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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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九月,童貫、王厚賜第京師。
案:《十朝綱要》雲:癸未,诏賜。
又:雲:秦鳳招納司言:“階州生蕃納土,得邦、潘、疊三州,所奏皆誕妄。
”案:《宋史·本紀》系於四年正月丙申,《十朝綱要》系於是年九月甲申。
又:雲:夏人寇邊,先犯鄜延,又犯泾原,至是又引大軍直犯鎮戎,趨渭州,略數萬口而去。
既而又遣渭州蕃落兵士持檄抵鎮戎軍城下,斥責京、卞弄權。
故京、卞必欲舉兵讨之,實因此檄也。
案:《十朝綱要》雲:九月,夏人犯泾原,分兵圍沒煙平夏城,引大兵自葫蘆川入,直犯鎮戎軍,趨渭州,略數萬戶而去。
十月丙辰,夏國主遣渭州蕃落兵士翟勝持檄抵鎮戎軍城下,自稱曰:“诰斥蔡京弄權肆情,故舉兵讨之。
”據此,直犯鎮戎軍是九月事,抵書城下則十月事也。
《宋史·本紀》書入泾原,圍平夏,寇鎮戎於十月戊午,本未覈也。
吳廣成《西夏書事》雲:冬十月,合四監軍衆突入泾原,圍平夏城,殺钤轄楊忠,攻鎮戎軍,沿《宋史》之譌。
又《宋史夏國傳》:崇甯三年,夏人攻鎮戎,掠數萬口,執廓州知州高永年而去。
考高永年被殺在四年攻宣威城時,《王厚傳》系於寇鎮戎之明年,是也。
《夏國傳》不足據。
又《高永年傳》:溪賒羅撒合夏國四監軍之衆,逼宣威城,永年出奭之。
行三十裡,逢羌帳下親兵,遽執永年以叛。
考帳下親兵,乃永年用前所招納蕃部熟戶以充己之帳下兵,至是叛而執永年,非羌人之帳下也。
《高永年傳》亦不足據。
近畢沅《續通鑒》并沿《宋史》之譌,殊為未審。
《編年備要》於崇甯四年二月寇邊雲:都護高永年用知河州劉仲武為統制,發五萬人奭之。
出西甯城未三十裡,而賊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賊迎戰,遂大敗。
永年帳下親兵皆前所招納蕃部熟戶也,遽執永年以叛,為多羅巴所殺。
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禀約束,專任新羌,既坐受縛,又不能死,乞寝贈典。
上以永年死,震怒,親書仲武及五路帥臣十八人,命侍禦史侯蒙制勘於秦州,厚亦罷職,聽命於秦。
起元祐黨籍人姚雄權熙河蘭會路帥。
《備要》記錄此事最為得實。
《通鑒續編》雲:初,蔡京使王厚招夏卓羅右廂監軍仁多保忠,厚言:“保忠雖有歸意,而下無附者。
”章數上,京責厚愈急,厚乃遣弟詣保忠,還,為夏邏者所獲,遂追保忠赴牙帳。
厚以保忠縱不為夏所殺,亦不能複領軍政,使得之一匹夫耳,何益於事。
京怒,必令以金币招之。
夏乃點兵延、渭、慶三路各數千騎,遣使求援於遼。
朝廷命西邊能招緻夏人者,毋問首從,賞同斬級。
令陶節夫在延州大加招誘,夏主遣使巽請,皆拒之,又令殺其放牧者。
夏人遂入鎮戎,略數萬口。
於是羌酋溪賒羅撒合兵逼宣威城,知鄯州高永年出奭之。
行三十裡,為羌人所執。
多羅巴謂其下曰:“此人奪我國,使吾宗族漂無處所。
”遂殺之,探其心肝以食焉。
羅撒複焚大通河橋,新疆大震,事聞,帝怒,親書五路将帥劉仲武等十八人姓名,敕禦史侯蒙往秦州逮治。
蒙至秦,仲武等囚服聽命,蒙谕之曰:“君輩皆侯伯,無庸以獄吏辱,第以實對。
”獄既具,蒙言:“漢武帝殺王恢,不如秦穆公赦孟明。
子玉缢而晉将由之而死,是自棧其肢體也,欲身不病,得乎?”帝悟,釋不治。
惟王厚坐逗遛,降授郢州團練使。
1、十月(案:《十朝綱要》:是月辛醜朔。
)丁巳,戶部言:“滑州韋城縣民魯寶等稱,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稅,至元豐八年以前約日量及數百縣,是為捐有馀而補不足。
訪聞京西、河北兩路見行方田,本縣稅極不均,幸今豐熟,元聞傷,乞早賜差官。
”诏依所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案:“元聞傷,”文義未明,“元”蓋“未”字之誤,“傷”字上下又奪一字。
) 2、庚午,诏張商英宜置元祐籍中,罷提舉靈仙觀。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據《宋史》,诏張商英入元祐黨籍在崇甯二年八月辛酉。
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載崇甯二年十月庚戌诏,原注雲三年十月末,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
當考。
此所記殆有未覈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月朔,大雨雹。
案:《宋史·本紀》辛醜朔。
又:雲:定廟制,複翼祖、宣祖。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雲己巳诏複。
1、十一月(案:《玉海》卷百十二雲:崇甯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則是月辛未朔也。
丙子,诏:“上書邪等人今後内外官司并不得薦舉改官,及縣令已舉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将上書邪等姓名遍牒行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2、庚辰,诏:“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注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并許差注。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3、癸巳,知大名府呂惠卿上表乞弟諒卿出籍,诏尚書省錄諒卿所上書付惠卿。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4、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以太祖皇帝配。
禮畢,大赦天下。
應係貶谪官員除元祐奸黨籍所别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又百二十六。
案:李攸《宋朝事實》卷五載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文:“祼獻清廟,所以奉祖宗之靈;禋祀紫壇,所以答乾坤之贶。
朕駿膺寶命,龍受寵禧,丕宣文、武之光,盡緝熙、豐之政。
取士於學,稽古建官,亮采百工,庶幾三代。
凡厥成王之式,率由昭考之行。
而九廟垂休,兩儀協祐,生民底乂,年穀屢豐。
修德錫符,上燦玑衡之政;鑄金象物,下隆鼎鼐之基。
疵疠聿消,雨旸鹹若。
茲豈眇躬之能假,時惟上帝之弗違。
是用奠玉陽丘,莅牲泰畤,嚴配烈祖,對越皇天。
於是圭景晏溫,璇穹澄鑒,二端立而禮無不洽,六樂變而物罔不興。
靈心載嘉,精意鹹享,受茲介福,豈予一人之敢私?錫厥庶民,思汝萬邦而共慶,我有渙号,揚於端闱。
於戲!作善降之百祥,既茂膺於純嘏,惟天佑於一德,可共翼於丕平。
尚賴三事股肱,百辟文武,鹹勵同寅之業,永底無疆之休。
”《四庫》原校雲:東都事略,崇甯三年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
此書失載年号,以月日及赦文考之,當在是年也。
謹案:是年十一月辛未朔,丙申,月之二十六日也。
赦文雲“九廟垂休”者,《東都事略》是年八月建九廟,诏已祧翼祖、宣祖廟。
并複雲“鑄金象物”者,《續長編》是年正月,用方士魏漢津議樂、鑄九鼎也。
) 5、诏:“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幸冒,務得實材。
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
緻多士未盡在學。
或艱於考選校定,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
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除将來科舉一次外,并由學校升貢。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據《十朝綱要》,此诏在丁亥日。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罷發解省試取士必由學校升貢。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載诏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
肆朕纂圖,制诏有司,講議其方,成書來上,悉推行之。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
其诏天下将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庶幾複古。
《治迹統類》引羅靖《雜記》雲:崇甯三年,罷科舉三年歲貢法,成三舍天下教養人,為士二十一萬馀員,為屋九萬二十馀楹,費錢三百四十萬缗,米五十五萬馀石。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一月,幸太學及辟雍。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系於十一月甲戌,元刻本《續宋通鑒》書十二月,“二”字誤也,今正。
《玉海》卷一百十三雲:崇甯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幸太學、辟雍,書手诏,賜司業吳絪等學官遷秩,賜章服;兩學授官免舉,賜帛。
宋史雲:賜吳絪、蔣靜四品服。
《治迹統類》雲:論定之士鄭南、程振、朱丁、葉祖義、汪至平、林徽芝等十六人。
1、十二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庚子朔。
乙醜,嘉國公蔡京進封衛國公。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
案:《十朝綱要》雲:癸未,诏賜。
又:雲:秦鳳招納司言:“階州生蕃納土,得邦、潘、疊三州,所奏皆誕妄。
”案:《宋史·本紀》系於四年正月丙申,《十朝綱要》系於是年九月甲申。
又:雲:夏人寇邊,先犯鄜延,又犯泾原,至是又引大軍直犯鎮戎,趨渭州,略數萬口而去。
既而又遣渭州蕃落兵士持檄抵鎮戎軍城下,斥責京、卞弄權。
故京、卞必欲舉兵讨之,實因此檄也。
案:《十朝綱要》雲:九月,夏人犯泾原,分兵圍沒煙平夏城,引大兵自葫蘆川入,直犯鎮戎軍,趨渭州,略數萬戶而去。
十月丙辰,夏國主遣渭州蕃落兵士翟勝持檄抵鎮戎軍城下,自稱曰:“诰斥蔡京弄權肆情,故舉兵讨之。
”據此,直犯鎮戎軍是九月事,抵書城下則十月事也。
《宋史·本紀》書入泾原,圍平夏,寇鎮戎於十月戊午,本未覈也。
吳廣成《西夏書事》雲:冬十月,合四監軍衆突入泾原,圍平夏城,殺钤轄楊忠,攻鎮戎軍,沿《宋史》之譌。
又《宋史夏國傳》:崇甯三年,夏人攻鎮戎,掠數萬口,執廓州知州高永年而去。
考高永年被殺在四年攻宣威城時,《王厚傳》系於寇鎮戎之明年,是也。
《夏國傳》不足據。
又《高永年傳》:溪賒羅撒合夏國四監軍之衆,逼宣威城,永年出奭之。
行三十裡,逢羌帳下親兵,遽執永年以叛。
考帳下親兵,乃永年用前所招納蕃部熟戶以充己之帳下兵,至是叛而執永年,非羌人之帳下也。
《高永年傳》亦不足據。
近畢沅《續通鑒》并沿《宋史》之譌,殊為未審。
《編年備要》於崇甯四年二月寇邊雲:都護高永年用知河州劉仲武為統制,發五萬人奭之。
出西甯城未三十裡,而賊至,仲武欲持重,永年易賊迎戰,遂大敗。
永年帳下親兵皆前所招納蕃部熟戶也,遽執永年以叛,為多羅巴所殺。
初,王厚之功多出永年,至是乃奏永年不禀約束,專任新羌,既坐受縛,又不能死,乞寝贈典。
上以永年死,震怒,親書仲武及五路帥臣十八人,命侍禦史侯蒙制勘於秦州,厚亦罷職,聽命於秦。
起元祐黨籍人姚雄權熙河蘭會路帥。
《備要》記錄此事最為得實。
《通鑒續編》雲:初,蔡京使王厚招夏卓羅右廂監軍仁多保忠,厚言:“保忠雖有歸意,而下無附者。
”章數上,京責厚愈急,厚乃遣弟詣保忠,還,為夏邏者所獲,遂追保忠赴牙帳。
厚以保忠縱不為夏所殺,亦不能複領軍政,使得之一匹夫耳,何益於事。
京怒,必令以金币招之。
夏乃點兵延、渭、慶三路各數千騎,遣使求援於遼。
朝廷命西邊能招緻夏人者,毋問首從,賞同斬級。
令陶節夫在延州大加招誘,夏主遣使巽請,皆拒之,又令殺其放牧者。
夏人遂入鎮戎,略數萬口。
於是羌酋溪賒羅撒合兵逼宣威城,知鄯州高永年出奭之。
行三十裡,為羌人所執。
多羅巴謂其下曰:“此人奪我國,使吾宗族漂無處所。
”遂殺之,探其心肝以食焉。
羅撒複焚大通河橋,新疆大震,事聞,帝怒,親書五路将帥劉仲武等十八人姓名,敕禦史侯蒙往秦州逮治。
蒙至秦,仲武等囚服聽命,蒙谕之曰:“君輩皆侯伯,無庸以獄吏辱,第以實對。
”獄既具,蒙言:“漢武帝殺王恢,不如秦穆公赦孟明。
子玉缢而晉将由之而死,是自棧其肢體也,欲身不病,得乎?”帝悟,釋不治。
惟王厚坐逗遛,降授郢州團練使。
1、十月
)丁巳,戶部言:“滑州韋城縣民魯寶等稱,自嘉祐二年立法委官方田均稅,至元豐八年以前約日量及數百縣,是為捐有馀而補不足。
訪聞京西、河北兩路見行方田,本縣稅極不均,幸今豐熟,元聞傷,乞早賜差官。
”诏依所乞。
案:“元聞傷,”文義未明,“元”蓋“未”字之誤,“傷”字上下又奪一字。
) 2、庚午,诏張商英宜置元祐籍中,罷提舉靈仙觀。
案:據《宋史》,诏張商英入元祐黨籍在崇甯二年八月辛酉。
又《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載崇甯二年十月庚戌诏,原注雲三年十月末,張商英罷提舉靈仙觀。
當考。
此所記殆有未覈欤。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月朔,大雨雹。
案:《宋史·本紀》辛醜朔。
又:雲:定廟制,複翼祖、宣祖。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雲己巳诏複。
1、十一月
丙子,诏:“上書邪等人今後内外官司并不得薦舉改官,及縣令已舉到人更不收使,仍令吏部将上書邪等姓名遍牒行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2、庚辰,诏:“上書邪等選人除不得注知縣、令、丞外,其職官錄、參、判、司、簿、尉并許差注。
”
) 3、癸巳,知大名府呂惠卿上表乞弟諒卿出籍,诏尚書省錄諒卿所上書付惠卿。
) 4、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以太祖皇帝配。
禮畢,大赦天下。
應係貶谪官員除元祐奸黨籍所别有指揮不許移放之人外,未量移者與量移。
案:李攸《宋朝事實》卷五載十一月二十六日南郊赦文:“祼獻清廟,所以奉祖宗之靈;禋祀紫壇,所以答乾坤之贶。
朕駿膺寶命,龍受寵禧,丕宣文、武之光,盡緝熙、豐之政。
取士於學,稽古建官,亮采百工,庶幾三代。
凡厥成王之式,率由昭考之行。
而九廟垂休,兩儀協祐,生民底乂,年穀屢豐。
修德錫符,上燦玑衡之政;鑄金象物,下隆鼎鼐之基。
疵疠聿消,雨旸鹹若。
茲豈眇躬之能假,時惟上帝之弗違。
是用奠玉陽丘,莅牲泰畤,嚴配烈祖,對越皇天。
於是圭景晏溫,璇穹澄鑒,二端立而禮無不洽,六樂變而物罔不興。
靈心載嘉,精意鹹享,受茲介福,豈予一人之敢私?錫厥庶民,思汝萬邦而共慶,我有渙号,揚於端闱。
於戲!作善降之百祥,既茂膺於純嘏,惟天佑於一德,可共翼於丕平。
尚賴三事股肱,百辟文武,鹹勵同寅之業,永底無疆之休。
”《四庫》原校雲:東都事略,崇甯三年十一月丙申,祀昊天上帝於圜丘。
此書失載年号,以月日及赦文考之,當在是年也。
謹案:是年十一月辛未朔,丙申,月之二十六日也。
赦文雲“九廟垂休”者,《東都事略》是年八月建九廟,诏已祧翼祖、宣祖廟。
并複雲“鑄金象物”者,《續長編》是年正月,用方士魏漢津議樂、鑄九鼎也。
) 5、诏:“今來興建學校,廢罷科舉,欲考士素行,以絕幸冒,務得實材。
然慮州縣未能奉承诏令,人未勸向,尚有遺逸。
緻多士未盡在學。
或艱於考選校定,所取上舍、内舍生不敷額數,或學宇卑陋,食飲疏薄,未足以稱朕教養待士之意。
已差提舉學事官分詣天下,仰疾速遍行所部,推原法意,有不如令者,按罪以聞,除将來科舉一次外,并由學校升貢。
”
案:據《十朝綱要》,此诏在丁亥日。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罷發解省試取士必由學校升貢。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載诏曰:神考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其法行於畿甸而未及郡國。
肆朕纂圖,制诏有司,講議其方,成書來上,悉推行之。
設辟雍於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又與臨幸加恩博士弟子有差。
朕勸勵學者至矣,然州郡猶以科舉取士,不專於學校。
其诏天下将來科場取士,悉由學校升貢,其州郡發解及試禮部法并罷,庶幾複古。
《治迹統類》引羅靖《雜記》雲:崇甯三年,罷科舉三年歲貢法,成三舍天下教養人,為士二十一萬馀員,為屋九萬二十馀楹,費錢三百四十萬缗,米五十五萬馀石。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十一月,幸太學及辟雍。
案:《十朝綱要》、《宋史·本紀》并系於十一月甲戌,元刻本《續宋通鑒》書十二月,“二”字誤也,今正。
《玉海》卷一百十三雲:崇甯三年十一月四日甲戌,幸太學、辟雍,書手诏,賜司業吳絪等學官遷秩,賜章服;兩學授官免舉,賜帛。
宋史雲:賜吳絪、蔣靜四品服。
《治迹統類》雲:論定之士鄭南、程振、朱丁、葉祖義、汪至平、林徽芝等十六人。
1、十二月
乙醜,嘉國公蔡京進封衛國公。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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