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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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
(《唐會要》六十九) ◇ 舉行鄉貢舉人奏(元和三年五月,兵部) 伏準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
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
自經停廢,今己十年,别趨幸門,漸絕根本,典彜具在,可舉而行。
其鄉貢舉,恐須準式卻置。
(《唐會要》五十九) ◇ 薦舉縣令分入三铨注拟奏(元和四年正月,中書門下) 伏準元和二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有司難于遵守。
今請中外所舉縣令,并随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铨注拟。
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迹、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拟,時集望停。
(《唐會要》六十九) ◇ 知郵驿官書考奏(元和五年正月,考功) 諸道節度使、觀察等使,各選清強判官一人,專知郵驿。
如一周年無違犯,與上考。
如有違越,書下考者。
伏以遵守條章,才為奉職,便與殊考,恐涉太優。
今請不違敕文者,書中上考,其違越者,依前書下考。
仍請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一) ◇ 請谥行狀須佐史撰錄奏(元和五年二月,考功) 當司三品以上,準格合請谥官。
準貞元七年格文,奉寶應二年正月十八日敕節文,佐史錄行狀,陳請考功詳覆訖,下太常定谥者。
近日以來,撰錄行狀,多非佐史,既乖事實,又違格文。
伏請從今後請谥行狀,準敕文須是佐史。
(《唐會要》八十) ◇ 減省官員請存舊例奏(元和六年八月,中書門下) 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準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厘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
又在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阙至少,難議停省,并請仍舊。
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沖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阙乏,空有府額。
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并無損益。
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
(《唐會要》五十九) ◇ 縣令犯贓殿罰舉薦官奏(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準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
又臣聞周之群寮,委于冢宰,漢之多士,辟于有司。
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
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僚舉知,天下蒙福,薦賢相繼,敦勸大行,苟或容私,則利害攸伏。
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上考。
并準元和三年敕處分。
委禦史台、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
其諸道所舉官屬,及有狀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
所冀人知戒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
(《唐會要》六十九) ◇ 孫用祖蔭準例收補奏(元和六年十一月,禮部) 準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應補太廟齋郎,用蔭官并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參官子補者。
今詳節文,所用五品、六品蔭者,唯許子,并不該孫。
又節文其應補太廟齋郎、郊社齋郎,孫用祖蔭,子用父蔭,即孫之與子,并許收補,恐前後文字有所差錯。
今格限已及,須守敕文,其孫用祖五品已上蔭者,恐須準舊例收補。
(《唐會要》五十九) ◇ 顔[QDDU]奔喪奏(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廬州) 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顔[QDDU],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
準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已後,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
(《唐會要》四十一) ◇ 請定官俸規制奏(元和七年,中書門下) 國家舊章,依品制俸。
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馀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
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于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
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剌史無大小,給皆千貫。
常衮為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随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
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閑劇之間,厚薄頓異,将為定式,須立常規。
(《唐會要》九十一) ◇ 登科人據等第高下注官奏(地和八年四月,吏部) 應《開元禮》及學究一經登科人等,舊例據等第高下,量人才授官。
近日緣校書、正遼等名望稍優,但沾科第,皆求注拟,堅待員阙,或至逾年,若無科條,恐長僥幸。
起今已後,等第稍高文學兼優者,伏請量注校正。
其馀署《開元禮》人,太常寺官有阙,相當注。
通經人,國子監官阙,相當者,并請先授,以備講讨。
如不情願,即通注他官。
庶名實有恪,紀律可守。
其今年以前待阙人,亦請依此條限,使為常制。
(《唐會要》七十六) ◇ 勘會諸司食利錢奏(元和九年十一月,戶部)
(《唐會要》六十九) ◇ 舉行鄉貢舉人奏(元和三年五月,兵部) 伏準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
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
自經停廢,今己十年,别趨幸門,漸絕根本,典彜具在,可舉而行。
其鄉貢舉,恐須準式卻置。
(《唐會要》五十九) ◇ 薦舉縣令分入三铨注拟奏(元和四年正月,中書門下) 伏準元和二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有司難于遵守。
今請中外所舉縣令,并随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铨注拟。
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迹、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拟,時集望停。
(《唐會要》六十九) ◇ 知郵驿官書考奏(元和五年正月,考功) 諸道節度使、觀察等使,各選清強判官一人,專知郵驿。
如一周年無違犯,與上考。
如有違越,書下考者。
伏以遵守條章,才為奉職,便與殊考,恐涉太優。
今請不違敕文者,書中上考,其違越者,依前書下考。
仍請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一) ◇ 請谥行狀須佐史撰錄奏(元和五年二月,考功) 當司三品以上,準格合請谥官。
準貞元七年格文,奉寶應二年正月十八日敕節文,佐史錄行狀,陳請考功詳覆訖,下太常定谥者。
近日以來,撰錄行狀,多非佐史,既乖事實,又違格文。
伏請從今後請谥行狀,準敕文須是佐史。
(《唐會要》八十) ◇ 減省官員請存舊例奏(元和六年八月,中書門下) 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準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厘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
又在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阙至少,難議停省,并請仍舊。
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沖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阙乏,空有府額。
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并無損益。
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
(《唐會要》五十九) ◇ 縣令犯贓殿罰舉薦官奏(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準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
又臣聞周之群寮,委于冢宰,漢之多士,辟于有司。
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
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僚舉知,天下蒙福,薦賢相繼,敦勸大行,苟或容私,則利害攸伏。
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上考。
并準元和三年敕處分。
委禦史台、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
其諸道所舉官屬,及有狀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
所冀人知戒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
(《唐會要》六十九) ◇ 孫用祖蔭準例收補奏(元和六年十一月,禮部) 準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應補太廟齋郎,用蔭官并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參官子補者。
今詳節文,所用五品、六品蔭者,唯許子,并不該孫。
又節文其應補太廟齋郎、郊社齋郎,孫用祖蔭,子用父蔭,即孫之與子,并許收補,恐前後文字有所差錯。
今格限已及,須守敕文,其孫用祖五品已上蔭者,恐須準舊例收補。
(《唐會要》五十九) ◇ 顔[QDDU]奔喪奏(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廬州) 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顔[QDDU],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
準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已後,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
(《唐會要》四十一) ◇ 請定官俸規制奏(元和七年,中書門下) 國家舊章,依品制俸。
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馀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
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于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
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剌史無大小,給皆千貫。
常衮為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随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
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閑劇之間,厚薄頓異,将為定式,須立常規。
(《唐會要》九十一) ◇ 登科人據等第高下注官奏(地和八年四月,吏部) 應《開元禮》及學究一經登科人等,舊例據等第高下,量人才授官。
近日緣校書、正遼等名望稍優,但沾科第,皆求注拟,堅待員阙,或至逾年,若無科條,恐長僥幸。
起今已後,等第稍高文學兼優者,伏請量注校正。
其馀署《開元禮》人,太常寺官有阙,相當注。
通經人,國子監官阙,相當者,并請先授,以備講讨。
如不情願,即通注他官。
庶名實有恪,紀律可守。
其今年以前待阙人,亦請依此條限,使為常制。
(《唐會要》七十六) ◇ 勘會諸司食利錢奏(元和九年十一月,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