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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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勳部 【宋會要】 司勳官以朝官一人主判。

     《兩朝國史志》:司勳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勳(宮)[官]之賜,一出于中書,本司無所掌。

    史二人。

    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郎中一人,掌功勳酬獎、審覆賞格。

    案十:曰功賞,有四;曰勳賞,有三;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四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五人地腳原批:「寄案:以上《大典》卷七千三百九同,注《續宋會要》。

    」。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閑劇不等,今欲減定員數,至簡者以比司兼領。

    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

    」從之。

    《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又卷一萬四千六百四十五。

     十一月十五日,吏部言:「諸色人援引舊制,僥求入官者甚衆。

    小不如意,則經禦史台、登聞鼓院理訴。

    若不約束,恐入流太冗。

    請今後諸色工匠、舟人、伎藝之類初無法合入官者,雖有勞績,并止比類随功力小大支賜。

    其已前未經酬獎者亦如之。

    則僥幸之路塞,而賞不濫。

    」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七日,尚書省言:「昨勘會官員因恩賞與占射差遣者到部,凡在選久待名次之人皆被升厭升厭:疑有脫誤。

    。

    及有一二年已上未能注授者,慮亦有可減,或與别等恩例,送吏部子細參照申。

    初謂占射差遣,亦有可減,或與别等恩例,仍為事任。

    不當得此酬獎或已得轉官、循資而涉僥幸者,即與删削,或與改授、指射、升名之類,非謂必欲全罷占射。

    令吏部一例改換減年磨勘,卻是歲增轉官蔭補請給,本(選)[部]四選 合再行看詳。

    」從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日,權吏部尚書邢恕言:「乞八路知州、通判員阙,除廣南東路并其它路有煙瘴及邊蠻夷合得酬獎處依舊外,餘并收還本部注拟。

    」從之。

     徽宗政和四年六月六日,翰林學士王甫等奏措置事件:「勘會尚書司勳依官制格目,系掌賜勳、定賞、覆有法酬獎。

    内一司一路所載酬獎,自來唯據所屬檢引條法審覆推賞。

    謂如招隸将禁軍專委将副招填,系在将官敕内,付之諸路,不曾頒降到部之類。

    本部并無編錄條格,每有關申到該賞之人,類皆旋行取會所引法令有無沖改及系與不系見行,非惟迂枉留滞,設或官司檢引差誤,以至隐漏,故作欺弊,既無條法遵執,顯見無以檢察。

    今措置欲乞令本部行下所屬,将一司一路條制參照。

    内有系幹酬獎條格,節錄成冊,委官點對無差誤,申送赴部編錄照用。

    遇有續降更改,依此關申施行」。

    從之。

     高宗建炎元年七月十四日,诏:「今後應殺獲強盜,别無生擒徒伴照證,令所屬州軍申提刑司勘驗詣實,即下所屬依條保奏,從吏部定奪。

    如有已保明而事節不圓,複經燒劫,無從取會,即令所屬委曹官一員根究,開具因依,結罪保明回申,依政和條格定賞。

    」先是,尚書路允迪言:「司勳掌行諸色告捕賞條格,依條據元勘案所犯情節、贓錢及斷遣刑名定奪推賞。

    近者州軍保明盡是獲到首級,無案款可驗,再下覆實 取會,多不能結絕。

    」故有是诏。

     四年六月十一日,诏:「崇甯以後冒濫功賞轉官減年,今後更不許收使,其已收使人并行改(止)[正],其已給付身并令拘收毀抹。

    」先是,诏讨論崇甯以來濫賞。

    後有乞收使轉官者,如修蓋奉安神霄宮及除編修敕令、修國史外,應緣修書及禮制等局減年轉官;西(域)[城]所措置田土及應奉祗應修蓋宣德樓、集英殿,創造池苑宮院艮嶽,内外應幹營造有勞,催促燕山府路免夫錢糧,進奉禦前物色,催促伍局木植顔色,開河部夫及應副錢糧梢草,修築舊城之類,一時轉官減年;又駕幸省寺等處趁辦,開封府、大理寺獄空,主管臣僚禦書閣推恩之類,所得占射差遣及減年轉官恩例。

    臣僚以為言,故有是诏。

     十一月十二日,禮部言:「諸路監司守臣昨遇淵聖皇帝及今上皇帝登位,曾遣親屬奉表進禮物稱賀,自來引進司關到職位、姓名,本部節次關司勳審覆推恩。

    今有關到臣僚陳乞當時守土進奉恩例,緣自渡江及遺火,案牍散失,無從取會。

    欲乞行下本路轉運司,取索當日别無在假、事故幹照官吏,結罪保明,申部施行。

    」從之。

     紹興元年四月二日,诏:「今後在任官已替離,不許保明功賞。

    」先是,臣僚言:「京西等路不通,合得功賞之人無從保明。

    或有舊曾任本處知州赴阙,便指姓名乞會問。

    緣逐官既久離任,即無案牍及人吏、承行可以參照當時功狀,深慮生弊。

    」故有 是诏。

     二年七月八日,臣僚言:「靖康勤王及方臘、直達綱、鹽課增羨等賞,乞今後一切不行。

    」诏從之。

    其未降指揮已前給到吏部公據者,并令吏部驗實,依條收使。

    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吏部申明:「其間副尉繳到賞據,系在昨來指揮之前,亦乞檢照收使。

    」從之。

     十二日,吏部侍郎綦崇禮言:「近關到命官并諸色人酬獎有法者,所屬并自指定所該賞名,亦不勘當。

    無法者更不檢照體例,勘驗功狀及往疏問,卻下元保明州軍,及回申又不看詳可否,即關司勳。

    若不立約束,不能結絕。

    欲乞所屬部分其勘驗不圓者第一次上簿,第二次理第二等過,第三次許具因依申朝廷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諸路保奏到捕賊酬賞有毀(夫)[失]元勘公案者,欲令監司選官,同本處官根究。

    如有當時招獲賊人情款草案單狀或不全,批書上有元獲謀劫姓名、贓錢數,許作照據,即委憲司審驗保奏,錄白元據,送部推賞。

    如本部勘得所保明不依法,即許将當行人吏送别路從杖一百科罪。

    」從之。

     三年七月二十六日,司勳員外郎王绾言:「近降指揮,諸白身人便作有官,或有官而低小便作高官,妄稱失去付身,經部給據或承代冒名授官注阙者,其點檢告獲人,并等第從所屬勘驗酬賞。

    緣未有勘驗官司,欲乞今後諸處保明到上件酬賞,并随點檢告獲所詐官名色随所屬選分勘驗,關司 勳審覆施行。

    」從之。

     八月九日,吏部言:「自來告獲強盜酬獎,依條并所屬州軍保奏,并錄元案赴部看詳,依條格定奪推賞。

    若所劫贓錢及十貫足,或持仗五貫足,并雖贓不滿,曾殺傷人,并作死罪計數理賞。

    若贓不滿、不曾殺傷人,亦合作徒流罪,比當死罪計賞。

    其告捕劫獲不得姓名人〔數〕、财物,依定法不該賞格。

    近送下廣南路宣谕明白,申請廣南告獲強盜,須(佑)[估]贓五貫足以上及被主照認。

    若财主劫殺,須經官看驗,迹狀分明,方許推賞。

    本部契勘,欲止依見行條法施行。

    」诏從之,仍檢法保奏不實條法行下,令二廣提刑司常切按察。

    其提刑官失覺察,取旨罷(點)[黜]。

    今後司勳定賞,将元案子細審覆施行。

     十二月十三日,诏:「應承直郎以下因白身勞績或四授恩賞得轉一官,而元降指揮有言依條施行者,并與依條改官或循資,而回授者不得改官。

    如稱比類、比附、比折或依條比類與循資即已至承直郎者,候改官了日收使。

    」 四年五月十五日,吏部言:「惠州保奏右宣教郎孟師尹任司士曹日,駁正無罪死囚,申部推賞。

    其奏狀見在,以在路污損,難以進入,乞依條推賞。

    」從之。

     十一月,吏部言:「登仕郎不理選限常向先寄居虔州,因軍變,登城守禦,蒙朝廷具奏給到第一等賞公據,今乞許作理選限收使。

    」從之。

    又言:「從義郎鄭昨權幹辦,從衛牛羊司,在虔州應奉。

    因軍變,守城得全,蒙朝廷給到第二 等賞公據,乞推恩。

    」诏與轉修武郎。

     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诏:「應臣僚有立定賞格,如養馬及千疋,及州縣官被差管押燕山免夫錢、部押人夫進築、運糧、開河、修城被賞之類,今後更不審量。

    」先是,文臣非依格轉官、改官者并合審量,緣其間實有勞,難以例奪,臣僚以為言,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吏部言:「左從政郎劉希亮任洪州司理參軍日,驗獲詐冒忠翊郎人,得轉一官。

    緣元指揮無依條及比類之文,今乞比類止循一資施行。

    」從之。

     八月一日,诏:「應宣和以前酬賞,如後苑作排辦彩山、撫定燕雲定鼎押樂之類,其未收使者,今後不許陳請。

    已收使者,令吏部具申取旨。

    」先是,戶部侍郎張緻遠言:「執政大臣有陳乞宣和所得恩賞者,或從或繳,無以示訓。

    」故有是诏。

     襄、鄧、郢、随、唐、信陽、漢陽、荊門軍應文武官到任并與減一年磨勘,任滿依此。

    選人比類施行。

    契勘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州縣官到任任滿賞并依荊、襄七州軍已得指揮施行。

    」先是,均州兵馬都監彭筠等言:「伏(筠)[均]州正系緊切極邊,與諸處事體一同,獨未沾賞。

    」武當軍保明,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赦:「應命官酬賞因犯公罪須候一任回方許推賞者,并(因)[依]無過犯人例收使。

    」 三十一年九月二日,赦:「應四川、二廣奏辟定差通判以下差遣先次就權之人,任内開破應在官物及趁辦經總制無額上供酒稅、茶息 錢已及賞格,如不該差注、更不推賞之人,并與依正官減半推賞。

    」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八月十八日,臣寮上言:「乞截自今日已後應幹扈從無券曆者并不推恩,以革僥幸。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五日,吏部狀:「陝西路轉運司言,今來已收複陝西陷沒共一十三州軍,所有逐州軍并系極邊,累經殘破去處,少有人願就,若不申明立定賞格,無以激勸。

    乞本部看詳,優加賞典。

    今參酌将陝西州縣官京朝以上官到任與轉一官,任滿更轉一官,餘依見行條法。

    内未受朝廷付身時暫差權之人,即于今來賞内各減半推賞。

    如後來受朝廷正差付身,即與全賞施行。

    」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狀:「泗州申:本州島系是久屬僞地,近方收複,與其它近裡、沿邊州軍不同,乞特賜優加推賞。

    本部勘當,欲依本州島申請,候到任及一年方許推賞,依自收複後來到任年月為始理賞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省并司勳郎官一員,以司封郎官兼領。

    以谏議大夫王大寶等議也。

     八月三日,吏部狀:「依指揮并省吏額,司勳見管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四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五人,楷書一人。

    今減正貼司二人,私名貼司二人,楷書一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

    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李益謙言:「乞遍行下諸州軍監司, 抄錄一司一路專降指揮到任、任滿酬賞,保明與見行無續降沖改,子細開具,立限申尚書省,着為成法,頒降本部遵守。

    」诏吏部四選同共勘當申尚書省。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試禮部尚書周執羔言:「乞将京西、湖北、淮南州軍等處官員如罷任在幹道二年終已前,權依舊格推賞。

    若在幹道三年已後到任并應罷之人,并依昨降指揮,于逐處元立賞格上減半推賞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日,大禮赦:「應命官酬賞因犯公罪須候一任回方合推賞,若經今赦合依無過人例,便許收使。

    」 十二月十七日,诏将州縣到任賞并候任滿日陳乞,依條推賞施行,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先是,有修職郎、前舒州司理參軍應綽乞推到任酬賞。

    本部照得本人陳乞已出違三年條限,若便作已出厘革條限告示,卻緣本人系罷任之後并經本司陳乞推到任、任滿賞之人,難以拘三年厘革條限,欲将到任賞依任滿賞無厘革條限放行。

    故有是诏。

     四年七月十六日,尚書吏部侍郎周操言:「泸南安撫司奏長甯軍指使楊大椿乞推任滿賞。

    本司檢坐到皇佑三年指揮,三年得替與轉一官,本人系二年成資滿替,陳乞降賞格二(年)[等]推賞。

    本部檢準賞格,長甯軍指使止是任滿轉一官,即無三年得替之文,其本司奏狀内檢引及二年降賞格二等條法,本部已行推賞了當。

    今承都省付下湖南安撫司奏忠訓郎、武岡 軍武陽寨兵馬監押劉駿乞任滿賞,本司檢坐到熙甯元年指揮三年為一任,任滿日與減三年磨勘,免短使指射差使。

    照得本人系二年成資滿罷,即不曾聲說降等推賞。

    本部檢準紹興修立賞格,亦無三年為任之文,如将本人依本部格法與推全賞,緣與長甯軍指使降等推賞事體一同,若便行降等,又本部格法即不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