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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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使,大迪烏高随充副,同回前去,專奉書披陳,不宣。

    謹白。

    ” 2、己未,诏:“先帝董正治官,太醫局置丞、教授,立學生員額,成憲具存。

    今醫局之外,複建醫學,既違元豐舊制;舍選之法,本示教養,今又學生賜第之後,盡官州縣,不複責以醫術,平昔考選,遂成虛文,在京醫學,可并罷。

    應醫學三舍生,舊係内外學籍,願入學者,上内舍并特令於見醫學舍額上降一舍,外舍許通理醫學,校定八學。

    令禮部、國子監限五日條奏具聞奏。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案:兩“奏”字疑衍一。

    《宋史·本紀》:是日,罷醫、算學。

    八月庚辰,诏減定醫官額。

    《十朝綱要》:七月己亥朔,诏武學及小學給食依元豐法,醫學依政和法類試。

    己未,诏罷在京醫學?算學。

    八月庚辰,诏醫官郎以三十員,大夫以二十員,醫效至伺候以三百人為額。

    《玉海》卷百十二:大觀三年十一月,算學尊黃帝為先師,風後等配飨,商巫鹹至周王樸七十人從祀。

    四年三月日,诏四學并入太醫局、太史局、翰林書藝圖畫局。

    政和三年,複置算學,至是罷。

    《容齋三筆卷》十六:神宗董正治官,立醫官,額止於四員。

    及宣和中,自安和大夫至翰林醫官,凡一百十七人,直局至祗候,凡九百七十九人,冗如此。

    三年五月,始诏大夫以二十員,郎以三十員,醫效至祗候以三百人為額,而額外人免改正,但不許作官戶,見帶遙郡人并依元豐舊制,然竟不能循守也。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秋七月,诏文臣非邊防勿起複。

    案:《宋史·本紀》、《十朝綱要》俱係壬子日。

     1、八月(案:《十朝綱要》作八月己巳朔,《四史朔閏考》同。

    )癸未,诏禮制局制造等官并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案:《宋史·本紀》:六月甲午,罷禮制局并修書五十八所。

    據此,則六月甲午但诏以結絕料錢物數,至是始罷之也。

    陳薛《通鑒》:六月丁亥,罷禮制及它局五十八所。

    尤與諸書月日不同。

    《容齋随筆》卷十三:《國朝會要》,自元豐三百卷之後,至崇甯政和間,複置局修纂。

    宣和初,王黼秉政,罷修書五十八所。

    時《會要》已進一百十卷,馀四百卷亦成,但局中欲節次觊賞,故未及上。

    既有是命,局官以謂若朝廷許立限了畢,不過三兩月可以投進。

    而黼務悉矯蔡京所為,故一切罷之,官吏既散,文書皆為棄物矣。

    ) 1、九月(案:錢大昕《朔閏考》:九月己亥朔。

    )壬寅,金國遣錫剌曷魯、大迪烏高随來。

    诏衛尉少卿董耘館之,止作新羅人使引見。

    後三日,對於崇政殿,上臨軒,錫剌曷魯等捧書而進,禮畢而退。

    初,趙良嗣在上京出禦筆與阿骨打議,約以燕京一帶本漢舊地,約夾攻契丹取之。

    阿骨打命譯者曰:“契丹無道,其土疆皆我有,尚何言!顧南朝方通歡,且燕京皆漢地,當特與南朝。

    ”良嗣曰:“今日約定,不可與契丹複和也。

    ”阿骨打曰:“有如契丹乞和,亦須以燕京與爾家方許和。

    ”遂議歲賜,良嗣初許三十萬,辨論久之,卒與契丹舊數。

    良嗣問阿骨打,比議燕京一帶舊漢地,漢地則?西京是也。

    阿骨打曰:“西京我安用,止為拏阿适須一臨耳。

    阿适,天祚小字也,事竟,亦與汝家。

    ”良嗣又言:“平、營本燕京地。

    ”高慶裔曰:“平、灤非一路。

    ”阿骨打曰:“此不須議。

    ”又曰:“吾軍已行,九月至西京,汝等到南朝,請發兵相應。

    ”以手劄付良嗣等曰:“約以女真兵徑自平州松林趨古北口,南朝兵自雄州趨白溝夾攻,不如約,即難依已許之約。

    ”阿骨打至松林,會大暑,馬牛疫,遽還。

    遣驿追良嗣,已過鐵州,且登舟矣。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二。

    案:《三朝北盟會編》九月四日壬寅,趙良嗣引習魯等入國門,錫宴於顯靜寺,衛尉少卿董耘押筵,館於同文館。

    七月乙巳,止作新羅人使引見,入見於崇政殿。

    上臨軒,引習魯等捧國書以進,見訖而退。

    八月丙午,錫宴於童貫府第。

    是日,谕習魯等,今來所約,惟是貴國兵馬早到西京,最為大事。

    習魯等對以如一切約定,本國兵馬必不失信。

    又诏引習魯等以下三節人,從往相國寺及龍德太乙宮燒香。

    ) 2、禦筆:“給地牧馬,議者本以蕃息國馬為言,今諸路倒失率以千計,自行法至今,即無中到出駒匹數,歲縻激賞既以浩瀚,馬戶辄蠲租稅科差,賦役日益不均,因緣騷擾,為害不一。

    所有政和二年十二月已後給地牧馬條法,可更不施行。

    民戶見養官馬,令樞密院相度拘收支填,見今阙馬禁軍,仍令逐路守臣兵官專一钤束,如法喂養,應租佃牧地及置監去處并如舊制。

    内牧地先問舊佃人,如不願佃,即令見佃人依舊法租佃;又不願,即依條别召人承佃,應合措置事件,令逐路提刑司措置以聞。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八。

    原注诏旨,蔡縧《馬政篇》:國朝馬政始有監牧,熙甯末,臣僚乃議廢之。

    於是诏盡廢監,獨留沙苑一監,其牧田聽民租佃。

    及後數用兵,馬少。

    元豐末,有保馬者自官戶強配出馬,故大擾。

    元祐乃罷之。

    其後,馬政益不修。

    崇、觀間,有給地牧馬於陝右,未久複止。

    政和二年,降诏力行之,先於畿東西、河朔以舊牧馬地募人給養,然後依次推行諸路。

    其制,以係官逃田,若天荒,凡二頃至三四頃,度高下、肥硗,募貧民受田,仍除其一頃稅,令牧馬一匹,牝則三歲限一駒;牧馬五年,則詣官再易馬牧。

    其後盡括澤、潞、畿西、山東、河朔等處田,因陝右市蕃羌名馬以分給之。

    其始頗擾,人以為言。

    魯公力白於上,豈不知擾,願聽臣行之。

    既久,百姓始忻悅。

    蓋田一頃贍一馬,有馀頃畝力耕,皆為良田,則家用饒足,然官未嘗有刍秣吏卒之費也。

    政和後,牧馬至八萬馀匹,其後益盛,至九萬未已。

    宣和初,群小用事,始用馬,以秋冬歲一呈提刑司,小民動有勞費。

    因殺其令,分遠近二三歲一呈。

    則又曰郡縣官皆擇取良馬竊乘之。

    上尤切齒,數以為言。

    魯公執曰:“馬不使之習知銜辔,顧安用哉?大為之防足矣。

    ”不聽。

    二年,魯公罷,群小争言給地為非。

    於是诏牧馬盡給賜童貫及遣之陝右,使補諸軍之關馬者,凡九萬馀匹,既不之恤,道斃者十八九。

    其實群閹與一二倖臣利其田爾,遂畫牧馬民田以賜諸苑囿及道觀。

    若後苑、八作書藝局、艮嶽、撷芳園、上清寶箓宮、龍德太乙宮、佑神觀,皆給千頃或八百頃,他苑囿宮觀亦不下三五百頃。

    始時多荒瘠地,貧民力耕既久,皆為上腴,一旦失業,遠近鹹苦之,然祖宗監牧又久廢罷。

    其後北事興,郭藥師在燕山須馬,而國家無監牧與,給地牧馬且廢久,乃又盡括河南諸軍馬及諸處係官馬,以綱發去,聽其揀擇取之,於是中國馬政掃地焉。

    及宣和末,事變浸危,陰知金人将叛盟,始悟阙馬。

    伯氏時領樞府,亦悔前日預有短毀,乃奏白複推行給地牧馬事。

    時既無馬以與民,又不得元田,殆有其意,而郡縣閒亦強民使出馬以牧,徒虛文,終不克就。

    未久,金人犯阙,倉卒,遂不能得馬。

    诏盡括内外公私馬,又取於在都馬軍,不及二萬,病弱在焉。

    且複授小閹梁方平等使領兵扼大河於?州,至則大敗,馬複盡焉。

    靖康之初,後進書生不知始末,至冒然給地牧馬,民間雖養以充數,無複善者,又驅之燕山,悉為敵人所得,此大缪矣!案:《宋史·兵志》:蔡京既罷政,新用事者更言其不便。

    宣和二年,诏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田及置監處并如舊制。

    又複東平監。

    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

    自給地牧馬之法罷,三年而複行。

    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诏見管及已拘收,如官司辄複請占者,以違制論。

    六年,又诏立賞格,應牧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者更減磨勘年。

    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诏,而兵部長貳亦以兼總八路馬政遷官。

    然北方有事,而馬政亦急矣。

    《通考》卷一百六十《兵考》:宣和二年,手诏曰:“給地牧馬,議者本以蕃息國馬為言,今損失動以千計,而自法行至今,皆無出駒之數,歲縻激賞,辄蠲租稅科調而賦斂日以不均,為害非一。

    其罷政和二年以來給地牧馬條令,收見馬以給軍,應牧馬及置監處并如舊制。

    ”於是又複東平監。

    凡諸監興罷不一,而沙苑監獨不廢。

    自給地牧馬之法既罷,三年而複行。

    時牧田已多所給占,乃诏見管及已拘收牧田,如官司辄複請占者,以違禦筆論。

    雖奉禦筆者,皆許執奏。

    六年,又诏立賞格,應養馬通一路及三千匹,州通縣及一千,縣及三百,其提點刑獄、守令各遷一官,倍之者更減磨勘年。

    於是諸路應募牧馬者為戶八萬七千六百有奇,為馬二萬三千五百。

    既推賞如上诏,而兵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