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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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此。

    (《唐會要》六十九)

◇ 舉行鄉貢舉人奏(元和三年五月,兵部)

伏準貞元十四年九月敕,鄉貢舉人權停者。

    伏以取士之方,文武并用,舉選之制,國朝舊章,參調者既積資勞,入仕者必先貢舉。

    自經停廢,今己十年,别趨幸門,漸絕根本,典彜具在,可舉而行。

    其鄉貢舉,恐須準式卻置。

    (《唐會要》五十九)

◇ 薦舉縣令分入三铨注拟奏(元和四年正月,中書門下)

伏準元和二年制書,舉薦縣令等,前後敕文非一,有司難于遵守。

    今請中外所舉縣令,并随表狀,十月三十日到省,省司精加磨勘,依平選人例,分入三铨注拟。

    平選人中,有資序、事迹、人才,與前舉縣令相類,即先注拟,時集望停。

    (《唐會要》六十九)

◇ 知郵驿官書考奏(元和五年正月,考功)

諸道節度使、觀察等使,各選清強判官一人,專知郵驿。

    如一周年無違犯,與上考。

    如有違越,書下考者。

    伏以遵守條章,才為奉職,便與殊考,恐涉太優。

    今請不違敕文者,書中上考,其違越者,依前書下考。

    仍請永為常式。

    (《唐會要》六十一)

◇ 請谥行狀須佐史撰錄奏(元和五年二月,考功)

當司三品以上,準格合請谥官。

    準貞元七年格文,奉寶應二年正月十八日敕節文,佐史錄行狀,陳請考功詳覆訖,下太常定谥者。

    近日以來,撰錄行狀,多非佐史,既乖事實,又違格文。

    伏請從今後請谥行狀,準敕文須是佐史。

    (《唐會要》八十)

◇ 減省官員請存舊例奏(元和六年八月,中書門下)

得兵部侍郎許孟容等狀,當司準六月二日,減省官員及厘革三衛等應管京官及外官,共三千三百二十九員,京官七百六員,武官員數不多,俸錢比文官較少。

    又在中書門下兩省、禦史台、左右神策及諸軍諸使,挾敕驅使,員阙至少,難議停省,并請仍舊。

    外官二十六萬二十三員,所管諸府,自折沖以下,總無料錢,例多阙乏,空有府額。

    其鎮戍官等,或有任者,不過數員,縱使停減,并無損益。

    伏請存舊例,六番三衛,都四千九百六十三人,縱使分番當上,配役處多,移牒勘會,須得詳請,續商量聞奏。

    (《唐會要》五十九)

◇ 縣令犯贓殿罰舉薦官奏(元和六年十月,中書門下)

準建中元年敕,每年授官人,令舉自代狀者。

    又臣聞周之群寮,委于冢宰,漢之多士,辟于有司。

    故凡稱大僚,皆得盡善。

    陛下念黎元之困,設令長之科,群僚舉知,天下蒙福,薦賢相繼,敦勸大行,苟或容私,則利害攸伏。

    伏請所舉縣令到任,刑罰冤濫,及有贓犯者,其舉薦官削階,及停見任,書上考。

    并準元和三年敕處分。

    委禦史台、諸道觀察使嚴加察訪,不得容貸。

    其諸道所舉官屬,及有狀論薦人,如有贓犯過惡,亦請具名聞奏,量加殿罰。

    所冀人知戒懼,不敢妄行,為官擇人,得賢報國。

    (《唐會要》六十九)

◇ 孫用祖蔭準例收補奏(元和六年十一月,禮部)

準今年九月吏部所奏,敕應補太廟齋郎,用蔭官并五品已上子,六品常參官子補者。

    今詳節文,所用五品、六品蔭者,唯許子,并不該孫。

    又節文其應補太廟齋郎、郊社齋郎,孫用祖蔭,子用父蔭,即孫之與子,并許收補,恐前後文字有所差錯。

    今格限已及,須守敕文,其孫用祖五品已上蔭者,恐須準舊例收補。

    (《唐會要》五十九)

◇ 顔[QDDU]奔喪奏(元和六年閏十二月,廬州)

量移官司戶參軍員外置同正員顔[QDDU],母在揚州十二月二十七日身亡,今請奔喪者。

    準貞元十八年五月十九日敕,自今已後,流人左降官稱遭憂奔喪者,宜令所司先奏聽進止。

    (《唐會要》四十一)

◇ 請定官俸規制奏(元和七年,中書門下)

國家舊章,依品制俸。

    官一品月俸三十千,其馀職田祿米,大約不過千石。

    自一品以下,多少可知。

    艱難以來,網禁漸弛,于是增置使額,厚請俸錢。

    故大曆中,權臣月俸有至九千貫者,列郡剌史無大小,給皆千貫。

    常衮為相,始立限約,至李泌又量其閑劇,随事增加,時謂通濟,理難減削。

    然有名存職廢,額去俸存,閑劇之間,厚薄頓異,将為定式,須立常規。

    (《唐會要》九十一)

◇ 登科人據等第高下注官奏(地和八年四月,吏部)

應《開元禮》及學究一經登科人等,舊例據等第高下,量人才授官。

    近日緣校書、正遼等名望稍優,但沾科第,皆求注拟,堅待員阙,或至逾年,若無科條,恐長僥幸。

    起今已後,等第稍高文學兼優者,伏請量注校正。

    其馀署《開元禮》人,太常寺官有阙,相當注。

    通經人,國子監官阙,相當者,并請先授,以備講讨。

    如不情願,即通注他官。

    庶名實有恪,紀律可守。

    其今年以前待阙人,亦請依此條限,使為常制。

    (《唐會要》七十六)

◇ 勘會諸司食利錢奏(元和九年十一月,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