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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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未有邑封者,不得獨乞封贈妻。
」從吏部請也。
紹聖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見任寄祿官上加贈三官。
」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監官以雜壓在寄祿官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德郎,遇大禮亦許封贈。
」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書舊條,國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勳、鄣、羅國。
今來司封格内無此國名,乞行添立。
」從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豐法:中散大夫、大将軍、團練使、雜學士以上母、妻并封贈郡君,其餘升朝官母、妻并縣君,銀青光祿大夫、太子少保、節度使以上郡夫人,開府儀同三司以上國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
」诏封贈并依元豐法。
徽宗崇甯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員外郎餘彥明劄子:「契勘自來不許封贈國郡鎮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項國郡鎮名内端國、遂甯郡,亦不合封。
今欲條内添入。
」從之。
大觀元年七月七日,廣親北宅宗子博士葉莘等狀:「伏見行條令,大理評事叙位雜壓在國子博士之下,遇大禮并許封贈。
今朝廷置立國子博士,與宗子博士叙位雜壓,即未有明文。
如宗子合在國子之上,伏望詳酌,特許比類,遇大禮 封贈。
」吏部狀:「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評事、國子博士,系寺監官,雜壓在寄祿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禮依條合該封贈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學博士之上,系在通直郎之下,不該封贈。
兼契勘宗子博士亦不系寺監之官。
」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餘依所乞。
」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狀:「承大觀二年正月一日赦書,郡、縣君依封國法列為三等。
看詳到封國之法自來以大、次、小分為三等。
今參酌拟定下項:将已曾經兩次封贈之人與改封大郡、大縣,已至大郡、大縣人後來再遇恩,許令于本等内改封。
如允所乞,即已下到封贈文字便依此施行。
并契勘國夫人已立三等,今承赦文,郡、縣君亦分三等,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
竊慮亦合依此分等。
」诏:「郡夫人依國夫人分三等,餘并依。
」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揮下議禮局:「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澤及祖先,最為榮遇。
其追贈官爵,雖是寵以虛名,緣直下子孫皆得用蔭,及本戶差科輸納之類,便為官戶。
故所贈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孫愈衆,不特虛名而已。
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簽書樞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禮,并封贈三代。
節度使雖封三代,遇大禮方許封贈,尚不在初除封贈之例。
其次官雖至東宮三師,階雖至特進,職雖至大觀文,亦止封二代,有以知祖宗以來慎惜名器之意。
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稱呼,可令議禮局看詳。
」本局奏:「臣 等看詳家祭之禮,子孫所以緻孝也,其世數之遠近,必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
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
封贈之制,朝廷所以廣恩也,其世數之遠近,亦必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
是以或贈三代,或贈二代,或贈一代。
蓋朝廷之典以義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
故遠近雖不同,乃所以為稱也。
今來家廟所祭世數儀注已遵依禦筆修定,其封贈自合依《司封格》施行。
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稱呼,臣等檢詳《爾雅》曰父為考,父之考為王父,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至四世而止。
按《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則所謂太祖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祭法》,諸侯立五廟: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顯考,曰祖考,則祖考亦猶《王制》所謂太祖,不必五世者也。
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稱五世祖,庶于禮經無誤。
」從之。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書省言:「内外命婦官稱文武官并合依已降指揮施行。
除今來元圭赦書合封贈者并依已降新官名封贈給告,其已封及未願再封之人若行改封,慮有煩費。
欲隻令吏部給與文字,改今來命婦,各随其夫之爵秩。
所有特封之人,其夫無官或非通直郎以上,則着姓名封贈。
一、舊來非通直郎以上封贈者,如指揮使之類,并合依舊與着姓名。
」從之。
二月二日,吏部劄子:「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禦筆,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
國家(乘)[承]襲五代,事不師古,因陋循舊,或未有革,(令)[今]命婦猶封縣君、郡君。
昔在元豐,改作未就,小君之稱雖見于古,而裂郡縣以稱君,蓋非婦道。
又等級既少,重輕不倫,全無差次。
可依下項: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碩人,尚書以上封淑人,執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各随其夫之官稱封之。
武臣準此。
若封母,則随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随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
」從吏部請也。
紹聖元年七月八日,诏:「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于見任寄祿官上加贈三官。
」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诏:「寺監官以雜壓在寄祿官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德郎,遇大禮亦許封贈。
」 四年四月十二日,三省言:「中書舊條,國名内有莒、郯、夔、芮、薛、勳、鄣、羅國。
今來司封格内無此國名,乞行添立。
」從之。
元符元年十一月十五日,司封言:「元豐法:中散大夫、大将軍、團練使、雜學士以上母、妻并封贈郡君,其餘升朝官母、妻并縣君,銀青光祿大夫、太子少保、節度使以上郡夫人,開府儀同三司以上國夫人,并系用子官封叙。
」诏封贈并依元豐法。
徽宗崇甯四年四月二日,司封員外郎餘彥明劄子:「契勘自來不許封贈國郡鎮名,除已有令文外,有下項國郡鎮名内端國、遂甯郡,亦不合封。
今欲條内添入。
」從之。
大觀元年七月七日,廣親北宅宗子博士葉莘等狀:「伏見行條令,大理評事叙位雜壓在國子博士之下,遇大禮并許封贈。
今朝廷置立國子博士,與宗子博士叙位雜壓,即未有明文。
如宗子合在國子之上,伏望詳酌,特許比類,遇大禮 封贈。
」吏部狀:「契勘宣德郎任大理評事、國子博士,系寺監官,雜壓在寄祿官通直郎之上,遇大禮依條合該封贈外,其宗子博士序位班在太學博士之上,系在通直郎之下,不該封贈。
兼契勘宗子博士亦不系寺監之官。
」诏:「宗子博士序位立班在國子博士之上,餘依所乞。
」 二年二月五日,吏部狀:「承大觀二年正月一日赦書,郡、縣君依封國法列為三等。
看詳到封國之法自來以大、次、小分為三等。
今參酌拟定下項:将已曾經兩次封贈之人與改封大郡、大縣,已至大郡、大縣人後來再遇恩,許令于本等内改封。
如允所乞,即已下到封贈文字便依此施行。
并契勘國夫人已立三等,今承赦文,郡、縣君亦分三等,所有郡夫人未有明文。
竊慮亦合依此分等。
」诏:「郡夫人依國夫人分三等,餘并依。
」 四年四月八日,内降指揮下議禮局:「臣僚之家沾被恩典,澤及祖先,最為榮遇。
其追贈官爵,雖是寵以虛名,緣直下子孫皆得用蔭,及本戶差科輸納之類,便為官戶。
故所贈三代愈多,即所庇之子孫愈衆,不特虛名而已。
今《司封格》三公以下至簽書樞密院初除,及每遇大禮,并封贈三代。
節度使雖封三代,遇大禮方許封贈,尚不在初除封贈之例。
其次官雖至東宮三師,階雖至特進,職雖至大觀文,亦止封二代,有以知祖宗以來慎惜名器之意。
又高祖之上又有一祖,未有稱呼,可令議禮局看詳。
」本局奏:「臣 等看詳家祭之禮,子孫所以緻孝也,其世數之遠近,必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
是以或祭五世,或祭三世,或祭二世。
封贈之制,朝廷所以廣恩也,其世數之遠近,亦必視爵秩之高下以為之等。
是以或贈三代,或贈二代,或贈一代。
蓋朝廷之典以義制恩,人子之心奉先以孝。
故遠近雖不同,乃所以為稱也。
今來家廟所祭世數儀注已遵依禦筆修定,其封贈自合依《司封格》施行。
至于高祖以上一祖稱呼,臣等檢詳《爾雅》曰父為考,父之考為王父,王父之考為曾祖王父,曾祖王父之考為高祖王父,至四世而止。
按《禮記王制》,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
則所謂太祖者,蓋始封之祖,不必五世,又非臣下所可通稱。
《祭法》,諸侯立五廟:曰考,曰王考,曰皇考,曰顯考,曰祖考,則祖考亦猶《王制》所謂太祖,不必五世者也。
今高祖以上一祖欲乞稱五世祖,庶于禮經無誤。
」從之。
政和三年正月五日,尚書省言:「内外命婦官稱文武官并合依已降指揮施行。
除今來元圭赦書合封贈者并依已降新官名封贈給告,其已封及未願再封之人若行改封,慮有煩費。
欲隻令吏部給與文字,改今來命婦,各随其夫之爵秩。
所有特封之人,其夫無官或非通直郎以上,則着姓名封贈。
一、舊來非通直郎以上封贈者,如指揮使之類,并合依舊與着姓名。
」從之。
二月二日,吏部劄子:「奉政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禦筆,古者妻随其夫之爵服。
國家(乘)[承]襲五代,事不師古,因陋循舊,或未有革,(令)[今]命婦猶封縣君、郡君。
昔在元豐,改作未就,小君之稱雖見于古,而裂郡縣以稱君,蓋非婦道。
又等級既少,重輕不倫,全無差次。
可依下項:通直郎以上初封孺人,朝奉郎以上封安人,朝奉大夫以上封宜人,中散大夫以上封恭人,太中大夫以上封令人,侍郎以上封碩人,尚書以上封淑人,執政官以上封夫人,并各随其夫之官稱封之。
武臣準此。
若封母,則随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開國男,則随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