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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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禁軍钤轄下差下程迪,系樞密院人吏。

    且《大觀格》武臣六等差遣,路钤系第四等,須曾經第五等兩任及初除正任橫行使者,方許除授。

    幹道元年初帶訓練,專降指揮,選差曾任主兵官。

    迪并未經任,考之大觀格法、幹道指揮,無一可者。

    乞罷迪新任,别與差遣。

    」從之。

     十三年八月六日,進呈承旨司申拍試兵将官禮數。

    上曰:「承旨司非朝廷比,統制、統領每遇拍試,待之太輕。

    自今令上廳茶湯,下拍試。

    」 十四年九月一日,樞密院言:「敕令所申,昨準指揮,裁減百司吏額,今已盡絕。

    近準樞密院批下人額,緣逐項并批作系禦筆朱書立定之額,即未審合與不合裁減。

    」诏依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已降指揮,見在人見令依舊下「見」字疑當作「且」。

    。

     紹熙三年五月十七日,樞密院言:「諸房副承旨全藉有心力谙曉職事詳熟之人。

    今來張堯俊已陳乞出職,乞差王嘉謀權諸房副承旨,候二年即行正差。

    」從之。

     四 年十月十一日,诏樞密院:「今後引呈公事,逐房副承旨一員,許于殿上往來,取傳文字,其諸房副承旨止令侍立宣旨。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檢詳所 檢詳所 【宋會要】 淳熙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檢詳所減主管文字一人,親事官一人,廚子一人,白直兵士二人,看管兵士二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國用司 國用司 【宋會要】 孝宗幹道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朕惟理國之要,裕财為重。

    向來二三大臣專務簡忽,至于用度寖廣,漫不加省,因循滋久,殊無變通。

    夫百姓既足,君孰與不足,量入為出,可不念哉。

    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使,庶幾上下同德,永底阜康。

    」先是,臣僚言:「方今國家所管财用,供軍之費十居七八。

    自兵興以來,所費益甚。

    今據戶部所供一歲内外收支數目,錢之阙者六百餘萬缗,米之阙者九十餘萬石。

    其外又聞三衙及禦營(使)使司、濠州并都督府見各欲招收軍兵,無慮二十萬計。

    其招收之初所費例物,系籍之後所費供需,未可以數計也。

    陛下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

    宰相今雖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必待戶部供具,然後方及知爾。

    且如三衙等處招兵指揮,必經由三省而出,使宰相早知财谷之務,必不敢輕有施行。

    非特宰相之不知也,都督府以樞密使領之,但知掌兵于外,初不知用度之從來,其于财谷出納之實,未嘗略加意焉。

    大臣之于國家,曾何内外之間不當若 介胄之将,恬然有所不恤也。

    望陛下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

    财谷出納之大綱「大」下原衍「納」字,已删。

    宰相領之于上,而戶部治其詳。

    仍乞以戶部見今收支阙欠數目降付都督府,委自參議贊謀而鹹使知之,庶幾戮力一心,共體國事。

    宰相圖回于内,都督府通知于外,凡無名之賞、無益之費,一切痛加撙節。

    乃若尺籍之虛數,必先有以去之,然後新軍可招。

    老弱之冗食,必先自以汰之,然後精銳可選。

    太祖、太宗削平僭亂,混一(寓)[宇]内,當時勝兵不滿十五萬。

    由此觀之,虛數不除,冗食不汰,雖百萬之衆,終無益于勝負,而其耗蠹國用,是猶竭江河以實漏,曾何有紀極哉!」故有是命也。

     三年正月十一日,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葉颙等言:「準敕,宰相兼制國用使,參政同知國用事。

    今條具下項:一、欲以『三省戶房國用司』為名。

    一、逐時将上及拟進并行下批劄文字,欲并依三省體式,仍就用尚書省印。

    一、常程文字,自行下戶部施行。

    其餘取會外路監司州軍事務,系于财計利害文字,立号置籍,候回報到逐一鈎銷外,切慮承受官司報應稽遲,奉行滅裂。

    如有似此去處,欲具違慢官吏取旨,重作施行。

    一、行在百司諸軍經常歲支月用及年例諸雜非泛支使,自來皆系戶部以諸色窠名錢物應副。

    近又降指揮,從本部所請,以官戶役錢等衮同支遣。

    所有州軍合發上供等錢物,戶部自合遵 依條法指揮,逐時舉催,應副支使。

    如有每歲經常非泛雜支之外用度錢物及經畫利源、節省事務,并從本部措置拟定,申取旨揮施行。

    一、諸路州軍合起發戶部錢銀物帛米斛等,并系指拟應副行在百司、大軍支遣,不可少有阙。

    近年州軍将合起錢物侵欺移易,拖欠數多,戶部雖逐時舉催,多是虛申綱解,或不即應報,緻有阙乏。

    已降指揮,諸路州軍合起上供等錢物,每歲上下半年從戶部比較最稽違拖欠去處,具名按劾,申國用司取旨揮,重作黜責。

    如有起發足辦,别無違滞去處,亦申國用司取旨,優加推賞。

    在外委逐路總領所依此施行。

    一、契勘諸路所起經總制錢,近來州軍侵占妄用,一歲虧少動以數十萬貫。

    欲令提刑司嚴行約束,常切檢察,今後須管依年額盡數起發。

    如拖欠違戾去處,按劾申國用司,重作施行。

    一、逐路總領所申請經常錢糧,本部自合依年例申朝廷科降。

    一、應得旨文字,欲随事關送三省、樞密院。

    如系急切事務,即先次行下所屬施行。

    一、欲于三省戶房内選點檢文字二人、主管文字五人掌管簿書,守阙二人、書寫文字一十人,于三省諸房内踏逐選差。

    添給、紙劄等并依機速房已得指揮減半支破。

    」并從之。

     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诏國用司可罷,其所行事務并歸三省戶房。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國用所 國用所 【宋會要】 嘉泰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竊惟今日财計,非錢谷不足之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

    夫錢谷之滲 漏,非一朝一夕之間遽能如是也,實起于朝廷會計之制不立,曆年既多,簿書漫不可考,故官吏因得而為奸。

    昔周家以冢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

    是知财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乃可節以制度,關防隐欺,使常有餘而無不足之患也。

    國朝沿五代、後唐之制,置三司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皆歸三司,号為計省。

    故祖宗時特重财計之臣,凡除執政,必先除三司,使更曆錢谷之事。

    三司又各置副使,并以三司使總之。

    又有三司判司六員,數内刑案一司專推治隐盜,斷刑事,則知關防隐欺,祖宗設官未嘗不三緻意于其間也。

    且今日費用之最大者無如養兵,請以四總領所言之。

    一歲出入之數幾何,有餘不足,亦嘗會計而考核之乎但聞所入甚赢,至于支散,常以(關)[阙]乏告。

    如司農寺官皆言見在倉儲無一月之積,主國計者亦嘗究其所以然而為之措畫乎凡此皆财賦之司無所統攝故也。

    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财賦,歲終會其出入,有餘則樁管以備緩急之須,不足則通融以補其阙乏。

    隐欺滲漏,則究其實而正其罪。

    如此則國家财計統之有宗,而奸弊可以少革矣。

    乞下臣此章,付二三大臣詳酌而行之,立為定法。

    」從之。

     〔四年〕十二月五日,诏:「朕仰惟祖宗委任三司,颛總邦計,故能周知源委,出入有常。

    今之财賦,名歸戶部,而事權 散紊,不複相通。

    有司出納,莫可稽考,更或苛取,重困吾民。

    朕嘗有意變通,比覽臣僚奏疏,因思區畫,可遵孝宗皇帝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

    仍于侍從卿監中擇才識通練、奉公愛民者二人充屬官,俾颛其職,參考内外财賦所入、經費所出,一切計會而總核之,庶幾名實不欺,用度有紀,式寬民力,永底阜康。

    右丞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岩兼知國用事。

    」 開禧元年正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已降指揮,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薛叔似兼國用司參計官,陳景思兼國用司同參計官。

    所有合行事件當議行下。

    一、國用司印,國用使就用堂印外,合鑄參計官印一鈕,以『國用參計之印』六字為文,令文思院日下鑄印。

    一、令臨安府踏逐空閑去處應副充局。

    一、承受兼提點文字二員,于三省戶房選差。

    内點檢文字一名,主管文字九名,開拆發放文字二名,攢筭二名,開局後須管專一在司辦事,不許往來充應。

    一、向來國用司案籍簿書帳目并往年所造會計錄令,于合屬去處取索,參酌去取,重新詳盡立式施行。

    一、逐時行下外路官司關會帳目文字,從本司開拆司封角,打号上簿,并經由都進奏院承領,照上所批,用皮筒黑匣專遞遣發。

    纔有報到帳目文字,不許拆封,從本院抄記字号,赴本司開拆司呈納。

    仍 差進奏官一名、承應鋪兵二名使令。

    一、将來取會戶部諸百官司及總領所并諸路監司州郡帳目文字,如有愆期不報及報不以實,許從參計官将當職官具名申奏,及将公吏行下所屬行遣,或徑行追治。

    一、所差人吏見幫本身俸給,劄下逐處按月支行。

    其待次人照官資比類幫給,無官人下元來去處放行舊請。

    所有本司每月等第于左藏庫添支錢數,别開具申,取朝廷指揮,行下糧審院批勘。

    仰所差人吏并依重祿法,如委有勞績,當議立賞。

    一、合用紙劄、銀朱、黃蠟、筒牌、木牌、黃旗、麻索之類,關報臨安府轉運司,取撥使用。

    劄下兩浙轉運司,臨安府差杖直四名,轉運司差承局四名,一季一替。

    一、選差三省大程官四名,承發在京文字。

    未盡事件,令本司申取朝廷指揮。

    」從之。

     二月十七日,權兵部侍郎、兼國用司參計官薛叔似、太(明)[常]卿、兼國用司同參計官陳景思申請事件:「一、本司行移并以『國用司』為名。

    合行下内外官司并諸路監司州軍照會,仍從都進奏院疾速遍牒施行。

    一、今來國用司創置之初,合行下在京及外路官司取會帳目文字。

    其第一次行移乞用省劄,自後從參計官徑押公文催促取會。

    将來間有緊要事節,亦乞用省劄。

    一、所會内外官司帳目文字,但欲參考财賦所入、經費所出,一切會計總核,務寬民力。

    如戶部出納之數,自有所屬元申到賬冊,可以就 行攢寫回報。

    竊慮部胥并緣生事,方更翻符屬部,重行取會,或追喚吏人,旋令供具,甚至妄作名色,科配搔擾,乞嚴立罪賞約束。

    所有兩浙轉運司、臨安府、提領戶部(搞)[犒]賞酒庫所、點檢激賞酒庫所、榷貨務及外路總領所、諸路監司州郡,亦乞一體令進奏院關牒施行。

    一、應取會帳目,當職官并列銜親行書押回報。

    如有本年漏落隐蔽不實之數,卻于以後年分參考得出,其元申官不以去替,具名奏劾。

    一、今來踏逐抽差到人吏,恐其間見充吏役人向後有妨名籍,及有官人新授待阙差遣,并作兼充,開局後須管專一在司辦事,不許往來充應。

    本司亦已帖付各人,不許兼管他處職事,或充應承受文字。

    今尚慮間有違戾,又複幹預,乞嚴行劄下元官司,照已降指揮,按月支行請給外,不許容令更管本處舊役職事及令承受文字文字,原作「字文」,據文意改正。

    ,如違,重作施行。

    一、已降指揮,向來國用司案籍簿書帳目并往年所造會計錄,令于合屬去處取索。

    今乞行下戶部,将上項案籍帳目及紹熙、慶元會計錄并(王)寺丞稽考财賦冊及外路總領所、監司州軍等處所申嘉泰元年至四年分歲冊年帳并上供錢物冊解赴本司,以憑參照施行。

    一、諸處帳狀文字,今欲且令開具嘉泰元年至四年分共四年數目供申。

    候到,參考總核外,所有開禧元年正月以後收支見在之數,内自戶部财賦官司、外自總領所、監司州郡, 合令按月攢具賬冊,供申本司,參照施行。

    一、參計官禀議職事,乞依都司官例,詣都堂禀白。

    其入局假故,亦依都司體例施行。

    一、照得敕令所複置以來,每月支筆墨油燭等錢,依前項體例施行。

    一、應合行移取索内外官司及州郡監司等處文字,除禦史台、谏院、後省、承旨司、檢正司、左右司、檢詳所、秘書省、編修敕令局、玉牒所互關外,其餘并以狀申本司,會計财賦,務要關防機密,不容漏洩。

    今乞照敕令所已行體例,給降黃牓約束。

    一、所差人吏,已降指揮,不以見任、待次、有官、無官,并自到司日理為實曆月日。

    一、承受兼提點文字及所差人吏,于本處請給外,每月支茶湯、折食、添支食錢各有差。

    」從之。

     二年正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國用司已降指揮差參計官,所有司名目合随印立定。

    诏以「國用參計所」為名。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樞密院編修司 樞密院編修司 【宋會要】 淳熙三年八月三日,诏罷樞密院編修司書寫文字溢額人。

     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诏樞密院編修司減白直兵士一人。

    以司農少卿吳燠議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故有是命。

     喜定五年六月十九日,編修司言:「已降指揮,樞密院編修司供檢文字特與比附檢詳所,令史理滿四年三季,通入仕二十年,解發出職補官,餘依檢詳所已得指揮施行。

    照得本司吏額三名,與檢詳所吏額一同。

    供檢文字合改作令史,頭名編修文字合改作書令史,第二名編修文字合改作守當官。

    已上資級遇阙遞遷、合得請給等并照檢詳所例施行。

    」從之。

     七年九月十四日,進呈《高宗中興經武要略》四百一十四冊。

    詳見修書門。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時政記 時政記 【宋會要】 時政記。

    太祖開寶七年閏十月,史館修撰、判館事扈蒙言:「竊見唐時每開延英,召大臣論事,必命起居郎、起居舍人執筆螭頭,以紀時政,故一朝日錄文字稍備。

    後唐明宗時,亦命端明殿學士及樞密院直學士輪修日曆,旋送史館。

    近朝以來,此事都廢。

    每季雖有内廷日曆,樞密院錄送史館,然所記不過對見辭謝而已,帝王言動,莫得而書。

    蓋宰相以漏洩為虞,史官以遠是隔。

    望今後凡事經聖斷可書簡冊者,并委宰臣及參知政事每月輪知抄錄,送付史館,以憑修撰日曆。

    」從之。

    仍命參知政事盧多遜錄其事。

    多遜受诏而未嘗成書,今《史館書目》有是年《時政記草》一卷,後亦失之。

     太平興國中,右補阙、直史館胡旦又言:「五代自唐以來,中書樞密院皆置時政記。

    中書即委末廳宰相修錄,樞密院即直學士編修,每月季送付史館。

    周顯德中,宰臣李谷又言樞密院置内庭日曆,自後因循廢阙,史臣無憑修述。

    望(今)[令]樞密院依舊置内庭日曆,委文臣任副使者與學士輪次記錄,送付史館。

    」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八月,诏:「史氏之職,曆代所崇,帝王之言動必書,朝廷之政令鹹錄。

    所以紀□猷于一代,垂盛烈于千年。

    爰自累朝,繼逢多故,遂令編缵,頗緻阙遺。

    今國家奄有萬方,親臨庶務,出一令無非利物,發一言必在憂民。

    史臣莫得于聞知,美事多成于漏略,宜當聖代,複振宏綱。

    今後中書門下應有國家裁制之事,及帝王宣谕之言,合書史冊者,宜令參知政事李昉旋抄錄,逐季送史館,以憑修撰日曆。

    樞密院所行公事有合送史館者,亦令副使一人準此。

    」是月,李昉上言:「所修時政記請每月先以奏禦,後付所司。

    」從之。

    時雖有時政記之名,但題雲「送史館事件」。

    昉未幾拜相,仍舊編修。

    又蘇易簡為參知政事,令代之。

    自是中書皆參知政事一員編錄,惟呂蒙正嘗以宰相領,後或參知政事兩員錄之。

    至景德元年,始題雲「時政記」。

     端拱二年十月,中書門下言:「所錄時政記,緣皇帝每禦前殿,樞密院以下先上,宰臣未上間,所有宣谕聖語、裁制嘉言無由聞知,慮成漏略。

    欲望自今差樞密副使二人逐旋抄錄,送中書。

    」遂诏樞密副使張宏、張齊賢同共抄錄。

    自後樞密院事皆送中書,同修為一書而授史館,然皆副使或知院二員同掌之。

     真宗景德三年五月,诏樞密所修時政記,每至次月十五日送中書。

    時命王欽若、陳堯叟同修。

     大中祥符五年六月,诏樞密院所修時政記月送史館。

    先是,樞密院月錄附史事送中書,編于時政記。

    及是,王欽若、陳堯叟始請别撰,不關中書省,直送史館焉。

     仁宗嘉佑六年七月八日,诏:「中書、樞密院自前積滞下時政記文字, 催促疾速了當。

    今後逐月編修,于次月中已前進呈。

    」從起居舍人、知谏院龔鼎臣之請也。

     神宗元豐五年五月六日,诏兩省、樞密院時政令侍郎、同知樞密院事修,尚書省左、右丞遞修。

    三省同得旨及宣谕,仍于當日紀錄。

     六年二月二十八日,樞密院言:「(曰)[日]畫聖旨,諸房月終類聚成冊進呈。

    自元豐四年正月诏樞密院所得聖旨并當日覆奏施行,月終更不進入。

    逐房因此拖滞,不即抄錄,以責令攢寫。

    欲自今諸房所得聖旨并當日關送院知雜司,置簿抄錄,月關時政記房。

    」從之。

     四年四月二十二日,诏三省執政官月以時政記及三省同得旨若宣谕事輪修。

     高宗建炎四年五月九日,诏:「今來三省、樞密院系(司)[同]班奏事,所有時政記自合輪次通修。

    」 六月十八日,中書門下省勘會:「三省諸房自來以行遣過聖旨、禦批、麻制、手诏等文字,月終類聚,關時政記房。

    自揚州循例至今,更不關報,有妨編錄。

    」诏以駐跸越州後行遣過聖旨等文字依自來條例關送時政記房。

     紹興四年三月十八日,诏建炎元年五月一日以後至建炎四年四月一日已前時政記,各令元任宰執省記,編類聞奏。

    司封員外郎、兼秘書省著作佐郎孔端朝劄子:「檢準紹興三年十月二十三日敕節文,虞澐劄子奏,『東觀日曆久廢不述,一代大典阙而不書。

    日者從史館之請,诏秘書省移文随龍人與夫藩邸帥府舊寮并前宰執,各令記錄事迹。

    今數月矣,未有一應诏者。

    望具名行下,使撰記本末,各為一書。

    若前宰執即修時政記,并錄以進禦,先經(一)[乙]夜之覽。

    』诏令汪伯彥、董耘、梁揚祖、耿延禧各限一月編類聞奏。

    勘會前項官并是元帥府官屬,除見行催促編類外,所見建炎元年五月以後時政記未曾委官省記編類。

    望朝廷指揮施行。

    」都省勘會:「時政記房見将建炎四年四月以後時政記逐旋編寫投進,降送秘書省外,其已前文字并緣渡江及經遺火,例皆不存。

    」故有是诏。

     十月七日,簽書樞密院事胡松年松:原作「公」,據《宋史》卷三七九本傳改。

    言:「今編修到樞密院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紹興元年正月、二月、三月、四月時政記六卷付史館。

    」 五年三月十二日,觀文殿學士、左銀青光祿大夫、提舉西京嵩山崇福宮李綱奏:「遵禀聖旨,省記撰述到時政記上下兩冊,望宣付史館。

    」從之。

     二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知樞密院湯思退劄子奏:「伏祖宗舊制,樞密院奏事,有宣谕聖語,副使或同知院事抄錄。

    比年以來,久不舉行。

    欲依舊制,遇聞宣谕聖語,恭即書記,每月具錄,同時政記上進,降(從)[付]史館。

    」從之。

     孝宗幹道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居舍人陳良佑言:「唐姚為相,表請(伏)[仗]下所言軍國政要,宰相一人專知撰錄,号時政記,每月送史館。

    宰相之撰時政記,自始也。

    今大臣奏 對有時政記,如唐故事,足以資國史之記載矣。

    惟是臣必以無所得聖語為報,遂使帝言壅而不宣,無以示天下與來世。

    欲望降付兩省,今後遇有臣僚奏對,所聞訓令随事疏報,不得以無所得聖語為解,庶幾堯言布于天下,有光簡(諜)[牒]。

    」從之。

     六年三月四日,樞密院言:「編修時政記房吏額見管七人,今減四人。

    」诏依其人數,永為定額。

    請給等并依舊請給等:原作「請等給」,據上下文改。

    ,不得增添。

     七年正月二十三日,诏三省、樞密院所修時政記于二月一日繳進,自今後逐旬依此。

    所有幹道七年已前未曾修經進者,可接續繳進。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錄記聖語,舊以『宣谕聖語』為名。

    進訖,付時政記房收掌。

    候修成中書門下省時政記,改作『三省時政記』,再進。

    」诏:「自今将逐旬所記聖語以『三省宣谕聖語』為名,與時政記同進。

    候降出,徑付國史、日曆所。

    」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中書門下省言:「三省、樞密院修進聖語、時政記,見遵依幹道七年正月二十三日指揮,每旬逐日修到時政記,于次旬一日繳進。

    緣日限所拘,修記文字或有未備。

    乞自今後于次旬五日已前繳進。

    」诏令次旬終繳進。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禦前弓馬子弟所 禦前弓馬子弟所 【宋會要】 開禧二年五月十二日,樞密院奏:「奉旨,令參照舊例,複置禦前弓馬所,招收子弟,教閱武藝,選練人材,合行事件條具聞奏。

    今畫下項:(禦)[欲]以『禦前弓馬子弟所』為名,隸樞密院。

    一、乞下文思院鑄造銅印一紐,以『提舉禦前弓馬子弟所印』十字為文。

    一、招緻子弟,以五百人為額。

    一、合差提舉官一員,幹辦官二員,兼押教(措)[指]教官,每以一百人為率,差置一員,合差五員。

    一、招收子 弟格法,檢點幹道八年指揮,以五百人為額,委提舉官踏逐,或招募見在軍、離軍兵官品官之家及良家子弟,不以有無官資或武舉有學籍生員,并要好人材,年三十以下身長五尺五寸以上之人。

    令大小使臣一員委保,每二十人申樞密院審量。

    提舉官取旨引呈訖,當日支破請給。

    一、子弟應募各以鬥力支破請受。

    一、每日卯時入教,巳時放教。

    一、提舉官每季拍試一次,每一鬥将選試中鬥力高強人引見,量武藝人材補轉官資,引見呈試。

    不中人許行依舊在所習學。

    一、合用弓馬教頭每一百人為率差一名。

    一、今來合用寨屋教場地段,充教閱及一行官屬舍屋。

    權乞于候潮門外大教場内教閱弓馬。

    所有官物,亦權于大教場内空閑屋宇安頓。

    一、合用弓箭,乞先次支降一百八十張,一石五鬥力、一石四鬥力、一石三鬥力各二十張,一石二鬥力四十張,一石力六十張,九鬥力、八鬥力各一十張。

    射親箭三十隻,鑒箭四百隻。

    一、合用鞍馬、軍器、衣甲等,從提舉所績次申請。

    提舉所創立之初,别無公用錢物,欲乞每月支公用錢一百貫文,下左藏庫支給,充教閱子弟公用,置曆收支。

    本所(用)[合]用教閱、拍試紀律,候将來差到官屬并新招子弟,條具格法,續具申請。

    」诏并依。

    提舉官差樞密都承旨李壁,幹辦官兼押教差左領軍衛将軍李師闵、右領軍衛中郎将翟铨。

    樞密院言:「近降指 揮,複置弓馬子弟所,以五百人為額。

    據提舉官節次申,已約招二百一十五人,尚有未招之數。

    訪聞沿邊西北州軍或有應選子弟,緣路途遙遠,無由前來應募。

    」诏令弓馬子弟所除許招揍三百人外,仰江淮宣撫司于兩淮招五十人,京湖宣撫司于荊襄招五十人,四川宣撫司于西邊招一百人。

    并各精選,務要人材強壯,武藝等仗合格,候數足回取指揮。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皮剝所 皮剝所 開寶二年置,一在嘉慶坊,一在延禧坊。

    掌割剝馬牛驢 騾諸畜之死者,給諸司工匠、親從角抵官、五坊鷹犬之食,以三班殿侍二人監領,剝手十五人。

     真宗鹹平五年四月,诏:「皮剝所自今後收官私死馬,委使臣當面收剪鬃尾,秤數上曆送納,不須定十四兩為額,勒人陪填。

    」 景德三年二月,诏:「皮剝所每疋死馬收煉脂油七兩送皮場,充熟皮之用。

    」 四年七月,诏:「殿前馬步軍司每鞍馬病死,當日内印帖子,勒馬主送剝馬務,畫時納下給(抄)[鈔],不得擅邀乞錢物。

    」 大中祥符七年五月,诏:「皮剝所斷買肉屠戶,除元定頭疋錢外,歲每納淨利錢千二百貫,逢閏又加百千。

    句當以三年為滿。

    如未滿,不得諸色人陳狀添課奪。

    」 天禧二年十一月,三司言:「皮剝所每旬上殿,奏收到死畜頭疋肉髒數,元無許上殿指揮。

    檢會編敕,不得将帶常程公事上殿聞奏。

    已令本所将合奏文字逐旬于銀台司通下。

    所有冬年寒日節假,舊例支散親從親事官并騎馬直節料,每人肉髒各二斤。

    欲乞亦隻令具奏,于通進司進入。

    」從之。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诏:「左、右築球相撲軍所請口食、渾腔、死馬,令皮剝所依舊例支。

    」 (仁)[神]宗熙甯五年四月,詳定編修敕令所言:「乞今後坊監送納死馬,各具印押關子,開坐疋數,并馬赴皮剝所,驗認交納關子,即本所申省帳前粘連,委三司并管勾院磨勘司點檢,及将坊監文帳對會。

    數目不同,即行遣根究情弊。

    及将裡、外務合作一 局,以『皮剝所』為名,隻就舊外務舍屋監專公人管勾。

    裡務除撥手分一名赴外務同祗應外,餘并減罷。

    外務所納坊監及開、祥兩縣頭疋坊:原作「妨」,據上文改。

    ,除死馬外,諸雜頭疋并各用印紙關子送本務照會。

    内外務價高者,并就價高處施行。

    」從之。

     高宗紹興八年九月三十日,诏複置皮剝所,以「行在皮剝所」稱呼。

    以兵部言官私倒斃牛羊無處送納也。

    兵部條畫:一、監官舊例一員,今欲差同幹辦(方)[坊]官一員權行兼官,每月量支請給錢五貫文,随曆批勘。

    一、專知官舊一名,手分舊例二人。

    今欲(置止)[止置]手分一人,兼專知官,依舊募充。

    除支在京日所破請給外,其贍家食錢依見今庫務例支破。

    一、庫子舊例二人,今欲下臨安府,于識字有行止廂軍或曹司内踏逐出一名、指差一名充填。

    除舊請外,每食日量支食錢一百文,仍并分擘赴本所曆内批勘。

    一、剝手舊例二人,今欲下臨安府權差屠戶一名。

    遇有開剝頭畜,實時赴所開剝。

    如無送納到死畜,并不得追呼,仍與免其餘供應差使。

    一、把門巡宿剩員舊例系步軍司差破一十人,今欲下步軍使差大分廂軍兵士四人。

    其請給并分擘就勘所給。

    一、本所合置官廳(舊)吏舍、筋皮(蹤)][尾角庫及(内)[肉]髒等錢庫,今欲乞朝廷指揮臨安府,于城外近便踏逐系官空地,疾速修蓋官廳席屋二間,吏舍席屋二間,凡庫屋共二(門)[間]。

    一、本所舊例每年起收納置死畜舊文曆承受簿、 尾筋皮曆架閣簿,年終攢造收支斃畜等帳,赴尚書兵部驅磨。

    今欲賞功罰罪簿、并依舊例,起置攢造施行。

    内合印簿曆;并赍赴尚書駕部覆印施行。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