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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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書省
【宋會要】
尚書都省。
舊制:尚書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主都省事。
國朝以諸司三品以上官或學士一員權判。
凡尚書諸司,悉他官主判。
其事務至少者,但中書批狀,送印領判。
都省總領省事,及集議、定谥、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出雪投狀、二十四司吏員遷補、納檢校官兌省禮錢、有議事注甲、白狀庫收造禮錢、公廨雜事。
凡八案,二十四司,每季輪掌季帳,轉牒番宿。
當季之司差人赴門下省承發制。
省舊在興國坊,即梁太祖舊第。
太平興國中,移于利仁坊 孟昶舊第,頗宏敞。
中設都堂、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廳事,東西廊分設尚書、侍郎廳事二,郎中、員外廳事六。
職掌有都事、主事、令史、驅使官、散官五等。
今尚書省尚書、侍郎至諸司郎中、員外止為正官,以叙位祿,皆不職本司之事。
太宗淳化三年,诏:「尚書令唐為正二品,梁為正一品,自今宜升在三師之上。
」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權判都省趙昌言〔言〕:「本省元額職掌五人,議事祗應人數太少。
今見管令史、散官、驅使官五人,私名七人,欲乞添驅使官二人。
如有阙,于諸司抽差充填。
今後不收私名,其立行諸司如額内缺人,并具事由刺省取旨揮,招召本判官與都省同驗人材、書寫,方得收充私名。
又都省每請射官告院朱膠錢充受誓戒、待漏供應茶湯燈油,又招 置院子料錢外,節序人吏節料、從人食直錢,即承例支給,未系奏聞。
欲仍舊制。
」并從之。
二年十月,诏祠部及考功、官告院绫紙庫自今委都省提舉。
四年正月,上封者言:「南省屋宇至多,部分亦衆,苟無官員押宿,則胥徒怠慢。
按《六典》,尚書省每日一員宿直都司,執簿為次。
淳化中,李範起請刑部官員輪宿,其吏部諸司、貢院、祠部并是選舉人、道士、僧尼按籍,考功、祠部、官告院各有官錢绫紙。
欲望指揮,自今應在省主判官,并令依三司判官例押宿,諸部人吏亦置簿輪宿。
」诏:「除都省流内铨外,每日輪差令史宿直,仍于所判官及詳覆官内輪一員押宿。
或疾患,入省不得,即申奏請假。
當宿官與免起居常朝。
」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自今宰相官至仆射者,并于中書都堂赴上;不帶平章事者,亦于本省赴上。
」 八月,重修尚書省畢,命翰林學士晁迥撰記。
九月,诏都省曉示諸司,不得于廊下系馬,人力送開封府科決此句疑有誤。
。
五年八月,诏:「自今每覃恩封贈,立限二周年。
如限内投納文字,即與施行。
出限,即便止絕。
今後初叙封者須開說存亡,并錄本官告身及妻禮婚正室狀。
如已曾叙封者,即錄累封官告。
在京者納都省,在外者入遞申發,付官告院。
」 六年八月,禮部尚書、知陳州張詠言:「臣官忝尚書祠部,本部子司每有公事,并是申狀,體似未順。
今請應丞、郎、尚書知外州,除都省依舊申狀外,若本曹,欲止判檢令 以次官狀申。
」從之。
天禧四年十一月八日,诏修尚書省,以龍圖閣學士陳堯咨總其事。
仁宗天聖五年六月,權判尚書都省劉筠言:「本省見管公用什器,除稍堪供用外,有椅爐毯百一十六事,不堪修補,虛附帳籍,望送三司據數收納。
又準景德四年正月七日敕,諸行私名已有定額,候阙方得更收。
須經都省揀試後,再牒禦史台看詳,方得收錄。
如未得都省、禦史台試,中書不得私下存留。
又準景德元年閏九月二十日敕,(令)[今]後諸司如的是額内阙人,須關報都省,取候指揮,招召有行止人委保,别無踰濫,即本部官與都省看驗人才、書劄,方得收充私名,牒台試驗書劄。
近來六行諸司因循,不依條約,并不先次報省試驗書劄,卻一面牒台求試。
望申舊制。
」從之。
六年七月,權判尚書都省劉筠言:「尚書省諸司所收私名請自今都省與本官試中後,先勘會本貫戶籍分明,不礙名役,及保明行止,别無踰濫過犯狀到省,即準敕收充私名。
以都省試中日理為入仕年限。
」從之。
嘉佑元年十一月,诏:「尚書省司封、司勳、職方、駕部、庫部、度支、金部、倉部、都官、比部、司門、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自今并以未有差遣帶職京朝官領之。
如阙人,即差正郎或員外郎自轉運、提點刑獄、知州得替人。
如又阙人,即差通判得替員外郎。
月給添支錢五千,京官三千,并許伺候合入差遣。
仍各差提印剩員四人。
」以上《國朝會要》。
尚 書省。
《兩朝國史志》尚書都省:判省事一人,以諸司三品以上充,總轄二十四司及集議、定谥、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出雪投狀之事。
令史三人,驅使官三人,散官一人。
本省官自令、仆至諸司郎中、員外郎止為官名,以叙位祿,本司職守皆不與焉。
元豐改制,官名則因其舊,而職守固不侔矣。
《神宗正史職官志》:尚書省掌行天子之命令及受付中外之事。
凡天下之務,六曹諸司所不能決、獄訟禦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與奪之。
應取裁者,随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
事有前比,則由六曹勘驗具鈔,令、仆、丞檢察無舛誤,書送門下省畫聞。
朝廷有疑事,則集官議定以奏覆。
考功所拟谥亦如之。
糾正百官府之稽違,而考其故失輕重,以诏黜罰。
季終具賞罰懲勸事付進奏院頒行。
大祭祀,則執事官就受誓戒。
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
各視其房之名,分掌六曹諸司所行之事。
曰開拆房,主受發文書。
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賞功罰罪、都事以下功過遷補及在省雜務。
曰催驅房,主行鈎考六曹稽失。
曰制敕庫房,主行編類供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
《哲宗職官志》同。
崇甯格:吏房掌士之事,凡文武官轉官、循資、考課、避親、薦辟、考察、升陟、恩賞、廢置、增減、緻仕、假告、事故、分司、尋醫侍養、封贈、承襲、錄用、磨勘、八路差官等,應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所上之事。
戶房掌戶稅之事,凡土貢、孝義、繼嗣、券債、課入、支度應副邊防軍須、起發年額科買科撥、請給賞賜、寶貨漕運、市舶榷易、倉場儲積、支移折變、廢置升降諸路州縣等,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所上之事。
禮 房掌禮儀之事,凡道釋、祠祀、晏享、奉使、學校儀式制度、喪葬、醫藥、樂人等,應禮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之事。
兵房掌軍政之事,凡民兵、武士、地圖、方域、城隍、烽候傳驿、牧、軍器、儀仗、接送、般家、禁軍阙額、請給等,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所上之事。
刑房掌刑獄賊盜之事,凡捕盜、理雪、叙複、移放、配隸、關津、道路、門鎖、幾察、驗屍、贓賞、申明條法等,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所上之事。
工房掌工作之事,凡營造、鼓鑄、屯田、塘泺、官莊、職田、山澤、畋獵、橋梁、舟車、川渎、河渠、工匠等,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之事。
奏鈔吏(部)[房]掌吏部奏拟官員、轉官、循資、差注、封贈、恩澤之事。
案鈔刑房掌刑部拟斷案鈔之事。
知雜房掌省官替上奏事,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賞功罰罪、吏人功過,遷補宿直,凡在省雜務之事。
開拆房掌受付文書并發遞之事。
内降房掌受付内降之事。
催驅房掌催驅在省文字,勾銷已未結絕事目,點檢諸房稽遲之事。
點檢房掌專一點檢諸房差失之事。
制敕庫房掌敕書編錄供檢條法之事。
架閣庫掌架閣文字之事。
官九: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
《哲宗職官志》同。
崇甯格人額:都事七人,主事六人,内未名帶守阙字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三十一人,守當官十六人,守阙守當官一百五十人。
(今)[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
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
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仆射、丞分班論奏。
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
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國朝以來未嘗除。
惟親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不置廳事之所。
左仆射、右仆射從一品,掌貳令之職。
大祭祀則掌誓戒,視滌濯告潔,奉玉币進爵。
國朝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以仆射為所遷官名。
若罷平章事而官已至仆射者,仍舊領之。
元豐中,厘正省、台、寺、監職事,舊居此官者換授階官,為特進。
(今)[令]阙,則仆射為宰相之 任。
左丞、右丞正二品,掌貳仆射之職。
大祭祀酌獻,薦馔進熟,則受爵酒以授仆射。
國朝以為官名,班六曹尚書下。
及官制行,升其職秩,遂為執政官。
神宗元豐二年四月十八日,樞密直學士、尚書右司郎中、知通進銀台司陳襄兼權判都省。
六月二十一日,诏:「諸司承受朝廷批狀,有合付案不行者,于月奏狀具所礙條貫及如何難疑施行。
」 三年六月八日,诏:「内外官司于中書、尚書省、三司不以有無統攝用申狀,唯禦史台于三司移牒。
」後又诏:「禦史台應官司冠『尚書』字者用申狀。
」 四年十一月五日,诏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
十二月十日,诏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劾不當事。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尚書省寓舊三司。
龐元英《文昌雜錄》雲:「以新省營繕未畢,凡寓治四所:一舊三司,二舊司農寺,三舊尚書省,四三司使廨舍。
」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初議左、右分治,及進呈,始命合治。
三日,诏尚書省得〔合〕旨下去處并(同)[用]劄子。
七月,诏應定沖替官事理輕重并歸尚書省。
十四日,禦史台言:「尚書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禮賀仆射上尚書省,都堂下馬。
」 六月十四日,诏尚書省得彈奏六察禦史失職。
七月十四日,诏:「應台察事并由尚書省取索,事小者先約法,送中書省取旨。
」 十月十七日,詳定官制所言:「準尚書省劄子,官制所定雜事奏鈔奏有司事,舊令式并尚書左、右仆射與左、右 丞簽書。
蓋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聞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務付之執政,執政之官所宜代天工而任賞罰,則人主但聞之而已。
朝廷以天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總之,六察以按之。
六曹失職,則都省在所糾;都省失糾,則六察在所彈。
上下相維,各有職守,則奏鈔書都省執政官,于理為當。
其房玄齡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書尚書省都省官,内一卷奏鈔并着尚書都省官,而不書名。
按敕授、制授則尚書省有書有不書者,唐告體制不一。
至于奏授,則尚書省具鈔奏上,未有不具尚書都省官。
然于告身,有不書名者。
蓋告身翻錄奏鈔,其鈔已付吏部翻錄為告,故或不書。
今奏鈔已書名,即告身止令代書。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書省上元豐五年下半年條貫,诏依簽改行下。
上每進拟敕令,必簽貼改定,然後降出。
其所指擿事理,皆有司抵(梧)[牾]也。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給事中陸佃、中書舍人蔡卞看詳禦史中丞舒亶論奏尚書省錄目事,按罪以聞。
」先是, 亶奏尚書省凡有奏鈔,法當置籍,錄其事目。
尚書省違法,擅不錄目。
既按奏,而乃以發文書曆為錄目之籍。
亶以為大臣欺罔;而尚書省取禦史台受事簿,亦無錄目字,亦奏亶為欺妄。
于是诏尚書刑部劾罪。
而禦史翟思、王桓、 楊畏言:「中書按尚書省事,不應付其屬曹治曲直。
」故改命佃等。
十九日,尚書省言:「禦史台編《一司敕》,于官制 後,違法請公使錢,禦史中丞舒亶直學士院日,于官制後違法請廚錢,台察官朋蔽不言,并乞付有司推治。
」诏大理寺鞠之。
二十四日,尚書省乞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察案失職并六察殿最簿。
從之。
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其事幹條法者,尚書省依條法議奏。
如事理難行,送中書省取旨。
」 十一月十九日,恭謝萬壽觀回,幸尚書省,駐辇令廳。
上顧執政曰:「新省宏壯,甚與官制相稱。
」王珪等對:「規模制作,皆出聖谟。
」次至仆射廳,上又曰:「新省制作非苟而已,卿等宜率勵官屬,勉修職事。
」既又召尚書侍郎以下,随其曹問以所掌職事甚悉。
因戒敕曰:「朕所以待遇,(貴)[責]任非輕,宜各思自勉,盡心職事。
」乃傳诏:「尚書省執政官與五服内未仕者一人承務郎,六曹都司、吏部尚書至員外郎遷寄祿官一等,賜吏史有差。
」 十二月四日,建尚書省成。
诏:「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庫使、慶州團練使宋用臣 遷昭宣使,寄資及遷一子官,文思副使秦士禹等十二人皆遷一官。
」賞勞也。
尚書省即殿前司廨舍地為之,自令、仆廳事下至吏舍,為屋四千楹有奇。
以五年五月癸巳即工,六年十月庚子而成。
上稽古董正治官,既複尚書二十四司職事,并作新省,其規摹區處詳密曲折,皆出制旨裁定。
用臣承诏督工作,壯偉雄盛,近世所未見也。
又以舊中書東、西廳為門下,中書省都堂為三司都堂,徙建樞密院于中書 省之西,以故樞密、宣徽、學士院地為中書門下後省,列左、右常侍至正言廳事直兩省之後,都承旨司直樞密院之後。
由是三省、樞密院位着官儀煥然一新矣。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上批:「本差内侍守尚書省門,止為與外庭臣僚無交涉,得以盡情幾察出入。
若申解一賤隸,令禀都省,則動有忌憚,何事不廢。
自今但幹違令出入事命官奏聞,吏史以下送所屬。
」先是,中書省言:「尚書都省門狀,刑部牒,有賣肉人擅入比部門,已送開封府。
省門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 十二月十六日,诏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
哲宗元佑元年诏:「軍期、河防、赈救、災傷之類,從本省劄降諸路,以畫錄黃付本曹。
應受禦劄事大者,送中書省取旨;事小及急速,止本省行訖奏知,仍關報中書、門下。
其未便者,聽執奏。
」 三月十七日,尚書省言:「請自今奏強劫十人兇惡或軍賊五人以上,合降朝旨收捉者,更不送刑部,直送中書省取旨,仍都省置簿,抄錄所得朝旨。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省言:「尚書省文書,自來左、右仆射輪
舊制:尚書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主都省事。
國朝以諸司三品以上官或學士一員權判。
凡尚書諸司,悉他官主判。
其事務至少者,但中書批狀,送印領判。
都省總領省事,及集議、定谥、祠祭、受誓戒、在京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出雪投狀、二十四司吏員遷補、納檢校官兌省禮錢、有議事注甲、白狀庫收造禮錢、公廨雜事。
凡八案,二十四司,每季輪掌季帳,轉牒番宿。
當季之司差人赴門下省承發制。
省舊在興國坊,即梁太祖舊第。
太平興國中,移于利仁坊 孟昶舊第,頗宏敞。
中設都堂、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廳事,東西廊分設尚書、侍郎廳事二,郎中、員外廳事六。
職掌有都事、主事、令史、驅使官、散官五等。
今尚書省尚書、侍郎至諸司郎中、員外止為正官,以叙位祿,皆不職本司之事。
太宗淳化三年,诏:「尚書令唐為正二品,梁為正一品,自今宜升在三師之上。
」 真宗景德元年十二月,權判都省趙昌言〔言〕:「本省元額職掌五人,議事祗應人數太少。
今見管令史、散官、驅使官五人,私名七人,欲乞添驅使官二人。
如有阙,于諸司抽差充填。
今後不收私名,其立行諸司如額内缺人,并具事由刺省取旨揮,招召本判官與都省同驗人材、書寫,方得收充私名。
又都省每請射官告院朱膠錢充受誓戒、待漏供應茶湯燈油,又招 置院子料錢外,節序人吏節料、從人食直錢,即承例支給,未系奏聞。
欲仍舊制。
」并從之。
二年十月,诏祠部及考功、官告院绫紙庫自今委都省提舉。
四年正月,上封者言:「南省屋宇至多,部分亦衆,苟無官員押宿,則胥徒怠慢。
按《六典》,尚書省每日一員宿直都司,執簿為次。
淳化中,李範起請刑部官員輪宿,其吏部諸司、貢院、祠部并是選舉人、道士、僧尼按籍,考功、祠部、官告院各有官錢绫紙。
欲望指揮,自今應在省主判官,并令依三司判官例押宿,諸部人吏亦置簿輪宿。
」诏:「除都省流内铨外,每日輪差令史宿直,仍于所判官及詳覆官内輪一員押宿。
或疾患,入省不得,即申奏請假。
當宿官與免起居常朝。
」 大中祥符四年五月,诏:「自今宰相官至仆射者,并于中書都堂赴上;不帶平章事者,亦于本省赴上。
」 八月,重修尚書省畢,命翰林學士晁迥撰記。
九月,诏都省曉示諸司,不得于廊下系馬,人力送開封府科決此句疑有誤。
。
五年八月,诏:「自今每覃恩封贈,立限二周年。
如限内投納文字,即與施行。
出限,即便止絕。
今後初叙封者須開說存亡,并錄本官告身及妻禮婚正室狀。
如已曾叙封者,即錄累封官告。
在京者納都省,在外者入遞申發,付官告院。
」 六年八月,禮部尚書、知陳州張詠言:「臣官忝尚書祠部,本部子司每有公事,并是申狀,體似未順。
今請應丞、郎、尚書知外州,除都省依舊申狀外,若本曹,欲止判檢令 以次官狀申。
」從之。
天禧四年十一月八日,诏修尚書省,以龍圖閣學士陳堯咨總其事。
仁宗天聖五年六月,權判尚書都省劉筠言:「本省見管公用什器,除稍堪供用外,有椅爐毯百一十六事,不堪修補,虛附帳籍,望送三司據數收納。
又準景德四年正月七日敕,諸行私名已有定額,候阙方得更收。
須經都省揀試後,再牒禦史台看詳,方得收錄。
如未得都省、禦史台試,中書不得私下存留。
又準景德元年閏九月二十日敕,(令)[今]後諸司如的是額内阙人,須關報都省,取候指揮,招召有行止人委保,别無踰濫,即本部官與都省看驗人才、書劄,方得收充私名,牒台試驗書劄。
近來六行諸司因循,不依條約,并不先次報省試驗書劄,卻一面牒台求試。
望申舊制。
」從之。
六年七月,權判尚書都省劉筠言:「尚書省諸司所收私名請自今都省與本官試中後,先勘會本貫戶籍分明,不礙名役,及保明行止,别無踰濫過犯狀到省,即準敕收充私名。
以都省試中日理為入仕年限。
」從之。
嘉佑元年十一月,诏:「尚書省司封、司勳、職方、駕部、庫部、度支、金部、倉部、都官、比部、司門、主客、膳部、屯田、虞部、水部自今并以未有差遣帶職京朝官領之。
如阙人,即差正郎或員外郎自轉運、提點刑獄、知州得替人。
如又阙人,即差通判得替員外郎。
月給添支錢五千,京官三千,并許伺候合入差遣。
仍各差提印剩員四人。
」以上《國朝會要》。
尚 書省。
《兩朝國史志》尚書都省:判省事一人,以諸司三品以上充,總轄二十四司及集議、定谥、文武官封贈、注甲、發付選人、出雪投狀之事。
令史三人,驅使官三人,散官一人。
本省官自令、仆至諸司郎中、員外郎止為官名,以叙位祿,本司職守皆不與焉。
元豐改制,官名則因其舊,而職守固不侔矣。
《神宗正史職官志》:尚書省掌行天子之命令及受付中外之事。
凡天下之務,六曹諸司所不能決、獄訟禦史台所不能直者,辨其是否而與奪之。
應取裁者,随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
事有前比,則由六曹勘驗具鈔,令、仆、丞檢察無舛誤,書送門下省畫聞。
朝廷有疑事,則集官議定以奏覆。
考功所拟谥亦如之。
糾正百官府之稽違,而考其故失輕重,以诏黜罰。
季終具賞罰懲勸事付進奏院頒行。
大祭祀,則執事官就受誓戒。
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
各視其房之名,分掌六曹諸司所行之事。
曰開拆房,主受發文書。
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賞功罰罪、都事以下功過遷補及在省雜務。
曰催驅房,主行鈎考六曹稽失。
曰制敕庫房,主行編類供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
《哲宗職官志》同。
崇甯格:吏房掌士之事,凡文武官轉官、循資、考課、避親、薦辟、考察、升陟、恩賞、廢置、增減、緻仕、假告、事故、分司、尋醫侍養、封贈、承襲、錄用、磨勘、八路差官等,應吏部司封、司勳、考功所上之事。
戶房掌戶稅之事,凡土貢、孝義、繼嗣、券債、課入、支度應副邊防軍須、起發年額科買科撥、請給賞賜、寶貨漕運、市舶榷易、倉場儲積、支移折變、廢置升降諸路州縣等,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所上之事。
禮 房掌禮儀之事,凡道釋、祠祀、晏享、奉使、學校儀式制度、喪葬、醫藥、樂人等,應禮部祠部、主客、膳部所上之事。
兵房掌軍政之事,凡民兵、武士、地圖、方域、城隍、烽候傳驿、牧、軍器、儀仗、接送、般家、禁軍阙額、請給等,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所上之事。
刑房掌刑獄賊盜之事,凡捕盜、理雪、叙複、移放、配隸、關津、道路、門鎖、幾察、驗屍、贓賞、申明條法等,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所上之事。
工房掌工作之事,凡營造、鼓鑄、屯田、塘泺、官莊、職田、山澤、畋獵、橋梁、舟車、川渎、河渠、工匠等,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所上之事。
奏鈔吏(部)[房]掌吏部奏拟官員、轉官、循資、差注、封贈、恩澤之事。
案鈔刑房掌刑部拟斷案鈔之事。
知雜房掌省官替上奏事,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賞功罰罪、吏人功過,遷補宿直,凡在省雜務之事。
開拆房掌受付文書并發遞之事。
内降房掌受付内降之事。
催驅房掌催驅在省文字,勾銷已未結絕事目,點檢諸房稽遲之事。
點檢房掌專一點檢諸房差失之事。
制敕庫房掌敕書編錄供檢條法之事。
架閣庫掌架閣文字之事。
官九:令,左、右仆射,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吏六十有四:都事三人,主事六人,令史十有四人,書令史三十有五人,守當官六人。
《哲宗職官志》同。
崇甯格人額:都事七人,主事六人,内未名帶守阙字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三十一人,守當官十六人,守阙守當官一百五十人。
(今)[令]正一品,掌佐天子,議大政,奉所出命令而行之。
大事三省通議,則同執政官合班。
小事尚書省獨議,則同仆射、丞分班論奏。
若事由中書、門下而有失當,應奏者亦如之。
與三師、三公、侍中、中書令俱以冊拜,國朝以來未嘗除。
惟親王元佐、元俨以使相兼領,不與政,不置廳事之所。
左仆射、右仆射從一品,掌貳令之職。
大祭祀則掌誓戒,視滌濯告潔,奉玉币進爵。
國朝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以仆射為所遷官名。
若罷平章事而官已至仆射者,仍舊領之。
元豐中,厘正省、台、寺、監職事,舊居此官者換授階官,為特進。
(今)[令]阙,則仆射為宰相之 任。
左丞、右丞正二品,掌貳仆射之職。
大祭祀酌獻,薦馔進熟,則受爵酒以授仆射。
國朝以為官名,班六曹尚書下。
及官制行,升其職秩,遂為執政官。
神宗元豐二年四月十八日,樞密直學士、尚書右司郎中、知通進銀台司陳襄兼權判都省。
六月二十一日,诏:「諸司承受朝廷批狀,有合付案不行者,于月奏狀具所礙條貫及如何難疑施行。
」 三年六月八日,诏:「内外官司于中書、尚書省、三司不以有無統攝用申狀,唯禦史台于三司移牒。
」後又诏:「禦史台應官司冠『尚書』字者用申狀。
」 四年十一月五日,诏尚書都省及六曹各輪郎官一員宿直。
十二月十日,诏尚書都省彈奏六察禦史糾劾不當事。
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诏尚書省寓舊三司。
龐元英《文昌雜錄》雲:「以新省營繕未畢,凡寓治四所:一舊三司,二舊司農寺,三舊尚書省,四三司使廨舍。
」 五月一日,诏左、右仆射、丞合治省事。
初議左、右分治,及進呈,始命合治。
三日,诏尚書省得〔合〕旨下去處并(同)[用]劄子。
七月,诏應定沖替官事理輕重并歸尚書省。
十四日,禦史台言:「尚書左丞蒲宗孟、右丞王安禮賀仆射上尚書省,都堂下馬。
」 六月十四日,诏尚書省得彈奏六察禦史失職。
七月十四日,诏:「應台察事并由尚書省取索,事小者先約法,送中書省取旨。
」 十月十七日,詳定官制所言:「準尚書省劄子,官制所定雜事奏鈔奏有司事,舊令式并尚書左、右仆射與左、右 丞簽書。
蓋朝廷以法在所司,案法聞奏,禀候朝命,而人主于有司之成務付之執政,執政之官所宜代天工而任賞罰,則人主但聞之而已。
朝廷以天下分六曹以治之,都省以總之,六察以按之。
六曹失職,則都省在所糾;都省失糾,則六察在所彈。
上下相維,各有職守,則奏鈔書都省執政官,于理為當。
其房玄齡等告身四道,内三卷敕授、制授不書尚書省都省官,内一卷奏鈔并着尚書都省官,而不書名。
按敕授、制授則尚書省有書有不書者,唐告體制不一。
至于奏授,則尚書省具鈔奏上,未有不具尚書都省官。
然于告身,有不書名者。
蓋告身翻錄奏鈔,其鈔已付吏部翻錄為告,故或不書。
今奏鈔已書名,即告身止令代書。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尚書省上元豐五年下半年條貫,诏依簽改行下。
上每進拟敕令,必簽貼改定,然後降出。
其所指擿事理,皆有司抵(梧)[牾]也。
六年正月十七日,诏:「給事中陸佃、中書舍人蔡卞看詳禦史中丞舒亶論奏尚書省錄目事,按罪以聞。
」先是, 亶奏尚書省凡有奏鈔,法當置籍,錄其事目。
尚書省違法,擅不錄目。
既按奏,而乃以發文書曆為錄目之籍。
亶以為大臣欺罔;而尚書省取禦史台受事簿,亦無錄目字,亦奏亶為欺妄。
于是诏尚書刑部劾罪。
而禦史翟思、王桓、 楊畏言:「中書按尚書省事,不應付其屬曹治曲直。
」故改命佃等。
十九日,尚書省言:「禦史台編《一司敕》,于官制 後,違法請公使錢,禦史中丞舒亶直學士院日,于官制後違法請廚錢,台察官朋蔽不言,并乞付有司推治。
」诏大理寺鞠之。
二十四日,尚書省乞都司置禦史房,主行彈糾禦史察案失職并六察殿最簿。
從之。
十月十六日,诏:「自今臣僚上殿劄子,其事幹條法者,尚書省依條法議奏。
如事理難行,送中書省取旨。
」 十一月十九日,恭謝萬壽觀回,幸尚書省,駐辇令廳。
上顧執政曰:「新省宏壯,甚與官制相稱。
」王珪等對:「規模制作,皆出聖谟。
」次至仆射廳,上又曰:「新省制作非苟而已,卿等宜率勵官屬,勉修職事。
」既又召尚書侍郎以下,随其曹問以所掌職事甚悉。
因戒敕曰:「朕所以待遇,(貴)[責]任非輕,宜各思自勉,盡心職事。
」乃傳诏:「尚書省執政官與五服内未仕者一人承務郎,六曹都司、吏部尚書至員外郎遷寄祿官一等,賜吏史有差。
」 十二月四日,建尚書省成。
诏:「入内供奉官、寄内藏庫使、慶州團練使宋用臣 遷昭宣使,寄資及遷一子官,文思副使秦士禹等十二人皆遷一官。
」賞勞也。
尚書省即殿前司廨舍地為之,自令、仆廳事下至吏舍,為屋四千楹有奇。
以五年五月癸巳即工,六年十月庚子而成。
上稽古董正治官,既複尚書二十四司職事,并作新省,其規摹區處詳密曲折,皆出制旨裁定。
用臣承诏督工作,壯偉雄盛,近世所未見也。
又以舊中書東、西廳為門下,中書省都堂為三司都堂,徙建樞密院于中書 省之西,以故樞密、宣徽、學士院地為中書門下後省,列左、右常侍至正言廳事直兩省之後,都承旨司直樞密院之後。
由是三省、樞密院位着官儀煥然一新矣。
七年正月二十六日,上批:「本差内侍守尚書省門,止為與外庭臣僚無交涉,得以盡情幾察出入。
若申解一賤隸,令禀都省,則動有忌憚,何事不廢。
自今但幹違令出入事命官奏聞,吏史以下送所屬。
」先是,中書省言:「尚書都省門狀,刑部牒,有賣肉人擅入比部門,已送開封府。
省門授事,不禀都省,其使臣欲上簿。
」 十二月十六日,诏朝廷封樁錢物令尚書省歲終具旁通冊進入。
哲宗元佑元年诏:「軍期、河防、赈救、災傷之類,從本省劄降諸路,以畫錄黃付本曹。
應受禦劄事大者,送中書省取旨;事小及急速,止本省行訖奏知,仍關報中書、門下。
其未便者,聽執奏。
」 三月十七日,尚書省言:「請自今奏強劫十人兇惡或軍賊五人以上,合降朝旨收捉者,更不送刑部,直送中書省取旨,仍都省置簿,抄錄所得朝旨。
」從之。
四月六日,中書省言:「尚書省文書,自來左、右仆射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