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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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案:《三朝北盟會編》:三月,童貫入燕犒軍。

    《茅齋自序》曰:童貫交授銀絹畢,離太原,由真定府、河間、莫、雄州入燕;擴自保州入莫州迎貫于任邱縣,因語兀室已禽天祚事,謂貫宜急備邊以防女真為患,彼懷張瑴之憾,恐粘罕回來不測作過。

    貫雲:“我今去燕山葺治兵馬,蓋為此也。

    ”貫至燕中撫犒郭藥師以下常勝軍,罷王安中,升蔡靖為宣撫使兼知燕山府。

    奏請河北路置四總管,中山府辛興宗,真定府任元,河間府楊惟忠,大名府王育,各為逐路副都總管,皆與招集逃亡軍人及招刺諸處遊手人充軍,以為備邊之畫。

    蔡縧《北征紀實》曰:始,常勝軍本謂之怨軍,在虜中常反覆者,而我初不知其詳;及來歸我,其徒深虞我之疑之也。

    是以每言及天祚,則人人未嘗不變色曰:“此我等故主也,使主在,豈敢遽降南朝?乃故主已亡,誓不從女真,所以歸投南朝爾!”上聞是,深慮天祚尚在,系燕人心,恐一旦複出,則常勝軍必解體散從天祚,故有此谕。

    實輔佐大臣不能遠思,上誤聖朝者,此也。

    藥師遂以檢校少保副安中焉,然上下政令,實出藥師,安中但效平時态诏事之,驕藥師者,此也。

    我又傾意以結之,凡良械精仗,莫不以往,謂若須馬,則盡括内官馬委與之。

    藥師揀馬之法,作泥潦半裡,使人不銜辔而馳焉,能過之則為良馬,不然則又退又選,大率類此。

    又遣部下商販諸路舟車遍矣。

    又聚天祚昔時工作之人,為奇巧之物,多以玉帶瑪瑙器撚金纻珍異,以奉權貴,下及小珰,無不喜者。

    及其得志,自擅燕山一路,有常勝軍五萬,食糧鄉兵号三十萬,中國雖有戍兵,惟九千人,無能為也。

    又藥師乃燕人,終不改其左衽,亦無如之何,時人竊比之安祿山,因别築第都城,增賜美人慰谕,令來朝。

    藥師辭以故,不至,於是罷安中,召之還,伯氏因薦蔡靖以代之。

    靖有胸襟,至則開懷待藥師,稍能抑其權,藥師亦重靖,然終不得其柄也。

    宣和六年秋,黼且罷,貫複落緻仕,出撫河東,欲擒天祚。

    上因令巡邊,密察藥師去就,不然,則拉之同來。

    貫至燕境,藥師以數騎出迓貫于易州界,再拜帳下,貫曰:“汝今為太尉,位視兩府,與我等矣,此禮何也?”藥師即曰:“太師,父也,藥師惟知拜父耳!焉知其他?”貫遂釋然。

    藥師又邀貫視師,貫以數隊出郊野,則略無人迹,藥師乃下馬當貫前,以旗一揮,于是四山鐵騎耀日,莫知其數。

    貫衆皆失色,歸而白上,謂藥師決能抗金人也。

    當是時,雖金人不犯中原,藥師亦必反,反亦中國不能支。

    又《宋史·郭永傳》曰:燕山兵起,以永為其路轉運判官。

    郭藥師屯邊,怙恩暴甚,與民市不償值,複毆之,至壞目折支乃已。

    安撫使王安中莫敢問。

    永白安中,不治且難制,請見而顯責之;不從,則取其尤者磔之市。

    乃見藥師曰:“朝廷負将軍乎?”藥師瞿然曰:“何謂也?”永曰:“前日将軍杖策歸朝廷,上推赤心置将軍腹中,客遇之禮無所不至,而将軍有未寸尺功報之也。

    今乃縱部曲毆民不禁,平居尚爾,如緩急何!”藥師雖謝無愧容,永謂安中曰:“它日亂邊必此人也。

    ”李《十朝綱要》曰:三月,童貫自太原、真定、瀛、莫入燕山,犒常勝軍,奏請河北置四總管,令招逃卒及遊手之人為軍。

    四月,诏蔡靖知燕山府,應結絕宣撫使司及國信司職事,并專一行遣。

    此與《紀事》所書合。

    蔡靖與詹度兩易其任在五年七月。

    《宋史·地理志》:河北路大名、河間二府系東路府,真定、中山二府係西路府。

    大名府,慶曆八年置安撫使,統北京、澶、懷、衛、德、博、濱、棣、通利、保順州軍;河間府,太平興國元年名高陽關,慶曆八年置安撫使,統瀛、莫、雄、貝、冀、滄、永靜、保定、乾甯、信安州軍,大觀二年升府;真定府,慶曆八年置安撫使,統真、相、邢、趙、洺州;中山府,慶曆八年始置定州路安撫使,統定、保、深、祁、廣信、安肅、順安、永甯八州軍,政和三年升為府。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朔,雨雹。

    案:《宋史》與此月日同。

    錢氏《四史朔閏考》:三月癸酉朔。

    今仍附月末。

     1、四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四月壬寅朔。

    )壬子,禦筆:“龍圖閣直學士、朝奉郎、提舉上清寶箓宮兼侍讀蔡縧,僻學邪,見兩被降責,今除迩英,非所宜得,可罷侍讀,提舉明道宮,在京居住。

    ”尋又降禦筆:“蔡縧賜出身敕可拘取毀抹。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薛應旂《宋元通鑒》曰:夏四月庚申,勒蔡京緻仕。

    蔡縧锺愛于京,擅權用事,其兄攸嫉之,數言于帝,請殺縧,帝不許。

    白時中、李邦彥亦惡縧,乃與攸發縧奸私事。

    帝怒,欲竄之,京力丐免,乃止,勒停侍養。

    因安置韓梠于黃州,褫縧侍讀,毀賜出身敕,欲以撼京,而京猶未有去志。

    帝乃命童貫詣京,令上章謝事。

    貫至,京泣曰:“上何不容京數年?當有相讒谮者。

    ”貫曰:“不知也。

    ”京不得已,以章授貫,命詞臣代京作三表求去。

    六年十二月甲辰朔原注可考。

    李《十朝綱要》:宣和七年三月辛醜,賜侍讀蔡縧進士出身。

    ) 2、己未,講議司奏:“内降臣僚劄子及杭州悰外市戶吳僖等狀,乞納錢免行事,看詳州縣行戶立定時旬價直,令在任官下行買物,蓋令知物價低昂,次防虧損,貪暴之吏,怙法倚勢,非理搔擾等。

    今相度欲依所乞,令兩浙路依杭州已降指揮立為永法;諸路州縣依此,仍令逐路提刑司選委清強守官,同州縣知、通、令、佐取索行戶色數,計在任官多寡,随陪費輕重,永定免行錢。

    其錢并作上供,赴大觀庫送納”雲雲。

    诏依講議司措置到事理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長編》卷二百四十五原注雲,據《編錄冊》宣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講議司進詳定行戶利害劄子。

    熙甯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中書劄子,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奏,準中書劄子節文:奉聖旨,詳定到行戶利害先次聞奏。

    今先詳定到下項節文數内一項:據行人徐中正等狀,屠戶中下戶二十六戶,每年共出免行錢六百貫文赴官,更不供逐處肉。

    今據衆行人狀,定到下項:中戶一十三戶,共出錢四百貫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納,每戶納錢二貫七十文;下戶一十三戶,共出錢二百貫文,一年十二月分,乞逐月送納,每戶納錢一貫二百九十文。

    右奉聖旨:宜令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計會,三司同共相度聞奏。

    劄付詳定行戶利害條貫所。

    準此,于當年九月初三日中書省劄子,奉聖旨:依奏。

    蓋至九月始詳定,其指揮即用熙甯六年五月例也。

    本年十一月十三日庚辰并可參照。

    《宋史·食貨志》曰:崇甯以後,諸路封樁禁軍阙額給三路外,與常平、坊場、免役、?絹、貼輸東北鹽鈔,諸道榷酤及鬻賣在官田屋錢,應前收樁管封樁權添酒錢、侵占房廊白地錢、公使庫遺利等錢,并輸元豐庫。

    别置大觀庫,制同元豐,但元豐分南北庫,大觀庫有東西之别。

    宣和末又建宣和庫,有泉貨、弊馀、服禦、玉食、器貢等司名,此蓋蔡縧專權時欲效尤王黼以應奉司上供固寵也。

    李《十朝綱要》:宣和七年四月,廢大觀庫。

    又诏複各州縣免行錢。

    ) 3、庚申,太師、魯國公、領三省事蔡京依前太師、魯國公緻仕。

    初,京再領三省,未幾,目昏不能視事,事皆決於子縧。

    縧威福自任,同列皆不能堪。

    既罷縧侍讀,故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東都事略》:四月庚申,蔡京緻仕。

    戊辰,诏曰:“坐而論道於燕閒者,三公之事;作而相與推行者,宰輔丞弼之職。

    今居三公論道之位,而總理三省衆務,使宰輔丞弼殊成備員,殊失所以紹述憲章之意。

    可于尚書省複置,令虛而不除。

    三公止係階官,更不總領三省。

    若曰佐王論道,經緯國事,則三公其任焉;三省,并依元豐成憲,毋複侵紊。

    ”《宋史·宰輔表》月日并同。

    本傳曰:京天資兇谲,舞智禦人,在人主前耑察伺為固位計,始終如一。

    帝亦知其奸,故屢罷屢起。

    京每聞将退免,辄入見祈哀,蒲伏叩頭,無複廉況。

    ) 4、壬戌,臣僚上言:“蔡縧竊弄權柄,率意自專,缙紳惴慄,靡遑甯處;而一時倖進苟得之徒,閧集其門,勢焰薰灼,炙手可熱,接見賓客,逾於執政,有識為之切齒,而縧偃然居之不疑。

    ”诏縧落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六年十二月甲辰注可考。

    費衮《梁溪漫志》曰:蔡縧奸人,助其為惡者也,特以在兄弟間粗親翰墨,且嘗上書論谏,故在當時得竊名。

    著書甚多,大抵以奸言文其父子之過,此固不足怪。

    至《叢談》所載其家佞幸濫賞、可詀可羞之事,反皆大書特書以為榮。

    此乃竄南荒時所作,至是猶不悟,真小人而無忌憚者哉!) 5、乙醜,講議司奏:“契勘諸路州縣供官之物,不許擅行科配。

    比年以來,轉運司多不以州軍大小,州軍又不以縣邑人戶家力,一概抛科。

    及諸縣将抛降之物往往比合用之數暗行增添,容縱公吏作弊為甚。

    欲今後應科配之物,轉運司随州軍大小,州軍随縣邑人戶家力均抛;令當職官前期依此品量均定,具逐等逐戶合科配物色數目,申本州檢察;仍以人戶等第家業合著之數單名降榜付縣,曉谕人戶。

    通、知如有不均,或數外增添催科,許人戶越訴,監司覺察按劾。

    庶幾輸納均當,革去奸弊。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食貨志》曰:凡歲輸、供官之物,許以粟麥、物帛互相析輸。

    穀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藁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所輸有常處,若以有馀補不足,則移此輸彼,移近輸遠,謂之“支移”。

    其入有常物,而一時所須變而取之,使其直輕重相當,謂之“折變”。

    其輸之遲速,視收成早晚寬為之期,以纾民力。

    州縣歲奏戶帳,具載人戶家力丁口之等第,男夫二十為丁,六十為老。

    其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而抑配者,禁之。

    大觀二年诏:“天下租賦科配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

    迺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

    ”支移本以便邊饷,内地罕用焉。

    閒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於支移之地,或輸腳費於所居之邑。

    而折變之法,以科納之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擅有抛抑。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匮,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納,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

    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

    至於支移,徙豐就歉,理所宜然。

    乃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豐,齋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

    因之逋負,困於追胥。

    ”诏申斥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於内侍省。

    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泺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與腴田等,以供應奉。

    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禦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匹,草十圍計錢二十。

    今本路絹不用本色,匹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有輸至二十三千者。

    東蜀亦如之。

    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産者衆。

    ”) 6、己巳,講議司奏:“檢會講議司劄子,勘會人戶輸納官賣鈔旁,州縣不能钤束,公人計會,盡行收買,卻于人戶處邀求厚價,比之官價,多至數倍;兼又阻節留滞,是緻有人戶粜賣,所納物斛,用充盤川,為害甚大。

    緣上件鈔旁錢法行已久,難以盡行免放,欲更不印賣,止令人戶從便自寫,鈔旁輸納,官置單名曆,用合同印記;令人戶量納合同印記錢,杜絕阻節之弊,亦可以關防僞濫,所有約束并納錢合行事件,别具措置行下。

    ”诏依所定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通考》卷五十六:崇甯三年,敕諸縣典賣牛畜契書并稅租鈔旁等印賣田宅契書,并從官司印賣。

    除紙筆墨二費外,量收息錢助學用,其收息不得過一倍。

    大觀二年,以出賣鈔旁息錢事屬苛細,罷之。

    政和中,應奉事起,乃複行。

    宣和五年,诏諸路所收鈔旁定息錢除兩浙路隸應奉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拍收,與發運司充籴本。

    《宋史·食貨志》曰:宣和七年六月,诏兩浙路鈔旁定帖息錢并行截節,不歸應奉。

    ) 1、五月(案:錢氏《四史朔閏考》:五月壬申朔。

    )乙未,奉議郎舒宏中,(案:畢沅《續資治通鑒》“舒宏中”作“舒宸中”。

    )武功大夫、康州刺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