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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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銀,上自宗廟、宮禁、乘輿、服飾之物,盡行戋刂刷,止得金三十馀萬兩,銀一千二百馀萬兩,盡數津緻前去。
大金為見其數未足,複遣使臣谕意,難為退軍,兼恐兵衆犒賞不均,必緻怨怒,卻來攻城,男子盡殺,婦人驅虜,屋宇焚燒,金銀錢物,竭底将去。
今來計無所出,遂将前後黃榜并行拘收,别出榜文,訓谕朝廷迫切之意。
仰自今月二十一日為頭,應執政、侍從官、宗室、外戚将在家所有金銀,盡數赴逐庫送納外,其馀士庶諸色人,并仰於兩日内,罄所有金銀,立便送官;如有藏匿寄付送納不盡之數,限滿,并許諸色人告論,雖於許相容隐之人,亦許陳告,并以所告之數三分之一充賞,告及金萬兩、銀十萬兩除告賞外,仍與成忠郎;金一千兩,銀一萬兩,除賞外,與承信郎。
如親鄰知情不告,告而不盡,并與同罪,籍沒家财;誣告不實,以其罪罪之。
今來所降指揮,事出急切,若因金銀不足,和議不成,遂緻家族不保,雖有财寶,何所用之!仰士庶體認朝廷憂民憂國之意,疾速前來送納,俟事定日,等第推恩;如敢故違者,并行編配,所有金銀绫絹免納,州南赴左藏庫,州北赴元豐庫,州東茶場,州西榷貨務交受。
二十三日聖旨:“假到士庶金銀,令拘收籍沒王黼、李彥等房廊住宅田上及戶絕田産給還,願空名官告補度牒紫衣師号者聽。
”) 16、丁醜,宰執進呈金人所須之目,李綱力争,以謂:“尊稱及歸朝官如其所欲固無害,犒師金币,其數太多,雖竭天下亦不足充,況都城乎!當量與之。
太原、河間、中山,國家屏蔽,号為三鎮,其實十馀郡地險阻皆在焉,割之何以立國!又保塞,翼祖、順祖、禧祖陵寝所在,子孫奈何與人!至於遣使,宰相當往,親王不當往。
今日之計,莫若擇使與之熟議,道所可不可者,金币之數,令有司會計。
少遲之,大兵四集,彼以孤軍入重地,勢不能久留,必求速歸,然後與之盟,彼且不敢輕中國,其和可久也。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種師道及姚平仲以泾原、秦鳳路兵至,請緩給金帛,禁遊騎不得遠略,俟歸扼而殲諸河,女真豈知有孤軍入人境而善其歸乎!)宰執皆謂:“都城破在朝夕,肝腦塗地,尚何有三鎮,而金币之數皆不足較也。
”上默然,綱因求去,(案:《靖康傳信錄》雲:上為群議所惑,默然無所主,凡争逾兩時,無一人助餘言者。
餘自度力不能勝衆說,因再拜求去,曰:“陛下擢臣自庶僚,不數日與大政,臣亦受而不辭者,徒以議論或有補萬分之一。
今與宰執異議,不能有所補,願還庶僚,以安愚分。
”)上慰谕曰:“不須如此,卿第出治兵,益固城守,恐金人款我,此徐議也。
”綱複曰:“金人所須,宰執欲一切許之,不過欲脫一時之禍,不知他日付之何人,能為陛下了此?願更審處,恐後悔無及。
”朝廷即以誓書往,所求皆與之,以李邺、高世則為送伴使、副。
綱尚留三鎮诏書不遣,幾少遲延,以俟勤王兵集,徐為後圖也。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七。
康王既受命,日趣行曰:“此豈可緩耶!”世則乞備親王儀衛,稍重事體,若示以弱,益為虜所輕侮章。
不報。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 17、庚戌,張邦昌從康王詣虜營,自日午至夜分始達。
時胡騎交馳,王意氣閒暇如平日。
李邺、高世則齋和議書,送伴蕭三寶奴等同行。
時四方勤王之師踵至,日或數萬人,四壁各置統制官糾集,給刍糧,授器甲,立營寨,團隊伍,皆行營司主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李邺等所齋和議書,與十五日斡離不回奏并書,并載《三朝北盟會編》,今附錄於此。
朝廷和議誓書雲:“契勘太上皇與大聖皇帝浮海結約,欲蔔萬年。
偶因手诏平山張覺招納叛亡,至使歡盟變為兵革,遂緻大金數路興師。
今大聖皇帝次子郎君先及京城,事至於今,雖悔何及?專差知樞密院事李綱等赴議軍前,引過乞和。
正月十日,迺承計議使高允、張願恭?到文字,大開容引,備諒肫誠,救拯生靈,惇結盟好,載惟恩義,深劇感悰。
今戒攸司,悉從定約。
太上皇與大金大聖皇帝及今皇帝,義同兄弟,今來回書,當依契丹舊例,禮從伯姪施行。
已許放黃河,更不為界。
可太原、中山、河間府一帶所轄縣鎮分畫疆土。
其係大金後,比至立了疆界,屯兵已前,於内别有變亂處所,當朝自應管擒制交送,至於尺土一民,不令侵犯招納。
若是三府以南州軍,犬牙出入不齊去處,臨時兩平兌易。
應自亡遼播越之時,北界流離而來,并系大金叛亡諸職官工匠教坊百姓,除元不曾到并已死外,應見在并盡數遣還;在京令随前去,在外接續發遣,一無停匿殘害錯失。
除自來合交金銀疋帛并雜物折納,決無粗惡愆期。
斯言之信,金石不渝。
有違此誓,神殛無赦,宗社傾覆,子孫不享。
所有其馀該載不盡合約事件,并依前立誓書施行。
遠冀英懷,永同重誓。
伏惟照察。
謹白。
”十五日,斡離不回奏曰:“大金都經略處置使、兩路都統制斡離不,正月十四日大宋皇帝遣使降到誓文,大開詳審,推見聖意,勇於改悔,求踐舊好,叙定兄弟之義,蔔於萬代,更不渝變,斯乃社稷生靈之福也。
當司深為感切,遽解重圍,收聚兵馬,钤束将校,更不令驅虜殺戮。
既複舊約,欲成長久。
竊慮歲輸物稍多,難以經遠施行。
兼奉宣命,若能悔責,委酌中理會,今減放一百萬貫,常年隻納一百萬貫文折物,并銀二十萬兩,絹三十萬疋。
仍為今年分撥疆土事忙,直候來年正月依應舊例交納。
如交割結絕之後,苟有違變,神明得殛,俾墜其師。
伏乞照察。
謹奏。
”書曰:大金皇子都經略處置使斡離不上書於大宋皇帝阙下:“今月十四日,賜到誓書暨皇弟康王并少宰一員至,仰體聖慈,深增倍喜。
事苟不然,其如社稷生靈何?今既轉禍為福,重踐歡好,惟望貴朝不失農事,早令當司兵馬無稽駐泊,益彰至德。
當司已钤束逐處軍兵,更不令驅虜殺戮。
所有國書再立盟約,乞賜盡言,遣差使徑将來詣當司,特憑發遣赴阙。
即日一見康王,便如兄弟相次,事過遣還,願勿憂疑。
更有但係亡遼契丹、奚、漢、渤海雜類人等,無令劫掠傷民,早為交割。
本月十一日夜,南方天氣赤,直至天明,詳其分野,正臨都邑。
能盡至誠,敦大信,反身修德,必抵消禳。
緣念義同一家,别白奏達。
謹上。
”) 18、辛巳,虜陷陽武縣,知縣事蔣興祖死之。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陽武”,原本誤作“湯武”。
《宋史·地理志》有陽武縣,屬京畿路開封府,無湯武縣。
《宋史·本紀》亦作“陽武”,今據改。
) 19、壬午,統制官馬忠以京西募兵至,遇金人於順天門外,(案:《靖康傳信錄》、《靖康要錄》,并作鄭州南門外。
)乘勢擊之,殺獲甚衆。
範瓊将萬騎自京東來,營於馬監之側,王師稍振。
初,勤王師未集,虜氣驕甚,橫行諸邑,旁若無人,解甲下鞍,謂無與為敵。
至是始懼,遊騎不敢旁出,自京城以南,民始奠居矣。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靖康要錄》、《十朝綱要》并擊此事於是月十八日,乃甲申也,較此後二日。
《三朝北盟會編》在二十日丙戌,較此後四日。
《宋史·本紀》、薛應旂《通鑒》亦并在甲申,與《綱要》同。
) 20、丁亥,檢校少保、靜難軍節度使、河北河東路制置使種師道,武安軍承宣使姚平仲,以泾原、秦鳳兵至阙下。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丁亥,陝西種師道、姚平仲,鄜延張俊、韓時中、環慶汪洋、馬遷,熙河姚古,秦鳳種師中及折彥質、折可求等勤王兵,并号二十萬就師,人心稍安。
《三朝北盟會編》系此於丙戌;又有劉光國、楊可勝、李寶諸路兵,而張俊、馬遷、韓時中等兵至在二十五日辛卯。
)李綱言於上曰:“勤王之師漸集,兵家忌分,非節制歸一不能濟,願敕兩将聽臣節制。
”上曰:“師道老而知兵,且職位已高,與卿同官,替曹曚可也。
”(案:《靖康傳信錄》雲:上意欲以師道為親征行營副使,餘竊歎上裁處之當,而宰執間有密建白以為不可者。
上入其言,於是别置宣撫司。
)於是别置宣撫司,以師道同知樞密院事,充京畿、河北、河東路宣撫司;以平仲為都統制。
應四方勤王兵,并隸宣撫司,又撥前後軍之在城外者屬之;(案:李《十朝綱要》:種師道分兵為兩寨,一屯城西南,一屯城東北。
開陳州宋門,通都人出入。
戰於闆橋,至夜,焚馬監東廓,金人始懼。
王偁《東都事略》闆橋之戰在己醜,較丁亥後二日。
)而行營使所統者,獨左、右、中軍而已。
上屢申饬兩司不得侵紊,而節制既分,不相統一,宣撫司所欲行者,往往托以機密,不複關報,自是權始分。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七。
) 21、戊子,李綱、鄭望之入對,上曰:“虜須金銀無藝,安得充數!禁中珠玉多,卿等可往議以充折也。
”綱等既至,王汭迎謂曰:“不知以何事來?皇子郎君緣打球冒風,若有他議,待暮當相見;若但言犒軍金銀,此已改擇使者往矣,無勞重議也。
”望之度不可見,即以上意語汭。
汭曰:“誰複敢言!公歸試以來,或可輸也。
”望之曰:“今無成命,萬一輸而不受,望之為罔上,奈何?”汭曰:“公如為皇子言,汭命之輸,吾亦一欺罔也。
但吾以好意相輸,決非相绐耳。
”(案:鄭望之《奉使錄》:王汭雲:“皇子郎君亦愛此等物,前見高觀察所執笏,借去看,極愛。
樞密侍郎如今歸去後,可辦下所有珠玉等,别做一日便押取來,須有商量。
”與此不同。
)望之等入城,已過晡,即入對。
上雲:“珠玉當聚寘宣和殿,盡數以往。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案:《靖康要錄》:十七日聖旨,李綱、李邺、鄭望之奉使失詞,妄許金人金币,并罷。
乃是月癸未日也。
戊子為是月二十二日,相隔止五日而議和之策複行矣。
) 22、辛卯,開封府言:“故太傅王黼,至雍邱縣南二十裡輔固村為盜所殺。
”(案:“輔固村”,《靖康·遺錄》、《前錄》并作“負固村”。
《遺錄》雲:黼斬於此,百姓謂之“負國村”。
《前錄》雲:在應天府杞縣之南十裡。
)诏籍其赀。
小人乘隙争入黼第,掠取絹七千馀疋,錢三十馀萬缗,四壁蕩然。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八。
案:《靖康·要錄》:二十五日,開封府奏:“本府捉事使臣韓膺等狀:蒙差體究王黼所在,契勘王黼二十四日至雍邱縣城南二十裡永豐鄉輔固村為盜所殺,取到首級申。
”是王黼被殺在前一日庚寅,而辛卯始言其事也。
李《十朝綱要》:是月庚寅,開封府聶山遣人追殺王黼於雍邱,取其首以獻。
《中興姓氏奸邪錄》亦雲遣使斬之。
陳桱《通鑒續編》謂開封尹聶昌有怨於黼,遣人殺之是也。
聶昌即聶山,後改名耳。
王宗沐、薛應旂《續通鑒》并謂:帝以初即位,難於誅大臣,托言為盜所殺。
亦得當日之情。
《九朝編年備要》雲:黼罪固當誅,朝廷不明寘於法而回枉若此,為失刑矣。
《靖康要錄》,是年閏十一月一日,胡舜陟劾奏聶昌,附載其文,備見聶昌陰鸷之狀,足與此事互相證明。
《要錄》:胡舜陟奏:“聶昌則奸人之雄,小人之尤兇暴者。
因陳邦光引為蔡京之客,不次擢為戶部侍郎,未幾尹京。
欲為蔡京中傷王黼,反為黼所中而罷居鄉郡。
以州縣之勢,豪奪人之田宅,州縣請托,招權納賂,無所不至,為臣僚所論,責居湖外。
蔡京方圖為宰相,以昌兇悖可用,遂召至阙。
今春士人伏阙,昌為尹,詣太學謂諸生曰:‘王時雍欲盡殺公等,而昌勸之遂已,豈不見時雍親戚皆請假去乎!’以虛言悅士人,因上書薦昌樞密院者甚多。
昌之詭詐不情,大率類此。
撫州範世瑛訟昌奪其物業,昌曲法,編管世瑛,行,遇殺,而實使管押之人害之也。
複追世瑛之父與祖入府禁獄,雖有指揮送大理,而昌不法遣使大理官就府推勘。
自有刑獄以來,豈有是事!理直何必留府,欲世瑛三世被害,慘酷如此,豈有人心哉!邠門祗侯陳申,昌怒其教世瑛作狀,追捕係獄,毒楚備嘗,鞭兩股皆爛。
百姓二人為世瑛送食,昌以事誣之,庸決至死。
刑之冤濫,一至於是。
夫怨氣傷天下之和,緻上帝之怒!江鋒昔為撫州教官,與昌有隙,鋒北至都城,辄差人押出門。
開封捉事使臣範振受髒三百千,大理勘編管,昌乃留密院。
生殺予奪之柄皆在昌手,殆不複有朝廷矣。
蔡京、童貫愛婢,皆畜於其家。
貫有名馬,有指揮令昌取納,乃送太仆寺,因賜馬取為己有。
方軍興用度不加之時,開封有錢,宜助國用。
昌乃請萬缗為私費,嘗為臣僚所論。
守奭司寄姓者甚多,如術人柳念輔及号知足道人者,皆與官寄姓名,緩急之際何賴焉!今日募兵,尤為急務,諸路差人召
大金為見其數未足,複遣使臣谕意,難為退軍,兼恐兵衆犒賞不均,必緻怨怒,卻來攻城,男子盡殺,婦人驅虜,屋宇焚燒,金銀錢物,竭底将去。
今來計無所出,遂将前後黃榜并行拘收,别出榜文,訓谕朝廷迫切之意。
仰自今月二十一日為頭,應執政、侍從官、宗室、外戚将在家所有金銀,盡數赴逐庫送納外,其馀士庶諸色人,并仰於兩日内,罄所有金銀,立便送官;如有藏匿寄付送納不盡之數,限滿,并許諸色人告論,雖於許相容隐之人,亦許陳告,并以所告之數三分之一充賞,告及金萬兩、銀十萬兩除告賞外,仍與成忠郎;金一千兩,銀一萬兩,除賞外,與承信郎。
如親鄰知情不告,告而不盡,并與同罪,籍沒家财;誣告不實,以其罪罪之。
今來所降指揮,事出急切,若因金銀不足,和議不成,遂緻家族不保,雖有财寶,何所用之!仰士庶體認朝廷憂民憂國之意,疾速前來送納,俟事定日,等第推恩;如敢故違者,并行編配,所有金銀绫絹免納,州南赴左藏庫,州北赴元豐庫,州東茶場,州西榷貨務交受。
二十三日聖旨:“假到士庶金銀,令拘收籍沒王黼、李彥等房廊住宅田上及戶絕田産給還,願空名官告補度牒紫衣師号者聽。
”) 16、丁醜,宰執進呈金人所須之目,李綱力争,以謂:“尊稱及歸朝官如其所欲固無害,犒師金币,其數太多,雖竭天下亦不足充,況都城乎!當量與之。
太原、河間、中山,國家屏蔽,号為三鎮,其實十馀郡地險阻皆在焉,割之何以立國!又保塞,翼祖、順祖、禧祖陵寝所在,子孫奈何與人!至於遣使,宰相當往,親王不當往。
今日之計,莫若擇使與之熟議,道所可不可者,金币之數,令有司會計。
少遲之,大兵四集,彼以孤軍入重地,勢不能久留,必求速歸,然後與之盟,彼且不敢輕中國,其和可久也。
”
”上默然,綱因求去,
餘自度力不能勝衆說,因再拜求去,曰:“陛下擢臣自庶僚,不數日與大政,臣亦受而不辭者,徒以議論或有補萬分之一。
今與宰執異議,不能有所補,願還庶僚,以安愚分。
”)上慰谕曰:“不須如此,卿第出治兵,益固城守,恐金人款我,此徐議也。
”綱複曰:“金人所須,宰執欲一切許之,不過欲脫一時之禍,不知他日付之何人,能為陛下了此?願更審處,恐後悔無及。
”朝廷即以誓書往,所求皆與之,以李邺、高世則為送伴使、副。
綱尚留三鎮诏書不遣,幾少遲延,以俟勤王兵集,徐為後圖也。
康王既受命,日趣行曰:“此豈可緩耶!”世則乞備親王儀衛,稍重事體,若示以弱,益為虜所輕侮章。
不報。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五。
) 17、庚戌,張邦昌從康王詣虜營,自日午至夜分始達。
時胡騎交馳,王意氣閒暇如平日。
李邺、高世則齋和議書,送伴蕭三寶奴等同行。
時四方勤王之師踵至,日或數萬人,四壁各置統制官糾集,給刍糧,授器甲,立營寨,團隊伍,皆行營司主之。
案:李邺等所齋和議書,與十五日斡離不回奏并書,并載《三朝北盟會編》,今附錄於此。
朝廷和議誓書雲:“契勘太上皇與大聖皇帝浮海結約,欲蔔萬年。
偶因手诏平山張覺招納叛亡,至使歡盟變為兵革,遂緻大金數路興師。
今大聖皇帝次子郎君先及京城,事至於今,雖悔何及?專差知樞密院事李綱等赴議軍前,引過乞和。
正月十日,迺承計議使高允、張願恭?到文字,大開容引,備諒肫誠,救拯生靈,惇結盟好,載惟恩義,深劇感悰。
今戒攸司,悉從定約。
太上皇與大金大聖皇帝及今皇帝,義同兄弟,今來回書,當依契丹舊例,禮從伯姪施行。
已許放黃河,更不為界。
可太原、中山、河間府一帶所轄縣鎮分畫疆土。
其係大金後,比至立了疆界,屯兵已前,於内别有變亂處所,當朝自應管擒制交送,至於尺土一民,不令侵犯招納。
若是三府以南州軍,犬牙出入不齊去處,臨時兩平兌易。
應自亡遼播越之時,北界流離而來,并系大金叛亡諸職官工匠教坊百姓,除元不曾到并已死外,應見在并盡數遣還;在京令随前去,在外接續發遣,一無停匿殘害錯失。
除自來合交金銀疋帛并雜物折納,決無粗惡愆期。
斯言之信,金石不渝。
有違此誓,神殛無赦,宗社傾覆,子孫不享。
所有其馀該載不盡合約事件,并依前立誓書施行。
遠冀英懷,永同重誓。
伏惟照察。
謹白。
”十五日,斡離不回奏曰:“大金都經略處置使、兩路都統制斡離不,正月十四日大宋皇帝遣使降到誓文,大開詳審,推見聖意,勇於改悔,求踐舊好,叙定兄弟之義,蔔於萬代,更不渝變,斯乃社稷生靈之福也。
當司深為感切,遽解重圍,收聚兵馬,钤束将校,更不令驅虜殺戮。
既複舊約,欲成長久。
竊慮歲輸物稍多,難以經遠施行。
兼奉宣命,若能悔責,委酌中理會,今減放一百萬貫,常年隻納一百萬貫文折物,并銀二十萬兩,絹三十萬疋。
仍為今年分撥疆土事忙,直候來年正月依應舊例交納。
如交割結絕之後,苟有違變,神明得殛,俾墜其師。
伏乞照察。
謹奏。
”書曰:大金皇子都經略處置使斡離不上書於大宋皇帝阙下:“今月十四日,賜到誓書暨皇弟康王并少宰一員至,仰體聖慈,深增倍喜。
事苟不然,其如社稷生靈何?今既轉禍為福,重踐歡好,惟望貴朝不失農事,早令當司兵馬無稽駐泊,益彰至德。
當司已钤束逐處軍兵,更不令驅虜殺戮。
所有國書再立盟約,乞賜盡言,遣差使徑将來詣當司,特憑發遣赴阙。
即日一見康王,便如兄弟相次,事過遣還,願勿憂疑。
更有但係亡遼契丹、奚、漢、渤海雜類人等,無令劫掠傷民,早為交割。
本月十一日夜,南方天氣赤,直至天明,詳其分野,正臨都邑。
能盡至誠,敦大信,反身修德,必抵消禳。
緣念義同一家,别白奏達。
謹上。
”) 18、辛巳,虜陷陽武縣,知縣事蔣興祖死之。
案:“陽武”,原本誤作“湯武”。
《宋史·地理志》有陽武縣,屬京畿路開封府,無湯武縣。
《宋史·本紀》亦作“陽武”,今據改。
) 19、壬午,統制官馬忠以京西募兵至,遇金人於順天門外,
)乘勢擊之,殺獲甚衆。
範瓊将萬騎自京東來,營於馬監之側,王師稍振。
初,勤王師未集,虜氣驕甚,橫行諸邑,旁若無人,解甲下鞍,謂無與為敵。
至是始懼,遊騎不敢旁出,自京城以南,民始奠居矣。
案:《靖康要錄》、《十朝綱要》并擊此事於是月十八日,乃甲申也,較此後二日。
《三朝北盟會編》在二十日丙戌,較此後四日。
《宋史·本紀》、薛應旂《通鑒》亦并在甲申,與《綱要》同。
) 20、丁亥,檢校少保、靜難軍節度使、河北河東路制置使種師道,武安軍承宣使姚平仲,以泾原、秦鳳兵至阙下。
《三朝北盟會編》系此於丙戌;又有劉光國、楊可勝、李寶諸路兵,而張俊、馬遷、韓時中等兵至在二十五日辛卯。
)李綱言於上曰:“勤王之師漸集,兵家忌分,非節制歸一不能濟,願敕兩将聽臣節制。
”上曰:“師道老而知兵,且職位已高,與卿同官,替曹曚可也。
”
上入其言,於是别置宣撫司。
)於是别置宣撫司,以師道同知樞密院事,充京畿、河北、河東路宣撫司;以平仲為都統制。
應四方勤王兵,并隸宣撫司,又撥前後軍之在城外者屬之;
開陳州宋門,通都人出入。
戰於闆橋,至夜,焚馬監東廓,金人始懼。
王偁《東都事略》闆橋之戰在己醜,較丁亥後二日。
)而行營使所統者,獨左、右、中軍而已。
上屢申饬兩司不得侵紊,而節制既分,不相統一,宣撫司所欲行者,往往托以機密,不複關報,自是權始分。
) 21、戊子,李綱、鄭望之入對,上曰:“虜須金銀無藝,安得充數!禁中珠玉多,卿等可往議以充折也。
”綱等既至,王汭迎謂曰:“不知以何事來?皇子郎君緣打球冒風,若有他議,待暮當相見;若但言犒軍金銀,此已改擇使者往矣,無勞重議也。
”望之度不可見,即以上意語汭。
汭曰:“誰複敢言!公歸試以來,或可輸也。
”望之曰:“今無成命,萬一輸而不受,望之為罔上,奈何?”汭曰:“公如為皇子言,汭命之輸,吾亦一欺罔也。
但吾以好意相輸,決非相绐耳。
”
樞密侍郎如今歸去後,可辦下所有珠玉等,别做一日便押取來,須有商量。
”與此不同。
)望之等入城,已過晡,即入對。
上雲:“珠玉當聚寘宣和殿,盡數以往。
”
案:《靖康要錄》:十七日聖旨,李綱、李邺、鄭望之奉使失詞,妄許金人金币,并罷。
乃是月癸未日也。
戊子為是月二十二日,相隔止五日而議和之策複行矣。
) 22、辛卯,開封府言:“故太傅王黼,至雍邱縣南二十裡輔固村為盜所殺。
”
《遺錄》雲:黼斬於此,百姓謂之“負國村”。
《前錄》雲:在應天府杞縣之南十裡。
)诏籍其赀。
小人乘隙争入黼第,掠取絹七千馀疋,錢三十馀萬缗,四壁蕩然。
案:《靖康·要錄》:二十五日,開封府奏:“本府捉事使臣韓膺等狀:蒙差體究王黼所在,契勘王黼二十四日至雍邱縣城南二十裡永豐鄉輔固村為盜所殺,取到首級申。
”是王黼被殺在前一日庚寅,而辛卯始言其事也。
李《十朝綱要》:是月庚寅,開封府聶山遣人追殺王黼於雍邱,取其首以獻。
《中興姓氏奸邪錄》亦雲遣使斬之。
陳桱《通鑒續編》謂開封尹聶昌有怨於黼,遣人殺之是也。
聶昌即聶山,後改名耳。
王宗沐、薛應旂《續通鑒》并謂:帝以初即位,難於誅大臣,托言為盜所殺。
亦得當日之情。
《九朝編年備要》雲:黼罪固當誅,朝廷不明寘於法而回枉若此,為失刑矣。
《靖康要錄》,是年閏十一月一日,胡舜陟劾奏聶昌,附載其文,備見聶昌陰鸷之狀,足與此事互相證明。
《要錄》:胡舜陟奏:“聶昌則奸人之雄,小人之尤兇暴者。
因陳邦光引為蔡京之客,不次擢為戶部侍郎,未幾尹京。
欲為蔡京中傷王黼,反為黼所中而罷居鄉郡。
以州縣之勢,豪奪人之田宅,州縣請托,招權納賂,無所不至,為臣僚所論,責居湖外。
蔡京方圖為宰相,以昌兇悖可用,遂召至阙。
今春士人伏阙,昌為尹,詣太學謂諸生曰:‘王時雍欲盡殺公等,而昌勸之遂已,豈不見時雍親戚皆請假去乎!’以虛言悅士人,因上書薦昌樞密院者甚多。
昌之詭詐不情,大率類此。
撫州範世瑛訟昌奪其物業,昌曲法,編管世瑛,行,遇殺,而實使管押之人害之也。
複追世瑛之父與祖入府禁獄,雖有指揮送大理,而昌不法遣使大理官就府推勘。
自有刑獄以來,豈有是事!理直何必留府,欲世瑛三世被害,慘酷如此,豈有人心哉!邠門祗侯陳申,昌怒其教世瑛作狀,追捕係獄,毒楚備嘗,鞭兩股皆爛。
百姓二人為世瑛送食,昌以事誣之,庸決至死。
刑之冤濫,一至於是。
夫怨氣傷天下之和,緻上帝之怒!江鋒昔為撫州教官,與昌有隙,鋒北至都城,辄差人押出門。
開封捉事使臣範振受髒三百千,大理勘編管,昌乃留密院。
生殺予奪之柄皆在昌手,殆不複有朝廷矣。
蔡京、童貫愛婢,皆畜於其家。
貫有名馬,有指揮令昌取納,乃送太仆寺,因賜馬取為己有。
方軍興用度不加之時,開封有錢,宜助國用。
昌乃請萬缗為私費,嘗為臣僚所論。
守奭司寄姓者甚多,如術人柳念輔及号知足道人者,皆與官寄姓名,緩急之際何賴焉!今日募兵,尤為急務,諸路差人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