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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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是,吏部言:「應從軍該紹興四年明堂赦封叙之人,樞密行府劄付到文字,已照驗真本(府)[付]身。
若便行下,令所屬陳乞,即慮往複。
」故有是诏。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知臨安府俞俟近除敷文閣直學士,緣封贈格法未曾該載。
雖準紹興十年五月指揮,敷文閣名在徽猷閣之下,未敢比類。
」诏依徽猷閣直學士格法封贈。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吏部狀:「依指揮并省吏額。
司封見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貼司四人,私名二人,今欲(正)[止]貼司并私名人内各裁減一名。
」 诏依,見在人依舊。
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應諸州軍申奏到文武官陳乞奏薦、封贈、加恩及緻仕、遺表恩澤,錄白真本,一切圓備,止是漏『保明』字,與作小節放行。
案後行下取會,如有違礙,即行改正。
内奏薦、申奏狀内不填實日,卻系在前後日分内發奏者,亦與放行。
」 三月二日,吏部言:「文武官陳乞封贈、加恩,其後軍人錄白到見任告命,内有系赦前月日書填,如不連到審實告示,本部再行取索,方始放行,以緻留滞。
今乞将陳乞之人止據憑錄白到已書填告命放行。
」從之。
同日,吏部言:「封贈加恩文字如錄到經赦日付身,不曾錄白到赦後轉官告命,如止錄到見任文字,卻無經赦日付身,從來本部例皆取會。
乞自今後如有似此陳乞之人,從本部關會所屬選分見任官因依,許與放行。
若不曾錄白到父、母、妻已封贈并加恩告命之人,亦乞檢照前赦已封贈加恩案檢,亦與放行。
」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狀:「司封見管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人,即無請受。
今于守當官、正貼司内各減罷一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拟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勘會本部掌行諸色人捕盜酬獎,依奏格合補下班祗應并進武校尉、承信郎及柴氏子孫補官恩澤,自來系 司勳具鈔上省。
今承前項令,四選并司封奏鈔作兩道拟奏。
緣司勳系司封兼領,所上鈔目亦自希少,即未有該載明文。
乞指揮,許令本部遇有合上鈔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鈔。
」從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準赦文,文武升朝官為父後者,特與封父母一次。
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竊緣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該遷改。
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當,或随夫官,亦未該遷改,其赦文内即無『加』字。
乞指揮行下本部,各于見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
」從之。
【宋續會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贈,每鈔(母)[毋]得過五人。
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吏部奏鈔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贈,每選每日分作兩道拟奏。
緣每鈔不限人數,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鈔上者。
若一人合有取會事,即例皆留滞。
」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諸小使臣以上帶禦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贈,官高者從本格。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書,應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婦、宗女年七十以上與加封,禁軍都虞候、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父母年七十,并與封叙,已封叙者更與加封。
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進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婦、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
謂如夫子見任承議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類。
禦前忠佐若将校帶遙郡,兩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
如初遇及不帶遙郡者,封叙孺人。
若不該遷改,即不許再行封叙。
謂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類。
緣上件赦書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
」從之。
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部言:「伏正月一日赦書節文,應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與封叙有差。
本部勘會在法,諸文武臣應封母,父在随父官。
昨來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書加封文字,其間有父是見任未緻仕之人,其子卻行獨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陳乞之人放行,加封了當。
未審今來慶壽赦恩,其間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慶,系是見任,未陳乞緻仕之人,合與不合照應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揮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禮部尚書趙雄言:「慶壽赦,得解進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與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竊慮有增加年甲、計囑州郡保明,若例與放行,僥幸為多,恩賞泛濫。
臣謂得解進士父母年甲猶有試卷
若便行下,令所屬陳乞,即慮往複。
」故有是诏。
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吏部言:「知臨安府俞俟近除敷文閣直學士,緣封贈格法未曾該載。
雖準紹興十年五月指揮,敷文閣名在徽猷閣之下,未敢比類。
」诏依徽猷閣直學士格法封贈。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隆興元年八月五日,吏部狀:「依指揮并省吏額。
司封見管主事一名,令史一名,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貼司四人,私名二人,今欲(正)[止]貼司并私名人内各裁減一名。
」 诏依,見在人依舊。
如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禮赦:「應諸州軍申奏到文武官陳乞奏薦、封贈、加恩及緻仕、遺表恩澤,錄白真本,一切圓備,止是漏『保明』字,與作小節放行。
案後行下取會,如有違礙,即行改正。
内奏薦、申奏狀内不填實日,卻系在前後日分内發奏者,亦與放行。
」 三月二日,吏部言:「文武官陳乞封贈、加恩,其後軍人錄白到見任告命,内有系赦前月日書填,如不連到審實告示,本部再行取索,方始放行,以緻留滞。
今乞将陳乞之人止據憑錄白到已書填告命放行。
」從之。
同日,吏部言:「封贈加恩文字如錄到經赦日付身,不曾錄白到赦後轉官告命,如止錄到見任文字,卻無經赦日付身,從來本部例皆取會。
乞自今後如有似此陳乞之人,從本部關會所屬選分見任官因依,許與放行。
若不曾錄白到父、母、妻已封贈并加恩告命之人,亦乞檢照前赦已封贈加恩案檢,亦與放行。
」從之。
六年五月四日,吏部狀:「司封見管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二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人,即無請受。
今于守當官、正貼司内各減罷一人。
」诏:「依拟定各從下裁減,将來見阙日,依名次拟填。
其減下人願依條比換名目者聽。
」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勘會本部掌行諸色人捕盜酬獎,依奏格合補下班祗應并進武校尉、承信郎及柴氏子孫補官恩澤,自來系 司勳具鈔上省。
今承前項令,四選并司封奏鈔作兩道拟奏。
緣司勳系司封兼領,所上鈔目亦自希少,即未有該載明文。
乞指揮,許令本部遇有合上鈔事件,依例亦行日上一鈔。
」從之。
七年四月十一日,吏部言:「準赦文,文武升朝官為父後者,特與封父母一次。
除父已有官封并父母系白身,未有官封、邑号依赦施行外,竊緣母已封孺人,若子系文臣未至朝奉郎,武臣未至大夫,其母并未該遷改。
并母已随夫官高封叙了當,或随夫官,亦未該遷改,其赦文内即無『加』字。
乞指揮行下本部,各于見今已封邑号上再行加封一等施行。
」從之。
【宋續會要】 淳熙二年二月十五日,诏吏部奏拟文武臣封贈,每鈔(母)[毋]得過五人。
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吏部奏鈔文武臣依格拟官封贈,每選每日分作兩道拟奏。
緣每鈔不限人數,至有四五十人作一鈔上者。
若一人合有取會事,即例皆留滞。
」故有是诏也。
八月二十二日,敕令所拟上重修司封令,諸小使臣以上帶禦器械,依正侍至右武郎格法封贈,官高者從本格。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已降赦書,應文武升朝官父母及宗婦、宗女年七十以上與加封,禁軍都虞候、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父母年七十,并與封叙,已封叙者更與加封。
契勘升朝官其父每封進一官外,所有母并宗婦、宗女加封,若 依本部格法,止合随夫子之官爵。
謂如夫子見任承議郎、敦武郎以下,止合封孺人;任朝請郎、武功郎以下,合封安人之類。
禦前忠佐若将校帶遙郡,兩遇赦恩,母、妻并封叙安人。
如初遇及不帶遙郡者,封叙孺人。
若不該遷改,即不許再行封叙。
謂如已封孺人,遇赦再命封叙孺人之類。
緣上件赦書内有『加封』二字,今欲于合得官封上加封一等。
」從之。
既而淳熙十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史)[吏]部言:「伏正月一日赦書節文,應文武官祖父母、父母并與封叙有差。
本部勘會在法,諸文武臣應封母,父在随父官。
昨來行遣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已降赦書加封文字,其間有父是見任未緻仕之人,其子卻行獨乞封母,本部遂将似此陳乞之人放行,加封了當。
未審今來慶壽赦恩,其間若有申到似此父母具慶,系是見任,未陳乞緻仕之人,合與不合照應淳熙二年、十一年已降指揮施行。
」诏依淳熙二年并十一年已降指揮施行。
三年三月二十五日,禮部尚書趙雄言:「慶壽赦,得解進士父母年七十以上,并與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竊慮有增加年甲、計囑州郡保明,若例與放行,僥幸為多,恩賞泛濫。
臣謂得解進士父母年甲猶有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