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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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部 【宋會要】 吏部舊有三铨,尚書主其一,侍郎二人各主其一,分铨注拟。

    其後,但存尚書铨,餘東、西铨印存而事廢。

    今但以朝官二人判流内铨,其吏部之職别以朝官二人主判,兼領南曹格式司。

    但主京朝官叙绯紫、申請祠祭差官攝事及拔萃舉人。

    格式司主幕職州縣官格式、阙簿、辭謝。

    流内铨主考試附奏京百司人吏。

    每年十月,諸司牒到承阙姓名,年終申奏,至春、夏差官考試。

    南曹主選人投下文字及過院判成、過铨選人受官出給曆子。

    甲庫主承受制敕、黃甲、給簽符優牒及選人廢置改名。

    以朝官一員主判。

    今錄四司雜事,餘見铨選門。

    尚書一人,總七司之事。

    其屬則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

    尚書左選郎中一人,尚書右選郎中一人,侍郎左選郎中一人,侍郎右選郎中一人,司封郎中一人,司勳郎中一人,考功郎中一人。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十月十日,诏:「應諸司奉郊祀行事官等,并以前資官吏部黃衣選人充。

    曾犯除名及免所居官停任,未經恩宥人等,不在差補之限。

    」 六年五月,诏吏部黃衣選人宜為白衣選人。

     至道二年正月,诏:「今後京官着綠,至加恩前及二十周年者,許于吏部投狀,依朝官例磨勘,奏候敕裁。

    内曾犯入己贓及踰濫者不得施行。

    」 三年九月,诏:「京朝官于吏部投狀叙绯紫者,須牒問刑部、大理寺,會問有無停殿,審官院曆任中有無父母憂制,将出身已來文字磨勘,委合得章服,别無虛诳,結罪保明以聞。

    」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四月,诏吏部:「京朝官叙服色者,依條磨勘,曆任如依赦格,即保明以聞。

    如涉鹵莽,官吏并重行朝典。

    」 三年八月,尚書吏部言:「請應京朝官準赦叙服色者,須将出身、告敕、逐任曆子、家狀,畫一開座着綠已來有無停叙、憂制、尋醫、假滿、出落班簿,結罪收理,錄 白呈納。

    如有異同欺詐,本犯官重〔置〕朝典。

    若追官兩任、三任,雖有出身文書、解由曆子,别無告敕照證,即通除追官任數,至叙理授官月日磨勘。

    若曾除名,後來理雪,顯有得雪文字,即通理年月。

    如雖曾叙官,無顯得雪文字,即實理叙理後授官月日。

    應在任丁憂,準敕免持服不離任曆子、批書、聖旨及有付身文字,舊來便通使年月。

    其間亦有丁憂服未(阙)[阕],或因貶降授官,所有服未滿月日,不在通理之限。

    若服未(阙)[阕],非時特恩授官,即與通理服未滿授官月日。

    尋醫、假滿、百出日落班簿損日及丁憂服未(阙)[阕]「百出」至「損日」疑有誤。

    ,亦有投狀者。

    望自今後牒問禦史台,免有欺詐。

    」并從之。

     五年閏十月三日,戶部判官劉锴言:「吏部叙服色,各将曆任家狀及告敕、曆子照驗,依例會問。

    如丁憂及假故、停殿并除落外,實及年月者方始以聞。

    其間告敕并足,隻少差敕、曆子一兩道者,雖年限過餘,未敢以聞,緻本官進狀,下方會問審官院詣實。

    欲乞今後為告敕、差、曆子、家狀點檢,除落停殿、丁憂、假故外,實及年限,曆子、差敕不全少者,便會問審官院,依州縣官去失文書格例,召清資官同罪委保以聞。

    如曆子、差敕俱無者,即依丁憂、停殿例除落年限。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十二月十八日,诏南曹:「今後選人常例會問過犯,定公以私罪名,隻仰會問刑部,疾速關報。

    」 康定元年八月四日,诏判南曹官除每季請廚料、茶米外,自今每 員增給添支錢七千。

     皇佑三年八月,诏:「判吏部南曹自今以朝臣曆一任知州、館職一任通判者為之,不得幹托奏薦及有陳乞。

    」 《神宗正史職官志》:舊制以審官東、西院、流内铨、三班院分治四選,複于尚書都省置司封、司勳、考功。

    商曹官自為司商:疑誤。

    ,職事不相聯屬。

    元豐中,酌古禦今,名實始正。

    尚書從二品,侍郎從三品,郎中從六品,員外郎正七名,參掌選事而分治之。

    凡序位有品,選官有格,分任有職,寓祿有階,皆以事稽考,審核其狀,拟定可否,質成于尚書、侍郎,而後行焉。

    凡文階官之等二十有五,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而幕職州縣官之等七。

    總為品十有八:從一品曰開府儀同三司、特進。

    正二品曰金紫光祿大夫;從二品曰銀青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将軍、節度使。

    正三品曰光祿大夫;從三品曰正議大夫。

    正四品曰通議大夫、諸衛大将軍、節度觀察留後;從四品曰太中大夫、諸衛将軍。

    正五品曰中大夫、觀察使;從五品曰中散大夫、防禦、團練使、刺史。

    正六品曰朝議大夫;從六品曰朝請、朝散、朝奉大夫。

    正七品曰朝請、朝散、朝奉郎、皇城諸司使;從七品曰承議郎、皇城諸司副使。

    正八品曰奉議、通直郎、内殿承制、崇班、京府判官、京畿縣令、兩赤縣丞;從八品曰宣德、宣義郎、東、西(路)[頭]供奉官、節度、觀察、防禦、團練、軍事、軍監推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司錄「司」上原衍「用」字,已删。

    、州司錄事、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 官、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

    正九品曰承事、承奉郎、左、右侍禁、左、右班殿直、京畿、赤縣主簿;從九品曰承務郎、三班奉職、借職、州軍縣城寨主簿、尉率。

    考其功罪,辨其位秩,以序進之。

    尚書左選分案八,設吏三十;右選分案六,設吏十有六。

    侍郎左選分案十有五,設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設吏四十有七。

    曰主事,曰令(吏)[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而二十四司亦如之。

    《哲宗職官志》同。

     神宗熙甯五年閏七月,诏吏部南曹并入流内铨。

     元豐五年四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承議郎李清臣試吏部尚書,通直郎、寶文(合)[閣]待制、權判尚書兵部、兼知審官東院何正臣試吏部侍郎,太中大夫、集賢院學士、判尚書吏部蘇頌為通議大夫、守吏部侍郎,仍诏頌管左曹。

     二十八日,诏:「六曹尚書依翰林學士例,朝謝日不以權、行、守、試行:原作衡,據《宋史》卷一六三《職官三》改。

    ,并賜服佩魚。

    罷職除他官日不帶行。

    」 五月二十七日,通直郎、試尚書吏部侍郎何正臣為寶文閣待制、知渾州。

    正臣為吏部,職事略,所注拟多抵梧。

    事聞,正臣以制法未善為辭。

    王安禮曰:「法未善,有司所當請,豈可歸罪于法」故罷之。

    田畫作安禮為狀此句疑有誤。

    ,載安禮論正臣曰:「朝廷建文昌,新一代官制,當簡人材以寘之。

    今奸回如正臣,乃得周旋其間。

    」上(領)[颔]之,黜正臣知宿州雲。

     六月十九日,诏:「尚書侍郎奏事,郎中、員外郎番次随上同上殿,不得獨留身。

    侍郎以下仍不獨得 乞上殿。

    其侍郎左、右選奏事,非尚書通領者聽侍郎上,以郎官自随。

    秘書、殿中省、諸寺監長官視尚書,貳(承)[丞]以下視侍郎。

    六曹于都省禀事亦準此。

    侍郎以下仍日過尚書廳議事。

    」 六年九月十九日,新知蔡州黃好謙言:「伏見尚書六曹如吏部左、右選事務皆為繁劇,郎官自早至晚書押不絕,無暇省覽,事多緻差失稽違。

    乞兩員郎官處分(分)案治事,所行符亦許員外郎簽押。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侍郎陳安石等言:「乞以侍郎比類直學士例,封贈父母。

    」從之,着為令。

     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新除吏部侍郎領左選熊本與吏部侍郎領右選陳安石兩易其職。

    以本目疾,引見選人不能讀奏也。

     哲宗元佑二年十月六日,罷吏、戶、刑部長貳保任郎官治狀法。

    初,文彥博建〔言〕,朝廷為之定令,谏官論其非是,罷之。

     徽宗崇甯元年六月二十三日,诏曰:「哲王圖治,秉法則以馭群臣;顯考造邦,修官制以立庶政。

    故元豐刊定吏部四選注拟法度,總核升降,循考資序,敕令格式,精密備具,萬世遵承,守而勿失可也。

    向緣紛更,幾漸廢弛,遂緻秉權藉勢,閥閱娅之家或趨競憸谀、躁進貪鄙之輩巘肆機巧,宛轉幹求。

    所有後妃、戚裡僥幸陳請,近五(旬)[月]四日已降指揮約束裁抑。

    其三省、樞密院除舊有合保差除窠名外,又複侵占吏部員阙,超躐等級,下部(員)[直]差。

    或已授差遣待阙,經隔歲月,忽改注别人。

    或 纔初到任,随即沖罷,至有五七年間尚不能成就一任。

    因使知廉恥、安分守介特寒士在部待阙、待注久以久以:疑誤。

    ,每以留滞為孍。

    若不昭示儆勵,何以紏正官邪自今後應舊屬吏部窠阙,并不許侵占取阙,下部直差。

    其已授未赴及纔到任人,亦不得改注沖罷。

    餘并檢會元豐法制取旨施行。

    宜遵成式,無輕違紊。

    」诏:「除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大宗正丞、諸宮院并諸州教授依舊堂除外,餘并依今來诏旨施行。

    」 十一月十日,吏部尚書何執中奏:「委勘會官員印紙曆字,依條每任出給一道。

    已得旨,應見任文武官更不逐任出給,隻将最後一任已給印紙批書。

    如紙盡,于所屬用印續紙。

    本部今來(京)[除]在京候告及初出官人已依(比)[此]施行外,所有應在外注授差遣選人及乞入遞官告之人,若行取索批書,竊慮往複留滞。

    欲乞似此選人候官告到部,即本部具新任合得請受則例,符下新任州軍照會。

    候到任,仰本州島取索印紙,依上項指揮批書,更不從本部取索印紙。

    其官告依所乞去處,先行入遞給付,所貴不緻往複。

    」從之。

     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吏部狀:「檢會架閣官奏差到選人主員,其選人條格須用考第薦舉,方得改官。

    今來本部無薦舉格,欲乞許令本部尚書每歲各舉一員,比附熟藥所等監當條奏舉改官體例,仍尚書、侍郎舉狀當為監司。

    」诏:「除郎官不行外,吏部尚書每歲 各奏舉改官二員,餘部并六曹侍郎各一員,餘依所申。

    」 五年正月十八日,诏:「(纰)[比]降手诏,以冗員猥多,雖略曾裁損,其數尚繁。

    所有提舉鹽香、礬茶、買木、學事學事:原作「學士」,據下文改。

    、水利等司并縣丞、教授、市易官之類,宜子細相度,如徒費廪祿,于事無益,即可罷者之「之」上疑有脫字。

    、可兼者并省之,并疾速條具聞奏,務在簡易,利及公私。

    州縣免困文移,市戶獲寬須索。

    其諸路提舉鹽香、礬茶、學事、買(本)[木]、水利等司并罷,内鹽香、礬茶、學事各令監司一員兼領。

    其萬戶以上事繁縣分縣丞并(太)[大]郡及可置市易處依舊外,餘并罷。

    諸州教授雙員減一員,餘遠小養士不多去處并罷,令出身一員兼領。

    」 二月二十九日,诏:「哲王求治,選賢任能。

    為官擇人,職修政舉。

    比來侵紊,廉恥道衰。

    倚藉姻娅,占據要途,遂使孤寒沉迹于下僚,誣罔同升于膴仕。

    欲革近弊,宜循舊章。

    應官制以來堂除差遣,并遵依格令施行。

    仍劄造堂除簿,每月一次進納,逐名下聲說出身歲月、曆任資序。

    如有功過,即述其要。

    仍具系與不系宰執有服親親屬。

    其舊法不系堂除窠阙,因後來漸積泛取,占卻吏部阙次,并送還本部,令依格差注,庶伸公平,以抑徼幸。

    如有合行事件,一一措置,條析以聞。

    」 大觀元年正月十一日,诏曰:「國家承平垂百五十年,生齒繁庶,數倍于祖宗建國之日,法令增多,亦或稱是。

    而郡邑吏員尚沿舊制,人不勝任,事因不舉。

    比緣裁省,員多阙少,其崇甯 四年以前增置官中更并廢者,可令吏部檢舉注拟。

    」 宣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吏部尚書蔣猷奏:「臣竊以吏部四選常患員多阙少,人或滞留,而别路阙官,久不差注,事緻曠缺。

    臣昨已申明,立式行下。

    逐州遇阙官,令徑行分申四選。

    訪聞人或利于權攝,計會官吏,尚有遇阙遷延不申者。

    欲乞許諸路監司廉訪,見得所部有阙官不曾申陳去處,畫時具事因申吏部使阙,當行人并令按治施行。

    」從之。

     欽宗靖康元年八月一日,吏部尚書莫俦言:「有旨将四選條例編纂,其間事理一等而有予有奪,或輕或重,不可勝舉。

    今欲檢其事理相類而體例不侔者,委本曹郎官看詳,長貳覆定,歸于至當,庶幾不至散漫。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诏:「吏部尚書莫俦(言)、戶部尚書梅執禮為任劇曹,免兼侍講。

    兵部尚書、兼侍讀孫傅改兼侍講。

    」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九日,诏:「應官員轉官、磨勘、叙複、注授、差遣之類,應取旨及具鈔者,并令吏部就東京取會圓備,具鈔聞奏。

    」 七月二日,诏:「覃恩轉官文臣職事官、武臣橫行及帶遙郡人,依侍從官例檢舉。

    在外令所在州軍保明,見在東京并行在人許自陳到部,限五日具鈔。

    」以尚書省言:「吏部不即施行,請立限日。

    」故有是诏。

     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臣僚言:「近年以來,州縣多阙官,有三五年不曾差人者,有一阙而兩人争赴者。

    吏部文籍之弊,至此甚矣。

    往年吏部尚書盧法原嘗奏請令天下州府 各具阙次三本:一申尚書省,一申吏部,一申禦史台。

    然不立賞罰,故終亦侮玩。

    乞應諸州府候朝廷文字到,三日内申發。

    或供具不實,或數内隐落,許諸色人于本路轉運司告首,支賞錢一百貫,其當職官即重行竄責。

    轉運司受到本路州府申狀,類聚申尚書省、禦史台及吏部。

    」從之。

     七月一日,吏部言:「檢會靖康元年十月十一日,臣僚自政和元年以後進書頌及不進書頌「臣僚」下疑有脫字。

    ,直赴殿試之人,有官者宜奪其賜出身之,無出身者并追奪出身以來官職。

    今檢舉,欲乞承務郎以上罷任,到阙朝見訖,限五日赍出身文字,供腳色一本,令本部審驗,非追奪檢舉之人,方許召保參部。

    仍遍下諸路,取索見任、寄居官,依此施行。

    其未經審實,不許本路及别路差注奏辟權局等。

    」從之。

     二十五日,诏:「應堂除并已授堂除差遣之人,并許權替成資,二年為任。

    」 十月二十五日,都省言:「近诏讨論崇、觀後來冒濫功賞補官,訪聞有司取會供報考驗,遷延日久,應到部注拟、升改、磨勘等官合行追改者少,例遭留滞者衆。

    乞止令人自供系與不系合讨論之人,結隐漏甘(狀)[伏]除名之罪,親書文狀,如系前項色目,即審量取旨。

    」從之。

    吏部四選(俱)[具]到讨論:直赴殿試有官、無官進書頌及不進書頌、不由科舉,進一書一頌而命以官,後妃、宰臣親承、門客徑赴廷試賜第,虛作随軍治河,因權幸保奏改京秩,賂賄權幸而宣賜袍帶,父兄秉政,無出身得貼職,蔡京父子、 童貫、王黼、朱之家使臣補官減年,并令改正。

     十二月二十二日,赦:「應命官酬賞,因犯公罪,須候一任 回方推恩者,若經今赦,合依無過人例,便許收使。

    」 三年三月六日,朝散大夫王琮言:「二浙州縣阙正官去處,類皆請托權攝,至有踰年不得代者。

    」诏吏部行下諸州,委通判開具見阙官處,限三日申尚書省。

     四月十三日,戶部尚書孫觌等奏:「參(祥)[詳]并省,内六曹吏部郎官三選一員,司勳、司封、考功各一員,吏人減三分之一。

    」以尚書省右仆射呂頤浩乞将元佑中司馬光等建請并省,召侍從赴都堂參詳故也。

     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近來州軍多有官員于他處毀失告身、料曆,召到保官,難以檢察。

    欲乞令保官同赍印紙赴長吏廳批書,仍于保狀内結除名罪。

    」從之。

     五月二十七日,中書省言:「吏部四選将來差注,竊慮内有已授下差遣,卻緣事托故,不肯赴任,不惟本處阙官,又礙本部差注。

    乞将今後拟過官并自合滿赴任月日除程外,若違限半年,候官司報到,并作違年,聽本部使阙。

    」從之。

     二十九日,權吏部郎官王缙言:「官員參部日衆,下諸路取阙,未見供到。

    今權宜措置,應阙官去處衆所共知者,許官員具詣實事狀供申,從本部審實,牓阙差注。

    如有已授下官,在限内許赴任。

    其後差人願承替先差人滿阙或成資者聽,庶幾無留滞之歎。

    」從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今後除行在州軍保奏去失付身、告劄、印紙,令吏部取索照驗外,其餘州軍并令經監司陳乞,委逐官取索保官付身、告劄、印紙,躬親審實,批鑿保奏。

    如非監司所在, 州軍陳乞,知通依此施行。

    仍吏部更切審覆。

    其差注、磨勘類恐去失文字之人多,止召保官二員施行。

    」 七月七日,诏:「河北、河東、陝西、京西、京東、淮南失守州軍去失付身之人,如有當時去失州軍給到幹照,或但得别有照據文字一件,可以照使,即許于寄居所在州軍保奏。

    其保官二員,若無曾同任差遣,或同時出身,或同鄉裡,但委識今來所保之人,即于狀内添入所保人曾任何官,便許收使。

    」 八月十六日,诏:「命官陳乞祖父母、父母老疾恩例,除依條召保外,見任人于所任州、非見任人于所居州陳乞人于:原作「于于」,據上下文意改。

    ,勘會詣實,給據照驗。

    如詐冒者徒三年,未差注減二等,并許人告。

    」 九月十四日,臣僚言:「乞诏吏部阙自今後依籍認定外,如堂中或取者并須執守,不得供報,隻作系是選阙,不該堂除回申,庶幾铨部得法守之公。

    」诏吏部常切遵守。

     二十二日,尚書省言:「官員出身、曆任并載印紙,不可僞冒,系與告劄相為表裡。

    今去失付身人有印紙可考而告劄中止是去失一、二件者,有告劄書在而獨去失印紙者,有印紙獨存而盡去失告劄者,皆可次第參照,即與全然去失及與去失印紙而告劄不全者不同。

    欲依近降指揮保奏降下外,與免吏部再奏,止令本部官勘驗,寫奏狀全文,長貳郎官列銜,出給公據(乞)[訖],申尚書省。

    其行在州軍保奏到官員,如降下吏部,遇保官事故,不在本州島,令吏部别召保官, 批鑒審驗訖,本部徑行保奏。

    」從之。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應官員犯罪,依赦已合依無過人例。

    如結斷未了,未合朝見者,并許先次朝見,放行差遣。

    」 二十六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之官遣限一年,系是舊法。

    近緣建炎四年五月吏部申明,半年不到任,即行使阙,遂緻陳乞紛然。

    今來半年之限既以蹙迫,況有降名次等罰賞,恐難久。

    欲乞止依舊法施行。

    」從之。

     二月七日,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本部案籍散失,每遇朝廷取索品官職位、姓名,并無證據。

    乞自今應堂除官得替赴阙及非泛特旨召赴行在,審察上殿人,并令先具出身、曆任、家狀一本申部,出給(阙)[關]子,送合門照會朝見。

    其審察人即(阙)[關]行首司報到,方許參堂。

    其因事到行在陳乞差遣,與見責降人遇赦,經刑部投狀乞叙複者,亦具家狀申部,照應施行。

    」從之,仍令将繳到家狀依舊置籍抄錄。

     二十三日,诏:「諸郡供申窠阙,如違限不到及隐匿漏落者,依建炎四年六月二日指揮,知通當職官特降一官,人吏科徒二年罪,委提刑勾決。

    」從吏部請也。

     四月二十七日,诏:「官員去失付身,免經監司陳乞保明,止經逐處州軍保奏施行。

    」時陳乞之人有不經由去處,往往再行下勘驗,注授、磨勘滞留者多,吏部以言,故有是诏。

     五月六日,诏:「官員去失其身以來文字此句疑有脫誤。

    ,給到公據内有見任告并宣劄,自合依舊作保外,所有全去失付身并使臣非參部曆任人,并不許委保官員去失文字。

    」同 日,诏:「有官人若全去失付身,止給到公據者,并不許召保陳乞。

    其去失見任告、宣劄、印紙,許依舊召保施行。

    」以臣僚言難于稽察,故有是诏「故」字上願衍「故察」二字,已删。

    。

     八月,诏:「有官人委保去失告,陳乞恩澤之人,所保年終共不得過五次。

    其餘作保名色,并依自來條法施行。

    」先是,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昨立定官員作保,年終不得過五次。

    緣召保名色不一,兼數事者用保至多,若限員數,通衮為五次,深恐留滞。

    」故有是诏。

     七月五日,诏:「去失印紙、告劄,諸州或監司保奏,如其它事件并已圓備,雖無躬親審驗之文,但聲說保明是實,并與行使。

    」以吏部侍郎高衛等言:「諸處申到,往往無知通躬親審驗之文,符下取會,遂緻稽滞。

    」故有是诏。

     九月六日,中書門下省言:「文臣轉官,舊法緣犯贓之吏混淆官品,無以區别。

    後來曾分有出身帶『左』字,無出身帶『右』字,贓罪更不帶『左』、『右』字,乞依舊法施行。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應到省文字内将初拟官并磨勘改官人等,若見得有無出身及贓罪,帶『左』、『右』字,其元文内不曾聲說出身人,且據文字行遣外,仍令尚書省及吏部出榜曉示。

    自來年正月一日,應官員陳乞狀詞、劄子及吏部上省文字,并遵依今降指揮。

    」先是,二十四日,诏文臣金紫光祿大夫至承務郎有出身人帶「左」字,無出身人帶「右」字。

    官員往往未知有新降指揮,于銜内未曾聲說。

    若逐一取索行遣,又恐留滞。

    尚書省有言,故有是诏。

     二年閏四月二十五日,呂頤浩等言:「祖宗舊制,内外差遣付審官院、流内铨。

    堂除窠阙不多,士大夫自有調官之路,故請谒奔競之風息。

    近世以來,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職,廉恥道喪。

    欲乞除監司、郡守及舊格 堂除通判外,如諸路屬官、鹽場、坑冶、錢監等阙,并撥還吏部。

    自監察禦史、省郎以上及秘書省書局編修堂除外,如寺監丞、法寺官、外路學官,亦乞令吏部按格注拟。

    」從之。

    後十月十二日,上謂輔臣呂頤浩曰:「比來差注如何铨曹理會事若不為吏舞文,便為留滞,長貳、郎官肯閱文案,自然難欺。

    」頤浩曰:「臣昨任吏部尚書,備見情弊。

    若四選人吏作過,大者可流配,次者可斷勒。

    」上曰:「聞官員到部,多以細事阻難,動涉旬月,此不可不革。

    」 八月十一日,诏:「應已授差遣人而又就辟差理資任者,更不得占據所授阙。

    如阙到,合令以次人赴上。

    如無以次人,即令使阙。

    」從左司谏吳表臣請也。

     九月二十一日,禦筆:「應建炎以來臣庶上書,有一言條陳利害,皆朕親覽,而又付之朝廷審定,然後推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