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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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丹取燕雲地,兵食皆已調習待命,适聞臘起,遂以童貫為江、淮、荊、浙宣撫使,移師南下,臘不虞如是速也。
貫至蘇州,始承诏罷造作局及禦前綱運并木石采色等場。
前至秀州,累敗賊鋒。
追至幫源洞,賊尚二十馀萬,與官軍力戰而敗,深據岩穴為三窟,諸将莫知所入。
韓蕲王世忠時為王淵裨将,潛行谿谷,問野婦得徑,即挺身直前,度險數重,搏其穴,格殺數十人,擒臘以出,遂并取臘妻子符印及方肥等,其黨皆潰。
前後所戕人命數百萬,江南由是凋瘵,不複昔日之十一矣。
迨建炎南渡,經費多端,愈益窮困,不可複支。
向非臘之耗亂,江淮、二浙,公私充實,南渡後或可藉為恢複之資,亦未可知也。
噫!臘之耗亂,可哀也已,然所以緻是者,誰欤?又雲:吃菜事魔,法禁甚嚴,有犯者,家人雖不知情,亦流遠方,财産半給告人,馀皆沒官。
而近時事者益衆,始自福建流至溫州,遂及二浙,睦州方臘之亂,其徒處處相煽而起。
聞其法,斷葷酒,不事神佛祖先,不會賓客,死則袒葬。
方斂,盡飾衣冠,其徒使二人坐於屍旁,其一問曰:“來時有冠否?”則答曰:“無。
”遂去其冠,次問衣履,遂亦去之,以至於盡,乃曰:“來時何有?”曰:“有包衣。
”則以布囊盛屍焉,雲事後至富。
小人無識,不知絕酒肉、燕祭、厚葬,自能積财也。
又始投其黨有甚貧者,衆财以助,積微以至於小康矣。
凡出入經過,不必相識,黨人皆館穀焉。
凡物用之無間,謂為一家,故有無礙被之說,以是誘惑其衆。
其魁謂之魔王,右者謂之魔母,各有誘化。
旦望人出四十九錢於魔公處燒香,魔母則聚所得缗錢,以時納於魔王,歲獲不赀雲。
亦誦《金剛經》,取“以色見我為邪道”,故不事神佛,但拜日月,以為真佛,其說不經如是。
“法平等,無有高下”,則以“無”字連上句,大抵多如此解釋。
俗訛以魔為麻,謂其魁為麻黃,或雲易魔王之名也。
其初授法,設誓甚重,然以張角為祖,雖死於湯镬,終不敢言“角”字。
傳言何執中守官台州,州獲事魔之人,勘鞫久不能得。
或雲何處州龍泉人,其鄉邑多有事者,必能察其虛實,乃委之窮究。
何以雜物百數,問能識其名則非是,而置一羊角其間,馀皆名之,至角則不言,遂決其獄。
如不事祖先、喪葬之類,已害風俗,而又謂人生為苦,若殺之,是救其苦也,謂之度人。
度人多者,則可成佛,故結集既衆,乘亂而起,日嗜殺人,最為大害。
尤憎惡釋氏,蓋以不殺,與之為戾耳。
但禁令太嚴,罕有告者。
株連既廣,又當沒籍,全家流放,與死為等,必協力同心以拒官吏,州縣憚之,率不敢按,反緻增多也。
《讀史方輿紀要》:威平洞,縣西七十裡,一名青谿洞,一名幫源洞。
宋宣和二年,賊方臘據此作亂,連陷州郡,三年,韓世忠擊敗之。
賊深據岩屋為三窟,諸将莫知所入,世忠潛行谿洞間,挺身搗其穴,擒臘以出。
賊平,改今名。
相近為梓桐洞,今曰梓桐鄉。
《宋史》清谿縣境有梓桐、幫源諸洞,皆落山谷幽險處,方臘據以作亂。
又雲:重坑山在縣東八十裡,山有二坑,或雲即息坑也。
宋宣和初,方臘作亂,兩浙将蔡遵等讨之,敗死於息坑即此。
1、十月末,馬政等達來流河虜帳前,留月馀,議論不決。
虜以朝廷欲全還山前、後故地故民,意皆疑吝。
以南朝無兵武之備,止以已與契丹銀絹坐邀漢地。
且北朝所以雄盛之邁古者,緣得漢地燕人。
今一旦割還南朝,不惟國勢微削,兼退守五關之北,無以臨制南方,坐受其敝。
若我将來滅契丹,盡有其地,則南朝何敢不奉我币帛,不厚我歡盟!設若我欲南拓土疆,彼以何力拒我?又何必跨海講好?俟平契丹,仍據燕地,與宋為鄰,至時以兵壓境,更南展提封,有何不可!徐議未遲,惟粘罕雲:“南朝四面被邊,若無兵力,安能立國!彊大如此,未可輕之,當且良圖,少留人使。
”阿骨打遂将馬擴遠行射獵,每晨阿骨打坐一虎皮雪上,縱騎打圍,嘗曰:“此吾國中最樂事也”。
既還,令諸酋具飲食,遞邀南使。
十馀日,始草國書,差大使曷魯、副使大迪烏與馬政等來回,聘書中大略雲:前日趙良嗣等回,許燕京東路州鎮,已載國書,若不夾攻,應難已許。
今若更欲西京,請就便計度收取,若果難意,為報示。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原注此據《金盟本末》及《華夷直筆》。
蓋此二書皆因馬擴《自序》稍删潤之。
封氏《編年》同此,但以十一月末為十月二十九日丙申,既有的日,恐封氏得之,今改十一月末作十月末,仍并附初遣時。
趙良嗣《總錄》亦雲十一月,當考。
) 2、阿骨打與馬政等議論,初不認事目内“已許西京”之語,且言平、泺、營三州不係新、營,(案:“不係新營”,《北盟會編》作“不係燕京所管。
”)政等不能對。
或謂趙良嗣鄉雲“阿骨打已許西京”,蓋良嗣首诳,朝廷實為禍本雲。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原注趙良嗣《奉使總錄》雲:十一月,馬政至女真,以書授之。
及出事目,阿骨打不認所許西京之語,且言平、灤、營三州不係燕京所管,政不知元初傳言之詳及平州元係燕地,對以唯唯。
女真初欲絕好,然亦欲自通於中國,乃遣曷魯、大迪烏齋國書與政皆來。
按良嗣所稱阿骨打不認西京之語。
即此可見良嗣為奸也,不知诏旨等何故不表而出之?今追見此。
案:畢氏《通鑒·考異》雲:趙良嗣“金主已許西京”等語,出其所自撰《奉使總錄》,而《金盟本末》及诏旨諸書皆取之,李壽因采入《長編。
今金主不認此語,豈果彼之食言乎?或雲,此良嗣實為奸以罔上,緻事妄求,為國家之禍本也,此說得之。
《治迹統類》:九月,女真使至,議與中國分地及歲賜。
十月。
馬政等達金主阿骨打帳前,議久不決,雲雲。
《北盟會編》:十一月二十九日丙寅,馬政》至女真,以國書授之。
及出事目示之,阿骨打不認所許西京之語,且言平、灤、營三州不係燕京所管。
政不知元傳言之詳及平州元係燕地,但對以唯唯。
遂留之帳前月馀,議論不決。
女真以朝廷欲全還山前、山後故地故民,意皆疑吝,以為南朝無兵武之備,止以已與契丹銀絹坐邀漢地。
且北朝所以雄盛過古者,緣得漢地漢民也。
今一旦割還南朝,不惟國勢微削,兼退守五關之地,以臨制南方,坐受其敝。
若我将來滅契丹,盡有其地,則南朝何敢不奉我币帛,不厚我歡盟!設若我欲南拓土疆,彼以何力拒我?又何必跨海講好?在我俟平契丹,仍據燕地,與宋為鄰,至時以兵壓境,更展提封,又何不可!徐議未遲,惟粘罕雲:“南朝四面被邊,若無兵力,安能立國!彊大如此,未可輕之,當且良圖,少留人使不妨。
”阿骨打遂将馬擴随行射獵。
馬擴《茅齋自序
貫至蘇州,始承诏罷造作局及禦前綱運并木石采色等場。
前至秀州,累敗賊鋒。
追至幫源洞,賊尚二十馀萬,與官軍力戰而敗,深據岩穴為三窟,諸将莫知所入。
韓蕲王世忠時為王淵裨将,潛行谿谷,問野婦得徑,即挺身直前,度險數重,搏其穴,格殺數十人,擒臘以出,遂并取臘妻子符印及方肥等,其黨皆潰。
前後所戕人命數百萬,江南由是凋瘵,不複昔日之十一矣。
迨建炎南渡,經費多端,愈益窮困,不可複支。
向非臘之耗亂,江淮、二浙,公私充實,南渡後或可藉為恢複之資,亦未可知也。
噫!臘之耗亂,可哀也已,然所以緻是者,誰欤?又雲:吃菜事魔,法禁甚嚴,有犯者,家人雖不知情,亦流遠方,财産半給告人,馀皆沒官。
而近時事者益衆,始自福建流至溫州,遂及二浙,睦州方臘之亂,其徒處處相煽而起。
聞其法,斷葷酒,不事神佛祖先,不會賓客,死則袒葬。
方斂,盡飾衣冠,其徒使二人坐於屍旁,其一問曰:“來時有冠否?”則答曰:“無。
”遂去其冠,次問衣履,遂亦去之,以至於盡,乃曰:“來時何有?”曰:“有包衣。
”則以布囊盛屍焉,雲事後至富。
小人無識,不知絕酒肉、燕祭、厚葬,自能積财也。
又始投其黨有甚貧者,衆财以助,積微以至於小康矣。
凡出入經過,不必相識,黨人皆館穀焉。
凡物用之無間,謂為一家,故有無礙被之說,以是誘惑其衆。
其魁謂之魔王,右者謂之魔母,各有誘化。
旦望人出四十九錢於魔公處燒香,魔母則聚所得缗錢,以時納於魔王,歲獲不赀雲。
亦誦《金剛經》,取“以色見我為邪道”,故不事神佛,但拜日月,以為真佛,其說不經如是。
“法平等,無有高下”,則以“無”字連上句,大抵多如此解釋。
俗訛以魔為麻,謂其魁為麻黃,或雲易魔王之名也。
其初授法,設誓甚重,然以張角為祖,雖死於湯镬,終不敢言“角”字。
傳言何執中守官台州,州獲事魔之人,勘鞫久不能得。
或雲何處州龍泉人,其鄉邑多有事者,必能察其虛實,乃委之窮究。
何以雜物百數,問能識其名則非是,而置一羊角其間,馀皆名之,至角則不言,遂決其獄。
如不事祖先、喪葬之類,已害風俗,而又謂人生為苦,若殺之,是救其苦也,謂之度人。
度人多者,則可成佛,故結集既衆,乘亂而起,日嗜殺人,最為大害。
尤憎惡釋氏,蓋以不殺,與之為戾耳。
但禁令太嚴,罕有告者。
株連既廣,又當沒籍,全家流放,與死為等,必協力同心以拒官吏,州縣憚之,率不敢按,反緻增多也。
《讀史方輿紀要》:威平洞,縣西七十裡,一名青谿洞,一名幫源洞。
宋宣和二年,賊方臘據此作亂,連陷州郡,三年,韓世忠擊敗之。
賊深據岩屋為三窟,諸将莫知所入,世忠潛行谿洞間,挺身搗其穴,擒臘以出。
賊平,改今名。
相近為梓桐洞,今曰梓桐鄉。
《宋史》清谿縣境有梓桐、幫源諸洞,皆落山谷幽險處,方臘據以作亂。
又雲:重坑山在縣東八十裡,山有二坑,或雲即息坑也。
宋宣和初,方臘作亂,兩浙将蔡遵等讨之,敗死於息坑即此。
1、十月末,馬政等達來流河虜帳前,留月馀,議論不決。
虜以朝廷欲全還山前、後故地故民,意皆疑吝。
以南朝無兵武之備,止以已與契丹銀絹坐邀漢地。
且北朝所以雄盛之邁古者,緣得漢地燕人。
今一旦割還南朝,不惟國勢微削,兼退守五關之北,無以臨制南方,坐受其敝。
若我将來滅契丹,盡有其地,則南朝何敢不奉我币帛,不厚我歡盟!設若我欲南拓土疆,彼以何力拒我?又何必跨海講好?俟平契丹,仍據燕地,與宋為鄰,至時以兵壓境,更南展提封,有何不可!徐議未遲,惟粘罕雲:“南朝四面被邊,若無兵力,安能立國!彊大如此,未可輕之,當且良圖,少留人使。
”阿骨打遂将馬擴遠行射獵,每晨阿骨打坐一虎皮雪上,縱騎打圍,嘗曰:“此吾國中最樂事也”。
既還,令諸酋具飲食,遞邀南使。
十馀日,始草國書,差大使曷魯、副使大迪烏與馬政等來回,聘書中大略雲:前日趙良嗣等回,許燕京東路州鎮,已載國書,若不夾攻,應難已許。
今若更欲西京,請就便計度收取,若果難意,為報示。
原注此據《金盟本末》及《華夷直筆》。
蓋此二書皆因馬擴《自序》稍删潤之。
封氏《編年》同此,但以十一月末為十月二十九日丙申,既有的日,恐封氏得之,今改十一月末作十月末,仍并附初遣時。
趙良嗣《總錄》亦雲十一月,當考。
) 2、阿骨打與馬政等議論,初不認事目内“已許西京”之語,且言平、泺、營三州不係新、營,
”)政等不能對。
或謂趙良嗣鄉雲“阿骨打已許西京”,蓋良嗣首诳,朝廷實為禍本雲。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原注趙良嗣《奉使總錄》雲:十一月,馬政至女真,以書授之。
及出事目,阿骨打不認所許西京之語,且言平、灤、營三州不係燕京所管,政不知元初傳言之詳及平州元係燕地,對以唯唯。
女真初欲絕好,然亦欲自通於中國,乃遣曷魯、大迪烏齋國書與政皆來。
按良嗣所稱阿骨打不認西京之語。
即此可見良嗣為奸也,不知诏旨等何故不表而出之?今追見此。
案:畢氏《通鑒·考異》雲:趙良嗣“金主已許西京”等語,出其所自撰《奉使總錄》,而《金盟本末》及诏旨諸書皆取之,李壽因采入《長編。
今金主不認此語,豈果彼之食言乎?或雲,此良嗣實為奸以罔上,緻事妄求,為國家之禍本也,此說得之。
《治迹統類》:九月,女真使至,議與中國分地及歲賜。
十月。
馬政等達金主阿骨打帳前,議久不決,雲雲。
《北盟會編》:十一月二十九日丙寅,馬政》至女真,以國書授之。
及出事目示之,阿骨打不認所許西京之語,且言平、灤、營三州不係燕京所管。
政不知元傳言之詳及平州元係燕地,但對以唯唯。
遂留之帳前月馀,議論不決。
女真以朝廷欲全還山前、山後故地故民,意皆疑吝,以為南朝無兵武之備,止以已與契丹銀絹坐邀漢地。
且北朝所以雄盛過古者,緣得漢地漢民也。
今一旦割還南朝,不惟國勢微削,兼退守五關之地,以臨制南方,坐受其敝。
若我将來滅契丹,盡有其地,則南朝何敢不奉我币帛,不厚我歡盟!設若我欲南拓土疆,彼以何力拒我?又何必跨海講好?在我俟平契丹,仍據燕地,與宋為鄰,至時以兵壓境,更展提封,又何不可!徐議未遲,惟粘罕雲:“南朝四面被邊,若無兵力,安能立國!彊大如此,未可輕之,當且良圖,少留人使不妨。
”阿骨打遂将馬擴随行射獵。
馬擴《茅齋自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