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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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庶幾近古,不至差紊。
今将雜壓與舊條參照措置,修立下項:勘會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贈,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而其夫至升朝,或雖非升朝官應封贈者,并孺人。
」吏部申下項:「一、應已經封贈至國、郡夫人、郡、縣君者,欲國夫人與夫人,郡夫人與淑人,郡君與恭人,縣君與孺人。
小貼子稱已封贈郡夫人者,更乞賜詳酌。
欲國、郡夫人并換夫人外,其郡君、縣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對封。
謂如承議郎以下換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換恭人之類。
一、宗室官卑,因襲封至國郡、公郡、國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贈。
欲依舊一應納羅紙錢,并依見行條制。
一、舊封贈祖母并母系國夫人、郡夫人、郡、縣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
今來已降指揮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與不加『太』字。
欲因子孫得封贈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
」诏:「内命婦國郡夫人令尚書省講究,餘依拟定。
」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近者臣僚陛辭敷奏,文武升朝官贈母,乞除去『太』字,已奉聖旨依奏。
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請遂言之。
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則加『太』字,而贈嫡母則去之。
如此則以卑臨尊,以賤臨貴,稱呼之際,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
今吏部出贈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稱,而繼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則母、妻無别,人子之心實所不遑處。
既除『太』字,亦當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
況加『太』字,乃因子贈母而已,本非為父設也,于母固無存殁之異。
則贈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迩者冬祀大禮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當得封贈者衆,欲望聖慈下有司再加詳議,務歸至當。
如合改正,即乞早賜睿旨施行。
」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壽州劉安上奏:「竊惟國家肇新命婦名稱,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稱頌。
然獨封贈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誤者,臣冒昧言之。
謹按令文:應因子孫得封贈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孫官爵并加『太』字。
臣看詳立法之意,惟封則加『太』字,贈則不用,其意甚當。
有司緣承上文有『封贈』二字,遂于贈亦用,蓋失之矣。
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稱也,封母而加之,所以緻别于其婦也。
既沒并贈于夫,若加之尊稱,則是以尊臨其夫也,于名義疑若未正。
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脫一字。
,應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進封,并合除去。
所貴令文全備,有司奉行無或不當。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歲冬祀,應封贈文武升朝官并經所屬保明,其绫紙錢卻于行在左藏庫送納給鈔,繳申司封奏鈔。
」從吏部員外郎黃請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應合納绫紙錢,并依舊法,于所屬州軍寄納,連鈔保明申司封。
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以襄陽通判胡孝甯言道路艱難,及陳乞之人類多貧乏,不能遠詣行在送納,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雖不該遷改等,願再封贈者聽。
」中書門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
後來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贈。
若其子轉官,再遇恩日應改者,依元降指揮,不得遺母。
切詳赦文已封贈者更與封贈,所以示朝廷寬大之恩,澤及存殁。
今來若将願封贈之人一不行再封,顯是不沾恩霈。
」故有是诏。
紹興元年三月十三日,诏:「應合納绫紙錢并令赴行在左藏庫送納。
」先是,文武官陳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贈,有已納绫紙錢而散失朱鈔,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納錢省。
吏部以為言,故有是诏。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陳乞封贈,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補升轉,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錄到告敕、付身節去『借補』二字,便作正官陳乞,欲并從本部具因依取旨。
」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應所在州軍申到官員陳乞封贈文字内無知通審驗一節及小節不圓,先次放行,卻行下取會。
」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揮,應乞封贈叙官,知通并審驗經赦日實系升朝官及違礙事,緣道路阻滞,多未盡知。
今來諸路陳乞,并無知通審驗一節,若并退回,恐緻積滞。
」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應官員遇恩該贈父祖文(質)[資],如系有官、有出身與帶『左』字,無出身及白身并帶『右』字。
」 九月十九日,诏:「應承受樞密行府劄付到官員等封贈加恩,繳到合用付身、朱鈔等已圓備之人,并與放行。
内未圓者,即行下本處取會。
」
今将雜壓與舊條參照措置,修立下項:勘會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贈,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庶士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而其夫至升朝,或雖非升朝官應封贈者,并孺人。
」吏部申下項:「一、應已經封贈至國、郡夫人、郡、縣君者,欲國夫人與夫人,郡夫人與淑人,郡君與恭人,縣君與孺人。
小貼子稱已封贈郡夫人者,更乞賜詳酌。
欲國、郡夫人并換夫人外,其郡君、縣君,自今随其夫官爵高下對封。
謂如承議郎以下換孺人,通侍大夫以下換恭人之類。
一、宗室官卑,因襲封至國郡、公郡、國王者,欲止依本身任官封贈。
欲依舊一應納羅紙錢,并依見行條制。
一、舊封贈祖母并母系國夫人、郡夫人、郡、縣君,若父祖亡,即 加『太』字。
今來已降指揮别立新法,孺人至夫人即未有明文加與不加『太』字。
欲因子孫得封贈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并加『太』字。
」诏:「内命婦國郡夫人令尚書省講究,餘依拟定。
」 十一月八日,臣寮上言:「臣伏近者臣僚陛辭敷奏,文武升朝官贈母,乞除去『太』字,已奉聖旨依奏。
然理有未安,事有未便者,臣請遂言之。
令曰,所生母存而嫡母亡者,在所生母則加『太』字,而贈嫡母則去之。
如此則以卑臨尊,以賤臨貴,稱呼之際,未惬至情,此理之未安者也。
今吏部出贈母告,先冠以子之官稱,而繼之以安人或孺人某氏,如此則母、妻無别,人子之心實所不遑處。
既除『太』字,亦當加母、妻二字以别之,此事之未便也。
況加『太』字,乃因子贈母而已,本非為父設也,于母固無存殁之異。
則贈母不加『太』字,揆之人情可乎迩者冬祀大禮霈恩,内外文武升朝官當得封贈者衆,欲望聖慈下有司再加詳議,務歸至當。
如合改正,即乞早賜睿旨施行。
」诏于告内添入母、妻并祖母字。
十五日,新差知壽州劉安上奏:「竊惟國家肇新命婦名稱,德意美名,超轶前古,天下稱頌。
然獨封贈之文有司奉行有疑誤者,臣冒昧言之。
謹按令文:應因子孫得封贈而其父祖亡者,所封母并祖母用子孫官爵并加『太』字。
臣看詳立法之意,惟封則加『太』字,贈則不用,其意甚當。
有司緣承上文有『封贈』二字,遂于贈亦用,蓋失之矣。
何者 太者事生之尊稱也,封母而加之,所以緻别于其婦也。
既沒并贈于夫,若加之尊稱,則是以尊臨其夫也,于名義疑若未正。
伏望诏有司申行下「申」下疑脫一字。
,應命婦因子孫官爵封母、祖母者加『太』字,若父亡母加『太』字者,殁及進封,并合除去。
所貴令文全備,有司奉行無或不當。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十月四日,诏:「今歲冬祀,應封贈文武升朝官并經所屬保明,其绫紙錢卻于行在左藏庫送納給鈔,繳申司封奏鈔。
」從吏部員外郎黃請也。
三年六月八日,诏:「應合納绫紙錢,并依舊法,于所屬州軍寄納,連鈔保明申司封。
其二年十月四日指揮更不施行。
」以襄陽通判胡孝甯言道路艱難,及陳乞之人類多貧乏,不能遠詣行在送納,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文武升朝官遇恩,母、妻雖不該遷改等,願再封贈者聽。
」中書門下省言:「通直郎遇恩,母、妻合封孺人。
後來父、子官皆未至朝奉郎,再遇恩止合封孺人,自不必再行封贈。
若其子轉官,再遇恩日應改者,依元降指揮,不得遺母。
切詳赦文已封贈者更與封贈,所以示朝廷寬大之恩,澤及存殁。
今來若将願封贈之人一不行再封,顯是不沾恩霈。
」故有是诏。
紹興元年三月十三日,诏:「應合納绫紙錢并令赴行在左藏庫送納。
」先是,文武官陳乞建炎二年郊赦封贈,有已納绫紙錢而散失朱鈔,及已出元限而未曾納錢省。
吏部以為言,故有是诏。
六月九日,吏部言:「文武官陳乞封贈,有自京官及小使臣或白身借補升轉,充修武、通直郎以上之人,恐錄到告敕、付身節去『借補』二字,便作正官陳乞,欲并從本部具因依取旨。
」從之。
十一月十二日,诏:「應所在州軍申到官員陳乞封贈文字内無知通審驗一節及小節不圓,先次放行,卻行下取會。
」先是,吏部言:「近降指揮,應乞封贈叙官,知通并審驗經赦日實系升朝官及違礙事,緣道路阻滞,多未盡知。
今來諸路陳乞,并無知通審驗一節,若并退回,恐緻積滞。
」故有是诏。
十一年五月九日,诏:「應官員遇恩該贈父祖文(質)[資],如系有官、有出身與帶『左』字,無出身及白身并帶『右』字。
」 九月十九日,诏:「應承受樞密行府劄付到官員等封贈加恩,繳到合用付身、朱鈔等已圓備之人,并與放行。
内未圓者,即行下本處取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