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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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狀可憑,紹興二十九年以前不可檢照,止憑州郡保明放行外,紹興二十九年至今已十八年,略計進士父母年亦老矣,故便與放行。

    自紹興三十二年以後五舉試卷、家 狀尚全,猶可考按。

    已委郎官将舉人家狀内所載父母年甲盡入本名貢籍,如諸州保明到父母官封,并将貢籍點對,紐計父母年甲,至今若實及七十以上,立與具鈔放行。

    如年未及七十,不應赦,即與駁下。

    司封所掌亦如之。

    卻會禮部取實年甲。

    仍下國子監,應上舍、内舍、外舍生父母準此。

    」從之。

     八月四日,诏:「進士增改父母年甲以冒封爵者,坐以學規一等之罰,限一月自首改正。

    」從吏部尚書韓元吉請也。

     六年七月十一日,诏吏部:「應以小吏出職、雜流補官選人,不得引例取旨,陳乞回授官資封贈。

    」從之。

    以右谏議大夫謝(廊)[廓]然言:「近來小吏出職及雜流補授選人至承直郎該賞,無用循習,卻因先有夤緣,曾取特旨得封贈者,多援引陳乞回授。

    吏部用例取旨,特與放行。

    」故有是诏。

     十年十二月十六日,慶壽赦:「應升朝官以上祖父母、父母并與加封一次。

    祖父母年未七十以上及父母未有官封者,特與官封。

    京官、選人并使臣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亦與官封,已有官封者與加封。

    應禁軍都虞候以上并藩方馬步軍都指揮使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并與封叙,已封叙者更與加封。

    」 十一年二月十日,吏部言:「勘會淳熙十年十二月十六日赦書,應文武升朝官、京官、選人、使臣并曾得解進士、士庶、太學、武學、上舍、内、外舍生祖父母、父母封叙,所有保明奏狀體式約束事件及立定限陳 乞年限等事,欲依淳熙二年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恩申請到前後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司封減私名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以上《孝宗會要》。

     淳熙十六年四月五日,吏部言:「司封見行去年明堂大禮官員、将校等文字,止添差手分四名,貼司、楷書各三名。

    今登極赦恩,應文武官及都虞候以上并與封贈,文字浩瀚,乞更添差手分、貼司各二名,楷書一名,共一十五名,趁辦兩赦文字。

    并于本部私名内選差,從權名例,支破七分請(結)[給]。

    其理年乞自今年降赦日為始,候及一年,先次減罷手分、貼司、楷書各二人,及一年各減罷二人此句疑有誤。

    ,又半年全罷。

    其添支食錢更不支破。

    」從之。

     紹熙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諸州軍奏到文武官陳乞封贈、加恩及緻仕、遺表恩澤,申發圓備,止是保官漏行聲說作保次數,或不曾聲說寄居因依,并與作小節放行。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元年三月四日,主管官告院張經等言:「紹熙二年南郊大禮,本院出給過文武臣封贈告命計二萬二千七十餘道。

    今來登極、明堂相繼兩赦封贈,秪以前郊數則為倍給,合出告四萬四千一百五十餘道。

    乞将文武臣該遇登極、明堂兩赦未曾給告之人,許令吏部具鈔,作一并封贈,于告身内開說書寫,庶免留滞。

    」既而吏部看詳:「所陳委是利便,在臣僚之家不損恩例,在本部亦得如限行遣,免緻積壓兩賞 陳乞。

    如蒙許從,乞自今降指揮下日,将見在部及以後陳乞之人并作并赦封贈施行。

    其已該登極封贈給告之人再陳乞明堂封贈,許與已封贈官上放行。

    仍令子細點勘,不緻重疊。

    」從之。

     嘉泰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郊祀赦文:「諸州軍奏到文武官陳乞封贈、加恩及緻仕、遺表恩澤,申發圓備,止是保官漏行聲說作保次數,或不曾聲說寄居因依,并與作小節放行。

    」嘉定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同日,赦:「應京官、選人并使臣父母年九十以上,許經所屬自陳,保明以聞,特與官封。

    士庶年百歲以上,并具名聞奏,男子特與初品官,婦人與封号。

    」以上《甯宗會要》 《神宗正史職官志》:司封郎中、員外郎參掌官封、叙贈之事。

    宗室賜名授官,親王、内外命婦以下封爵,諸親保任其宗屬,升朝官褒贈其祖、考、妻,皆隸焉。

    列爵有九: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

    分國有三:曰大國,曰中國,曰小國。

    内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好,曰美人,曰才人、貴人。

    外命婦之号九:曰大長公主,曰縣君。

    叙贈之制三:執政官、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

    加食邑、實封,則視其高下之品,以為戶數多寡之節。

    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于尚書侍郎。

    分案三,設吏六。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一○司勳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