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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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三年為任。
今相度,自今後欲将諸路監司保奏到小使臣校尉應以陳乞任滿賞,如本司檢坐到一司一路指揮以三年為任,于本部賞格雖不曾該載三年為任去處,并依長甯軍指使已行體例,于賞格上降二等推賞。
」從之。
五年九月九日,诏:「浙東、福建路安撫司所起一番海船緣在岸防把日月不多,與依格減半推賞。
」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狀:「司勳見管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四人,正貼司六人,私名三人。
今欲于書令史減罷一人,正額守當官減一人,正貼司減二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滁州州縣官到任、任滿依次邊舒州州縣官推賞。
」先是,權通判滁州範昂陳請,故有是诏。
四月十八日,诏:「川廣合得到任、任滿賞,仰吏部照應格法先次放行。
抄錄到一州一路專法指揮,令所修立成法。
其未到并未圓去處,疾速取會。
」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張津言:「州 縣之吏合該賞典,司勳格目不一。
比年旁緣法制,僥冒生奸。
臣先以五事言之:州縣場務課息增羨内合起發上供,并無行在交納朱鈔,而推增剩賞。
州軍禁卒系兵官同管,而乃巧作名目,分管人數無逃亡而推全賞。
巡轄遞鋪使臣任内催過常遞,不具逐一件數經過時日,而推無稽違賞。
縣邑興修水利,并無功料實迹,而推水利賞。
近裡州軍非沿邊去處,而推控扼賞。
欲望特降處分。
日後州軍、監司更有保明泛濫經由所屬已行,許司勳開具取旨,庶幾弊源可塞,實非小補。
」從之。
十月七日,權吏部尚書張津劄子:「契勘侍郎左選參附令,漳州龍岩縣令三年替循一資,占射差一次。
緣日前并系選人任上件差遣,任滿許行推賞,〔與〕京官任滿事體一同,緣未有許推賞明文,乞依此施行。
」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一日,诏:「今後諸路州軍推勘強盜,須管将正賊根治,即不得徇情将平人勘鞫揍數結案,仰保奏官司将元案再行審實,如見得的無僞冒,方得申奏。
仍将合改官人随奏舉改官人班次引見,方許依條格改轉。
或當職官吏依前違戾,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其保奏官審實滅裂,妄行申奏,依事詐不以實論。
」 【宋續會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者修城壁,建(塞)[寨]屋,築堤堰,造軍器,類皆今日奏功,明日第賞。
行之未幾,前功 俱廢。
蓋由貪一時之功,不為經久之計,冒受賞典,恬不知恥。
乞自今姑令置籍,候經三年委實堅固,方許推賞。
」诏除繕治器械外,餘依所奏。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二廣奏到州縣官授訖任滿推賞,緣阙名與賞格類多不同,本部無所勘驗賞格,并未推行。
乞下敕令所早立成法,有阙名、賞格不同去處,看詳改正,庶幾法令歸一,有以遵守,使應被賞者早沾恩典。
」從之。
阙名與賞格不同,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準備差使,《淳熙總類賞格》則雲融州文村寨之類。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臣昨任司勳郎官,将崇甯以來應系賞典格法取會類寫成冊,編至幹道六年二月。
自臣改除以後,不曾編類。
所有法冊見在司勳,乞下司勳,令取會自幹道六年二月以後推賞指揮,接續編類檢照。
」從之。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自今小使臣校尉應差重難短使,偶無籍定人,卻差常程短使人前去。
二廣、荊湖、淮南、福建路為重難短使,如回日無绾系,與比附四川已得指揮,以地裡遠近等第推賞。
」從之。
二十一日,左司谏蕭燧言:「捕盜官應格改官,将以勸功。
而奸生詐起,往往湊足人數,遷就獄情,求合法意。
乞诏敕令所改修成法,止與循資,其能擒捕劇賊自立奇功者,取特旨改官。
」從之。
建甯府建陽縣尉陳伯和将百姓應幹三十九人第十一名誣伏強盜,結正解府審問得實,伯和特降一資放罷。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書韓元吉言:「捕盜之賞非特選人改官一事,自餘條目尚有數四。
若今來止将選人改官減作循資,則輕重不均。
若并數降削減,則捕盜之賞驟廢。
今乞正官在假而暫權者,所獲盜賞止與循資。
其捕劇賊及人數多者,聽奏裁。
仍令本州島及提刑司指定保明,其不實者守倅、監司一例坐罪。
」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乞将選人合得循資、酬賞存留後任收使者減半,其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吏部尚書蔡洸言:「乞自今選人酬賞不許于改官後收使。
」從之。
至是臣僚言:「選人勞績,遂成幹沒,乞别立法。
」事下吏部看詳,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戶部行下外路官司自今保明到任滿酬賞并遵依新降專法供申,不得引例。
」從中書門下省請也。
二十六日,吏部言:「諸處保明小使臣校尉酬賞,今新修酬賞格法内有減損去處,系是今年正月頒行,其間卻有到、罷在今降指揮前者,乞依舊法推賞。
若在今來頒降條格之後,并從新格。
」從之。
三月十九日,诏:「自今承直郎以下捕盜合得轉一官,與改次等合入官,每歲以八員為額。
若合得減三年磨勘,與循一資。
餘一年磨勘,候改官畢日收使。
其幹道賞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盜改官條令敕令所删修。
」先是,宰執呈進重修縣尉捕盜賞格。
上曰:「朕未嘗輕易改法,緣縣尉捕盜賞 前後臣僚論其太濫,不得不少嚴之,務要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
」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二廣監司及諸郡守倅、州縣鎮寨等官到任、任滿依舊格推賞。
」先是,廣西路安撫使詹儀之并臣僚申請乞依舊格複二廣賞典,奉旨令吏部看詳聞奏。
至是本部勘會:「諸州所得到任、任滿酬賞,近緣令所删修淳熙一州一路到罷賞格,并各比之舊賞例行減損。
今取到進奏院狀,稱二廣州郡内有瘴疠、沿邊沿海或水土惡弱及外接蠻猺去處,即與其餘裁減諸路州軍賞典不同。
昨來令所将二廣諸郡酬賞一删修镌削,是緻間有連年無官願就,久阙正官,實為利害。
尚書、侍郎、左、右選今同共看詳,欲照應詹儀之及臣僚奏請,将二廣監司及諸郡守倅、州縣鎮寨等官如到罷在今降指揮之前,自合遵從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條格推賞。
若到罷在今降指揮之後,其到任、任滿與悉依舊格推賞施行。
」故有是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勳減書令史一人,貼司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應夔路沿邊差遣今後特依舊格推賞,其到罷人依十二年九月四日二廣已降指揮施行。
」以權發遣夔州楊輔援二廣例建請,故有是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未有舉主,見礙推賞。
如交納别無少 欠,可與放行一次。
」 紹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捕盜之賞最為優異,果有勞,固無可議。
然外路諸州未必詳審,其間巧于營圖,委曲裝飾,容亦未免。
乞申嚴行下,精加究核,結罪保明,無或鹵莽。
如有違戾,或因事彰露,重寘于憲,庶幾不緻虛授。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緻有年及六十以上,或舉主未曾到部,但所押錢物别無少欠見礙推賞之人,可特與放行一次。
」 慶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長貳看詳到:「吏部侍郎張抑言,守臣保奏到知縣、縣令,災傷最重處,各減三年磨勘,内二年磨勘比類合占射差遣一次。
緣本部格法恩賞、循資并合移注,以降指揮日為名次,又諸應得循資以上酬賞人不許留後任使。
今選人動待遠次,豈肯以三年磨勘比類循資賞罷見任、反待遠阙之理。
乞應似此比類一等酬賞,如在任人許任滿收使,或先循資,行下取問本官願與不願移注罷任,将來到部,更不破考。
今看詳恩賞循資自有條法合行遵守外,若特旨恩賞,如今來赈濟推恩之類,内有因循資合該移注之人,欲從本官陳請,許就任循資,将來更不破考。
仍先行下會問,如願移注者仍聽,庶幾朝廷特恩不緻與常格酬賞一律施行。
」從之。
開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質言:「檢準令,諸任滿酬賞而本任犯贓及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職曠阙者不在酬賞 之限。
即犯私罪稍重,降賞格一等,此酬賞本法也。
今司勳審覆,有隐落過名、巧為飾說而理賞者,其已經按劾或論奏,雖不曾推勘體究,固與善罷不同。
有選人任左藏庫監官,不就任滿而引二年為界先受賞者,其本任既未滿替,安保後無遺阙有縣尉巡捉私茶鹽礬,鹽虧而以茶無透漏循轉者,其鹽即是本職曠阙,豈有更推茶賞巧于營求,唯務相蒙。
乞今後任内應得酬賞,并候任滿,關會所屬官司次第保明,無諸般違礙,方許審驗放行。
其本任犯贓、私罪但曾經按論奏,或公罪降官,或本職内有一事曠阙,并不許推賞。
惟私罪稍重,則降等。
」吏部令所看詳:「今後任内應得酬賞,并候任滿,關會所屬官司次第保明,無諸般違礙,方許審驗放行。
」從之。
寄案《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職官志》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
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曰柱國,曰上護軍,曰護軍,曰上輕車都尉,曰輕車都尉,曰上騎都尉,曰騎都尉,曰骁騎尉,曰飛騎尉,曰雲騎尉,曰武騎尉。
《宋史職官志》:上柱國,正二品;柱國,從二品;上護軍,正三品;護軍,從三品;上輕車都尉,正四品;輕車都尉,從四品;上騎都尉,正五品;騎都尉,從五品;骁騎尉,正六品;飛騎尉,從六品;雲騎尉,正七品;武騎尉,從七品天頭原批:「夾注不寫。
」。
自從七品推而上之至于正二品,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皆設于此,以逆其至焉。
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審其狀,以格覆之。
非格所載,則參酌重輕拟定,以上尚書省。
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驗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設吏十有九。
哲宗《職官志》同天頭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職官志》同。
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
夾注寫首頁第七行。
」又天頭原批:「六字(校點者按:即「哲宗職官志同」)接上直寫。
」。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此條内容不全。
其全文已載本卷第一頁。
紹聖二年天頭原批:「此條原粘在本卷第二頁之前。
」,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定無法式酬賞。
元佑三年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
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
願依元豐官制。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勳官 勳官 【宋會要】 勳官:上柱國,正二品;柱國,從二品;上護軍,正三品;護軍,從三品;上輕車都尉,正四品;輕車都尉,從四品;上騎都尉,正五品;騎都尉,從五品;上骁騎尉,正六品;上飛騎尉,從六品;上雲騎尉,正七品;上武騎尉,從七品。
上凡十二等,率因舊制。
凡賜勳者皆以制敕授之,司勳給告身。
五代以來初叙勳,即授柱國。
太宗淳化元年,诏:「自(分)[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曆級而進。
内殿崇班初授則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并初授武騎尉。
」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應文武常參官子為父後見任官者賜勳一轉。
」以立神宗為皇太子也。
神宗元豐三年九月十七日,诏:「臣僚加恩并依舊勳,已至上柱國即并加食邑、實封。
給、谏、待制許加寔封。
省副、知雜許并加勳,勳已至上柱國加食邑。
」詳見封爵門。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勳依宗室法,并自武騎尉始。
」舊法升朝官加勳,内殿崇班、内常侍賜勳,并自騎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與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稱,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萬世不刊之成法。
至于文臣雖選人亦以七階換見任官,亦正其名矣。
若夫勳官之賜,自武騎尉至上護軍皆武臣之名,悉以為恩數加之,有司沿襲舊制,而未之改,則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詳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際尚竊疑之。
且有是名者必責之以自寔也,今官為文品,而勳帶武名,借如使相或賜戶之官,而勳帶輕車、
今相度,自今後欲将諸路監司保奏到小使臣校尉應以陳乞任滿賞,如本司檢坐到一司一路指揮以三年為任,于本部賞格雖不曾該載三年為任去處,并依長甯軍指使已行體例,于賞格上降二等推賞。
」從之。
五年九月九日,诏:「浙東、福建路安撫司所起一番海船緣在岸防把日月不多,與依格減半推賞。
」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狀:「司勳見管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六人,守當官四人,正貼司六人,私名三人。
今欲于書令史減罷一人,正額守當官減一人,正貼司減二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八年正月十四日,诏:「滁州州縣官到任、任滿依次邊舒州州縣官推賞。
」先是,權通判滁州範昂陳請,故有是诏。
四月十八日,诏:「川廣合得到任、任滿賞,仰吏部照應格法先次放行。
抄錄到一州一路專法指揮,令所修立成法。
其未到并未圓去處,疾速取會。
」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張津言:「州 縣之吏合該賞典,司勳格目不一。
比年旁緣法制,僥冒生奸。
臣先以五事言之:州縣場務課息增羨内合起發上供,并無行在交納朱鈔,而推增剩賞。
州軍禁卒系兵官同管,而乃巧作名目,分管人數無逃亡而推全賞。
巡轄遞鋪使臣任内催過常遞,不具逐一件數經過時日,而推無稽違賞。
縣邑興修水利,并無功料實迹,而推水利賞。
近裡州軍非沿邊去處,而推控扼賞。
欲望特降處分。
日後州軍、監司更有保明泛濫經由所屬已行,許司勳開具取旨,庶幾弊源可塞,實非小補。
」從之。
十月七日,權吏部尚書張津劄子:「契勘侍郎左選參附令,漳州龍岩縣令三年替循一資,占射差一次。
緣日前并系選人任上件差遣,任滿許行推賞,〔與〕京官任滿事體一同,緣未有許推賞明文,乞依此施行。
」從之。
九年閏正月十一日,诏:「今後諸路州軍推勘強盜,須管将正賊根治,即不得徇情将平人勘鞫揍數結案,仰保奏官司将元案再行審實,如見得的無僞冒,方得申奏。
仍将合改官人随奏舉改官人班次引見,方許依條格改轉。
或當職官吏依前違戾,監司按劾,重作施行。
其保奏官審實滅裂,妄行申奏,依事詐不以實論。
」 【宋續會要】 淳熙四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近者修城壁,建(塞)[寨]屋,築堤堰,造軍器,類皆今日奏功,明日第賞。
行之未幾,前功 俱廢。
蓋由貪一時之功,不為經久之計,冒受賞典,恬不知恥。
乞自今姑令置籍,候經三年委實堅固,方許推賞。
」诏除繕治器械外,餘依所奏。
六月五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二廣奏到州縣官授訖任滿推賞,緣阙名與賞格類多不同,本部無所勘驗賞格,并未推行。
乞下敕令所早立成法,有阙名、賞格不同去處,看詳改正,庶幾法令歸一,有以遵守,使應被賞者早沾恩典。
」從之。
阙名與賞格不同,如吏部注官阙名有融州文村堡準備差使,《淳熙總類賞格》則雲融州文村寨之類。
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臣昨任司勳郎官,将崇甯以來應系賞典格法取會類寫成冊,編至幹道六年二月。
自臣改除以後,不曾編類。
所有法冊見在司勳,乞下司勳,令取會自幹道六年二月以後推賞指揮,接續編類檢照。
」從之。
七月十八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自今小使臣校尉應差重難短使,偶無籍定人,卻差常程短使人前去。
二廣、荊湖、淮南、福建路為重難短使,如回日無绾系,與比附四川已得指揮,以地裡遠近等第推賞。
」從之。
二十一日,左司谏蕭燧言:「捕盜官應格改官,将以勸功。
而奸生詐起,往往湊足人數,遷就獄情,求合法意。
乞诏敕令所改修成法,止與循資,其能擒捕劇賊自立奇功者,取特旨改官。
」從之。
建甯府建陽縣尉陳伯和将百姓應幹三十九人第十一名誣伏強盜,結正解府審問得實,伯和特降一資放罷。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吏部尚書韓元吉言:「捕盜之賞非特選人改官一事,自餘條目尚有數四。
若今來止将選人改官減作循資,則輕重不均。
若并數降削減,則捕盜之賞驟廢。
今乞正官在假而暫權者,所獲盜賞止與循資。
其捕劇賊及人數多者,聽奏裁。
仍令本州島及提刑司指定保明,其不實者守倅、監司一例坐罪。
」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乞将選人合得循資、酬賞存留後任收使者減半,其淳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更不施行。
」先是,吏部尚書蔡洸言:「乞自今選人酬賞不許于改官後收使。
」從之。
至是臣僚言:「選人勞績,遂成幹沒,乞别立法。
」事下吏部看詳,故有是命。
七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戶部行下外路官司自今保明到任滿酬賞并遵依新降專法供申,不得引例。
」從中書門下省請也。
二十六日,吏部言:「諸處保明小使臣校尉酬賞,今新修酬賞格法内有減損去處,系是今年正月頒行,其間卻有到、罷在今降指揮前者,乞依舊法推賞。
若在今來頒降條格之後,并從新格。
」從之。
三月十九日,诏:「自今承直郎以下捕盜合得轉一官,與改次等合入官,每歲以八員為額。
若合得減三年磨勘,與循一資。
餘一年磨勘,候改官畢日收使。
其幹道賞令内承直郎以下捕盜改官條令敕令所删修。
」先是,宰執呈進重修縣尉捕盜賞格。
上曰:「朕未嘗輕易改法,緣縣尉捕盜賞 前後臣僚論其太濫,不得不少嚴之,務要适中,可令敕令所依此删修。
」故有是诏。
十二年九月四日,诏:「二廣監司及諸郡守倅、州縣鎮寨等官到任、任滿依舊格推賞。
」先是,廣西路安撫使詹儀之并臣僚申請乞依舊格複二廣賞典,奉旨令吏部看詳聞奏。
至是本部勘會:「諸州所得到任、任滿酬賞,近緣令所删修淳熙一州一路到罷賞格,并各比之舊賞例行減損。
今取到進奏院狀,稱二廣州郡内有瘴疠、沿邊沿海或水土惡弱及外接蠻猺去處,即與其餘裁減諸路州軍賞典不同。
昨來令所将二廣諸郡酬賞一删修镌削,是緻間有連年無官願就,久阙正官,實為利害。
尚書、侍郎、左、右選今同共看詳,欲照應詹儀之及臣僚奏請,将二廣監司及諸郡守倅、州縣鎮寨等官如到罷在今降指揮之前,自合遵從淳熙一州一路酬賞條格推賞。
若到罷在今降指揮之後,其到任、任滿與悉依舊格推賞施行。
」故有是命。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勳減書令史一人,貼司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诏:「應夔路沿邊差遣今後特依舊格推賞,其到罷人依十二年九月四日二廣已降指揮施行。
」以權發遣夔州楊輔援二廣例建請,故有是命。
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未有舉主,見礙推賞。
如交納别無少 欠,可與放行一次。
」 紹熙二年十月二日,臣僚言:「捕盜之賞最為優異,果有勞,固無可議。
然外路諸州未必詳審,其間巧于營圖,委曲裝飾,容亦未免。
乞申嚴行下,精加究核,結罪保明,無或鹵莽。
如有違戾,或因事彰露,重寘于憲,庶幾不緻虛授。
」從之。
紹熙五年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緻有年及六十以上,或舉主未曾到部,但所押錢物别無少欠見礙推賞之人,可特與放行一次。
」 慶元二年七月十二日,六部長貳看詳到:「吏部侍郎張抑言,守臣保奏到知縣、縣令,災傷最重處,各減三年磨勘,内二年磨勘比類合占射差遣一次。
緣本部格法恩賞、循資并合移注,以降指揮日為名次,又諸應得循資以上酬賞人不許留後任使。
今選人動待遠次,豈肯以三年磨勘比類循資賞罷見任、反待遠阙之理。
乞應似此比類一等酬賞,如在任人許任滿收使,或先循資,行下取問本官願與不願移注罷任,将來到部,更不破考。
今看詳恩賞循資自有條法合行遵守外,若特旨恩賞,如今來赈濟推恩之類,内有因循資合該移注之人,欲從本官陳請,許就任循資,将來更不破考。
仍先行下會問,如願移注者仍聽,庶幾朝廷特恩不緻與常格酬賞一律施行。
」從之。
開禧二年七月三十日,右正言朱質言:「檢準令,諸任滿酬賞而本任犯贓及私罪重,若公罪降官或本職曠阙者不在酬賞 之限。
即犯私罪稍重,降賞格一等,此酬賞本法也。
今司勳審覆,有隐落過名、巧為飾說而理賞者,其已經按劾或論奏,雖不曾推勘體究,固與善罷不同。
有選人任左藏庫監官,不就任滿而引二年為界先受賞者,其本任既未滿替,安保後無遺阙有縣尉巡捉私茶鹽礬,鹽虧而以茶無透漏循轉者,其鹽即是本職曠阙,豈有更推茶賞巧于營求,唯務相蒙。
乞今後任内應得酬賞,并候任滿,關會所屬官司次第保明,無諸般違礙,方許審驗放行。
其本任犯贓、私罪但曾經按論奏,或公罪降官,或本職内有一事曠阙,并不許推賞。
惟私罪稍重,則降等。
」吏部令所看詳:「今後任内應得酬賞,并候任滿,關會所屬官司次第保明,無諸般違礙,方許審驗放行。
」從之。
寄案《大典》卷三千二百八十八引 《神宗正史職官志》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
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曰柱國,曰上護軍,曰護軍,曰上輕車都尉,曰輕車都尉,曰上騎都尉,曰騎都尉,曰骁騎尉,曰飛騎尉,曰雲騎尉,曰武騎尉。
《宋史職官志》:上柱國,正二品;柱國,從二品;上護軍,正三品;護軍,從三品;上輕車都尉,正四品;輕車都尉,從四品;上騎都尉,正五品;騎都尉,從五品;骁騎尉,正六品;飛騎尉,從六品;雲騎尉,正七品;武騎尉,從七品天頭原批:「夾注不寫。
」。
自從七品推而上之至于正二品,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皆設于此,以逆其至焉。
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審其狀,以格覆之。
非格所載,則參酌重輕拟定,以上尚書省。
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驗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設吏十有九。
哲宗《職官志》同天頭原批:「自寄以下至《哲宗職官志》同。
接私名五人下,空一格。
夾注寫首頁第七行。
」又天頭原批:「六字(校點者按:即「哲宗職官志同」)接上直寫。
」。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此條内容不全。
其全文已載本卷第一頁。
紹聖二年天頭原批:「此條原粘在本卷第二頁之前。
」,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定無法式酬賞。
元佑三年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
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
願依元豐官制。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勳官 勳官 【宋會要】 勳官:上柱國,正二品;柱國,從二品;上護軍,正三品;護軍,從三品;上輕車都尉,正四品;輕車都尉,從四品;上騎都尉,正五品;騎都尉,從五品;上骁騎尉,正六品;上飛騎尉,從六品;上雲騎尉,正七品;上武騎尉,從七品。
上凡十二等,率因舊制。
凡賜勳者皆以制敕授之,司勳給告身。
五代以來初叙勳,即授柱國。
太宗淳化元年,诏:「自(分)[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曆級而進。
内殿崇班初授則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并初授武騎尉。
」 英宗治平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應文武常參官子為父後見任官者賜勳一轉。
」以立神宗為皇太子也。
神宗元豐三年九月十七日,诏:「臣僚加恩并依舊勳,已至上柱國即并加食邑、實封。
給、谏、待制許加寔封。
省副、知雜許并加勳,勳已至上柱國加食邑。
」詳見封爵門。
六年十二月一日,诏:「升朝官加勳依宗室法,并自武騎尉始。
」舊法升朝官加勳,内殿崇班、内常侍賜勳,并自騎都尉始也。
朝廷以郎與大夫之名易武士之官稱,究其立意命名,皆有深旨,寔萬世不刊之成法。
至于文臣雖選人亦以七階換見任官,亦正其名矣。
若夫勳官之賜,自武騎尉至上護軍皆武臣之名,悉以為恩數加之,有司沿襲舊制,而未之改,則徽宗政和三年二月八日,降授儒林郎、充詳定一司敕令所删定官李嘉奏:「伏 于名寔之際尚竊疑之。
且有是名者必責之以自寔也,今官為文品,而勳帶武名,借如使相或賜戶之官,而勳帶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