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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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在任未終滿罷之人,若緣不因罪犯罷任别授差遣,願補滿前任者,到任限半年内申陳,與除豁資序不同月日外,将今任月日補滿前任資序,共成考任,庶使選人不壞考第,本部有以遵執。
」從之。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幹辦行在諸司審計司閻大鈞言:「近乞依左藏庫官理當實曆。
準考功告示,左藏庫系朝廷專法,四糧審院别無條格,難以施行。
竊見紹興七年七月二十日已降指揮,糧審院官并理作實曆親民,乞檢照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依荊南、荊門、複州、漢陽軍、歸、峽七州軍例,文武官到任與減一年磨勘,任滿更減一年。
選人比類施行。
」從合門宣贊舍人、均州兵馬都監彭筠等請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前任黔州黔江縣事李缶劄子:『竊見四川選人元立法許展就三考、四考者,詳其立法之意,欲使有無出身人并就關升也。
次任再展考,通曆任有出身六考,無出身人七考,方應改官格法,使 其就改官考第。
立法之意,豈不美哉!今來員多阙少,緻選人更不問考第足與不足,逐任例皆展就三考、四考,原其本意,為難得差遣,隻要久占窠阙,使在部人難得阙次,顯屬未均。
欲乞自今後有出身選人今任滿日已及六考、無出身選人今任滿日已及七考者,更不得展考,庶使差注流通,均得就祿。
』送部勘當,申尚書省。
本部欲依展考指揮條法,将合應關升改官合用考第之人許令依自來條限申陳展考外,餘并不許陳乞展考。
」從之。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吏部言:「右承議郎、添差通判建州趙令芹乞用武臣換授前考第比折收使關升,本部即未曾行遣過試換京朝官體例,欲将武臣試換文資,其武臣理過考第依條兩考當一考收使。
」從之。
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今後選人初改官,令吏部依法注知縣、縣丞差遣。
奏補承務郎以上人須要實曆親民知縣、縣丞差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
」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七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臨安府富陽縣主簿章汝楫乞關升。
本人元系無出身右迪功郎上授今任差遣,于紹興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到任間,準賜進士出身,在任成三考,有舉主三員。
所有未賜出身以前曆過月日,乞依詹承家例,作有出身人用三考關升。
緣指揮内今後更有似此之人,逐旋申取朝廷指揮。
」诏依詹承家例施行。
八月五日,吏部狀:「依指揮省并吏額,考功見管主 事二人,令史四人,守當官二十九人,貼司、私名一十八人。
今于權守當官内減罷四人充貼司,權貼司内減六人。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葉颙言:「條具革弊便宜,武臣任川廣有賞州郡或窠阙,元是大臣後差武臣,其賞止系文臣格法;并小使臣有賞窠阙,後差大使臣,吏部往往稱不該載,并作不應推賞,格法不行,因緣請托,巧用别選賞格放行,其弊滋久。
欲自今川廣州軍武臣任文臣有賞知州軍,并大使臣任小使臣有賞差遣「小使臣」上原衍一「并」字,已删。
,并照應文臣并小使臣格法放行。
」從之。
同日,葉颙又言:「官員陳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編〔管〕、羁管、勒停,并責授散官、追官、指定州軍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應有前項罪犯,後雖改正,若無理元斷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許收使。
」從之。
二十三日,诏:「今後以減年磨勘轉官者須将實曆過年數對用,謂如一年實曆用一年減年。
」 九月十五日,權吏部侍郎葉颙言:「廣南西路轉運司申前權知廉州黃齊狀,于紹興三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到任,至隆興二年正月初十日罷任,乞任滿減三年磨勘酬賞。
本部契勘廉州知州舊來系差武臣,緣自今卻差文臣,于左選未有推賞之(人)[文],伏乞朝廷詳酌指揮施行。
」诏依武臣任滿與減三年磨勘以折收使。
二十五日,葉颙又言:「紹興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揮,獲賊并私 茶鹽合推賞之人,隻據得賞任内月日收使。
續承當年八月二十九日都省降批狀,獲賊許收一任内月日循轉。
本部(诏)[照]得兩項指揮内并不該載任内獲賞日前曆過考第、資序之文,又緣續降批狀系是一時指揮,難以沖改元降指揮,接續引用。
今乞将選人任内獲賊并私茶鹽所得酬賞,若司勳勘驗審覆,關到日即從本部照應獲賞月日以前已曆過考第官序,許行收使循轉。
如在獲賞月日以後曆過考第官序「在」下原衍一「獲」字,已删。
,并不許收使。
」從之。
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文武官監當人依法合滿六年,到部關升。
近來陳乞稱已到堂,便理作到部,放行關升,顯屬弊幸。
今後并遵依見行條法,須候親身到部,方許關升。
人吏或有違犯,送所屬根究施行。
」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陳天麟言:「選人系三年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
使臣任内偶因被對移或沖差替、放罷之類,比附選人條法止破犯時一考,庶幾文武臣升改事體均一。
」從之。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陳之茂等言:「伏準禦筆降下集議等事,今議定下項:一、職事官以上系朝廷除人材,不拘親民。
一、今後六院官須要曾經實曆知縣一任,方得除授。
一、今後(教)[授]官應堂除理當親民人,須要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資序。
若在任未滿二考,或尋醫侍養,并不許理為任。
一、見任官除在外場務監當窠阙,并送歸吏部,随見任官四選诏定诏定:疑誤,或當作「議定」。
,依本部 見行格法使阙差注。
一、今後在京監當、主管尚書六部架閣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須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
一、知縣除選人授知縣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為任。
」并從之。
同日,陳之茂等又言:「準禦筆降下堂除理實曆親民知縣等事,今再集議定:今來改官人理知縣資序,兩任内一任實曆知縣,方得關升通判。
後來循襲,卻将堂除差遣理當實曆知縣。
士大夫往往不曆民事,越次關升。
今來欲乞将初改官人所曆兩任内須要實曆知縣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舉辟注授,并與(揍)[湊]理為兩任關升。
宮觀嶽廟非。
奏補承(承)[務]郎以上已關升知縣,及宗室換授理親民人準此。
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诏從之。
詳見尚左門。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二日』。
」,大禮赦:「應命官犯罪案到刑寺,約定公私罪情輕,依今赦原免,不該取旨人,若拟斷未下,有妨朝見,特許先次朝見。
内合磨勘、改官、關升、差注者,除犯贓罪人外,并與放行。
」 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文學參選并京朝官初該磨勘與關升資序之人,各有合用舉主申發文字到部,動經歲月,批會有礙,不免符下,委是留滞。
今欲比附選人關升、改官體例,許據憑申發文字實日照驗施行。
如舉主事故在申發之前,即不許收使;在申發之後者,許理作舉主,庶幾不礙注授升轉。
」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揮省并吏額, 考功見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人,守當官一十五人,私名一十人,正貼司八人。
(令)[今]欲于書令史内減罷二人,守當官内二人,正貼司内五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明州制置司水軍大小使臣自今後依諸軍例理任。
同日,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楊恂乞通理前任成三考,以後别理今任。
诏将令所删定官許依秘書省官條法,一體通理,别理今任。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選人任嶽廟在任不理考少一年以下之人,許令通理為任。
」诏吏部勘當以聞。
既而,本部言:「欲将選人未降幹道九年十月嶽廟不理考指揮以前,應曾經省部陳乞之人,量增兩月,許令通理成任;其不曾陳乞之人,止合通理半年以下成任,并别理為任。
」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
從郎官王信請也。
以信言:「舊大小使臣磨勘付身不曾填寫年甲,續因隆興二年二月指揮,方于告内書寫。
及幹道八年指揮,又将出身以來文字批上紙背。
然而減落歲數之弊,終不可革。
乞下吏部架閣庫,将大小使臣昨來覃恩公案并以前磨勘奏鈔應幹文字可照年甲者,以姓類聚三代、鄉貫、年甲置簿, 委郎官點對印押,庶幾日後有所稽考。
」诏王信同架閣庫官置簿籍定。
六年二月十三日,臣僚言:「昨來吏部侍郎張津陳請武臣除見從軍人及宗室且依自來關升外,其餘人并于曆過考任内須曾曆州縣職事或諸司官屬一任二考,方許關升。
竊詳津所謂緣不曾立定關升名色,是緻陳乞不一。
兼在法正、副使等蔭補引用關升資序多有不同,有司無以遵執,并宗室及見從軍人亦未有定法。
乞令吏部逐一措置指定申尚書省。
」既而本部指定如右:「合該關升名色,在内九項:監左藏東、西、南庫,封樁庫,行在、建康府、鎮江榷貨務都茶場,行在省倉,上、中、下界豐儲倉,贍軍、激賞諸酒庫,草料場,雜賈務,雜賣場。
在外五十二項:制置司沿海統制,安撫司水軍統轄、水軍統領,轉運司酒庫,鑄錢司措置銅場、措置錫場,檢踏官,總領所酒庫、監倉庫,戶部大軍倉措置籴買官,諸路州軍知縣、縣令、縣尉,正副将、準備将領,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水陸巡檢、管界巡檢、同巡檢,巡捉私茶、巡捉私鹽,兵馬都監、駐泊兵馬都監,兵馬監押、駐泊兵馬監押,文州安昌寨駐泊,左、右江鎮寨兵馬盜賊公事、知寨、知城、知城堡寨,主管堡、同主管堡寨官,知關堡、同知關堡軍使,監倉場庫務稅,監院鎮(監)[鹽]井、排岸支鹽官,主管榷場官,文州南路鎮主管,(岩)[宕]昌寨買馬,銀銅場監轄使臣。
内外諸軍一項:正将以上。
本部今措置使臣曆任實及六年,内 須曾曆前項名色四考,方許關升親民。
其武功至武翼郎入官三十年内軍功換授,止理十五年。
正侍至右武郎轉授及(一)[十]年。
武功至武翼大夫、遙郡同入官及二十年内軍(班)[功]換授,止理十年。
已上并曾經關升,聽依條蔭補。
通侍至右武大夫、正任防禦使至刺史同曾經關升,每遇大禮未經關升,兩遇大禮,并聽蔭補。
宗室曆任六考,雖非前項名色,亦許關升,内二考許用宮觀嶽廟及不厘務差遣。
見從軍曾立戰功人關升蔭補,聽依舊法,無戰功人非。
」從之,仍令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九日,考功郎官葉宏言:「昨準指揮令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近來有年及七十以上之人赴部陳乞磨勘,或欲僥幸今冬郊禮奏薦,今欲将年及人于簿内本名用龊印雲『淳熙六年校定到年及』,錄示書鋪,遇有陳乞磨勘關升,并不收接。
及軍班換官付身自來不載年甲,每遇磨勘,随意添減歲數。
乞下軍頭司許從本部徑于諸班直統制司将日前應軍班換官人各具軍分年月、鄉貫、三代、年甲,逐一鈔錄,保名申部。
如遇有換官人,亦乞依此先次具報本部,以憑置籍,編類拘籍。
」上曰:「簿籍分明,則可革僞冒,可從所請。
如是六十九歲以前該磨勘關升等人,已行申發文字到部。
年已七十,并不許收接。
」 二十三日,吏部言:「淳熙令諸選人任不厘務差遣,如未頒降淳熙令之前罷任人,乞與依任嶽廟人分别前後指揮, 作考第收使。
」從之。
七月六日,诏:「路分都監、副都監職任與州都監一同。
又在州都監之上,可聽關升。
其諸路總管、钤轄、州總管、钤轄、提刑、知州軍準此。
」以吏部言:「成忠郎武侁任福建路副都監,陳乞關升。
本部照得關升指揮,即無一路兵馬副都監之文。
乞照考功及格法關升。
」故有是诏。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選人先一任差遣未滿,因避親之類以理去官,第二任授嶽廟或不厘務差遣已滿,别注第三任,曾于限内陳乞通理,若作隔任,妨礙通理,可特許将第三任補滿第一任,理為考第。
」 十二月二十一日,吏部郎中朱佺言:「考功編類大小使臣年甲置籍,誠足革弊。
然各選凡遇參部,每陳乞一事,必須關會,前後重疊,行移繁冗,孤寒滞留。
乞自今大小使臣參部,先送考功整會的實年甲,給據付本人,許令終身照用,庶免重疊會問。
」從之。
七年七
」從之。
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幹辦行在諸司審計司閻大鈞言:「近乞依左藏庫官理當實曆。
準考功告示,左藏庫系朝廷專法,四糧審院别無條格,難以施行。
竊見紹興七年七月二十日已降指揮,糧審院官并理作實曆親民,乞檢照施行。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均州依荊南、荊門、複州、漢陽軍、歸、峽七州軍例,文武官到任與減一年磨勘,任滿更減一年。
選人比類施行。
」從合門宣贊舍人、均州兵馬都監彭筠等請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宣教郎、前任黔州黔江縣事李缶劄子:『竊見四川選人元立法許展就三考、四考者,詳其立法之意,欲使有無出身人并就關升也。
次任再展考,通曆任有出身六考,無出身人七考,方應改官格法,使 其就改官考第。
立法之意,豈不美哉!今來員多阙少,緻選人更不問考第足與不足,逐任例皆展就三考、四考,原其本意,為難得差遣,隻要久占窠阙,使在部人難得阙次,顯屬未均。
欲乞自今後有出身選人今任滿日已及六考、無出身選人今任滿日已及七考者,更不得展考,庶使差注流通,均得就祿。
』送部勘當,申尚書省。
本部欲依展考指揮條法,将合應關升改官合用考第之人許令依自來條限申陳展考外,餘并不許陳乞展考。
」從之。
十四年正月十四日,吏部言:「右承議郎、添差通判建州趙令芹乞用武臣換授前考第比折收使關升,本部即未曾行遣過試換京朝官體例,欲将武臣試換文資,其武臣理過考第依條兩考當一考收使。
」從之。
二十六年七月九日,诏:「今後選人初改官,令吏部依法注知縣、縣丞差遣。
奏補承務郎以上人須要實曆親民知縣、縣丞差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
」 孝宗隆興元年四月七日,吏部言:「左迪功郎、臨安府富陽縣主簿章汝楫乞關升。
本人元系無出身右迪功郎上授今任差遣,于紹興三十年正月二十六日到任間,準賜進士出身,在任成三考,有舉主三員。
所有未賜出身以前曆過月日,乞依詹承家例,作有出身人用三考關升。
緣指揮内今後更有似此之人,逐旋申取朝廷指揮。
」诏依詹承家例施行。
八月五日,吏部狀:「依指揮省并吏額,考功見管主 事二人,令史四人,守當官二十九人,貼司、私名一十八人。
今于權守當官内減罷四人充貼司,權貼司内減六人。
」诏見在人且令依舊,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二年三月二日,吏部侍郎葉颙言:「條具革弊便宜,武臣任川廣有賞州郡或窠阙,元是大臣後差武臣,其賞止系文臣格法;并小使臣有賞窠阙,後差大使臣,吏部往往稱不該載,并作不應推賞,格法不行,因緣請托,巧用别選賞格放行,其弊滋久。
欲自今川廣州軍武臣任文臣有賞知州軍,并大使臣任小使臣有賞差遣「小使臣」上原衍一「并」字,已删。
,并照應文臣并小使臣格法放行。
」從之。
同日,葉颙又言:「官員陳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編〔管〕、羁管、勒停,并責授散官、追官、指定州軍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應有前項罪犯,後雖改正,若無理元斷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許收使。
」從之。
二十三日,诏:「今後以減年磨勘轉官者須将實曆過年數對用,謂如一年實曆用一年減年。
」 九月十五日,權吏部侍郎葉颙言:「廣南西路轉運司申前權知廉州黃齊狀,于紹興三十二年正月初八日到任,至隆興二年正月初十日罷任,乞任滿減三年磨勘酬賞。
本部契勘廉州知州舊來系差武臣,緣自今卻差文臣,于左選未有推賞之(人)[文],伏乞朝廷詳酌指揮施行。
」诏依武臣任滿與減三年磨勘以折收使。
二十五日,葉颙又言:「紹興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揮,獲賊并私 茶鹽合推賞之人,隻據得賞任内月日收使。
續承當年八月二十九日都省降批狀,獲賊許收一任内月日循轉。
本部(诏)[照]得兩項指揮内并不該載任内獲賞日前曆過考第、資序之文,又緣續降批狀系是一時指揮,難以沖改元降指揮,接續引用。
今乞将選人任内獲賊并私茶鹽所得酬賞,若司勳勘驗審覆,關到日即從本部照應獲賞月日以前已曆過考第官序,許行收使循轉。
如在獲賞月日以後曆過考第官序「在」下原衍一「獲」字,已删。
,并不許收使。
」從之。
幹道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文武官監當人依法合滿六年,到部關升。
近來陳乞稱已到堂,便理作到部,放行關升,顯屬弊幸。
今後并遵依見行條法,須候親身到部,方許關升。
人吏或有違犯,送所屬根究施行。
」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吏部侍郎陳天麟言:「選人系三年為任,使臣以二年成任。
使臣任内偶因被對移或沖差替、放罷之類,比附選人條法止破犯時一考,庶幾文武臣升改事體均一。
」從之。
六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陳之茂等言:「伏準禦筆降下集議等事,今議定下項:一、職事官以上系朝廷除人材,不拘親民。
一、今後六院官須要曾經實曆知縣一任,方得除授。
一、今後(教)[授]官應堂除理當親民人,須要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資序。
若在任未滿二考,或尋醫侍養,并不許理為任。
一、見任官除在外場務監當窠阙,并送歸吏部,随見任官四選诏定诏定:疑誤,或當作「議定」。
,依本部 見行格法使阙差注。
一、今後在京監當、主管尚書六部架閣文字等阙,如系京朝官以上任上件差遣,亦須實曆知縣一任,方許關升通判。
一、知縣除選人授知縣外,其京朝官并以二年為任。
」并從之。
同日,陳之茂等又言:「準禦筆降下堂除理實曆親民知縣等事,今再集議定:今來改官人理知縣資序,兩任内一任實曆知縣,方得關升通判。
後來循襲,卻将堂除差遣理當實曆知縣。
士大夫往往不曆民事,越次關升。
今來欲乞将初改官人所曆兩任内須要實曆知縣一任外,一任如系内外堂除及到部或舉辟注授,并與(揍)[湊]理為兩任關升。
宮觀嶽廟非。
奏補承(承)[務]郎以上已關升知縣,及宗室換授理親民人準此。
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诏從之。
詳見尚左門。
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二十日:原稿旁批:「寄案《大典》卷一百九十四作『二日』。
」,大禮赦:「應命官犯罪案到刑寺,約定公私罪情輕,依今赦原免,不該取旨人,若拟斷未下,有妨朝見,特許先次朝見。
内合磨勘、改官、關升、差注者,除犯贓罪人外,并與放行。
」 二十八日,中書門下省言:「四川文學參選并京朝官初該磨勘與關升資序之人,各有合用舉主申發文字到部,動經歲月,批會有礙,不免符下,委是留滞。
今欲比附選人關升、改官體例,許據憑申發文字實日照驗施行。
如舉主事故在申發之前,即不許收使;在申發之後者,許理作舉主,庶幾不礙注授升轉。
」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言:「依指揮省并吏額, 考功見管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一十人,守當官一十五人,私名一十人,正貼司八人。
(令)[今]欲于書令史内減罷二人,守當官内二人,正貼司内五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撥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明州制置司水軍大小使臣自今後依諸軍例理任。
同日,詳定一司令所删定官楊恂乞通理前任成三考,以後别理今任。
诏将令所删定官許依秘書省官條法,一體通理,别理今任。
【宋續會要】 淳熙元年七月二十七日,臣僚言:「乞将選人任嶽廟在任不理考少一年以下之人,許令通理為任。
」诏吏部勘當以聞。
既而,本部言:「欲将選人未降幹道九年十月嶽廟不理考指揮以前,應曾經省部陳乞之人,量增兩月,許令通理成任;其不曾陳乞之人,止合通理半年以下成任,并别理為任。
」從之。
二年十二月十三日,诏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
從郎官王信請也。
以信言:「舊大小使臣磨勘付身不曾填寫年甲,續因隆興二年二月指揮,方于告内書寫。
及幹道八年指揮,又将出身以來文字批上紙背。
然而減落歲數之弊,終不可革。
乞下吏部架閣庫,将大小使臣昨來覃恩公案并以前磨勘奏鈔應幹文字可照年甲者,以姓類聚三代、鄉貫、年甲置簿, 委郎官點對印押,庶幾日後有所稽考。
」诏王信同架閣庫官置簿籍定。
六年二月十三日,臣僚言:「昨來吏部侍郎張津陳請武臣除見從軍人及宗室且依自來關升外,其餘人并于曆過考任内須曾曆州縣職事或諸司官屬一任二考,方許關升。
竊詳津所謂緣不曾立定關升名色,是緻陳乞不一。
兼在法正、副使等蔭補引用關升資序多有不同,有司無以遵執,并宗室及見從軍人亦未有定法。
乞令吏部逐一措置指定申尚書省。
」既而本部指定如右:「合該關升名色,在内九項:監左藏東、西、南庫,封樁庫,行在、建康府、鎮江榷貨務都茶場,行在省倉,上、中、下界豐儲倉,贍軍、激賞諸酒庫,草料場,雜賈務,雜賣場。
在外五十二項:制置司沿海統制,安撫司水軍統轄、水軍統領,轉運司酒庫,鑄錢司措置銅場、措置錫場,檢踏官,總領所酒庫、監倉庫,戶部大軍倉措置籴買官,諸路州軍知縣、縣令、縣尉,正副将、準備将領,都巡檢使、都巡檢、巡檢、水陸巡檢、管界巡檢、同巡檢,巡捉私茶、巡捉私鹽,兵馬都監、駐泊兵馬都監,兵馬監押、駐泊兵馬監押,文州安昌寨駐泊,左、右江鎮寨兵馬盜賊公事、知寨、知城、知城堡寨,主管堡、同主管堡寨官,知關堡、同知關堡軍使,監倉場庫務稅,監院鎮(監)[鹽]井、排岸支鹽官,主管榷場官,文州南路鎮主管,(岩)[宕]昌寨買馬,銀銅場監轄使臣。
内外諸軍一項:正将以上。
本部今措置使臣曆任實及六年,内 須曾曆前項名色四考,方許關升親民。
其武功至武翼郎入官三十年内軍功換授,止理十五年。
正侍至右武郎轉授及(一)[十]年。
武功至武翼大夫、遙郡同入官及二十年内軍(班)[功]換授,止理十年。
已上并曾經關升,聽依條蔭補。
通侍至右武大夫、正任防禦使至刺史同曾經關升,每遇大禮未經關升,兩遇大禮,并聽蔭補。
宗室曆任六考,雖非前項名色,亦許關升,内二考許用宮觀嶽廟及不厘務差遣。
見從軍曾立戰功人關升蔭補,聽依舊法,無戰功人非。
」從之,仍令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九日,考功郎官葉宏言:「昨準指揮令考功置大小使臣年甲簿,近來有年及七十以上之人赴部陳乞磨勘,或欲僥幸今冬郊禮奏薦,今欲将年及人于簿内本名用龊印雲『淳熙六年校定到年及』,錄示書鋪,遇有陳乞磨勘關升,并不收接。
及軍班換官付身自來不載年甲,每遇磨勘,随意添減歲數。
乞下軍頭司許從本部徑于諸班直統制司将日前應軍班換官人各具軍分年月、鄉貫、三代、年甲,逐一鈔錄,保名申部。
如遇有換官人,亦乞依此先次具報本部,以憑置籍,編類拘籍。
」上曰:「簿籍分明,則可革僞冒,可從所請。
如是六十九歲以前該磨勘關升等人,已行申發文字到部。
年已七十,并不許收接。
」 二十三日,吏部言:「淳熙令諸選人任不厘務差遣,如未頒降淳熙令之前罷任人,乞與依任嶽廟人分别前後指揮, 作考第收使。
」從之。
七月六日,诏:「路分都監、副都監職任與州都監一同。
又在州都監之上,可聽關升。
其諸路總管、钤轄、州總管、钤轄、提刑、知州軍準此。
」以吏部言:「成忠郎武侁任福建路副都監,陳乞關升。
本部照得關升指揮,即無一路兵馬副都監之文。
乞照考功及格法關升。
」故有是诏。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選人先一任差遣未滿,因避親之類以理去官,第二任授嶽廟或不厘務差遣已滿,别注第三任,曾于限内陳乞通理,若作隔任,妨礙通理,可特許将第三任補滿第一任,理為考第。
」 十二月二十一日,吏部郎中朱佺言:「考功編類大小使臣年甲置籍,誠足革弊。
然各選凡遇參部,每陳乞一事,必須關會,前後重疊,行移繁冗,孤寒滞留。
乞自今大小使臣參部,先送考功整會的實年甲,給據付本人,許令終身照用,庶免重疊會問。
」從之。
七年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