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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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置三司條例司 【宋會要】 神宗熙甯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以尚書左丞、知樞密院事陳升之、參知政事王安石同制置三司條例。

     三月十一日,上曰:「近閱内藏庫奏,外州有遣牙前一人專納金七錢者。

    因言牙前傷農,令制置三司條例司講求利害立法。

    」 十八日,诏曰:「朕以為欲緻治于天下者,必富之而後可。

    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财大屈,雖焦勞乎昊日之間,其将何所施哉!特诏輔臣置司于内,以革其大弊,而使美利之源通流而不竭,則庶乎孔子适衛之言朕有所冀焉。

    夫事颛于所習,則能明乎得失之源。

    今将榷天下之财,而資之于有司。

    能習知其事者,則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

    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術。

    若夫苛刻之論,務欲朘削于下而斂怨于上者,斯亦朕之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發運、轉(副)[運]使副、判官及提舉辇運使、籴〔易〕、市舶、榷場、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限受诏後兩月,各具所知本職及職外财用利害聞奏。

    仍三司舉催,紏其不以時上者。

    」又诏曰:「朕惟理财之臣失于因循,其法遂至于大壞,而天下之貨留積而不通。

    故特诏輔臣,俾之置司,講求利病,将捄宿弊而更張之,上以裨于國,下以足于民。

    而或者不察,以為專務苛碎刻削,以趨公家之急,茲豈朕之意哉!然而商天下之衆智而習成之,則理盡 而不悖,事行而不跲,于是利源通而富庶之俗成矣。

    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

    其諸色人亦具事理,于制置三司條例司陳狀。

    在外者即随所屬州軍投狀,繳申條例司。

    夫有言不酬,不足以勸,事如可行,何暕于賞。

    如所言财利有可采錄施行者,當量其事之大小而甄賞之。

    」從陳升之、王安石奏請也。

     四月二十一日,命權荊湖北路轉運判官劉彜等八人于制置三司條例司(令)分遣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從本司知樞密院事陳升之等請也。

     七月十二日,诏江淮等路發運使薛向赴制置三司條例司議事。

     十七日,從制置三司條例司言,立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令薛向領之。

     十七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奉诏取索三司條例看詳,具合行制置事件以聞。

    竊觀先王之法,自王畿之内,賦入精粗,以百裡為之差,而畿外邦國各以其所有為貢,又為通财移用之法以懋遷之。

    其治市之貨賄,則亡者使有,害者使亡。

    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則吏為斂之,以待不時而買者,凡此非專利也。

    蓋聚天下之人而治之,則不可以無财;理天下之财,則不可以無義。

    夫以義理天下之财,則轉輸之勞逸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貨賄之有亡不可以不制,而輕重斂散之不可以無術也。

    今天下财用窘急無餘,典領之官拘于弊法,内外不以相知,盈虛不以相補。

    諸路上供歲有定 額,豐年便道可以多緻而不敢取赢,年儉物貴,艱于供億而不敢不足。

    遠方有倍蓗之輸,中都有半價之鬻,三司發運使按簿書、促期會而已,無所可否增損于其間。

    至遇軍國郊祀之大費,則遣使刷,殆無留藏。

    諸路之财平時往往巧為伏匿,不敢實言,以備緩急。

    又憂年計之不足,則多為支移折變以取之。

    民納租稅數至,或倍其本數,而朝廷百用之物多求于不産,責于非時,富商大賈因得乘公私之急,以擅輕重散斂之權。

    臣等以為發運使實總六路之賦入,而其職以制置茶鹽酒稅為事,軍儲國用多所仰給。

    宜假以錢貨,繼其用之不給,使周知六路财賦之有無而移用之。

    凡籴買稅斂上供之物,皆得徙貴就賤,用近易遠,令預知在京庫藏年支,見在之定數,所當供辦者,得以從便變易蓄買,以待上令。

    稍收輕重斂散之權,歸之公上,而制其有亡,以便轉輸,省勞費,去重斂,寬農民,庶幾國可足用,民财不匮矣。

    所有本司合置官屬,許令辟舉。

    及應有合行事件,令具條例以聞。

    乞下制置司參酌施行。

    」從之。

     九月二日,诏:「三司如有與制置條例司商量公事,令吳充往彼。

    淮南制置發運司如有奏禀事,許使副一員赴阙。

    」從之從之:疑衍。

    。

     四日,條例司言:「乞令河北、京東、淮南路轉運司施行常平廣惠倉移那出納及預散之法。

    一、委轉運司及提舉官,每州于通判、幕職官内選差一員專切管勾,令通點檢在州及諸縣 錢斛。

    一、廣惠倉斛除依例合支與老疾貧窮乞丐人,據數量留外,其餘并令常平倉監官通管,一般轉易。

    一、常平廣惠倉見錢,依陝西出俵青苗錢例,每于夏秋未熟以前,約逐處收成時酌中物價,立定預支每鬥價例,召人戶情願請領。

    」诏并從所請。

    其常平倉錢斛出俵青苗,仍常以一半為夏料,一半為秋料。

    廣惠倉除留給孤貧乞丐人外,其餘亦依常平倉,分作兩料出俵。

    又言:「今欲将常平廣惠倉見在斛遇貴量減市(償)[價]出粜,就賤量增市價收籴。

    其可以計會轉運司用苗稅及系省錢斛就便博易者,亦許計會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取人戶情願預行支給,令随稅送納斛。

    内有願請本色斛或納時價貴願納見錢,皆許從便,務在優民。

    如遇災傷,亦許于次料收熟日送納。

    兼事初措置非一,欲量逐路州軍錢物多少,選官一兩員分頭提舉。

    仍乞于京東、淮南、河北三路先行此法,俟成,次第即令諸路依此施行。

    」從之。

     八日,條例司言:「欲差相度利害官比部員外郎謝卿材詣在京諸庫務勾收帳曆,契勘見在察訪本末利害。

    」從之。

    又言:「淮南發運使薛向請以新差通判吉州張穆之、新差通判秦州陳倩特許權差六路勾當公事。

    」從之。

    又言:「薛向先下三司及提舉百司,取索在京諸庫務每年合系六路出辦上供物色若幹名件數目,即每年卻合支破若幹名件數目,今來見在約支 得多少年月外,有無阙乏之物,及每年計置若幹數目,各别開項聲說,逐年一次預降本司,以憑預先契勘施行。

    」從之。

     十八日,條例司言:「近日在京米價賤,諸軍班及諸司庫務公人出粜食不盡月糧,全不直錢。

    欲乞指揮三司曉示,今後願依下項所定價出粜入官者,依嘉佑附令敕坐倉條貫施行。

    諸班直一千,捧日天武、龍神衛八百,拱聖、神勇以下七百,上、下雜諸司坊監六百。

    」從之。

     二十五日,條例司言:「看詳在京庫務司管官物萬數不少,秤買率斂,多出民間,般運轉緻,甚費腳乘。

    及至到京庫務送納,備經難剝,纔得了當。

    其間或有剩數,不時拘收,務要别行科率,往往積壓損壞。

    比至出賣支遣,全不直錢,給納之間,積成久弊。

    今欲根究本末,别議更改,非專于其事,不能詳知。

    欲乞朝廷指揮指揮:原作「揮指」,據文意改。

    ,令在京諸司庫務監當官員依詳今月八日聖旨指揮,各具本職利害,限一月申本司看詳可行事件以聞。

    除本職外,如知得别司庫務利害,兼許申陳。

    所有在京倉界,亦乞依此施行。

    如此不獨可以究見逐處利害本末,亦足以觀其人之能否。

    」從之。

     十月六日,條例司言:「乞預差本司相度利害官比部員外郎謝卿材躬親詣庫務勾取帳曆,契勘見在及本末利害事件,赴本司與今來逐路所具到事由一處看詳,制置條例以聞。

    内有合計會三司提舉司事件,亦仰取索照會。

    」從之。

     十一月二日,命樞密副使韓绛 同制置司取索三司應幹條例看詳,具合行制置事。

     閏十一月十九日,沂州防禦推官、制置三司條例司檢詳文字李承之為大理寺丞。

    王安石薦承之,召見,對本司事甚悉,因有是命。

    他日,上謂承之曰:「朕即位以來,尤重改官。

    今特命卿,實為優恩。

    」 十二月三日,條例司言:「三司簿曆最為要切,乞差官取簿曆事目,拘轄次第文字看詳,有當廢置,務在不失關防。

    編定所管道數,與使副同議定,申本司參詳聞奏。

    」又言:「三司歲計及南郊之費皆可編為定式。

    乞差官置局,與使副等編修。

    仍令本司提舉太常博士、集賢校理劉瑾、大理寺丞趙鹹、保安軍判官楊蟠、秀州判官李定編定《三司歲計》及《南郊式》,屯田郎中金君卿、大理寺丞呂嘉問、郓州須城主簿、三司推勘公事喬執中編定《三司簿曆》。

    」從之。

     十五日,權三司使吳充言:「條例司請差官取索簿書看詳,編定道數,乞隻委三司勾當公事官計會,(遂)[逐]案依此編定。

    」從之。

     三年二月十九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訪聞宿州縣分支俵夏料常平廣惠倉錢斛内有綠豆,上色每價錢七十五文,次色每價錢七十二文。

    竊慮比時價高大,及不取人戶情願抑配。

    欲乞下淮南轉運司疾速根究,如委是價高,或抑配,即取勘當職官員以聞。

    其已俵過斛合如何改正,不緻虧損官司,并下淮南及府界諸路提舉常平廣惠倉司照會,回牒轄下州縣令知。

    」從之。

     五月 十五日,诏:「近設制置三司條例司,本以約通天下财利。

    今大端已舉,惟在悉力應接,以趣成效,其罷歸中書。

    」 十七日,條例司言:「常平新法宜付司農寺選官主判,兼領田役水利事。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編修條例司 編修條例司 【宋會要】 仁宗皇佑五年十二月,命參知政事劉沆提舉中書五房續編例。

     嘉佑三年閏十二月,诏中書五房編總例。

     六年八月十二日,以殿中丞王廣淵、殿中丞李立之編排中書諸房文字。

     神宗熙甯二年四月八日同天節,太常禮院請如治平四年臣詣合門賀。

    上曰:「治平四年乃先帝靈駕在殡之日,今兩宮太後萬壽,不可令禮官引用居喪之例。

    蓋朕于人子之情不忍聞也,可止令雲同天節日,宰臣文武百僚并當赴東上合門拜表。

    」王安石因言:「此誠中書失于省閱。

    中書事猥并,若不早置屬,以衆事歸之有司,則無可為之理。

    」上謂富弼曰:「今欲治當自中書省。

    中書置屬,宜精選小官。

    」曾公亮曰:「丞相府宜用敦樸人,故本朝不用進士,但用學究。

    」安石曰:「當選在下豪傑之士,(今)[令]編修條例,點檢文字。

    」 六月十四日,上謂王安石曰:「中書置屬修例,最是急事。

    」安石曰:「此乃事之本也。

    凡修例者,要知王體、識國論、不為流俗所蔽者乃可為之。

    若流俗之士,所見不能出流俗,即所議何能勝舊。

    今陛下欲修條例,宜先博見士大夫。

    以陛下聰明睿智,躬擇賢士大夫,必得其人。

    若得五、六人以付中書,令修條例,每數日辄一具事(日)[目]進呈,是非決于陛下,則法度成立有期。

    若但令中書擇人,即恐所 用不無流俗之人,流俗之人何可與議變流俗之事。

    且今日條例,皆仁宗末年以來大臣所建置,人情豈肯一旦盡改其所建置以從人恐須陛下獨斷,乃能有為。

    」上曰:「待朕自選得人,但恐遲。

    」安石曰:「此事誠不可遲,然亦不可疾。

    若不知王體、識國論、可與變流俗之人,則與不修條例無異,此所以不可疾也。

    然今非無人材,要須陛下留意考擇,恐亦不可遲也。

    」 九月十六日,條例司檢詳官李常、呂惠卿看詳中書編修條例。

    先是,王安石數為上言:「今中書乃政事之原,欲治法度,宜莫如中書。

    最急必先擇人,令編修條例。

    」因極稱惠卿及常,遂并用之。

     二十一日,制置三司條例司言:「本司檢詳官呂惠卿近奉敕,差看詳編修中書條例。

    且惠卿自置局以來檢詳文字,詳熟事條本末次第,欲乞相兼本司職事。

    」從之。

     十月,诏以太常博士、充秘閣校理兼充史館檢讨李常差看詳中書編修條例。

    自是益增置編修官,著作佐郎俞充、黃好謙、鄧潤甫、張琥、曾布、大理寺丞李承之、河西縣令馬珖皆預其選。

    七年春,承之既為都檢正,又差兼同看詳。

     十二月四日,以秘書丞充集賢校理、同知太常禮院胡宗愈兼史館檢讨、兼看詳編修中書條例。

     三年六月,中書門下言:「見編修五房條例,以堂吏魏孝先等一十二人充逐房,管勾其事。

    仍每月等第添支缗錢有差,俟了畢,别無漏落,并(無)[行]酬獎。

    如鹵莽漏落,即量罪降黜。

    若已 編定,不可赦原及自首。

    編修務要精當。

    若諸房堂後官以下能述見行條例有未便者,許經堂陳述。

    如委得允當,量大小酬獎。

    如系檢尋應副之人,即便優與。

    」從之。

     八月二十七日,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所言:「看詳合歸有司二十二事:臣僚舉選人轉官、循資狀令銀台司直送铨收使。

    官員身亡,令止申審官院等。

    内外辟舉官并兩制及亡沒臣寮之家陳乞親戚差遣,乞止中書批送所屬施行。

    及乞今後差除官員合有支賜,即劄下三司依式,其宗室支賜亦依此。

    見任少卿、監以上并分司緻仕少卿、監宗室、小将軍已上身亡孝贈,并劄下入内内侍省支賜,乞在京委三司、在外委所在州軍支給。

    并乞罷進選人授差遣家狀、新授京官三代表、品官之家陳乞服内成親。

    乞令立條,封王并節度使初除及移鎮等,合行管内布政,止令學士院檢舉。

    」并從之。

    令臣僚支賜及孝贈,候修成式,關送入内内侍省依舊取賜内侍省:原作「内省侍」,今改正。

    。

     四年四月二十一日,中書奏檢正中書吏房公事李清臣兼編修中書條例。

    诏罷之。

     七月十六日,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所狀:「今先看詳到合減省改更事件,如審刑院進呈公事已得聖旨,若無合覆奏事,今更不入熟狀,止進草降敕,下合屬去處。

    諸路轉運使副或差兩員者,并不帶『同』字,提點刑獄亦如之。

    應差臣僚權管勾閑慢司局及寺監,欲止降劄子。

    京朝官乞假遷葬,除通判以上差遣仍舊外, 其餘并依選人申轉運司。

    如無規避,即給假訖奏,不須聽候聖旨。

    常參官如因疾患,請假兩日已上,令禦史台直牒内侍省醫官院,差内臣醫官看驗。

    諸州軍差管内僧道正,自今勿複以聞。

    候及七年,合賜紫衣師号,即具保明申奏。

    其禦史台逐季繳連本台五十三處供申職掌人數、進奏院月奏具有無出門罪人狀并寝罷。

    」從之。

    上以朝廷所省閱多有司之細故,而大臣不得講明政事之大者,以為事可歸有司者歸之,而中書責其當否,則有司盡力而事治,故命條例司讨論,去其繁冗。

    自是事歸有司者(寝)[寖]多,而中書之務清矣。

     八年十月二十二日,诏:「中書(有)置局取索文字,煩擾官司,無補事實者,宜并罷之。

    」于是編修中書條例司、修司農寺條例司皆罷。

     元豐二年八月七日,诏諸修敕式局看詳合厘正朝廷與有司相照立法事,委檢正中書戶房畢仲衍編修。

     三年八月二十七日,诏中書以所編刑房并法寺斷例再送詳定編敕所,令更取未經編修斷例與條貫同看詳。

    其有法已該載而有司引用差互者,止申明舊條。

    條未備者,重修正,或修着為例。

    其不可用者去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講議司 講議司 【宋會要】 徽宗崇甯元年七月十一日,诏曰:「朕聞治天下者以立政訓迪為先,笃孝思者以繼志述事為急。

    蓋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

    雖夷夏乂安,黎民樂業,而法難一定,事貴變通。

    損益之間,理宜稽考。

    況宗室蕃衍而無官者尚衆,吏員冗溢而注拟者甚艱,委積不厚于裡闾,商旅未通于道路,廉恥蓋寡,奔競實繁,風俗澆漓,薦舉私弊,鹽澤未複,賦調未平,浮費猶多,賢鄙難辨,歲稍饑歉,民辄流離。

    然制之必有原,行之必有序,施設必有方,舉措必有術。

    是故俊彥不可以不旁求,法度不可以不修講。

    宜如熙甯置條例司,都省置講議司,以宰臣蔡京提舉,仍柬乃寮,共議因革,庶臻至治,以廣诒謀。

    」先是,紹聖元年七月二十三日,戶部尚書蔡京言:「神宗皇帝熙甯之初置條例司,選天下英才,設官分職,參講其事,興利補弊,功烈較着。

    元佑以來,美意良法盡遭诋誣,在于今日,正當參酌舊制,考合時宜,以稱陛下追述先帝之志,以成足國裕民之效。

    然事之可興者方且毛舉,豈臣單力所能勝任。

    望聖慈檢會熙甯中條例司故事,上自朝廷大臣,下選通達世務之士,同共考究,庶幾成一代之業,以诏萬世。

    」其後置局修敕,命張康國、鄧洵武看詳利害事。

     二十八日,诏:「昨降置講議司手诏内事件,許令 中外臣庶具所見利害聞奏。

    」 八月四日,宰臣蔡京言:「奉诏提舉講議司,乞以戶部尚書吳居厚、翰林學士張商英、尚書刑部侍郎劉赓為詳定官,起居舍人範緻虛、太常少卿王漢之、尚書倉部郎中黎珣、尚書吏部員外郎葉〔棣〕為參詳官。

    今政事之大者,如宗室、冗官、國用、商旅、鹽澤、賦調、尹牧,每一事欲以三人主之。

    」于是以朝奉郎、少府監丞強浚明、太常寺主簿李詩、宣教郎鮑贻慶主宗室,朝散郎李琰、陶節夫、承議郎吳儲主冗官,承議郎家安國、朝散郎王覺、奉議郎崔彪主國用,承議郎安亢、虞防、通直郎林摅主财賦,朝散大夫韓敦立、朝奉大夫曾诜、朝散郎餘授主商旅,朝奉大夫馮谌、朝奉郎李、承務郎呂淙主鹽澤,承奉郎喬方、鄂州司戶參軍沈錫主尹牧,皆為檢讨官。

    時樞密院亦置講議司,以恩州防禦使、樞密都承旨曹誘為詳定官,尚書左司員外郎曾孝蘊為參詳官。

    并從之。

    樞密院亦置講議司,元降指揮檢未獲。

     三年三月八日,樞密院劄子:「樞密院講議司送到左光祿大夫、知樞密院事蔡卞劄子:昨奉旨,以講議司武備房歸樞密院,尋被命差臣提舉。

    今來訓練民兵、增置兵額等事略已施行,其餘武備随事補葺,皆本院諸房可行之事,不必專置司局。

    欲乞罷樞密院講議司,限半月結絕。

    其諸處申請報應文字,今後并申樞密院。

    」從之。

    武備房歸樞密院年月,檢未獲。

     四月二十二日,尚書左仆射蔡京言:「奉诏置司,講議 法度,更曆歲年,曾不足仰稱委任之意。

    今文字不多,理當歸之省部,付于有司。

    乞限一月結局,其未了事件送尚書省分隸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中書省、尚書省送到白劄子:「勘會近降朝旨,講議司限一月結絕罷局。

    今來見結絕舊文字,自五月一日後收到文字,并送尚書省施行。

    其外處合申講議司文字,今後并徑申尚書省開拆房投下,付逐房行遣。

    」從之。

     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