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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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保官一員委保。

    其已經磨勘之人并行在見任官随侍子(第)[弟],雖未經磨勘,并免召保。

    」從之。

     二十二日,诏:「吏部主事、令史、承阙書令史各減一選出官。

    」該遇登極赦,故有是诏。

     十月九日,吏部言:「勘會依赦轉官,據諸州軍申到文字,若拘以小節行下,待其回報,竊恐滞留。

    今措置,欲将似此之人于前項所要付身内但曾錄白到内一件,并供寫到朝典、家狀,見得出身來曆,即先次放行,具鈔案後行下取會。

    」從之。

     十二月十一日,吏部言:「該登極赦,應諸路帥臣、監司、郡守許依例進貢推恩。

    訪聞諸處已奉表進貢,而有司拘以六月十一日不在任之人不該推恩,明行告示。

    乞付有司讨論施行。

    」诏六月十一日在任人許推恩。

     隆興元年二月三日,诏:「除在内職事官、在外元系堂除知通、将副以上外,其餘堂阙,并令吏部差注。

    合行事件條具申尚書省取旨。

    」先是,中書門下省言:「近來吏部員多阙少,理宜措置。

    」既而臣僚上言:「吏部條具,惟當以賞格為先,若阙次之遠近,則曰選各不同。

    乞诏吏部止定資格外,權将具到四選阙次不以阙之遠近,揭榜差注一次。

    其無人願就之阙,則謄入經使,又謄入破格。

    候差注一次畢日,即仍舊依見行四選阙次條法施行。

    」故有是命。

     三月二十八日,诏:「應朝請大夫以上至中奉大夫,該遇去年六月十三日赦,未礙止法人,并特與轉行。

    」先是,戶部郎中、 總領淮西江東軍馬錢糧 李若川等狀:「伏登極赦恩内一項,應承務郎以上與轉官。

    今來吏部隻作減四年磨勘出給公據。

    欲望以該遇太上皇帝覃恩轉行批送部,勘當申省。

    」本部言:「朝請大夫以上陳乞覃恩之人數多,未敢拟轉。

    」故有是命。

     四月十五日,臣僚言:「竊見李若川等乞轉朝議大夫,援引建炎覃恩舊例,謂非止法,許其溢員。

    勘會建炎放行遷轉,妨朝士之年勞寸進者逮三十年,若今用例,轉行滋蔓,将來之沿襲遷階者,何可勝計檢準紹興賞令,諸朝請大夫以上,因賞轉官者,以四年為法格,計所磨勘收使。

    修(今)[令]之日在靖康、建炎之後,詳定已允,今日所宜遵守,則建炎覃恩轉官,不當引援明矣。

    欲将川等陳乞遷轉更不施行。

    」從之。

     八月二十三日,诏:「六曹、寺監等處裁減員阙,見任人許滿今任,已差下人依省罷法,許限兩月陳乞前任一般待次窠阙。

    」 二年三月二日,臣僚言:「今入仕之數日以多,故注官之阙日以遠。

    吏公然受賂,無所忌憚;人亦公然赇吏,無所吝惜。

    其弊有三:一曰隐匿阙次之弊。

    宜令諸州通判專一主管。

    内有非泛事故員,即日供具,明立字号,入急置申(癸)[發]。

    候到進奏院,并實時赍赴本部長貳或郎官面拆,徑行曉示。

    二曰引例異同之弊。

    宜令七司吏人各将見用前後例盡底供出,委自(遂)[逐]司郎官,擇公當可用者立為定格。

    仍令長貳參酌,将其餘事同例異者盡行刊除,〔以〕(愚)[憑]照用,即不許更稱别有他例。

    三曰捃摘小節之弊。

    宜令各司郎官遇到部官赍到文字及由外處申發,除顯有罪犯 會到刑寺,有礙差注、磨勘等事,方許告示不行,其它雖有不圓,不許妄有告示。

    及既行告示,陰使陳訴,卻稱合先次施行,續行勘會。

    臣謂凡今铨曹随事生弊,蓋不止此。

    欲望睿明特賜詳覽,仍乞令本部長貳、郎官,如神前項所陳之弊神:疑誤。

    ,更行條具,務令詳盡。

    」從之。

    于是吏部條具革弊便宜:「應文武官曾經到部,已曾錄出身以來文字,在部任滿,止令錄白參部後所授付身、印紙批書,同真本參選注授。

    内(阙)[關]升人止錄白差劄、印紙。

    修武郎以上,令本選系籍書鋪戶各置簿。

    遇官員到部,并令書鑿到鋪月日,立定限三日,供寫錄白文字。

    須(今)[令]圓備,實時放行參選。

    四川因事到行在人,止依紹興十七年元降指揮,将不該定差窠阙應副。

    仍令本部不候有官、無官指射,便出牓行下本司照會,并一面出牓,許因(字)[事]到行在人指射。

    如榜一季無官願就,卻行下本司,依舊定差。

    選人用恩例(便)[使]阙,若以私計不便,并與元用恩例同等者,方許對換。

    應選人參選文字,并限當日會問,親事官限三日内繳到,次日具檢呈長貳,限六日判成,關注拟案上名次榜示。

    文學任川廣差遣已成二考,第三考有賞典,若無礙收使,即與先次施行。

    選人任縣令,任滿無過犯,合得占射,更不關司勳審覆,便行一就收使判成。

    宗室添差,遇逐州申發到合使窠阙,(今)[令]掌阙案籍記,關生事案依條榜阙,限五日召宗室小使臣陳乞差注。

    内添差酒稅官窠阙遵依總制司申請(止)[正]額,與添差官通不得過三員之數。

    小使臣如付身歲遠,印文暈淡不明,即追篆文官赴部(有)[照]驗。

    餘止令本部長貳或郎官照驗給還。

    宗室小使臣陳乞嶽廟,令衆書鋪各置阙(薄)[簿],到任并已差人逐旋入鑿,仍押官用印。

    遇赴部陳乞,書鋪将所置阙籍同官員親自刷具合使窠阙。

    阙籍從本部每季取索點檢。

    」(照)[诏]依,仍常切遵守。

     幹道元年三月二日,權吏部侍〔郎〕葉颙言:「官員大禮奏薦、緻仕、遺表、身後恩澤及恩當升改之類,若于條法指揮實有相妨,或有可疑,長貳、郎官堂白申明。

    朝廷如批下,依條施行。

    或不從所請,已行告示者,當行下,不得隐匿已批下事理,妄(侍)[持]兩端,緻令本部官再行堂白申明。

    如有稍違犯,卻重行斷 罪。

    」從之。

     十七日,诏(今)[令]文武官功賞轉官合給告人并命詞行下。

     七月十四日,诏:「自今後應呈試出官大小使臣未經呈試不許堂除。

    雖系禦筆内批特差,亦許執奏不行。

    仍令吏部官每季前去,同共監試一次,餘依本部見行條法。

    内願試七書義人聽,仍附武學(臣)[呈]試月分,試七書義二道,依文臣铨試舊法,十人取七人,與免射弓。

    」 二十三日,诏:「今後添差官不得兼權州縣正官及公庫等職事,如有違戾,所請俸給并計贓坐罪。

    」 九月十二日,權吏部侍郎魏杞劄子:「凡陳乞恩澤、恩例之類,如有經臨安府陳乞之人,止用行在及浙西安撫司、兩浙轉運司、臨安府見任官并已參堂、參部官作保。

    仍依去失法,年終通不得過五次。

    餘官并不許作保。

    」從之。

     二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乞将廣南東西路轉運司每季差過文武臣差遣文字從本司實封,随案分專差使臣或差軍(一)員一人管押,赴省部投下。

    其該差所給付身,即從所屬部分限一日發放敕劄、告命去處,下都進奏院拘收類聚,當官對名件赍付元差來人收管,交付逐(私)[司],不得衷私發(故)[放]所有不該差注省符。

    其餘給付身去處,并依此施行。

    」從之。

     三年正月六日,吏部狀:「應文武官及選人校副尉、下班祗應等人,該紹興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登極赦,并與轉一官資,到今陳乞,未見盡絕。

    若不申明,歲久别有冒濫。

    乞自今降指揮日立限半 年陳乞,如出違限,不許受理。

    」诏依。

    其四川限一年陳乞,從之。

     三月二十一日,诏:「将四川不該定差礙注川人同任窠阙并令吏部出榜,召本貫内地而名籍見任四川差遣,因事到阙人注授,餘依見行條法,今後準此。

    」 四月十六日,诏:「近來諸路州郡添差差遣并無員額,可措置立定員數,以為格法。

    令檢正都司将朕即位以來創立格法并革弊指揮依樞密院編修成冊,關送尚書省。

    」 八月五日,吏部侍郎李浩言:「先準幹道三年正月六日旨揮,文武官依赦陳乞覃恩、轉官,自今降旨揮日立限半年陳乞,合至今年七月初六日限滿。

    緣限外尚有諸處申到,至今未得盡絕,乞更與量展日限施行。

    」诏更與展限半年,仍自今降指揮日為始。

     十二月四日,成都府、潼川府、夔州、利州路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軍府事汪應辰劄子奏:「竊見祖宗時凡籍于铨曹者必欲其入遠,所謂遠者四川、二廣是也。

    熙甯三年,始定八路差官法,昔之籍于铨曹者,委之各路轉運司。

    如蜀中,則必以内地人參錯其間,若州若縣,各有員數。

    方天下全盛,仕進者衆,雖不拘以入遠之法,而内地之仕于蜀者尚不乏人,分注之法猶可行也。

    今蜀地僻遠險阻,非人之所樂趨。

    至于或随牒、或避地而家于蜀者,類不下二十年,其實皆蜀人矣。

    乞行下川陝四路轉運司合使窠阙,更不分川人、内地人,隻(今)[令]以名次依格法差注,實為允 當。

    」從之。

     四年二月八日,吏部言:「應四川因事到行在之人,許借四川轉運司定差窠阙,依條指陳三處,從本部會問進奏院。

    如系三年以上合入窠阙,即出榜令參部,依本部格法注授。

    所貴可以發遣歸川。

    」從之。

     八月十七日,诏吏部将應監司郡守按發放罷止系公罪之人,今後到部,止與放行注授。

    先是,叙複右朝散郎張光狀:「前任通判真州按罷,已奉聖旨改正。

    乞檢照近降旨揮,先次注授差遣放行。

    」本部照得:「近降旨揮,應監司郡守按發所部官,先次放罷,後來勘得止系公罪,如系吏部差注,與先次注授。

    契勘官員前任堂除終滿願歸部者,依條兩任許先次注授一任占射差遣。

    切詳前項旨揮蓋為恤其當時枉被按發,許與先次放行注授,非謂與合得先次注授恩例。

    今來若與作恩例收使,即無過犯有恩例及資序在上人皆被升壓。

    」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吏部将文武臣轉官内有礙父祖名諱,合行寄理之人開具因依,出給公據,理作付身。

     六年十月八日,吏部侍郎張津言:「契勘待阙應之官違一年,在舊法别差官。

    況今在部員多阙少,待次愈遠。

    乞自今除程外,并以半年為限。

    如違,即許已注下次人赴部,給據前去交割。

    今檢會紹興六年五月十六日已降旨揮,淮南路已注授官應赴之(任)[人]違限半年,許報所屬别行差官。

    」诏依,其淮南州縣官限與減作一季。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應文武臣、校副尉、下班祗應昨來該遇覃恩,合該改轉官資之人,竊慮四川、二廣駐劄諸軍陳乞出違條限,并有限内申發到部,有司執文不與放行,甚非覃霈之意。

    可令吏部将限外已申發到部先次放行,其未曾 陳乞之人,自赦到日,與限一季,經所在州軍自陳,依已降赦文改轉。

    」 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诏:「訪聞赴部注授或求堂除,在旅日久之人尚多,仰三省、樞密院疾速照應,依格差注。

    仍令吏部措置注拟,毋得留滞。

    」從都省檢會幹道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指揮,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四日,诏吏部行下八路:「自今降指揮到日,并依舊法。

    其替阙不曾授到付身,自不合赴上。

    雖已成資,并不理任。

    如有在今降旨揮之前已成資之人,其所受差遣與資序一等,即與放行。

    如系越等,亦不理任。

    」從吏部侍郎汪大猷等請。

     六月八日,诏令吏部長貳将尚右、侍左、侍右文武臣盡數括實置籍。

    先是,權尚書禮部侍郎李彥穎言:「天下文武官員數至多,其出身、履經、升改、功過等事,吏部合有名籍具載。

    惟尚左有籍,若侍左,固已不備,如尚右、侍右兩選,自來不曾置籍,後省遇有詞命,必批問吏部,多是無之。

    間有根檢到日前腳色,率多斷落,或有終不可以尋讨者。

    令本部長貳将各選文武官盡括實,如法置籍。

    遇有遷轉差除、責罰、降黜等事件,專委逐曹郎官監督人吏,即特添注入籍。

    仍于月終檢察遺漏,庶幾若文若武,入仕本末有所稽考。

    」故有是命。

     九年六月六日,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兼權吏部侍郎俞召虎言:「竊謂吏部之任号為铨衡,品目繁多,又不能取必于一定之法,而傍出為循習之例。

    其求于法而不得,則委曲引例以為據。

    今四方之來者或以注拟,或以磨勘,或陳乞恩賞,或理雪過愆。

    軍功、死事、歸正、歸明,體尤不一,必由铨部,惟吏之聽。

    至有某事不應得,則引其例以予之;某事所應得,則引某例以沮之,以為乞取之弊。

    當官者深思(孰)[熟]計,期有以革絕之。

    其如 前後申明續降,歲月深明明:疑誤。

    ,不可勝數。

    乞令吏部七司勒主令法司将前後申明續降應見引用指揮體例各盡行供具,如有漏落不實,勒罷,永不收叙。

    結罪以後,或複創有引據,依違其間、觊遂私意者,即以所結罪罪之。

    傥更有所犯,刑名重者,自合依本條科斷。

    」從之。

     九月四日,诏:「應文武官初參部及升改,并錄白出身文字,同真本赴部呈驗。

    」以本部言關防去失倚當之弊,故有是命。

     同日,吏部言:「依法,之官違限一年除程不到者,報所屬别差官,未報間亦聽赴上。

    非次阙以得報日為始。

    又敕:淮南限一季,餘路限半年,除(呈)[程]不到之人,并行使阙差人,見行遵守。

    緣目今選人并系三政窠阙,其間第一政滿,第二政因事故不合赴上,第三政官合行之任,本部雖已得報,緣第三政官未曾知禀本部,便行使阙差人。

    其地理遙遠去處稍涉半年,所差下人便論第三政官已是違年,詞訴不已。

    蓋緣法内止該訖非次阙以得報日為始,未曾别作措置。

    今措置,如有改替非次窠阙之人,照依今政替人待阙去處行下本州島,取索本人知禀文狀申部,并謄上待報文簿,分明批鑿行下月日、書押郎官、其本處始選程限。

    三經舉催不報到文狀,即符本路近監司究治,将當行人斷罷。

    庶幾如期報應,不緻虛閑阙次。

    」從之。

     十七日,吏、兵部言:「殿前司諸軍已改正代名官兵,如已給吏理任差帖印紙人,将受敦減付身 日起理關升。

    其已經升帶外任人,如敦減作大使臣,合依舊帶外任差遣外任差遣:原作「外差仕遣」,據上下文意改正。

    。

    如敦減作小使臣,合行除落。

    修武郎以上在軍及三年,系親民資序,即許經本軍陳乞升帶。

    」诏磨勘特與通理未改正以前曆過在職年月,放行磨勘,其(阙)[關]升帶等并依。

     【續宋會要】 淳熙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敕令所言:「改修《幹道重修雜令》,諸棄毀亡失付身、補授文書,系命官将校付身、印紙,所在州軍保奏,餘報元給官司給公憑。

    過限添召保官一員。

    如二十日外陳乞者,不得受理。

    因事毀而改正者準此給之。

    」先是,臣僚上言:「紹興令,去失在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經所屬陳乞,出限者不許受理。

    今來《幹道新書》限十日經所在官司自陳。

    又雲『如三十日外陳乞者官司不得受理』,其文自相抵牾。

    」敕令所看詳:「欲将上條内『三十日』外陳乞者官司不得受理改作『二十日』,餘依舊文修立外,其前項紹興令條,緣本内限三日,在外限五日自陳日限,今照得系紹興參附吏部四選令條。

    緣本所見修吏部法,候修至本(系)〔條〕,即照應今來所立『三十日外陳乞不得受理』令條别行修入。

    」至是修立成法來上,從之。

     六月三日,诏:「累降指揮,已有差遣人不得幹求(喚)[換]易。

    比來約束更弛,日益奔兢。

    自今似此之人依已降指揮,三省具名聞奏,當議降黜。

    其已授差遣人朝辭訖,限半月出門。

    仍令臨安府出榜曉谕,禦史台彈劾。

    」 二十九日,吏部侍郎韓彥直言:「舊法,之官違年,不以有無疾故,三十日内報所屬别差官。

    未報間至者亦聽上。

    緣有失于分别,即于一年外不拘年月遠近,但州郡未報别差官間,并許赴上。

    其州 郡未申到阙狀,本部不敢作阙收使,愈見積壓在部人。

    乞自今遇有除程違之官條限更過三十日,不以已未報所屬,并不許放上,本部一面照限使阙。

    」從之。

     十月十六日,诏:「四川添置嶽廟,專差曾經十三處立功之人,不以将佐,并(興)[與]差注,減半請受。

    四路州軍分上、中、下三等添置員數,仍下逐路轉運司定差使阙。

    」 二年五月五日,吏部侍郎蔡洸言:「諸處阙狀多不〔依〕限申到,每有事故,欲得其阙者往往計會本處,匿而不聞,俟其參選,方令申部。

    及阙出,幸人不知,便行指射,期于必得。

    今之在選者,以侍右言之,亡慮千百計,每患無阙可處。

    自今諸州及轉運等司所具阙狀不依條限申發,計程違限千裡以下一月、千裡以上兩月,及諸州非泛事故阙,因人陳請,見得不曾申部,并許從本選具當職官職位、姓名,申尚書省取旨。

    」從之。

    既而淳熙三年三月十四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乞下諸路轉運司,州委通判,縣委縣丞,無通判、縣丞處委以次官,監司委屬官,專一申發阙狀。

    遇有到罷事故人,于當日内縣申通判,申本部此句疑有脫字。

    。

    監司屬官從本部徑申。

    如有稽遲流落,依法科罪。

    仍令四選掌阙案置籍,常切檢舉程限。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吏部尚書蔡洸言:「本部自來所有未得中者,合明行申明。

    一、本部見使四川諸司屬官窠阙,日經使曉示此句疑有誤。

    ,候及一年,如無官指射,并乞行下四川轉運司,依本部(是)[實]行格法差注一次。

    若本司兩經集注,無應選人願就,更不作選阙。

    候該差人給降付身訖,卻依舊本部使阙。

    一、官員陳乞磨勘、轉官, 乞并行根檢,案證互照。

    如有隐減年甲,即從實聲說因依,寫入告身。

    曾經磨勘之人,告内已行書寫年甲,若有減落,仍從改正批鑿。

    一、官員錄白付身,乞并不許添注貼改。

    州軍委官對讀,責所委官吏結罪保明無差漏狀申州,州繳連申部。

    将來或有異同,具所委官吏姓名,申取朝廷旨揮。

    一、應陳乞遺表、緻仕、恩澤等,如限内經州軍陳乞日,除程外限半年,須管申發到部,限外更不施行。

    一、臣僚日前合得恩例已給公據,後來責降,除見責授散官并安置居住人外,如繳到本部已給公據,并與依條收使施行。

    選人酬賞不即循轉,乞不許于改官後作減年收使。

    」并從之。

     三年八月四日,诏:「應命官參部而年甲不實,欲冒注授者,與展名次半年,若磨勘而年甲不實,欲冒轉官者,與展磨勘一年。

    限一月許自首改正。

    」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吏部言:「欲自今命官到部,會到刑寺有公罪流以下過犯未結絕者,令吏部告示本人,如願就刑寺結絕者,即(今)[令]開具三代、年甲、鄉貫、腳色所供詣實因依,甘伏朝典狀申吏部,經備所供,關刑寺,參照元犯,具事因申省結絕。

    如不願就刑寺供具,即聽候本處結絕施行。

    」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吏部尚書韓元吉言:「铨量之法最為近古,乞自今應知州軍、知縣、縣令合铨量者,于癃老疾病之外取其履曆。

    若有過犯,雖不曾推鞫,已經赦宥,并令長貳酌其情理輕重。

    若 難付以(川)[州]縣之寄者,詳具别次等差遣。

    仍具事因申都省及關牒禦史台照會。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十三處立戰功已離軍人,已降指揮,創置破格嶽廟,每州差二員,減半請給。

    今乞改作添差,許修武郎以上指射。

    如親民資序人,與添差諸州軍兵馬都監,監當資序人,與添差監當場務,并不厘務,仍許添差兩任小使臣校尉每州亦差兩員,親民資序人與添差諸州軍兵馬監押,監當資序人與添差監當場務,校尉添差指使,并不厘務。

    大小使臣内有願作嶽廟者聽。

    」從之。

    其後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又言:「四川(載)〔戰〕功破格嶽廟,亦乞改為添差,下四川轉運司刷阙,出榜差注。

    」亦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敕令所重修《吏部四選通用令》:「諸犯贓罪若私罪情重,拜未曆任,承直郎以上未成考。

    或無舉主及停替未成資,并不在選限。

    即成資後,因前任過犯該停替,聽與選。

    」從之。

    以吏部侍郎司馬伋言,舊令不曾開注,故重别修定。

     閏六月十三日,吏部言:「六部郎官就理關升條:諸郎官任内該關升者,并通實曆年限,聽理合入資序。

    本部契勘,郎官昨任外官日,雖已關升,其間于常格合用任數外,多有餘剩月日「若止」至「月日」句重複,已删。

    ,若止自曾經關升之後别理考任,不與收使,則與外官無異,而郎官就理關升專條遂為虛設矣。

    」诏吏部依郎官見行條法施行。

     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吏部窠阙并令铨曹(過)[遵]守見行條法,不得以堂除為名。

    」先是,殿中侍禦史江溥言:「 朝廷近發堂除通判幹官窠阙盡付铨部,堂中無阙可以差降。

    近來有資格不應差注之人,又複巧計經營取旨,徑作堂除,令注授吏部窠阙,緻有部中以資格授下而複為堂除所奪者。

    」故有是命。

     六年正月十六日,吏部侍郎、兼權尚書程大昌言:「乞将已射阙該铨量人如實病不能赴铨,且于阙榜之側注說系某人射下,見病候铨量。

    不以是何假故,通過十日,許他人射注。

    」從之。

    先是,大昌言:「在法,大、小使臣注應铨量差遣人許留一月外,方(今)[令]他人改射。

    緣此有三弊:凡注阙三員外不許别換,今既占定此阙,妄請病假,旋詢好弱虛一月此句疑有誤。

    ,又卻别授,是為暗壞不許改換之法,一弊也。

    其人身實在遠,憑人代射,旋來赴铨,尚無大害。

    如不及赴,遂成虛占一月,方礙在部,二弊也。

    假如甲、乙、丙三人皆該此阙,甲不願射而丙實欲之,丙(知)[資]次恩例皆在乙下,遂已賂甲,令且占下,旋以病狀拖過月日。

    乙不知其為幸也,遇阙即已别授,甲方退出,則丙遂得之,三弊也。

    」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歸正官自今須要親身到部,有召保官二員,内須要今任滿罷日非歸正人而同在本州島軍,在内知識官一員。

    即雖同在一州軍,而任諸縣官者非。

    其初離軍人,亦于保官二員内召未離軍時同營官一員,并後所屬,結罪委保正身不系承代詐冒。

    到部須經長貳親加引問照驗,方得放行添差。

    」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應官員任滿批書并四川、二廣升改考第、舉主、定差使阙恩例名狀有小節不圓,取會留滞,并許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自後郊赦同。

     十二月五日,吏部侍郎芮輝言:「川廣拟官,以道路回遠,徑赴本路轉運司,參司注授,各不逐季申發,于是有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