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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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日,講議司劄子:「勘會講議司已罷,尋具制置三司條例司推恩體例進呈。

    奉聖旨,具官吏職位、姓名,依例推恩。

    」貼黃:「勘會講議司系紹述熙甯、元豐法度,與其它官司事體不同。

    所有應緣講議司推恩體例,今後不得攀引。

    」诏:「朝請郎、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太中大夫、刑部侍郎劉赓,通議大夫張商英,降授朝請大夫、提舉杭州洞霄宮蹇序辰,承議郎、充顯谟閣待制範緻虛,朝散郎、充顯谟閣待制王漢之,承議郎、鴻胪少卿崔彪,朝散大夫、衛尉少卿黎珣,奉議郎、司勳員外郎鮑贻慶,朝奉郎、庫部員外郎李詩,承務郎、吏部員外郎沈錫,奉議郎、禮部員外郎陳旸,起複朝請郎、充顯谟閣待制鄭僅,朝奉大夫葉〔棣〕,朝奉大夫、少府少監曾诜,朝奉大夫、充集賢殿修撰陶節夫,朝奉郎、兩浙路提點刑獄強浚明,承事郎、将作監丞呂淙,朝奉大夫朱維,承議郎、秘書丞汪澥,皇城使、康州刺史劉宋卿,承議郎劉诜,宣德郎、監察禦史卓厚,嶽州文學林诜,朝 請大夫、府界提點馮谌,承議郎、管勾舒州靈仙觀吳儲,朝散郎、監滑州鹽酒稅務李琰,承議郎、添差監黃州岐亭鎮酒稅務虞防,朝散大夫、知北外都水丞韓敦立,朝奉郎、直秘閣李,宣德郎、提舉廣南東路常平等事王寬,承事郎、提舉江南西路常平等事喬方,朝請郎郭異,承議郎、兩浙路轉運判官胡奕修,奉議郎呂建中,朝散郎、提舉措置福建路茶事胡安修,承務郎、提舉措置淮南路茶事安亢,承務郎、提舉措置江南東西路茶事家安國,宣德郎、提舉措置荊湖南北夔州路鹽事張莊,朝請郎餘授,朝奉郎劉暐,朝請大夫宋湜,奉議郎裴彥輔,中散大夫、尚書省都事、提舉司檢閱文字任充,太醫丞邢晉卿,内除張商英、李琰、虞防不推恩外,餘各轉一官。

    所有尚書省都事張淮等各轉官資,減磨勘年,支賜絹銀有差。

    」 宣和六年十一月十八日,開封尹、兼侍讀燕瑛、起複徽猷閣直學士、中奉大夫任諒并為講議司詳定官,朝散大夫、直秘閣李侗、朝請大夫王雲、承議郎鄭望之、朝奉大夫、直秘閣高衛并為參詳官。

     十二月一日,手诏:「朕執權秉要,以正王道。

    賦事圖功,責在股肱之臣。

    比年以來,任匪其人,政失厥中,明發怵惕。

    念我烈考之谟訓,修革蠱弊,庶幾持循,肆命近弼,置司講議。

    太師緻仕蔡京輔朕初載,誕着碩膺。

    屬闵勞以官職之事,即安裡廬,憲其言行,尚有賴焉。

    《書》不雲乎:『詢茲黃發,則罔所 愆。

    』京可兼領講議司,聽就私第裁處,仍免簽書。

    」 七年四月二十三日,以戶部尚書唐恪、工部尚書李梲并兼講議司詳議官。

     五月二十一日,诏:「理财以義,節用以禮,聖人之中制也。

    朕若昔大猷,祗遹文考,永惟熙、豐诏令,足國裕民,未嘗不以均節為本。

    今天下賦入之數悉倍于前,用度費出不聞有餘,殊失量入為出之義。

    況寇攘就平,流移複業,而廣儲足食、務農敦本,尤在所先。

    凡有司侵漁蠹耗之事,理宜裁抑。

    可應不急之務、無名之費令講議司條具以聞,當親加裁定,為經常簡易之法。

    豐不為侈,儉不為削,允協于中,庶幾稽古紹休之意。

    」 六月八日,都省言:「檢會臣僚上言:伏近降禦筆手诏,令講議司開具不急之務及無名之費聞奏。

    今天下有司侵漁蠹耗之事條目猥衆,先後緩急固自有序,而省台寺監百司庶府大小之務随處利害不同,理難疏舉。

    竊惟制法定令,當出于一人獨斷,臣下則奉而行之。

    伏乞揆自淵衷,舉其綱目,特降指揮,庶使開具之際知所遵承,仰稱陛下(疆)[強]本節用、足國裕民之美意。

    」诏:「除已降禦筆措置綱目外,可如所奏,令六曹寺監諸司庫務局所等處并各具可以裁減節省事目以聞。

    如能體國,條具詳盡,有補經費,當加賞擢。

    若或懷奸畏避,觀望滅裂,亦當重行黜責。

    」 二十四日,講議司奏:「檢會奉禦筆手诏,應不急之務、無名之費,令講議司條具以聞。

    續奉禦筆,紊亂 官制事數内出身送講議司看詳。

    命官出身,各有條法。

    比年以來,吏職入仕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援陳情,改換出身。

    其應幹遷轉「其」上原衍一「人」字,已删。

    、請給、奏薦、恩例、止官等,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

    」诏依,今後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陳請改換。

    雖奉特旨,仰中書省執奏不行。

     八月十一日,講議司奏:「臣僚上言:比年以來,僥幸路廣,紊法徇求者不可勝數,習驕矜于名器之崇,誇侈靡于祿秩之厚,貪多務得,而不顧邦用之浸屈;深掊痛取,而不知民力之已雕。

    稍加裁抑,則浮議薦興,必期沮止而後已,良可歎也。

    臣仰惟陛下鑒觀病本,志在必行,雖六尚應奉宮禁邸第所常用者,亦行裁損,為天下先。

    于是頒其綱目,行其政令,俾六曹寺監庫務局所各條具無名之費、不急之務,保明核實來上,付之講議司,而郡縣之诏亦已施行。

    廟堂賦政之地,實今日任怨而主盟者,諒惟同德,罔不協心。

    然臣竊謂考核(責)[貴]詳,裁處貴速。

    苟僅及細微,又遷延而不以時決,則奸言或得以潰其成,巧謀或得以沮其意。

    如此不獨使陛下诏令弗克有奉承之實,而中外經費亦未免有匮乏之慮。

    伏望聖慈深诏執事,當此垂成之際,速核其事而罷行之。

    其外路條具,亦乞依在京官司例立式頒降,除程,責以日限,令結罪保明來上。

    庶幾政令信而民聽孚,朝廷理财實有所補。

    奉聖旨,送講議司看詳。

    近降诏旨,令諸路開具無名 之費、不急之務,自合元豐年後來應所增事務,盡行開具元創置年月指揮全文并前後節次增損因依,及見今施行次第,各分明聲說。

    仍于逐項指定可與不可裁減存罷因依,畫一開具,保明聞奏。

    其諸路增置事務,逐路條目不同,難以一例立式,兼已責限行下。

    今欲再下諸路,恭依已降手诏及今來事理,子細詳悉,依限開具詣實無漏落,官吏結罪保明聞奏。

    」 十四日,尚書省言:「臣僚奏,陛下诏講議司條具不急之務、無名之費。

    竊邊鎮帥臣時以犒軍為名,奏請金帛以數萬計,多是帥臣及監司并屬官機幕之類分受入(已)[己],将士所得蔑如也。

    今看詳,逐路帥臣所管犒賞金帛物色,本以激勸有功之人,不得妄作名目,非泛犒設。

    其因巡邊、出界、進築、守城、師還犒設将士帥臣,不得過都統制及統制官之數。

    監司、廉訪依同統制官,屬官、機幕依将官等第支送,歲終具數以聞。

    」從之。

     十月三日,手诏:「比置講議司,省冗員,節浮費,重爵賞,以裁抑僥濫。

    議者不深明置司本指,妄謂别有更張,動搖聽,有害政體。

    自今敢有陳請改革政事,必罰毋赦。

    」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詳議司 詳議司 【宋會要】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十二日,置詳議司于尚書省,讨論祖宗舊法。

    以徐處仁、吳敏、李綱提舉,侍從官梅執禮等為參議,餘官張悫等為檢讨。

    分六房,使各讨論,限半年結局。

    從敏請也。

     十八日,左司谏陳公輔言:「陛下欲追複祖宗舊法,置詳議司,令宰執領之,甚盛舉也。

    臣愚不知陛下果有意複祖宗法耶為複以是為名邪若以是為名,則置司辟屬,張大其事,固所當然。

    若果有意複之,似不必爾。

    何則嘉佑、治平以前典章具存,敕令皆在,元佑間固嘗舉行。

    (令)[今]若令一二大臣更曆故事者取典章敕令按籍而考,此可行,此不可行,立可斷之,何必置司辟屬,徒為紛紛也。

    況今所辟官屬太多,又一時晚輩,非惟徒費祿廪,以耗财用,而紛纭議論,甲可乙否,亦何足深明祖宗之意哉!昔蔡京嘗置講議司,當時亟欲紛更天下事,故若此耳。

    今若取天下事亟紛更之,如京之置司,雖事體稍異,而有損無補則一也。

    其後白時中、李邦彥亦置講議司,辟親戚故舊,坐糜祿廪,遷延歲月,未嘗了一事,至今以為非。

    今朝廷知其非,故避講議之名,以為詳議,此又可笑也。

    以臣觀之,祖宗盛時,所以天下和平、公私富足者,以其厚民而已。

    自熙、豐已後,用事之臣但知削民,不務厚民,故流弊若此。

    今陛下若體祖宗之意, 一切以厚民為念,取今日削民之法,盡與廢罷,則足以使四海生民複見祖宗之時矣。

    臣謂此事惟陛下與宰執大臣可以共圖之,參諸謀議,斷以聖裁,然後舉而行之足矣。

    臣之所言,非固勸陛下不複祖宗舊法,但欲不置詳議司而已,望陛下熟議之。

    」 二十九日,臣僚言:「近置詳議司,讨論祖宗舊法,雖已許置司辟屬,而言者屢論,以為不當建置。

    恐聖意尚欲讨論,乞令尚書六曹各具其事上之都省,送中書省取旨。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議禮局 議禮局 徽宗崇甯二年九月十六日,手诏:「王者政治之端,鹹以禮樂為急。

    蓋制五禮則示民以節,諧六樂則道民以和。

    夫隆禮作樂,寔治内修外之先務,損益述作,其敢後乎!宜令講議司官詳求曆代禮樂沿革,酌今之宜,修為典訓,以贻永世。

    非徒考辭受登降之宜、金石陶匏之音而已,在乎博究情文,漸熙和睦,緻安上治民至德着,移風易俗美化成,稱朕咨诹之意焉。

    」 大觀元年正月一日,手诏:「禮以辨上下,定名分,貴不以墉,賤不敢廢。

    自三代以迄于今,宮室之度、器服之用、冠婚之義、祭享之節,卑得以踰尊,小得以陵大,國異家殊,無複防範。

    昔在神考,親策多士,命官讨論,父作子述,朕敢忽哉!夫治定制禮,百年而興,于茲其時,可以義起。

    宜令三(旨)[省]依舊置司,差官講求聞奏,朕将親覽,因今之材而起追此句疑有誤。

    ,法先王而承先志。

    」 十三日,禦筆:「議禮局依舊于尚書省置局,仍差兩制二員詳議,屬官五員檢讨。

    應緣禮制可具本末議定,進呈取旨,朕将親覽。

    」 二月五日,議禮局奏:「乃者既成雅樂,于是又置官設局,诏修五禮。

    臣等竊謂今去唐虞三代為甚遠,其所制作,恐當上法先王之意,下随當今之宜,稽古而不迂,随時而不陋,取合聖心,斷而行之,庶幾有以追法古之彌文,善天下之習俗,以成陛下聖治之美意、一代之盛典。

    」從之。

     二十六日,議禮局承禦筆:「承平百五十年,功成治定,禮可以興。

    而彌年讨論,尚或未就。

    稽古之制,随今之宜,而不失先王之意,斯可矣。

    防民範俗,在于五禮,可先次檢讨來上。

    朕将裁成損益,親制法令,施之天下,以成一代之典。

    」 四年二月九日,議禮局奏:「臣等今恭依所頒冠禮格目,博極載籍,先次編成《大觀新編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并《目錄》五卷,共二百三十六冊;《祭服制度》一十六卷,共一十六冊,《祭服圖》一冊。

    其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又别為《看詳》一十三卷,《目錄》一卷,共二十三冊,《祭服看詳》二冊,謹随劄子上進。

    損益(财)[裁]成,伏乞斷自聖學,仍乞降付本局,修定儀注。

    」诏:「閱所上禮書并祭服制度,頗見詳盡。

    内禘、夆禮自昔所論不一,今編次讨論,尤為允當。

    除依今來指揮改正外,餘依奏修定。

    」 十二月二十八日,诏:「議禮局編修禮書了畢,詳議官白時中、姚佑、汪澥、蔡薿、宇文粹中、承受賈詳、檢讨官周邦彥、胡伸、張邦光、孫元賓、李邦彥、王俣、張淙、丁彬、郭昭、雜務官段處信、兼管雜務趙彥通各展兩官。

    内選人及三考依條改合入官,仍展一官。

    不及三考,比拟循資,并與堂除差遣一次,仍依舊在局。

    經修書官詳議官劉正夫、薛昂、張閣、強淵明、俞、慕容彥逢、劉煥、沈錫、何昌言、林摅、檢閱文字張子諒、李師明各轉一官,餘(專)[轉]官資減磨勘支給有差。

    内有礙止法改展不行者,并依制回授有官資有服親屬。

    」 政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特進、知樞密院事、兼領崇政殿鄭居中面奉聖旨,議禮局新修五禮儀注,宜以「政和五禮新儀」為名。

     四月二十一日,議禮局言:「契勘大觀新編禮書系遵依禦制《冠禮沿革》類例編修,昨降指揮,令候儀禮局結局日,《五禮沿革》付本寺置櫃匣收掌。

    竊緣《冠禮沿革》系是禦制,當時不敢與本局修定《五禮沿革》一例編次。

    今來本局已限兩月結罷,臣等竊慮禦制《冠禮沿革》别合繕寫,裝背成冊,進呈訖,付太常寺。

    」從之。

     二十九日,知樞密院事鄭居中等子奏:「竊以禮有五經,而威儀至于三千。

    事為節文,物有防範,本數末度,刑名比詳。

    遭秦變古,書缺簡脫。

    遠則開元所紀,多襲隋餘;近則開寶之傳,間存唐舊。

    在昔神考,跻時極治,新美憲章,是正郊廟,緝熙先猷,實在今日。

    恭惟陛下德備明聖,觀時會通,考古驗今,沿情稱事,斷自聖學,付之有司,因革綱要,既為禮書,纖悉科條,又載儀注,勒成一代之典,跨越三王之隆。

    臣等備員參詳,徒更歲月,悉禀訓指,靡所建明。

    謹編成《政和五禮新儀》并《序例》總二百二十卷,目錄六卷,共二百二十六冊。

    辨疑正誤,推本六經,朝着官稱,一遵近制。

    上之禦府,仰塵乙覽。

    恭俟宸筆,裁定其當,以治神人,以辨上下。

    從事新書,其自今始。

    若夫搜補阙遺,講明稀闊,告成功而示得意,則臣等顧雖匪材,猶當将順聖志而成 之。

    」诏宜頒降。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禮制局 禮制局 禮制局讨論古今宮室、車服、器用、婚冠、喪服。

     沿革制度:政和二年,置于編類禦筆所,有詳議、同詳議官。

    宣和二年,诏與大晟府制造所協聲律官并罷。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三部勾院 三部勾院 太祖開寶五年十二月,诏以鹽鐵、戶部勾院為一院,度支勾院為一院。

    國初,三部各有勾院,止本部判官主之。

    至是,又合為西院。

     七年六月,以司農寺丞桑埙為左拾遺、兼點檢三司磨勘司及判勾院公事。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十月,合三勾院為一,以比部員外郎樊廷讓判。

     十一月,大理評事陳恕為右贊善大夫、同勾當三司勾院。

     雍熙三年二月,诏:「自今勾院檢舉三司失陷财賦,每一百貫,其本司吏給賞錢十貫,五千貫已上仍補職名。

    如本司吏庇藏其事,不即(中)[申]舉,為他人所告,當行決配,贓重者當行極斷。

    告 者每百貫給賞錢二百貫,三千貫以上仍補職名。

    主判官及幹系人知而故縱,并當重行朝典。

    」 雍熙三年八月,诏分三部勾院,以司勳郎中羅延吉判鹽鐵勾院,工部郎中高凝佑判度支勾院,侍禦史張獻判戶部勾院。

     淳化三年五月,以鹽鐵判官、刑部員外郎、直昭文館韓國華判鹽鐵勾院,戶部判官、水部員外郎袁逢吉判度支勾院,戶部判官、太(掌)[常]博士段惟一判戶部勾院。

    時自三部判官高象先而下改授者十五人,皆三司使之舉也。

     七月,以虞部郎中、史館修撰張秘為右谏議大夫、判三司都勾院。

     四年五月,以主客員外郎魏廷式判三司都勾院,太常博士段惟一為都勾院判度支勾院,太子中舍張辂判戶部勾院。

    先是,分三司為左、右計,各置判勾一員,又以一員總判之。

    至是罷左、右計,複分置焉。

     至道二年,複并三勾院為一,以工部員外郎劉式判。

     三年十一月,複分三部勾院,以刑部員外郎董龜正判鹽鐵勾院,比部員外郎馮拯判度支勾院,監察禦史王挺判戶部勾院。

     真宗鹹平二年九月,诏:「勾院今後點檢得三部公事,先會問逐部。

    如已曾行遣,即不得具子進呈。

    若勾院自點檢得顯有不當,方得舉奏。

    」 六年七月,以著作郎、直史館、判三司鹽鐵度支勾院陳堯咨兼判戶部勾院。

    時堯咨上言:「三部勾院可合為一,仍願就領其事。

    」故以命之。

     大中祥符九年六月,以虞部員外郎張懷寶、秘書丞韓庶、戶部判官、著作郎、直史館梁固分判三司鹽鐵、度支、戶部勾院。

    時議以三部勾院并為一司,實為煩劇,雖重官為之,徒益事勢,于稽勾隻愈矣。

    至是複分三院,選材力幹敏者主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五都磨勘司 都磨勘司 太祖開寶七年六月,以司農寺丞桑埙為左拾遺、兼點檢三司勘合司。

    《永樂大典》卷一千九十八。

    又徐輯《大典》不着卷數。

    一本作勘合司。

     八年十一月,置三司推勘院于城南,以前密州安丘縣尉張邈為将作監丞知推勘院事。

    未幾罷。

    《大典》卷一千九十八。

     太宗端拱二年十二月,诏置三司都磨勘司,以右贊善大夫劉式判。

    《大典》卷一千九十八,又不着卷數《大典》同。

     至道中,又置提舉司,點檢三司公事。

    尋複停廢,其帳籍并歸磨勘司管系。

    同上。

     淳化三年十一月,置主轄支收司,以判都磨勘司官兼領之。

    同上。

     四年十一月,以著作佐郎王俨主判三司都理欠司、兼權判都磨勘、主轄支收司。

    同上。

     五年十二月,以殿中侍禦史王謂同提點三司磨勘、憑由司,兼勾院。

    同上。

     真宗鹹平四年八月,置支收司支收司:《宋史》卷一六二《職官二》作「拘收司」。

    ,以判磨勘司官兼領,并理欠、憑由二司。

    同上。

     提舉三司帳勾磨勘司。

     熙甯五年十一月,右正言、知制诰、直學士院、看詳編修中書條例曾布言:「臣伏以四方财賦,其為名物,豈可勝計。

    凡給納斂散、登耗多寡,非有簿書文籍以勾考之,則幹沒差缪,漫不可知。

    故内自府庫,外至州縣,歲會月計,以上于三司,紙劄之須,賄賂之廣,遠近之人以為勞敝。

    三司雖有審覆之名,而三部胥吏所行職事非一,不得專意于其間。

    近歲以來,因循不複省閱,其為敝亦已甚矣。

    臣比被旨置司,盡取三司所管帳籍,删去繁冗,具為法式,以施之天下。

    然鈎考之法如故,則 亦但為空文。

    臣欲乞于三司選人吏二百人,颛置一司,委以驅磨天下帳籍天頭原批:「磨一作考。

    」。

    以至三部勾院,亦皆選置官吏,責以審覆。

    其人吏各優給請受,課以功罪,立定賞罰。

    仍自朝廷選差強幹臣僚專切提舉,所合措置條約,乞下詳定帳籍所詳具以聞。

    」诏付詳定帳籍所。

    是月,詳定帳籍所言:「檢會諸州軍供申諸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