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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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有輕重,豈可一概比附而增之也?況诏書方田之意,止欲均其稅賦。

    今乃於額外增添,多至數倍,至今民間詞訴不絕,漸至逃移,非經久之策。

    所有今來張徽言建議,乞不施行。

    ”诏依,(案:《宋史石公弼傳》:公弼謂:“徽言掊克重斂,民何以堪?”诏罷之。

    )仍以徽言送吏部與合入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案:《文獻通考》卷五載:河北西路提舉常平司奏:“所在地色極多,不下百數,乃至均稅,不過十等。

    第一等雖出十分之稅,地土肥壤,尚以為輕;第十等隻均一分,多是瘠鹵,出稅雖少,猶以為重。

    若不入等而依條隻收柴蒿錢,每頃不過百錢至五百。

    既收人等,但可耕之地便有一分之稅,其間下色之地與柴蒿之地不相遠,乃一例每畝均稅一分,上輕下重,故人戶不無詞訴。

    欲乞依條據土色分外,隻将第十等之地再分上、中、下三等,折畝均數,謂如第十等地每十畝合折第一等一畝,即第十等内上等依元數,中等以十五畝,下等以二十畝折地畝之類是也。

    ”诏諸路行其法。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以何執中為左仆射。

    太學生陳朝老上書言:“陛下即位以來,五命相矣:有若韓忠彥之庸懦,曾布之污贓,趙挺之之蠢愚,蔡京之跋扈。

    今複相執中,何為者耶?是猶以蚊負山也。

    ”案:《宋史·本紀》:辛巳,以何執中為特進、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

    畢《通鑒》朝老上書在庚寅日。

    《通鑒續編》雲:執中一意謹事蔡京,遂代為首相。

    陳朝老詣阙上書曰:“陛下知蔡京之奸,解其相印,天下之人鼓舞,有若更生。

    及相執中,中外黯然失望。

    執中雖不敢肆為非法,若蔡京之蠹國害民,然碌碌常質,初無過人。

    天下敗壞至此,如人一身髒腑受沴已深,豈庸庸之醫所能起乎!執中夤緣攀附,緻位二府,亦以大幸。

    遽俾經體贊元,是猶以蚊負山,多見其不勝任也。

    ”疏奏,不報。

    《宋史何執中傳》:賜第信陵坊,以為淺隘,更徙金順坊甲第。

    建嘉會成功閣,帝親書钜額以示寵。

    執中與蔡京并相,凡營立皆豫議,略無所建明。

    及張商英為相,惡其出己上,與鄭居中合擠之。

     1、七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甲辰朔。

    甲寅,複安化軍節度副使張商英為通議大夫,提舉玉局觀。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1、八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癸酉朔。

    )丁亥,诏:“馬政近經分撥所降指揮不相照應,今後應緣馬事,可依崇甯二年正月二十四日指揮,并隸樞密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案:《宋史兵志》十二雲:元豐六年,手诏樞密院:“牧馬重事,宜得左右近臣以總其政。

    令樞密院都承旨張誠一、副承旨張山甫經度制置,權不隸尚書駕部及太仆寺。

    有當自朝廷處分者,樞密院主之。

    ”又雲:熙甯中,诏舊屬群牧司者,專隸太仆寺,直達樞密院,不由尚書省及駕部。

    至崇甯中,始诏如元豐舊制。

    ) 2、己醜,诏:“學校法度已見完備,惟在奉行,可令諸路提舉學事司檢察州縣,如稍有懈弛及辄有妄議,按劾以聞,當議重責。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壬寅朔。

    庚戌,诏:“廣南東路英、連等六州鑄錢院隻鑄夾錫并小平錢,更不兼鑄當十錢。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 1、十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壬申朔。

    )庚寅,引進使、耀州觀察使、帶禦器械、專切提點陝西等路解鹽王仲千言:“契勘解鹽舊法,歲收鹽三十四萬六千九百一十五席一百八十斤為額。

    昨自措置後來,大觀二年種收新鹽三十八萬一千五百八十八席二十二斤,并大觀三年種收三十五萬三百九十四席一百七十一斤,連并二年,敷過舊額。

    欲乞先次通行西京、河陽、汝州,仍每歲更支鹽三萬席,通見支陝西等路鹽數共二十三萬席為額,候将來種收大段增廣别具奏,乞通展舊法解鹽地分。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七。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夏六月至冬十月不雨,江、淮大旱。

    案:畢《通鑒》雲:是歲,江、淮、荊、浙、福建大旱,秦、鳳、階、成饑,發粟振之,蠲其賦。

    《東都事略·黃葆光傳》:他日,因入對,徽宗以旱乾為憂。

    葆光退而上疏曰:“陛下德足以感人,而憂勤祗慄,檢身緻治,無所不至,而不能感召和氣,此臣之所以不能無疑也。

    臣嘗仰觀天意,俯察人言,旁考古今,君臣相與之際,求其所以緻陰陽之變者。

    然後喟然曰,人君有屈己逮下之心,而人臣無柔順報上之意者,能緻陰陽之變;人君有慈惠恻怛之心,而人臣無柔順欽承之意者,能緻陰陽之變。

    陛下恭儉敦樸,以先天下。

    師臣蔡京侈大過制,非所以明君臣之分;陛下以紹述為心,京所行乃背元豐之法。

    陛下随宜損益,追崇先烈,京強悍自專,不肯上承德意。

    兼太宰鄭居中、少宰餘深依違畏避,不能任天下之責,此天氣下而地不應,大臣不能尚德以應陛下之所求者如此。

    ”疏入,罷知立山縣。

     又:冬十月,大雨,震電。

    案:《宋史五行志》:十月戊申,京師大雨雹。

    薛《通鑒》作癸醜,據《朔閏考》,是月壬申朔無癸醜日,畢雲薛日誤,良是。

     又:甘露降尚書省。

    案:李《十朝綱要》雲:十一月壬子,甘露降尚書省、左仆射左右丞廳及制敕院。

    上作詩,賜執政以下。

    《宋史五行志》:三年冬月,甘露降于尚書省及六曹,禦制七言四韻詩賜執政已下。

    其後内自禁中及宣和殿、延福宮、神霄宮,下至三學、開封府、大理寺、宰臣私第,皆有之,歲歲拜表稱賀。

    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雲:大觀三年十一月壬子,尚書省甘露降。

    禦筆以中台布政之所,天意昭格,緻此嘉祥。

    因成四韻,以記其實,賜執政而下,雲:“政成天地不相違,瑞應中台贊萬機。

    夜浥垂珠濡綠葉,朝凝潤玉弄清輝;仙盆雲表秋難比,豐草霄零日未稀。

    木自君臣俱會合,更嘉報上美能歸。

    ”據《四史朔閏考》,是月辛醜朔壬子乃十七日。

     1、十一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辛醜朔。

    )丁未,太常寺言:“被旨天文、算學合奉安先師并配享,從祀繪像,未合典禮,可令禮官講究以聞。

    臣等切詳黃帝獲寶鼎,迎日推策,舉風後、力牧、常儀、大鴻以治民,順天地之紀、幽明之占、死生之說;使大撓造甲子,隸首作算數,容成綜之,所以考定氣象,建五行,察發斂起,消息正閏,馀其精粗顯微,無不該舉。

    今算學所習天文、惓算、三式、法算四科。

    其術皆本於黃帝,宜尊黃帝為先師,而以其時之臣風後、力牧、大鴻、大撓、隸首、容成、臾區、常儀為配飨,又以後世精於數術者,随其世次,分繪兩庑,以為從祀。

    今具下項風後、力牧雲雲已上七十人,今欲拟從祀。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原注:雲:此據诏旨并三月十八日所書。

    《實錄》皆不書三月十八日已用孔子為先師,吳時雲雲可考,恐此奏合在三月十八日以前,诏旨誤編入此,或移著彼,庶先後不差,須考詳雲。

    案:《通鑒續編》雲:風後等八人為配享,巫鹹等七十二人為從祀。

    《紀事》三月十八日載張邦昌定從祀人,自風後至隋盧太翼六十六人,茲雲七十人,數均不合。

    以《容齋三筆》核之,蓋六十六人中有風後而無力牧、太鴻,《紀事》删節無。

    考李《十朝綱要》雲:以黃帝為先師,以風後、力牧等八人為配享;又以後世精于術數者,自巫鹹、箕子至後周王樸等七十人為從祀。

    又《玉海》卷一百十二:大觀三年十一月,算學尊黃帝為先師,風後等配飨,商巫鹹至周王樸七十人從祀。

    ) 2、己巳,太師、中太一宮使、魏國公蔡京守太師緻仕,仍提舉編修《哲宗皇帝實錄》,進封楚國公,其請俸并雜給人從等,并依舊朝朔望;大朝會許立宰臣班,馀依故事。

    又诏:“蔡京合得緻仕恩澤外,長子顯谟閣直學士、承議郎、提舉醴泉觀攸除樞密直學士,次子宣義郎儵除直秘閣,馀依故事。

    ”侍禦史毛注言:“孟翊妖奸,以天文惑衆。

    嘗獻京詩,言涉不順,京辄喜而受之,因以獻《易書》而賜官,卒緻诋誣以冒重辟,而京不複愧況。

    張懷素惡逆,以地理惑衆,京熟與之遊從。

    京妻葬地蔔日,懷素主之。

    嘗同遊淮左,題字刻石,後雖陰令人追毀以掩其迹,而衆所共知。

    以至尚書省事多不取旨,直行批下,以作陛下之威;重祿厚賞,下結人心,以作陛下之福。

    林摅跋扈之黨,而置之政本之地;宋喬年奸雄之親,而置之尹京之任。

    考之以心,揆之以事,其志有不可量者。

    今并盤旋辇毂,久而不去,其情狀已可見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1、十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辛未朔。

    )戊子,提舉玉局觀張商英為龍圖閣學士、知杭州,乘驿赴阙。

    (案:《乾道臨安志》:大觀三年十二月癸酉,以通議大夫、提舉成都府玉局觀張商英知杭州,乘驿赴阙。

    與此差十六日,必有一誤。

    )诏:“比閱哲廟實錄,見商英紹聖初,力排元祐奸惡,迹狀甚明,具載信史。

    昨崇甯初,止緣與大臣議論不合罷政,迹其本心,實非朋黨,雖已出籍,自今仍不得依元祐黨籍人體例施行,并有是除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玉海》卷四十九:大觀四年,張商英撰《神宗政典》六卷三十篇。

    宣和七年六月十四日,《七朝寶訓》書成。

    ) 2、辛卯,呂惠卿複資政殿學士。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