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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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大觀四年(庚寅,一一一○)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子朔。

    )癸卯,诏:“錢與物同,少則貴,多則賤。

    當十錢法行之方定,今鑄而不絕,源源而來。

    錢數既多,法随而弊,私鑄複興,混淆無别,其法必壞,非長久之術。

    舊鑄錢監并依舊額止鼓鑄小平錢,其後降指揮,改鑄當十錢數等并罷;京畿、大觀東監,亦聞無物料,可罷;新置河東、河北、陝西諸監鼓鑄當十銅錢夾錫錢可罷。

    鑄當十銅錢外,仍尚書省取索。

    如新邊無鐵炭、不可鼓鑄去處相度減罷外,有合存留者,拟定将上取旨;恐愚俗無知,将謂不行當十錢,故有鼓惑群聽,仍令開封府立法行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2、丁卯,呂惠卿降授正奉大夫。

    侍禦史毛注劾惠卿上表謝複官,用《詩》《風雨》及《青蠅》、《節南山》等章句,以古君子自處而以亂世方盛時罪不可赦,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畢《通鑒》作丁卯日,茲據補日。

    ) 1、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午朔。

    )辛未,龍圖閣學士、新知杭州張商英為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

    商英入對,言:“神宗修建法度,務以去害興利而已。

    今試一一舉行,則盡紹述之美矣。

    法若有敝,不可不變,但不失其意足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編年備要》雲:商英過阙入對,上問向來黨籍之由,對曰:“臣嘗作《嘉禾頌》,大臣以此相媒孽,若非陛下洞究本末,臣何由出黨籍!”上因語及蔡京亂紀綱事,商英曰:“蔡京自來專權任意,不知都省批狀便是條貫入狀,請寶便是聖旨,若前後失序,安得不亂?”上曰:“京多引用親黨。

    ”商英曰:“京舊居兩浙,既貴,浙人之高赀巧宦者,苞苴結讬,今皆腹心腹耳目。

    ”上又曰:“近來風俗甚不美。

    ”商英曰:“此正今日之大患也。

    ”上曰:“已逐三十馀輩矣。

    ”商英曰:“馀黨尚多。

    ”上曰:“百姓聞卿來,皆鼓舞欣悅。

    ”商英曰:“何幹臣事!”是日,商英初見,聖躬徵興,遂留為中太一宮使。

    ) 2、戊寅,議禮局奏:“古者祫祭,朝踐之時,設始祖之位于戶西南面,昭在東,穆在西,相向而坐,薦笾豆、脯醢,王北面而祀之,此堂上之位也。

    進馔之後,席于室,在戶内西方東面為始祖之位,次北方南面布昭席,次南方北面布穆席,其馀昭、穆各以序,此室中之位也。

    設始祖南面之位而朝踐焉,在禮謂之堂事;設始祖東面之位而饋食焉,在禮謂之室事。

    考《漢舊儀》,宗廟三大祫祭,子孫諸帝,以昭、穆坐於高廟,毀廟神主皆合食,設左右坐高祖南面,則自漢以前堂上之位未嘗廢也。

    元始以後,初去此禮,專設室中東向之位。

    晉、宋、隋、唐所謂始祖者,不過論室中之位耳。

    少牢饋食,大夫禮也,特牲饋食,士禮也。

    以《儀禮》考之,大夫士祭禮無薦腥朝踐之事,故饋食於室。

    至於天子祭宗廟,則堂事、室事皆舉,堂上位廢而天子北面事神之禮缺矣。

    伏請每行大祫,堂上設南面之位,室中設東面之位,始祖南面,則昭、穆東西相向;始祖東面,則昭、穆南北相向,以應古義。

    ”又奏:“古之祭祀,必七日戒三日齋,然後可以交於神明。

    《周官·大宰》:‘祀五帝,則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遂戒。

    ’謂散齋七日,緻齋三日也。

    秦變古法,改用三日。

    漢則天地七日,宗廟五日。

    魏、晉因之。

    唐則大祀七日。

    雖多寡不同,皆非先王之制。

    乞明诏有司,應郊廟大祭祀,皆前期十日而戒,散齋七日、緻齋三日,以應典禮。

    ”又奏:“竊惟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樂,施之天下,為萬世法。

    至於禮器,尚仍舊制,未聞有所改作。

    禮樂者,國之大本,而起於度數。

    度數得,則權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

    今禮樂并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也。

    乞明诏有司,取新定樂律之度,審校禮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

    ”并從之。

    原注雲:以上并因《實錄》。

    又奏:“修成《大觀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祭服制度》十六卷,《祭服圖》一冊,,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十二卷,《祭服看詳》二冊。

    ”诏行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原注雲:诏旨無之,《實錄》蓋因《新儀》也。

    禦筆改正七項當檢。

    《新儀》删取增入。

    本局劄子:臣等聞國之事,莫大于祀;禮之經,莫重于祭,所以嚴神祇之奉,隆本始之報,聖王之制,以此為先。

    其器服之用,牲币之等,币數之節,多寡之數,見於《周官》者為詳。

    自秦、漢以來,禮文殘缺,谀聞俗學,因陋就寡。

    雖天地大祀,所當明察,而合祭之失,千載莫革,則其馀蓋可知矣。

    道與世升,理若有待。

    恭惟皇帝陛下天錫明聖,丕承先烈。

    爰诏有司,讨論舊典,親禦翰墨,著為格目。

    科指部居,總集該盡。

    承學之臣,獲遵寶訓,實千載難逢之會。

    臣等今恭讀所頒《冠禮》,格目博極,載籍先次,編成《大觀新編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并《目錄》五卷,總共二百三十六冊;《祭服制度》十六卷,共一十六冊;《祭服圖》一冊。

    其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一十二卷,《目錄》一卷,共一十三冊,祭服看詳二冊。

    謹随劄子上進。

    損益裁成,伏乞斷自聖學。

    仍乞降付本局,修定儀注。

    大觀四年二月初九日,奉禦筆閱所上《禮書》并祭服制度,頗見詳盡。

    内禘祫禮,自昔所論不一,今編次讨論,尤為允當。

    除依今來指揮改正外,馀依所奏修定。

    ) 3、禦筆改正七項:《禮書》卷第一,議先奏六樂,後奏黃鐘,合用禮神祀神之禮。

    先王祀天,各以象類求之方,其求于幽,則體其道而象其色,璧以圓,犢以蒼,日以冬至,以其幽而遠,故備樂而求之。

    自黃鐘陽生之律至《雲門之舞》,六變而後天神始降可得。

    而禮其求于顯,則體其用而象其色,不以璧之圓而以圭之銳,不以犢之蒼而以特之赤,日以上辛,以其顯而近,故分樂而序之,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而已。

    夫天帝一也,自其本而求之則曰天,自其用而求之則曰帝。

    其禮、其義、其所、其事各異也。

    祀天者不可以求帝,求帝者不可以祀天。

    天者,昊天也;帝者,感生帝也。

    《詩》曰:“皇天上帝既曰天。

    ”又曰:“帝體用不同故也。

    ”今先獻以蒼,後獻以赤。

    考《周官》之書,有分而序之之言,無合而祀之之說;有蒼璧四圭之異,無先璧後圭之制;有蒼犢骍牲之殊,無先蒼後赤之禮。

    夫牲本赤而飾以蒼,欲以降神之禮格天,天其可欺乎?蓋自周以迄于今,千數百歲未之有改,今無所稽,據合其禮,於圜丘、冬祀之日違經背義,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二,議設壺尊於壇下,禮之所施,各有其宜,禮運所稱,後聖有作,為台榭宮室,以炮、以燔、以烹、以炙。

    元酒在室,醴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列其琴瑟,以降上神,與其先祖。

    考其宮曰室,曰戶,曰堂,曰下。

    蓋在寝在廟之制,非丘壇之禮。

    考《周書》,酒正掌酒之政令,有酌數,有器量,亦無在上在下之文。

    于古無所稽,可不須改。

    《禮書》卷第四,議乞立春後上辛日,祈穀先王,祈鬼神,各随其事,各協其時,各并其禮。

    萬物萌於春,新於辛。

    正月春之始和也,上辛日之初應也,故祈穀以正月之上辛不可易也。

    若立春前遇辛,不祈於立春後,别以辛日是為次辛,非上辛也。

    今歲在庚寅,上辛在醜,立春在申,次辛在亥,遇醜不祈,而於亥日則辛之氣已過,不逆其氣而求之,非禮也,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五,蠟祭增日月于南北壇,罷去二十八舍,星次重。

    先王制禮,以求鬼神,或於其所出之方,出其所主之事。

    日陽月陰,方求神而觐之,則禮日於南,禮月於北;日出東方,月出西方,求神而觐之,則祀日於東壇,月於西壇,各有所主也。

    先王之於日月,或賓其出,或緻其至,或餞其入,或禮之,或祀之,其義不同。

    蠟祭兼日月,既祀於西東矣,而又禮之於南北,天無二日,豈不渎乎?且觐禮所載,觐而禮之,非祀禮也。

    今去星次重,而增日月之祀,重甚矣,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十一,議乞執政以上祭四廟,馀通祭三廟,禮有等差,以别貴賤。

    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上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差等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僣,貴者不得逾。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取而定焉。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外朝官祭三世,馀祭二世。

    議乞立廟者,居處狹隘,聽於私第之側;又無,則随宜創置。

    禮以制情,使貴賤大小各當其分,則禮必有制,制必有數,故不敢逾,不敢紊也。

    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私第,無有定止,《禮令》(案:此下原本有脫文。

    )立廟,當麗於法矣。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内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議乞品官廟視宅堂之制,寝勿逾於廟,間數為限,庶幾易行。

    陽數奇,陰數偶,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陽為數。

    今立廟制寝,觀其所祭之數,則祭四世者,寝四間,陰數也。

    古者寝不逾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寝,逾世度僣禮,有五楹、七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人必駭政,豈得為易行?可今後立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