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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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庶幾近古,不至差紊。

    今将雜壓與舊條參照措置,修立下項:勘會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贈,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而其夫至升朝,或雖非升朝官應封贈者,并孺人。

    」吏部申下項:「一、應已經封贈至國、郡夫人、郡、縣君者,欲國夫人與夫人,郡夫人與淑人,郡君與恭人,縣君與孺人。

    小貼子稱已封贈郡夫人者,更乞賜詳酌。

    欲國、郡夫人并換夫人外,其郡君、縣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對封。

    謂如承議郎以下換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換恭人之類。

    一、宗室官卑,因襲封至國郡、公郡、國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贈。

    欲依舊一應納羅紙錢,并依見行條制。

    一、舊封贈祖母并母系國夫人、郡夫人、郡、縣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

    今來已降指揮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與不加『太』字。

    欲因子孫得封贈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

    」诏:「内命婦國郡夫人令尚書省講究,餘依拟定。

    」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近者臣僚陛辭敷奏,文武升朝官贈母,乞除去『太』字,已奉聖旨依奏。

    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請遂言之。

    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則加『太』字,而贈嫡母則去之。

    如此則以卑臨尊,以賤臨貴,稱呼之際,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

    今吏部出贈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稱,而繼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則母、妻無别,人子之心實所不遑處。

    既除『太』字,亦當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

    況加『太』字,乃因子贈母而已,本非為父設也,于母固無存殁之異。

    則贈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迩者冬祀大禮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當得封贈者衆,欲望聖慈下有司再加詳議,務歸至當。

    如合改正,即乞早賜睿旨施行。

    」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壽州劉安上奏:「竊惟國家肇新命婦名稱,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稱頌。

    然獨封贈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誤者,臣冒昧言之。

    謹按令文:應因子孫得封贈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孫官爵并加『太』字。

    臣看詳立法之意,惟封則加『太』字,贈則不用,其意甚當。

    有司緣承上文有『封贈』二字,遂于贈亦用,蓋失之矣。

    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稱也,封母而加之,所以緻别于其婦也。

    既沒并贈于夫,若加之尊稱,則是以尊臨其夫也,于名義疑若未正。

    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脫一字。

    ,應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進封,并合除去。

    所貴令文全備,有司奉行無或不當。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歲冬祀,應封贈文武升朝官并經所屬保明,其绫紙錢卻于行在左藏庫送納給鈔,繳申司封奏鈔。

    」從吏部員外郎黃請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應合納绫紙錢,并依舊法,于所屬州軍寄納,連鈔保明申司封。

    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以襄陽通判胡孝甯言道路艱難,及陳乞之人類多貧乏,不能遠詣行在送納,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雖不該遷改等,願再封贈者聽。

    」中書門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

    後來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贈。

    若其子轉官,再遇恩日應改者,依元降指揮,不得遺母。

    切詳赦文已封贈者更與封贈,所以示朝廷寬大之恩,澤及存殁。

    今來若将願封贈之人一不行再封,顯是不沾恩霈。

    」故有是诏。

     紹興元年三月十三日,诏:「應合納绫紙錢并令赴行在左藏庫送納。

    」先是,文武官陳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贈,有已納绫紙錢而散失朱鈔,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納錢省。

    吏部以為言,故有是诏。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陳乞封贈,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補升轉,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錄到告敕、付身節去『借補』二字,便作正官陳乞,欲并從本部具因依取旨。

    」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應所在州軍申到官員陳乞封贈文字内無知通審驗一節及小節不圓,先次放行,卻行下取會。

    」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揮,應乞封贈叙官,知通并審驗經赦日實系升朝官及違礙事,緣道路阻滞,多未盡知。

    今來諸路陳乞,并無知通審驗一節,若并退回,恐緻積滞。

    」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應官員遇恩該贈父祖文(質)[資],如系有官、有出身與帶『左』字,無出身及白身并帶『右』字。

    」 九月十九日,诏:「應承受樞密行府劄付到官員等封贈加恩,繳到合用付身、朱鈔等已圓備之人,并與放行。

    内未圓者,即行下本處取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