠近定差。

    若丁憂服阕并自不般家地分替者,更許一問。

    」從之。

     慶曆四年正月,诏:「審官院如批降旨揮後有合奏請事,令主判官别取旨。

    」(促)[從]判铨王質之請也。

     二月,以天章閣侍講曾公亮删定本院條貫。

    至和二年十二月,又令編修皇佑三年以後沖改者。

     五年九月四日,诏審官院:「自今京朝官嘗為監司體量及半年無顯狀者,先奏上中書。

    」 皇佑五年九月,诏審官院授差遣及半年者毋得以堂除人沖之。

     至和元年十二月,诏審官院:「内外官自酬獎處代還,毋得複入有酬獎處。

    」 二年五月八日,新差知河陽呂公綽言:「切見審官院 近歲以來為守待差(遺)[遣]人衆,不住擘畫,預使向前員阙。

    臣原缺擘畫其預使員阙注拟依舊外,所有見在任官即令審官院勘會作先朝合差替月日限之制,于差狀内開說,及期,方降替敕。

    」從之。

     嘉佑二年五月,诏審官院:「今後更不許自投文字磨勘。

    其任西川、廣南官歲滿前三月,餘路前兩月,令本院預舉行之。

    」 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審官院言:「見祗應差(遺)[遣]京朝官員多阙少,住京至一二年,深見不易。

    應在院未有差遣者,乞并許請假出外,等候缺次。

    所降劄子更不言定日限,候至名次稍高,任自參假赴院。

    」從之。

     五年六月,诏審官院:「京朝官入西川、廣南、福建路差遣,而用薦舉規免者,委本院執奏之。

    」 七年三月,诏審官院:「奏補京朝官初該磨勘者,自今須有舉主一人,方聽改官。

    」 英(中)[宗]治平元年四月,知審官院王珪奏新編本院敕十五卷。

    诏行之。

    《中書備對》:「審官東院差遣知院二員,主簿二員」。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審官西院 審官西院 神宗熙甯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國家以西樞内輔,贊翊本兵,任為重矣。

    而狃于舊制,自右職升朝以上,必兼擇而除授之,是以三公府而親有司之為,非所以(遇)[寓]朕股肱之意也。

    今使臣增員至衆,非張官置吏以總其事,則不足以一文武之法,而砺中外之才矣。

    宜以審官院為審官東院,别置審官西院,差知院官兩員,專管合門祗候以上諸司使磨勘、常程差遣。

    應有合行事件,并仰知院官條例以聞。

    俾铨叙有常程,黜陟有常守,官修而紀律振,任專而考察精,庶熙治綱,鹹體朕志。

    」以天章閣待制齊恢為知院,兵部郎中韓缜同知。

    是月,诏以太常禮院為審官西院,從參政王安石、韓绛之言也。

    〔三〕省樞密院六十有二事歸之。

    并禮院歸本寺,本院吏人依東院例抽差,本院公使錢及知院官請給,當直人等,并準東院例。

     六月,以大理寺丞張靓、光祿寺丞趙子雲并為西院主簿,從知院韓缜奏舉也。

     九日,诏審官東、西院之印各六字為文,令少府監鑄造,送禮部給付。

     二十三日,诏:「本院日逐主判官員自早入局,須候中書、樞密院出方得出院。

    如有兼職去處,不在此限。

    本院不許接見賓客,諸司使已下至崇班并合門祗候除整會差遣磨勘到院公參外,即不得擅入。

    司房應公報本院公文,并依東院例。

    」 二十五日,诏:「大使(陳)[臣]磨勘文字見在院祗候差遣之人,依審官東院例引見,更不告謝。

    」 七月八日,樞密院劄子:「勘會大使臣腳色、年甲、曆任功過最系要切,照驗行使。

    若不住令将出入,切慮别緻改易增減。

    今後候見密院貼子取索腳色,實時用複封印,差人供納。

    才候檢用畢,卻令逐房副承旨封記書押,送還本院,當官交割。

    」 八月一日,西院言:「乞差軍頭司灑掃兵士五人,節級一名。

    」從之。

     四日,西院言:「西京左藏庫副 使、衛州兵馬都監曹說、揚州管下瓜洲鎮沿江巡檢、内殿承制張文英各為本處奏病患,乞差官充替,已施行外,令候到阙體量,未委合屬何處。

    」诏西院(中)[申]宣徽院依條體量,仍今後應有年老病患替使臣準此。

     二十七日,編修中書條例所看詳:「奏舉大使臣崇班以上内外監當差遣自來系中書行遣,欲乞将應用條貫頒下西審官院。

    今後隻批狀本院,仰檢用前後條貫,移問逐處官司,如别無違礙,即具奏差。

    仍開坐合行條貫及本官資序,委中書點檢施行,仍令本院一面申樞密院并牒三司。

    其受納守給應合行事件,仰三司檢舉依例指揮,中書更不降劄子下逐處。

    」并從之。

     九月,西院言:「沿邊三路選差官去處,其大使臣年少才武,有舉主而未曆邊任,故事不許選差,望許之。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著作佐郎胡宗師為審官西院主簿,代太常博士閻灏、将作監主簿沈遼,以同知院、尚書度支郎中王克臣奏灏等不職,故(能)[皆]罷之,仍自今止置一員。

     五年十二月六日,右谏議大夫、知審官西院事沈立等上《新修本院條貫》十卷,《總領》一卷。

     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樞密院言:「今後元系路分都監、知州軍已上合降差遣,依舊令樞密院量情罪差注。

    看詳立條之意,蓋為武臣有久曆任使,官序已高,或情理至輕,故令本院差注。

    然其間卻有系小處知州軍及物入路分都監因事沖替、差替到阙,情理稍重,一例與本院差注,比之審官待阙,顯屬太優,無以懲戒。

    況文臣職事偶坐不職,尚送審官東院差遣,除系橫行。

    欲今後大使臣任路分都監、知州軍已上合降差遣,除系橫行使副以上及今來降充州钤轄之類審官無窠名阙次者,并依上項指揮外,其餘并量所坐輕重,臨時取旨與本院差遣,或送審官西院。

    其小使臣特旨責降,亦乞準此。

    」并從之,仍逐次拟進取旨。

    [BT]磨勘(附審官院後) 太祖建隆二年五月十七日,右監門衛将軍魏仁滌等以監臨酒曲市征額外有羨利,并命遷秩。

    故事文武常參官以曹事繁省為月限,考滿則遷,慶恩止轉階、勳、爵、邑。

    太祖循名責實,非有勞者未嘗進秩。

    自是歲滿叙遷之典不複舉。

     真宗鹹平四年四月十五日,審官院引對京朝官于崇政殿,遷秩有差。

    舊制,郊祀恩百僚多獲序進。

    (太祖)[真宗]即位,谏官(孫)耿望上疏請罷之,以塞僥幸。

    于是郊禮行慶止加勳、階、爵、邑,而命有司考其殿最,臨軒黜陟之。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诏:「審刑院詳議官、大理寺權少卿、詳斷官今後三年滿無遺阙,磨勘引對遷官。

    如任内曾遷者不在此限。

    」故事,凡本司官滿,方有叙遷之文。

    今刑法司悉是他官兼領,故特降诏以勸盡心焉。

     八月十六日,以秘書丞、直史館、判三司度支勾院孫冕為左正言,度支判官、秘書丞孫航為監察禦史,倉部郎中、直秘閣潘慎修為考功郎中,都官郎中、直史館劉(家)[蒙]叟為職方郎中,太常博士、直史館盛玄為屯田員外郎,秘書(承)[丞]、直集賢院劉骘為太常博士,著作佐郎、秘閣校理戚綸為太常丞,光祿寺丞、直史館張庶凝為著作佐郎,職如故。

    先是,京朝官任中外職事受代考課引對多獲叙遷,而計司、三館不預茲例,有久次者。

    内出姓名,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三日,诏:「審官院考較京朝官今任五年以上無贓私罪者以名聞,當議遷其秩。

    諸路轉運副使令中書進拟。

    」帝以郊恩,例加勳階,恐有久次宜旌别者,故降诏焉。

     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審官〔院〕考較京朝官課績,見任官三年已上者方得引對。

    特令考課者不在此限,丁憂者除丁憂月日外及三年方得磨勘。

    」先是,京朝官代還無殿累者皆考核引對,至是始定年限焉。

     大中祥符(九)[元]年六月三日,三司言:「準诏檢勘監榷貨務香藥庫使安守忠,供奉官、合門祗候黎守中監臨三年,都收缗錢比未改法增八百四萬九千餘貫。

    」帝嘉其幹職而不擾(不),擢守忠叙州刺史,守中内殿崇班。

     四年八月十五日,诏:「自今兩省、禦史台官須 文學優長、政治尤異者特加擢拜,遇慶恩不得以他官轉入。

    其東頭供奉官至合門祗候,高品至殿頭,内供奉官至崇班,并不得一例遷授。

    其不預改者,當議優與差遣,增其俸給。

    」 八年正月一日,赦書:「應京朝官兼在京職任及監臨務局者轉官及三周年,并令審官院磨勘引對外,任官及三周年者,許具曆任功過申審官院檢勘以聞。

    」 二月,中書門下言:「舊例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并下流内铨勘會,複申中書,然後取及六考内令铨司磨勘引見。

    欲今後未及六考者,更不下铨。

    」從之 閏六月,诏:「應今後幕職州縣官得替無遺阙,止少一月以下不成考者,宜令铨司引見時貼出,仍具成考合入資叙一處取旨。

    」 九年八月三日,诏:「兩省官并龍圖閣待制、三司副使以上自汾陰後來未經遷轉者,并特與轉官。

    」翰林學士利瓦伊已下十人并進官,用是诏酬久次也。

     九月二十七日,诏:「外任京朝官故事代還方許考課引對,其或就移及過期不替,有累年不遷者,自今但轉官及三周年,雖在外,并磨勘以聞。

    」 天禧元年二月十三日,诏:「京朝官改秩至今年正月十一日及三歲,不限中外職任,但非曾犯入己贓,令審官院磨勘以聞,當議遷陟。

    」帝以昨經大禮加恩,止于勳、散、爵、邑,故優其歲滿及犯輕者,令考覆之。

     三月十三日,審官院言:「準诏京朝官秩滿三年曆任無贓者,磨勘以聞。

    今參詳内有非時沖替及因罪降差遣未滿一任,或曾經考課不轉官者,欲更不勘會。

    」诏應前項人俟更及三年非贓濫者悉許考校以聞。

    時帝謂宰臣曰:「京朝官有曠弛不治,衆所共知。

    而無顯過者,考課之際,第以久次遷擢,非勸沮之道也,宜志之。

    」 八月二十二日,诏:「伎術人雖任京朝官,審官院不在磨勘之例。

    」 二年六月一日,诏三班使臣經汾陰轉官後及七年者,許令磨勘遷秩。

     七月十日,赦書:「京朝官丁憂及勾當事就移經七年不改官者,審官院勘會,特與轉遷三年。

    」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審官院:「應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内外帶職兩省、台官并京朝官等,〔轉〕官及三年以上者,如在外仰逐處收接曆任文狀,附遞送審官院磨勘進呈。

    内有得替到阙及在京見勾當者,亦與磨勘引見。

    如在京三年,已經磨勘改轉或尚且依舊勾當者,即直候得替更及三年已上,再合磨勘,依例施行。

    其内外有未磨勘間便遇朝廷差使者,如合該磨勘,如昨已經勘會轉官及七年,曾具申奏,并因公事降差遣移任,無例磨勘者,不在此限。

    」 七月,審官院言:「準诏磨勘内外臣僚,合具申請。

    在京勾當臣僚已經磨勘轉官,仍舊勾當,即候得替更及三年再合磨勘者,參詳如見勾當未罷者,即準前诏,直候得替磨勘。

    如朝廷特更留一任或量留年限者,欲 望每任及三年亦與磨勘。

    又京朝官轉官雖及三周年,曾經磨勘引見及奏名,亦該七年申奏者,雖不轉官,亦望自磨勘後重叙三年,方得磨勘。

    如未經取旨,特旨别令磨勘者,不在此限。

    又勾當事京朝官自降以前差遣者,即準前诏一例磨勘。

    降後方就差遣,其間多有改官已及三周年者,參詳未勾當事以前雖不該磨勘,乞朝廷相度,如勾當後及一年或二年,若别無遺阙,即許将前來年限通理,亦與磨勘。

    」诏:「臣僚磨勘曆任文字,仰本院并将自前已磨勘曆任功過一處開拆進呈。

    降後就差遣者改官已及五年、勾當事及一年,并改官及三年、勾當事及二年者,并特與磨勘。

    餘悉依奏。

    」 九月,審官院言:「京朝官在任三年以上未改轉者磨勘到文字,欲送中書門下進呈。

    」從之。

     十月,中書門下言:「三司判官、轉運使副滿當遷秩者,但進士及第或帶館職者,欲皆授(命)[铨]曹。

    」從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書:「京朝官遷秩及三年者,并與改官。

    曆任曾犯贓罪經七年者,委中書門下取旨。

    掌事三班使臣及磨勘年限者,并與改轉。

    班行内曾犯贓罪經十年者,委樞密院取旨。

    掌事殿直已下至供奉官帶合門祗候自今及五年未遷者,令樞密院考課以聞。

    其三班使臣年限合該磨勘,自今雖在外任,并與施行。

    」 四年五月八日,将作監丞、通判果州張觀言:「父居業見任越州支使,年踰耳順,猶滞選門。

    今蒙恩改秘書郎,願以回授。

    」诏流内铨召居業考課引對,其秘書郎告以授觀。

    」 五年正月七日,宰臣言:「考較京朝官、幕職州縣官内有合該遷秩及定差遣恩例,伏緣多值假日,欲具舊例拟定進内。

    」從之。

     二月七日,(該)[诏]内、外京朝官經磨勘不改官,後來無私罪通及四年者,并與遷官。

     五月,诏審官院自今京朝官考績及授任合引對者,并于資善堂呈引。

     幹興元年仁宗已即位三月八日,樞密院言:「赦書,合門祗候并與加恩。

    勘會人數并轉一資,供奉官至借職,欲令三班院具人數供申。

    候到,轉一資内有年限已滿自合改轉者,轉兩資。

    寄班祗候使臣亦同此例。

    」并從之。

     九月二日,司天監丞徐起等言:「遇真宗禦樓及今上即位,兩覃慶澤,隻蒙一次轉官及加階,乞援京朝官例遷秩。

    」诏今後司天監并諸色伎術等官不得依京朝官例磨勘加階轉官。

     十二月,诏:「三班差使殿侍在外歲滿,許逐處取索功過文驗入遞,委三班院磨勘,當與就轉官,自今不得妄作名目差遣入京。

    」 仁宗天聖元年四月一日,中書門下言:「準中旨取内外文資升朝官出身曆任功過,令編寫班簿進内,所有郎中以下至京朝官系審官院磨勘差遣,見今本院供寫。

    其尚書丞、郎、給谏、兩制等官職崇進,備知才力,見委寄内外差任,更不編寫 曆任。

    」從之。

     二年正月,吏部南曹言:「選人磨勘例問刑部有無過犯定奪公私罪名,又恐其間曾有負犯或奏桉在大理寺未經奏斷,即刑部無由得知,自今更乞會問大理寺。

    」從之。

     八月十九日,帝問中書門下,凡铨曹磨勘選人中有私罪者如何。

    宰臣曰:「所犯罪情理各有輕重,隻如墜笏、失儀、趁衙謝不到,但不緣公事,皆為私罪。

    」帝曰:「今後似此等私罪,并與相度升陟。

    」 三年四月十二日,太常博士、直集賢院程琳言:「蒙恩改官今三周年,合該磨勘,緣差接送伴賀幹元節人使,乞依外任例,不候到阙,先次磨勘。

    」诏琳特與轉官。

     十五日,審官院磨勘到秘書丞、秘閣校理陳诂曆任功過,引見。

    诂先為王欽若辟充西京判官,後因欽若疾病,擅離任所,坐累降充襄州監酒,複滿三年,合該磨勘。

    诏诂特與轉官。

     二十五日,流内铨磨勘引對翰林侍講學士孫奭所舉滑州觀察判官董儲。

    诏特與太子中允。

    儲進士策名,任兩使判官,資序合入太常博士。

    以曆任有過,曾笞決部民緻死,特令近下除官。

     五月十八日,中書門下言:「應合該磨勘京朝官并選人,欲今後更不拟定合與恩澤,隻是曆任功過進入旋取旨。

    」從之。

     七月六日,權禦史台推直官、殿中丞程贲言:「轉官已三周年,審官院以為權差未罷,不許校課引見。

    」诏與磨勘,今後在京差遣準此。

     二十七日,審官院言:「得益州路提點刑獄張逸狀,先授太常博士,改監察禦史,通及三年。

    」诏依例磨勘。

     九月六日,中書門下言:「應京朝官經登位覃恩轉官後及三年者,并依景德四年七月施行。

    其移任或不因公事非時除替及歲未滿别授差遣或特恩任使者,(侯)[候]轉官及四周年以聞。

    其天禧三年六月诏書更不用。

    」從之。

    先是,京朝官有任滿三年不候到阙,于所在申發文字,便許磨勘改轉,考績之制頗為濫易,故申明景德條制焉。

     五年四月六日,三班院言:「先準赦合門祗候及未轉遷者并與磨勘,未審止其年當滿者,複今後以五年為例。

    」诏自今後經轉官及五年者并與磨勘。

     五月十六日,左侍禁、合門祗候潘承規、符惟忠言:「轉遷班行今已五年,昨因祗候失儀罷職,不曾停官,已複舊制,欲乞磨勘。

    」诏特與磨勘,不得為例。

     六年正月四日,诏:「合門祗候經曆邊任及中外委使者特與五年磨勘,餘并具功過奏裁。

    」 二月,诏三班磨勘合門祗候〔依〕京朝官例進曆任腳色二本,一留中,一付樞密院。

     三月十六日,诏:「見勾當事并帶職任京朝官該用景德四年七月條磨勘者自依前,其餘不以在京及外任候轉官及四周年,令審官院磨勘以聞。

    」 九月十九日,審官院言:「國子博士尹熙古轉官六年,緣是禦書院待诏除官,未敢以京朝官例磨勘。

    」诏:「熙古特許磨勘,今後待诏 出職隻補班行,不得與文資。

    」 七年二月,诏:「殿直至供奉官充合門祗候者,自今勾當事或合門祗候應實及五年方許磨勘。

    内曾犯贓私罪、因事差替、年老、病患并須奏裁。

    」 五月二十六日,诏:「如聞三班使臣磨勘吏人邀滞,妄作會問,其令知院官自今置簿,依投狀名次編(綠)[錄],疾速按驗。

    如須會問,所至限一兩日回報。

    自投狀至引見與限半月,不得漏落功過,犯者稍涉弊幸,人吏當從決配。

    」 七月,直史館、判吏部南曹洪鼎等言:「幕職州縣官投納文字,南曹問諸處元定限,三司隻許七日,動經月餘始報。

    欲乞依天禧二年劉楚起請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曾差專監場務,候替令逐州比較增虧,有無責罰,明書曆子及都帳,送勾磨勘,赍赴投納,一依條會問同否磨勘。

    如祗是提舉,元非專差監當,替日造帳,比較增虧。

    勾磨畢,赍赴阙,于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投納,逐處據帳施行,更不會問三司,所貴簡便。

    」诏令三司詳定。

    既而,上言:「京朝官、使臣、幕職州縣官差在外,比給曆子,各書功過,替日更給解由及都帳付本官親執赴阙。

    其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并不用曆子、解由為憑,更須會問三司、刑部、大理寺,枉成稽擾。

    今與大理寺、刑部、铨曹同議,欲自今在任監臨一界課績,令對比前界年月日收數。

    并立祖額,遞年比增虧并應合書事迹畫一,批上曆子。

    替日更令逐州造都帳入遞,至所磨勘處投納,便委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磨勘施行,更不會問三司。

    或諸州有批書、造帳不如式,緻有增減,并從違制定斷。

    其應内外官犯罪斷内自今更請添寫一道,下審官院、三班院、流内铨照證磨勘,亦不更會問刑部、大理寺,往複為勞。

    」從之。

     十一月六日,诏:「京朝官磨勘,令審官院今後京朝官并依景德四年七月四日诏書,須到阙已前轉官及三周年者。

    如到阙未滿三期者,候及四周年亦與磨勘。

    其任西川、廣南并候及三周年,許令在任申發文字赴審官院磨勘。

    」 八年五月六日,诏審官院:「廣南、東西川見任京朝官今後如歲滿合該磨勘,文字已到,不以在任、得替,并具殿最以聞。

    」先是,太子中舍、知大甯府尹仲宣自陳改官自去秋已滿三年,雖赍代關上有司,于今不報,如此則遠方官吏俟代乃得考校,常引歲月,與诏限不相應。

    因下此制。

     八月六日,審官院言:「準去年十一月六日诏書,磨勘京朝官年限參詳,多有得替後轉官未及三周年,卻準諸處公文差官勾當。

    在路托故拖延,候及三周年方始到阙乞磨勘。

    欲請自今京朝官并須得替已前及三周年即得磨勘,其西川、廣南得替在任不曾磨勘到阙及三周年者,許與磨勘。

    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日許依例磨勘。

    又自來所差京朝官内除西 川、廣南依例以到任月日為始差替外,其餘不以遠近,并以授年月為始,近地隔兩月遠地隔一月差人交替。

    其新授官員多是纔授便赴任,是緻見任官未滿交割。

    欲望并令候見任官以受差年月,近地及三周年、遠地及三十個月滿日即得赴任。

    及乞于差明言替某人某年某月滿阙,所貴見在任官至得替轉官未及三周年者免(有)[其]叙述陳乞。

    其遠地三十個月得替如在任不曾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許與依例磨勘。

    又得替後轉官未及三周年「又得替」至「後轉官未及三周年」之間,原有「磨勘者,即候到阙及三周年,許與依例磨勘」一段文字,與前面所述為重文,今據文意删。

    ,卻準諸處公文差遣勾當公事方及年限者,并不在磨勘之限。

    又京朝官先因公事并有因依替移及降差遣者,自來不以年限無例外任磨勘,須候得替到阙。

    其間或有朝廷就移任使三兩任者,本院自來别無條例,欲望自今以移替及降差遣年月為始。

    後來及三周年,通計未移降差遣前轉官。

    及五周年者,不以到阙在任,并與磨勘。

    其在外京朝官在任未滿,不因公事朝廷非時移替,在任不曾磨勘轉官者,後來通計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在任并與磨勘。

    如到阙未及三周年,即候次任及三周年與依例磨勘。

    」并從之。

     十二月十三日,審官院言:「準诏京朝官在任未滿,不因公事移替轉官及三周年,不以到阙,并與磨勘。

    欲乞應是因人陳乞部内,有妨礙替移差遣,依磨勘。

    如是因陳乞或奏舉升陟非次擢任之人,不在通計(二)[三]年磨勘之限。

    」诏除因陳乞移替依奏外,餘如前诏。

     十年二月,殿中丞、同判西安軍沈嘉言:「昨知福州長溪縣,就移今任,轉官已三年,審官以臣元是本院定差得遠入近,不該磨勘。

    若中書移授,縱自福建移近京,亦許磨勘,比方未均,望申條約。

    」诏自今後不以中書、審官,但多移者,須自近移遠,即三年磨勘。

     明道二年七月十七日,侍禦史知雜事、權同判流内铨李纮言:「近臣僚奏舉幕職州縣官充京朝官,令铨司勘會。

    如已成資,抽來磨勘;如未成資,即候成資。

    欲乞并許抽來磨勘引見。

    」诏及六考已上,令铨司更不候成資抽來磨勘引見。

     十月十九日,太常丞直史館鄭戬言應内外勾當事京朝官乞依舊每三周年一次磨勘轉官。

    诏可。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三日,中書門下言:「前诏應勾當事京朝官轉官及三周年并與磨勘,欲令審官院應差移入西川、廣南者,今後并許預先三兩月中發文字,候到本院疾速磨勘。

    纔及三周年,便與申奏。

    諸處因公事移替系降差遣者,候轉官及四周年即依例磨勘。

    」從之。

     二月九日,诏:「今後諸司副使特轉正使,于見任副使額下(丘)[依]次除授,磨勘即依條例。

    」 十月九日,龍圖閣直學士李若谷言:「三班使臣,臣僚奏舉,乞依舊例 引見。

    」诏自今後員外郎、諸司使已上方得依條奏舉,仍七人内須有轉運、提刑一員,即與磨勘。

     二年五月十九日,诏大兩省官以上今後轉官及四周年逐旋取旨。

    如有殿罰者,候及五周年。

     九月二十二日,诏:「内臣不得投進文字及禦前陳乞轉官。

    如入仕三十年已上,曾累有勞,經十年不曾(選)[遷]轉,勘會取旨。

    禦藥院勾當轉官及五周年,與轉一資。

    如自轉官後來更在院勾當及三周年,不因過犯差替出院者,亦特與轉一資。

    」 二十七日,诏諸司使副至内殿崇班、内常侍、合門祗候等,今後除依元定年限磨勘久來體例合該改轉外,不得辄進文字并于禦前叙述勞績,求非次轉官差遣。

     十二月十五日,流内铨言:「乞今後如節察判官一任得替改轉,進士與太常寺丞,餘人即中允、贊善,經兩任已上方轉太(傅)[博]、殿丞。

    兩任判司簿尉,進士諸寺監丞,餘人大理評事。

    三任七考已上,進士與大理寺丞,餘人諸寺監丞。

    」诏(令)[今]後節察判官轉朝官依奏,餘不行。

     十六日,審官院言:「準内外勾當者京朝官并二年磨勘,因公事移替降差遣者四年,乞今後犯贓者五周年磨勘。

    」從之。

     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審官院言諸路提點刑獄得替磨勘,緣先來并差官置司。

    诏隻令審官院依例磨勘。

     四年九月二十二日,益州路提點刑獄樊守忠言:「伏見審官移入川廣京朝官該磨勘者,許先三兩月申發文字。

    今後見任川廣諸司使副、三班使臣乞如京朝官例。

    」從之。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審官院言:「京朝官該三年磨勘,内有曆任犯贓私情重者未有條貫,乞今後别立貼黃述所犯情理,送中書省取旨。

    或未改轉,或添年限。

    」诏分明貼出取旨,不送中書。

     寶元二年六月十一日,臣僚上言:「欲乞應奏舉官并須六考以上方許铨司磨勘引見,内有曾犯私罪者量加一考。

    」诏除今月已前舉主人數已足者依舊外,餘如所請。

     十月二十二日,審官院言:「欲乞奏蔭子弟改官及五年勾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