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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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因之,舛謬極矣。
) 武昌軍節度使、知大名府呂惠卿以弟諒卿名列奸黨,奏乞罷髦钺,除宮觀,诏答不允。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六月圖熙甯元豐功臣顯谟閣。
案:《玉海》卷百六十三雲:元符元年四月十八日丙申,诏建閣,藏神宗禦集,名顯谟。
崇甯三年六月壬寅朔,诏曰:“神考肆筆成書,表悰《六經》,再诏纂集,總九千八百馀篇,皆文辭、政事、邊機之要”雲雲。
其熙、豐功臣圖形於顯谟閣。
又:雲:增置諸州學。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丙午诏。
《九朝編年備要》雲:诏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并置學。
1、七月壬申朔,诏應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2、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複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三雲:大觀四年十月聖旨,曾布、蔣之奇初無并論,中間亦曾開陳紹述,可特複資政殿學士。
後文不見,今附此。
) 3、诏:“李偁、閻守勤并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子及親兄弟,并與外路遠處監當差遣;李洵仁落邠門祗候,閻依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續籍;内臣子并親兄弟有係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4、辛卯,宰臣蔡京劄子言:“臣等竊以賦調之不平久矣,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
富者貪於有馀,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
故富有跨州轶縣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賦調反輕;貧者所存無幾又且瘠薄,而賦調反重。
因循至今,其弊愈甚。
熙甯初,神宗皇帝灼見此弊,遂诏有司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
蓋以土色肥瘠,别田之美惡,定賦之多寡,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隐;戶給之帖,而(案:畢氏《通鑒》有“賦調”二字。
)升合尺寸無所遺。
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邦财自此豐,民賦自此省,其為法,豈小補哉!五路州縣有經方田者,至今公私以為利。
遭元祐紛更,美意良法,未遍(案:“遍”,原本作“變”,茲據《編年備要》改。
)於天下。
今其文籍見在,可舉而行。
今檢會《熙甯方田敕》,推廣神考法意,删去重訩改,取其應行者,為方田法,計九冊,以《崇甯方田敕令格式》為名,謹具進呈。
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頒降施行。
”從之。
诏曰:“方田之法,均輸之本,舉而行之,或有謂之利,或有謂之害者,何也?蓋係官之能否、吏之貪廉。
若驗肥瘠,必當定租賦有差,無騷擾之勞,蒙均平之惠,則豈不謂之利欤?若驗肥瘠,或未撫實,定租賦或有增損,倦追呼之煩,有失當之擾,官不能振職,吏或緣為奸,裡正鄉胥因敢挾取,則豈不謂之害欤?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選廉勤公正材敏清嚴善馭吏者為之,庶幾人被實惠。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原注:蔡京申請及二诏旨誤載於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今移初诏入此,後诏見大觀元年二月乙卯。
案:今《宋史·本紀》載诏頒方田法於四年二月乙卯,亦沿舊誤,當據此文正之。
) 5、丙申,诏:“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黨及今年六月十七日(案:戊午。
)降指揮章惇等十一人子并親兄弟逐次已降指揮外,其續入籍人,并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原注:六月二十六日指揮巳并入十七日指揮内,或仍别見。
案:六月二十六日丁卯指揮不别見。
) 6、庚子,诏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1、八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壬寅朔。
)戊申,诏:“講議司官屬依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推恩。
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刑部侍郎劉赓、提舉洞霄宮蹇序辰、顯谟閣待制範緻虛王漢之三十五人各遷一官,馀四人及尚書省都事任充等支賜銀絹,遷官轉資減磨勘年有差。
提舉洞霄宮張商英係元祐奸黨及曾言鹽法并奏鹽數未實,管勾靈仙觀吳儲係元祐黨吳安詩子,監滑州鹽酒稅李琰昨為不親詣通、泰等州措置鹽事,特訩替,添差岐亭鎮酒稅。
虞防為毀駁哲宗谥号,系入籍人,更不推恩。
”又诏:“講議司係紹述熙甯、元豐法度,與其他官司事體不同,應緣講議司所得恩例,今後無得攀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原注:《實錄》全不載,诏旨太詳,《宣和錄》太略,今别修如上。
) 2、己酉,尚書省言:“方田法雖已頒降,緣其係熙甯建立,至為精密,竊慮州縣未遽通曉,又四方田畝、山川不同,須講論詳熟,然後行之,不緻違戾。
”诏:“令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差能傒官,不拘資序員數,看詳《方田敕令格式》,務令詳熟,即告谕州縣官吏,随所在土俗,令講論,候滿一年已通曉,仍候本州縣豐熟,即依措置施行。
自京西、河北每歲先行,兩路内已經方田,如元祐曾更改,并依熙甯、元豐法。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 3、戊午,诏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4、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元考校長谕屏出學。
案:原本作“考較長論”,茲依畢氏《續通鑒》改正。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讪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1、九月癸未,(案:《十朝綱要》:是月辛巳朔。
诏:“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2、辛卯,尚書省言:“熙甯八年五月,發運使副兼制置茶鹽礬等事系銜;當年八月,發運使罷制置茶事,乃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系銜;元祐三年十月,發運使兼制置茶事;當年十一月,發運使申請以制置鹽礬為專職,而發運使、副為兼領,輕重頓異。
乞卻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兼制置鹽礬茶事擊銜,緣發運使見今帶制置盬礬茶事,勘會茶盬礬事已專差官提舉,發運使更不兼領。
”從之。
(《續長編》卷四百十五原注。
案:原注引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雲雲,二十一日辛卯也。
又卷二百六十七論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結銜原注雲崇甯三年九月二十日可考,即謂此事。
二十日當作二十一日,可見李氏《長編》。
此年本文與元祐三年十月注并載其事矣。
) 3、壬辰,诏:“諸州學别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随人數多寡,許令入學,并依進士法,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令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崇甯五年九月乙亥可考。
) 4、丁酉,奉議郎、知開封府太康縣李百宗(案:《宋史》作“伯宗”,茲作“百”似誤。
)言:“竊見朝廷推行方田均稅之法,天下莫不欣然。
伏睹熙甯、元豐之政,俾州縣财賦無輕重不均之弊,而又以本縣豐熟日推行,此誠甚盛之舉也。
然臣頃聞州縣官吏有苟簡懷異之人,往往以本縣豐熟妄為滅傷以避推行;或有好進之徒,以人戶實被滅傷妄為豐熟,務要邀求恩賞,殊不知體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為務也。
臣愚欲乞诏有司,下逐路提舉常平司常切覺察,如有州縣敢有苟簡避免,或妄觊恩賞緻推行違戾者,乞朝廷重行黜責。
庶幾法令之行與時适當,而下民均被德澤。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案:《宋史李伯宗傳》雲:伯宗知太康,括縣壯丁為兵得千人,上其名數與案閱之法。
知樞密院蔡卞喜而薦之,提舉京師保甲,使行其說,增籍二萬。
已而有訴者陳牒至八百七十,左遷通判相州。
)
) 武昌軍節度使、知大名府呂惠卿以弟諒卿名列奸黨,奏乞罷髦钺,除宮觀,诏答不允。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六月圖熙甯元豐功臣顯谟閣。
案:《玉海》卷百六十三雲:元符元年四月十八日丙申,诏建閣,藏神宗禦集,名顯谟。
崇甯三年六月壬寅朔,诏曰:“神考肆筆成書,表悰《六經》,再诏纂集,總九千八百馀篇,皆文辭、政事、邊機之要”雲雲。
其熙、豐功臣圖形於顯谟閣。
又:雲:增置諸州學。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丙午诏。
《九朝編年備要》雲:诏諸路州軍未曾置學處并置學。
1、七月壬申朔,诏應入籍人父并不得任在京差遣。
) 2、戊寅,降授中大夫蔣之奇追複右正議大夫,念其進對之際嘗陳紹述之說也。
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三雲:大觀四年十月聖旨,曾布、蔣之奇初無并論,中間亦曾開陳紹述,可特複資政殿學士。
後文不見,今附此。
) 3、诏:“李偁、閻守勤并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子及親兄弟,并與外路遠處監當差遣;李洵仁落邠門祗候,閻依落寄班祗候,李洵直入續籍;内臣子并親兄弟有係入内使臣者,并送内侍省。
”
) 4、辛卯,宰臣蔡京劄子言:“臣等竊以賦調之不平久矣,自開阡陌,使民得以田私相貿易。
富者貪於有馀,厚立價以規利;貧者迫於不足,薄移稅以速售。
故富有跨州轶縣所管者莫非膏腴,而賦調反輕;貧者所存無幾又且瘠薄,而賦調反重。
因循至今,其弊愈甚。
熙甯初,神宗皇帝灼見此弊,遂诏有司講究方田利害,作法而推行之。
蓋以土色肥瘠,别田之美惡,定賦之多寡,方為之帳,而步畝高下丈尺不可隐;戶給之帖,而
)升合尺寸無所遺。
以賣買則民不能容其巧,以推收則吏不能措其奸,邦财自此豐,民賦自此省,其為法,豈小補哉!五路州縣有經方田者,至今公私以為利。
遭元祐紛更,美意良法,未遍
)於天下。
今其文籍見在,可舉而行。
今檢會《熙甯方田敕》,推廣神考法意,删去重訩改,取其應行者,為方田法,計九冊,以《崇甯方田敕令格式》為名,謹具進呈。
如允所奏,乞付三省頒降施行。
”從之。
诏曰:“方田之法,均輸之本,舉而行之,或有謂之利,或有謂之害者,何也?蓋係官之能否、吏之貪廉。
若驗肥瘠,必當定租賦有差,無騷擾之勞,蒙均平之惠,則豈不謂之利欤?若驗肥瘠,或未撫實,定租賦或有增損,倦追呼之煩,有失當之擾,官不能振職,吏或緣為奸,裡正鄉胥因敢挾取,則豈不謂之害欤?如委官管勾,切在遴選廉勤公正材敏清嚴善馭吏者為之,庶幾人被實惠。
”
原注:蔡京申請及二诏旨誤載於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今移初诏入此,後诏見大觀元年二月乙卯。
案:今《宋史·本紀》載诏頒方田法於四年二月乙卯,亦沿舊誤,當據此文正之。
) 5、丙申,诏:“除第一次立石入籍元祐奸黨及今年六月十七日
)降指揮章惇等十一人子并親兄弟逐次已降指揮外,其續入籍人,并合依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指揮。
”
原注:六月二十六日指揮巳并入十七日指揮内,或仍别見。
案:六月二十六日丁卯指揮不别見。
) 6、庚子,诏諸路知州、通判并增入“主管學事”四字。
) 1、八月
)戊申,诏:“講議司官屬依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推恩。
翰林學士承旨張康國、刑部侍郎劉赓、提舉洞霄宮蹇序辰、顯谟閣待制範緻虛王漢之三十五人各遷一官,馀四人及尚書省都事任充等支賜銀絹,遷官轉資減磨勘年有差。
提舉洞霄宮張商英係元祐奸黨及曾言鹽法并奏鹽數未實,管勾靈仙觀吳儲係元祐黨吳安詩子,監滑州鹽酒稅李琰昨為不親詣通、泰等州措置鹽事,特訩替,添差岐亭鎮酒稅。
虞防為毀駁哲宗谥号,系入籍人,更不推恩。
”又诏:“講議司係紹述熙甯、元豐法度,與其他官司事體不同,應緣講議司所得恩例,今後無得攀引。
”
原注:《實錄》全不載,诏旨太詳,《宣和錄》太略,今别修如上。
) 2、己酉,尚書省言:“方田法雖已頒降,緣其係熙甯建立,至為精密,竊慮州縣未遽通曉,又四方田畝、山川不同,須講論詳熟,然後行之,不緻違戾。
”诏:“令諸路提舉常平官選差能傒官,不拘資序員數,看詳《方田敕令格式》,務令詳熟,即告谕州縣官吏,随所在土俗,令講論,候滿一年已通曉,仍候本州縣豐熟,即依措置施行。
自京西、河北每歲先行,兩路内已經方田,如元祐曾更改,并依熙甯、元豐法。
”
) 3、戊午,诏諸路應緣學校奉行違慢,令監司糾察,申尚書省。
) 4、辛酉,醴州醴陵縣學生季邦彥特送五百裡外編管,元考校長谕屏出學。
案:原本作“考較長論”,茲依畢氏《續通鑒》改正。
荊湖南路》轉運判官兼提舉學事元書,言邦彥試卷言涉謗讪也。
) 1、九月癸未,
诏:“諸路應副修蓋學舍了畢,提舉學事及州縣官各與減磨勘年有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 2、辛卯,尚書省言:“熙甯八年五月,發運使副兼制置茶鹽礬等事系銜;當年八月,發運使罷制置茶事,乃以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系銜;元祐三年十月,發運使兼制置茶事;當年十一月,發運使申請以制置鹽礬為專職,而發運使、副為兼領,輕重頓異。
乞卻以江、淮、荊、浙等路發運使兼制置鹽礬茶事擊銜,緣發運使見今帶制置盬礬茶事,勘會茶盬礬事已專差官提舉,發運使更不兼領。
”從之。
案:原注引崇甯三年九月二十一日尚書省言雲雲,二十一日辛卯也。
又卷二百六十七論江、淮、荊、浙等路制置鹽礬兼發運使、副結銜原注雲崇甯三年九月二十日可考,即謂此事。
二十日當作二十一日,可見李氏《長編》。
此年本文與元祐三年十月注并載其事矣。
) 3、壬辰,诏:“諸州學别為齋舍,教養材武之士随人數多寡,許令入學,并依進士法,其考選、校試、升補,取令武學條制,看詳修定頒下。
”
案:崇甯五年九月乙亥可考。
) 4、丁酉,奉議郎、知開封府太康縣李百宗
)言:“竊見朝廷推行方田均稅之法,天下莫不欣然。
伏睹熙甯、元豐之政,俾州縣财賦無輕重不均之弊,而又以本縣豐熟日推行,此誠甚盛之舉也。
然臣頃聞州縣官吏有苟簡懷異之人,往往以本縣豐熟妄為滅傷以避推行;或有好進之徒,以人戶實被滅傷妄為豐熟,務要邀求恩賞,殊不知體朝廷良法美意本以便民為務也。
臣愚欲乞诏有司,下逐路提舉常平司常切覺察,如有州縣敢有苟簡避免,或妄觊恩賞緻推行違戾者,乞朝廷重行黜責。
庶幾法令之行與時适當,而下民均被德澤。
”從之。
案:《宋史李伯宗傳》雲:伯宗知太康,括縣壯丁為兵得千人,上其名數與案閱之法。
知樞密院蔡卞喜而薦之,提舉京師保甲,使行其說,增籍二萬。
已而有訴者陳牒至八百七十,左遷通判相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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