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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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豈可複與前日交結權幸之人為一律邪其靖康上書人依此施行。

    」吏部照會,以臣僚請,應建炎以來上書直言而命以官及改轉之人特與免審量故也。

     十月十六日,诏:「臣僚陳請不得任鄉部指揮。

    如有任鄉部人,限指揮到日令自陳。

    隐而不聞者,當科違制之罪。

    」 十一月三日,诏:「諸路州軍将官員到罷窠阙狀随選分作四本,供申吏部。

    仍令問具裡居不仕及流寓人,(隋)[随]吏部窠阙狀申尚書省。

    」以中書舍人陳與義請修台谏寺監之阙及悉召天下之才。

    然士大夫流落堙晦,不能自達,雖欲召用,而其遷徙不定,存亡莫知,故有是诏。

     四日,臣僚言:「湖外、二廣諸縣舊系八路注授,後來歸部。

    自經兵火,人不肯注授。

    縱或注授,亦不肯往赴,是緻阙官,多差權攝,無事則保守而苟祿,少警則求罷而脫去,更有未經出 仕或犯罪戾,或系右列而權攝者。

    望委本路提刑司限半月刷諸縣見阙官處,日下吏部注拟。

    仍令阙阙日立限上「阙」字疑誤。

    ,起發赴任。

    」從之。

     十二日,诏應吏部破格差注有賞窠阙任滿更不推賞。

     二十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乞将八路阙除四川外,餘令本部再行借使差注一次。

    若未拟差間,卻有本路定差到官,即先差定差人。

    」從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尚書沈與求言:「乞從本部下諸路,不以見任、寄居、待阙、丁憂等官,并具腳色,委無隐漏增減,結除名廣南編置之罪,委逐路提刑司取索類聚,逐旋申部,以憑久遠照使。

    」從之。

     三年二月一日,權吏部尚書席益言:「伏見魏、晉而下,甄綜人物,專任選曹。

    至唐而铨法密矣,猶不盡拘以微文,激濁揚清,時出度外。

    故杜淹表薦四十餘人,後多知名。

    韋思謙坐公事負殿,高季輔遞擢為監察禦史。

    國朝之初,猶存舊制。

    太祖皇帝幹德四年诏曰:『自今常調赴集注選人,吏部南曹取曆任中多課績而無阙失者,觀其人材,詢以吏術,可副升擢者,具名送中書門下省引驗以聞,當與量加甄獎。

    』則是铨序之寄,尚或任人而不專任法也。

    其後官制厘改,典選者一切不得以意從事,振拔幽滞,無複聞焉。

    雖廊〔廟〕掄材,擢其髦穎,而寒遠之士沉迹下僚、廉退之賢甘心平進者未有以識拔之也。

    望稽用幹德诏書,凡常調之中材行可取或課績優著者,許長貳具名以聞。

    」從 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吏部四選案籍散失,品官到部無考驗。

    竊見朝廷遣使宣谕諸道,乞令宣谕官立式,下所屬州縣取管下見任待阙、宮觀、丁憂、停替、責降、安置、編管等官員,除曾任侍從、觀察使以上官外,每員各具夾細腳色家狀一本,五人為一保,結除名之罪,州委官收納,編類成冊,知通考驗,詣實保明。

    左選京朝官以上為一籍,選人為一籍;右選大使臣以上為一籍,小使臣為一籍。

    籍為三本:一留本州島照用,一留逐路轉運,以備取索,一候使人回日送吏部。

    其在軍下,令本将依此供具,依此注籍,一留軍中,一納樞密院,一送吏部。

    三省官司有官及入品吏人,令禦史台取責編類,一留所屬,一留本台,一納吏部。

    見參部(侍)[待]差遣人,令臨安府取索,繳送浙西宣谕司。

    仍令吏部印牓,下諸道曉谕。

    品官須管于所在州縣結保投納家狀,将來到部狀内,分明聲說于某年月日某處注籍訖,本部據籍點磨無差誤,即與判成。

    或堂除舉辟,亦從本部參照,方許放行差遣。

    如有續次補官之人不及三人之數,難以自成一保,則召本色保官二員,本州島依式注籍。

    」诏送吏部勘當。

    吏部〔言〕:「乞如臣僚所請外,緣諸路宣谕官道裡遠近不等,若待使人回阙,切恐稽滞。

    乞令本司依阙狀,實時赴部投下注籍之人。

    若須候腳色到部了日方許參部,顯見官員留滞日久。

    乞(今)[令]繳納腳色處先次給公據,赴部考驗放行。

    」并 從之。

     四月十九日,诏:「官員因事被責,送吏部注廣南監當或遠小處監當人,便行與阙,申尚書省點差施行。

    如後來卻有礙鄉貫、三代等,即令本官自陳,從本部具鈔,改注本路一(盤)[般]差遣。

    如有隐匿辄上,乞依避親辄之官法斷罪。

    」從尚書洪拟言也。

     八月二十日,吏部侍郎陳與義言:「本部昨承指揮,令諸州軍〔不〕以遠近,每月、每季随官資四選各具阙狀一本申部,其諸屬官未有取索阙,乞令逐路依紹興二年已得指揮施行。

    」從之。

     十月二十六日,诏曰:「六官之長,是謂佐邦。

    理邦國者,其惟铨衡乎。

    今自艱難以來,士夫流離契闊,有徒跣而赴行在所者,深可愍恤。

    訪聞迩來注授牓阙之際,奸弊百出,貨賂公行,寒士困苦,未有甚于此時者。

    安得如毛玠清公,使天下之士莫不以廉潔自勵,如陸慧曉,不容胥吏谘執。

    三省可行措置,除其弊,嚴立賞禁。

    仍選能吏以主之,台常加紏察,當議重行懲誡。

    」三省措置下項:一、注拟之弊,謂以非次阙榜藏匿,或托故關會,以俟行賂之類。

    二、申請之弊,謂詞狀兩詞不決,受賂請囑,故作申請,希求特行之類。

    三、去失之弊,謂見存(于)[幹]照,猶問難不已,直待賄賂,方肯保奏。

    或有僞冒,更不子細辦認,取足貨賂,立便放行之類。

    四、刷阙之弊,謂阙簿滅裂,隻憑進奏官供具,緻有差互,有誤注授之類。

    五、關會之弊,謂七司之動辄相關,每一勘會,各不即報,故作沮抑之類。

    六、審量 之弊,謂濫賞名色,條例具存,辄于疑似之間問難取會之類。

    七、給付之弊,謂官員幹照不即給付,邀求常例。

    或差遣、循轉,承發親事官過有乞覓,經久不付,卻緻去失之類。

    八、保明之弊,謂功賞恩數合經所屬保明者,文字小有不圓,或小有不如式,辄行退難之類。

    诏令吏部七司同共措置,如有該載不盡積弊,亦仰一就措置,于見行條法之外,更作關防,條具申尚書省。

    先是,诏意以謂安得如皇甫鑄、陸惠曉之流,钤制奸吏,上始用鑄事。

    既而以鑄後作奸利,遂改用毛玠,且謂宰臣朱勝非等曰:「他(畤)[時]诏語有未當,可奏陳,複改定」雲。

     十一月四日,臣僚言:「近降诏書,以铨衡奸弊,寒士困苦,令三省措置弊源。

    繼常有所陳請,诏令吏部勘當,尋開具申尚書省,但遷延不行。

    乞取吏部元勘當申省狀,委官看詳:一、(作)[昨]緣川陝奏薦、磨勘、封贈等文字,吏部拘于常法,有狀内不依式或小節未圓,即便符下,故為沮抑。

    臣僚獻言,乞先次施行。

    若系大節妨礙,方許符下。

    尋奉旨依。

    其後吏部複講究,開析大節、小節事目,頒之川陝。

    推行既久,人以為便。

    欲乞其餘路分州軍文字亦依此施行。

    一、吏部七司人吏,比之舊額裁省過半,而事務不減。

    昔時,雖窮日之功,行移亦未盡絕。

    屬者多緣都省、禦史台追喚,初無引貼,真僞難辦,又部吏便私,計會前去。

    欲乞今後三省、禦史台追喚部「喚」下疑脫一字。

    ,令檢正都司及台官押貼子追呼。

    如擅追及辄發遣,并從違制之罪。

    」诏吏部一就措置施行。

     八日,吏部言:「本部侍郎左 選員阙,依格合分遠近去處。

    乞比附尚書右選,令以去行在駐驿處千裡外為遠地,不及千裡為近地。

    又依條,州二萬戶、縣五千戶以(上)[下]為小處。

    亦乞權将州以軍事、縣以下縣為小處。

    」從之。

     十二日,殿中侍禦史常同言:「今後全失出身以來文字人,乞許召監察禦史以上二員,結罪保識,仍立歲保員數,以防冒濫。

    」從之。

     紹興四年正月十二日,诏:「吏部七司複置催驅司,每司于事簡案令選那手分、貼司各一名,罷本案職事,專一催驅點檢。

    」從員外郎鄭士彥請也。

     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文臣全去失付身之人,除已有前項許召行在監察禦史以上職事官委保指揮外,所有武臣全去失付身之人,合措置召保。

    今欲武臣去失付身,如無幹照文字,許召行在見任武臣職事官二員。

    謂殿前馬步軍司官,樞密副承旨,帶禦器械官并知合。

    結罪委保。

    其所召保官,每歲不得保過五次。

    今來全去失付身之人止憑保官,難以一例歲保不得過五次。

    今欲每歲不得過三次。

    」從之。

     五月九日,知臨安府梁汝嘉言:「本府承官員陳理去失及保奏恩澤等,并取保官印紙、告劄批鑿,竊慮其間将死亡、事故印紙、告劄前來承代。

    欲乞止召在部官員及本府見任官委保。

    」從之。

     二十日,吏部尚書胡松年言:「近臣僚乞廣南窠阙滿一季無人願就者,并送本路轉運司差注。

    左、右司看詳,乞令吏部随阙措置,破格注授。

    緣本部見榜窠阙須滿 半年以上,欲乞(令)[今]後更不申明,便行破格差注。

    」從之。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言:「近降細務指揮内一項:六曹長貳以其事治有條者以條決之,無條者以例決之,無條例酌情裁決。

    蓋欲省減朝廷庶務,責之六曹也。

    (令)[今]欲乞令本部七司各置例冊,法司專掌,諸案具今日以來應幹敕劄、批狀、指揮可以為例者,限十日盡數關報法司,編上例冊。

    今後可以為例事,限一日關法司鈔上,庶幾少防人吏隐匿之弊。

    」從之。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員往往于諸路州縣鄉村等處寄居,多有已丁憂、身亡等事,本處不即申報所屬,遂緻虛占窠阙,留滞士人。

    乞行下諸路監司郡守,有前項寄居官,如有諸般事故等,仰縣鎮鄰保地分實時關申所屬州軍,于每月每季合申發關狀内别項聲說。

    如有違滞,其本處知通當行官吏,并依紹興元年已降刷阙踰限不到斷罪指揮施行。

    」從之。

     五年閏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後官員參部,許自錄白合用告、印紙等真本,于書鋪對讀,别無僞冒,書鋪系書,實時付逐官權掌。

    候參部審量日,各将真本審驗畢,便行給還。

    如書鋪敢留連者杖一百。

    」從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請也。

     五月四日,吏部尚書晏敦複言:「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等人,合召保官二員。

    欲乞自今後有合審實之人,若全無幹照,欲于保官兩員内召見任監察禦史以上官 一員委保陳乞,審實放行。

    」從之。

     十五日,臣僚言:「契勘該載未盡濫賞名色、遇官員到部磨勘之類,吏部施行,申乞審量。

    訪聞部吏舞文,不能一盡公,陰為縱舍,緻有事體一同,行遣特異,士大夫不平。

    乞令吏部開具今日已前行過該載未盡濫賞名色,申尚書省看詳。

    其已後别有該載未盡,更不審實,庶免猾吏臨時乞取之弊。

    」從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書晏敦複等言:「檢會紹興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揮,官員扯毀印紙内白紙,(今)[令]召升朝官二員委保,于所在州軍保明,申部照驗,續紙用〔印〕外,緣其間有已批書處并無損動,留得白紙一全張以上,分明見得無隐匿事節,難以一召保。

    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毀因依結罪文狀。

    見任人〔令于〕所隸,非見任人令于所在州軍申陳,将真文印紙赴部,并依續紙,免召保。

    」從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書晏敦複言:「檢準《紹興重修令》,諸堂除人願歸部而就本等合入員阙者,許升壓同等名次人。

    (令)[今]乞應堂除願歸部乞升壓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

    」從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據本官所陳及保官略述出身,補授曆任因依,竊慮不實。

    乞應去失付身,令具家狀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腳色一本,繳連保奏,令本部參驗。

    」從之。

     七年閏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來措置铨量之法,雖已立定資格,緣其間多有待阙日久或已緻 仕之人,難以一例罷免。

    」诏:「今後差除,并依已立格法,其铨量指揮更不施行。

    」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吏部非次阙并依舊法施行。

    先是,吏部申請:「将每日合出非次阙權罷,置籍抄錄,候次月一日并令在部人以恩例名次高下喝名集注。

    」臣僚言:「其不便者三:利于近而不利于遠,利于富而不利于貧,利于恩例而不利平進。

    」行之累月,士人喧哄不平,故有是诏。

     同日,臣僚言:「吏部磨勘、(阙)[關]升、封贈、奏薦之類,皆有定法。

    比來吏緣為奸,用情上下,賄賂公行,有自遠方而來,一字不圓而退難複回有經歲者;有磨勘、(阙)[關]升偶有前累,不礙刑名,而堅執不行,至損所舉者;有條例甚明,(記)[繼]以檢尋公案不見留滞,不為(子)[予]奪者;甲乙事同,甲已施行而乙乃退難者。

    選人改官,無可問難,非(厚)[原]有常例,不敢投下,士夫留滞,無所告訴。

    乞立賞,許人告捕,仍令尚書省出榜曉谕。

    」從之。

     同日,禦史中丞常同言吏部人吏乞覓之弊。

    上曰:「官員到部,所費如此,則到官之後甯免貪取何以責廉令尚書省出榜部門,嚴行約束。

    」後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複州軍官員到阙整會差遣之類,如所屬胥吏乞覓,并計贓重行科罪,不以赦原。

    許人告,賞錢五百貫。

    」 九年二月九日,禦史中丞勾龍如淵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雖朝廷明立罪禁,以約束于前,而吏習為常,曾不得少戢。

    欲乞明戒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達。

    凡吏人文書字畫之謬誤、出入去來之早晚,許從薄罰,(餘)[餘]并白長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

    」诏劄與吏部,仍令台谏覺察彈奏。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國家 取人之路固非一端,而大要不過有二:曰堂除,所以為不次之舉;曰铨選,所以待平進之士。

    行之既久,得人為多。

    然近日有一綴仕籍,乃急于堂除而恥于赴部者,馳鹜相先。

    望降睿旨,凡命官未曾曆任,并不許乞堂除。

    其間亦有安恬之士,雖已經堂除而情願參部者,舊法止許壓同等名次人,理宜更加優異,以示勸獎。

    欲乞曾兩任堂除以上,與先次注授,一任以上,與占射差遣各一次,餘依舊法。

    如此,庶幾可以銷馳骛之風,而機務亦清省矣。

    」從之。

     十四日,詳定一司令所言:「本所今看詳删修到諸命官移任,已受告、宣劄者解罷,若不因罪犯體量,而新任非過滿及見阙,願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滿者聽,并申尚書吏部。

    新任未滿、未阙者不在卻乞罷之限。

    」從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揮,開具濫賞名色十八項,紹興七年開坐二十四項,紹興八年六月又比類九項。

    凡到部參選、注拟、磨勘、奏薦等事,雖無僥濫,例以審量(厄)[扼]之,非惟暴(楊)[揚]前日過舉,亦使士大夫留滞愁歎,動經年歲。

    欲乞罷吏部審量指揮。

    」從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來指揮,應權官有擅去者,乞将時暫權攝職任到罷批書,因立法禁,而僻遠去處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書。

    及到部,有司執文,并不放行參選。

    」诏吏部檢元降指揮,牓門首曉示,仍遍牒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應命官違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許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見川廣 窠阙定差來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選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納禦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廣,依準起置。

    遇川廣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細狀申部,以逐号單狀申台,各注于簿。

    」從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會官員去失初補付身,系召監察禦史以上職事官一員、常(法)升朝官一員委保,而去失印紙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員委保。

    切詳印紙照驗曆任有無罪犯,最為緊切,欲乞依去〔失〕初補付身例召保施行。

    」從之。

     九月十四日,吏部勘會:「除二廣有非次經使阙、季阙、殘零阙外,四川運司見今止有季阙,若以四等置簿,(季)[即]難檢察。

    欲乞以守、倅、簽判、知縣、縣丞、監當、檢法官七色置簿二面,一納台,一留部。

    如本處報到定差狀,以千字文為号,于本部事(日)[目]下朱書行遣因依報台。

    小使臣以親民、監當二色,選人以職官、令丞、錄參、司理、司法、司戶、簿尉、監當、帳司、檢法官十色,各置定差簿二面。

    」并從之。

     十四年七月二十七日,诏:「京西、湖北、淮南州軍應有立定到任、任滿酬賞去處,如罷任在十三年終已前,并依舊格推賞。

    (君)[若]在十四年已後到罷,并依元格上減半推賞。

    」尚書省言:「州縣(優)[擾]攘之後,權宜立定賞格,顯屬太優。

    」故有是诏。

     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勘會官員犯罪,先次放罷,後來結斷,止系杖笞公罪,(為)有再得指揮,仍舊放罷,吏部見理後來年月,降罰名次,可特與理先降指揮年月施行。

    」 二十六年正月二十六日,诏除去 吏部民事一條,百官注拟及公私贓罪并依舊制。

    先是,臣僚建言增置民事之科,應緣民事被罪并不得注拟。

    樞密院編修(宮)[官]吳隸言其不便,故有是诏。

     閏十月十二日,禦史中丞湯鵬舉言:「恭今年正月诏書節文,如已得差遣而屢求換易,不量資序而超躐幹請,寖以成俗,恬不知愧,理(兩)懲革兩:疑誤。

    。

    今後如有似此之人,當議降黜。

    聖诏初頒,數月以來,已聞有換易之請、超躐之求,必非孤寒遠之士,率皆恃權挾勢之徒任意所擇者也。

    望下有司,如降诏之後,已有差遣人曾經換易者,令吏部結朝典狀,盡數具姓名,依元降诏書特賜降黜。

    」從之。

     十一月,禦史中丞湯鵬舉言:「近日贓污之吏得旨放罷,未及半年之間已圖堂除。

    乞自今若既參部,經郊恩一赦,方許與在部人混同注授。

    」從之。

     二十七年四月十三日,诏行在局務(關)[阙]官,已有差遣之人不許差權,見權人并罷。

    及合辟差窠阙,如不經辟正,其權過月日并不理為正任。

    」 六月十六日,吏部言:「官員元舊有土著本貫之人,因祖父以來用别州軍戶貫者,并合依本貫不許差注條法。

    其西北流寓及東南人,雖無産業,見今于佗州縣寄居已及七年以上,及雖未七年而有田産、物力及三等戶以上,雖非居住去處,并不許注授。

    内堂人亦合一體供具詣實,(力)[方]許陳乞差遣。

    所有定差、辟差,亦乞依此施行。

    」從之。

    以國子監丞朱倬言:「铨選條法雖号詳密,然注拟之際,有關防所不及者,猶未能無弊也。

    往年四方士人用開方戶貫應進士舉,不可勝紀也。

    今其子孫假此,無所顧憚,乃于鄉裡守 官,而铨曹未有法禁也。

    又有久遠寄居佗郡,豐殖财産,而戶貫仍舊者。

    子孫遂敢于所寄居州縣守官,而铨曹亦未有法禁也。

    使之就家供職,挾弄〔權〕勢,逞其平日之私,若縣令,若獄官,若倉官,其害尤甚。

    苟不懲革,則公私與受弊矣。

    望申饬有司,嚴立法禁。

    」故诏吏部看詳,而有是請。

     二十八年五月一日,三省言:「諸路節鎮、通判并諸州教官窠阙舊系堂除,兼通判職在按察,教官教養士子,皆當遴選。

    近緣從官以上及監司薦舉人才内京朝官知縣合升通判差遣人、有出身合升教官,堂除無阙可(人)[入]。

    若止差幹官,未應薦〔舉〕之意。

    今措置,将堂除幹官、準備差使對換吏部通判、教官阙。

    」從之。

    節鎮、通判一十六處:婺州、湖州、嚴州、宣州、江州)([贛]州、廬州、舒州、鄂州、(鼐)[鼎]州、建州、泉州、阆州、潼(州)[川]府、遂甯府、蜀州。

    諸州教官二十處:南康軍、臨(将)[江]軍、興國軍、建昌軍、邵武軍、興化軍、衡州、永州、鼎州、嘉州、邛州、(屬)[蜀]州、彭州、漢州、綿州、無為軍、黃州、純州、邵州、盱贻軍,欲并堂除使阙。

    諸路安撫司幹辦公事一十六員:江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廣西路各二員,廣東路、淮東西路、京西路一員,欲備差(使)吏部注。

    曾曆知縣、通判資序及第二任知縣資序人,諸路安撫司、淮路、廣東一十九員,江東西路、福建路、湖南北路各二員,廣西路二員,淮東路、廣東路各一員,欲撥歸吏部注。

    京官曾曆監當滿任、選人曾曆判司、簿尉,(阙)[關]升令錄資序以上,仍并作選阙。

     二日,诏:「今後當除〔諸〕司屬官,幹辦公事以上,并須曾任親民第二任知縣以上,準備差使京官,須曾經曆監當,選人須曾任判司、簿尉、令錄以上資序人。

    其見任并已差下人,如未曆州縣差遣,今任回令歸吏部,依格差注。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八吏部二 吏部二 【宋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已即位未改元六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該登極赦,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餘止法人,并依條回授。

    選人校副尉、下班祗應、在職任(獄)[嶽]廟人,并與循一資。

    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減二年磨勘。

    」 二十七日,吏部狀:「該登極赦,數内文臣承務郎以上合轉一官。

    今欲将應侍從、卿監、郎官、監察禦史以上,本部照應三代職位并太中大夫以上,合申省命詞給告。

    見任行在厘務以上并在部及應行在官,具狀經部陳乞。

    在外官除太中大夫以上,亦行照應三代職位拟申。

    (餘)[餘]官召本色保官一員委保經赦日不系丁憂、身亡、事故之人,經所在陳乞,保明申部。

    候到具鈔拟轉,給降告命。

    」從之。

     七月七日,吏部狀:「準四川、二廣定差文字到部,多有不依格式,是緻取會。

    乞今(複)[後]定差文字事節不圓,行下所屬,将當行人吏依條施行。

    」從之。

     八月,吏部言:「昨承紹興二十九年七月三日指揮,将四川因事到(任)行在之人,許本部〔将〕四川二年一季以上合入窠阙刷應副。

    近來四川運司定差到人,往往卻礙已注因事到行在之人,将四川運司定差人不該行下。

    緣元刷年限相去一季太窄,緻有相(防)[妨]。

    乞候今降指揮下部日為始,刷二年三季以上阙應副,亦權不引用礙注川人同任條法。

    始該指射,即排日行下本司照會,更不使阙,庶得不 誤四川定差之人。

    」從之。

     十二日,吏部言:「該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緻仕官并與轉官。

    今措置,乞将在外并臨安府承務郎以上,未經磨勘之人,(今)[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