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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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未)[來]覆置本所,逐時行移并起置合用簿曆紙數,今欲每季支破大抄紙二百張,并随本所請受曆内批勘。
」并從之。
十月十日,诏皮剝所鑄銅印一顆,以「行在皮剝所記」六字為文。
同日,诏:「皮剝所受納官物合給鈔木團印一顆,以『行在皮剝所紹興八年分受納官物團印』一十六字為文,逐年一易,從文思院給降。
」 尾令雜賣場出賣。
其收到買名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皮剝所收到筋皮角令軍器所取撥使用,淨利價錢等,并赴左藏庫送納樁管,聽候樞密院指揮。
本所條畫:一、在京日出賣死貨,系本所置櫃封鎖,限一月人戶實封投狀在櫃。
如限滿,人二赴所屬開拆,取逐色價高者為定買樸。
三年一界,入納抵當錢一萬五千貫,屋業金銀充,所在垛放;準備錢三千貫,見錢,本所垛放;買名錢二千貫,開、祥兩縣送納;淨利錢三貫,納本所。
本所今措置,欲置櫃,人二赴尚書駕部郎中廳封鎖。
用訖「用」下疑有脫字。
,給付本所,限半月召人戶情願立定逐色錢數及每頭疋死貨全腔價錢,實封投狀,赴櫃内收盛。
候限滿,赴駕〔部〕郎中廳前開拆,取逐所立錢最高者為定。
其合納抵當、準備、淨利、買名錢物,并赴所樁管送納外,權以一年為界買撲。
其未有人戶間,遇有 納到死貨,欲乞從本所一面開剝,依在市價錢出賣。
候召到人戶日付人戶。
一、舊例,諸軍班倒死馬,并次第具軍狀赴皮剝所送納。
系官例死牛馬等具公文前來,私下死畜本掌地分人申納。
如隐庇不納,衷私開剝,廂鄰人并管轄合幹人舉發,作不(為應)[應為]從重斷罪。
本地分知而不舉,或失覺察,緻被他人告捉,并一等科罪。
送納遲延傷臭,納人倍納價錢。
一、舊例,納給諸處人二到死畜,實時給鈔付納人時:原衍一「時」字,今删。
。
一、在京日舊例,開、祥兩縣死畜并兩縣近城廂界倒死,并合赴皮剝所送納。
其鄉村下死畜在外送納。
一、今後諸軍并在城應官私倒斃頭畜,諸軍令管轄官及合幹人,私畜委本地分都監,近城廂界委自縣尉,并合幹巡防人覺察。
如隐庇不納,許諸色人告捉,每頭疋支償錢二十貫文,及管轄合幹人并私畜,将本掌地分合幹人并送所屬,依不應為從重科罪,仍拘納合肉髒等錢入官。
」并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皮剝所許依坊監例,從本所踏逐副尉一名,充專知官。
其請給依坊監見役人支破。
」 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剝所收到肉髒等錢,今後遵依舊法,并赴内(髒)[藏]納送。
其日前已赴左藏庫送納訖錢數,仍限三日依數掇還。
」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皮剝所召人買撲,不許蔭與上件作戶名之人前來投狀入櫃。
雖開拆定到價高合買,許一時同投狀人陳告,依犯人立定錢數,令告人 便得承買一界。
犯人送納所屬,依條(所)[施]行。
所有已納一界準備、抵當、買名、淨利四色錢物,并行沒納入官。
」從本府請也。
同日,诏:「皮剝所送納官錢,自皇城門裡至内藏庫,每貫立定添支腳錢三文。
」先是,破腳錢一十文省,緣止是到皇城門外,所有皇城門裡至内藏庫未有添支,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剝所于臨安府并行在庫務踏逐廂軍或曹司二人充庫子祗應,其請給以例除舊請外,與日支食錢二百文,遇阙依此。
」 同日,诏皮剝所令步軍司貼差大分廂軍四人,通作六人巡防照管,仍選一名職名高者充部轄節級。
同日,诏:「皮剝所每收到(被)皮及二十張報軍器所,限一日差人前來取跋。
如不到,許工部勾追。
違慢合幹人依條施行。
」 尾赴雜賣場,每斤支腳錢三文。
同日,诏皮剝所遇送納 同日,诏皮剝所令納錢每貫收頭子錢三文省,充本所雜收錢。
置曆收支,每季一易。
十四年九月四日,诏:「皮剝所監官茶湯錢添一十貫文,仍差白直一名。
專知官别無衣糧,與每月添支食錢四貫。
」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诏:「皮剝所添置軍典一名,專令抄轉書寫簿曆等文書。
其踏逐抽差請給等,并依内鞍辔庫軍典體例。
」 同日,诏皮剝所:「将來人戶買樸界滿日,将四色錢數于第一界立定逐色錢上并行增添一倍,立為定額。
并一色見錢先次送納本所垛放,今後逐界準此。
内買名、淨利系合入官錢數外,有準 備、抵當系人戶錢數,本所封樁,準備填欠。
如界滿,别無拖欠,即合依數卻行給還。
」本所言:「自紹興八年第一界人戶沈慶民立定置買名錢四百一貫文,淨利錢八百一十貫文,準備錢五百五十貫文,抵當錢二千五十貫文,至界終收簇錢一萬二千餘貫文。
自後累年,其出入官錢物數增數倍。
今即系第五界人戶買撲,其買〔名〕、淨利、準備、抵當錢比之初置元立錢數所增不多。
」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剝所專知、手分依編估打套局門司手分請給則例支破,并推行重祿。
」 二十八年六月九日,駕部言:「皮剝所第一界立定馬錢數,欲權減一分,召人承買。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未改元。
工部言:「乞将皮剝所馬皮揀選,均數降付殿(葭)[前]馬步軍司制造軍須。
其零碎蛀損皮數,令軍器所作破皮,以斤重估價出賣。
自後皮剝所剝到馬皮,每張估錢三百五十文省,同肉(贓)[髒]錢并起内藏庫送納。
」從之。
幹道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樞密院都承旨張說言:「皮剝所乞差都承旨提舉,今後以『樞密院皮剝所』為名。
監官乞差樞密院使臣兼。
乞下三衙,令逐旬具馬倒數目申承旨司,卻将皮剝所申到開剝(所)數目參照,置曆抄上。
如遇有收到肉贓等錢,逐旬開具實數,赴承旨司書押。
其赤曆半年一易。
應收支錢物并應倒斃馬等,并合置簿在承旨司,每日分明銷注,以憑對曆驅磨。
應官私納到倒斃馬 等朱鈔,并日下赴本司上簿給付。
餘依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六年閏五月四日,诏:「樞密院皮剝所今後将馬皮盡數赴軍器所送納。
其牧放去處,令本軍拘收,赴所送納。
」 七年四月三十日,诏:「皮剝所馬皮令殿前馬步軍司差人前去交跋,付逐軍應副使用。
」從禦前軍器所請也軍:原愆一「軍」字,今删。
。
淳熙元年二月十四日,樞密院東廚狀:「每月見支破料次錢一千貫,乞依堂廚例,貼支錢三百貫。
」诏每年于皮剝所合發内藏庫(内贓)[肉髒]錢内截留五千貫。
二年五月三日,诏:「皮剝所見在錢物數并行遣事務,除供報樞密院并承旨司外,其餘官司更不供報。
」 十一年六月七日,诏皮剝所減節級一人、巡防兵士六人。
先是,專(封)[知]官一人,手分一人,軍典一人,庫子二人,節級二人,巡防兵士一十六人。
至是,司農少卿吳燠請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紹熙五年十月十七日,殿前指揮使郭杲言:「節次該遇慶壽、登極、大禮等賞典,士卒普沾恩霈,止有諸軍官兵内因名下馬斃,開剝傷臭,令償納價錢之人未蒙除放。
乞按旬逐旋除納,每月一次,本司牒發赴皮剝所收管銷欠,庶使官兵得沾恩霈。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東西府 東西府 【宋會要】 熙甯七年四月九日,诏韓绛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第二位。
自是居東、西府(八)[人]位不以次。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省、樞密院官如遇遷拜,東、西府居更不遷移。
神宗熙甯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定兩府初除、遷官、轉廳、解罷陳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止令中書施行。
宰臣、樞密、使相七人,樞密使、知樞密院五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四人,簽書樞密院事三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宣徽院 宣徽院 【宋會要】 太祖開寶九年二月,以山南道節度使潘美為檢校太傅,依前山南東道節度使,充宣徽北院使。
節度使領宣徽自此始也。
八月,以樞密副使楚昭輔權宣徽南院事,以右衛大将軍、判三司王仁贍權宣徽北院事。
自後使阙,多樞密使、副兼掌之。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二月,以宣徽南院使、山南東道節度、代國公潘美為忠武軍節度使,進封韓國公。
先是,美任南院,柴禹錫為北院使兼樞密副使。
是年正月,以王顯為宣徽南院使,弭德超為北院使兼樞密副使兼:原衍一「兼」字,今删。
,故美罷職。
至道元年四月,出宣徽北院使柴禹錫為鎮甯軍節度使。
太宗謂之曰:「舊制,自宣徽北院使出,不過防禦使。
朕今委爾節旄,亦可謂優恩也。
」 三年八月,以内客省使周瑩為宣徽北院使。
先是,宣徽使班位在樞密副使之上,瑩詣中書,請居其下。
宰相為言之,真宗嘉其謙退,即從其奏,自是為例。
真宗鹹平五年,周瑩、王繼英為宣徽南、北院使、知樞密院事。
會高陽關都總管阙,藩帥乏人,宰臣請辍宣徽使授之。
帝以瑩頗知軍旅事,乃授永清軍節度,為高陽關都總管。
景德四年十二月承天節,百官上壽于崇德殿,宣徽使當宣答。
時知樞密院王欽若權宣徽使事,欽若在病假,知樞密院陳堯叟複以故不入,宰臣議以參知政事權宣答。
真宗曰:「宣徽使、三司使皆不坐,可令丁謂攝事。
」是日,欽若徑入朝,謂雖承敕,不複攝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宣徽院左知客押衙自今每遇出職,與右侍禁。
舊止左班殿直,時李從簡援樞密副知客例,因定此制。
慶曆八年三月,制以殿前副都指揮使、甯武軍節度使李昭亮為宣徽北院使。
自殿前司遷此,國家恩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徽使鄭戬言:「逐節進奉,已蒙恩依兩府臣僚例。
所有請俸及諸般賞賜等,乞許依見任宣徽北院使程琳等例支給。
」诏特依兩府臣僚體例。
皇佑二年九月五日,诏:「今後宣徽使不得二員。
」以谏官包拯等言:「宣徽使張堯佐緣後宮得進,乞降诏旨,将來更不令處使相之任及本院供職,仍趣赴河陽,庶幾厭塞人情。
」因有是诏焉。
至和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禦史趙抃言:「伏見近年朝廷非次除宣徽使節度使,頗為煩數。
切以二者使額在唐季則付與容易,欲乞今後宣徽并節度使内文臣須曆中書、樞密院任用,加之德望為人推服,武臣曾經邊鄙、建立功業者,方許除拜。
兼宣徽使元額隻是兩員,至如使相之任,體貌尤重,更當謹惜。
望以臣言付兩府議定,執守施行。
上以遵祖宗之法,下以重爵位之賞。
」诏中書、樞密院:「今後有如此除改或未允當,即檢詳執奏。
」 《神宗正史職官志》:宣徽院置使,皇佑三年着令毋過二 員。
後富弼以宣徽使判并州,已有二員,诏以邊任權增。
熙甯三年郭逵、王拱辰在院,用弼例,以觀文殿學士歐陽修為南院使,判太原府。
然修卒以疾辭。
故事,宣徽使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院事,以先後入叙位。
每除二府,即宣徽使辭,乞位其下,然後降诏。
從之二字疑衍。
。
神宗熙甯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宣徽使今後遇以職事侍殿或值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并特許序二府班。
」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之請也。
先是,拱辰乞凡百官儀制乞比簽書樞密院臣僚。
诏送合門詳定取旨,而有是命。
元豐元年十月十八日,以宣徽北院使、檢校太傅、中太一宮使王拱辰為檢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宮使,許居西京。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戶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呂公(着)[着]為正議大夫、樞密副使、權發遣宣徽院。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罷宣徽院。
見任宣徽使依舊,自今更不除人。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徽南院使、判大名府王拱辰為安武軍節度使、判大名府。
官制不置宣徽使,拱辰因再任,遂改命。
哲宗元佑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诏複置南、北院宣徽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在京人從視簽書樞密院。
六年五月二日,詳定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按舊儀,宣徽使遇有百官起居、稱賀、宴日通喚宣答。
今複置南、北院宣徽使,儀品恩數并如舊制。
其舊制内宣徽使職事,欲依舊修入。
如阙,即依見行儀制。
」 二十二日,中太一宮使、觀文殿學士、左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馮京除宣徽南院使,仍舊充中太一宮使,許朝朔望。
京先除宣徽南院使、知陳州,至是再辭,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緻仕。
元豐官制行,廢宣徽使。
元佑三年,複制儀品恩數如舊。
」诏太子太保緻仕張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緻仕。
于是中書舍人韓川言:「臣聞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寵勳臣,班資恩數與見任執政均,與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嘗令帶以緻仕。
且文武異列,不合混并。
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豈可使官号混殽,合從改正。
」诏依前旨行下。
其後方平辭免,從之。
紹聖三年四月二日,詳定重修敕令所言:「宣徽使因官制廢罷,以事分隸省寺。
元佑三年複置,并無所治之事。
」诏罷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翰林院 翰林院 【宋會要】 凡學士院,置待诏十人。
國初承舊制,翰林待诏六人,寫書诏。
舊制月俸九千,春冬給衣。
又有隸書待诏六人,寫簽題封角。
月俸止六千,謂之東頭待诏。
雍熙四年,廢隸書待诏,增翰林待诏十人,并兼禦(史)[書]院祗候。
錄事一人。
景德二年九月,本院言:「孔目官劉尚賓年滿,已注宿遷縣尉。
緣主持書诏,切須谙練,欲乞依吏部铨例,置主事或錄事,以本司勒留充職。
」诏以尚賓為錄事,給孔目官俸。
自後不常置。
又五代舊制有主事一人,周顯德中廢。
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六人,驅使官二十人。
驅使官舊額六人,鹹平二年初置侍講侍讀學士,别補驅使官四人祗應。
及楊徽之卒,複以驅使官二人隸學士,因為八人。
三年四月,诏學士院不得額外添人。
自後再除拜文明、資政、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直學士,皆學士院遣守阙驅使官祗應,多特補正名,遂至二十人。
景德四年四月,學士院上言:「先準敕,表奏驅使官阙人,于京百司、兩省、三館抽差。
即不曾召保揀試。
本院見有守阙表奏官八人,驅使官十二人。
今欲以此為守阙定額,今後如(是)[有]阙人,即于京百司、兩省私名内抽取,依三館例,召保揀試,送中書看詳。
」從之。
舊又有專知官一人,通引官一人,廚二六人二:疑誤。
,太平興國四年并廢。
《兩朝國史志》學士院: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
學士六員,掌大诏命。
凡國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禦内東門小殿,遣内侍召學士賜對,親谕秘旨。
對訖,學士歸院,内侍院門,禁止出入。
夜漏盡,寫制進入。
遲明,白麻出,合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
其餘除授并禦劄,天子不禦小殿,不宣學士,但用禦寶,封中書熟狀,遣内侍送學士院,院門而已。
至于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而内侍鎖院如除授焉。
院在宣徽院北,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
學士俱阙,它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
其侍讀、侍講春秋二時開延義、迩英閣,則執經史以侍講侍讀,常日則侍奉,以備顧問應對。
其掌寫書诏、麻制,則待诏三人。
其吏史則有錄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
其給使則有驅使官二十人。
承旨,唐置,以學士第一人充,今不常置。
學士無定員。
太祖幹德元年十一月,以工部尚書窦儀為翰林學士。
時學士王着以酒失,扈蒙以請求,皆貶官。
太祖謂宰相曰:「深嚴之地,當以宿儒處之。
」範質對曰:「窦儀清介重厚,然已自翰林遷端明。
」帝曰:「禁中非此人不可,卿當谕以朕意,勉令就職。
」 開寶二年十一月,以中書舍人李昉、知制诰盧多遜并直學士院。
時學士王着卒故也。
六年四月,以(制)[知]制诰張澹權直翰林院。
時學士李昉責受太常 少卿,止盧多遜在院,又使江南。
多遜使還如舊。
九年十一月,以太子少詹事湯帨、率更令徐铉并直學士院。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九月,帨遷光祿卿,罷铉,遷給事中,仍直院。
八年六月,铉亦以右常侍出院。
淳化二年閏二月,命翰林學士賈黃中、蘇易簡同句當差遣院,李沆同判吏部流内铨。
學士領外司自此始也。
史臣梁周翰曰:「故事,學士掌内庭書诏,在金銮殿側,深嚴莫二,不當預外司事。
雖朝廷藉其公才,實非選任之意。
至有兩省及它局雜官請谒往來,動踰晷刻,有司無所彈擊,内外相參,清濁一混,惜哉。
」 十月,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獻《續翰林志》二卷,太宗賜禦詩二章,批雲:「賜詩之意,因卿進《翰林志》,美卿居清華之地也。
」又飛白書「玉堂之署」四字以賜易簡,謂宰相曰:「易簡告朕求此數字,卿可召至中書授之,他日為翰林中美事。
」易簡上言:「願以所賜詩刻石。
」帝為真、(宰)[草]、行三體書(名)[各]一本,命待诏吳文賞模勒刊石,以賜易簡,仍以百本分賜近臣。
十二月,易簡于本院會學士韓丕、畢士安、兼秘書監李至、知制诰柴成務、呂佑之、錢若水、王旦、史館修撰楊徽〔之〕、梁周翰、直秘閣潘慎修、翰林侍書王着、侍讀呂文仲等,觀禦飛白及三體書。
帝聞之,賜上樽酒,太官設馔,至等各賦七言詩。
是時,宰相李昉、張齊賢、參知政事賈黃中、李沆亦各賦詩贻易簡,悉以上聞。
翌日,帝謂昉曰:「朕諷讀數四,有以見儒墨之盛而學士之貴也。
蘇易簡儒雅風流,加以樂善好事,朕見其會客賦詩,頗動嘉賞。
流傳士林,一時盛事也。
」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定降麻事例。
宰臣、樞密使、使相、節度使特恩加官除授學士事例:銀百兩,衣着百疋,覃恩加食邑。
起複例:起複銀五十兩,衣着五十疋。
親王以上有宣賜事例,更不複位。
公主未出降,依親王例宣賜。
已出降,令驸馬都尉管送。
四年五月,以右谏議大夫、史館修撰張洎、屯田員外郎、知制诰錢若水并為翰林學士。
洎等赴上,帝曰:「學士之職清切貴重,非他官可比。
故事,赴上有設及弄猕猴之戲,久罷其事,然亦非雅。
教坊有雜手技、舞、擲盆、弄丸、藏珠于器、吐幡口中之戲,當令設之。
」仍诏樞密直學士、知制诰預會。
十一月,武甯軍節度使曹彬來朝,宴近臣于長春殿,命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張詠皆赴會。
舊制,每命将出師勞還,宴于便殿,當直翰林學士與文明、樞密直學士皆預坐。
李昉、扈蒙任學士日,常預斯宴。
其後合門使梁迥輕鄙儒士,啟太祖罷之。
至是始複,從參知政事蘇易簡之請也。
易簡又言:「故事,皇帝禦樓肆赦,惟學士得升丹鳳之西南隅。
自今帝禦樓覃恩,望令與樞密使侍立禦榻之側。
」又取唐陸扆所定光院錢,請振複故事,亦從之。
真宗鹹平五年十二月,學士宋白、梁 周翰并罰一月俸,坐草制遺誤也。
初,命宰臣呂蒙正、李沆并兼門下侍郎,而二人草制之夕遺(亡)[忘]其事(一)。
真宗以問白,白等不能對,第請改正,不複降麻,止帖麻用印,重寫告身,故有是罰。
景德元年八月,诏學士院自今所賜内外群臣獎谕敕書并須明述績效始末及若幹人數。
先是,群臣有勞效者,皆賜敕書獎谕。
及受代、考課、赴調,多執以自陳,希望旌賞,然不見事狀始末。
或言某等者不見同功人數,酬庸之際,難于區别,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書降,皇帝奉迎酌獻。
翰林學士、判太常寺李宗谔上登歌樂章,令本院降诏獎谕。
時學士晁迥知貢舉,楊億在假,惟宗谔獨直,遂令參知政事趙安仁草之。
是月下制,交趾黎至忠加功臣、食邑。
舊制,外藩加恩,中書進熟狀,晡後畫付學士,翌日降制。
初議至忠加恩,以是日宣降,而熟狀未入,前夕四,真宗訝而诘之,乃通進司稽留,即以手劄付學士院撰進。
時學士院李宗谔直,翌日對,宰相稱谕其敏。
三年閏二月,學士晃迥等言:「今月十八日,宰臣召臣等問所降德音不鎖院之故。
按本院舊制,赦書、德音不曾鎖院。
臣等商議,除南郊赦書緣車駕齋宿在外,并是預先進入,降付中書,難以鎖院外,自餘赦書、德音,今後并依降麻例鎖院。
」從之。
十月,帝謂宰臣曰:「昨日學士草賜陳堯叟诏,述巨誠所傳真文,乃雲『執迹』。
『執迹』雖有所出,流俗聞之非便。
又嘗草诏述老子乃雲『洪惟柱史』。
卿宜谕旨,每一诏當令中外易曉。
」又嘗見書有以「永安」為「洛汭」者,(一)帝曰:「永安在洛水南,言汭非也。
」令改之。
五年七月,學士院言:「本院青詞、祭祝齋文相承稱尊号。
按端拱元年兼秘書監李至起請祠祭、祝文隻稱皇帝。
今請約至所請,凡青詞、祭祝齋文不載尊号。
又諸路進奉,每降诏敕,多隔歲月,或本官亡殁,猶降诏敕。
緣诏語之内皆有嘉稱,撫問之意,存沒同用,于理非宜。
今請每進奉到關,五七日内,令客省具數送院降诏敕。
若本官身故者,止委客省勘會。
如系官物須除破者,直牒三司,更不降诏敕。
又本院文字蠹爛至多,将訪舊規,屢成失墜。
今欲自天書降後,應系诏、敕、祠、祝等編聯大冊,差吏三人,專主抄寫,日給筆墨食錢三百。
所冀編次齊整。
」并從之。
九月,學士楊億言:「疾疹稍痊,虛羸尚甚,望許權免十數日起居。
」诏特免半月起居,仍令出宿。
時億疾在假,诏中使挾太醫療之。
億拜章謝。
時禦筆七言二韻詩曰:「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學勞心疾已痊。
善保興居調饪食,副予前席待名賢。
」批表尾賜之。
十一月,诏:「翰林學士常留一員在院當直。
如有假故,亦須候次學士到院,方得出宿。
」 六年八月,學士院谘報:「準诏,減定書诏用紙。
今定文武官待制、大卿監、觀察使以上 用白诏紙,三司副使、合門使、少卿監、刺史以上用黃诏紙。
自餘非巡幸、大禮敕書、敕牓外,并用黃表紙。
」從之。
八年閏六月,學士院草賜錢惟演诏誤書「祭」為「癸」,诏劾孔目吏決杖,待诏贖銅十斤,學士王曾特釋之。
天禧元年二月,學士院言:「诏敕詞尾并雲故茲诏示,故茲示谕,方雲想宜知悉。
内諸道進奉,相承并不言诏示、示谕。
竊思诏詞各有嘉獎之意,亦合摽雲示谕,今欲添入。
又諸處奏告青詞以來,隻是用紙裹角。
今請委三司造黑漆木筒五十枚,凡有奏告,封詞赍往。
」從之。
三年三月,學士承旨晁迥以疾乞免近職。
诏特免宿直。
四年六月,學士院言:「前蒙太宗皇帝賜禦書,年深損蠹,欲模勒上石。
」從之。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九月,命戶部郎中、知制诰宋绶權直學士院。
時承旨利瓦伊、學士晏殊、李谘并充使永定陵故也。
不數日,召劉筠入院充學士,绶遂罷。
天聖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學士今後每遇隻日至晚出宿,不得有妨公事。
時學士止李谘、晏殊故也。
五年六月,仁宗謂宰臣曰:「昨夜降文字,學士撰本,雲學士不宿。
苟緩急,文書慮成妨阙。
自今并令依大中祥符五年诏書施行。
」 景佑元年五月十五日,翰林學士承旨盛度等言:「本院見阙《隋書》,應天下圖經、《道德經》并疏、《莊子疏》、《沖虛真經》并疏,乞下所屬去處各給一部,付本院充公用。
内《莊子》并《沖虛真經疏》如監本無,即乞于《道藏》内借本,付三館差人抄寫。
」從之。
慶曆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言:「制诏、齋文、青詞并北朝書及非次急速文字,自來隻是表奏官裝硾裁粘,不得精勤。
欲乞取裝裁工匠一名,赴院祗應。
」從之。
皇佑元年九月,以翰林學士承旨兼端明殿學士、尚書戶部郎中、知制诰王堯臣加谏議大夫,以久在禁林,優遷之也。
堯臣歲滿當遷,宰臣文彥博以其久任,請降是命。
二年九月十六日,新除翰林學士稽穎未及謝卒,诏賜告敕、襲衣、金鞍、勒馬于其家。
四年六月五日,诏:「今後學士院所試官員據所試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等第。
」時與試者多權貴子弟,因緣請托,物議喧然,朝廷患之,故有是诏。
至和元年八月十六日,诏學士院自今當宿學士以故請告者,令以次遞宿。
前一夕,命劉沆為宰相,而召當宿學士楊偉草麻,不至,乃更自外召趙草之,故有是诏。
九月,翰林學士楊察為承旨,知制诰呂溱、王洙并為翰林學士。
故事,學士六員,今洙為第七員,蓋宰相過除也。
嘉佑二年十二月九日,诏學士院承内降處分,自今并(阙)[關]白中書、樞密院施行。
先是,澶州言河流壞浮橋,後數日而完修之,遂下本院降诏獎谕。
而中書言:「官吏護視不謹,已為部使者劾罪。
」既令免勘,而诏亦追罷之。
三年六月十五日,诏學士院從下兩 員常專一管句編錄國朝以來所撰制诏文字。
從學士歐陽修之請也。
六年三月,承旨宋祁言:「久病,不可稽朝谒,入學士院,欲帶一子侍湯藥。
」從之。
六月二十日,诏下開封府,今後學士院敕設,隻得令雜手(枝)[伎]人祗應。
十月,學士院言:「舍人院并諸宮觀、唐書編敕所之類,但置官局,皆有翰林、儀鸾司人祗應。
本院地處近密,學士疊直及間與兩制(儀)[議]事,自來獨無供應。
請依逐處例,差翰林、儀鸾司各二人并合要物色赴院祗應,仍半年一替。
」從之。
七年二月,學士院言:「臣僚上奏并劄子陳請事,唯宰臣、親王、樞密使方降手诏、手書,自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已下,即無體例。
去年三月,因樞密副使陳升之請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當直學士胡宿亦曾論奏,以手诏體重,乞隻降不允诏,而不從其請。
竊緣近禁動成故事,恐成例,隳廢典故。
乞自今除宰執、親王、樞密使有所陳請事,依例或降手诏、手書,自餘臣僚更
」并從之。
十月十日,诏皮剝所鑄銅印一顆,以「行在皮剝所記」六字為文。
同日,诏:「皮剝所受納官物合給鈔木團印一顆,以『行在皮剝所紹興八年分受納官物團印』一十六字為文,逐年一易,從文思院給降。
」 尾令雜賣場出賣。
其收到買名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皮剝所收到筋皮角令軍器所取撥使用,淨利價錢等,并赴左藏庫送納樁管,聽候樞密院指揮。
本所條畫:一、在京日出賣死貨,系本所置櫃封鎖,限一月人戶實封投狀在櫃。
如限滿,人二赴所屬開拆,取逐色價高者為定買樸。
三年一界,入納抵當錢一萬五千貫,屋業金銀充,所在垛放;準備錢三千貫,見錢,本所垛放;買名錢二千貫,開、祥兩縣送納;淨利錢三貫,納本所。
本所今措置,欲置櫃,人二赴尚書駕部郎中廳封鎖。
用訖「用」下疑有脫字。
,給付本所,限半月召人戶情願立定逐色錢數及每頭疋死貨全腔價錢,實封投狀,赴櫃内收盛。
候限滿,赴駕〔部〕郎中廳前開拆,取逐所立錢最高者為定。
其合納抵當、準備、淨利、買名錢物,并赴所樁管送納外,權以一年為界買撲。
其未有人戶間,遇有 納到死貨,欲乞從本所一面開剝,依在市價錢出賣。
候召到人戶日付人戶。
一、舊例,諸軍班倒死馬,并次第具軍狀赴皮剝所送納。
系官例死牛馬等具公文前來,私下死畜本掌地分人申納。
如隐庇不納,衷私開剝,廂鄰人并管轄合幹人舉發,作不(為應)[應為]從重斷罪。
本地分知而不舉,或失覺察,緻被他人告捉,并一等科罪。
送納遲延傷臭,納人倍納價錢。
一、舊例,納給諸處人二到死畜,實時給鈔付納人時:原衍一「時」字,今删。
。
一、在京日舊例,開、祥兩縣死畜并兩縣近城廂界倒死,并合赴皮剝所送納。
其鄉村下死畜在外送納。
一、今後諸軍并在城應官私倒斃頭畜,諸軍令管轄官及合幹人,私畜委本地分都監,近城廂界委自縣尉,并合幹巡防人覺察。
如隐庇不納,許諸色人告捉,每頭疋支償錢二十貫文,及管轄合幹人并私畜,将本掌地分合幹人并送所屬,依不應為從重科罪,仍拘納合肉髒等錢入官。
」并從之。
十二月十六日,诏:「皮剝所許依坊監例,從本所踏逐副尉一名,充專知官。
其請給依坊監見役人支破。
」 九年二月十七日,诏:「行在皮剝所收到肉髒等錢,今後遵依舊法,并赴内(髒)[藏]納送。
其日前已赴左藏庫送納訖錢數,仍限三日依數掇還。
」 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皮剝所召人買撲,不許蔭與上件作戶名之人前來投狀入櫃。
雖開拆定到價高合買,許一時同投狀人陳告,依犯人立定錢數,令告人 便得承買一界。
犯人送納所屬,依條(所)[施]行。
所有已納一界準備、抵當、買名、淨利四色錢物,并行沒納入官。
」從本府請也。
同日,诏:「皮剝所送納官錢,自皇城門裡至内藏庫,每貫立定添支腳錢三文。
」先是,破腳錢一十文省,緣止是到皇城門外,所有皇城門裡至内藏庫未有添支,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剝所于臨安府并行在庫務踏逐廂軍或曹司二人充庫子祗應,其請給以例除舊請外,與日支食錢二百文,遇阙依此。
」 同日,诏皮剝所令步軍司貼差大分廂軍四人,通作六人巡防照管,仍選一名職名高者充部轄節級。
同日,诏:「皮剝所每收到(被)皮及二十張報軍器所,限一日差人前來取跋。
如不到,許工部勾追。
違慢合幹人依條施行。
」 尾赴雜賣場,每斤支腳錢三文。
同日,诏皮剝所遇送納 同日,诏皮剝所令納錢每貫收頭子錢三文省,充本所雜收錢。
置曆收支,每季一易。
十四年九月四日,诏:「皮剝所監官茶湯錢添一十貫文,仍差白直一名。
專知官别無衣糧,與每月添支食錢四貫。
」 十五年四月十七日,诏:「皮剝所添置軍典一名,專令抄轉書寫簿曆等文書。
其踏逐抽差請給等,并依内鞍辔庫軍典體例。
」 同日,诏皮剝所:「将來人戶買樸界滿日,将四色錢數于第一界立定逐色錢上并行增添一倍,立為定額。
并一色見錢先次送納本所垛放,今後逐界準此。
内買名、淨利系合入官錢數外,有準 備、抵當系人戶錢數,本所封樁,準備填欠。
如界滿,别無拖欠,即合依數卻行給還。
」本所言:「自紹興八年第一界人戶沈慶民立定置買名錢四百一貫文,淨利錢八百一十貫文,準備錢五百五十貫文,抵當錢二千五十貫文,至界終收簇錢一萬二千餘貫文。
自後累年,其出入官錢物數增數倍。
今即系第五界人戶買撲,其買〔名〕、淨利、準備、抵當錢比之初置元立錢數所增不多。
」故有是命。
同日,诏:「皮剝所專知、手分依編估打套局門司手分請給則例支破,并推行重祿。
」 二十八年六月九日,駕部言:「皮剝所第一界立定馬錢數,欲權減一分,召人承買。
」從之。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未改元。
工部言:「乞将皮剝所馬皮揀選,均數降付殿(葭)[前]馬步軍司制造軍須。
其零碎蛀損皮數,令軍器所作破皮,以斤重估價出賣。
自後皮剝所剝到馬皮,每張估錢三百五十文省,同肉(贓)[髒]錢并起内藏庫送納。
」從之。
幹道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樞密院都承旨張說言:「皮剝所乞差都承旨提舉,今後以『樞密院皮剝所』為名。
監官乞差樞密院使臣兼。
乞下三衙,令逐旬具馬倒數目申承旨司,卻将皮剝所申到開剝(所)數目參照,置曆抄上。
如遇有收到肉贓等錢,逐旬開具實數,赴承旨司書押。
其赤曆半年一易。
應收支錢物并應倒斃馬等,并合置簿在承旨司,每日分明銷注,以憑對曆驅磨。
應官私納到倒斃馬 等朱鈔,并日下赴本司上簿給付。
餘依見行條法施行。
」從之。
六年閏五月四日,诏:「樞密院皮剝所今後将馬皮盡數赴軍器所送納。
其牧放去處,令本軍拘收,赴所送納。
」 七年四月三十日,诏:「皮剝所馬皮令殿前馬步軍司差人前去交跋,付逐軍應副使用。
」從禦前軍器所請也軍:原愆一「軍」字,今删。
。
淳熙元年二月十四日,樞密院東廚狀:「每月見支破料次錢一千貫,乞依堂廚例,貼支錢三百貫。
」诏每年于皮剝所合發内藏庫(内贓)[肉髒]錢内截留五千貫。
二年五月三日,诏:「皮剝所見在錢物數并行遣事務,除供報樞密院并承旨司外,其餘官司更不供報。
」 十一年六月七日,诏皮剝所減節級一人、巡防兵士六人。
先是,專(封)[知]官一人,手分一人,軍典一人,庫子二人,節級二人,巡防兵士一十六人。
至是,司農少卿吳燠請減冗食,下敕令所裁定,而有是命。
紹熙五年十月十七日,殿前指揮使郭杲言:「節次該遇慶壽、登極、大禮等賞典,士卒普沾恩霈,止有諸軍官兵内因名下馬斃,開剝傷臭,令償納價錢之人未蒙除放。
乞按旬逐旋除納,每月一次,本司牒發赴皮剝所收管銷欠,庶使官兵得沾恩霈。
」從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東西府 東西府 【宋會要】 熙甯七年四月九日,诏韓绛居東府第一位,呂惠卿第二位。
自是居東、西府(八)[人]位不以次。
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诏三省、樞密院官如遇遷拜,東、西府居更不遷移。
神宗熙甯六年七月十七日,诏定兩府初除、遷官、轉廳、解罷陳乞使臣公人并衮同推恩,止令中書施行。
宰臣、樞密、使相七人,樞密使、知樞密院五人,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四人,簽書樞密院事三人。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宣徽院 宣徽院 【宋會要】 太祖開寶九年二月,以山南道節度使潘美為檢校太傅,依前山南東道節度使,充宣徽北院使。
節度使領宣徽自此始也。
八月,以樞密副使楚昭輔權宣徽南院事,以右衛大将軍、判三司王仁贍權宣徽北院事。
自後使阙,多樞密使、副兼掌之。
太宗太平興國八年二月,以宣徽南院使、山南東道節度、代國公潘美為忠武軍節度使,進封韓國公。
先是,美任南院,柴禹錫為北院使兼樞密副使。
是年正月,以王顯為宣徽南院使,弭德超為北院使兼樞密副使兼:原衍一「兼」字,今删。
,故美罷職。
至道元年四月,出宣徽北院使柴禹錫為鎮甯軍節度使。
太宗謂之曰:「舊制,自宣徽北院使出,不過防禦使。
朕今委爾節旄,亦可謂優恩也。
」 三年八月,以内客省使周瑩為宣徽北院使。
先是,宣徽使班位在樞密副使之上,瑩詣中書,請居其下。
宰相為言之,真宗嘉其謙退,即從其奏,自是為例。
真宗鹹平五年,周瑩、王繼英為宣徽南、北院使、知樞密院事。
會高陽關都總管阙,藩帥乏人,宰臣請辍宣徽使授之。
帝以瑩頗知軍旅事,乃授永清軍節度,為高陽關都總管。
景德四年十二月承天節,百官上壽于崇德殿,宣徽使當宣答。
時知樞密院王欽若權宣徽使事,欽若在病假,知樞密院陳堯叟複以故不入,宰臣議以參知政事權宣答。
真宗曰:「宣徽使、三司使皆不坐,可令丁謂攝事。
」是日,欽若徑入朝,謂雖承敕,不複攝事。
仁宗景佑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宣徽院左知客押衙自今每遇出職,與右侍禁。
舊止左班殿直,時李從簡援樞密副知客例,因定此制。
慶曆八年三月,制以殿前副都指揮使、甯武軍節度使李昭亮為宣徽北院使。
自殿前司遷此,國家恩例也。
十一月二十九日,宣徽使鄭戬言:「逐節進奉,已蒙恩依兩府臣僚例。
所有請俸及諸般賞賜等,乞許依見任宣徽北院使程琳等例支給。
」诏特依兩府臣僚體例。
皇佑二年九月五日,诏:「今後宣徽使不得二員。
」以谏官包拯等言:「宣徽使張堯佐緣後宮得進,乞降诏旨,将來更不令處使相之任及本院供職,仍趣赴河陽,庶幾厭塞人情。
」因有是诏焉。
至和元年十月二日,殿中侍禦史趙抃言:「伏見近年朝廷非次除宣徽使節度使,頗為煩數。
切以二者使額在唐季則付與容易,欲乞今後宣徽并節度使内文臣須曆中書、樞密院任用,加之德望為人推服,武臣曾經邊鄙、建立功業者,方許除拜。
兼宣徽使元額隻是兩員,至如使相之任,體貌尤重,更當謹惜。
望以臣言付兩府議定,執守施行。
上以遵祖宗之法,下以重爵位之賞。
」诏中書、樞密院:「今後有如此除改或未允當,即檢詳執奏。
」 《神宗正史職官志》:宣徽院置使,皇佑三年着令毋過二 員。
後富弼以宣徽使判并州,已有二員,诏以邊任權增。
熙甯三年郭逵、王拱辰在院,用弼例,以觀文殿學士歐陽修為南院使,判太原府。
然修卒以疾辭。
故事,宣徽使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院事,以先後入叙位。
每除二府,即宣徽使辭,乞位其下,然後降诏。
從之二字疑衍。
。
神宗熙甯九年六月二十五日,诏:「宣徽使今後遇以職事侍殿或值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并特許序二府班。
」從宣徽北院使王拱辰之請也。
先是,拱辰乞凡百官儀制乞比簽書樞密院臣僚。
诏送合門詳定取旨,而有是命。
元豐元年十月十八日,以宣徽北院使、檢校太傅、中太一宮使王拱辰為檢校太尉、宣徽南院使、西太一宮使,許居西京。
三年九月二十八日,戶部侍郎、同知樞密院事呂公(着)[着]為正議大夫、樞密副使、權發遣宣徽院。
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罷宣徽院。
見任宣徽使依舊,自今更不除人。
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宣徽南院使、判大名府王拱辰為安武軍節度使、判大名府。
官制不置宣徽使,拱辰因再任,遂改命。
哲宗元佑三年十月二十三日,诏複置南、北院宣徽使,儀品恩數如舊制,在京人從視簽書樞密院。
六年五月二日,詳定編修合門儀制所言:「按舊儀,宣徽使遇有百官起居、稱賀、宴日通喚宣答。
今複置南、北院宣徽使,儀品恩數并如舊制。
其舊制内宣徽使職事,欲依舊修入。
如阙,即依見行儀制。
」 二十二日,中太一宮使、觀文殿學士、左銀青光祿大夫、兼侍讀馮京除宣徽南院使,仍舊充中太一宮使,許朝朔望。
京先除宣徽南院使、知陳州,至是再辭,故有是命。
七月六日,三省言:「張方平元系宣徽南院使、檢校太傅、太子少師緻仕。
元豐官制行,廢宣徽使。
元佑三年,複制儀品恩數如舊。
」诏太子太保緻仕張方平依前太子太保,充宣徽南院使緻仕。
于是中書舍人韓川言:「臣聞宣徽使之名祖宗以寵勳臣,班資恩數與見任執政均,與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尤切相等,而皆未嘗令帶以緻仕。
且文武異列,不合混并。
宣徽使武官也,太子太保文官也,豈可使官号混殽,合從改正。
」诏依前旨行下。
其後方平辭免,從之。
紹聖三年四月二日,詳定重修敕令所言:「宣徽使因官制廢罷,以事分隸省寺。
元佑三年複置,并無所治之事。
」诏罷之。
職官宋會要輯稿職官六翰林院 翰林院 【宋會要】 凡學士院,置待诏十人。
國初承舊制,翰林待诏六人,寫書诏。
舊制月俸九千,春冬給衣。
又有隸書待诏六人,寫簽題封角。
月俸止六千,謂之東頭待诏。
雍熙四年,廢隸書待诏,增翰林待诏十人,并兼禦(史)[書]院祗候。
錄事一人。
景德二年九月,本院言:「孔目官劉尚賓年滿,已注宿遷縣尉。
緣主持書诏,切須谙練,欲乞依吏部铨例,置主事或錄事,以本司勒留充職。
」诏以尚賓為錄事,給孔目官俸。
自後不常置。
又五代舊制有主事一人,周顯德中廢。
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六人,驅使官二十人。
驅使官舊額六人,鹹平二年初置侍講侍讀學士,别補驅使官四人祗應。
及楊徽之卒,複以驅使官二人隸學士,因為八人。
三年四月,诏學士院不得額外添人。
自後再除拜文明、資政、侍讀、侍講、龍圖閣、樞密直學士,皆學士院遣守阙驅使官祗應,多特補正名,遂至二十人。
景德四年四月,學士院上言:「先準敕,表奏驅使官阙人,于京百司、兩省、三館抽差。
即不曾召保揀試。
本院見有守阙表奏官八人,驅使官十二人。
今欲以此為守阙定額,今後如(是)[有]阙人,即于京百司、兩省私名内抽取,依三館例,召保揀試,送中書看詳。
」從之。
舊又有專知官一人,通引官一人,廚二六人二:疑誤。
,太平興國四年并廢。
《兩朝國史志》學士院: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翰林侍讀、侍講學士承旨不常置,以院中久次者一人充。
學士六員,掌大诏命。
凡國有大除拜,晚漏上,天子禦内東門小殿,遣内侍召學士賜對,親谕秘旨。
對訖,學士歸院,内侍院門,禁止出入。
夜漏盡,寫制進入。
遲明,白麻出,合門使引授中書,中書授舍人宣讀。
其餘除授并禦劄,天子不禦小殿,不宣學士,但用禦寶,封中書熟狀,遣内侍送學士院,院門而已。
至于赦書德音,則中書遣吏持送本院,而内侍鎖院如除授焉。
院在宣徽院北,凡他官入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
學士俱阙,它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
其侍讀、侍講春秋二時開延義、迩英閣,則執經史以侍講侍讀,常日則侍奉,以備顧問應對。
其掌寫書诏、麻制,則待诏三人。
其吏史則有錄事一人,孔目官六人,表奏官八人。
其給使則有驅使官二十人。
承旨,唐置,以學士第一人充,今不常置。
學士無定員。
太祖幹德元年十一月,以工部尚書窦儀為翰林學士。
時學士王着以酒失,扈蒙以請求,皆貶官。
太祖謂宰相曰:「深嚴之地,當以宿儒處之。
」範質對曰:「窦儀清介重厚,然已自翰林遷端明。
」帝曰:「禁中非此人不可,卿當谕以朕意,勉令就職。
」 開寶二年十一月,以中書舍人李昉、知制诰盧多遜并直學士院。
時學士王着卒故也。
六年四月,以(制)[知]制诰張澹權直翰林院。
時學士李昉責受太常 少卿,止盧多遜在院,又使江南。
多遜使還如舊。
九年十一月,以太子少詹事湯帨、率更令徐铉并直學士院。
太宗太平興國四年九月,帨遷光祿卿,罷铉,遷給事中,仍直院。
八年六月,铉亦以右常侍出院。
淳化二年閏二月,命翰林學士賈黃中、蘇易簡同句當差遣院,李沆同判吏部流内铨。
學士領外司自此始也。
史臣梁周翰曰:「故事,學士掌内庭書诏,在金銮殿側,深嚴莫二,不當預外司事。
雖朝廷藉其公才,實非選任之意。
至有兩省及它局雜官請谒往來,動踰晷刻,有司無所彈擊,内外相參,清濁一混,惜哉。
」 十月,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獻《續翰林志》二卷,太宗賜禦詩二章,批雲:「賜詩之意,因卿進《翰林志》,美卿居清華之地也。
」又飛白書「玉堂之署」四字以賜易簡,謂宰相曰:「易簡告朕求此數字,卿可召至中書授之,他日為翰林中美事。
」易簡上言:「願以所賜詩刻石。
」帝為真、(宰)[草]、行三體書(名)[各]一本,命待诏吳文賞模勒刊石,以賜易簡,仍以百本分賜近臣。
十二月,易簡于本院會學士韓丕、畢士安、兼秘書監李至、知制诰柴成務、呂佑之、錢若水、王旦、史館修撰楊徽〔之〕、梁周翰、直秘閣潘慎修、翰林侍書王着、侍讀呂文仲等,觀禦飛白及三體書。
帝聞之,賜上樽酒,太官設馔,至等各賦七言詩。
是時,宰相李昉、張齊賢、參知政事賈黃中、李沆亦各賦詩贻易簡,悉以上聞。
翌日,帝謂昉曰:「朕諷讀數四,有以見儒墨之盛而學士之貴也。
蘇易簡儒雅風流,加以樂善好事,朕見其會客賦詩,頗動嘉賞。
流傳士林,一時盛事也。
」 十一月二十三日,诏定降麻事例。
宰臣、樞密使、使相、節度使特恩加官除授學士事例:銀百兩,衣着百疋,覃恩加食邑。
起複例:起複銀五十兩,衣着五十疋。
親王以上有宣賜事例,更不複位。
公主未出降,依親王例宣賜。
已出降,令驸馬都尉管送。
四年五月,以右谏議大夫、史館修撰張洎、屯田員外郎、知制诰錢若水并為翰林學士。
洎等赴上,帝曰:「學士之職清切貴重,非他官可比。
故事,赴上有設及弄猕猴之戲,久罷其事,然亦非雅。
教坊有雜手技、舞、擲盆、弄丸、藏珠于器、吐幡口中之戲,當令設之。
」仍诏樞密直學士、知制诰預會。
十一月,武甯軍節度使曹彬來朝,宴近臣于長春殿,命翰林學士錢若水、樞密直學士張詠皆赴會。
舊制,每命将出師勞還,宴于便殿,當直翰林學士與文明、樞密直學士皆預坐。
李昉、扈蒙任學士日,常預斯宴。
其後合門使梁迥輕鄙儒士,啟太祖罷之。
至是始複,從參知政事蘇易簡之請也。
易簡又言:「故事,皇帝禦樓肆赦,惟學士得升丹鳳之西南隅。
自今帝禦樓覃恩,望令與樞密使侍立禦榻之側。
」又取唐陸扆所定光院錢,請振複故事,亦從之。
真宗鹹平五年十二月,學士宋白、梁 周翰并罰一月俸,坐草制遺誤也。
初,命宰臣呂蒙正、李沆并兼門下侍郎,而二人草制之夕遺(亡)[忘]其事(一)。
真宗以問白,白等不能對,第請改正,不複降麻,止帖麻用印,重寫告身,故有是罰。
景德元年八月,诏學士院自今所賜内外群臣獎谕敕書并須明述績效始末及若幹人數。
先是,群臣有勞效者,皆賜敕書獎谕。
及受代、考課、赴調,多執以自陳,希望旌賞,然不見事狀始末。
或言某等者不見同功人數,酬庸之際,難于區别,故有是命。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以天書降,皇帝奉迎酌獻。
翰林學士、判太常寺李宗谔上登歌樂章,令本院降诏獎谕。
時學士晁迥知貢舉,楊億在假,惟宗谔獨直,遂令參知政事趙安仁草之。
是月下制,交趾黎至忠加功臣、食邑。
舊制,外藩加恩,中書進熟狀,晡後畫付學士,翌日降制。
初議至忠加恩,以是日宣降,而熟狀未入,前夕四,真宗訝而诘之,乃通進司稽留,即以手劄付學士院撰進。
時學士院李宗谔直,翌日對,宰相稱谕其敏。
三年閏二月,學士晃迥等言:「今月十八日,宰臣召臣等問所降德音不鎖院之故。
按本院舊制,赦書、德音不曾鎖院。
臣等商議,除南郊赦書緣車駕齋宿在外,并是預先進入,降付中書,難以鎖院外,自餘赦書、德音,今後并依降麻例鎖院。
」從之。
十月,帝謂宰臣曰:「昨日學士草賜陳堯叟诏,述巨誠所傳真文,乃雲『執迹』。
『執迹』雖有所出,流俗聞之非便。
又嘗草诏述老子乃雲『洪惟柱史』。
卿宜谕旨,每一诏當令中外易曉。
」又嘗見書有以「永安」為「洛汭」者,(一)帝曰:「永安在洛水南,言汭非也。
」令改之。
五年七月,學士院言:「本院青詞、祭祝齋文相承稱尊号。
按端拱元年兼秘書監李至起請祠祭、祝文隻稱皇帝。
今請約至所請,凡青詞、祭祝齋文不載尊号。
又諸路進奉,每降诏敕,多隔歲月,或本官亡殁,猶降诏敕。
緣诏語之内皆有嘉稱,撫問之意,存沒同用,于理非宜。
今請每進奉到關,五七日内,令客省具數送院降诏敕。
若本官身故者,止委客省勘會。
如系官物須除破者,直牒三司,更不降诏敕。
又本院文字蠹爛至多,将訪舊規,屢成失墜。
今欲自天書降後,應系诏、敕、祠、祝等編聯大冊,差吏三人,專主抄寫,日給筆墨食錢三百。
所冀編次齊整。
」并從之。
九月,學士楊億言:「疾疹稍痊,虛羸尚甚,望許權免十數日起居。
」诏特免半月起居,仍令出宿。
時億疾在假,诏中使挾太醫療之。
億拜章謝。
時禦筆七言二韻詩曰:「承明近侍究儒元,苦學勞心疾已痊。
善保興居調饪食,副予前席待名賢。
」批表尾賜之。
十一月,诏:「翰林學士常留一員在院當直。
如有假故,亦須候次學士到院,方得出宿。
」 六年八月,學士院谘報:「準诏,減定書诏用紙。
今定文武官待制、大卿監、觀察使以上 用白诏紙,三司副使、合門使、少卿監、刺史以上用黃诏紙。
自餘非巡幸、大禮敕書、敕牓外,并用黃表紙。
」從之。
八年閏六月,學士院草賜錢惟演诏誤書「祭」為「癸」,诏劾孔目吏決杖,待诏贖銅十斤,學士王曾特釋之。
天禧元年二月,學士院言:「诏敕詞尾并雲故茲诏示,故茲示谕,方雲想宜知悉。
内諸道進奉,相承并不言诏示、示谕。
竊思诏詞各有嘉獎之意,亦合摽雲示谕,今欲添入。
又諸處奏告青詞以來,隻是用紙裹角。
今請委三司造黑漆木筒五十枚,凡有奏告,封詞赍往。
」從之。
三年三月,學士承旨晁迥以疾乞免近職。
诏特免宿直。
四年六月,學士院言:「前蒙太宗皇帝賜禦書,年深損蠹,欲模勒上石。
」從之。
仁宗幹興元年未改元九月,命戶部郎中、知制诰宋绶權直學士院。
時承旨利瓦伊、學士晏殊、李谘并充使永定陵故也。
不數日,召劉筠入院充學士,绶遂罷。
天聖元年十月二十二日,诏學士今後每遇隻日至晚出宿,不得有妨公事。
時學士止李谘、晏殊故也。
五年六月,仁宗謂宰臣曰:「昨夜降文字,學士撰本,雲學士不宿。
苟緩急,文書慮成妨阙。
自今并令依大中祥符五年诏書施行。
」 景佑元年五月十五日,翰林學士承旨盛度等言:「本院見阙《隋書》,應天下圖經、《道德經》并疏、《莊子疏》、《沖虛真經》并疏,乞下所屬去處各給一部,付本院充公用。
内《莊子》并《沖虛真經疏》如監本無,即乞于《道藏》内借本,付三館差人抄寫。
」從之。
慶曆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學士院言:「制诏、齋文、青詞并北朝書及非次急速文字,自來隻是表奏官裝硾裁粘,不得精勤。
欲乞取裝裁工匠一名,赴院祗應。
」從之。
皇佑元年九月,以翰林學士承旨兼端明殿學士、尚書戶部郎中、知制诰王堯臣加谏議大夫,以久在禁林,優遷之也。
堯臣歲滿當遷,宰臣文彥博以其久任,請降是命。
二年九月十六日,新除翰林學士稽穎未及謝卒,诏賜告敕、襲衣、金鞍、勒馬于其家。
四年六月五日,诏:「今後學士院所試官員據所試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等第。
」時與試者多權貴子弟,因緣請托,物議喧然,朝廷患之,故有是诏。
至和元年八月十六日,诏學士院自今當宿學士以故請告者,令以次遞宿。
前一夕,命劉沆為宰相,而召當宿學士楊偉草麻,不至,乃更自外召趙草之,故有是诏。
九月,翰林學士楊察為承旨,知制诰呂溱、王洙并為翰林學士。
故事,學士六員,今洙為第七員,蓋宰相過除也。
嘉佑二年十二月九日,诏學士院承内降處分,自今并(阙)[關]白中書、樞密院施行。
先是,澶州言河流壞浮橋,後數日而完修之,遂下本院降诏獎谕。
而中書言:「官吏護視不謹,已為部使者劾罪。
」既令免勘,而诏亦追罷之。
三年六月十五日,诏學士院從下兩 員常專一管句編錄國朝以來所撰制诏文字。
從學士歐陽修之請也。
六年三月,承旨宋祁言:「久病,不可稽朝谒,入學士院,欲帶一子侍湯藥。
」從之。
六月二十日,诏下開封府,今後學士院敕設,隻得令雜手(枝)[伎]人祗應。
十月,學士院言:「舍人院并諸宮觀、唐書編敕所之類,但置官局,皆有翰林、儀鸾司人祗應。
本院地處近密,學士疊直及間與兩制(儀)[議]事,自來獨無供應。
請依逐處例,差翰林、儀鸾司各二人并合要物色赴院祗應,仍半年一替。
」從之。
七年二月,學士院言:「臣僚上奏并劄子陳請事,唯宰臣、親王、樞密使方降手诏、手書,自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已下,即無體例。
去年三月,因樞密副使陳升之請郡,内批令降不允手诏,當直學士胡宿亦曾論奏,以手诏體重,乞隻降不允诏,而不從其請。
竊緣近禁動成故事,恐成例,隳廢典故。
乞自今除宰執、親王、樞密使有所陳請事,依例或降手诏、手書,自餘臣僚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