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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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軍之類,豈其所宜哉名不正則言不順,有在于此,欲乞文臣賜勳如易武士之官稱,别命之名,使文武不相混淆,庶幾上副循名責寔之政。

    」诏文勳官并罷,令尚書省措置。

     高宗紹興三年二月八日,詳定一司敕令所言:「見修司勳一司法令,其間該載逐等勳賜。

    今既見遵依政和三年三月三十日指揮,應文武臣勳并罷,欲行删去。

    緣又見依當年九月九日指揮,蕃官、蕃兵勳并依舊。

    其條内勳賜即難以删去,欲乞存留。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考功部 考功部 【宋會要】 考功掌幕職州縣流外官年終考帳,次年三月奏較給牒據。

    仍申關铨曹,以定減、殿選數及掌覆太常拟谥、都省集議之事天頭原批:「集議之事以上大字居中。

    」。

     《兩朝國史志》:考功判司事一人,以帶職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

    凡考課之法,分隸他司,或以他司專領,本司但掌覆太常拟谥及幕(府)[職]州縣官流外較考之事。

    令史五人。

    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郎中一人,掌考課之法及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等事。

    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校定,曰知雜,曰開拆。

    吏額:主事二人,書令史十人,守當官一十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

     《神宗正史職官志》考功郎中、員外郎,參掌考課及名谥、碑碣之事,随文武選分治。

    凡命官,皆所隸選選:《宋史》卷一六三《職官志》三作「遷」。

    ,以其職事具注于曆,給之統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

    應升遷選授者,驗曆按法而叙進之。

    有負殿,則正(具)[其]罪罰。

    凡考監司以七事,一曰勸農桑,治荒廢;二曰招荒亡,增戶口;三曰興利除害;四曰劾有罪,平獄訟;五曰失案察;六曰屏盜賊;七曰舉廉能。

    考守令以善最,德義有聞,清慎明着,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

    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赈恤困窮,不緻流移,為撫養之最通算分定三等;五事為上,三事為中,餘為下。

    而擇其能否功過,著者别為優劣,以诏黜陟焉原稿旁批:「『屏盜賊』,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平盜賊』。

    又『考守令』以下至『以诏黜陟焉』,一百有八字,據《大典》卷一百九十四校補。

    」。

    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若死而應谥,則覆太常所定行狀,考驗名實,報尚書集〔議〕以聞。

    舊置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

    至熙甯中及官制行,悉罷。

    分案十有七,設吏六十有八。

    《哲宗職官志》同。

     神宗元豐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尚書吏部言:「待制以上舊法六年遷官,今準新制三年一遷。

    其已滿三年磨勘外有剩年月, 乞許通理磨勘。

    」從之。

     哲宗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于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劣等應罰而已沖改者,仍從沖降法。

    縣令以下,本部專行。

    」 四年五月八日,吏部言:「應在任官差出,除應副軍期、推鞠錄問、驗戶并考試、部夫、權繁難及課利三萬缗以上場務、便籴、和籴、定奪公事外,餘事差出,每考通計過百日者,所餘月日并不理為考任。

    即自陳有礙而不為改者,杖一百,其月日與收理。

    」從之。

     六年六月十二日,樞密院言:「元豐七年中書省(條)[牒],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臣依此。

    元佑元年指揮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

    」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并三十個月為任。

    」 元符元年三月八日,吏部言:「四選通用在任成資,不因罪犯、替移,許理為任條制。

    欲(入)[人]曾被對移、破考,雖還本任,通及二年者不在此限。

    又差使、借差,雖未及二年,聽通理。

    若因事對移及沖〔改〕差替之類者,不在磨勘之限。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吏部言:「官員系朝廷差出,除在任人自理在任月日,其非在任人緣軍期、邊事、刑獄及往水土惡弱處,聽理為任。

    若朝廷差委勾當餘事,如無稽遲,許以二日折一日,理為考任。

    及三年以上者,申尚書省、樞密院審察。

    事體重者取旨,或與理為一任。

    」從之。

     二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守令課績在優上等,即關禦史台嚴加考察。

    如有不實,重行黜責。

    」從吏部請也。

     閏九月八 日,吏部言:「差任未滿而朝廷升移者,許通理。

    前任滿日,雖在職,聽關升。

    」從之。

     徽宗宣和元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臣竊見吏部牒,宣教郎、行國子小學錄範緻厚乞用選人時該磨勘後住滞月日,出給公據,已奉聖旨依所乞給還。

    臣竊詳吏部元勘當條制,系承務郎以上并大小使臣磨勘時官司住滞月日,隔礙磨勘,依條許行給還,即未有任選人日住滞、改官、隔過月日許給還之文。

    伏望特賜詳酌施行。

    」诏改正。

     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赦:「應命官犯罪合該原免,如結斷未了,合朝見人,特許先次朝見。

    内合磨勘、改官、關升、差注者,并與放行。

    」 二十二日,赦:「應今日以前不得差出之官之官:原衍一「之」字,已删。

    ,因官司違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陳,緻破考及不許通理考任者,并特許理為資任。

    」 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赦:「應承直郎以下因事合殿實年月日,并與放免。

    」 四年十一月十三日,神武左軍都統制韓世忠言:「見帶大小使臣并系軍興以來諸處踏逐抽差到見任寄居、待(關)[阙]并因功換官之人,不能參部注授差遣,乞與理為資任。

    」從之。

     紹興元年九月十九日十九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十八日』。

    」,赦:「命官緣燒劫州軍罷任,因批書不圓,合候到部降名者,仰本部長貳審量詣實,特與免降。

    」 二年五月八日,權考功員外郎樓照言:「欲乞今後選人升改,所用舉官内有未了過犯,若系已申朝廷降到指揮,許作舉官收使之人,依已 降指揮收使升改。

    後有違礙,卻行改正,庶免申禀重疊,升改留滞。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吏部侍郎席(蓋)[益]言天頭原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席益。

    」:「考功昨因遺火,文籍燒毀,内有陳乞磨勘、關升等案牍,許經所在别行陳乞。

    其昨來繳到真本告、劄子、印紙、公據等,在部被火不存者,欲許元陳乞人結罪,具元投下文字、名件及曆任家狀、功過、請假、事故等赴部審驗詣實,關送逐選給據。

    仍立限半月赴部陳乞,限滿更不受理。

    」從之。

    其繳到真本文字,如本部有幹照,參驗詣實,即具事理保明申尚書省,聽候指揮,方得給據。

     三年正月二十一日,吏部勘會:「官員定谥、賜谥,出給谥告、命詞,别無立定專法,乞下有司參酌重輕,立為定制。

    」至是中書舍人陳與義等言:「舊來百官谥不命詞,至政和、宣和以後有不經太常、考功議定,百官集議,而特賜谥者,始命詞。

    近來乃一命詞,欲乞改正。

    」诏今後特恩賜谥命詞給告外,餘給施行。

     四月十五日,吏部言:「左朝請大夫、直秘閣虞沆系通判資序,有舉主三人,于靖康元年十月關升,實及三任六考,無過犯,見有批書、印紙照驗,緣無當時案牍參照,乞比附去失告,召官委保詣實施行。

    」從之。

     六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監司、知通見在任官,昨降指揮不得申陳通理,止是欲革數易之弊。

    今來卻有丁憂及朝廷改差已罷任之人,若不與通理曆過月日,遂與罪犯之人一等。

    欲将前任不因罪犯罷 任人,許通計前任考任施行,其見任官自合遵依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一月三日,吏部言:「承務郎以上到部,遇有收使舉主之人,自來系用奏狀到部,方許理為分數。

    如去失奏狀,許令舉官再發奏狀。

    所用奏檢系為考功升改,即本選未曾申明差注許用奏檢理為分數指揮。

    一、侍郎左選。

    考功建炎三年六月十九日申請,去失奏檢,許舉官再發奏狀,〔奏〕檢仍用印。

    紹興元年四月四日敕:舉狀不到吏部,聽用奏檢,自紹興元年四月一日已後用真奏狀。

    紹興元年六月二十二日敕:京朝官、大小使臣收使舉主,亦依紹興元年四月四日已得指揮。

    (二)[一]、尚書右選。

    勘會昨紹興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指揮,見行遵依外,緣大使臣到部,其舉主自來系用照牒收使,若系去失,出給朝廷付身或本部公據許行收使外,如系去失,未曾出給,依已降指揮,不合收使。

    一、侍郎右選。

    紹興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揮已前,權許用奏檢照會差注。

    上件指揮日後奏狀到部,依條合該收使,用為舉主差注。

    若舉狀不到之人,不許收使。

    」诏:「紹興三年十月十三日指揮已後,雖奏狀不到,如有用印奏檢,亦許收使。

    仍自來年正月一日,依已降指揮止用奏狀。

    如去失,許依諸選法再奏。

    」 十二月三十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劉棆昨于建炎二年七月扈駕維(楊)[揚],得旨轉一官,内承直郎與改官。

    棆系承直郎,無出身,于當年三月成六考,依 格合改通直郎。

    緣吏部不照考第月日,止改宣教郎,乞與貼轉。

    」從之。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諸路幹當短使人若無前任大添支人,許将合入常程短使人差撥,仍立為賞格。

    應系差川陝,即依吏部再差綱運重格,廣南、荊湖路即依短使稍重格,淮南沿邊州郡即依短使稍輕格酬獎,候事平日依舊。

    」先是,小使臣校尉前任請大添支者合差綱運。

    以綱運稀少,并籍定名次差諸路幹當短使。

    侍郎鄭滋以大添支人少為言,故有是诏。

     九月十五日,赦:「應不得差出之官因官司違法差出,本官失于限内申陳,緻破考及不許通理考任者,并聽理。

    」 五年閏二月十六日,吏部言:「右迪功郎、洪州新建縣丞王真乞将江南西路安撫司差權并筠州奏辟差充筠州高安縣尉月日,不曾被受朝廷付身,理為考第。

    」诏依元降指揮許理為任,今後更有似此之人依此。

     十一月四日,中書門下省言:「史館昨該進書人已降指揮轉官資,減半年〔磨勘〕。

    其未有名目并副尉、下班祗應緣磨勘年限不同,未有該載。

    」诏:「未有名目人并候出職,或有官日收使。

    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

    」 十二月一日,樞密院言:「諸軍已有指揮許理為資任去處,其統領、将佐、使臣、部隊等若系朝廷差到有付身之人,自合理為資任外,其餘使臣非朝廷差到無付身之人,與二日折一日理為考任。

    」從之。

    十二月六日指揮:「若二年成任,合 作四年,所有磨勘并初該磨勘合要住程年限,更不比折。

    」 九年五月五日,吏部言:「勘會選人陳乞升改收使舉主,依條會問所屬有無責降事故等因依,照條收使。

    若有降差遣之人,依見降職位理為舉主。

    其間有舉主元任常調官,薦舉後除侍從官,因言章落職與宮祠,該赦叙複待制,又自陳宮觀。

    今欲将見任待制以上職任後自陳宮祠人,與作常調舉主收使。

    」從之。

     六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選人陳乞任修職郎,經嶽廟差遣一任回,依條關升令錄。

    竊詳嶽廟差遣止系朝廷優恤西北流寓、江南無産業及久勞于事任之人。

    今來選人才方出官,及因賞循入修職郎,便授嶽廟差遣,一任回許理為考任,關升令錄,顯屬太優。

    今措置,乞将任修職郎嶽廟差遣一任回,及迪功郎用嶽廟兩任四考、兩任五考關升令錄之人,除曾曆州縣官及應任諸司職任差遣,任及二考成資以上之人與關升令錄外,其餘盡用嶽廟差遣理任者,更不許用上條關升。

    」诏:「迪功、修職郎用嶽廟考任關升令錄之人,内須實曆州縣及諸司官屬等差遣及二考以上與關升。

    」 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言:「勘會選人陳乞通理,依條前任未滿,不因罪犯、體量、替移、别授差遣,願補前任者聽。

    仍到任半年内申本州島,錄報在京所屬依格資序一色,方許補滿前任,共成考任。

    其間卻有見任帶官别領職任差遣,在任曆過考第,通 曆任用舉主關升,依舊在任,未終滿罷間,後來或因省員廢并及改差,若丁憂罷任之人,再授差遣,到任半年内陳乞通理,依條止合通理補前任,所有中間資序不同月日,依條不得通理作考第收使。

    本部官今看詳,選人升改并系用實曆考第,謂如通理,須是補滿前任,方許通理,卻與破壞考第,慮恐于理未盡。

    今相度欲乞将選人任内因關升許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