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關燈
載三年為任。

    今相度,自今後欲将諸路監司保奏到小使臣校尉應以陳乞任滿賞,如本司檢坐到一司一路指揮以三年為任,于本部賞格雖不曾該載三年為任去處,并依長甯軍指使已行體例,于賞格上降二等推賞。

    」從之。

     五年九月九日,诏:「浙東、福建路安撫司所起一番海船緣在岸防把日月不多,與依格減半推賞。

    」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狀:「司勳見管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四人,正貼司六人,私名三人。

    今欲于書令史減罷一人,正額守當官減一人,正貼司減二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滁州州縣官到任、任滿依次邊舒州州縣官推賞。

    」先是,權通判滁州範昂陳請,故有是诏。

     四月十八日,诏:「川廣合得到任、任滿賞,仰吏部照應格法先次放行。

    抄錄到一州一路專法指揮,令所修立成法。

    其未到并未圓去處,疾速取會。

    」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張津言:「州 縣之吏合該賞典,司勳格目不一。

    比年旁緣法制,僥冒生奸。

    臣先以五事言之:州縣場務課息增羨内合起發上供,并無行在交納朱鈔,而推增剩賞。

    州軍禁卒系兵官同管,而乃巧作名目,分管人數無逃亡而推全賞。

    巡轄遞鋪使臣任内催過常遞,不具逐一件數經過時日,而推無稽違賞。

    縣邑興修水利,并無功料實迹,而推水利賞。

    近裡州軍非沿邊去處,而推控扼賞。

    欲望特降處分。

    日後州軍、監司更有保明泛濫經由所屬已行,許司勳開具取旨,庶幾弊源可塞,實非小補。

    」從之。

     十月七日,權吏部尚書張津劄子:「契勘侍郎左選參附令,漳州龍岩縣令三年替循一資,占射差一次。

    緣日前并系選人任上件差遣,任滿許行推賞,〔與〕京官任滿事體一同,緣未有許推賞明文,乞依此施行。

    」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一日,诏:「今後諸路州軍推勘強盜,須管将正賊根治,即不得徇情将平人勘鞫揍數結案,仰保奏官司将元案再行審實,如見得的無僞冒,方得申奏。

    仍将合改官人随奏舉改官人班次引見,方許依條格改轉。

    或當職官吏依前違戾,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其保奏官審實滅裂,妄行申奏,依事詐不以實論。

    」 【宋續會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者修城壁,建(塞)[寨]屋,築堤堰,造軍器,類皆今日奏功,明日第賞。

    行之未幾,前功 俱廢。

    蓋由貪一時之功,不為經久之計,冒受賞典,恬不知恥。

    乞自今姑令置籍,候經三年委實堅固,方許推賞。

    」诏除繕治器械外,餘依所奏。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二廣奏到州縣官授訖任滿推賞,緣阙名與賞格類多不同,本部無所勘驗賞格,并未推行。

    乞下敕令所早立成法,有阙名、賞格不同去處,看詳改正,庶幾法令歸一,有以遵守,使應被賞者早沾恩典。

    」從之。

    阙名與賞格不同,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準備差使,《淳熙總類賞格》則雲融州文村寨之類。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臣昨任司勳郎官,将崇甯以來應系賞典格法取會類寫成冊,編至幹道六年二月。

    自臣改除以後,不曾編類。

    所有法冊見在司勳,乞下司勳,令取會自幹道六年二月以後推賞指揮,接續編類檢照。

    」從之。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自今小使臣校尉應差重難短使,偶無籍定人,卻差常程短使人前去。

    二廣、荊湖、淮南、福建路為重難短使,如回日無绾系,與比附四川已得指揮,以地裡遠近等第推賞。

    」從之。

     二十一日,左司谏蕭燧言:「捕盜官應格改官,将以勸功。

    而奸生詐起,往往湊足人數,遷就獄情,求合法意。

    乞诏敕令所改修成法,止與循資,其能擒捕劇賊自立奇功者,取特旨改官。

    」從之。

    建甯府建陽縣尉陳伯和将百姓應幹三十九人第十一名誣伏強盜,結正解府審問得實,伯和特降一資放罷。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書韓元吉言:「捕盜之賞非特選人改官一事,自餘條目尚有數四。

    若今來止将選人改官減作循資,則輕重不均。

    若并數降削減,則捕盜之賞驟廢。

    今乞正官在假而暫權者,所獲盜賞止與循資。

    其捕劇賊及人數多者,聽奏裁。

    仍令本州島及提刑司指定保明,其不實者守倅、監司一例坐罪。

    」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乞将選人合得循資、酬賞存留後任收使者減半,其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吏部尚書蔡洸言:「乞自今選人酬賞不許于改官後收使。

    」從之。

    至是臣僚言:「選人勞績,遂成幹沒,乞别立法。

    」事下吏部看詳,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戶部行下外路官司自今保明到任滿酬賞并遵依新降專法供申,不得引例。

    」從中書門下省請也。

     二十六日,吏部言:「諸處保明小使臣校尉酬賞,今新修酬賞格法内有減損去處,系是今年正月頒行,其間卻有到、罷在今降指揮前者,乞依舊法推賞。

    若在今來頒降條格之後,并從新格。

    」從之。

     三月十九日,诏:「自今承直郎以下捕盜合得轉一官,與改次等合入官,每歲以八員為額。

    若合得減三年磨勘,與循一資。

    餘一年磨勘,候改官畢日收使。

    其幹道賞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盜改官條令敕令所删修。

    」先是,宰執呈進重修縣尉捕盜賞格。

    上曰:「朕未嘗輕易改法,緣縣尉捕盜賞 前後臣僚論其太濫,不得不少嚴之,務要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

    」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二廣監司及諸郡守倅、州縣鎮寨等官到任、任滿依舊格推賞。

    」先是,廣西路安撫使詹儀之并臣僚申請乞依舊格複二廣賞典,奉旨令吏部看詳聞奏。

    至是本部勘會:「諸州所得到任、任滿酬賞,近緣令所删修淳熙一州一路到罷賞格,并各比之舊賞例行減損。

    今取到進奏院狀,稱二廣州郡内有瘴疠、沿邊沿海或水土惡弱及外接蠻猺去處,即與其餘裁減諸路州軍賞典不同。

    昨來令所将二廣諸郡酬賞一删修镌削,是緻間有連年無官願就,久阙正官,實為利害。

    尚書、侍郎、左、右選今同共看詳,欲照應詹儀之及臣僚奏請,将二廣監司及諸郡守倅、州縣鎮寨等官如到罷在今降指揮之前,自合遵從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條格推賞。

    若到罷在今降指揮之後,其到任、任滿與悉依舊格推賞施行。

    」故有是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勳減書令史一人,貼司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應夔路沿邊差遣今後特依舊格推賞,其到罷人依十二年九月四日二廣已降指揮施行。

    」以權發遣夔州楊輔援二廣例建請,故有是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未有舉主,見礙推賞。

    如交納别無少 欠,可與放行一次。

    」 紹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捕盜之賞最為優異,果有勞,固無可議。

    然外路諸州未必詳審,其間巧于營圖,委曲裝飾,容亦未免。

    乞申嚴行下,精加究核,結罪保明,無或鹵莽。

    如有違戾,或因事彰露,重寘于憲,庶幾不緻虛授。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緻有年及六十以上,或舉主未曾到部,但所押錢物别無少欠見礙推賞之人,可特與放行一次。

    」 慶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長貳看詳到:「吏部侍郎張抑言,守臣保奏到知縣、縣令,災傷最重處,各減三年磨勘,内二年磨勘比類合占射差遣一次。

    緣本部格法恩賞、循資并合移注,以降指揮日為名次,又諸應得循資以上酬賞人不許留後任使。

    今選人動待遠次,豈肯以三年磨勘比類循資賞罷見任、反待遠阙之理。

    乞應似此比類一等酬賞,如在任人許任滿收使,或先循資,行下取問本官願與不願移注罷任,将來到部,更不破考。

    今看詳恩賞循資自有條法合行遵守外,若特旨恩賞,如今來赈濟推恩之類,内有因循資合該移注之人,欲從本官陳請,許就任循資,将來更不破考。

    仍先行下會問,如願移注者仍聽,庶幾朝廷特恩不緻與常格酬賞一律施行。

    」從之。

     開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質言:「檢準令,諸任滿酬賞而本任犯贓及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職曠阙者不在酬賞 之限。

    即犯私罪稍重,降賞格一等,此酬賞本法也。

    今司勳審覆,有隐落過名、巧為飾說而理賞者,其已經按劾或論奏,雖不曾推勘體究,固與善罷不同。

    有選人任左藏庫監官,不就任滿而引二年為界先受賞者,其本任既未滿替,安保後無遺阙有縣尉巡捉私茶鹽礬,鹽虧而以茶無透漏循轉者,其鹽即是本職曠阙,豈有更推茶賞巧于營求,唯務相蒙。

    乞今後任内應得酬賞,并候任滿,關會所屬官司次第保明,無諸般違礙,方許審驗放行。

    其本任犯贓、私罪但曾經按論奏,或公罪降官,或本職内有一事曠阙,并不許推賞。

    惟私罪稍重,則降等。

    」吏部令所看詳:「今後任内應得酬賞,并候任滿,關會所屬官司次第保明,無諸般違礙,方許審驗放行。

    」從之。

    寄案《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職官志》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

    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曰柱國,曰上護軍,曰護軍,曰上輕車都尉,曰輕車都尉,曰上騎都尉,曰騎都尉,曰骁騎尉,曰飛騎尉,曰雲騎尉,曰武騎尉。

    《宋史職官志》:上柱國,正二品;柱國,從二品;上護軍,正三品;護軍,從三品;上輕車都尉,正四品;輕車都尉,從四品;上騎都尉,正五品;騎都尉,從五品;骁騎尉,正六品;飛騎尉,從六品;雲騎尉,正七品;武騎尉,從七品天頭原批:「夾注不寫。

    」。

    自從七品推而上之至于正二品,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皆設于此,以逆其至焉。

    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審其狀,以格覆之。

    非格所載,則參酌重輕拟定,以上尚書省。

    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驗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設吏十有九。

    哲宗《職官志》同天頭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職官志》同。

    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

    夾注寫首頁第七行。

    」又天頭原批:「六字(校點者按:即「哲宗職官志同」)接上直寫。

    」。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此條内容不全。

    其全文已載本卷第一頁。

     紹聖二年天頭原批:「此條原粘在本卷第二頁之前。

    」,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定無法式酬賞。

    元佑三年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

    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

    願依元豐官制。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勳官 勳官 【宋會要】 勳官:上柱國,正二品;柱國,從二品;上護軍,正三品;護軍,從三品;上輕車都尉,正四品;輕車都尉,從四品;上騎都尉,正五品;騎都尉,從五品;上骁騎尉,正六品;上飛騎尉,從六品;上雲騎尉,正七品;上武騎尉,從七品。

    上凡十二等,率因舊制。

    凡賜勳者皆以制敕授之,司勳給告身。

    五代以來初叙勳,即授柱國。

     太宗淳化元年,诏:「自(分)[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曆級而進。

    内殿崇班初授則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并初授武騎尉。

    」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應文武常參官子為父後見任官者賜勳一轉。

    」以立神宗為皇太子也。

     神宗元豐三年九月十七日,诏:「臣僚加恩并依舊勳,已至上柱國即并加食邑、實封。

    給、谏、待制許加寔封。

    省副、知雜許并加勳,勳已至上柱國加食邑。

    」詳見封爵門。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勳依宗室法,并自武騎尉始。

    」舊法升朝官加勳,内殿崇班、内常侍賜勳,并自騎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與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稱,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萬世不刊之成法。

    至于文臣雖選人亦以七階換見任官,亦正其名矣。

    若夫勳官之賜,自武騎尉至上護軍皆武臣之名,悉以為恩數加之,有司沿襲舊制,而未之改,則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詳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際尚竊疑之。

    且有是名者必責之以自寔也,今官為文品,而勳帶武名,借如使相或賜戶之官,而勳帶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