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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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八月十五日敕,諸司食利本錢出放已久,散失頗多,各委本司勘會。
其合徵錢數,便充食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準敕各牒諸司勘會。
得報,據秘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各随司被逃亡散失,見在徵數額,與元置不同。
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秘書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光祿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十七貫九十五文)、衛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太仆寺(一千九貫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鴻胪寺(二千六百六十貫文)、司農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國子監(二千一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少府監(一千三百三十四七百三十一文)、将作監(一千六百十七貫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貫文)、司天台(三百八十貫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太仆寺(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總監(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左藏庫(六百二十貫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貫文)、尚舍局(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尚辇局(一百貫文)、太倉(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内中局(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萬年縣(三千四百貫六百文)、長安縣(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左衛(五百四十貫文)、左司禦帥府(二百一十貫文)、右司禦帥府(一百貫文)。
(《唐會要》九十三) 谒先師常參官觀禮奏(元和九年十一月,禮部貢院,) 貢舉人見訖,谒先師,準格,學官為開講,質定疑義,常參及緻仕官觀禮。
舊例,至時舉奏。
(《唐會要》三十五) ◇ 左降官考滿量移奏(元和十二年九月,刑部) 準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道左降官等,經五考滿日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辭,亦是責授,并請至五考滿,然後本任處申阙。
并馀左降官,緣任處州府多是遐遠,至考滿日,其有申牒稽遲緻留滞者,其剌史、本判官、錄事參軍等,請與下考。
如考滿後,雖己申牒,未經量移間,其祿料并準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支給。
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仍請依舊。
(《唐會要》四十一) ◇ 禦史職事行立以敕文為先後奏(元和十三年,禦史台) 請應除禦史職事,但據上日為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
準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個月,不在此限。
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内先後為定,臣伏以禦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為懲創,恐乖舊制,殊未合宜。
伏緣台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
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系到日,則院長本不職,翻然在下,制置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
伏請自今以後,三院禦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為定。
除拜上日,便為月數,須觀積效,豈系旬時。
如有除官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台司别具名聞奏。
須議懲責,豈止颠倒職事而已。
(《唐會要》六十) ◇ 叙錄将士準敕處分奏(元和十三年六月,中書省) 應叙錄将士兼試官加泛階入三品、五品,伏準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所奏,具有科條。
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器具濫,升進無章,須重申明,冀絕僥幸。
自今已後,應叙錄入五品、三品階者,并請準前敕處分。
其正三品以上階,準格式須有特恩,不在用考累叙之限。
(《唐會要》八十一) ◇ 大傩儀服奏(元和十三年十二月,左右金吾引駕仗) 以舊例驅傩亻辰子等,金吾将軍以下,并具衤闌笏,引入ト門。
謹案大傩者,所以驅除群厲,合資威武,其光儀衤闌笏之制,常參朝服,舊制未稱。
今後請各衣錦繡,具巾襪,帶儀刀,部引出入,則與事合宜。
(《唐會要》七十一) 請谥立限奏(元和十四年,都省) 請谥家子弟及門生故吏,請立限,未葬以前陳狀。
其家在遐遠,及别有事故者,任至一年内陳狀。
到考功月内檢勘,下太常禮院,受牒後,一月内定牒報考功。
毓德邱園,節行特異,無官及位卑者,任所在長吏奏請,仍許不拘年限。
未立節限以前,合請谥未請者,家在城者,任六個月内于所司申請,家在外者,亦許至一年内申請。
立節限後,如過限久,全不請谥。
其中有善惡尤着,可存勸誡,請委考功訪察行實,便請牒下太常禮院定谥。
庶使善必見稱,惡無幸免。
伏準太常博士李虞仲奏,凡官秩合得請谥者,必先葬期,請于考功,牒送太常寺禮院,然後一月内定谥者。
伏奉三月二十五日敕,宜令尚書都省與考功及太常禮院更審條流,明立節限聞奏者。
今與考功郎中蕭、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議,具條流節限如前。
(《唐會要》八十)
其合徵錢數,便充食錢,若數少不充,以除陌五文錢,量其所欠,添本出放者,令準敕各牒諸司勘會。
得報,據秘書省等三十二司牒,應管食利本錢物五萬三千九百五十二貫九百五十五文(各随司被逃亡散失,見在徵數額,與元置不同。
今但據元置數額而已),秘書省(三千三百八十四貫五百文)、太常寺(六千七百二十二貫六百六文)、光祿寺(一千二百九十九貫六十四文)、宗正寺(一百十七貫九十五文)、衛尉寺(一千二百五十貫九百文)、太仆寺(一千九貫五百文)、大理寺(五千九百二十四貫七百四十文)、鴻胪寺(二千六百六十貫文)、司農寺(二千七百三十五貫七百七十文)、太府寺(一千五百八貫九百文)、殿中省(九百九十貫五百五十文)、詹事府(一千一百九十一貫三百七十七文)、國子監(二千一百四十四貫二百五十文)、少府監(一千三百三十四七百三十一文)、将作監(一千六百十七貫文)、左春坊(一千三百八貫七百七文)、右春坊(一千貫文)、司天台(三百八十貫文)、家令司(一千八百一十貫七百文)、太仆寺(四百三十六貫六百五十文)、總監(二千六百七十二貫文)、左藏庫(六百二十貫文)、尚食局(三百三十八貫文)、尚舍局(三百七十四貫三百文)、尚辇局(一百貫文)、太倉(二千四百十五貫六百八十一文)、内中局(六百三十六貫二百文)、萬年縣(三千四百貫六百文)、長安縣(二千七百四十五貫四百三十三文)、左衛(五百四十貫文)、左司禦帥府(二百一十貫文)、右司禦帥府(一百貫文)。
(《唐會要》九十三) 谒先師常參官觀禮奏(元和九年十一月,禮部貢院,) 貢舉人見訖,谒先師,準格,學官為開講,質定疑義,常參及緻仕官觀禮。
舊例,至時舉奏。
(《唐會要》三十五) ◇ 左降官考滿量移奏(元和十二年九月,刑部) 準今年七月二十一日敕,諸道左降官等,經五考滿日許量移者,其貶降日授正員官,或無責辭,亦是責授,并請至五考滿,然後本任處申阙。
并馀左降官,緣任處州府多是遐遠,至考滿日,其有申牒稽遲緻留滞者,其剌史、本判官、錄事參軍等,請與下考。
如考滿後,雖己申牒,未經量移間,其祿料并準天寶、貞元兩度敕文,依舊支給。
其本犯十惡等罪已有正名,仍請依舊。
(《唐會要》四十一) ◇ 禦史職事行立以敕文為先後奏(元和十三年,禦史台) 請應除禦史職事,但據上日為先後,未上日不得計月數者。
準其年九月七日敕,不逾一個月,不在此限。
行立班次,即宜以敕内先後為定,臣伏以禦史除官之時,據來處各有遠近,若據一月,便為懲創,恐乖舊制,殊未合宜。
伏緣台司職事,各有定分,先後次第,不可逾越。
若行立班次,既依敕令,公事先後,須系到日,則院長本不職,翻然在下,制置錯亂,無所遵承,行之累年,轉見其弊。
伏請自今以後,三院禦史職事行立,一切依敕文先後為定。
除拜上日,便為月數,須觀積效,豈系旬時。
如有除官以後,赴職稽慢,量道路遠近,則台司别具名聞奏。
須議懲責,豈止颠倒職事而已。
(《唐會要》六十) ◇ 叙錄将士準敕處分奏(元和十三年六月,中書省) 應叙錄将士兼試官加泛階入三品、五品,伏準貞元六年六月二十七日吏部所奏,具有科條。
近日因循,多不遵守,遂名器具濫,升進無章,須重申明,冀絕僥幸。
自今已後,應叙錄入五品、三品階者,并請準前敕處分。
其正三品以上階,準格式須有特恩,不在用考累叙之限。
(《唐會要》八十一) ◇ 大傩儀服奏(元和十三年十二月,左右金吾引駕仗) 以舊例驅傩亻辰子等,金吾将軍以下,并具衤闌笏,引入ト門。
謹案大傩者,所以驅除群厲,合資威武,其光儀衤闌笏之制,常參朝服,舊制未稱。
今後請各衣錦繡,具巾襪,帶儀刀,部引出入,則與事合宜。
(《唐會要》七十一) 請谥立限奏(元和十四年,都省) 請谥家子弟及門生故吏,請立限,未葬以前陳狀。
其家在遐遠,及别有事故者,任至一年内陳狀。
到考功月内檢勘,下太常禮院,受牒後,一月内定牒報考功。
毓德邱園,節行特異,無官及位卑者,任所在長吏奏請,仍許不拘年限。
未立節限以前,合請谥未請者,家在城者,任六個月内于所司申請,家在外者,亦許至一年内申請。
立節限後,如過限久,全不請谥。
其中有善惡尤着,可存勸誡,請委考功訪察行實,便請牒下太常禮院定谥。
庶使善必見稱,惡無幸免。
伏準太常博士李虞仲奏,凡官秩合得請谥者,必先葬期,請于考功,牒送太常寺禮院,然後一月内定谥者。
伏奉三月二十五日敕,宜令尚書都省與考功及太常禮院更審條流,明立節限聞奏者。
今與考功郎中蕭、太常博士李虞仲等商議,具條流節限如前。
(《唐會要》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