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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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十八日,诏:「應百司出職人吏收使酬賞及磨勘轉官,歲不得過兩官。

    」吏部言:「出職人吏轉官未有格。

    」上曰:「三省都錄事收使酬賞及磨勘轉官,每年不得過兩官,其餘百司出職人吏豈可過此數耶」因有是诏。

     八年閏三月十七日,诏令所于通判關升知州條内删去注文「堂除宮觀聽用一任,即不許理當實曆」一十五字,卻修入「宮觀并不理任數」八字。

    先是,臣僚言:「本知縣關升通判者必以實曆,而自通判關升知州者乃或用宮觀月日以為考任。

     乞诏有司,自今通判資序人必實曆兩任然後關升知州,其宮觀年月并依嶽祠例,不許收使。

    」故有是诏。

     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言:「從軍人曾曆正将以上差遣四考,及曾立戰功,未經關升,離軍後曆外任,添差不厘務者非。

    (揍)[湊]及六考,方許關升。

    其不曾曆任正将以上差遣,又不曾立戰功,離軍後須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方許通理在軍考任二考,(揍)[湊]成六考關升。

    并外任人已曆立定名色差遣四考,從軍後任軍中差遣二考,(揍)[湊]成六考,方許關升。

    其已曆立定名色差遣二考,從軍後再曆正将以上差遣二考,及軍中差遣二考,(揍)[湊]及六考,方許關升。

    」從之。

    以本部言:「昨降關升指揮,内不曾該載離軍後通理在軍考任及從軍後通理外任月日。

    」故有是诏。

     十年七月十三日,诏:「曾任知州而為郎官卿監而複出為監司之人陳乞關升者,依兩任無人薦舉去處條例,特與免用舉主,理為資序。

    」從臣僚請也。

     十九日,诏:「皇太子宮主管左、右春坊系是選授,令吏部特在内差遣關升。

    」 十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賈選言:「乞将二廣申到選人、京朝官、大小使臣用考任關升。

    如已經本路運司公參之人,并照四川已得指揮一體施行。

    」從之。

    先是,紹興十四年指揮:「四川選人、京朝官、大小使臣關升,其依條到部陳乞之人,如已經本路運司公參月日,繳出身大字保明申部施行。

    是時二廣不曾該載。

    」故選及之。

     十一月十一日,吏部言:「選人任嶽廟已有立定條法,不許理為考任,則京官亦合一體。

    (令)[今]措置條除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任宮觀嶽廟差遣已有淳熙七年八月十一日指揮,特許理任外,欲将承務郎以上應曾任宮觀嶽廟及不厘務差遣曆過月日,但理磨勘,不許理為資任。

    」從之。

    既而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吏部又言:「照對選人嶽廟關升年月、京官初磨勘嶽廟年月皆有指揮,分别前後。

    今來京官宮觀嶽廟關升年月未曾分别指揮,如在淳熙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指揮以前之人許行收使,若在上件指揮之後自合遵守。

    」從之。

     十一年五月一日,吏部言:「乞将京官任知縣在任成二考,不因罪犯偶因憂罷之人,與理當實曆知縣一任。

    照對本部京官在法雖知縣資序人,須實曆一任滿,方合理當實曆。

    其注文稱『若在任未滿二考改移,或尋醫侍養,并不許理為一任』,即是兩考實曆,便合理當一任。

    今來承務郎以上官到部注授知縣差遣,在任已成二考,偶因丁憂罷任之人,服阕之後再行參部。

    緣見今知縣以三年為任,本部卻将似此之人作不曾實曆知縣一任,複令止注知縣差遣,委是未盡。

    」從之。

     十二年六月一日,吏部言:「知(閣)[合]門事張薿乞關升。

    照得張薿所曆考任雖滿六年,其曆任差遣止有浙西副總管一任二考理名色考第外,有知合門事二考。

    照得元降指揮在内止有監倉場庫務, 後承指揮,在外路分都監、钤轄、總管、知州軍差遣之人,許理當名色關升。

    今來張薿任知合門事,其元降指揮内雖未曾該載,緣知合門事職任非内外監當、路钤等差遣之比,今欲将張薿任知合門事二考理當名色關升。

    」诏特與放行關升。

     十二月十六日,吏部看詳胡晉臣奏,許令宗室用厘務一任、不厘務四考關升親民。

    先是,考功郎中胡晉臣奏:「竊見宗室關升舊法,曆(雨)[兩]任六考,不以有無厘務,年三十以上,許令升入親民資序。

    至淳熙六年,始立定名色指揮,内宗室止許用宮觀嶽廟兩考之外,仍須曆厘務四考方得關升。

    竊詳立法之意,本任之事,以觀其能。

    然酒稅務錢谷去處,已不許幹與巡尉、馬鋪等差遣,又不許注射,且必欲以厘務限之,而無阙以處之,猶欲其入而閉之門也。

    今縱未能還舊法,令曆一任厘務,許通用不厘務四考或更展二考不厘務通理八考,令升親民,亦不為僥幸。

    」得旨,令吏部長貳看詳聞奏:「竊詳宗室選法差注止有排岸監作院、造船場、闆木場監門厘務窠阙,皆注添差不厘務,少得任厘務考第及格之人。

    今來晉臣奏請,止令曆一任厘務,通用不厘務四考計,令關升親民。

    校之祖宗成法,考任即無沖改,比之未降名色指揮之前皆用六考不厘務,可以酌中,使其能者關升親民,不為僥幸。

    」從之。

     同日,臣僚申請奏辟礙格法之人不許以成資理任。

    先是,臣僚言:「諸八 路權注見阙而勘當應差者,所權月日聽理為任。

    下文又雲舉辟官及雖不應注而注各已成資者準此。

    則不應辟而辟、不應注而注,各以二年成資者并聽理任矣,不應注而權及二年亦聽理任固也。

    惟是吏部格法,非初任、非有過犯、非已注差遣、非資序越等之人方該辟差,給降付身。

    今求辟者鮮有不礙格法,辟書之上吏部,雖已疏下,緣有考功理任之法多是藏匿省符,遷延歲月,以(資)待成資,遂其私計者。

    乞考功理任條令參照吏部格法,今後從辟之人,如系初任、曾有過犯,或已注差遣受朝廷付身,或資序越等者,雖已成資,不問替阙,皆不在理任之限,庶可以杜僥幸之門,一铨曹之法。

    」從之。

     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欲将使臣校尉所得慶典減年,除住程應格外,并與對半收使,其佗恩賞不得援例。

    」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考功減守當官一人,私名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十四年三月十五日,吏、刑部言:「令大理寺結絕公案批報,以革留滞之弊。

    」以考功員外郎鄭汝諧申請吏部注拟磨勘、升改等事,并須截會刑寺有無過犯。

    緣大理寺人吏前後沿襲批報,至有将二十年前罪犯作未結絕見作公案在寺者,亦許将公罪笞作不見得該與不該取旨者。

    甚至于一州有失出入之罪,不問官員已滿罷、已未到任,并作有一犯者,遂緻吏部不敢 放行。

    間有官員留滞數年,無所控告。

    照得淳熙九年大理卿潘景珪申請,乞将日前未結絕公案照明堂赦恩并行結絕,已奉旨依奏。

    今來本寺更不用此一項指揮,仍舊将經曆年深罪犯批報。

    乞下大理寺照潘景珪元請,将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以前官員所犯,量其公私輕重,日下并行結絕批報,吏部施行,庶免留滞官員注拟、磨勘、升改。

    」從之。

     十五年九月十六日,诏:「永佑陵攢宮内外巡檢理當名色關升,今後準此。

    」以浙西兵馬都監楊曭乞關升,吏部言:「曭昨任攢宮内外巡檢成二考替罷,當來所降名色指揮不曾該載,雖有申請到徐德榮指揮攢宮内外巡檢比類諸路州軍巡檢理當名色關升,緣所降指揮内無今後比類收使之文,本部未敢施行。

    」故有是诏。

     十六年正月二十九日,臣僚奏請諸軍承代之人更不施行相驗年貌指揮。

    以戶部侍郎、兼權吏部侍郎張杓言:「吏部侍郎右選昨自淳熙三年因臣僚奏請創造考功編類使臣年甲簿籍,以革減落歲數之弊。

    自幹道八年諸軍冒名承代者與退減補正官資,至淳熙七年都省批狀指揮其年甲照應未退減改正前年甲施行。

    蓋承代之人皆是以少承老,姑俾之從承代人年甲,庶年及不遠,可革磨勘蔭補之濫。

    至淳熙九年,本部申明畫降指揮,如無以前年甲幹照之人,遇陳乞磨勘,從本軍次第結罪,主帥重加相驗年貌保明, 委無隐匿不實。

    如已離軍,亦令本州島及知通保明。

    臣以為冒名之人與之退減補正,固已為優恩,所承代者豈無元來年甲若不從實供報,不與施行磨勘可也。

    今乃因其不報,許令從權相驗保明,則是開其詐冒之路,然猶未嘗許其有幹照重行相貌也。

    近準樞密院批下興元都統司保明到成忠郎程繪,鎮江府都統司保明到保義郎陳進,皆是承代補正,徑行貌驗年甲具申。

    尋行檢照簿籍,見得程繪、陳進其未改正以前年甲具有幹照,即不應本軍擅行貌驗保明。

    今來程繪卻減落一十三歲,陳進卻減落一十一歲,乃知昨來申明貌驗之說,其流弊必至于此。

    今照得冒名承代者尚有萬五千人,若一一于其将年及之時徑自貌驗,減落歲年,以為磨勘奏請之地,其僥幸冒濫,何有窮極乞應諸軍冒名承代人并照應未遞減改正以前年甲,從淳熙七年批狀指揮,其淳熙九年申明貌驗指揮更不施行。

    」 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十六年:原稿旁批:「寄據《大典》卷一百九十三校補三字。

    」,考功員外郎楊經言:「選人在法前任令錄、知令錄,有職官舉主三員,非今任停替者,候參選與文林郎。

    又條帶官别領任與就任循正資序,謂迪功郎系判司簿尉任提刑司檢法官之類。

    今準慶典指揮,應就任循轉帶行舊任之人,雖有資序,不同月日,并與通理湊作實考收使。

    本部見已施行外,其間卻有非帶官别領職任之人,到官止及兩三月,該遇慶典、赦恩循轉,後來已成三考,有舉主三員,乞将迪功郎月日豁出,依上條循轉。

    本部卻未有施行 似此體例。

    」送部看詳,本部照對:「選人系迪功郎任判司簿尉差遣,到官後該遇慶典,覃恩賞循轉修職郎之人,如授修職郎之後已有三考,可作修職郎一任回關升。

    如不及三考之人,自合依見行條法。

    」從之。

     紹熙二年二月七日,權考功郎官陳士楚言:「進武校尉在職任人去歲該遇登極覃恩,合循一資,改轉承信郎。

    緣在法不是軍功、捕盜上用恩賞改轉,其校尉上曆過年月不許于承信郎上收使,所以似此之人不即陳乞覃恩循資。

    先用實曆住程年月并理當公據,湊滿五年,陳乞磨勘改轉承信郎,俟後卻用覃恩轉承節郎,可以不壞校尉上所曆年月,本部未敢放行。

    乞指揮應進武校尉在職任人該遇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恩,并合用覃恩改承信郎,卻将二月四日以後曆過校尉月日,與作承信郎參選月日起理,如此則不容僥幸,亦不使有觖望。

    」吏部指定:「照得當來覃恩轉資無厘革年限,所以各人留下,未即收使。

    近承指揮登極赦與轉官資,以二年滿為限。

    過限陳乞,并不放行。

    今指定欲與量展半年為限,所有校尉實曆在今來展限應滿之前及二年六個月以上貼用,理當湊滿年限之人,從條于校尉上先以放行磨勘。

    如在展限滿日之後,實曆不及二年六個月之人,自不許放行磨勘。

    其覃恩自合遵依展限,申明陳乞收使。

    」從之。

     九月一日,權發遣郢州任世安言:「京西一 路六(部)[郡]之地,實與敵境相接,除襄陽府、均州、随州、光化軍、房州五郡官吏任滿皆有恩賞外,止餘郢州一郡獨無推賞之令。

    乞與照别路次邊體例,特與放行恩賞。

    」诏依本路極邊州軍任滿推賞。

     同日,吏、刑部言:「準指揮合門宣贊舍人依合門舍人例與理關升,令看詳聞奏。

    照得淳熙六年二月十三日降名色指揮之後,使臣須要名色差遣四考,通曆及六年放行關升,如是武舉出身任合門舍人,并從專法四考與關升。

    本部自後即不曾将不系武舉出身任合門舍人之人及合門宣贊舍人理為名色放行關升,伏乞照已降名色指揮放行。

    」诏:「合門舍人系是召試與依武舉出身,放行關升。

    餘依吏、刑部看詳到事理施行。

    」 慶元三年十月二日,诏:「選人初官所得關升職令狀,比附經任人薦舉改官狀,到部日實時理作放散。

    」從右正言劉三傑請也。

     六年閏二月三日,诏:「見任宰執、台谏子孫宮觀嶽廟既已理為考任,許令用前宰相舉狀充職司。

    」 十月十四日,吏部言:「選人曆十五考以上,無贓私罪犯,不拘職司員數,有改官舉主四員,與從減舉主條法放行改官。

    」從之。

     嘉泰元年八月二十九日,诏:「新州縣丞、司理、知錄、推官、簽判破格注授之人,許用五紙常員奏舉改官。

    」以守臣滕安言:「新州水土惡弱,在法教授、推官、縣令、錄參系用舉主二員改官,獨破格縣丞、司理、知錄、推官、簽判并系四紙 常員,一紙職司。

    今乞仍舊用舉主五員,與免職司。

    」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一審官東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