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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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之弊。
今乞令逐路應有參司官每月先具所理恩例名次申部,本部以所申置 籍抄轉,仍每歲參司官腳色置籍申部,庶幾定差文字到日,本部得以稽考。
至于差注不公者,許集注官先經各路本司、次提刑、制置、經略司陳訴,令各司受理互察。
」從之。
十一日,诏:「自今諸路州軍非泛申發京官、選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之類,并以每月所申阙狀實封,差人赴長貳廳投下,即付逐選施行。
」先是,監察禦史餘端(理)[禮]言:「以諸路州軍非泛申到京官、選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謂之非次阙,吏取貨賂隐匿,從當得者已有差遣,方行榜示。
緣其申狀止是付開拆司,不即赴長貳廳投下。
」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五日,吏部侍郎閻蒼舒言:「乞令諸路漕臣将所部州軍每州專委通判一員,三衙并駐劄諸軍令主帥各委将佐一員,将諸軍及外路州、軍、縣、鎮、鄉村使臣、校尉如遇身亡事故人當日專狀供申本部訖,仍取索付身,關報本州島,批鑿身亡月日,給還本家。
」上曰:「如此關防,則可絕僞冒承代之弊。
」于是诏依所請。
如有違戾,其所委通判并将佐取旨施行。
十四日,诏:「吏部四選各于歲首刷四川定差二年以下及見阙差遣共一百阙,以待因事到阙之人注授。
」先是,利州路轉運司言:「近承淳熙三年指揮,吏部四選措置,将四川定差窠阙内每月刷三年、二年以下并見阙去處,許令因事到阙人注授。
榜及一季,無人願就,即行下使阙定差。
本司每遇集注,有名次該注某阙,其下名自知不可得,卻急赴部先注。
緣本司系代铨曹參選注授,兼照得淳熙吏部四選通用令,止将四川不該定差窠阙聽本部出一次,其前項指揮沖改上條,于四川漕司集注未便,乞參修條制。
」本部言:「已降指揮,難以遽改。
昨來措置,每季(遂)[逐]路各刷五阙(歲)[截]留,以待到阙之人。
今乞改每季作每年,令四川各于歲首刷本路二年以下及見阙各十員,許因事到阙人注授。
分明具阙次下逐路,權不定差上件窠阙。
」故 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見任執政、台谏子孫并與祠廟差遣,特許理為考任者,即日并罷,應曆過月日,仍許他日通理。
」诏吏部條具以聞。
既而本部條具于後:「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京官、監當并知縣資序并選人,并差嶽廟。
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京官、知縣資序或通直郎以上,并宮觀一任。
見宰執、台谏子孫,元授内外厘務差遣,已到任人,即日許父祖陳乞改差,仍許通理前任月日。
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铨試中,入官年久及并任滿得替及并:疑衍一字。
,或已注授而未赴上者,并許父祖陳乞。
一、宰執罷政,台谏改除,其子孫已任嶽廟,願終滿者聽;或不願終滿而别授合入差遣者,亦許通理。
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見系知縣資序人,所得宮觀雖許理考任,(郎)[即]不得當實曆知縣。
一、如遇陳乞祠廟,先關會吏部,于法不礙注授者方差。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四川屬官令吏部通差京朝官、選人。
内選人須注關升有舉主人。
」先是,權吏部尚書王希呂言:「欲将四川屬官二十九阙複歸朝廷,其主管官以上則用京朝官,主管官以下則用選人。
」故有是诏。
八年閏三月六日,诏:「吏部目今差注兩淮州軍差遣,令長貳精加铨量。
」 八月一日,诏:「吏部陳乞陣亡恩澤及委保宗室女夫,不許離軍揀汰使臣作保。
」 九年二月五日,诏諸注官不厘務非。
不注本貫州。
因父祖改用别州戶貫者同,應注帥司、監司屬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貫者皆準此。
不系本貫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産物力,雖非居住處,亦不注。
宗室同。
即本貫開封,惟不注本縣。
先是,吏部條具宗室寄居及庶官流寓州縣不許注授差遣。
上曰:「寄居不必及七十,有田産不必及三等。
凡有田産及寄居州縣,并不可注授差遣。
可令敕令所參照舊法修立。
」至是敕令所增修來上,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日,吏部言:「乞将利州路轉運司合刷窠阙自今每歲首止刷一年以上阙,因事到阙人指射,其見阙去處更不刷。
」從之。
十二月三日,诏自今應不 厘務并不許薦舉作厘務,從臣僚請也。
十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下二廣轉運司,所有定拟窠阙,須候省(剖)[部]給到差劄,方許赴上,不得先令就權。
如有不可阙官去處,即于州縣見任官内選委,時暫兼權。
」從之。
二月八日,诏:「自今吏部注授沿邊職官縣令、兵官、巡尉,并令照應格法,铨量人材。
」先是,臣僚言:「朝廷除授,既重内地,遠塞窮邊,人所不樂,至吏部注授昏耄庸缪過犯之人,不得已而就焉,故州縣官吏多不稱職。
」故有是命。
十一年九月二日,臣僚言:「添差之員,宗室、戚裡、諸軍揀汰與夫近時十三處立戰功人、歸明、離軍、忠順官,非泛恩例,其類不一,宜痛加裁抑,縱未能盡削冗濫「冗濫」下恐有脫句。
。
迩來添差中有元降指揮帶任滿更不差人者,及其任滿,仍再差人;有令再任,有差待阙,源源不絕。
乞重行相度,今後遵依元降指揮不差,仍不創置。
」從之。
十二年十月八日,臣僚言:「今年冬祀大禮,制敕所差朝士尚有餘者,而吏部所差官亦已備足,舍此之外,了無所用。
而吏部自八月間即牒合門,不許放京朝官朝辭,其見在部者,皆拘縻不使去。
且以九月論之,至于暮冬,無慮百日,當此盛寒,大可旅桂玉之地,勞費無益。
乞下吏部,将見今到堂并在部人除已差官數足外,其不系被差行事者,并聽辭謝而去。
仍乞自(令)[今]如系大禮年分,并前期兩月盡數差定,仿此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散)[赦]:「勘會官員任滿批書印紙多有小節不圓,見(拟)[礙]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廣升改考 第、舉(王)[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應得格法。
緣本路轉運司行遣或州軍批書不依條式及小節不圓,緻取會留滞,有礙參選,并許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司)[同]。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緻仕官,依紹興三十二年赦文,并與轉官,不隔磨勘。
仍依當月二十四日續降指揮,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餘礙止法人,并依條回授。
選人、校副尉、下班祗應在職任并嶽廟(入)[人],并特與循一資。
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減二年磨勘。
仰所屬曹部更切檢照當年已行體例,毋得增損漏落。
應命官因臣僚論列,或監司守倅按發,不曾經取勘,一時約作過犯,可并與除落,依無過人例施行。
」 八月九日,吏部尚書顔師魯言:「尚左見榜四百餘阙,而參選者纔二十五員;尚右見榜人百餘阙,而參選者三十六員。
因而考究得縣令五十餘處,元系侍左窠阙,中間關借,因循未還。
欲乞将尚左元借縣令阙悉歸侍左及尚右出阙。
經及一年以上無人願就,即關侍右從條通差。
庶幾四選通融,無不均之患。
」從之。
二十四日,權兵部尚書、兼知臨安府張枸言:「切見小使臣添差之阙,州郡皆有定員,總為阙四千八百七十有九。
今赴部注授者纔千餘人,尚左等處可以類推矣。
若添差之人止令照阙注授,則于州郡未 為甚害。
今乃有特添差之說,投牒朝廷,徑指阙次,初非定員,亦無替官,惟(怿)[擇]近地州郡,源源而來,至于本府,尤所争趁。
欲乞應添差官員亦并令赴吏部照(關)[阙]差注「亦」下原衍「無」字,已删。
。
」诏:「諸州軍添差官除依條法指揮差注人外,今後不許創阙特差。
見任人令終滿(令)[今]任,任滿更不差人。
」 紹熙元年十月十七日,吏部尚書(言)鄭僑言:「慶壽赦至今已及五年,尚有陳乞理當公據者;登極赦至今将及二年,尚有未曾陳乞轉官者。
欲乞将慶壽赦截日終續有陳乞理當公據之人并不許給。
其登極赦與轉官資,乞自赦降日除程,以二年滿日為限。
過限陳乞,并不放行。
」從之。
十二月一日,中書舍人倪思言:「吏部四選有名籍簿,凡文武臣僚鄉貫、三代出身、曆任勞(續)[績]過犯莫不具載,每朝廷除授,吏部注拟,台谏論列,給舍繳駁,皆于此有考。
臣近者嘗取而參照,乃是數年前所定者。
後來升降與夫合書功過,鹹不(許)[詳]備。
欲乞再令吏部委各曹郎官重加編類,自後或有升降功過,以時注鑿,月為點檢,庶幾不至差誤。
」從之。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羅點言:「铨量之法,尚有古人遺意。
欲乞今後應合铨量官并于三日内赴部,不許循習,歸鄉铨量,庶幾法意不至盡廢。
」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員任滿批書印紙多有小節不圓印紙:原作「紙印」,今改正。
,見礙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廣升改考第、舉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應得格法。
緣本路轉運司 行遣或州軍批書不依式及小節不圓,緻取會留滞,有礙參選。
并許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 同日,赦:「應承務郎以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人,如後來别無贓私過犯,并與牽複差遣。
或不因罪犯,乞折資注授,若無規避,理元資序者聽。
」 同日,赦:「承務郎以下,已授差遣,未赴任間丁憂、服阕,并州府依條保明到選人陳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其間有不曾連到保明正身并勘驗公據,緻礙參選注授之人,可令吏部特與放行。
」 同日,赦:「承直郎以下犯公罪杖笞,赴部注授,會到寺,見有公案未結絕,合取旨之人,且與放行參選。
後有特旨,即依特旨改正。
」 三年六月七日,臣僚言:「京官、選人所注差遣許以私計不便,聽從兩易。
其間有名次稍高者,得指射近地(住)[注]阙。
待次之間,或以廢疾,或貧乏,規圖厚利,便欲與人對換。
又有名次稍低,無阙可入,遂不問地之遠近,阙之高下,注拟而歸,恃其富厚,尋人兩易,有此奸欺。
欲乞戒饬吏部,今後有兩易差遣人,須管親身赴部陳狀,長吏審驗詣實,方許對換。
」吏部看詳:「欲從所乞外,仍須阙期相去一年之内,方得對換差遣。
」從之。
十二月十日,吏部言:「看詳(當)[福]建安撫趙汝愚等乞減罷汀州冗官事,今乞将武平、清流兩縣(承)[丞]阙特從省罷。
其上杭縣系有坑冶去處,既減罷檢踏官,就差縣丞兼檢踏官 職事,卻減罷主簿一員。
仍将添差福建路安撫司準備将領、汀州駐劄不厘務一員,并添差監押不厘務一員、添差監在城商稅不厘務一員并行省罷。
所是本州島申乞将添差在城商稅大使臣一員改注汀州訓練禁軍;小使臣二員,一員改注汀州甯化縣苦竹寨巡檢,一員改注汀州捉殺盜賊官阙,并從所申,與差注年未及六(年)[十],曾立戰功人。
内訓練禁軍一阙,先注曾立十三處戰功人,次注曾經随軍被賞立功人。
并須親民資序、年未六十。
如榜及半年,無上件人指射,注親民資序應材武人。
」從之。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元)[非]贓濫者,可免理年舉主,并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武〕官員犯罪先次放罷,後來結斷,止是笞公罪,為有再得指揮,仍舊放罷,吏部見理後來年月降罷名次,可特與理先降指揮年月施行。
」慶元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如之。
同日,赦:「應命官酬賞,因犯公罪,須候一任回,方合推賞者,若經今赦,合依無過人例,便許收使。
」慶元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武官陳乞奏薦,各有發奏期限,其間有未入限前發奏并不填實日,卻系在應發奏月分,或保官滿行聲說作保次數,并特與放行。
」慶元三年南郊亦如之。
同日,赦:「應官員任滿批書印紙多有小節不圓,見礙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廣升改、考第、舉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應得格法。
緣本路轉運司行 遣或軍州批書不依條式及小節不圓,緻取會留滞,有礙參選,并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應命官犯私罪徒經今十二年、贓罪杖以下經今二十年,有五人奏舉,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七年、或元因注誤,或法重情輕,并有三人奏舉者,許今後不礙選舉差注。
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經今六年,有二人奏舉者,今後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舉主人一員;公罪徒合該勒停之人,與增展二年,并加舉主二員,亦許依無過人例施行。
以上并須情理稍輕及(被)[備]坐後來各不曾犯贓、私罪,并聽于所屬自陳。
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不礙選舉差注。
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磨勘者奏裁。
其犯公罪流,非用刑慘酷及拷掠無罪人緻死及失入死罪之人,如及二十年,不曾犯贓、私,更加舉主一員,在内于刑部、在外于所在州軍自陳,保明申奏,亦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閏十月二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堂除選人阙不及百數,而選人之在吏籍者一萬三千四百餘(貫)[員],顧何以能盡滿其欲徒長奔競之俗,興留滞之孍。
今措置,欲将建康府轉般倉等五十阙并發下吏部,審定資格差注外,餘左藏東庫等四十五阙,其間多是與京官使臣通差,合依舊存留,三省使阙。
仍 須公共遴選賢能,依條例差注。
如不知其人,則臨時取旨委官薦。
」從之。
開其阙次:建康府轉般倉、鎮江轉般倉、建康戶部大軍倉門、鄂州戶部大軍倉、鄂州戶部大軍庫、行在草料、提領建康酒庫所、糯米籴場、南、北面惠民三藥局、排岸司、兩浙轉運司催買官、建康大(挺)[榷]場、鑄錢司檢踏官、錢冶司幹官、淮東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左藏封樁庫門、左藏封樁下庫門,婺州、明州、台州、溫州、衢州、鎮江、平江府、常州、湖州、秀州、建康、甯國府、徽州、隆興府、福州、泉州、建甯府、通州、漳州、高郵、武岡軍、濠州、嚴州、江州、揚州、潭州、紹興府教授。
慶元元年二月十日,吏部言:「侍郎左選承直郎以下陳乞參選注授,會到刑部、大理寺有過犯,刑、寺引用幹道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幹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揮,命官因州按發,不曾經推勘體究之人,并免約法。
及引用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文,應命官因臣僚論列,或監司、守倅按發,不曾經取勘,一時約作過犯,可并除落,依無過人例施行。
應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非贓濫者,可免理年舉主,并依無過人例施行。
本部照得官員雖該前項赦恩除落及免約法,其間卻按章内贓數項目明白,或曾差官體究,卻不曾取責本官伏辨文狀,及有曾追合幹人供出貫伯,卻無的确贓數,亦無交付何人收領,不顯緣公、緣私等,見行下大理寺約罪,及行下本處取會。
未報到間,準刑部關該遇赦恩除落及免約法。
緣似此在部之人,本部若不與放行參選注授,緣已該大赦,曾經刑寺陳乞除落及免約法,若便與放行注授,竊慮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升壓無過犯人,無以分别。
今措置,欲自今後令本部照應 似此罪犯之人,并與注降等合入差遣。
如同日指射差注,在無過犯人之下。
若有贓罪明白之人,亦不許注授掌财賦及收趁課利去處。
」從之。
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見宗子壓在部選人,仍有占射恩例。
凡在部窠阙,例為所占,至有一阙連三兩任,但是宗子,故在部孤寒選人雖欲指拟一阙,厥為難哉!欲令吏部注官之際,有宗子主拟窠阙之處,須得外姓一任間之。
傥其中間以外姓,而外姓适有事故者,亦聽其同姓為代。
」下吏部看詳:「欲從所請。
今後如已隔政差下宗室,卻中間外官一政或有非泛丁憂、事故,仍聽所差下宗室連并赴上。
」從之。
十二月三日,刑部、吏部言:「(诏)[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命官因監司、守倅按發,不曾經取勘,一時約作過犯,并與除落,依無過人例施行。
照得大赦前有命官在任犯贓,因監司、守倅按發,曾經體究,直降指揮降官放罷之人,例因大赦,經部陳乞除落過名。
本部欲将似此不曾經取勘之人照赦與之除落,即系與無過人事體一同,終是曾經體究。
兼準今年三月二十六日從臣僚申請指揮,曾犯贓罪被劾降官罷任之人隻許宮觀嶽廟,以此未敢照赦除落。
乞明賜施行。
」诏:「命官因臣僚論列,或監司、守倅按發,身不曾親被取勘,止泛言贓數,委無實迹,一時約作過犯之人,并令(曾)[遵]依大赦施行。
如身不經勘,而曾約體究幹連贓證,有實迹者,後來得旨 降官放罷,照應隻許受宮觀嶽廟指揮施行。
如命官犯贓,身經勘鞫招伏,事狀明白,并照見行條法。
」 三年四月三日,诏:「複州、荊門軍系裡州軍,今後不作邊郡使阙。
」 八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屬官今後并不作差注本貫及居止在本路者,見任人令終滿,已差人聽兩易。
添差不厘務者非诏已授未赴上人「非」後疑有脫文。
「诏」字以下,應是诏語。
,如無人兩易者,許于吏部退阙,先注授本等差遣。
其坑冶司屬官止避本貫及居止處。
」 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臣帶職朝奉郎以上,該遇大禮奏薦,合(齋)[赍]印紙,經保明州軍批鑿幾次。
緣其間有漏行批書,若候行下批書訖具鈔,委是迂枉。
如失于批書,本部見得不過次數,與先放行。
」 四年二月三日,臣僚言:「國家铨選之法關防嚴密,載在令(申)[甲],昭若日星。
往往有司失于奉行,遂緻奸〔弊〕百出,外而監司、州縣,沉軋阙帳,不即申發。
而胥史邸吏(賞)[賣]弄阙次,專務隐藏,铨法之害莫此為甚。
在外州縣官有到罷事故,寄居待阙官有非泛事故,或阙到,合行之官而違限不赴,或見任去替半年,未曾注授替人之類,一時官吏隐而不聞,至有下政指論前官事實,而陳乞改替者。
或有丁憂人,直至服(阙)[阕]參選而自告言者。
或有見任官事故而監司、守臣差人權攝,利于兼局所得而不許入阙狀者。
或有親戚待阙他州,知其事故,計囑不申,徑用占射恩例,作遠阙指射,而卒得近見之次。
(沉)[況]在 法,不依限申部杖一百,吏人三犯勒停,當職官奏裁。
諸州令轉運司從本部并申尚書省,如有情弊,根勘具奏。
法非不嚴,而外之監司、州縣視為文具,使選部無由得知,此所謂沉軋阙帳,不即申發之弊也。
諸路有日申,有三日再申,有月五類聚别申,千裡以上限一季申,多是無圖罷役書鋪或火下及代名守阙親事官此句疑有誤。
,公然與在選吏貼并顧書人,就前路或諸門接見承局,厚緻賂遺,取買阙狀,收藏在家,作暗阙出賣。
間有(齋)[赍]赴進奏院者,被院吏擅行開拆,以抄錄照用為名,或有州縣經阙,進奏院或報進奏官,亦與書鋪、選吏通同(賞)[賣]阙,候其當次,一射可得。
況在法應出阙,而吏人漏落藏匿,各杖一百,仍降一資。
又藏匿見行文書有情弊者,以盜論。
諸盜文書徒二年,不以赦降原減。
法非不嚴,而内之胥史邸吏故為弊幸,使差注不行。
此所謂賣弄阙次、專務隐藏之弊也。
乞備坐條法,申嚴镂闆行下,務在遵守。
外而監司、州縣,須管依條限申發阙帳;内而胥(吏)[史]邸吏,不得複行賣弄阙次。
稍有違戾,依法斷遣。
贓重者以枉法論,當職官依條從本部具奏取旨,庶得阙次流通,士夫免留滞之孍。
」從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初任通判人不許徑與州郡,京官注屬官人不許(喚)[換]選人阙,合該堂除人不許送部越次注授,六部架合人不許冗流得以充數,已降永不得與親民差遣指揮人不許複任監司、 郡守,已經除授遠地不肯赴上之人不許别與近地差遣。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後以恩例添差之人,每曆兩任,方許升一等差遣,着〔為成〕法。
」以臣僚繳奏浙西兵馬都監傅昌世曆分未滿,而僥求驟升路(铨)[钤],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吏部長貳嚴行約束本部人吏,将應幹見行及日後承受到文字須管先次疾速行遣,不得注滞。
如有小節未圓,續行取會改正。
其餘曹部依此施行。
」(原本空□□字)慮恐當行人吏〔非〕理阻難,及将小節不圓一例不與放行,緻使官員留滞等(侍)[待],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川廣定差之法,蓋為地遠窠阙少人願就,故行下各路漕司就近差注,所以便遠方之人也。
今在部注授之人見川廣窠阙内有見次,俸祿差厚,賞典又優,即求關節指射,行下攘奪,使已定差之官狼(狠)[狽]而去。
其間亦有内地急祿之人萬裡經營,卒至失所者。
乞(使)[吏]部将已發下川廣漕司定差窠阙,今後不許在部及幹堂人指射攘奪,庶使定差格法不緻廢壞。
」從之。
慶元六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寄居官或待阙丁憂、事故者,所有州縣自合按月具申吏部,以憑用阙。
今丁憂、從吉、事故已久,吏部尚不及知,人皆懼其遠次,故多不敢注授。
見任官或有丁憂、事故者,所任州縣自合催促以次官,如〔期〕之任。
今有占留正任之阙,應副親故之權攝,坐閱歲時之久,始迓受代之人。
官吏到罷,自有定期,秩滿當去。
今日京秩以上指日終 更,數多先期迎迓。
若夫選調,則又不然。
貪求舉削,既滿之後,複踰數月,遠涉歲時,始獲交承。
若廢疾之人不堪赴上,自宜退阙,其到部,别與□□「與」下原阙,據文意當為「注授」二字。
。
今限踰年之法,故前官欲解罷而不能,後政欲趣上而未及。
夫是四弊,皆壅底铨曹之法。
乞令吏部嚴行約束諸路州縣,如寄居丁憂、事故者,仰本州島須管于當月申部。
在任有丁憂
今乞令逐路應有參司官每月先具所理恩例名次申部,本部以所申置 籍抄轉,仍每歲參司官腳色置籍申部,庶幾定差文字到日,本部得以稽考。
至于差注不公者,許集注官先經各路本司、次提刑、制置、經略司陳訴,令各司受理互察。
」從之。
十一日,诏:「自今諸路州軍非泛申發京官、選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之類,并以每月所申阙狀實封,差人赴長貳廳投下,即付逐選施行。
」先是,監察禦史餘端(理)[禮]言:「以諸路州軍非泛申到京官、選人、大、小使臣身亡事故,謂之非次阙,吏取貨賂隐匿,從當得者已有差遣,方行榜示。
緣其申狀止是付開拆司,不即赴長貳廳投下。
」故有是诏。
七年二月五日,吏部侍郎閻蒼舒言:「乞令諸路漕臣将所部州軍每州專委通判一員,三衙并駐劄諸軍令主帥各委将佐一員,将諸軍及外路州、軍、縣、鎮、鄉村使臣、校尉如遇身亡事故人當日專狀供申本部訖,仍取索付身,關報本州島,批鑿身亡月日,給還本家。
」上曰:「如此關防,則可絕僞冒承代之弊。
」于是诏依所請。
如有違戾,其所委通判并将佐取旨施行。
十四日,诏:「吏部四選各于歲首刷四川定差二年以下及見阙差遣共一百阙,以待因事到阙之人注授。
」先是,利州路轉運司言:「近承淳熙三年指揮,吏部四選措置,将四川定差窠阙内每月刷三年、二年以下并見阙去處,許令因事到阙人注授。
榜及一季,無人願就,即行下使阙定差。
本司每遇集注,有名次該注某阙,其下名自知不可得,卻急赴部先注。
緣本司系代铨曹參選注授,兼照得淳熙吏部四選通用令,止将四川不該定差窠阙聽本部出一次,其前項指揮沖改上條,于四川漕司集注未便,乞參修條制。
」本部言:「已降指揮,難以遽改。
昨來措置,每季(遂)[逐]路各刷五阙(歲)[截]留,以待到阙之人。
今乞改每季作每年,令四川各于歲首刷本路二年以下及見阙各十員,許因事到阙人注授。
分明具阙次下逐路,權不定差上件窠阙。
」故 有是诏。
八月十一日,臣僚言:「乞自今見任執政、台谏子孫并與祠廟差遣,特許理為考任者,即日并罷,應曆過月日,仍許他日通理。
」诏吏部條具以聞。
既而本部條具于後:「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京官、監當并知縣資序并選人,并差嶽廟。
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京官、知縣資序或通直郎以上,并宮觀一任。
見宰執、台谏子孫,元授内外厘務差遣,已到任人,即日許父祖陳乞改差,仍許通理前任月日。
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铨試中,入官年久及并任滿得替及并:疑衍一字。
,或已注授而未赴上者,并許父祖陳乞。
一、宰執罷政,台谏改除,其子孫已任嶽廟,願終滿者聽;或不願終滿而别授合入差遣者,亦許通理。
一、見任宰執、台谏子孫,見系知縣資序人,所得宮觀雖許理考任,(郎)[即]不得當實曆知縣。
一、如遇陳乞祠廟,先關會吏部,于法不礙注授者方差。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四川屬官令吏部通差京朝官、選人。
内選人須注關升有舉主人。
」先是,權吏部尚書王希呂言:「欲将四川屬官二十九阙複歸朝廷,其主管官以上則用京朝官,主管官以下則用選人。
」故有是诏。
八年閏三月六日,诏:「吏部目今差注兩淮州軍差遣,令長貳精加铨量。
」 八月一日,诏:「吏部陳乞陣亡恩澤及委保宗室女夫,不許離軍揀汰使臣作保。
」 九年二月五日,诏諸注官不厘務非。
不注本貫州。
因父祖改用别州戶貫者同,應注帥司、監司屬官于置司州系于本貫者皆準此。
不系本貫而寄居及三年,或未及三年而有田産物力,雖非居住處,亦不注。
宗室同。
即本貫開封,惟不注本縣。
先是,吏部條具宗室寄居及庶官流寓州縣不許注授差遣。
上曰:「寄居不必及七十,有田産不必及三等。
凡有田産及寄居州縣,并不可注授差遣。
可令敕令所參照舊法修立。
」至是敕令所增修來上,故有是诏。
十一月二日,吏部言:「乞将利州路轉運司合刷窠阙自今每歲首止刷一年以上阙,因事到阙人指射,其見阙去處更不刷。
」從之。
十二月三日,诏自今應不 厘務并不許薦舉作厘務,從臣僚請也。
十年正月十九日,臣僚言:「乞下二廣轉運司,所有定拟窠阙,須候省(剖)[部]給到差劄,方許赴上,不得先令就權。
如有不可阙官去處,即于州縣見任官内選委,時暫兼權。
」從之。
二月八日,诏:「自今吏部注授沿邊職官縣令、兵官、巡尉,并令照應格法,铨量人材。
」先是,臣僚言:「朝廷除授,既重内地,遠塞窮邊,人所不樂,至吏部注授昏耄庸缪過犯之人,不得已而就焉,故州縣官吏多不稱職。
」故有是命。
十一年九月二日,臣僚言:「添差之員,宗室、戚裡、諸軍揀汰與夫近時十三處立戰功人、歸明、離軍、忠順官,非泛恩例,其類不一,宜痛加裁抑,縱未能盡削冗濫「冗濫」下恐有脫句。
。
迩來添差中有元降指揮帶任滿更不差人者,及其任滿,仍再差人;有令再任,有差待阙,源源不絕。
乞重行相度,今後遵依元降指揮不差,仍不創置。
」從之。
十二年十月八日,臣僚言:「今年冬祀大禮,制敕所差朝士尚有餘者,而吏部所差官亦已備足,舍此之外,了無所用。
而吏部自八月間即牒合門,不許放京朝官朝辭,其見在部者,皆拘縻不使去。
且以九月論之,至于暮冬,無慮百日,當此盛寒,大可旅桂玉之地,勞費無益。
乞下吏部,将見今到堂并在部人除已差官數足外,其不系被差行事者,并聽辭謝而去。
仍乞自(令)[今]如系大禮年分,并前期兩月盡數差定,仿此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散)[赦]:「勘會官員任滿批書印紙多有小節不圓,見(拟)[礙]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廣升改考 第、舉(王)[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應得格法。
緣本路轉運司行遣或州軍批書不依條式及小節不圓,緻取會留滞,有礙參選,并許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十五年九月明堂赦(司)[同]。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應文臣承務郎、武臣承信郎以上并内臣及緻仕官,依紹興三十二年赦文,并與轉官,不隔磨勘。
仍依當月二十四日續降指揮,文臣中大夫、武臣承宣使以上,并其餘礙止法人,并依條回授。
選人、校副尉、下班祗應在職任并嶽廟(入)[人],并特與循一資。
已系承直郎,候改官了日減二年磨勘。
仰所屬曹部更切檢照當年已行體例,毋得增損漏落。
應命官因臣僚論列,或監司守倅按發,不曾經取勘,一時約作過犯,可并與除落,依無過人例施行。
」 八月九日,吏部尚書顔師魯言:「尚左見榜四百餘阙,而參選者纔二十五員;尚右見榜人百餘阙,而參選者三十六員。
因而考究得縣令五十餘處,元系侍左窠阙,中間關借,因循未還。
欲乞将尚左元借縣令阙悉歸侍左及尚右出阙。
經及一年以上無人願就,即關侍右從條通差。
庶幾四選通融,無不均之患。
」從之。
二十四日,權兵部尚書、兼知臨安府張枸言:「切見小使臣添差之阙,州郡皆有定員,總為阙四千八百七十有九。
今赴部注授者纔千餘人,尚左等處可以類推矣。
若添差之人止令照阙注授,則于州郡未 為甚害。
今乃有特添差之說,投牒朝廷,徑指阙次,初非定員,亦無替官,惟(怿)[擇]近地州郡,源源而來,至于本府,尤所争趁。
欲乞應添差官員亦并令赴吏部照(關)[阙]差注「亦」下原衍「無」字,已删。
。
」诏:「諸州軍添差官除依條法指揮差注人外,今後不許創阙特差。
見任人令終滿(令)[今]任,任滿更不差人。
」 紹熙元年十月十七日,吏部尚書(言)鄭僑言:「慶壽赦至今已及五年,尚有陳乞理當公據者;登極赦至今将及二年,尚有未曾陳乞轉官者。
欲乞将慶壽赦截日終續有陳乞理當公據之人并不許給。
其登極赦與轉官資,乞自赦降日除程,以二年滿日為限。
過限陳乞,并不放行。
」從之。
十二月一日,中書舍人倪思言:「吏部四選有名籍簿,凡文武臣僚鄉貫、三代出身、曆任勞(續)[績]過犯莫不具載,每朝廷除授,吏部注拟,台谏論列,給舍繳駁,皆于此有考。
臣近者嘗取而參照,乃是數年前所定者。
後來升降與夫合書功過,鹹不(許)[詳]備。
欲乞再令吏部委各曹郎官重加編類,自後或有升降功過,以時注鑿,月為點檢,庶幾不至差誤。
」從之。
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吏部侍郎羅點言:「铨量之法,尚有古人遺意。
欲乞今後應合铨量官并于三日内赴部,不許循習,歸鄉铨量,庶幾法意不至盡廢。
」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官員任滿批書印紙多有小節不圓印紙:原作「紙印」,今改正。
,見礙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廣升改考第、舉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應得格法。
緣本路轉運司 行遣或州軍批書不依式及小節不圓,緻取會留滞,有礙參選。
并許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 同日,赦:「應承務郎以上使臣,不因贓罪降充監當人,如後來别無贓私過犯,并與牽複差遣。
或不因罪犯,乞折資注授,若無規避,理元資序者聽。
」 同日,赦:「承務郎以下,已授差遣,未赴任間丁憂、服阕,并州府依條保明到選人陳乞祖父母、父母老疾,合得家便恩例,其間有不曾連到保明正身并勘驗公據,緻礙參選注授之人,可令吏部特與放行。
」 同日,赦:「承直郎以下犯公罪杖笞,赴部注授,會到寺,見有公案未結絕,合取旨之人,且與放行參選。
後有特旨,即依特旨改正。
」 三年六月七日,臣僚言:「京官、選人所注差遣許以私計不便,聽從兩易。
其間有名次稍高者,得指射近地(住)[注]阙。
待次之間,或以廢疾,或貧乏,規圖厚利,便欲與人對換。
又有名次稍低,無阙可入,遂不問地之遠近,阙之高下,注拟而歸,恃其富厚,尋人兩易,有此奸欺。
欲乞戒饬吏部,今後有兩易差遣人,須管親身赴部陳狀,長吏審驗詣實,方許對換。
」吏部看詳:「欲從所乞外,仍須阙期相去一年之内,方得對換差遣。
」從之。
十二月十日,吏部言:「看詳(當)[福]建安撫趙汝愚等乞減罷汀州冗官事,今乞将武平、清流兩縣(承)[丞]阙特從省罷。
其上杭縣系有坑冶去處,既減罷檢踏官,就差縣丞兼檢踏官 職事,卻減罷主簿一員。
仍将添差福建路安撫司準備将領、汀州駐劄不厘務一員,并添差監押不厘務一員、添差監在城商稅不厘務一員并行省罷。
所是本州島申乞将添差在城商稅大使臣一員改注汀州訓練禁軍;小使臣二員,一員改注汀州甯化縣苦竹寨巡檢,一員改注汀州捉殺盜賊官阙,并從所申,與差注年未及六(年)[十],曾立戰功人。
内訓練禁軍一阙,先注曾立十三處戰功人,次注曾經随軍被賞立功人。
并須親民資序、年未六十。
如榜及半年,無上件人指射,注親民資序應材武人。
」從之。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元)[非]贓濫者,可免理年舉主,并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武〕官員犯罪先次放罷,後來結斷,止是笞公罪,為有再得指揮,仍舊放罷,吏部見理後來年月降罷名次,可特與理先降指揮年月施行。
」慶元三年南郊赦,嘉定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如之。
同日,赦:「應命官酬賞,因犯公罪,須候一任回,方合推賞者,若經今赦,合依無過人例,便許收使。
」慶元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文武官陳乞奏薦,各有發奏期限,其間有未入限前發奏并不填實日,卻系在應發奏月分,或保官滿行聲說作保次數,并特與放行。
」慶元三年南郊亦如之。
同日,赦:「應官員任滿批書印紙多有小節不圓,見礙注授、升改,并四川、二廣升改、考第、舉主定差使阙恩例名次應得格法。
緣本路轉運司行 遣或軍州批書不依條式及小節不圓,緻取會留滞,有礙參選,并令就行在召本色官二員委保,先次放行。
案後取會,如有違礙,依條改正。
」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同日,赦:「應命官犯私罪徒經今十二年、贓罪杖以下經今二十年,有五人奏舉,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七年、或元因注誤,或法重情輕,并有三人奏舉者,許今後不礙選舉差注。
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經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經今六年,有二人奏舉者,今後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若公、私罪不至勒停,特旨勒停,加舉主人一員;公罪徒合該勒停之人,與增展二年,并加舉主二員,亦許依無過人例施行。
以上并須情理稍輕及(被)[備]坐後來各不曾犯贓、私罪,并聽于所屬自陳。
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贓罪杖,不礙選舉差注。
若舉主考第比無過人例合磨勘者奏裁。
其犯公罪流,非用刑慘酷及拷掠無罪人緻死及失入死罪之人,如及二十年,不曾犯贓、私,更加舉主一員,在内于刑部、在外于所在州軍自陳,保明申奏,亦與依無過人例施行。
」嘉泰三年南郊赦亦如之。
閏十月二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堂除選人阙不及百數,而選人之在吏籍者一萬三千四百餘(貫)[員],顧何以能盡滿其欲徒長奔競之俗,興留滞之孍。
今措置,欲将建康府轉般倉等五十阙并發下吏部,審定資格差注外,餘左藏東庫等四十五阙,其間多是與京官使臣通差,合依舊存留,三省使阙。
仍 須公共遴選賢能,依條例差注。
如不知其人,則臨時取旨委官薦。
」從之。
開其阙次:建康府轉般倉、鎮江轉般倉、建康戶部大軍倉門、鄂州戶部大軍倉、鄂州戶部大軍庫、行在草料、提領建康酒庫所、糯米籴場、南、北面惠民三藥局、排岸司、兩浙轉運司催買官、建康大(挺)[榷]場、鑄錢司檢踏官、錢冶司幹官、淮東安撫司主管機宜文字、左藏封樁庫門、左藏封樁下庫門,婺州、明州、台州、溫州、衢州、鎮江、平江府、常州、湖州、秀州、建康、甯國府、徽州、隆興府、福州、泉州、建甯府、通州、漳州、高郵、武岡軍、濠州、嚴州、江州、揚州、潭州、紹興府教授。
慶元元年二月十日,吏部言:「侍郎左選承直郎以下陳乞參選注授,會到刑部、大理寺有過犯,刑、寺引用幹道元年六月二十二日、幹道二年十月九日指揮,命官因州按發,不曾經推勘體究之人,并免約法。
及引用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文,應命官因臣僚論列,或監司、守倅按發,不曾經取勘,一時約作過犯,可并除落,依無過人例施行。
應命官犯公、私杖以下罪,元非贓濫者,可免理年舉主,并依無過人例施行。
本部照得官員雖該前項赦恩除落及免約法,其間卻按章内贓數項目明白,或曾差官體究,卻不曾取責本官伏辨文狀,及有曾追合幹人供出貫伯,卻無的确贓數,亦無交付何人收領,不顯緣公、緣私等,見行下大理寺約罪,及行下本處取會。
未報到間,準刑部關該遇赦恩除落及免約法。
緣似此在部之人,本部若不與放行參選注授,緣已該大赦,曾經刑寺陳乞除落及免約法,若便與放行注授,竊慮收使恩例及理名次在上,升壓無過犯人,無以分别。
今措置,欲自今後令本部照應 似此罪犯之人,并與注降等合入差遣。
如同日指射差注,在無過犯人之下。
若有贓罪明白之人,亦不許注授掌财賦及收趁課利去處。
」從之。
六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竊見宗子壓在部選人,仍有占射恩例。
凡在部窠阙,例為所占,至有一阙連三兩任,但是宗子,故在部孤寒選人雖欲指拟一阙,厥為難哉!欲令吏部注官之際,有宗子主拟窠阙之處,須得外姓一任間之。
傥其中間以外姓,而外姓适有事故者,亦聽其同姓為代。
」下吏部看詳:「欲從所請。
今後如已隔政差下宗室,卻中間外官一政或有非泛丁憂、事故,仍聽所差下宗室連并赴上。
」從之。
十二月三日,刑部、吏部言:「(诏)[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命官因監司、守倅按發,不曾經取勘,一時約作過犯,并與除落,依無過人例施行。
照得大赦前有命官在任犯贓,因監司、守倅按發,曾經體究,直降指揮降官放罷之人,例因大赦,經部陳乞除落過名。
本部欲将似此不曾經取勘之人照赦與之除落,即系與無過人事體一同,終是曾經體究。
兼準今年三月二十六日從臣僚申請指揮,曾犯贓罪被劾降官罷任之人隻許宮觀嶽廟,以此未敢照赦除落。
乞明賜施行。
」诏:「命官因臣僚論列,或監司、守倅按發,身不曾親被取勘,止泛言贓數,委無實迹,一時約作過犯之人,并令(曾)[遵]依大赦施行。
如身不經勘,而曾約體究幹連贓證,有實迹者,後來得旨 降官放罷,照應隻許受宮觀嶽廟指揮施行。
如命官犯贓,身經勘鞫招伏,事狀明白,并照見行條法。
」 三年四月三日,诏:「複州、荊門軍系裡州軍,今後不作邊郡使阙。
」 八月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諸路屬官今後并不作差注本貫及居止在本路者,見任人令終滿,已差人聽兩易。
添差不厘務者非诏已授未赴上人「非」後疑有脫文。
「诏」字以下,應是诏語。
,如無人兩易者,許于吏部退阙,先注授本等差遣。
其坑冶司屬官止避本貫及居止處。
」 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文臣帶職朝奉郎以上,該遇大禮奏薦,合(齋)[赍]印紙,經保明州軍批鑿幾次。
緣其間有漏行批書,若候行下批書訖具鈔,委是迂枉。
如失于批書,本部見得不過次數,與先放行。
」 四年二月三日,臣僚言:「國家铨選之法關防嚴密,載在令(申)[甲],昭若日星。
往往有司失于奉行,遂緻奸〔弊〕百出,外而監司、州縣,沉軋阙帳,不即申發。
而胥史邸吏(賞)[賣]弄阙次,專務隐藏,铨法之害莫此為甚。
在外州縣官有到罷事故,寄居待阙官有非泛事故,或阙到,合行之官而違限不赴,或見任去替半年,未曾注授替人之類,一時官吏隐而不聞,至有下政指論前官事實,而陳乞改替者。
或有丁憂人,直至服(阙)[阕]參選而自告言者。
或有見任官事故而監司、守臣差人權攝,利于兼局所得而不許入阙狀者。
或有親戚待阙他州,知其事故,計囑不申,徑用占射恩例,作遠阙指射,而卒得近見之次。
(沉)[況]在 法,不依限申部杖一百,吏人三犯勒停,當職官奏裁。
諸州令轉運司從本部并申尚書省,如有情弊,根勘具奏。
法非不嚴,而外之監司、州縣視為文具,使選部無由得知,此所謂沉軋阙帳,不即申發之弊也。
諸路有日申,有三日再申,有月五類聚别申,千裡以上限一季申,多是無圖罷役書鋪或火下及代名守阙親事官此句疑有誤。
,公然與在選吏貼并顧書人,就前路或諸門接見承局,厚緻賂遺,取買阙狀,收藏在家,作暗阙出賣。
間有(齋)[赍]赴進奏院者,被院吏擅行開拆,以抄錄照用為名,或有州縣經阙,進奏院或報進奏官,亦與書鋪、選吏通同(賞)[賣]阙,候其當次,一射可得。
況在法應出阙,而吏人漏落藏匿,各杖一百,仍降一資。
又藏匿見行文書有情弊者,以盜論。
諸盜文書徒二年,不以赦降原減。
法非不嚴,而内之胥史邸吏故為弊幸,使差注不行。
此所謂賣弄阙次、專務隐藏之弊也。
乞備坐條法,申嚴镂闆行下,務在遵守。
外而監司、州縣,須管依條限申發阙帳;内而胥(吏)[史]邸吏,不得複行賣弄阙次。
稍有違戾,依法斷遣。
贓重者以枉法論,當職官依條從本部具奏取旨,庶得阙次流通,士夫免留滞之孍。
」從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臣僚言:「乞初任通判人不許徑與州郡,京官注屬官人不許(喚)[換]選人阙,合該堂除人不許送部越次注授,六部架合人不許冗流得以充數,已降永不得與親民差遣指揮人不許複任監司、 郡守,已經除授遠地不肯赴上之人不許别與近地差遣。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今後以恩例添差之人,每曆兩任,方許升一等差遣,着〔為成〕法。
」以臣僚繳奏浙西兵馬都監傅昌世曆分未滿,而僥求驟升路(铨)[钤],故有是命。
六年五月十四日,诏:「吏部長貳嚴行約束本部人吏,将應幹見行及日後承受到文字須管先次疾速行遣,不得注滞。
如有小節未圓,續行取會改正。
其餘曹部依此施行。
」(原本空□□字)慮恐當行人吏〔非〕理阻難,及将小節不圓一例不與放行,緻使官員留滞等(侍)[待],故有是命。
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川廣定差之法,蓋為地遠窠阙少人願就,故行下各路漕司就近差注,所以便遠方之人也。
今在部注授之人見川廣窠阙内有見次,俸祿差厚,賞典又優,即求關節指射,行下攘奪,使已定差之官狼(狠)[狽]而去。
其間亦有内地急祿之人萬裡經營,卒至失所者。
乞(使)[吏]部将已發下川廣漕司定差窠阙,今後不許在部及幹堂人指射攘奪,庶使定差格法不緻廢壞。
」從之。
慶元六年七月十三日,臣僚言:「寄居官或待阙丁憂、事故者,所有州縣自合按月具申吏部,以憑用阙。
今丁憂、從吉、事故已久,吏部尚不及知,人皆懼其遠次,故多不敢注授。
見任官或有丁憂、事故者,所任州縣自合催促以次官,如〔期〕之任。
今有占留正任之阙,應副親故之權攝,坐閱歲時之久,始迓受代之人。
官吏到罷,自有定期,秩滿當去。
今日京秩以上指日終 更,數多先期迎迓。
若夫選調,則又不然。
貪求舉削,既滿之後,複踰數月,遠涉歲時,始獲交承。
若廢疾之人不堪赴上,自宜退阙,其到部,别與□□「與」下原阙,據文意當為「注授」二字。
。
今限踰年之法,故前官欲解罷而不能,後政欲趣上而未及。
夫是四弊,皆壅底铨曹之法。
乞令吏部嚴行約束諸路州縣,如寄居丁憂、事故者,仰本州島須管于當月申部。
在任有丁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