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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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案:《黨籍考》雲,凡二十九人。

    ) 梁惟簡、(原注:故。

    )陳衍、(原注:故。

    )張士良、梁知新、(原注:故。

    )李倬、譚扆、窦钺、趙約、黃卿從、馮說、曾焘、蘇舜民、楊偁、梁弼、陳恂、張茂則、(原注:故。

    )張琳、裴彥臣、李偁、(原注:故。

    )閻守勤、王绂、李穆、蔡克明、王化基、王道、鄧世昌、鄭居簡、張祐、王化臣。

    (案:《金石萃編》碑、一本無王化臣。

    《黨籍考》雲,以上并元符人。

    ) 為臣不忠,曾任宰臣:(案:《黨籍考》雲,凡二人。

    ) 王珪、(原注:故。

    案:《金石萃編》碑、一本無“王珪。

    ”章惇。

    ) 诏:“重定元祐、元符黨人及上書邪等事者,合為一籍,通三百九人,刻石朝堂,馀并出籍,自今毋得複彈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原注:《本紀》、《實錄》全不載此。

    案:王明清《玉照新志》卷一雲:元祐黨人,紹聖所定止七十三人,至蔡元長當國,凡背己者皆著其間,至三百九人。

    其中愚智溷淆不可分,至前日诋訾元祐之政者,亦獲廁名矣。

    唯有識講論之熟者,始能辨之。

    ) 2、戊申,诏荊國公王安石配享孔子廟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案:據《十朝綱要》在初二日癸卯。

    王明清《揮麈前錄》雲:崇甯中,以王荊公配宣聖亞兖公,而居鄒公之上,故遷鄒於兖之次。

    靖康初,诏黜荊公,但舁塑像,不複移鄒公於舊位。

    至今天下庠序,悉兖、鄒并列而虛右。

    王氏此說不盡足憑。

    考《宋史禮志》雲:诏王安石可配孔子廟,位於鄒國公之次,不居其上。

    陶宗儀《辍耕錄》曰:宋黃震雲:往歲顔、孟配享,并列先聖左,近升曾子、子思,又并列先聖左而虛其右,不以相向。

    震聞太學博士陸鵬舉雲,初制顔、孟配享,左顔而右孟,王安石沒,而跻之配享,位顔子下。

    故左則顔子及安石,右則孟子。

    未幾,安石女壻蔡卞當國,謂安石不當在孟子下,遷安石於右,與顔子對,而移孟子位弟三,次顔子之下,遂左列顔、孟,而右列安石。

    又未幾,蔡卞再欲升安石,厭顔子,漸次而升,為代先聖張本。

    據此,則安石升居鄒公之上,系蔡卞當國時,非此年事。

    ) 3、壬子,都省言:“竊以算數之學其傳久矣。

    《周官大司徒》以鄉三物教萬民,而賓興之。

    三曰六藝:禮、樂、射、禦、書、數,則周之盛時,所不廢也。

    神宗皇帝将建學焉,屬元祐異議,遂不及行。

    方今紹隆聖緒,則算學之設實始先志,推而行之宜在今日。

    今将元豐算學條制重加删潤,修成敕令,冠以崇甯國子監算學敕令格式為名。

    ”又言:“竊以書之用於世久矣。

    先王為之立學以教之,設官以達之,置使以谕之,蓋一道德,謹家法,以同天下之習。

    世衰道微,官失學廢,人自為學,習尚非一,體畫各異,殆非所謂書同文之意。

    今四方承平,未能如古,蓋未有校試勸賞之法焉。

    今欲放先王置學設官之制,考選簡拔,使人人自奮,有在今日。

    所有圖畫之技,朝廷所以圖繪神像,與書一體。

    (今案:董史《書錄》卷上引《長編》作“令”。

    )附書學為之校試約束,謹成《書畫學敕令格式》一部,冠以崇甯國子監為名,并乞賜施行。

    ”從之。

    (原注:都省上《崇甯國子監算學書畫學敕令格式》,诏頒行之,隻如此書自可也。

    )始置書、畫、算學。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又董史《皇宋書錄》卷上。

    案:《玉海》卷百十二雲:六月十一日,建算學、書畫學、醫學。

    考《紀事本末》,二年九月壬辰,講議司乞置醫學,從之。

    是月辛酉,講議司又有太醫局并合興複之請。

    是二年九月所置者醫學也,是年六月所複者太醫局也。

    《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分書甚明,《玉海》蓋誤,以醫局當醫學也。

    《通鑒續編》雲:書學習篆、隸、草三體。

    篆以古文大小二篆為法,隸以二王、歐、虞、顔、柳真行為法,草以章草、張芝九體為法。

    畫學之業曰佛道,曰人物,曰山水,曰鳥獸,曰花竹,曰屋木。

    書學以《說文》、《爾雅》、《方言》、《釋名》。

    教授《說文》則令書篆字,著音訓,馀書皆設問答,以所解義,觀其能通書意與否;仍分士流雜流,别其齋以居之。

    考畫之等,以不仿前人,而物之情态、形色,俱若自然,筆韻簡高為工。

    算學之業以《九章》、《周髀》及假設疑數為算問,仍兼海鳥、孫子、五曹、張邱建、夏侯算法,并曆算三式、天文書為本科,其生皆古經以試,其取士法,略如太學上舍三等推恩,以通仕、登仕、将仕郎為次。

    ) 4、戊午,诏曰:“朕嗣位之始,恭默未言,往歲奸朋,複相汲引,倡導邪說,實繁有徒。

    或據要路而務變更,或上封章而肆诋毀,同惡相濟,非止一端,推原其心,豈勝誅殛!比诏編類,具列姓名,乃下從班,博盡衆議,仍為三等,各竭所聞,庶幾佥同,罔有漏失。

    惟邪慝之複起,蓋源流之相承。

    迹其從來,於元祐得罪宗廟,甯分等差?悉皆親書,通為一籍,載刊諸石,寘在廟堂。

    為臣不忠,附見於末,所麗雖異,其罪惟均。

    朕方以仁恩遍覆天下,前既遣黜,弗忍再行,亦有可矜,出於籍外,自是厥後,已定不渝,并臣式孚,毋複辄論。

    其元符末奸黨并通入元祐籍,更不分三等。

    應係籍奸黨已責降人,并各依舊。

    除今來入籍人數外,馀并出籍,今後臣僚更不得彈劾奏陳。

    ” 诏:“章惇、曾布、黃履、岑象求、董敦逸、馬涓、孫谔、王回、尹材、葛茂宗、範柔中,并依元祐係籍人逐次已降指揮;其馀續入籍人子并親兄弟并免,即不得到阙,仍依已降指揮施行;内李偁、閻守勤等子弟,關樞密院取旨。

    尋改‘不得到阙’字作‘即不得任在京差遣’字,馀依已降指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5、辛酉,講議司言:“熙甯九年,嘗置太醫局,教養生員,分治三學,諸軍病患,歲終比較等第給錢,元祐裁減浮費遂行廢罷。

    今已置到醫學教養上醫外,所有本局并合興複。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 6、壬戌,蔡京奏:“奉诏,令臣書元祐黨籍姓名。

    恭惟皇帝嗣位之五年,(案:此碑今存,雲即位之五年者,徽宗即位於元符三年庚辰,至崇甯三年甲申,凡五年也。

    朱彜尊以為碑立於崇甯四年,失實。

    )旌别淑慝,明信賞罰,(案:《金石萃編》“罰”作“刑”,誤。

    海瑞《元祐黨籍考》亦作“罰”。

    )黜元祐害政之臣,靡有佚罰。

    乃命有司,夷考罪狀,第其首惡(案:海瑞《黨籍考》作“善惡”。

    )與其附麗者以聞,得三百九人。

    皇帝書而刊之石,置於文德殿門之東壁,永為萬世子孫之戒。

    (案:《黨籍考》、《金石萃編》“子孫”作“臣子”。

    )又诏臣京書之,将以頒之天下。

    臣竊惟陛下仁聖英武,遵制定功,(案:《金石萃編》“定”作“揚”。

    )彰善瘅惡,以昭先烈。

    臣敢不對揚休命,仰承陛下孝悌繼述之志,謹書元祐奸黨姓名,仍連元書本進呈。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三十一。

    案:畢氏《續通鑒》雲:於是诏頒之州縣,令皆刻石。

    《考異》雲:案元祐奸黨姓名有二碑:一立於崇甯元年之九月,徽宗手書刻石,置端禮門,凡百有二十人,首文彥博。

    明年九月,臣僚請頒端禮門石刻於外路州軍,即此也。

    一立於三年之六月,徽宗手書刻石,置文德殿門之東壁,凡三百九人,首司馬光。

    又命蔡京書大碑,頒之天下。

    此在《長編》及《宋紀》具有明文。

    京所書者乃三百九人,非百二十人也。

    而陳桱《通鑒續編》於崇甯二年大書雲:頒蔡京所書《元祐奸黨碑》,刻石於州縣。

    三年則但雲重定元祐、元符黨人,刻石於朝堂,反不及蔡京書碑事。

    薛應旂、王宗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