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九
關燈
小
中
大
徽宗
△大觀四年(庚寅,一一一○)
1、正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子朔。
)癸卯,诏:“錢與物同,少則貴,多則賤。
當十錢法行之方定,今鑄而不絕,源源而來。
錢數既多,法随而弊,私鑄複興,混淆無别,其法必壞,非長久之術。
舊鑄錢監并依舊額止鼓鑄小平錢,其後降指揮,改鑄當十錢數等并罷;京畿、大觀東監,亦聞無物料,可罷;新置河東、河北、陝西諸監鼓鑄當十銅錢夾錫錢可罷。
鑄當十銅錢外,仍尚書省取索。
如新邊無鐵炭、不可鼓鑄去處相度減罷外,有合存留者,拟定将上取旨;恐愚俗無知,将謂不行當十錢,故有鼓惑群聽,仍令開封府立法行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2、丁卯,呂惠卿降授正奉大夫。
侍禦史毛注劾惠卿上表謝複官,用《詩》《風雨》及《青蠅》、《節南山》等章句,以古君子自處而以亂世方盛時罪不可赦,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畢《通鑒》作丁卯日,茲據補日。
) 1、二月(案:錢大昕《朔閏考》:是月庚午朔。
)辛未,龍圖閣學士、新知杭州張商英為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
商英入對,言:“神宗修建法度,務以去害興利而已。
今試一一舉行,則盡紹述之美矣。
法若有敝,不可不變,但不失其意足矣。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編年備要》雲:商英過阙入對,上問向來黨籍之由,對曰:“臣嘗作《嘉禾頌》,大臣以此相媒孽,若非陛下洞究本末,臣何由出黨籍!”上因語及蔡京亂紀綱事,商英曰:“蔡京自來專權任意,不知都省批狀便是條貫入狀,請寶便是聖旨,若前後失序,安得不亂?”上曰:“京多引用親黨。
”商英曰:“京舊居兩浙,既貴,浙人之高赀巧宦者,苞苴結讬,今皆腹心腹耳目。
”上又曰:“近來風俗甚不美。
”商英曰:“此正今日之大患也。
”上曰:“已逐三十馀輩矣。
”商英曰:“馀黨尚多。
”上曰:“百姓聞卿來,皆鼓舞欣悅。
”商英曰:“何幹臣事!”是日,商英初見,聖躬徵興,遂留為中太一宮使。
) 2、戊寅,議禮局奏:“古者祫祭,朝踐之時,設始祖之位于戶西南面,昭在東,穆在西,相向而坐,薦笾豆、脯醢,王北面而祀之,此堂上之位也。
進馔之後,席于室,在戶内西方東面為始祖之位,次北方南面布昭席,次南方北面布穆席,其馀昭、穆各以序,此室中之位也。
設始祖南面之位而朝踐焉,在禮謂之堂事;設始祖東面之位而饋食焉,在禮謂之室事。
考《漢舊儀》,宗廟三大祫祭,子孫諸帝,以昭、穆坐於高廟,毀廟神主皆合食,設左右坐高祖南面,則自漢以前堂上之位未嘗廢也。
元始以後,初去此禮,專設室中東向之位。
晉、宋、隋、唐所謂始祖者,不過論室中之位耳。
少牢饋食,大夫禮也,特牲饋食,士禮也。
以《儀禮》考之,大夫士祭禮無薦腥朝踐之事,故饋食於室。
至於天子祭宗廟,則堂事、室事皆舉,堂上位廢而天子北面事神之禮缺矣。
伏請每行大祫,堂上設南面之位,室中設東面之位,始祖南面,則昭、穆東西相向;始祖東面,則昭、穆南北相向,以應古義。
”又奏:“古之祭祀,必七日戒三日齋,然後可以交於神明。
《周官·大宰》:‘祀五帝,則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遂戒。
’謂散齋七日,緻齋三日也。
秦變古法,改用三日。
漢則天地七日,宗廟五日。
魏、晉因之。
唐則大祀七日。
雖多寡不同,皆非先王之制。
乞明诏有司,應郊廟大祭祀,皆前期十日而戒,散齋七日、緻齋三日,以應典禮。
”又奏:“竊惟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樂,施之天下,為萬世法。
至於禮器,尚仍舊制,未聞有所改作。
禮樂者,國之大本,而起於度數。
度數得,則權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
今禮樂并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也。
乞明诏有司,取新定樂律之度,審校禮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
”并從之。
原注雲:以上并因《實錄》。
又奏:“修成《大觀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祭服制度》十六卷,《祭服圖》一冊,,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十二卷,《祭服看詳》二冊。
”诏行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三。
原注雲:诏旨無之,《實錄》蓋因《新儀》也。
禦筆改正七項當檢。
《新儀》删取增入。
本局劄子:臣等聞國之事,莫大于祀;禮之經,莫重于祭,所以嚴神祇之奉,隆本始之報,聖王之制,以此為先。
其器服之用,牲币之等,币數之節,多寡之數,見於《周官》者為詳。
自秦、漢以來,禮文殘缺,谀聞俗學,因陋就寡。
雖天地大祀,所當明察,而合祭之失,千載莫革,則其馀蓋可知矣。
道與世升,理若有待。
恭惟皇帝陛下天錫明聖,丕承先烈。
爰诏有司,讨論舊典,親禦翰墨,著為格目。
科指部居,總集該盡。
承學之臣,獲遵寶訓,實千載難逢之會。
臣等今恭讀所頒《冠禮》,格目博極,載籍先次,編成《大觀新編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并《目錄》五卷,總共二百三十六冊;《祭服制度》十六卷,共一十六冊;《祭服圖》一冊。
其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一十二卷,《目錄》一卷,共一十三冊,祭服看詳二冊。
謹随劄子上進。
損益裁成,伏乞斷自聖學。
仍乞降付本局,修定儀注。
大觀四年二月初九日,奉禦筆閱所上《禮書》并祭服制度,頗見詳盡。
内禘祫禮,自昔所論不一,今編次讨論,尤為允當。
除依今來指揮改正外,馀依所奏修定。
) 3、禦筆改正七項:《禮書》卷第一,議先奏六樂,後奏黃鐘,合用禮神祀神之禮。
先王祀天,各以象類求之方,其求于幽,則體其道而象其色,璧以圓,犢以蒼,日以冬至,以其幽而遠,故備樂而求之。
自黃鐘陽生之律至《雲門之舞》,六變而後天神始降可得。
而禮其求于顯,則體其用而象其色,不以璧之圓而以圭之銳,不以犢之蒼而以特之赤,日以上辛,以其顯而近,故分樂而序之,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而已。
夫天帝一也,自其本而求之則曰天,自其用而求之則曰帝。
其禮、其義、其所、其事各異也。
祀天者不可以求帝,求帝者不可以祀天。
天者,昊天也;帝者,感生帝也。
《詩》曰:“皇天上帝既曰天。
”又曰:“帝體用不同故也。
”今先獻以蒼,後獻以赤。
考《周官》之書,有分而序之之言,無合而祀之之說;有蒼璧四圭之異,無先璧後圭之制;有蒼犢骍牲之殊,無先蒼後赤之禮。
夫牲本赤而飾以蒼,欲以降神之禮格天,天其可欺乎?蓋自周以迄于今,千數百歲未之有改,今無所稽,據合其禮,於圜丘、冬祀之日違經背義,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二,議設壺尊於壇下,禮之所施,各有其宜,禮運所稱,後聖有作,為台榭宮室,以炮、以燔、以烹、以炙。
元酒在室,醴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列其琴瑟,以降上神,與其先祖。
考其宮曰室,曰戶,曰堂,曰下。
蓋在寝在廟之制,非丘壇之禮。
考《周書》,酒正掌酒之政令,有酌數,有器量,亦無在上在下之文。
于古無所稽,可不須改。
《禮書》卷第四,議乞立春後上辛日,祈穀先王,祈鬼神,各随其事,各協其時,各并其禮。
萬物萌於春,新於辛。
正月春之始和也,上辛日之初應也,故祈穀以正月之上辛不可易也。
若立春前遇辛,不祈於立春後,别以辛日是為次辛,非上辛也。
今歲在庚寅,上辛在醜,立春在申,次辛在亥,遇醜不祈,而於亥日則辛之氣已過,不逆其氣而求之,非禮也,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五,蠟祭增日月于南北壇,罷去二十八舍,星次重。
先王制禮,以求鬼神,或於其所出之方,出其所主之事。
日陽月陰,方求神而觐之,則禮日於南,禮月於北;日出東方,月出西方,求神而觐之,則祀日於東壇,月於西壇,各有所主也。
先王之於日月,或賓其出,或緻其至,或餞其入,或禮之,或祀之,其義不同。
蠟祭兼日月,既祀於西東矣,而又禮之於南北,天無二日,豈不渎乎?且觐禮所載,觐而禮之,非祀禮也。
今去星次重,而增日月之祀,重甚矣,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十一,議乞執政以上祭四廟,馀通祭三廟,禮有等差,以别貴賤。
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上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差等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僣,貴者不得逾。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取而定焉。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外朝官祭三世,馀祭二世。
議乞立廟者,居處狹隘,聽於私第之側;又無,則随宜創置。
禮以制情,使貴賤大小各當其分,則禮必有制,制必有數,故不敢逾,不敢紊也。
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私第,無有定止,《禮令》(案:此下原本有脫文。
)立廟,當麗於法矣。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内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議乞品官廟視宅堂之制,寝勿逾於廟,間數為限,庶幾易行。
陽數奇,陰數偶,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陽為數。
今立廟制寝,觀其所祭之數,則祭四世者,寝四間,陰數也。
古者寝不逾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寝,逾世度僣禮,有五楹、七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人必駭政,豈得為易行?可今後立廟
)癸卯,诏:“錢與物同,少則貴,多則賤。
當十錢法行之方定,今鑄而不絕,源源而來。
錢數既多,法随而弊,私鑄複興,混淆無别,其法必壞,非長久之術。
舊鑄錢監并依舊額止鼓鑄小平錢,其後降指揮,改鑄當十錢數等并罷;京畿、大觀東監,亦聞無物料,可罷;新置河東、河北、陝西諸監鼓鑄當十銅錢夾錫錢可罷。
鑄當十銅錢外,仍尚書省取索。
如新邊無鐵炭、不可鼓鑄去處相度減罷外,有合存留者,拟定将上取旨;恐愚俗無知,将謂不行當十錢,故有鼓惑群聽,仍令開封府立法行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六。
2、丁卯,呂惠卿降授正奉大夫。
侍禦史毛注劾惠卿上表謝複官,用《詩》《風雨》及《青蠅》、《節南山》等章句,以古君子自處而以亂世方盛時罪不可赦,故有是命。
案:畢《通鑒》作丁卯日,茲據補日。
) 1、二月
)辛未,龍圖閣學士、新知杭州張商英為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
商英入對,言:“神宗修建法度,務以去害興利而已。
今試一一舉行,則盡紹述之美矣。
法若有敝,不可不變,但不失其意足矣。
”
案:《編年備要》雲:商英過阙入對,上問向來黨籍之由,對曰:“臣嘗作《嘉禾頌》,大臣以此相媒孽,若非陛下洞究本末,臣何由出黨籍!”上因語及蔡京亂紀綱事,商英曰:“蔡京自來專權任意,不知都省批狀便是條貫入狀,請寶便是聖旨,若前後失序,安得不亂?”上曰:“京多引用親黨。
”商英曰:“京舊居兩浙,既貴,浙人之高赀巧宦者,苞苴結讬,今皆腹心腹耳目。
”上又曰:“近來風俗甚不美。
”商英曰:“此正今日之大患也。
”上曰:“已逐三十馀輩矣。
”商英曰:“馀黨尚多。
”上曰:“百姓聞卿來,皆鼓舞欣悅。
”商英曰:“何幹臣事!”是日,商英初見,聖躬徵興,遂留為中太一宮使。
) 2、戊寅,議禮局奏:“古者祫祭,朝踐之時,設始祖之位于戶西南面,昭在東,穆在西,相向而坐,薦笾豆、脯醢,王北面而祀之,此堂上之位也。
進馔之後,席于室,在戶内西方東面為始祖之位,次北方南面布昭席,次南方北面布穆席,其馀昭、穆各以序,此室中之位也。
設始祖南面之位而朝踐焉,在禮謂之堂事;設始祖東面之位而饋食焉,在禮謂之室事。
考《漢舊儀》,宗廟三大祫祭,子孫諸帝,以昭、穆坐於高廟,毀廟神主皆合食,設左右坐高祖南面,則自漢以前堂上之位未嘗廢也。
元始以後,初去此禮,專設室中東向之位。
晉、宋、隋、唐所謂始祖者,不過論室中之位耳。
少牢饋食,大夫禮也,特牲饋食,士禮也。
以《儀禮》考之,大夫士祭禮無薦腥朝踐之事,故饋食於室。
至於天子祭宗廟,則堂事、室事皆舉,堂上位廢而天子北面事神之禮缺矣。
伏請每行大祫,堂上設南面之位,室中設東面之位,始祖南面,則昭、穆東西相向;始祖東面,則昭、穆南北相向,以應古義。
”又奏:“古之祭祀,必七日戒三日齋,然後可以交於神明。
《周官·大宰》:‘祀五帝,則前期十日,帥執事而蔔日,遂戒。
’謂散齋七日,緻齋三日也。
秦變古法,改用三日。
漢則天地七日,宗廟五日。
魏、晉因之。
唐則大祀七日。
雖多寡不同,皆非先王之制。
乞明诏有司,應郊廟大祭祀,皆前期十日而戒,散齋七日、緻齋三日,以應典禮。
”又奏:“竊惟陛下度律均锺,更造雅樂,施之天下,為萬世法。
至於禮器,尚仍舊制,未聞有所改作。
禮樂者,國之大本,而起於度數。
度數得,則權量正;法度一,而民不疑。
今禮樂并制,不相取法,非所以一民也。
乞明诏有司,取新定樂律之度,審校禮器,有不合者,悉行改正,以副制作之意。
”并從之。
原注雲:以上并因《實錄》。
又奏:“修成《大觀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祭服制度》十六卷,《祭服圖》一冊,,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十二卷,《祭服看詳》二冊。
”诏行之。
原注雲:诏旨無之,《實錄》蓋因《新儀》也。
禦筆改正七項當檢。
《新儀》删取增入。
本局劄子:臣等聞國之事,莫大于祀;禮之經,莫重于祭,所以嚴神祇之奉,隆本始之報,聖王之制,以此為先。
其器服之用,牲币之等,币數之節,多寡之數,見於《周官》者為詳。
自秦、漢以來,禮文殘缺,谀聞俗學,因陋就寡。
雖天地大祀,所當明察,而合祭之失,千載莫革,則其馀蓋可知矣。
道與世升,理若有待。
恭惟皇帝陛下天錫明聖,丕承先烈。
爰诏有司,讨論舊典,親禦翰墨,著為格目。
科指部居,總集該盡。
承學之臣,獲遵寶訓,實千載難逢之會。
臣等今恭讀所頒《冠禮》,格目博極,載籍先次,編成《大觀新編禮書·吉禮》二百三十一卷,并《目錄》五卷,總共二百三十六冊;《祭服制度》十六卷,共一十六冊;《祭服圖》一冊。
其據經稽古,酌今之宜,以正沿襲之誤。
又别為《看詳》一十二卷,《目錄》一卷,共一十三冊,祭服看詳二冊。
謹随劄子上進。
損益裁成,伏乞斷自聖學。
仍乞降付本局,修定儀注。
大觀四年二月初九日,奉禦筆閱所上《禮書》并祭服制度,頗見詳盡。
内禘祫禮,自昔所論不一,今編次讨論,尤為允當。
除依今來指揮改正外,馀依所奏修定。
) 3、禦筆改正七項:《禮書》卷第一,議先奏六樂,後奏黃鐘,合用禮神祀神之禮。
先王祀天,各以象類求之方,其求于幽,則體其道而象其色,璧以圓,犢以蒼,日以冬至,以其幽而遠,故備樂而求之。
自黃鐘陽生之律至《雲門之舞》,六變而後天神始降可得。
而禮其求于顯,則體其用而象其色,不以璧之圓而以圭之銳,不以犢之蒼而以特之赤,日以上辛,以其顯而近,故分樂而序之,奏黃鐘,歌大呂,舞《雲門》而已。
夫天帝一也,自其本而求之則曰天,自其用而求之則曰帝。
其禮、其義、其所、其事各異也。
祀天者不可以求帝,求帝者不可以祀天。
天者,昊天也;帝者,感生帝也。
《詩》曰:“皇天上帝既曰天。
”又曰:“帝體用不同故也。
”今先獻以蒼,後獻以赤。
考《周官》之書,有分而序之之言,無合而祀之之說;有蒼璧四圭之異,無先璧後圭之制;有蒼犢骍牲之殊,無先蒼後赤之禮。
夫牲本赤而飾以蒼,欲以降神之禮格天,天其可欺乎?蓋自周以迄于今,千數百歲未之有改,今無所稽,據合其禮,於圜丘、冬祀之日違經背義,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二,議設壺尊於壇下,禮之所施,各有其宜,禮運所稱,後聖有作,為台榭宮室,以炮、以燔、以烹、以炙。
元酒在室,醴在戶,粢醍在堂,澄酒在下,陳其犧牲,列其琴瑟,以降上神,與其先祖。
考其宮曰室,曰戶,曰堂,曰下。
蓋在寝在廟之制,非丘壇之禮。
考《周書》,酒正掌酒之政令,有酌數,有器量,亦無在上在下之文。
于古無所稽,可不須改。
《禮書》卷第四,議乞立春後上辛日,祈穀先王,祈鬼神,各随其事,各協其時,各并其禮。
萬物萌於春,新於辛。
正月春之始和也,上辛日之初應也,故祈穀以正月之上辛不可易也。
若立春前遇辛,不祈於立春後,别以辛日是為次辛,非上辛也。
今歲在庚寅,上辛在醜,立春在申,次辛在亥,遇醜不祈,而於亥日則辛之氣已過,不逆其氣而求之,非禮也,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五,蠟祭增日月于南北壇,罷去二十八舍,星次重。
先王制禮,以求鬼神,或於其所出之方,出其所主之事。
日陽月陰,方求神而觐之,則禮日於南,禮月於北;日出東方,月出西方,求神而觐之,則祀日於東壇,月於西壇,各有所主也。
先王之於日月,或賓其出,或緻其至,或餞其入,或禮之,或祀之,其義不同。
蠟祭兼日月,既祀於西東矣,而又禮之於南北,天無二日,豈不渎乎?且觐禮所載,觐而禮之,非祀禮也。
今去星次重,而增日月之祀,重甚矣,不可施行。
《禮書》卷第十一,議乞執政以上祭四廟,馀通祭三廟,禮有等差,以别貴賤。
故廟祭之數,天子七世,諸侯五世,大夫三世,士二世,不易之道。
今以執政官方古諸侯而上祭四世,古無祭四世之文。
又侍從官以至士庶,通祭三世,無差等多寡之别,豈禮意乎?古者天子七世,今太廟已增為九室,則執政視古諸侯,以事五世,不為過矣。
先王制禮,以齊萬有不同之情,賤者不得僣,貴者不得逾。
故事二世者,雖有孝思追遠之心,無得而越,事五世者,亦當取而定焉。
今恐奪人之恩而使通祭三世,徇流俗之情,非先王制禮等差之義。
可文臣執政官、武臣節度使以上祭五世,文武外朝官祭三世,馀祭二世。
議乞立廟者,居處狹隘,聽於私第之側;又無,則随宜創置。
禮以制情,使貴賤大小各當其分,則禮必有制,制必有數,故不敢逾,不敢紊也。
古者廟在大門之内,中門之左,内示親,左示仁也。
今臣僚寓居私第,無有定止,《禮令》
)立廟,當麗於法矣。
可應有私第者,立廟於門内之左,如狹隘,聽於私第之側。
力所不及,仍許随宜。
議乞品官廟視宅堂之制,寝勿逾於廟,間數為限,庶幾易行。
陽數奇,陰數偶,天下屋室之制,皆以陽為數。
今立廟制寝,觀其所祭之數,則祭四世者,寝四間,陰數也。
古者寝不逾廟,禮之廢失久矣。
士庶堂寝,逾世度僣禮,有五楹、七楹者,若一旦使就五世三世之數,則當徹毀居宇,以應禮制,人必駭政,豈得為易行?可今後立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