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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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領契丹精銳甚衆,貳於金人,願歸大國。

    大國可結之,圖其二酋。

    ”倞遂以聞,朝廷大臣信之,即以诏書授倫賜餘睹,納倫衣領中,仍送賜趙倫等各帛絹千匹、白金千兩。

    倫至粘罕所,首以其書獻之。

    粘罕大怒,以倫所獻書表聞其主,且具言南宋反覆之狀。

    其主複報雲:“深入攻讨,事無大小,委元帥府從長措置。

    ”遂破太原,提兵向京師。

    朝廷以倞始禍,故有是命。

    又案此節原本附系九月誤也,戊戌為十月初六日。

    《東都事略》、《宋史·本紀》、薛應旂、王宗沐、畢沅《續通鑒》及徐乾學《後編》并書十月戊戌。

    《靖康要錄》系此於十月五日,差一日耳。

    《北盟會編》系此於十月十八日庚戊,與此差十二日,然并在十月也,今據正。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亦系此於十月。

    ) 3、金人陷汾州,知州右文殿修撰張克戩死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粘罕陷汾、澤等州。

    汾雖糧乏兵疲,而知州張克戩堅守以待敵。

    俄聞朝廷分河東為兩路,隆德為東,平陽為西,各命守臣救汾州,兵未至而城陷。

    克戩南向焚香拜舞,乃自引決,其家死於難者凡十八人。

    紹興中贈忠确。

    都監賈亶死之。

    又案“克戩”,《紀事本末》誤作“克戰”,恐系傳鈔之誤。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作“克戩”,他書亦并作“克戩”,今據改。

    此節與前節《紀事本末》同系九月,并誤。

    雖《東都事略》、《宋史·本紀》、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徐乾學《後編》并系此於十月庚子,《靖康要錄》在十月八日亦為庚子,亦并與戊戌差二日耳。

    《三朝北盟會編》在十月十日壬寅,亦止與戊戌差四日耳。

    陳桱《通鑒續編》、陳均《九朝編年備要》、王宗沐《續通鑒》等書亦并系於十月。

    ) 4、庚戌,王雲遣使臣至自真定府,報金人已講和,不複議割三鎮,止須玉辂、冠冕及上尊号等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靖康要錄》系此於十九日,則辛亥也,與此差一日。

    李《十朝綱要》亦在辛亥日。

    ) 5、壬子,诏太常禮官入議金主尊号,命康王使斡離不軍,尚書左丞王副之。

    後辭,以知樞密院馮澥行,(案:《宋史·本紀》,貶為單州團練副使,命馮澥代行在是月戊午。

    )親衛大夫、康州防奭使、知東上邠門事高世則領遙郡觀察使充參議官。

    初,金騎之退也,朝廷遣王雲、曹曚奉使軍前,六月十九日始回,雲、曚言金人七月十一日複至燕京,十五日議罷兵,八月一日更不點集。

    宰執以為不可信,出雲知唐州,曚罷職。

    至九月間,聞金人已陷太原,始召雲、曚再使。

    曚不肯行,曰:“但速起天下兵控要害,寇必再至。

    ”又出曚外任宮觀。

    雲請試行,探赜其意。

    既至軍前,即先遣,從李裕回,稱雲“金人索謝和議禮物,須康王親到,議乃可成。

    ”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 6、癸醜,金人陷平陽府。

    (案:《靖康要錄》系此於二十四丙辰,《東都事略》、《北盟會編》、《十朝綱要》同。

    )初,汾州既陷,議者謂汾州之南有回牛嶺,險峻如壁,可以控扼,乃命将以守,朝廷有遣劉琬(案:“劉琬”,《北盟會編》作“劉銳”,《宣和錄》、《河東逢虜·記》亦作“劉銳”,乃劉仲武之子。

    )統衆駐平陽以捍北邊。

    然國用乏竭,倉廪不足,士之守回牛者,日給豌豆二升或陳麥而已。

    士笑曰:“軍食如此,而使我戰乎!”金人領銳師寇嶺,於山下仰望官兵曰:“彼若以矢石自上而下,吾曹病矣,為之奈何?”徘徊未敢進。

    俄而官軍潰散,遂越嶺至平陽。

    琬領兵遁去,(案:《北盟會編》、《河東逢虜·記》:知平陽府經略使林積仁亦於是日遁去。

    )城遂陷,官吏皆缒而出。

    已而威勝、隆德、澤州皆陷。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金人陷威勝軍,執守臣張堯佐。

    據李《十朝綱要》系此於十月壬寅,而《北盟會編》在八月二日乙未,恐誤。

    是年二月金人攻陷威勝軍,三月姚古複之,至是又陷。

    《北盟會編》又載:是年十二月十六日丁醜,金人送東道總管胡直孺、知威勝軍張堯佐入城。

    則被執而未死也。

    ) 7、辛酉,檢校少傅、鎮洮軍節度使、河北河東路宣撫使種師道薨。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續宋編年通鑒》書十一月種師道薨,上臨其喪,後谥忠憲。

    《靖康要錄》亦書十一月四日太尉、鎮洮軍節度使、同知樞密院種師道卒。

    而此系於十月辛酉,《北盟會編》、《宋史·本紀》、王宗沐、薛應旂、畢沅《續通鑒》及徐乾學《後編》并系辛酉,與此同。

    師道追谥在高宗時,事狀告詞并見封有功《編年》,附錄於此。

    《編年》曰:種師道薨後,猶子湘知叙州,以伯父師道自來勞績奏上,乞加褒恤。

    中書門下省:吏部狀準司封關,紹興五年六月三日,敕中書門下尚書省送到故太尉同知樞密院事開府儀同三司種師道親侄邠門宣贊舍人新差權發遣叙州軍州事種湘狀:“亡伯師道,出入五朝,四更文武,忠亮顯著,見於勳業。

    任提舉常平日,因上言免役等事,入元祐等黨籍。

    伏念伯師道,元係太尉,見任樞臣,薨背日,蒙恩止依散節度使劉昌祚等例,贈開府儀同三司。

    今伯師道在位并無子孫,其告敕等,屢經兵火,并皆失去,無緣詳具。

    今略具大節,并遺表錄白在前,欲乞依元祐宰臣呂大防近例,恭候行下太常寺定谥。

    其贈官更望朝廷詳酌施行,伏候指揮。

    ”三省、樞密院同奉聖旨:“種師道特贈少保,仍令太常寺定谥。

    ”今來太常寺拟谥曰忠憲。

    謹按谥法曰:慮國忘家曰“忠”,文武可法曰“憲”。

    勘會本官係特恩贈谥,依指揮合命詞給告,伏乞朝廷詳酌施行,伏候指揮。

    六月二十一日奉聖旨:“依太常寺所申司封供到,勘會種師道生前封邑,昨緣渡江失散案牍,無憑契勘外,尋将渡江後應管簿書,檢照得無種師道封邑,除下已種湘取索,候到别具狀供施行。

    ”奉敕旨:“古者死而無谥。

    至於周,有考行易名,付之公論,褒貶予奪,莫之敢私,百世傳焉,垂勸天下。

    故太尉、鎮洮軍節度使、同知樞密院事、贈少保種師道,世載韬略,性服仁義。

    早親有道,以自修饬。

    言行無玷,出處可觀。

    論新法之害民,遂坐黨籍;言北伐之誤國,緻使退休。

    女真内侵,起授師柄。

    昌言擊讨,國勢所憑。

    和議奪之,至於禍敗。

    馳驅出入,以沒其身。

    天下盡傷,九原難作。

    夫心笃國家之念,可謂曰‘忠’,材兼文武之資,是宜為‘憲’。

    使爾不朽,名言在茲。

    精爽未淪,尚歆加寵,可谥曰‘忠憲’。

    ”告詞雲:“材弗究於當時,名愈高於後世。

    自古賢哲,遺恨常多。

    朕方聽鼙鼓而增思悼爪牙之先奪,肆加褒恤,載揚芬芳。

    故太尉、鎮洮軍節度使、同知樞密院事、贈開府儀同三司種師道,文武俱宜,忠孝無爽,昔在燕山之役,每忤權臣,至於靖康之初,首陳善計。

    謀既沮於和議,功莫遂乎戰多。

    飲恨而終,昌言猶在,贈典未及,人情郁然!因猶子之控陳,升亞保而作寵。

    夫誦詩見方虎之烈,拊髀聞頗牧之風,夢想音容,悼嗟何已!恩章所及,其尚知歆。

    可特贈少保,馀如故。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冬十月,竄李綱。

    言者謂綱專主戰,議喪師費财,又指言十罪。

    責授節副,建昌軍安置。

    以綱上疏辨論,謂退,有後言以惑衆聽,再谪甯江。

    案:《靖康要錄》:元年十月一日,臣僚論列李綱章疏甚多。

    奉聖旨,李綱差提舉杭州洞霄宮,尋責授保靜軍節度副使,建昌軍安置。

    《三朝北盟會編》悉附載於九月十九日除知揚州之後。

    《要錄》:元年十月一日,臣僚上言:“所謂大臣者,以身任社稷之安危,傥輕動妄作,懷私誤國,豈能逃譴哉?伏見李綱本以凡才,誤膺器使,卵翼於蔡氏之門,傾心死黨,逮上皇将有内禅之意,攸先刺探,引綱為援,使冒策立之功,而綱之罪狀有不可言者,臣請為陛下陳之。

    太上皇帝心存道奧,倦聽萬幾,陛下以太子受大寶位,臣下何預焉,乃敢貪天之功以為己力,此其罪一也。

    金人之兵,薄於城下,逮西京兵至,彼且心懼氣懾,不敢肆行抄掠,莫測西兵之多寡強弱,兩軍相持,則易於和議矣;綱乃妄意一勝,逮姚平仲之挫衄,使金人複肆虎狼之心,其罪二也。

    王孝迪榜取民金寶,京都之民,為之騷動。

    朝廷大議已定,不取於民;而綱自出榜文,以為己功,身為大臣,躬至肆市,以收前榜,竊譽兵民,使怨歸於君上,其罪三也。

    兵既妄動,朝廷不得已蹔行罷免,為之死黨者,默喻其意,力率士庶伏阙,乞用李綱,脅持君父,幾至變亂,其罪四也。

    身領守奭,不知體國,假君爵祿,以市私恩,四璧之賞太濫,幾至數千人;而親戚故舊,或濫轉官資,或白身授官,鮮有遺者,其罪五也。

    陰與吳敏,黨庇蔡氏,薦京入對;上皇之歸也,力引蔡氏,俾還京國,蹤迹詭秘,其遺攸書,則有密語不敢忘之說,但不知所謂密語者何事,其罪六也。

    自謂功多,排斥同列,任情好惡,妄作威福,至陛下有惟辟作福作威之戒,其罪七也。

    身為樞輔,智術疏淺,不能逆詐,辄以蠟書付入金國之使,妄結餘睹,使金人複加怨憤,抄掠吾民,而河東、河北之寇未平,其罪八也。

    陛下以種師中之敗沒,欲遣樞臣宣撫河東;而綱辄拒抗君命,乞納陛下所與之命,以臣抗君,幾於跋扈,其罪九也。

    逮至澤孟,不務持重,以量兵勢,惟以軍法督戰,遂至解潛之兵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