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二百三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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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虜其五王,降其衆十餘萬。

    戊戌,遣使來獻捷。

    〔降,戶江翻。

    使,疏吏翻。

    〕 3瀛州刺史劉澭為兄濟所逼,〔濟、澭不協事始上卷八年。

    〕請西扞隴坻,〔坻,丁禮翻。

    〕遂将部兵千五百人、男女萬餘口詣京師,号令嚴整,在道無一人敢取人雞犬者。

    上嘉之,二月,丙午,以為秦州刺史、隴右經略軍使,理普潤。

    〔理,治也。

    以普潤為治所。

    〕軍中不擊柝,不設音樂。

    士卒病者,澭親視之,死者哭之。

     4乙醜,義成節度使李融薨。

    丁卯,以華州刺史李複為義成節度使。

    複,齊物之子也。

    〔李齊物,淮安王神通之孫。

    〕複辟河南尉洛陽盧坦為判官。

    監軍薛盈珍數侵軍政,〔數,所角翻。

    〕坦每據理以拒之。

    盈珍常曰:「盧侍禦所言公,我固不違也。

    」〔坦後卒能脫于盈珍之谮。

    侍禦,坦之寄祿官,所謂憲銜也。

    〕 5橫海節度使程懷直入朝,厚賜遣歸。

     6夏,四月,庚午,宣武軍亂,留後李萬榮讨平之。

    先是宣武親兵三百人素驕橫,〔先,悉薦翻。

    橫,戶孟翻。

    〕萬榮惡之,〔惡,烏路翻。

    〕遣詣京西防秋;親兵怨之。

    大将韓惟清、張彥琳誘親兵作亂,攻萬榮;萬榮擊破之。

    親兵掠而潰,多奔宋州,宋州刺史劉逸準厚撫之。

    〔史言李萬榮不能制劉逸準。

    〕惟清奔鄭州,彥琳奔東都。

    萬榮悉誅亂者妻子數千人。

    有軍士數人呼于市曰:〔呼,火故翻。

    〕「今夕兵大至,城當破。

    」萬榮收斬之,奏稱劉士甯所為。

    五月,庚子,徙士甯于郴州。

    〔郴,醜林翻。

    〕 7欽州蠻酋黃少卿反,圍州城,〔少卿者,西原黃洞蠻酋也。

    酋,慈由翻。

    〕邕管經略使孫公器奏請發嶺南兵救之;〔上元後置邕管經略使,領邕、貴、黨、橫等州。

    〕上不許,遣中使谕解之。

     8陸贽上:「言郊禮赦下巳近半年,而竄谪者尚未沾恩。

    」乃為三狀拟進。

    上使謂之曰:「故事,左降官準赦量移,〔史照曰:移,徙也,謂得罪遠谪者,遇赦則量徙近地。

    〕不過三于百裡,今所拟稍似超越,又多近兵馬及當路州縣,〔當路州縣,謂其地當入京之路者。

    近,其斬翻。

    〕事恐非便。

    」贽複上言,〔複,扶又翻;下同。

    〕以為:「王者待人以誠,有責怒而無猜嫌,有懲沮而無怨忌。

    斥遠以儆其不恪,〔遠,于願翻。

    〕甄恕以勉其自新;〔甄,稽延翻,察也,免也。

    〕不儆則浸及威刑,不勉而複加黜削,雖屢進退,俱非愛憎。

    行法乃暫使左遷,念材而漸加進叙,又知複用,誰不增修!何憂乎亂常,何患乎蓄憾!如或以其貶黜,便謂奸兇,恒處防閑之中,〔處,昌呂翻。

    〕長從擯棄之例,則是悔過者無由自補,蘊才者終不見伸。

    凡人之情,窮則思變,含凄貪亂,或起于茲。

    〔凄,悲也,痛也。

    〕今若所移不過三五百裡,則有疆域不離于本道,風土反惡于舊州,〔離,力智翻。

    風土之同道而獨甚惡者,如廣府統廣、韶、端、康、封、岡、新、樂、泷、窦、義、雷、春、高、循、潮等州,春、循、新瘴氣特重于諸州是也。

    〕徒有徙家之勞,實增移配之擾。

    又,當今郡府,多有軍兵,所在封疆,少無館驿,示人疑慮,體又非弘。

    乞更賜裁審。

    」 上性猜忌,不委任臣下,官無大小,必自選而用之,宰相進拟,少所稱可;〔稱,尺證翻。

    稱,惬也;下同。

    少,詩沼翻。

    〕及群臣一有譴責,往往終身不複收用;好以辯給取人,〔好,呼到翻;下同。

    〕不得敦實之士;艱于進用,群材滞淹。

    贽上奏谏,其略曰:「夫登進以懋庸,〔懋,勉也。

    庸,功也。

    〕黜退以懲過,二者疊用,理如循環。

    進而有過則示懲,懲而改修則複進,既不廢法,亦無棄人,雖纖介必懲而用材不匮;故能使黜退者克勵以求複,登進者警饬而恪居,〔恪居,謂恪居官次也。

    〕上無滞疑,下無蓄怨。

    」又曰:「明主不以辭盡人,不以意選士,如或好善而不擇所用,悅言而不驗所行,進退随愛憎之情,離合系異同之趣,是由舍繩墨而意裁曲直,棄權衡而手揣重輕,雖甚精微,不能無謬。

    」〔由,與猶同。

    揣,初委翻。

    〕又曰:「中人以上,疊有所長,苟區别得宜,〔别,彼列翻。

    〕付授當器,〔當,丁浪翻;下過當同。

    〕各适其性,各宣其能,及乎合以成功,亦與全才無異。

    但在明鑒大度,禦之有道而巳。

    」又曰:「以一言稱惬為能〔惬,苦謟翻。

    〕而不核虛實,以一事違忤為咎而不考它邪,〔忤,五故翻。

    〕其稱惬則付任逾涯,不思其所不及,其違忤則罪責過當,不恕其所不能,是以職司之内無成功,君臣之際無定分。

    」上不聽。

    〔分,扶問翻。

    〕 贽又請均節财賦,凡六條: 其一,論兩稅之弊,其略曰:「舊制賦役之法,日租、調、庸。

    〔調,徒吊翻。

    〕丁男一人受田百畝,歲輸粟二石,謂之租。

    每戶各随土宜出絹若绫若絁共二丈,〔絁,式支翻。

    〕綿三兩,不蠶之土輸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謂之調。

    每丁歲役,則收其庸,日準絹三尺,謂之庸。

    天下為家,法制均一,雖欲轉徙,莫容其奸,故人無搖心而事有定制。

    及羯胡亂華,〔謂安祿山、史思明。

    〕黎庶雲擾,版圖堕于避地,〔堕,讀曰隳。

    〕賦法壞于奉軍。

    建中之初,再造百度,執事者知弊之宜革而所作兼失其原,知簡之可從而所操不得其要。

    〔操,七刀翻。

    執事者,謂楊炎。

    〕凡欲拯其弊,須窮緻弊之由,時弊則但理其時,法弊則全革其法,所為必當,其悔乃亡。

    〔易曰:革而當,其悔乃亡。

    當,丁浪翻。

    〕兵興以來,供億無度,此乃時弊,非法弊也。

    而遽更租、庸、調法,〔更,工衡翻。

    〕分遣使者,搜擿郡邑,〔擿,他狄翻。

    〕校驗簿書,每州取大曆中一年科率最多者以為兩稅定額。

    〔事見二百二十六卷建中元年。

    〕夫财之所生,必因人力,故先王之制賦入,必以丁夫為本。

    不以務穑增其稅,不以辍稼減其租,則播種多;不以殖産厚其征,不以流寓免其調,則地着固;〔着,直略翻。

    〕不以饬勵重其役,不以窳怠蠲其庸,則功力勤。

    〔窳,勇主翻,惰也。

    〕如是,故人安其居,盡其力矣。

    兩稅之立,惟以資産為宗,不以丁身為本;曾不寤資産之中,有藏于襟懷囊箧,物雖貴而人莫能窺;〔謂商賈居寶貨,待時而取利者。

    〕其積于場圃囷倉,直雖輕而衆以為富。

    〔謂力田而蓄谷粟者。

    〕有流通蕃息之貨,數雖寡而計日收嬴;〔蕃,讀如繁,謂貸子錢而收利者。

    〕有廬舍器用之資,價雖高而終歲無利。

    〔謂美居室、侈服用而誇一時者。

    〕如此之比,其流實繁,一概計估算缗,宜其失平長僞。

    〔長知兩翻。

    〕由是務輕資而樂轉徙者,恒脫于傜稅;〔樂,音洛。

    〕敦本業而樹居産者,每困于征求。

    此乃誘之為奸,驅之避役,〔誘,音酉。

    〕力用不得不弛,賦入不得不阙。

    複以創制之首,〔創制之首,猶言立法之初。

    複,扶又翻。

    〕不務齊平,供應有煩簡之殊,牧守有能否之異,所在傜賦,輕重相懸,所遣使臣,意見各異,計奏一定,有加無除。

    又大曆中供軍、進奉之類,既收入兩稅,今于兩稅之外,複又并存,望稍行均減,以救凋殘。

    」 其二,請二稅以布帛為額,不計錢數,其略曰:「凡國之賦稅,必量人之力,〔量,音良。

    〕任土之宜,故所入者惟布、麻、缯、纩〔缯,疾陵翻。

    纩,苦謗翻。

    〕與百縠而巳。

    先王懼物之貴賤失平,而人之交易難準,又定泉布之法以節輕重之宜,〔班固曰:太公為周立九府圜法,貨寶于金,利于刀,流于泉,布于布,束于帛。

    又鄭氏周禮注曰:其藏曰泉,其行曰布。

    取名于水泉,其流行無不徧。

    〕斂散弛張,必由于是。

    蓋禦财之大柄,為國之利權,守之在官,不以任下。

    然則谷帛者,人之所為也;錢貨者,官之所為也。

    是以國朝着令,租出谷,庸出絹,調出缯、纩、布,曷嘗有禁人鑄錢而以錢為賦者也!今之兩稅,獨異舊章,但估資産為差,便以錢谷定稅,臨時折征雜物,〔謂折錢谷之價以征他雜物也。

    折,之舌翻。

    〕每歲色目頗殊,唯計求得之利宜,靡論供辦之難易。

    〔易,以豉翻。

    〕所征非所業,所業非所征,遂或增價以買其所無,減價以賣其所有,一增一減,耗損巳多。

    望勘會諸州初納兩稅年絹布,定估比類當今時價,加賤減貴,酌取其中,總計合稅之錢,折為布帛之數。

    」又曰:「夫地力之生物有大限,取之有度,用之有節則常足。

    取之無度,用之無節,則常不足。

    生物之豐敗由天,用物之多少由人,是以聖王立程,量入為出,雖遇災難,〔難,乃旦翻。

    〕下無困窮。

    理化既衰,則乃反是,〔理化,猶言治化也。

    〕量出為入,不恤所無。

    桀用天下而不足,湯用七一裡而有餘,是乃用之盈虛在節與不節耳。

    」 其三,論長吏以增戶、加稅、辟田為客績,其略曰:「長人者罕能推忠恕易地之情,體至公徇國之意,疊行小惠,競誘奸甿,〔長,知丈翻。

    甿,谟耕翻。

    〕以傾奪鄰境為智能,以招萃逋逃為理化,舍彼适此者既為新收而有複,〔萃,聚也。

    複,方目翻。

    複,除也。

    〕倏往忽來者又以複業而見優。

    唯懷土安居,首末不遷者,則使之日重,斂之日加。

    〔斂,力贍翻;下同。

    〕是令地着之人恒代惰遊賦役,何異驅之轉徙,教之澆訛。

    〔恒,戶登翻。

    澆,古堯翻。

    〕此由牧宰不克弘通,各私所部之過也。

    」又曰:「立法齊人,久無不弊,理之者若不知維禦損益之宜,則巧僞萌生,恒因沮勸而滋矣。

    請申命有司,詳定考績。

    若當管之内,人益阜殷,所定稅額有餘,任其據戶口均減,以減數多少為考課等差。

    其當管稅物通比,每戶十分減三者為上課,減二者次焉,減一者又次焉。

    〔此不以增戶為課最,而以戶額增之稅能鹹地着戶之稅額為課最也。

    〕如或人多流亡,加稅見戶,〔見,賢遍翻。

    〕比校殿罰亦如之。

    」〔殿,丁練翻。

    〕 其四,論稅限迫促,其略曰:「建官立國,所以養人也;賦人取财,所以資國也。

    明君不厚其所資而害其所養,故必先人事而借其暇力,先家給而斂其餘财。

    」〔先,悉薦翻。

    〕又曰:「蠶事方興,巳輸缣稅,農功未艾,遽斂谷租。

    上司之繩責既嚴,下吏之威暴愈促,有者急賣而耗其半直。

    無者求假而費其倍酬。

    望更詳定征稅期限。

    」 其五,請以稅茶錢置義倉以備水旱,〔稅茶,見上九年。

    〕其略曰:「古稱九年、六年之蓄者,〔記王制曰: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量入以為出。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國非其國也。

    〕率土臣庶通為之計耳,固非獨豐公庾,不及編甿也。

    近者有司奏請稅茶,歲約得五十萬貫,元敕令貯戶部,用救百姓兇饑。

    今以蓄糧,适副前旨。

    」 其六,論兼并之家,私斂重于公稅,其略曰:「今京畿之内,每田一畝,官稅五升,而私家收租殆有畝至一石者,是二十倍于官稅也。

    降及中等,租猶半之。

    夫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農夫之所為,而兼并之徒,居然受利。

    」又曰:「望凡所占田,〔占,之贍翻。

    〕約所條限,裁減租價,務利貧人。

    法貴必行,慎在深刻,裕其制以便俗,嚴其令以懲違,微損有餘,稍優不足。

    失不損富,〔【章:乙十六行本作「損不失富」;乙十一行本同;張校同;退齋校同。

    】〕優可赈窮。

    此乃安〔【章:乙十六行本「安」上有「古者」二字;乙十一行本同;張校同。

    】〕富恤窮之善經,不可舍也。

    」〔周禮地官:以保息六養萬民:一曰慈幼,二曰養老,三曰振窮,四曰恤貧,五曰寬疾,六曰安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