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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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發為金國賀生辰使副,尋改命校書郎衛膚敏代宏中;通直郎吳安國、武翼郎王觀為正旦使副。

    (《紀事本末》卷百四十四。

    )案:衛膚敏已見六年七月十一日丙戌。

    彼注雲七年五月二十四日再使,與此正合。

    宏中、劉發未見。

    《四朝名臣言行錄》曰:膚敏字商彥,先徙錢唐,今為華亭人。

    宣和初,上舍奏名擢第三人。

    授南京宗博,召為校書郎,假給事中使金。

    宣和七年,複使金國。

    道逢賀嗣位使許亢宗,許言虜且大至止,公毋行,公不聽。

    及燕報益急,衆瑰懼不敢前,公叱曰:“君命也,其可辭乎?”入疆,知虜渝盟,益不為屈。

    虜答:“書欲以‘押’字代印章。

    ”公曰:“‘押’字施之臣下可也,豈所以待鄰國哉?”拒之旬日,卒易玺書。

    及授書責公雙跪,公曰:“此北朝禮也,行人何為?”虜酋大怒,觀者為股栗,公處之晏然。

    虜卒莫能奪,由是不悅,羁留中道者半年。

    至涿州,與斡離不遇,請公相見,辭不可,則問相見之儀,虜以例對,公笑曰:“所謂例者,非趨伏羅拜乎?皇子雖貴人,臣也;使人雖賤,亦人臣也。

    兩國之臣相見而僣君,是一國二君也,不祥莫大焉。

    ”乃長揖而入。

    既坐,出誓書示公,公曰:“某使萬裡,去朝廷久,此書真僞不可知。

    ”因縱言及軍,公連拒之,幾複被留。

    淵聖受禅,始還。

    周煇《清波雜志》曰:宣和五年,既俞金人乞盟之請,越明年,遣秘書省校書郎衛膚敏假給事中往賀虜酋生辰,竣事而旋。

    常赆外,别贈使介各玉錢一枚。

    虜主即宴坐起離席躬奉之,左右傳觀,莫不驚愕太息。

    錢制如今之大者,其文皆番書,不可識。

    不知為何禮重如此?時金已萌寒盟,開兵端,其疑我或觇其國,故特外示厚禮,俾叵測欤?錢今藏衛氏。

    《三朝北盟會編》曰:四月十四日癸醜,聖旨,賀金正旦使副差廓武郎王觀、校書郎吳安國候入辭,令上殿。

    此與《紀事》月日、官階各異,恐誤。

    《通考》卷六十四:通直郎,宋元豐更官制,以此換太子中允、贊善大夫、洗馬,系升朝官。

    武翼郎係供備庫副使,武階也。

    初無廓武郎名目,此當敦武郎之誤,系左班殿侍階名;況武為正使亦不合。

    《宋史·安國傳》曰:吳安國字鎮卿,處州人。

    累官遷通直郎。

    以太常少卿使金人,将渝盟,拘留脅服之,安國毅然正色曰:“我首可得,我節不可奪,惟知竭誠事主,死生以之命,烏敢辱?”金人不敢犯,遣還。

    後知袁州卒。

    王觀未見。

     1、六月(案:《宋史·本紀》及李《十朝綱要》:六月辛醜朔。

    錢氏《四史朔閏考》同。

    )癸亥,講議司言:“視官非元豐官制,不惟紊亂名實,兼亦耗蠹國用。

    ”诏視官并罷。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李《十朝綱要》雲雲同,惟系六月二十二日壬戌事,與此早一日。

    《宋史·本紀》無此,惟四月戊辰,诏行元豐官制。

    《職官志》曰:凡除職事官,以寄祿官品高下為準:高一品以上為“行”,下一品為“守”,下二品以下為“試”,品同者否。

    紹聖三年,戶部侍郎吳居厚言:“神宗官制,凡台、省、寺、監之制,有行、守、試三等之别。

    元祐中,裁減冗員,而職事官帶行者第存虛名而已。

    請付有司講複舊制。

    ”從之。

    四年,翰林學士蔣之奇言:“所謂‘試’,則非正官也。

    今尚書、侍郎皆正官,而謂之‘試’,失之矣。

    如以其階卑,則謂之‘守’可也。

    臣請凡為正官者,皆改‘試’為‘守’。

    ”崇甯中,吏部授選人差遣,亦用資序高分行、守、試三等。

    政和三年,诏選人在京職事官依品序帶行、守、試,其外任則否。

    宣和以後,官高而仍舊職者,謂之“領”,官卑而職高者謂之“視”,故有庶官視從官,從官視執政,執政視宰相。

    凡道官之屬,亦有視階雲。

    ) 2、甲子,講議司看詳:“命官、出身各有條法。

    比年以來,吏職入任或進納,并雜流之類,補官人往往攀援陳請,改換出身。

    所有應於遷轉、請給、奏薦、恩例得官等,欲并依元入仕本法施行。

    ”诏依所奏,今後出身并依本法,更不得攀援陳請改換,雖奉特旨,仰中書省執奏不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本紀》系二十三癸亥,诏吏職雜流出身人,毋得陳請改換。

    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曰:祖宗未改官制前,以官寄祿,分别流品,甚詳出身,不相混淆。

    有出身、無出身及進士奏名、賢良方正、曾任館閣省府之類,遷轉皆不同。

    犯髒及流外納粟人,尤不可使汙于仕流。

    元豐官制,改分左、右,然猶有一官而分左右者,以欲優進士出身而已。

    至元祐中,遂自金紫光祿大夫至承務郎,皆以有出身;無出身,分左、右;至犯髒罪,則并去“左”、“右”字。

    論者以為當。

    紹聖以後,以其出于元祐,複去之,而流品雜矣。

    ) 3、乙醜,講議司言:“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皆有著令,欲應臣僚恩數、請給人從等各依本法;其依某人等例指揮并更不施行。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六年十一月,王黼罷,诏守本官緻仕,其恩例、請給人從等,并依蔡京例施行。

    見李攸《宋朝事實》。

    此類皆是,系從本法加等也。

    《通考》卷六十五曰:乾興以後,俸祿添給、傔人餐錢之制,更革為多,至嘉祐始著於《祿令》,自宰相以下至嶽渎廟主簿凡四十一等。

    熙甯以來,悉用《嘉祐祿令》,無所增損。

    元豐一新官制,而在京官司供給之數,皆并為職錢。

    如大夫為郎官,既請大夫俸矣,又給郎官職錢,視嘉祐俸給為優。

    至崇甯間,蔡京秉政,吳居厚、張康國輩貪鄙之徒,于寄祿官俸錢、職事官職錢外複增供給食料等錢。

    如京仆射俸外,又請司空俸,其馀兼從錢米,并支本色,馀執政皆然,視元豐制祿之法倍增矣。

    《宋史·食貨志》曰:宣和七年,戶部尚書聶山請以熙豐以後,臣僚增置添給,如額外醫官、内中諸閣分位次主管文字等使臣、福源靈應諸觀清衛卒、後妃戚裡及文武臣僚之家、母妻封國太夫人、郡太夫人等恩數請給,并添給食料、茶湯等錢,計共為錢四十萬八千九百有馀缗,吏卒兼從冒濫無藝,凡應熙豐無法該載者,當悉罷之。

    ) 4、講議司言:“看詳進納買官,元豐係有正法,唯因軍功捕盜,或選人換授至升朝官,方許作官戶。

    紹聖《免役條》系宗室及日命婦親并義勇保甲授官,或取妻以陣亡之家恩澤授官,而係第一等人戶并同進納法,見任小使臣、宣教郎以下役錢并不免;及《政和令》,亦不許免科配。

    除進納買官合依舊法外,所有祗應有勞、進頌文理可采及特旨并非泛備官,若不以官序,便為官戶例免科役,顯屬僥倖。

    今措置欲将前項補官人并依進納授官法,因軍功捕盜轉至升朝官,非軍功捕盜人轉至大夫以上,方許作官戶;所有以前見充官戶之家,并依今降指揮改正,兼契勘應非合作官戶而特旨許作官戶者,依今來禦筆亦令改正。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文獻通考》卷十三:宣和元年,臣僚言:“役錢一事,神宗是防官戶免多,時責半輸。

    今比戶稱官,州縣募役之類,既不可減,顧令官戶所減之數均入下戶,下戶于常賦之外又代官戶減半之輸,豈不重困?”诏非泛補官者,輸賦、差科、免役并不得視官戶法減免;已免者改之;進納人自如本法。

    《宋史·選舉志》:宣和中,臣僚言:“元豐進納官法,多所裁抑。

    應入令錄及因賞得職官,止與監當,該磨勘者換授降等使臣,仍不免科率,法意深矣。

    迩者用兵東南,民入金穀皆得補文武官,理選如官戶,與士大夫泾、渭并流,複其戶不受科輸。

    是得數千缗于一日,而失數萬斛于無窮也。

    況大戶得複,則移其科配于下戶,下戶必重貧困,倘使州縣緩急有事,更責辦于何人?此又弊之至大者也。

    ”又曰:“崇甯以來,類多泛賞,如曰“應奉有勞”、“獻頌可采”、“職事修舉”特授特轉者,皆無事狀可名,而直以與之。

    如孟昌齡、朱勔父子、童貫、梁師成、李邦彥等,凡所請求皆有定價,故不三五年,選人有至正郎或員外,帶職小使臣至正、副使或入遙郡橫行者。

    而蔡京拔用從官,不論途轍,一言合意,即日持橐;又優堂吏,或往往至中奉大夫,或換防奭、觀察使。

    由是官戶日繁。

    ”) 5、丙寅,講議司言:“諸路歲貢共三百一件,今來除六尚年計外,可裁減八十六件,罷三十七件。

    ”诏:“近命有司考不急之務,無名之費,将加裁定,允協厥中。

    惟任土作貢,古之道也,然化自内始,正由身率,乃克有終雲雲,應諸貢物可依今來裁定施行。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二。

    案:《宋史·本紀》:六月乙醜,罷減六尚歲貢物。

    據《紀事本末》載“物”。

    李《十朝綱要》:六月丙寅,诏減六尚歲貢物百二十有三品。

    與此月日、數目悉合。

    崇甯二年二月,诏立殿中監尚食、尚藥、尚醞、尚米、尚辇凡六局。

    與《續宋編年通鑒》:雲雲同,但有五尚之名而缺其一。

    周城《宋東京考》:内詣司延福宮殿中監有六尚局:尚藥、尚食、尚辇、尚醞、尚舍、尚衣。

    與《東京夢華錄》、《汴京遺迹志》所說并同,而其與薛《通鑒》小異。

    《食貨志》曰:大觀三年,罷諸路州軍見貢六尚局供奉物名倅四百四十馀,存者才十一二,減數十二,停貢六。

    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

    有司議句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酤增價,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稅米等項。

    俄以騷擾悉罷,并焚條約。

    宣和初,蔡京複得政,專以豐亨豫大之說惑帝,始廣茶稅,歲以百萬缗進禦,以京城所主之。

    又有應奉司、禦前生活所、營繕所、蘇杭造織局、禦前人船所,名目百出。

    歲運花石綱,一石之費,民間至用三十萬缗。

    六年,宇文粹中言:“祖宗之時,國計皆有實數。

    有額上供四百馀萬,無額上供二百萬,京師商稅、店宅務、抵當所各處收錢一百馀萬。

    三司以七百萬之入,供一年之用,而儲其馀以備不測。

    又有解池鹽鈔、晉礬、市舶遺利,量入為出,沛然有馀。

    近年非泛上供,耗妄百出,非痛加裁減,恐智者無以善後。

    ”久之,乃诏蔡攸等於尚書省立講議司。

    于是不急之務,無名之用,悉議裁省。

    帝亦自罷諸路應奉官吏,省六尚歲貢。

    七年,诏諸路帥臣、監司各條所部上供當裁者凡目以聞。

    于是後苑諸局月省十九萬,歲可省二百二十萬。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六月,封童貫廣陽郡王。

    宋朝異姓非外戚無封王者,蔡京用事,持紹述之說,以資奸謀,遂贈王安石舒王。

    其後,何執中贈清河郡王。

    及賞童貫燕山功,遂生封廣陽郡王,王爵于是濫矣。

    案:《宋史·本紀》系六月丙午,《東都事略》系五月乙巳。

    《三朝北盟會編》:五月五日乙巳,招以童貫克複燕山及收高讬山等,議封廣陽郡王。

    诏曰:“朕以童貫屢将天威,征伐四克,拓地隴右,西徹河源,揚旌五關,盡複幽朔,出入累年之際,蕩平兩國之戎,命爵策勳,難拘常憲。

    恭念神考,屢形訓言,謂将帥總兵,能複全燕之境,則國家信賞,當疏王爵之封;仍祚本邦,以昭顯績,既克承於先志,敢怠廢于贻謀。

    童貫可依前太師,進封廣陽郡王,食邑封依例施行。

    ”六月六日丙午,太師、豫國公童貫依前太師、領樞密院事、河北河東陝西宣撫使,進封廣陽郡王。

    制曰:“王者申九伐之威,以和衆安民為聖德;大臣廑四方之慮,以折訩厭難為殊勳。

    朕荷神天全付之休,席祖考重光之緒,饬戎兵以陟禹迹,聿臻偃伯之期;繼成功而廣文聲,夙倚同心之輔。

    肆頒寵數,敷告治朝。

    太師、領樞密院事、河北河東陝西路宣撫使、充神霄宮使、豫國公,食邑一萬七千三百戶、食實封五千戶童貫,信厚而敏明,疏通而沈毅,善謀能斷,兼文武過人之才;砥節盡公,得精白承居之義。

    自總傒方之任,屬宣挌國之謀。

    十乘啟行,千裡決勝,冠三事變調之職,領七兵宥密之權,暨興六月之師,盡拓五關之塞。

    惟朕德朕心,誠賴于翊相,故我疆我裡,遠逮於要荒。

    遄歸告成,堅卧請老,屬再籌于邊議,難就佚于裡居。

    吉甫至于太原,初攝衣而整暇;單于苦于漢北,卒假手而蕩平。

    既聞朔野之耕耘,複靖河壖之寇掠,爾爾肅将之效,恢予遠馭之圖。

    念功名昭著于古今,則典禮當殊于勳舊;是用遵熙、豐封賞之令,作廣陽撫定之邦。

    紫绶金章,肇開茅土;衮衣赤舄,仍總樞衡。

    蓋祗若于先猷,諒允諧于佥議。

    於戲!周室上公九命,有出封加等之議;漢朝異姓諸王,載著令稱忠之诏;其對揚于茂渥,尚奚愧于前修。

    可特授依前太師、領樞密院事、河北河東陝西路宣撫使、充神霄宮使,進封廣陽郡王,加食邑一千戶食,實封三百戶,主者施行。

    ” 又劉安世卒。

    安世從司馬光學。

    初除谏官,懼禍,以母老辭,母曰:“天子谏臣,當捐身報國;若得罪流竄,毋問遠近,吾當從汝所之。

    ”於是正色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