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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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承旨司〕 【宋會要】 樞密院承旨司,有樞密都承旨、副都承旨,又有樞密院副承旨之名,皆不備置,常以一、二員通書諸房公事。

    五代有承旨、副承旨,以諸衛将軍充。

    每崇政殿臨決庶務,則侍立殿前。

    侍衛司奏事,則受而讀之。

    又别置兵房副承旨二人,吏房、戶房、禮房副承旨各一人,主事八人,主事已上并帶諸衛将軍同。

    正令史二十五人,書令史三十四人,兵房掌兵馬名籍及卒校遷補、築城壘、防戍、戰守之事。

    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二十人,分掌之。

    吏房掌合門祗候以上遷補之名籍、三公将帥迎受恩命及賊盜之事。

    主事一人,令史三人,書令史五人,分掌之。

    戶房掌金谷刍糧出納之事。

    主事一人,令史、書令史各五人,分掌之。

    禮房掌禮儀國信之事。

    主事一人,令史三人,書令史二人,分掌之。

    别置兵馬司,擇副承旨主事以下專掌之。

    主事以下初命者,隸銀台司。

    其給使則左、右押衙、左、右副知客各一人,承引官行首一人,副行首一人,承引官四人,軍将十人,至左押衙五周年,補供奉官。

    大程官百人,有都頭、十将、副将之名。

    東、西二廚食手二十八人。

     太宗太平興國七年四月,以翰林副使、管勾供奉官、殿直文班承制公事楊守一為西上合門使,充樞密都承旨。

    樞密承旨加「都」字,自守一始也。

     淳化四年六月,以樞密院禮房副承旨段延禧為武勝軍節度行軍司馬。

    先是,諸房主事歲久多授雄望州上佐,仍勒留,但賦祿而已。

    延禧以老病出為藩鎮上佐,優之也。

     至道二年十一月,诏曰:「引進使周瑩、洛苑使劉承珪薦升軒陛,屢易炎涼,茂着徽猷,播在朝野。

    朕向者授之成算,鹹董偏師,靜兇黨于西陲,走捷聲于北阙。

    眷茲亮節,宜示寵章,俾分 掌于事權,仍并遷于使額,凡幹重務,一以委之。

    内則兼密勿之司,外則總登聞之任。

    懲奸去弊,振領提綱,爾其明聽朕言,各揚其職,勉思盡瘁,勿忘訓詞。

    瑩可客省使、簽書提點宣徽院諸房公事,承珪可六宅使、同簽書樞密院、宣徽院諸房公事,并兼提舉司登聞院事司:疑衍。

    。

    」三年,瑩為宣徽北院使,承珪遂止簽書宣徽院兼提舉司事。

     真宗鹹平元年十月,以引進使、恩州刺史王繼英為左神武軍大将軍、樞密都承旨,又以樞密院兵房副承旨張質為樞密副都承旨、左監門衛将軍。

     景德三年六月,禦崇政殿,閱試樞密院主事而下,先取外方待報奏狀三條,令詳決之。

    命樞密副都承旨、左監門衛将軍張質、禮房副承旨尹德潤宿禦書院考第以聞。

    凡合格者,主事邵文昭、王繼凝、王元佑、徐繼和并遷逐房副承旨,令史潘正儀等八人遷逐房主事,書令史刑德為守阙主事,毛元等十二人遷令史,餘增衣賜有差。

    又以吏房副承旨王繼芳為供備庫副使,帶舊請受。

    又以不合格人主事李預為内殿崇班,馮處正、王文翰、閻處文并為東頭供奉官,令史趙從賞為西頭供奉官,盧延讷左班殿直,(于)[餘]國昌等二人右班殿直,并外路差遣,各給見錢。

    書令史李仲膺等八人與三班奉職,亦給見錢。

    李預、趙從賞在職歲久,故特優之,人賜馬一疋。

    擢張質為左屯衛大将軍,加俸,依前充職。

    尹德潤為左領軍衛将 軍、樞密院諸房副承旨。

    先是,止用入仕歲月第補,未嘗較其材藝,有遷至主事而懵其職守者。

    真宗以樞庭政令所出,籍其明習周謹,故特選較焉。

     四年七月,诏諸路轉運各上所部山川形勢、地裡遠近、朝廷屯戍軍馬、支移租賦之數,召翰林畫工為圖,納樞密院,以備檢閱。

     大中祥符四年六月,知樞密院王欽若言:「本院諸房所請歙州表紙,自大中祥符元年後置曆拘管。

    今支使外,剩十一萬八千三百張。

    望下三司住支一年,及于本州島減造。

    」從之。

    又遣中使就院宣谕副都承旨張質已下,就太平興國寺賜禦筵。

    時帝以歙州歲供大紙,其數甚多,頗勞民,思有以寬之。

    欽若等因有是奏。

     九年正月,補樞密院守阙主事馬崇素為西頭供奉官,合門祗候、書令史馬崇至為左班殿直,馬崇慶為右班殿直,貼房馬用和為借職。

    崇素等并張旻妻族,是時為副使,陳乞特恩也。

     天禧四年六月,诏樞密院,凡給賜錢銀,每季進納數目劄子,自今歲作一冊進内。

     仁宗天聖六年十一月,兵房主事李則、趙兼度歲久當遷。

    诏以則為吏房副承旨,兼度為禮房副承旨,并專管勾兵房主事公事。

     慶曆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诏今後樞密院都承旨戰士甯、王贻慶内一名請假,令上名副承旨一名權于後殿祗應。

    如兩并請假,令從上兩人權祗應。

    候朝參,卻依舊。

    以戰士甯請假,後殿無人祗應故也。

     至和三年 八月十一日,樞密院言:「本院破食貼房六十人,欲勾揀試。

    如内有未抄寫得諸房文字者,候習學得成,即與給食。

    如貼房額内有阙,每一名于守阙貼房内從上三人揀試,取書劄優者充填。

    」從之。

     《神宗正史職官志》:都承旨從五品,副都承旨正六品,通領院務及承旨司之事,檢察主事已下功過而升黜之。

    凡禦崇政、延和殿,則升以侍立。

    若禁衛兵校試技藝及蕃國入見,則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

    《哲宗職官志》:元佑以文臣帶待制充都承旨。

     神宗熙甯元年八月二十五日,樞密院言:「北面河西房所行文字并系邊要事件,其底本自來各屬逐房分掌。

    稍經歲月,每遇檢證,難遽讨尋。

    」诏:「勘會逐路見行要切事件,即仰接續寫錄,限在出宣劄時同來簽押。

    敢有怠慢,其當行主事等分首從重罰。

    如是未可漏洩事件,即别置冊,副使書寫緘封,付逐房收掌。

    」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樞密都承旨、左監門衛将軍元仁政為左藏庫使、榮州團練使、除宮觀,差監東上合門使李評為樞密都承旨。

    都承旨舊用合門使已上或大将軍,其後專用樞密院吏,而更用士人,複自評始。

     九月一日,诏:「近複以士人為樞密都承旨,曆年不除,樞密院接遇及所領職事都無可考驗,可令史院檢尋。

    如無,即中書詳定以聞。

    」是月八日,又以皇城使、端州團練使李绶充樞密副都承旨。

    尋诏樞密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并如合門使禮。

    添給 及當直兵級、擗掠廳事,仰樞密院條奏施行。

    先是,手诏令史院檢詳。

    史院言:「以止載班着職事,即不見接遇儀範。

    」至是中書進呈,有是旨也。

     十二日,樞密院都承旨李評言:「欲乞依中書檢正五房公事例,除寺觀親屬職事相幹外,餘不許出入看谒。

    」又言:「諸房進卷及諸般案底文字多有貼黃及張縫,并無印記。

    乞鑄一印記,印在院文字,不得别用,以『樞密承旨司記』為文。

    」并從之。

     十月四日,诏:「樞密院逐房副承旨至頭名及三周年,與左藏庫副使出外。

    」先是,逐房副承旨第遷有至都承旨者,今都承旨既用士人,而逐房副承旨遂無叙升之望,故有是命。

     十二月二十四日,樞密都承旨李評等言:「準樞密院劄子,參定本院人吏收補校試賞罰之法。

    」诏依所定施行。

     四年十月九日,樞密院置刑房,選三班内曉法者一人為主事,仍以檢詳吏房文字劉奉世兼檢詳刑房文字。

     五年正月二十七日,诏:「今後守阙貼房補破食貼房阙,依條試行遣公事三件。

    自立新條後,兩次補試揀選,已是難得合格之人。

    今後逐房副承旨欲每遇大禮,許保引内外親屬不限服紀兩人,充守阙貼房主事,令史保引一名,書令史兩遇大禮保引一名實及十六歲已上,不以曾與不曾在别處守仕,但有行止,不曾犯刑責,召命官二人委保,各随狀領赴院,呈驗人才精神書劄堪任習學公事,即收系姓名到院。

    不限年歲,遇有 破食貼房阙,一例試補。

    未願試者,亦聽。

    如阙數少,所試合格人多,别作一項編排,不為黜落度數。

    如試不中,又不該編排,但及三次以上,在院習學及三周年者,并勒出院。

    其子孫弟侄出院之後,卻能習學進長,合候保引人年分,更許保引一次,當所保引人數。

    今寬保引之路而峻退绌之格,蓋欲廣求人才,有可搜擇而激厲來者。

    非如向來隻據見在守阙人數累經試黜落之餘,短中求長,所以不肯習學書劄行遣。

    又保引者别無沮勸,不公心引緻,及教招督責。

    欲今後一試便中者,所保引令史、書令史與升一名;再試中者,兩人已上升一名。

    主事已上合升一名者,候出職日減一年磨勘。

    如所引人三試不中勒出院者,連并及二人已上,令史、書令史降一名,主事已上出職日展一年磨勘,餘并依前後诏條。

    應新法以前已入院書曆者,且仍舊制。

    本院令史、書令史欲今後參用三班使臣、流外選人,與本院人隔間收補,仍以十人為額。

    額足,更不收取。

    元額有阙,即還于三班院流内铨揀選。

    使臣取殿直已下至借職,曾經一任,流外選人三考已上,并不曾犯私罪情理重、好人才書劄者充。

    每一阙取兩人赴院,于所阙房試公事。

    滿兩月揀一名充,資序高者補令史,次者補書令史,不中者令铨班與指射優(使)[便]差遣。

    内刑房有阙,本院乏人可選,亦許本院定名選取曾經刑法局選人使臣充,仍在十人額 内。

    」并從所請也。

     四月十七日,诏:「三班借職、管勾泾原路經略司文字楊寘與樞密院書令史。

    」始,上以樞密諸房文牍煩委,胥吏皆父兄保任,多不得人,因命都承旨李評立法,參擇流外選人、三班使臣以補員阙。

    初以莫淵、陳宗道隸刑房典法令,又以寘邊吏習事隸河西房。

     五月十四日,诏:「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已下至書令史各增俸錢有差。

    如因職事受贓,并依中書熙甯五年五月三日條貫倉司乞取軍人糧綱錢物法斷遣。

    」上嘗謂吏祿薄則不足責其廉,因是遂增二府胥吏之俸,而重赇賄取與之法。

     七月二十五日,以尚書比部員外郎、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曾孝寬為起居舍人,充史館修撰兼樞密都承旨。

    舊以本院久吏遞遷,或用士人,亦止于右職中選用,文館兼領,始于孝寬也。

     閏七月,樞密院都承旨曾孝寬言:「所有朝班,除依定着外,若遇前殿不視朝、後殿常參起居及随車駕行幸,武臣充承旨,例系鞋立班。

    臣系文臣,兼領其職,合具靴笏及系鞋,并依修起居注官例。

    」從之。

     六年六月五日,禮房進事目,上批:「二條非催促勘會未圓未明事,似此今後并拟進取旨。

    」本院五房催促行下文字及勘會未明未圓事皆不帶「聖旨」,直付所司,次日具事目進呈。

    兵房誤下相度事,上精于萬機,省覽周密,雖摘其誤,然皆宥之。

     九年五月八日,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言:「伏見中書、樞密院檢正、檢詳官 非假日不得看谒,接見賓客,惟樞密院都承旨、副都承旨未見該說。

    今欲應在京司屬非假日不得看谒及接見賓客,非廨宇所在者,雖親戚不得入谒。

    違者并接見之人各徒二年,職事相幹者勿拘。

    」從之。

     九月十六日,诏:「自今樞密都承旨兼(郡)[群]牧使,副都承旨兼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 元豐元年正月十九日,诏自今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出職,與主事請受,為州钤轄。

     二年八月五日,上批:「見修敕令格式,諸所析正,自朝廷立法,付有司者,委樞密承旨司詳定聞奏,付諸房遵行。

    」 二十七日,上批:「龍圖閣直學士韓缜見領都承旨,事繁,兼常有奏禀軍務,可免祠祭攝事。

    」 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诏自今樞密承旨司傳宣止作直奉聖旨行下。

     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四方館使、副都承旨張誠一為客省使、都承旨,自是都承旨複用武臣。

    其後誠一遷正任觀察使,為都承旨如故。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樞密院吏止分隸三省,毋撥入六曹。

    如有剩數并額外存留,轉補請受及諸恩例并如故。

    」 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廢罷監牧縻費封樁錢,令樞密承旨司專根究主領。

    餘應封樁錢物令尚書都司取索,置簿拘管。

    」初,中書嘗差堂後官置簿掌封樁錢,至是官制既行,乃分隸焉。

     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中書省言:「樞密承旨司傳宣事已得旨,如别無奏禀,合作錄黃、畫黃,過門下省覆奏,本省更不入進文字。

    」從之。

     哲宗 元佑元年六月八日,樞密院言:「西人遣使入貢,計會地界,合要承旨司官同共檢詳本末,計議事體。

    」诏左司郎中劉奉世權樞密都承旨公事,候邊事了日依舊。

     十月十二日,诏:「樞密都、副承旨遇引雜公事,并有合奏覆及傳奏公事,雖非橫行,許升殿侍立。

    」 二年八月四日,诏:「創立改法并先次施行應修條者類聚,半歲一進呈,以正條入冊頒行。

    若非海行法,即書所入門目,裁去繁文,下所屬,仍勿類奏。

    六曹季輪郎官點檢删節,具事目申尚書省、樞密院,令左、右司、承旨司看詳當否,甚者取旨賞罰。

    」從樞密院言也。

     五年二月六日,四方館使李绶為引進使,以再任樞密副承旨及三年,故有是命。

     徽宗崇甯四年九月十七日,晉州觀察使、樞密都承旨曹誘奏:「臣本以門功四預仕籍,初蒙神考優異先臣,擢臣合門,幾三十載。

    至元符二年冬,自定州路總管召赴阙,權樞密副都承旨。

    遭遇陛下紹述聖緒,仍使主領職事。

    崇甯元年,蒙恩除樞密都承旨,迄今首尾七年,歲月已久,筋力早衰,實不堪任。

    伏望許依王憲例,罷臣樞密都承旨職事。

    」诏:「曹誘特授保康軍觀察留後,再任樞密都承旨。

    」 十月八日,四方館使、慶州刺史、樞密副都承旨、管勾客省合門、提舉中太一宮兼佑神觀公事閻仁武奏:「伏念臣曆任五朝,竊祿四紀,宣力熙、蘭,擢登上合,獲侍清燕,濫綴橫班。

    外服召還,内朝供職,複玷恩除,叨居樞屬, 兼提舉中太一宮、佑神觀及專切提舉京畿監牧司。

    日虞心力不逮,雖加勉強,于兩司終懼瘝曠。

    況昨自保州還阙,今二年已上,副承旨宣力亦及一年有餘。

    方今朝儀贊揖,當藉精強,如臣疲耗,或恐不前。

    若不自陳,未易逃責。

    伏望許解合門職任,特依錢悅、王殊等近例,換一正任名目。

    」诏:「閻仁武特授貴州團練使,依舊提舉中太一宮兼佑神觀公事,罷樞密副都承旨。

    」 高宗建炎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诏以辛道宗為樞密都承旨。

    先是,承旨阙,後殿進拟邢煥、辛道宗、藍公佐。

    上曰:「邢煥戚裡,朕不欲令戚裡任朝廷差遣。

    」次乃道宗,上曰:「道宗亦得,但不甚知兵爾。

    」 紹興元年十二月三日,诏:「祖宗時樞都承旨一員,并差兩制,蓋以本兵宥密之地,不可不擇人,付以承旨之事。

    元佑中,範純禮、劉安世嘗任此職。

    可依祖宗朝故事,置都承旨一員,其雜壓檢會元佑職制令施行。

    内未曾任侍從官之人,即依權侍郎法。

    」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言:「都、副承旨遇試路分副都監以上射弓,關牒乞殿前司差統領或将官一員伴射。

    路分副都監以上射弓,并詣都、副承旨教場廳,俟下馬,仍相揖。

    茶畢,射弓訖,點湯,廳前上馬。

    」從之,仍诏常切遵守。

     二十八年五月六日,诏:「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并依熙甯故事,遇副都承旨阙官,後殿有公事,權令祗應日更不侍立。

    」 孝宗隆興元年七月二十六日,樞密院言:「 依指揮并省吏額,見管副承旨五人、主事五人、分管兵、吏房、十二房職事。

    守阙主事二人,今減罷。

    令史一十四人,均在諸房行遣文字,今減作十人。

    書令史一十九人,今減五人。

    守阙書令史三人,今減罷。

    正名貼房二十八人,今減八人。

    法司貼司二人,并系試中人。

    守阙貼房二百人,并均在二十五房書寫文字,今減一百人。

    法司三人,系外差專行斷案,并掌宣旨院條冊。

    」诏依減數,永為定額。

    見在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十月二十四日,诏樞密院諸軍功賞付身可令檢詳專一拘催副都承旨給發。

     十一月二十八日,诏戶部侍郎錢端禮兼樞密都承旨。

    十二月二十一日,端禮奏已有副都承旨,乞罷。

    從之。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樞密院人吏依已降指揮裁減定額,委官置籍。

    自今後遇有阙,照條書拟遷補,仍每月點檢幫勘請給。

    」從之。

    繼是月二十六日,诏依拟定置籍,今後不許時暫差權支破請給,仍令常切遵守。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樞密院諸房副承旨各減一選出(宮)[官]。

    以該遇皇帝登寶位,故有是命。

     幹道元年正月二十四日,樞密院言:「本院正名貼房張仲禮等狀:昨紹興二十六年十二月内裁減指揮,緣三省書令史名額多,本院書令史數少,于正名貼房内二十八人内從上存留一十三人,兼呈書令史文字,揍三省人數。

    今來隆興二年已降裁減指揮,将紹興二十六年 指揮内恩澤書令史一名、寫宣房一十二人各依舊存留了當。

    唯仲禮等一十三人當時漏行開具,緻使一例減罷。

    」诏:「依紹興二十六年已降指揮,從上存留一十三人,權書令史。

    日後遇阙,更不差填,餘人不得援例。

    」 五月二十七日,诏榮州刺史、知合門事兼樞密院副都承旨張說為樞密都承旨。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樞密都、副承旨系所掌朝廷機要文字,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

     三年五月十一日,诏:「樞密院各司三十人,永為定額。

    其合減人且令依舊,将來遇阙,更不遷補。

    願比換出職者聽。

    」同日,诏:「樞密院大程官以七十人為額,溢額人且令依舊,今後宰執初除,更不用恩例收補。

    其外借七分大程官,依舊四十人為額。

    」 四年三月一日,诏:「樞密院逐房副承旨見今關借金帶服系趁赴朝參等,可令祗候庫依條例就賜,今後轉至人依此取旨給賜。

    」 六年二月十二日,诏樞密院諸房副承旨依舊令于後殿祗應。

     十八日,樞密院言:「房分太多,名稱不一,乞依舊制,并作五正房,以兵、吏、禮、刑、工房為名。

    兵房以兵籍房、機速房、教閱房、揭貼房、賞功房、在京房、支差房、河西房、民兵房并入,諸房轉員,不轉員、衮轉、遞遷等軍分事務,吏房以在京房、大吏房、小吏房,支差房等事務并入,禮房以河北房、河西房、支差房、吏房知雜房、兵籍房、主管承受聖語文字、時政記等事務并入,刑房系以河西房、兵籍房、小 吏房、廣西房、知雜房、在京房、宣旨庫等事務并入,工房以在京房、機速房、支馬房、寫宣房等事并入,院雜司以生事房、内降房、實封房、發遞房、架閣庫并入。

    」從之。

    繼而給舍胡沂等條具下項:「兵房:内外諸軍人馬數,差發軍馬,内外諸軍教閱,内外諸軍申請事,諸路州軍廂、禁軍諸軍并三衙招填廂、禁軍、效用,諸路民兵敢勇效用,諸路解發武藝出衆兵級,諸軍收刺效用軍兵并收管使臣,外路諸州軍解發到寄招人,諸路招到官兵撥隸軍分,諸軍申陳審驗使臣、效用軍兵,諸軍升差統制、統領将佐等,使臣陳乞從軍,諸軍兵官起複,諸軍發解到子弟發遣歸部,諸路兵官并就糧禁軍、禁軍差屯、駐泊、守把、防托、巡檢下兵員招禁軍并賞罰增減例物等仗,諸軍揭貼兵籍,三衙、江上、四川等處諸軍人馬數,每月攢具修寫投進内外諸軍差出屯戍并在寨人馬數,諸路州軍駐劄系将、不系将人馬數,三衙、江上、四川統制、統領、将官員數,每月揭貼納宰執廳兵冊并統兵官具員。

    賞功:内除捕盜有格法賞功依舊三省行遣外,應幹涉軍事及别無成法功賞,并本院行遣。

    激賞酒庫應申請等,諸路将副并申請事,諸路州軍訓練系将、不系将兵官,本院準備差遣應陳乞事件,差本院提轄軍兵。

    諸軍都虞候換官铨量,諸路将、副下押隊禁軍揀切,諸軍揀汰,諸軍教頭差、補、升降、轉員後取揀河東、陝西路漢弓 箭手。

    内外封樁禁軍阙額請受,團結、糾集民兵土豪,軍司申請逐司事,軍頭司忠佐并祗候軍員散員等。

    皇城司親從、親事官、入内院子指揮,(推)[堆]垛子,揀親事官并親從、(推)[堆]垛子配填班直,衮轉軍分、遞遷軍(合)[分]、轉員軍分、不轉員軍分,諸軍并諸路州軍禁軍副都頭已上功過賞罰及揀切,應合降宣命。

    應馬事:收買川、秦、廣西綱馬、荊南孳生馬監事務,漢陽軍綱馬監司事務,德安府應城縣孳生馬監事務,京畿孳生馬監事,内外諸軍陳乞泛買綱馬,内〔外〕諸軍申乞火印綱馬,内外諸軍開收馬事,内外諸軍揀退病馬,骐骥院應幹申請事務,禦馬院、省馬院、騎禦馬直事務,皮剝所押管綱馬官兵賞罰。

    吏房:應武臣差除,三衙管軍、諸路大(師)[帥]、兵官、軍職除罷,環衛官帶禦器械,路分都監、钤轄、總管等知州郡,諸路将副并大小使臣充知城、知寨、都監、巡檢等,幹辦皇城司官、幹辦軍頭司官、軍器所官、内外諸軍屬官,使臣差遣,宗室、戚裡添差、陳乞宮觀嶽廟,内降批出除合職,樞密院正将、準備差遣差使使喚并陳乞事件,歸正、歸附大小使臣、校、副尉差遣,應副尉改轉并磨勘,兩省内臣磨勘、功過叙用并陳乞路分都監以上差遣并牽複,内中宮人遷補降宣劄付身等,内降批出補官使臣、大使臣以上腳色,薦舉大、小使臣,殿侍散直改轉差使、借差及差遣,應諸軍罷軍添差铨量,應沿海巡檢諸軍升帶禁衛所 使臣,皇城司差法司、專副。

    禮房:收掌國書。

    應國信事務關報接伴名銜、差漕臣等,應副使人宿頓等,使人來程差賜禦筵等官,使人到阙差擺鋪軍兵并打河道官,繳進北使名銜,使人到阙排日差兩府押宴,差六曹尚書押宴,差伴射官,差習儀舍人,使人回程差賜禦筵等官,差承受并監驿門官。

    應諸處歸明蠻人初補授等,北界、西界、湖南、湖北、川峽、陝西、河東路蕃官承襲降宣,諸路蕃徭人承襲并納土歸明等。

    諸軍統制以下鑄印,應緣禮事差撥諸軍官兵執儀仗等,諸處關申行事并祈求假故等,賜曆日、降宣,下諸路帥漕并諸州軍守臣。

    大禮差官都大提舉主管并一行應奉支用物色,都大主管大内公事等,主管承受聖語文字、時政記房。

    刑房:應諸軍統兵官以下至使臣并校、副尉、将校、祗應、效用軍兵斷案,陝西、河東路蕃官、蕃部犯罪特斷,諸路州軍應廂、禁軍斷案,武臣功賞過贖,兩省内臣磨勘功過叙用,應諸軍官兵叙複官資、牽複職任,諸路招捕盜賊,收捉諸軍逃走人,本院人遷補,本院客司遷補,三衙人吏遷補出職,諸路帥司人吏出職補授,諸處關申通知條貫,宣旨庫編類本院革弊指揮。

    工房:應軍器事務支移興造等,禦前軍器所申請造作、支降軍器,内軍器庫支降收管軍器,禦前降樣制造軍器并鞍辔等,諸州軍起發歲額并泛抛軍器物(科)[料],諸州軍起發全角軍器,諸軍申請 支降并造作軍器等,軍器所造作禦前降樣四季鞍并宣賜臣僚鞍辔,總領所樁收駐劄諸軍弓甲,軍器所工匠等造作軍器推賞。

    應修繕事:修築城郭,修蓋營寨,打造修整戰船,諸軍申請收買竹木等。

    皇城司制造大禮及逐年敕号,添修儀注等,工部制造應換官人槍袍團牌等,祗候庫除破換官人例物等。

    寫宣房、院雜司、印司、檢察諸房所行文書用印,承發下外路諸軍等處擺鋪遞角,驅刷行遣遞角違滞去處,承發下外路官司斥堠遞角,檢察生事等房受付文書簿。

    天申節、會慶節下文思院制造功德疏,東廚申請事件,揀試本院人承填名阙等事件,本院人陳乞收使保引恩例等,本院大程官人員以下轉補等。

    收接諸處繳回遞角内引牌筒,銷鑿簿書,上下半年台官點檢簿書,本院雜務點檢諸房進發文字。

    機速房掌行事務,邊防急速(運)[軍]事,調發軍馬,移屯非措置控扼去處,遣發間探人并回推恩,探報事宜,諸處申解到歸正人并申解到奸細,北界關牒。

    禁止北販客船合歸刑房,逐年募發海船防托合歸兵房,候有調發,移入機速房非次差出兵官幹辦邊事。

    」從之。

     三月四日,樞密院言:「本院吏額承旨五人,依舊。

    主事五人,令史一十人,今欲添二人。

    書令史一十四人,今欲添六人。

    正名貼房二十人,依舊。

    内一十三人舊權書令史,今并罷權。

    法司貼司二人,依舊。

    守阙貼房一百八十五人,已 降指揮,以一百人為額。

    今裁減,以八十人為永額。

    一、承旨司八人,元系諸房人兼,今依舊。

    外差法司三人,今添一名。

    寫宣房書寫宣命一十二人,今減七人。

    檢詳房一十人,今減五人。

    編修時政記房七人,今減四人。

    」诏:「并依其人數,永為定額。

    請給等并依舊,不得增添。

    内所增令史依名次遞遷,書令史并正名貼房阙,令就今春铨試場揀試。

    今後遇書令史有阙,方許于正名貼房内時暫差權,候試中正人日罷。

    」 九年閏正月二十一日,诏樞密院:「今後外路官兵功賞差遣等告敕、宣劄、文貼、公據,并令左右司、承旨司、檢詳所除赍幹照請令外,其餘付身等令拘催給發使臣每五日一次入進奏院遞取監官到院入遞日時文狀。

    仍令進奏官專置簿籍發放,每月赴左、右司、承旨司驅磨。

    」 淳熙二年正月二十九日,诏:「樞密副都承旨、樞密副承旨依舊堂除。

    」 三月四日,诏:「自今副承旨出職依三省例,頭名滿三年以次人轉補及五年,與差州钤轄。

    願出職人與路分副都監差遣,并與理親民資序。

    」以樞密院言:「三省都錄事頭名滿三年出職與通判差遣,理知州資序。

    轉補及五年人與通判差遣,亦系親民。

    其本院副承旨止有頭名滿三年出職與州钤轄條法,系兵钤資序,在親民之上,并以次人未有該載。

    」故有是诏。

     三年八月三日,诏樞密院不系續降指揮額外差置守阙貼房并書寫宣命人并罷。

     五 年七月八日,诏自今諸庫務官司應回報樞密承旨司,并合同申狀。

     九年正月十二日,诏:「自今江上、四川都統如有合進呈軍器樣制及江上都統進奉會慶節馬,并盱眙軍如遇有發到對境泗州回答本軍節儀四物四:疑當作「器」。

    ,馬軍行司進會慶節馬、功德香疏,并令發赴樞密承旨司繳進。

    諸軍進呈新年隊牌與降下舊隊牌,并付樞密承旨司,令給付逐路。

    」 十一年十月三日,右正言蔣繼周言:「伏見江西路專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