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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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者,不得差人權攝。

    亦仰實時移文催促以次人赴官。

    如或違戾,監司覺察按劾,重寘于法。

    如在任既已終滿,不得巧計妄作補填,即仰催促後官赴上。

    至如疾病,有妨之官,乞行遵守條限,不得逗遛月日。

    若妄(系)[稱]笃廢疾「笃」下疑脫一「重」字。

    ,不能舉動者,阙到,不拘踰年之限,止限一季,許後官陳乞,勘會保明,申部赴上。

    」從之。

     二十三日,吏部言:「選人初官注授差遣,未赴任間丁憂,服(阙)[阕]到部,在法仍許理元參部月日、名次并恩例别行注授,委實允當。

    今來契勘初官有元赴部注授差遣,待次六七年,已曾赴上,而未及一考丁憂罷任,服(阙)[阕]到部之人,既緣未及一年考,不許注破格經任窠阙,卻又以其非未赴任之人,不許理元參部月日、名次、恩例,其在部注授盡在衆人之下,反不及未赴任之〔人〕,實為可憫。

    今相度,欲将初官已到任未及一考丁憂,服(阙)[阕]到部之人□□折未赴任人「之人」下原阙,據文意當為「與比」二字。

    ,仍理元參部月日、名次、恩例注授,庶得均平。

    」從之。

     嘉泰元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孝宗皇帝裁抑添差,載諸《聖 政》,永為成憲,今日之所當遵守。

    比歲以來,私情幸進,不顧格法,幹求添差,以希見次,夤緣競趨,屍祿者有濫授之嫌,厘務者有侵官之患。

    為庶〔官〕者則不照條法之當否,為戚裡者則不問服屬之親,一攀援,委是冒濫。

    乞今後除授添差等官,如宗室、随龍、歸正、離〔軍〕及朝士補外從條合行注授外,其餘越法踰制悉行杜絕。

    如戚裡等有特旨及自經朝廷陳乞添差之人,并送太常寺契勘服屬。

    如服屬已遠,即從大臣執奏,給舍繳駁,不得輕授。

    其它無添差恩例之人并不得辄與添差。

    」從之。

     三年五月六日,秘書丞、兼權尚右郎官锺必萬言:「伏見諸州陳乞大禮奏薦與緻仕、遺表恩澤,其弊莫甚于右選,而臨安為多。

    且人之有無子孫弟侄,孰詳于鄰裡鄉黨,今不保奏于本貫,而保奏于臨安,以為寓居之久,其為詐冒必矣,铨曹何從而察哉所以據者保官也,核實也。

    保官不以為詐,核實不以為僞,铨曹雖欲不信,可乎所謂核實者,不過行下廂鄰,缪為勘爾。

    若夫保任之人,又有不然者。

    凡武臣參選,印紙多留書鋪。

    一遇召保,書鋪徑将印紙批上,而保官初未必知也。

    欲望申嚴核實保任之罰,犯者官則镌斥,吏則決配,若書鋪擅将保官印紙批上者罪亦如之,庶幾革冒濫之〔弊〕。

    」吏部勘當:「今後陳乞大禮奏薦、緻仕、遺表恩澤,須行下陳乞之家所居廂鄰,官司責立罪狀,保明具申。

    仍召保官二員,并(給)[結]立降官 罷任之罪批書保官印紙,本州島官吏再行勘驗,方許申奏。

    所有武臣參選,從條合赍真本付身、印紙赴部呈驗,實時給還。

    書鋪更敢收留,擅将印紙、批書作保,乞行決配。

    」從之。

     二十六日,監察禦史陸(浚)[峻]言:「尚書六曹皆号法守之地,條格品目,吏铨尤為詳密。

    比年以來,铨法滋弊,人有幸心。

    臣嘗推原其故,其始蓋起于廢法而創例也。

    夫法不足而例興焉,不知例一立而吏奸秉之,異時比附并緣,(寝)[寖]失本意,于是例用而法始廢矣。

    欲望申饬吏部,自今後一切遵用淳熙重修《七司令格式》申明,及當時臣僚所進表文後所乞事件外,所有前後循襲成例者,非有申請畫降聖旨,并不許承用,違者重寘典憲。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奏請,乞将川廣漕司定差之阙不許在部及幹堂人指射攘(等)[奪]。

    本部見遵從前項指揮,照得四川所榜選人窠阙止是教授、監當及四路運司主管帳司,其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似恐入阙稍艱,無以應副。

    今欲照指揮内止該載在部之人不許指射定差窠阙外,乞将四川合得在外指射恩例之人亦許指射運司定差員阙,庶得四川在外指射人入阙稍寬。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南(部)[郊]赦文:「應官員昨該遇覃恩轉官循資之人,立限已滿,竊慮其間偶緣事故出限,若在今赦已前申陳到部者,并與放行。

    」 二十六日,臣僚言:「諸軍機幕、參贊、幹辦等官專待右科 前名,此幹道之制也。

    比來納粟出官,或務、場終滿,冒授計議,乞行厘正。

    」诏:「計議官、主管機宜文字、幹辦公事依指揮差武舉人,其餘窠阙并照舊例施行。

    」 十二月十七日,考功郎官王聞禮言:「竊見近者臣僚陳請,選人曆四任十考而實曆監當、獄官、縣令各三考者,與改入官。

    見蒙朝廷行下本部,遵守施行。

    茲固足以振拔滞淹,收拾遺材。

    然而應格者終少,且縣令、獄官誠為繁重,而監當蓋有優輕者。

    今有或為縣令兩任、獄官兩任,以不曾經曆監當之故,四任十二考雖足,不敢放行。

    區區愚見,以為有不任監當而曾任縣令或獄官兩任者,許理為監當之數;如阙縣令、獄官一任,雖有監當兩任,不與通理,庶幾寔曆重(雖)[難]之人應得上件資格。

    伏乞詳酌施行。

    又近日陳乞四任十二考之人,任考雖足,其間縣令、獄官、監當任内偶因丁憂、事故,以理去官,一任之内,所少或一兩月,或十數日,便以不滿三考告示,不該放行,以故應格者尤艱。

    欲乞将曾曆過上項三任之人,每任實曆三十個月,便許理為一任。

    但須監當、縣令、嶽官通滿九考,方理為實曆。

    如此則絕長補短,人被寬恩,天下無遺才之歎。

    」從之。

     開禧元年閏八月六日,臣僚言:「六曹之設,皆為法守之司,而吏铨為尤詳,條格品目,炳若日星。

    比年以來,創例廢法,循習滋久,流弊有不可勝言。

    試以一二言之。

    諸文學遇赦許注官,法也。

    今乃以公私 試曾中及已用覃恩幸學恩例升甲推恩,後又欲用為免待郊參部,果法乎諸黃甲已授差遣,丁憂、事故人服阕到部,許同在部人注授差遣,法也。

    今必欲占射未便阙,果法乎諸初注權官任内不許循資,雖奉特旨收使者執奏不行,法也。

    今乃卻于未赴任間多方圖謀酬賞資,徑欲作正官,理為考任,果法乎初官不許差辟,法也。

    今乃卻于部中注授差遣,後徑欲作經任人,以圖辟差遣遣:疑衍。

    ,果法乎在法,應得循資以上酬賞不許留後收使。

    今有選人未轉至承直郎,改官後卻欲将選人時所得酬賞作京官磨勘收使,果法乎在法,諸已授阙,不許退換,拟定三日内,許換經使阙一次。

    今有已授差遣,出三日限,雖一兩月後,亦别作緣故退阙,仍欲占射非次阙,果法乎凡若是者,得之者不以為恩,不得者适以為怨,吏奸乘之,比附并緣,請囑公行,祖宗成法蕩然無有。

    欲望申饬吏部,自今以往,凡有成法者,不得援例引用,庶幾幸門杜絕。

    」從之。

     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應命官管押綱運,偶緣元差官司失于照應,緻有年及六十以上或無舉主,未曾到部,及課利場務監官并有進納雜流與夫特奏名,并差别路官管押,或陳乞厘革之人,但所押錢物别無少欠,見礙推賞,可特與放行一次。

    」 三年九月十一日,诏:「應任極邊差遣人不願循三(次)[資],與減常員舉主兩員,次邊與減一員。

    恩科出官人一任理一考 者,極邊差遣與理兩考,次邊與理一考半。

    并及三考,方許引用。

    自今降指揮之後,如有赴部注授見阙之人,即欲與就部出給理當減員增年公據。

    如京朝官、選人、大小使臣應赴邊任,出邊一季不之任人,日後參堂到部,并不得與授差遣。

    」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改官必班見,舊制也。

    或(經)[徑]得差遣,不妨趁班。

    改官必作邑,舊制也。

    或别得差遣,遂免作邑。

    至如升改之員已定,特許附班;薦舉之章有礙,委曲收使;或阙已授,而留鈔未上,别圖改注;或阙未出,而先乞當阙,阻遏後來;或不合奏薦,而特與放行,既開方來之門,複令已往者援例,或不許收叙而特與改正,既已脫去罪籍,仍還積下磨勘;辟差者不問實曆之有無,換阙者不問阙次之遠近;甚至出身定于補官之初,或扳援親屬而改換進士;限以科舉之制,或未嘗中選而出官。

    已往之事,誠難盡行追改,更化之後,豈容一切因仍欲乞明诏中外,自今一遵祖宗成法,凡後來所行與成法相戾者,并不許放行。

    」從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欲節财用,當先汰冗濫之員;欲汰冗員,當先革添差之弊。

    數年以來,凡添差者皆寅緣而得之,尤為冗濫。

    欲乞自今以始,除铨曹添差自有立定正條法差注外,所有堂除及特旨,應文武臣添差厘務、不厘務并行住罷。

    」诏各令所屬條具,取旨施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檢會,凡彈劾放罷之人,率 以二年為限,方許授祠祿。

    祠祿任滿,然後取旨除授。

    乞下部,照累降指揮遵守。

    本部照得京官按劾之人以二年為限,方授祠祿。

    其選人止有縣令限年參選指揮,餘官并無限年條法。

    今措置,欲将選人縣令任内經臣僚或監司郡守按罷,如曾經推勘體究之人,罪狀顯著者,昨降指揮,放罷滿一年參選,今欲展作二年後,方許陳乞參選。

    内有雖不曾經取勘體究,(兩)[而]按章内聲說贓濫明白,自放罷後并合滿一年半,方許陳乞參選。

    其縣令為監司、郡守一時按罷,按章内無贓濫等實迹,隻是職事曠弛者,滿半年後參選。

    其餘選人任職官、縣丞、判司、簿尉、教授、屬官、監當等,内監司、郡守按罷,其贓濫明白者,雖不經〔取〕勘體究,欲自放罷後亦滿一年方許參選。

    除縣令外,餘官犯公罪,照差替元法降兩月名次,今展作一季名次,方許注授。

    」從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應文武臣年七十以上,遇大禮合該奏薦之人,若從來未經蔭補者,可特與放行一次。

    」八年十一月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嘉定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揮,承務郎以上,在任經臣僚或監司郡守按罷之人,比類侍左措置。

    如曾經推勘體究之人,罪狀顯著者,昨降指揮放罷滿一年參選,今欲展作滿二年方許參選。

    内有雖不曾經推勘體究,卻緣按章内聲說贓濫證據明白,放罷後并滿一年半方許參選。

    按章内無贓濫等實迹,隻是職事曠弛, 滿半年參選。

    今來既該郊恩,應犯在今赦以前,令吏部四選将上項展年參選人特與減年,許行參注一次。

    内元合候滿二年參選人,令減作一年。

    合候滿一年半參選人,減作半年。

    合候滿半年參選人,即與放行參選。

    其赦後有犯人,自照應元降指揮施行。

    」 又赦文:「使臣常程短使,舊法參部三月收入住程,被差之人三月一替。

    昨緣開禧修書将合該短使人止滿一月收入住程,纔遇住程,月日既滿,雖不曾差充短使,亦得自便。

    其已被差充短使人緣尚照舊法,卻須候滿三月,方得交替,委有抵牾,遂使外方之人久成留滞,理宜優恤。

    可自今赦到日,令吏部将常程短使已滿一月,(既)[即]聽交替。

    」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初官不許占經任之阙,選人宗室許連授兩政;年及三十,經任有舉主人方許注選阙;年及六十,不許為獄官;曾經改官年及人,止許補外郎簽判;或曾铨試不中年及人,止許注川廣殘零阙;捕盜改秩,必須先注縣丞、令錄,打歸破格,方許集注;非阙期相近一年,不得互易差遣;按罷曾經鞫勘一年,方許參選;大使臣轉武翼郎,經郊方許奏薦;小使臣非曾關升,難以親民。

    是豈立法之不善哉!自夫不能權之以人,部吏與書鋪相為表裡,遇一暗阙,如獲寶貨,百端邀求。

    稍厭其欲,名曰榜示,其實未曾。

    及其出阙,不問前後資曆有無分數,密以為地,俾之注拟而去。

    夫 铨選之法,以曆任淺深為資序之高下,以分數多寡為注拟之後先,可謂至公,了無欺弊。

    今也私意一萌,所當入者匿而不示其阙,所不當入者乃竊取而冒得。

    試诘其故,則曰此人某官(人)[之]親若故也,此人某官之兄若弟也。

    是豈立铨法之本意哉乞下臣此章于吏部,俾确守成法,檢柅奸弊。

    如部吏與書鋪仍舊扶合欺謾,必重寘典憲。

    其或以(而)親族而(桡)[撓]法,以故舊而壞法,許禦史台彈劾以聞。

    」從之。

     八月三日,臣僚言:「檢準嘉泰四年八月二十三日集議指揮,應文武官除磨勘轉官外,應以恩賞轉者,每年不得過兩官。

    注文:謂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轉過兩官者,須候來年八月一日以後,别遇恩賞,方許轉官。

    如更有合轉官恩賞,并作磨勘收使。

    竊詳當來集議之意,正以謹重賞典,用革泛濫之弊,其欲永久施行,亦貴于法意與人情相合。

    今觀元來集議之文誠有窒礙,至于賞功之意,頗為虧失,不容不加訂正。

    今照注文:謂如今年八月二日已轉兩官,須候來年八月以後,别遇恩賞,方許轉官,其所以明立一年條限,固為嚴切,但失于照應初轉第一官月日,未免有礙一年不得過兩官之制。

    假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轉第一官,八月二十〔日〕轉第二官,若直至來年八月二日方許轉第三官,即是一年七個月方得轉第三官,此猶是日月差近。

    又如嘉定元年正月十五日轉一官,當年十二月轉二 官,若依集議指揮,直至來年十二月滿一期,方轉第三官,卻是始終兩年,止許轉兩官。

    其實每年止得轉一官,乃于一年不得過兩官元制委有抵牾。

    今乞朝廷詳酌,立為定制。

    應文武官每歲自正月一日以後止十二月終以前,除磨勘轉官外,如有恩賞,止許轉兩官。

    其更有合轉官恩賞,并作磨勘收使。

    如此則限制截然,了無抵礙,庶可永久施行。

    乞下吏部、令所公共審詳,修立成法,實為利便。

    」吏部、令所看詳:「嘉泰四年八月指揮其每年不許過兩官注文委有未便。

    今欲從所乞,自正月一日至十二月終,除磨勘轉官外,許轉兩官,委是順便。

    所有元降指揮:如更有合轉官恩賞,并作磨勘收使,其注文欲隻仍舊施行。

    」诏依吏部、令所看詳到事理,令吏部常切遵守施行。

     八年二月十八日,吏部尚書李大性言:「吏部見行條令,諸福建路知通、錄事、司理參軍、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

    照得川峽路差注不許同任,向來亦有此法。

    其後幹道三年指揮已行沖破。

    蓋緣承平之日,在京去川峽、福建地裡甚遙,遂一時如此措置。

    (目)今福建與昨來事體不同,兼相避之法引用不一,委是未便。

    照得在法,諸川峽知通、職官判司、兵官、令佐不并差川峽人,又令諸福建路知通、錄事參軍、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

    除川峽路不并差本路人條法已有紹興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并幹道三年十二月四日指揮沖改, 權不引用上條外,所有前項福建路知通、錄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之法,未有承準指揮沖改。

    今欲将福建路知通、錄事、司理、令佐不得差本路一州人條法照川峽路已得指揮,權不引用上件條法施行。

    」從之。

     二十四日,吏部尚書李大性言:「铨法舊來作縣罷黜人,不過兩三月再行到部,複注縣邑。

    至淳熙十三年七月,吏部遂行措置,畫降指揮,知縣、縣令為監司、郡守及臣僚按罷,不曾經取勘及體究者,放罷後到部,不許注繁難大縣及選阙知縣、縣令,止(法)[注]其它小縣。

    惟是當來措置不曾分别,歲月滋久,奸弊甚多。

    如所謂繁難大縣,除四川外,不過有四十阙。

    此外又有望縣,有緊縣,有畿、赤縣,有選阙縣;又有上縣,有中縣,有中下縣,有下縣,皆出于邸吏供具,以為《九域志》所載如此。

    采之(郡)[]議,稽之案祖,近年以來,作縣罷黜人有力者或行宛轉,或行計囑,間得複注緊縣與望縣者,與四十大縣無異。

    其貧困無力者,不過得窮僻下邑,以應複注小縣之文。

    兼邸吏所具下縣,除川廣之外,不及二十處,而侍左與侍右堪作縣人通差注,其尚左京官、尚右大使臣可注之小縣不過三數阙而已。

    以此差注不行,多是攀援前來不當之例,除四十大縣與選阙外,卻于其餘見榜縣阙陳乞差注。

    竊謂作縣罷黜人既是一體,豈應有不均之弊。

    乞将大縣并望縣、緊縣、上縣、畿赤縣、選阙縣其放罷人不 許差注外,有中縣、下縣,許令作縣放罷人差注施行,庶幾免緻壅滞。

    目今縣分間有難易與舊來事體不同去處,今将緊縣内道州甯遠縣、營道縣、複州景陵縣并降作中縣;其上縣内贛州安遠降作下縣,随州随縣、汀州上杭縣、蕲州黃梅縣并降作中縣。

    其中縣内有可升去處,太平州蕪湖縣、福州甯德縣、無為軍巢縣并升作上縣外,有進奏院供到十一縣,《九域志》内不曾該載望、緊、上、中、下縣去處。

    數内欲将撫州臨川縣作望縣,處州慶元縣、建昌軍廣昌縣、撫州崇仁縣、樂安縣、建昌軍新城縣并作上縣,武岡軍武岡縣、靖州永平縣、德安府雲夢縣、複州玉沙縣、蕲州羅田縣并作中縣。

    乞下吏部,照上件分定縣分高下,置籍遵守,差注施行。

    」從之。

     同日,臣僚言:「選人舉主及格,避親離任之法,必限以一年,方得離任,猶之可也。

    未(畿)[幾]必欲二年成資,方聽離任,此令一行,士大夫求速化者始倚法以為欺矣。

    至有初無男女而點綴為姻,公肆謾誕,恬不為怪。

    士夫明知其欺,铨曹明受其欺,初未嘗有成資離任者,是限以成資之法,不幾虛文乎!今欲凡舉主考第及格,如無绾系,聽令本州島保明,批書離任。

    諸司屬官,随所隸保明一體施行。

    其間如有部運、和籴、赈濟等差委,自合候竣事日方許放行。

    如此則人自不欺,法亦無弊。

    或止乞堅守一年離任之法,不許妄亂避親,亦足以杜絕欺僞。

    」诏:「今後選人如考 第舉主及格之後,在任須滿一年,聽令離任參部,不得更以回避親嫌陳乞解罷。

    」 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文:「諸軍揀汰離軍、曾經立功、重殘廢之人,朝廷優恤,不以付身圓與不圓,幹道八年、淳熙元年、慶元三年、開禧二年、嘉定八年五次各與添差,自後别無再行恩數,竊慮狼狽。

    可将似此添差五任已滿之人更與添差一次。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昨因臣僚奏請,不許離軍揀汰使臣作保參選,專為冒名承代之人。

    其離軍揀汰使臣校尉到部,尚慮一例阻節,各許召本色保參選注授。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知縣、縣令放罷後到部,從已降指揮,不許注繁難大縣及選阙知縣、縣令,止許注小縣并中縣、下縣知縣、縣令。

    似此之人如該今赦,令吏部開具元犯申尚書省,酌量事理(經)[輕]重。

    除不許注授繁難大縣及選阙外,特許注授見榜上縣并未應出阙中縣、下縣知縣、縣令一次。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應沖替命官,系事理重者,與減作稍重,稍重者減作輕,輕者與差遣,差替放罷者依無過人例,使臣比類施行。

    其緣公犯罪沖替,重降作輕,稍重者與本等差遣。

    」十一年明堂赦亦如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明堂赦文:「(勸)[勘]會命官所得酬賞,在任公罪降官,不因本職或得替後被罷行下,約得刑名系是公罪杖以下,該遇令赦,合依無過人例,特與照數放行一次。

    」十四年明堂赦如之。

     又赦文:「在法,命官陳乞磨勘服色年限内,曾因罪編、羁 管、勒停、責授、赦官、追官或居住,若除名後雖已改正過名,而無理元斷月日之文,其以前被罪年月并不許收使外,節次官司引用不明,自今後命官被罪以後至改正之前年月,并不許收使。

    其未被罪以前曆過年月,系是未有罪犯,合與放行。

    」 十四年六月十六日,德音赦文:「勘會蕲、黃州并管下縣鎮近以虜寇驚擾,其間有官之家或緻因而失去付身、告之屬,自德音到日,限半年内許經(準)[淮]西制置司陳乞,召文武升朝官兩員結罪保明,備申所屬省部,即與出給公據,放行參注。

    」 九月十日,明堂赦文:「(酌)[勘]會見在部待次、不得與親民差遣人該遇今赦,令吏部開具元犯申尚書,酌量事理輕重,特與注授小軍州簽判及遠小縣縣丞一次。

    如犯在赦後,依已降指揮施行。

    」 十五年八月十六日,臣僚言:「竊惟入仕之途雜于弊幸之多端,而詐冒同姓,則其尤甚者也。

    軍功陣亡之澤,無子則許奏,所以示優恤之意。

    其無女者,乃售于多貨,而冒為以補官。

    乃者陛下因廷臣之請,亦既嚴其禁矣。

    若詐冒同姓之弊,則未之革也。

    今軍功雜流有延賞而無嗣續者固多矣,奸民罔利,往往為富室地道,恐之以離革之說,啖之以養贍之利,公為契券,以赀鬻官,僞為親子,奏補入仕,因得以不礙格,經營漕舉,僥幸換過,即經铨曹陳乞歸宗。

    更易〔再〕三,以僞為(員)[真],人不複可瑕疵之矣,名曰脫胎換骨。

    若此之比,實 繁有徒。

    然則奸法禁,亂選舉、冒官爵,敢謂是無忌憚者,蓋亦奸胥猾吏相為表裡,舞法而慢令耳。

    厥今員多阙少,率一阙而待者數人,未免有賢愚同滞之歎。

    屬(曰)[日]慶寶告成,霈恩曠蕩,内焉三學之士暨于京庠,皆得以免舉,外焉麾轺捧表、特奏末名,悉得推恩入官,占阙有增無損。

    如臣所陳,是亦澄源汰冗之一端也。

    欲望明诏有司,凡文武官已登仕版者,并不許陳乞歸宗,永着為令,俾知遵守。

    革僞冒之弊,絕觊幸之心,誠非小補。

    」從之。

     十六年八月十一日,吏部郎中汪立中言:「朝廷公論在铨曹,公道在法令。

    守法則人無幸心,破法則人得援例。

    蓋幸法之立,乃幸心之所由起。

    士大夫未嘗無幸心,以吾有公法制之爾。

    法既有幸,人心烏得而不幸耶是知幸門不可開,幸例不可立也明矣。

    臣有愚見,冒昧數陳。

    竊惟本曹掌選人酬賞、循資,具有成法,不容紊亂。

    但迩來因該遇寶賞,如無資可循及舉員足于寶賞之前者,合與給據,候磨勘日久使。

    今乃有資可轉,卻不實時陳乞,改秩後方行申給;或先以别賞猶至承直郎,或進賞而舉員才及格者,部吏通同計較作弊,亦欲出據。

    蓋其它賞典用于改秩之後者比折收使,寶賞得許全用改秩耳。

    凡有此等,若不申明,竊恐異日其弊如初,公朝名器,豈容輕畀,欲乞亟賜施行,庶幾铨部以為遵守,則士大夫幸心亦可少革,是亦聖朝保全臣子之一端。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九司封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