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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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封部
【宋會要】
司封主封爵,以朝官一人主判。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縣尉在任如三限捉獲劫殺賊,須子細批曆及劫獲時日、斷遣刑名。
應書較考第,須考帳内事節分明,第一限獲者與折兩度不獲劫殺賊,第二、第三限獲者與折一度不獲賊。
其三限内捉獲劫殺賊批書不全者,隻折一度不獲,仍不理為勞績。
今後應罷任縣尉參選曆子如有捉獲賊,點檢批書或有劫盜月日,無捉獲時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與施行。
若捉賊推勘明是正賊,未斷遣會恩放者,亦與理為勞績。
應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點檢曆子,逐考罷任比到任戶稅如虧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戶口增添,催稅及限,亦依主簿例減選。
應注在淮南、荊湖、江南、兩浙近處、河東官,并限敕申到庫年月出給曆子,江南、兩浙、荊湖遠處、西川近處限二十日,西川遠處、廣南漳、泉、福、建限一月。
如限滿不來出給,罰俸。
如違四十日已上,奏裁。
」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後叙封、加勳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
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舊主行人吏内抽差。
應有合行條貫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條奏。
」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後諸處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庫、祠部抽差,并令禦史台于閑慢諸司揀選。
」 三年十二月,诏尚書考功依例許招院子一人,糧錢一千, 以祠部公用錢支。
真宗鹹平元年六月,诏:「選人用上考減選,即下考并合殿選。
今後每年較考,敕下後具名牒門下省申铨,關報南曹,須八月已前報畢。
」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兩度不獲劫殺賊,降考一等。
今後從初縣尉失職,三限未滿間交與縣令捕捉,即據逐人所管目數分兩處書罰,各降考第。
」 六年六月,诏:「選人不赍到單帳,即會問考功。
如逐年本處已申考帳,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
如單帳、都帳俱不到者,加一選判成,更不候守殿滿赴集。
自今選人或有書罰,并隻依斷敕下月日施行。
」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後臣僚薨卒合賜谥者,依舊葬前定谥,于祖奠時遣官讀诔賜之。
」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廢考功绫紙庫,并入官告院绫紙庫。
如考功要紙,依甲庫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後選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戶參軍兼錄參、司法,若有書罰,隻依舊降考外,所有常調選人,如拟司戶兼錄參、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責罰者,依錄事參軍例較考。
」 三年正月,诏:「選人有移官、對移,赴任後,前任事發,書罰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書。
」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準《唐六典》,諸職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錄行狀申考功,責曆任勘校,送太常禮院拟谥訖,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議定以聞。
贈官同職事。
自今如本家請谥,更 不先具聞奏,便依故事施行。
」 二月,诏:「今後幕職州縣官到任便權司理、司法錄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準敕公罪元犯杖已下書罰者,依例書常考。
」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 四年三月,诏:「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已上母、妻,令尚書司封并依給、谏例拟封。
」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書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千。
」故事:尚書省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許理資序,餘遇有(聞)[阙],即申中書,判送某官,謂之送印。
時以入堂除差遣者衆,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
《兩朝國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書,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餘司準此。
令史二人。
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贈、奏蔭、承襲。
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雜,曰檢法。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豐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陳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類直學士例封贈父母。
」從之,着為令。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十八日,中書外省奏:「舊制,臣僚贈父母各有詞。
欲今後依舊制,中大夫、防禦使已下用海詞外,其太中大夫、觀察使已上用專詞。
」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 閑劇不等,今欲減定員數,至簡者以比司兼領。
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
」從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諸父及嫡繼母在,不得封贈所生母。
雖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獨乞封贈所生母。
若父及嫡繼母、所
太宗雍熙三年十一月,诏:「縣尉在任如三限捉獲劫殺賊,須子細批曆及劫獲時日、斷遣刑名。
應書較考第,須考帳内事節分明,第一限獲者與折兩度不獲劫殺賊,第二、第三限獲者與折一度不獲賊。
其三限内捉獲劫殺賊批書不全者,隻折一度不獲,仍不理為勞績。
今後應罷任縣尉參選曆子如有捉獲賊,點檢批書或有劫盜月日,無捉獲時日,有解送月日,在限内者即與施行。
若捉賊推勘明是正賊,未斷遣會恩放者,亦與理為勞績。
應元授官告内有同催科者,點檢曆子,逐考罷任比到任戶稅如虧欠逃折及分,依主簿例殿降;如戶口增添,催稅及限,亦依主簿例減選。
應注在淮南、荊湖、江南、兩浙近處、河東官,并限敕申到庫年月出給曆子,江南、兩浙、荊湖遠處、西川近處限二十日,西川遠處、廣南漳、泉、福、建限一月。
如限滿不來出給,罰俸。
如違四十日已上,奏裁。
」 淳化元年十月,诏:「今後叙封、加勳官告并使本司印,所有逐司公事并印令吏部官主判。
其合要主行人吏,即令于吏部舊主行人吏内抽差。
應有合行條貫事件,仍委主判别具條奏。
」 至道二年六月,诏:「今後諸處阙人,不得于考功、甲庫、祠部抽差,并令禦史台于閑慢諸司揀選。
」 三年十二月,诏尚書考功依例許招院子一人,糧錢一千, 以祠部公用錢支。
真宗鹹平元年六月,诏:「選人用上考減選,即下考并合殿選。
今後每年較考,敕下後具名牒門下省申铨,關報南曹,須八月已前報畢。
」 三年七月,诏:「考功所較令、尉考第折除外,如兩度不獲劫殺賊,降考一等。
今後從初縣尉失職,三限未滿間交與縣令捕捉,即據逐人所管目數分兩處書罰,各降考第。
」 六年六月,诏:「選人不赍到單帳,即會問考功。
如逐年本處已申考帳,較考分明者,更不守殿。
如單帳、都帳俱不到者,加一選判成,更不候守殿滿赴集。
自今選人或有書罰,并隻依斷敕下月日施行。
」 景德三年八月,诏:「今後臣僚薨卒合賜谥者,依舊葬前定谥,于祖奠時遣官讀诔賜之。
」 大中祥符二年二月,诏廢考功绫紙庫,并入官告院绫紙庫。
如考功要紙,依甲庫例,旋取五十副或百副使用。
三月,诏:「今後選人有追官停任充替人注司戶參軍兼錄參、司法,若有書罰,隻依舊降考外,所有常調選人,如拟司戶兼錄參、司法,在任犯公罪杖已下責罰者,依錄事參軍例較考。
」 三年正月,诏:「選人有移官、對移,赴任後,前任事發,書罰在今任者,依例如前任末考批書。
」 五年正月,诏:「文武官薨亡,準《唐六典》,諸職事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身亡者,佐吏錄行狀申考功,責曆任勘校,送太常禮院拟谥訖,覆送考功,于都堂集省内官議定以聞。
贈官同職事。
自今如本家請谥,更 不先具聞奏,便依故事施行。
」 二月,诏:「今後幕職州縣官到任便權司理、司法錄事,直至得替者,若考内有準敕公罪元犯杖已下書罰者,依例書常考。
」 天禧三年十一月,诏司封:「自今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母封郡太君,妻封郡君。
」 四年三月,诏:「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已上母、妻,令尚書司封并依給、谏例拟封。
」 嘉佑六年正月,诏:「判尚書考功、祠部、官告院自今降敕差人,理合入資序,仍給添支錢十千。
」故事:尚書省諸曹惟判刑部、吏部、南曹許理資序,餘遇有(聞)[阙],即申中書,判送某官,謂之送印。
時以入堂除差遣者衆,又三曹皆有事守,故以敕差之。
《兩朝國史志》:司封判司事一人,以無職事朝官充。
凡封爵之制,一出于中書,本司但掌定谥,先期戒本部赴集而已,餘司準此。
令史二人。
元豐官制行,郎中、員外郎始實行本司事。
郎中一人,掌封爵、叙贈、奏蔭、承襲。
案(五)[三]:曰封爵,有三,曰知雜,曰檢法。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二人。
神宗元豐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陳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類直學士例封贈父母。
」從之,着為令。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十八日,中書外省奏:「舊制,臣僚贈父母各有詞。
欲今後依舊制,中大夫、防禦使已下用海詞外,其太中大夫、觀察使已上用專詞。
」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三省言:「尚書六曹職事 閑劇不等,今欲減定員數,至簡者以比司兼領。
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
」從之。
二年九月十五日,诏:「諸父及嫡繼母在,不得封贈所生母。
雖亡而未有官封者,不得獨乞封贈所生母。
若父及嫡繼母、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