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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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閏六月(案:《宋史·本紀》:是月甲寅朔。
己未,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杭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2、辛酉,殿中侍禦史錢遹言:“伏見尚書右仆射曾布力援元祐之奸黨,分别要途;陰擠紹聖之忠賢,遠投散地。
挈提姻娅,驟緻美官;汲引儇浮,盜竊名器。
愛壻交通乎近習,諸子邀結乎缙紳。
造請輻湊其門,苞苴日盈私室;呼吸立成禍福,喜怒遽變炎涼。
鈎緻齊人之款言,(案:“齊”,原本作“濟”。
)茲據畢氏《續通鑒》校。
欲破紹聖之信史;曲徇家法之謬說,輕改垂世之典刑。
為臣不忠,莫大於此!兼布初以韓忠彥為心膂,李清臣為爪牙,協濟奸謀,共伸私忿,其趨雖異,厥罪惟均。
忠彥免官,已正生前之罪;(案:{大隻}一字。
)清臣褫職,實誅死後之奸回,豈容斯人尚司魁柄!況日食、地震、星變、旱滅、豈盛時常度之或愆,乃柄臣不公之所召,人神共怒,天地不容。
欲乞早正典刑,慰中外之望。
”於是布連上章乞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3、壬戌,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曾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
布於元符末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力排蔡京逐出之。
至崇甯初,知上意有所向,又欲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
無何,京為右丞,大與布異。
會布拟陳祐甫為戶部侍郎,京於榻前奏曰:“爵祿者,陛下之爵祿也,柰何使宰相私其親!”曾布之壻陳迪,祐甫之子也。
布忿然争辯,久之,(案:原本“忿然”字倒,依《宋史》本傳校正。
各本作“忿辯久之”。
)聲色稍厲,於是溫益叱布曰:“曾布,上前安得失禮!”上不省。
(案:各書并作“不悅”,茲作“省”,似誤。
)檢會臣僚上言:“曾布天資陰險,履行回邪,靡聞報國之忠,但肆穿窬之智。
專權自恣,渎貨無厭,結讬宮闱,交通近習,竊弄威福,莫敢誰何!人臣懷奸,莫甚於此。
以至遽起無名之役,大傷經入之财。
蠹國勞民,恬不為恤。
”又言:“布與韓忠彥、李清臣交通為私,結為死黨,使其子壻吳則禮、外甥高茂華(案:畢沅《續通鑒》作“外甥壻”。
)往來計議,共成元祐之黨。
暨登相位,兇焰日滋,複與忠彥、清臣析交離黨,日夜争勝,遂攬天下之權,皆歸於己,而怨望之心逞矣。
故不及半月,首罷市易,中外之人,望風希旨,變法之論,相因而至。
於是範純粹乞差衙前,以害神考之免役;李夷行乞複詩賦,以害神考之經術。
非此而已,(案:範純粹乞差衙前事,無考。
《東都事略·範仲淹傳》:純粹在京東時,會蘇轼自登州召還,與轼同建募役之議。
轼謂:“純粹講此事尤精詳。
”其事在哲宗初。
李夷行乞複詩賦,彭汝霖劾之。
見《宋史彭汝砺傳》。
)又力引王古為戶部尚書,以掌開阖斂散之權,(案:《宋史·王素傳》:徽宗立,古拜戶部尚書。
與禦史中丞趙挺之偕領放欠,挺之言:“古蠲除太多,欲盡傾天下之财,不可用。
”遂改刑部。
攻不已,以寶文閣直學士知成都。
建中靖國元年,有江公望疏可考。
)力引王觌為禦史中丞,以定是非可否之論。
(案:《宋史·王觌傳》:觌遷禦史中丞。
時任事者多乖異不同,觌言:“堯、舜、禹相授一道,堯不去四兇而舜去之,堯不舉元凱而舜舉之,事未必盡同;文王作邑於豐而武王治鎬,文王關市不征,澤梁無禁,周公征而禁之,不害為善繼、善述。
神宗作法於前,子孫當守於後。
至於時異事殊,須損益者損益之,於理固未有失也。
”當國者忿其言,遂改為翰林學士。
)且二人者,元祐之黨人也。
然以元祐之黨人而掌開阖斂散之權,定是非可否之論。
若此之類,豈非敗壞神考之法度乎!”诏曾布落職,差提舉明道宮,太平州居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又百三十。
案:《宋編年通鑒》雲:布初用,王安石薦上前,所言皆是安石所欲建明也。
青苗新法,皆布與呂惠卿建議。
布又上書,欲上專任安石,以刑罰脅制天下,使無敢言。
哲宗親政,宰相章惇托紹述以快私忿,布贊之甚力。
惇興大獄,無能救解,或陰擠之,惇逐而布總右揆,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逐蔡京。
至崇甯初,知上意所向,又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引京以自助。
京大與布異。
會布拟陳祐甫為戶部侍郎,祐甫之子迪,布之愛壻也。
京奏布以爵祿私其親,布忿辨久之,聲色少厲,上不悅。
禦史錢遹言布援元祐之奸黨,擠紹聖之忠良,遂出知潤州,尋落職太平州居住,移潭州。
言者不已,诏置獄開封,而府尹呂嘉問挾宿憾,逮布諸子,煅煉窮治。
由是曾纡、曾缲等一百五人坐責有差。
降布為廉州司戶,依舊衡州安置。
後六年卒。
按《紀事本末》,曾布之罷在閏六月壬戌,而《宋編年通鑒》編此事及下竄鄒浩、貶李清臣、論豐稷諸條,俱系於五月葬欽成皇後下,蓋脫書“閏六月”三字也。
又布無移潭州事,“潭”當作“衡”,“一百五人”,《九朝編年備要》作“百五十人”。
) 4、丙寅,寶文閣待制、知杭州鄒浩知越州。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 5、辛未,诏曰:“朕仰惟哲宗皇帝嚴恭寅畏,克勤祇德,元符之末,是生越王,奸人造言,謂非後出。
比閱臣僚舊疏,适見椒房訴章,載加考詳,鹹有顯證。
其時兩宮親臨撫視,嫔禦執事在旁,(案:《續長編》注“在旁”誤作“兩傍”。
)緣何外人得入宮禁,殺母取子,實為不根。
為人之弟,繼體承祧,豈使沽名之賊臣,重害友恭之大義,诋誣欺罔,罪莫大焉!其鄒浩可重行黜責,以戒為臣之不忠者,庶稱朕昭顯前人之意。
如更有言及者,仍依此令。
進奏院遍牒施行,仍檢會鄒浩元奏劄子,并元符皇後訴章,宣示中外。
”(《續長編》卷五百十五注及《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
) 鄒浩劄子:“臣聞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邦國無流離之患,邊境無征伐之苦,黎民繁庶,萬國鹹甯。
當是時,可以嬉遊後宮,非焦心勞力之秋也。
(案:“非”字,《續長編》注作“而銷其”三字。
)而謂宰相寇準曰:‘朕觀自古亂天下、敗國家者,未嘗不因女子,是以襃姒滅周,妲己亡商。
朕之後宮女子,巧媚百生,朕未嘗顧盼焉。
’然則仁祖之意,豈不欲垂裕後昆邪,柰何陛下遽忘其業乎?臣觀陛下之所為,愈於桀、纣而甚於幽王也。
殺卓氏而奪之子,欺人可也,讵可欺天乎!卓氏何辜哉,得不愈於桀、纣也!(案:《續長編》注“哉”作“焉”,誤也;上無“者”字是。
)廢孟氏而立劉氏,快陛下之志可也,劉氏何德哉,得不甚於幽王也!臣觀祖宗有唐、虞、堯、舜之德,而陛下有桀、纣、幽王之行,不識陛下寝食安乎,居處安乎?頃年彗星出於西方,滅譴為大。
陛下避正殿以塞天變,減常膳以消天譴。
宰相章惇謂陛下曰:‘未足損陛下盛德。
’又聞江西敷奏,累年沚馑,陛下責以宰臣燮理之功。
宰相章惇謂陛下曰:‘天滅流行,無世無之。
’且以堯九年水、湯七年旱為解。
惇為輔弼,忍發此言!今聞陛下欲立劉氏,惇之策也。
臣今谏陛下去廢後之詀行,行複後之大德,聽臣之直谏而出惇之奸言,使天下之人共仰首以見日月之光,盛世之大;不然,祖宗百有馀年基業,将颠覆於陛下之手矣。
昔唐褚遂良谏高宗立武昭儀,不聽,叩頭流血,以笏置殿階曰:‘還陛下此笏,乞歸田裡。
’今臣谏陛下不聽,(案:《續長編》注脫“聽”字。
)願歸田裡,力農灌園,為亂世之民。
願脍臣心肝以獻上,斬惇首以謝天下。
”(《續長編》卷五百十五注及《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九參校。
案:《續長編》注於皇後謝表末有“浩之本章,紹聖間即焚之,今所降者僞疏也”十七字。
李氏原校雲:此據汪藻所編诏旨。
今浩上疏實元符元年九月,藻誤稱紹聖間,合改正。
《紀事本末》以汪藻所記入正文,又於今所降者之下增改為“蔡京使其黨僞為浩疏也”十字。
又按鄒浩本章具載《續長編》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甲子。
《楊龜山集》雲:公之章留中不下,乃僞為之,加以诋誣不實之語。
如“取他人子子之,而殺其母”之類,流布中外,欲天下聞之真。
若有罪者,其為謀深矣。
雖有端人正士,無敢為公辨明者。
公既殁,迨今二十馀年,昔之奸朋,彫喪略盡,而正論行焉,真僞是非,始有在矣。
畢沅《續資治通鑒考異》雲:此劄蓋章惇、蔡京之黨所為,其述仁宗謂宰相寇準之語,尤為謬妄,寇準何嘗事仁宗哉!今附辨,以見作僞之不可掩。
) 元符三年五月,元符皇後上皇太後表:“臣妾竊以臣僚數有章疏,妄言妾生故越王,事非有實,流言中外,謗莫能止。
在妾之分,寝處難安,重念朽質,不能殒滅,至使上累哲宗皇帝;況降旨之日,親承兩宮玉音,一旦幾成虛誕之文,若宮掖尚行欺罔之議,則何以取信天下!竊以其時大臣及掌事之人即今盡存,伏望聖慈降下臣僚章疏,付與有司,明
己未,呂惠卿為觀文殿學士、知杭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 2、辛酉,殿中侍禦史錢遹言:“伏見尚書右仆射曾布力援元祐之奸黨,分别要途;陰擠紹聖之忠賢,遠投散地。
挈提姻娅,驟緻美官;汲引儇浮,盜竊名器。
愛壻交通乎近習,諸子邀結乎缙紳。
造請輻湊其門,苞苴日盈私室;呼吸立成禍福,喜怒遽變炎涼。
鈎緻齊人之款言,
)茲據畢氏《續通鑒》校。
欲破紹聖之信史;曲徇家法之謬說,輕改垂世之典刑。
為臣不忠,莫大於此!兼布初以韓忠彥為心膂,李清臣為爪牙,協濟奸謀,共伸私忿,其趨雖異,厥罪惟均。
忠彥免官,已正生前之罪;
)清臣褫職,實誅死後之奸回,豈容斯人尚司魁柄!況日食、地震、星變、旱滅、豈盛時常度之或愆,乃柄臣不公之所召,人神共怒,天地不容。
欲乞早正典刑,慰中外之望。
”於是布連上章乞罷。
) 3、壬戌,右銀青光祿大夫、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曾布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潤州。
布於元符末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力排蔡京逐出之。
至崇甯初,知上意有所向,又欲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
無何,京為右丞,大與布異。
會布拟陳祐甫為戶部侍郎,京於榻前奏曰:“爵祿者,陛下之爵祿也,柰何使宰相私其親!”曾布之壻陳迪,祐甫之子也。
布忿然争辯,久之,
各本作“忿辯久之”。
)聲色稍厲,於是溫益叱布曰:“曾布,上前安得失禮!”上不省。
)檢會臣僚上言:“曾布天資陰險,履行回邪,靡聞報國之忠,但肆穿窬之智。
專權自恣,渎貨無厭,結讬宮闱,交通近習,竊弄威福,莫敢誰何!人臣懷奸,莫甚於此。
以至遽起無名之役,大傷經入之财。
蠹國勞民,恬不為恤。
”又言:“布與韓忠彥、李清臣交通為私,結為死黨,使其子壻吳則禮、外甥高茂華
)往來計議,共成元祐之黨。
暨登相位,兇焰日滋,複與忠彥、清臣析交離黨,日夜争勝,遂攬天下之權,皆歸於己,而怨望之心逞矣。
故不及半月,首罷市易,中外之人,望風希旨,變法之論,相因而至。
於是範純粹乞差衙前,以害神考之免役;李夷行乞複詩賦,以害神考之經術。
非此而已,
《東都事略·範仲淹傳》:純粹在京東時,會蘇轼自登州召還,與轼同建募役之議。
轼謂:“純粹講此事尤精詳。
”其事在哲宗初。
李夷行乞複詩賦,彭汝霖劾之。
見《宋史彭汝砺傳》。
)又力引王古為戶部尚書,以掌開阖斂散之權,
與禦史中丞趙挺之偕領放欠,挺之言:“古蠲除太多,欲盡傾天下之财,不可用。
”遂改刑部。
攻不已,以寶文閣直學士知成都。
建中靖國元年,有江公望疏可考。
)力引王觌為禦史中丞,以定是非可否之論。
時任事者多乖異不同,觌言:“堯、舜、禹相授一道,堯不去四兇而舜去之,堯不舉元凱而舜舉之,事未必盡同;文王作邑於豐而武王治鎬,文王關市不征,澤梁無禁,周公征而禁之,不害為善繼、善述。
神宗作法於前,子孫當守於後。
至於時異事殊,須損益者損益之,於理固未有失也。
”當國者忿其言,遂改為翰林學士。
)且二人者,元祐之黨人也。
然以元祐之黨人而掌開阖斂散之權,定是非可否之論。
若此之類,豈非敗壞神考之法度乎!”诏曾布落職,差提舉明道宮,太平州居住。
案:《宋編年通鑒》雲:布初用,王安石薦上前,所言皆是安石所欲建明也。
青苗新法,皆布與呂惠卿建議。
布又上書,欲上專任安石,以刑罰脅制天下,使無敢言。
哲宗親政,宰相章惇托紹述以快私忿,布贊之甚力。
惇興大獄,無能救解,或陰擠之,惇逐而布總右揆,欲以元祐兼紹聖而行,故逐蔡京。
至崇甯初,知上意所向,又力排韓忠彥而專其政,引京以自助。
京大與布異。
會布拟陳祐甫為戶部侍郎,祐甫之子迪,布之愛壻也。
京奏布以爵祿私其親,布忿辨久之,聲色少厲,上不悅。
禦史錢遹言布援元祐之奸黨,擠紹聖之忠良,遂出知潤州,尋落職太平州居住,移潭州。
言者不已,诏置獄開封,而府尹呂嘉問挾宿憾,逮布諸子,煅煉窮治。
由是曾纡、曾缲等一百五人坐責有差。
降布為廉州司戶,依舊衡州安置。
後六年卒。
按《紀事本末》,曾布之罷在閏六月壬戌,而《宋編年通鑒》編此事及下竄鄒浩、貶李清臣、論豐稷諸條,俱系於五月葬欽成皇後下,蓋脫書“閏六月”三字也。
又布無移潭州事,“潭”當作“衡”,“一百五人”,《九朝編年備要》作“百五十人”。
) 4、丙寅,寶文閣待制、知杭州鄒浩知越州。
) 5、辛未,诏曰:“朕仰惟哲宗皇帝嚴恭寅畏,克勤祇德,元符之末,是生越王,奸人造言,謂非後出。
比閱臣僚舊疏,适見椒房訴章,載加考詳,鹹有顯證。
其時兩宮親臨撫視,嫔禦執事在旁,
)緣何外人得入宮禁,殺母取子,實為不根。
為人之弟,繼體承祧,豈使沽名之賊臣,重害友恭之大義,诋誣欺罔,罪莫大焉!其鄒浩可重行黜責,以戒為臣之不忠者,庶稱朕昭顯前人之意。
如更有言及者,仍依此令。
進奏院遍牒施行,仍檢會鄒浩元奏劄子,并元符皇後訴章,宣示中外。
”
) 鄒浩劄子:“臣聞仁宗皇帝在位四十二年,邦國無流離之患,邊境無征伐之苦,黎民繁庶,萬國鹹甯。
當是時,可以嬉遊後宮,非焦心勞力之秋也。
)而謂宰相寇準曰:‘朕觀自古亂天下、敗國家者,未嘗不因女子,是以襃姒滅周,妲己亡商。
朕之後宮女子,巧媚百生,朕未嘗顧盼焉。
’然則仁祖之意,豈不欲垂裕後昆邪,柰何陛下遽忘其業乎?臣觀陛下之所為,愈於桀、纣而甚於幽王也。
殺卓氏而奪之子,欺人可也,讵可欺天乎!卓氏何辜哉,得不愈於桀、纣也!
)廢孟氏而立劉氏,快陛下之志可也,劉氏何德哉,得不甚於幽王也!臣觀祖宗有唐、虞、堯、舜之德,而陛下有桀、纣、幽王之行,不識陛下寝食安乎,居處安乎?頃年彗星出於西方,滅譴為大。
陛下避正殿以塞天變,減常膳以消天譴。
宰相章惇謂陛下曰:‘未足損陛下盛德。
’又聞江西敷奏,累年沚馑,陛下責以宰臣燮理之功。
宰相章惇謂陛下曰:‘天滅流行,無世無之。
’且以堯九年水、湯七年旱為解。
惇為輔弼,忍發此言!今聞陛下欲立劉氏,惇之策也。
臣今谏陛下去廢後之詀行,行複後之大德,聽臣之直谏而出惇之奸言,使天下之人共仰首以見日月之光,盛世之大;不然,祖宗百有馀年基業,将颠覆於陛下之手矣。
昔唐褚遂良谏高宗立武昭儀,不聽,叩頭流血,以笏置殿階曰:‘還陛下此笏,乞歸田裡。
’今臣谏陛下不聽,
)願歸田裡,力農灌園,為亂世之民。
願脍臣心肝以獻上,斬惇首以謝天下。
”
案:《續長編》注於皇後謝表末有“浩之本章,紹聖間即焚之,今所降者僞疏也”十七字。
李氏原校雲:此據汪藻所編诏旨。
今浩上疏實元符元年九月,藻誤稱紹聖間,合改正。
《紀事本末》以汪藻所記入正文,又於今所降者之下增改為“蔡京使其黨僞為浩疏也”十字。
又按鄒浩本章具載《續長編》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五日甲子。
《楊龜山集》雲:公之章留中不下,乃僞為之,加以诋誣不實之語。
如“取他人子子之,而殺其母”之類,流布中外,欲天下聞之真。
若有罪者,其為謀深矣。
雖有端人正士,無敢為公辨明者。
公既殁,迨今二十馀年,昔之奸朋,彫喪略盡,而正論行焉,真僞是非,始有在矣。
畢沅《續資治通鑒考異》雲:此劄蓋章惇、蔡京之黨所為,其述仁宗謂宰相寇準之語,尤為謬妄,寇準何嘗事仁宗哉!今附辨,以見作僞之不可掩。
) 元符三年五月,元符皇後上皇太後表:“臣妾竊以臣僚數有章疏,妄言妾生故越王,事非有實,流言中外,謗莫能止。
在妾之分,寝處難安,重念朽質,不能殒滅,至使上累哲宗皇帝;況降旨之日,親承兩宮玉音,一旦幾成虛誕之文,若宮掖尚行欺罔之議,則何以取信天下!竊以其時大臣及掌事之人即今盡存,伏望聖慈降下臣僚章疏,付與有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