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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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不忠,犯義幹刑,孰大於此!爾等遭時艱疚,身處廟堂,垂簾之際,唯淵嘿退讬之間,案:“惟”疑“值”字之誤。
坐肆威福,崇聚黨與,據諸要途,肆為诋誣,妄議宗廟。
已行之法度靡不變更,所進之人才靡不斥逐。
以道聽途說施之政事而不恤於民情,以朋比谄谀自謂直諒而不稽於士論。
蓋内懷怨望,好勝遂非,而忘事君之義,推原罪慝,何可勝誅!紹聖躬攬萬機,甫加竄逐;朕入缵大服,與物更新,而朋邪之人,适複在位。
甄叙眷恤,靡不過優,言路交章,謂宜追改,稍從裁削,姑示至公,尚其有知,庸此陰命!”責大防、純仁雲:“迨宣仁寝疾彌留,永泰陵年已及冠,而委政閹寺,莫肯以複辟為言,不視長君,處之虛器。
”責轼雲:“嘗以謗讪,诋罪神考,貸而不誅。
元祐之間,躐登華近,挾持親黨,鼓動群邪,肆為诋誣,以逞怨望,紹聖投之荒裔,聊正典刑。
昨者迺以誤恩,複還朝著,推原罪慝,在所當誅,追削故官,置之冗散,庶其黨類,知所創懲。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又百二十九。
原注:十一月先責安焘等,曾布所草制書今附見。
奸言無所忌憚,至此固宜存之。
诏書,見二十二日。
案:錢氏《朔閏考》,五月乙卯朔,安焘與王觌同責在是月十一日乙醜。
卷百三十一注雲:王觌落職在五月十一日是也。
茲注十一月先責安焘等,“月”當作“日”;又茲乙亥诏書,亦當雲二十一日。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诏司馬光、呂公著、文彥博、呂大防、梁焘、範純仁、劉摯、王岩叟、王存、傅堯俞、鄭雍以下四十四人各奪官有差。
惟韓維、孫固以神考潛邸舊臣,得免。
尋诏毀範純仁神道碑。
案:雲四十四人誤。
據李氏《長編》,元祐自司馬光至孫固追奪及免奪官凡二十一人。
元符末自蘇轍至張巽,降奪官凡二十八人。
又據李氏《十朝綱要》則雲:其馀呂大防以下五十人并削奪有差。
) 诏:“應元祐并元符末今來責降人除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係前任執政官、王觌豐稷見任侍從官外,(案:原本字多脫譌,茲據七月乙酉所載原文及《續宋編年資治通鑒》補正。
安焘、王觌、豐稷之落職,并見五月乙醜。
《十朝綱要雲:五月庚申,左仆射韓忠彥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大名府。
甲子,落職。
)蘇轍、範純禮、劉奉世、範純粹、劉安世、賈易、呂希純、張舜民、陳次升、韓川、呂仲甫、張耒、歐陽棐、呂希哲、劉唐老、吳安詩、黃庭堅、黃隐、畢仲遊、常安民、劉當時、孔平仲、徐常、王鞏、張保源、晁補之、商倚、張庭堅、謝良佐、韓跋、(案:一作“跂”。
)馬琮、陳彥默、李祉、陳祐、任伯雨、陳郛、朱光裔、蘇嘉、鄭俠、劉昱、魯君贶、陳瓘、龔夬、汪衍、餘爽、湯馘、程頤、朱光庭、張巽、張士良、曾焘、趙約、譚扆、楊偁、陳恂、張琳、裴彥臣》凡五十馀人,并令三省籍記,不得與在京差遣。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 5、丙子,诏曰:“昔在元祐,權臣擅邦,倡率朋邪,诋誣先烈,善政良法,肆為紛更。
紹聖躬攬政機,灼見群慝,斥逐流竄,具正典刑。
肆朕缵承,與之洗滌,悉複收召,寘諸朝廷。
而締交合謀,彌複膠固,惟以沮壞事功,報複仇怨,為事翕翕訿訿,必一變熙甯、元豐之法度,為元祐之政而後已。
凡所論列,深駭朕聽,至其黨與,則遷叙不次,無複舊章。
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閣而滿方面,或既殂謝之後還舊職而加橫恩,玩法肆奸,鮮不類此。
稍後屏遠,姑務含容。
而言路交攻,義不可遏,乃擇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
尚慮中外诖悮之人未免反側,宜詳示訓谕,以慰安群情。
應元祐以來及元符末嘗以朋比附黨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以往,一切釋而不問,在言責者亦勿複辄言。
朕言不渝,群聽毋惑。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
”诏詞曾布所草定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東都事略陸佃傳》雲:時台章多論元祐時人,佃曰:“姑以薄責一施之,然後诏更不窮治,如何?”布與章楶是其言。
則曾布草诏之意陸佃啟之也。
《宋史陸佃傳》雲:陸佃與曾布比,而持論近恕。
會禦史論呂希純、劉安世複職太驟,請加镌抑,且欲更懲元祐馀黨。
佃為徽宗言不宜窮治,乃下诏申谕,揭之朝堂。
讒者用是诋佃,曰:“佃名在黨籍,不欲窮治,恐自及耳。
”遂罷為中大夫、知亳州,數月卒。
) 6、己卯,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右丞。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案:《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雲:庚辰,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左丞。
此即事也。
“己卯”作“庚辰”,“右丞”作“左丞”,并異。
) 7、是月,曾誠、王防除史官。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注。
案:原注:雲:附在五月末,其事詳下六月辛卯。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夏五月,诏應被受傳内降特旨,并許三省契勘,若有戾祖宗格法,可明具奏,更不施行。
又:雲:韓忠彥至都堂,左司谏吳材、右正言王能甫以狀申忠彥雲:已具論奏,乞罷免。
論奏大臣因緣為奸,變神考之法度,逐神考之人才,前有司馬光、呂公著,後有韓忠彥、李清臣,此四人罪同惡均。
光與公著嘗被追貶,清臣已係殁亡,忠彥據位,若令善去,何以為奸邪之警!遂出知大名。
案:《宋史本紀》系庚申日。
《吳材傳》雲:材以趙挺之薦,遷左司谏。
黨論複起,材首論範純禮為朋附黨與,前日大臣變更神考法度,故引之執政,不宜複其職;程之元為蘇轼心腹,不宜亞九卿;張舜民當初政時,猖狂無所顧忌,不宜以從官處卿郡。
其後受曾布指,與王能甫疏言韓忠彥。
忠彥遂罷。
又:雲:葬欽成皇後祔永裕陵。
案:“成”,元刻本作“仁”,誤。
今依二月文改正。
《宋史·本紀》,葬欽成皇後在戊寅,《東都事略》雲戊辰。
1、六月(案:錢氏《朔閏考》:是月乙酉朔。
)辛卯,左司谏王能甫言曾誠,左正言吳材言王防,乞罷史官。
能甫言:“曾誠家富於财,自謂‘青錢學士’。
”材言:“防在元豐勒停,又以訴理得罪,當罷,兼無出身。
”是日,布言:“吳材緣引呂惠卿、蹇序辰等,議論不勝;王能甫乃吳安持壻,近日(案:原本作“近臣茲”,據畢氏《續通鑒》校。
)以安持追削職名;皆挾私怨,故以此攻曾誠、王防,欲中傷臣耳。
”上曰:“他不敢爾,亦非挾怨,他責在蔡京,不幹卿事。
”布曰:“亦知此二人乃京所薦,除陛下宣谕令除史官,臣猶乞候京文字,然外議但以臣門下士,為言路所攻,則謂臣必搖動。
小人用意如此,臣實不自安。
方元祐之人布滿朝廷,人人有屏逐臣之意。
方此時臣一身與衆人為敵,如處風濤之中,日不自保,是時助臣者惟此三數人而已。
今元祐之黨方去,而言者乃欲斥逐此等,是為元祐人報怨耳。
”上懼然曰:“如此乃是快元祐人意,卿但勿恤,待便指揮。
”與蓋近日言者案:“與蓋”二字有誤。
惟上所使耳。
布因言:“此等小人皆不快於臣,以至張商英亦章惇門下士,王沩之乃其壻,議論之際,多與章惇為地,故商英力稱引範緻虛及吳材,乃其志趣同耳。
若有所陳,願陛下加察。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此據曾布《日錄》增入。
誠、防除史官已附五月末,其罷附六月末。
舊聞說京薦此二人乃傾布也,而布不悟,但無文字可檢,又不記說者姓名,當更訪問之。
) 2、丁酉,曾布留對,以陸佃貶逐,弟肇與佃同得罪之人,佃既被責,則肇亦合施行。
臣待罪宰相,當引咎避位,乞罷黜。
上曰:“陸佃以奉行诏書不引避及慢上罪,不以史事罪他,不幹卿事,其批旨甚明,何疑之有!”布曰:“聖意雖優容,然人言可畏,臣不敢不待罪。
”上笑曰:“豈可如此!朕於政事方賴卿。
”又曰:“卿不久自當遷,豈可去!”布曰:“今日欲便遷案:“遷”字似衍。
出待罪,以未嘗面奏,來日奏事畢引退。
”上曰:“如此空費些禮數無益。
”他日,布獨留對,自言待罪政府已九年,罪戾日深,每欲退避賢路,但以上體聖眷,不敢喋喋。
近日以來,言路多不悅臣,如吳材、王能甫,陛下所知,臣固不敢及。
如錢遹,(案:“遹”,原本作“适”,誤也。
陳次升《谠論集》,奏彈錢遹有三狀,雲:殿中侍禦史錢?常假曾肇之名,為豪戶撰墓志,受潤筆;又借肇之名,為父撰墓志,是欺父欺親戚鄉黨矣!而論朝廷之事利害有大於此者,能保其不欺乎?伏望聖慈特罷除命。
)嘗詐與臣弟肇銘其父墓及詐作肇書,雲有所贈遺,臣弟亦嘗敷奏。
”上曰:“記得。
”布曰:如此,亦恐於臣兄弟不能無憾。
臣果有罪惡,不敢掩覆,乞辨察虛實。
”上曰:“無之。
”布曰:“臣不敢不先事敷陳,兼近日同列亦有相窺伺者,且如黃敏用,與臣實非姻戚,或聞亦有以為言者,臣於敏用何所用情。
”上曰:“不說卿,隻說章楶與敏用是親。
”布曰:“楶與敏用誠是親,然楶亦可敢主張敏用,人情如此,臣益不安。
臣緣陛下以國史及編敕責臣,此二書皆歲月可了,臣必以此時告陛下請去。
臣衰老空疏,得於此善去,實為榮幸。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此據布《錄》六月丙午所書,今附月末。
) 1
坐肆威福,崇聚黨與,據諸要途,肆為诋誣,妄議宗廟。
已行之法度靡不變更,所進之人才靡不斥逐。
以道聽途說施之政事而不恤於民情,以朋比谄谀自謂直諒而不稽於士論。
蓋内懷怨望,好勝遂非,而忘事君之義,推原罪慝,何可勝誅!紹聖躬攬萬機,甫加竄逐;朕入缵大服,與物更新,而朋邪之人,适複在位。
甄叙眷恤,靡不過優,言路交章,謂宜追改,稍從裁削,姑示至公,尚其有知,庸此陰命!”責大防、純仁雲:“迨宣仁寝疾彌留,永泰陵年已及冠,而委政閹寺,莫肯以複辟為言,不視長君,處之虛器。
”責轼雲:“嘗以謗讪,诋罪神考,貸而不誅。
元祐之間,躐登華近,挾持親黨,鼓動群邪,肆為诋誣,以逞怨望,紹聖投之荒裔,聊正典刑。
昨者迺以誤恩,複還朝著,推原罪慝,在所當誅,追削故官,置之冗散,庶其黨類,知所創懲。
”
原注:十一月先責安焘等,曾布所草制書今附見。
奸言無所忌憚,至此固宜存之。
诏書,見二十二日。
案:錢氏《朔閏考》,五月乙卯朔,安焘與王觌同責在是月十一日乙醜。
卷百三十一注雲:王觌落職在五月十一日是也。
茲注十一月先責安焘等,“月”當作“日”;又茲乙亥诏書,亦當雲二十一日。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诏司馬光、呂公著、文彥博、呂大防、梁焘、範純仁、劉摯、王岩叟、王存、傅堯俞、鄭雍以下四十四人各奪官有差。
惟韓維、孫固以神考潛邸舊臣,得免。
尋诏毀範純仁神道碑。
案:雲四十四人誤。
據李氏《長編》,元祐自司馬光至孫固追奪及免奪官凡二十一人。
元符末自蘇轍至張巽,降奪官凡二十八人。
又據李氏《十朝綱要》則雲:其馀呂大防以下五十人并削奪有差。
) 诏:“應元祐并元符末今來責降人除韓忠彥曾任宰臣、安焘係前任執政官、王觌豐稷見任侍從官外,
安焘、王觌、豐稷之落職,并見五月乙醜。
《十朝綱要雲:五月庚申,左仆射韓忠彥罷為觀文殿大學士、知大名府。
甲子,落職。
)蘇轍、範純禮、劉奉世、範純粹、劉安世、賈易、呂希純、張舜民、陳次升、韓川、呂仲甫、張耒、歐陽棐、呂希哲、劉唐老、吳安詩、黃庭堅、黃隐、畢仲遊、常安民、劉當時、孔平仲、徐常、王鞏、張保源、晁補之、商倚、張庭堅、謝良佐、韓跋、
)馬琮、陳彥默、李祉、陳祐、任伯雨、陳郛、朱光裔、蘇嘉、鄭俠、劉昱、魯君贶、陳瓘、龔夬、汪衍、餘爽、湯馘、程頤、朱光庭、張巽、張士良、曾焘、趙約、譚扆、楊偁、陳恂、張琳、裴彥臣》凡五十馀人,并令三省籍記,不得與在京差遣。
”
) 5、丙子,诏曰:“昔在元祐,權臣擅邦,倡率朋邪,诋誣先烈,善政良法,肆為紛更。
紹聖躬攬政機,灼見群慝,斥逐流竄,具正典刑。
肆朕缵承,與之洗滌,悉複收召,寘諸朝廷。
而締交合謀,彌複膠固,惟以沮壞事功,報複仇怨,為事翕翕訿訿,必一變熙甯、元豐之法度,為元祐之政而後已。
凡所論列,深駭朕聽,至其黨與,則遷叙不次,無複舊章。
或繇冗散之中登殿閣而滿方面,或既殂謝之後還舊職而加橫恩,玩法肆奸,鮮不類此。
稍後屏遠,姑務含容。
而言路交攻,義不可遏,乃擇其尤者,第加裁削,以适厥中。
尚慮中外诖悮之人未免反側,宜詳示訓谕,以慰安群情。
應元祐以來及元符末嘗以朋比附黨得罪者,除已施行外,自今以往,一切釋而不問,在言責者亦勿複辄言。
朕言不渝,群聽毋惑。
宜令禦史台出榜朝堂。
”诏詞曾布所草定也。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一。
則曾布草诏之意陸佃啟之也。
《宋史陸佃傳》雲:陸佃與曾布比,而持論近恕。
會禦史論呂希純、劉安世複職太驟,請加镌抑,且欲更懲元祐馀黨。
佃為徽宗言不宜窮治,乃下诏申谕,揭之朝堂。
讒者用是诋佃,曰:“佃名在黨籍,不欲窮治,恐自及耳。
”遂罷為中大夫、知亳州,數月卒。
) 6、己卯,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右丞。
案:《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雲:庚辰,翰林學士承旨蔡京為尚書左丞。
此即事也。
“己卯”作“庚辰”,“右丞”作“左丞”,并異。
) 7、是月,曾誠、王防除史官。
案:原注:雲:附在五月末,其事詳下六月辛卯。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夏五月,诏應被受傳内降特旨,并許三省契勘,若有戾祖宗格法,可明具奏,更不施行。
又:雲:韓忠彥至都堂,左司谏吳材、右正言王能甫以狀申忠彥雲:已具論奏,乞罷免。
論奏大臣因緣為奸,變神考之法度,逐神考之人才,前有司馬光、呂公著,後有韓忠彥、李清臣,此四人罪同惡均。
光與公著嘗被追貶,清臣已係殁亡,忠彥據位,若令善去,何以為奸邪之警!遂出知大名。
案:《宋史本紀》系庚申日。
《吳材傳》雲:材以趙挺之薦,遷左司谏。
黨論複起,材首論範純禮為朋附黨與,前日大臣變更神考法度,故引之執政,不宜複其職;程之元為蘇轼心腹,不宜亞九卿;張舜民當初政時,猖狂無所顧忌,不宜以從官處卿郡。
其後受曾布指,與王能甫疏言韓忠彥。
忠彥遂罷。
又:雲:葬欽成皇後祔永裕陵。
案:“成”,元刻本作“仁”,誤。
今依二月文改正。
《宋史·本紀》,葬欽成皇後在戊寅,《東都事略》雲戊辰。
1、六月
)辛卯,左司谏王能甫言曾誠,左正言吳材言王防,乞罷史官。
能甫言:“曾誠家富於财,自謂‘青錢學士’。
”材言:“防在元豐勒停,又以訴理得罪,當罷,兼無出身。
”是日,布言:“吳材緣引呂惠卿、蹇序辰等,議論不勝;王能甫乃吳安持壻,近日
)以安持追削職名;皆挾私怨,故以此攻曾誠、王防,欲中傷臣耳。
”上曰:“他不敢爾,亦非挾怨,他責在蔡京,不幹卿事。
”布曰:“亦知此二人乃京所薦,除陛下宣谕令除史官,臣猶乞候京文字,然外議但以臣門下士,為言路所攻,則謂臣必搖動。
小人用意如此,臣實不自安。
方元祐之人布滿朝廷,人人有屏逐臣之意。
方此時臣一身與衆人為敵,如處風濤之中,日不自保,是時助臣者惟此三數人而已。
今元祐之黨方去,而言者乃欲斥逐此等,是為元祐人報怨耳。
”上懼然曰:“如此乃是快元祐人意,卿但勿恤,待便指揮。
”與蓋近日言者案:“與蓋”二字有誤。
惟上所使耳。
布因言:“此等小人皆不快於臣,以至張商英亦章惇門下士,王沩之乃其壻,議論之際,多與章惇為地,故商英力稱引範緻虛及吳材,乃其志趣同耳。
若有所陳,願陛下加察。
”
原注:此據曾布《日錄》增入。
誠、防除史官已附五月末,其罷附六月末。
舊聞說京薦此二人乃傾布也,而布不悟,但無文字可檢,又不記說者姓名,當更訪問之。
) 2、丁酉,曾布留對,以陸佃貶逐,弟肇與佃同得罪之人,佃既被責,則肇亦合施行。
臣待罪宰相,當引咎避位,乞罷黜。
上曰:“陸佃以奉行诏書不引避及慢上罪,不以史事罪他,不幹卿事,其批旨甚明,何疑之有!”布曰:“聖意雖優容,然人言可畏,臣不敢不待罪。
”上笑曰:“豈可如此!朕於政事方賴卿。
”又曰:“卿不久自當遷,豈可去!”布曰:“今日欲便遷案:“遷”字似衍。
出待罪,以未嘗面奏,來日奏事畢引退。
”上曰:“如此空費些禮數無益。
”他日,布獨留對,自言待罪政府已九年,罪戾日深,每欲退避賢路,但以上體聖眷,不敢喋喋。
近日以來,言路多不悅臣,如吳材、王能甫,陛下所知,臣固不敢及。
如錢遹,
陳次升《谠論集》,奏彈錢遹有三狀,雲:殿中侍禦史錢?常假曾肇之名,為豪戶撰墓志,受潤筆;又借肇之名,為父撰墓志,是欺父欺親戚鄉黨矣!而論朝廷之事利害有大於此者,能保其不欺乎?伏望聖慈特罷除命。
)嘗詐與臣弟肇銘其父墓及詐作肇書,雲有所贈遺,臣弟亦嘗敷奏。
”上曰:“記得。
”布曰:如此,亦恐於臣兄弟不能無憾。
臣果有罪惡,不敢掩覆,乞辨察虛實。
”上曰:“無之。
”布曰:“臣不敢不先事敷陳,兼近日同列亦有相窺伺者,且如黃敏用,與臣實非姻戚,或聞亦有以為言者,臣於敏用何所用情。
”上曰:“不說卿,隻說章楶與敏用是親。
”布曰:“楶與敏用誠是親,然楶亦可敢主張敏用,人情如此,臣益不安。
臣緣陛下以國史及編敕責臣,此二書皆歲月可了,臣必以此時告陛下請去。
臣衰老空疏,得於此善去,實為榮幸。
”
原注:此據布《錄》六月丙午所書,今附月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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