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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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盛德休烈,懼無以稱,而宗祀之報,尚有阙焉。
中夜以興,怵惕靡究。
比诏有司,審加論定,具圖來上,於禮有稽。
追三代之墜典,黜諸儒之異說,作而成之。
庶幾乎在朕将秩禮祗載,昭事上帝,佑我烈考,斂時五福,用敷錫厥庶民。
其姚舜仁所奏《明堂圖》,可依所定營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五。
原注:雲蔡縧言:先是,崇甯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宰相蔡京等追呈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請即國丙己之地建明堂,繪圖以獻。
上曰:“先帝常欲為之有圖,見在禁中,然考究未甚詳。
”京曰:“明堂之制見於《禮記周官》之書,皆三代之制,參錯不同,學者惑之。
舜仁留心二十馀年,始知《周官考工記》所載三代之制為文各互相備,故得其法。
今有二圖,一齋宮悉南向;一随四時方所向。
”上曰:“可随四時方所向。
”仍令将作監李誠同舜仁上殿。
八月十八日,李誠、姚舜仁進《明堂圖》,上謂誠等曰:“聖人郊祀後稷以配天,配以祖宗;祀文王於明堂,配以考,兩者當并行。
明堂之禮廢已久,漢、唐卑陋不足法。
宜盡用三代之制,必取巨材,務要堅完,以為萬世之法。
”遂诏依舜仁等所奏《明堂圖議》,唯不得科率勞民。
仍令學士院降此诏雲。
案:《文獻通考》卷七十四雲:崇甯四年,诏營明堂,已度地鸠工,俟過來歲取旨興役。
明年,以彗出西方,遂诏罷之。
政和三年八月,诏立明堂於大内之丙地,徙秘書省於宣德門之東,以其地為之。
) 7、庚寅,崇政殿奏新樂。
诏曰:(案:薛通鑒列此诏於九月朔鼎樂成下,雲是日初用新樂。
)九月,非初用也,薛說誤載。
“道形而上,先王體之,協於度數,播於聲詩。
其樂與天地同流,雅頌不作久矣。
朕嗣承令緒,荷天降康,四海泰定,年穀順成。
南至夜郎、牂柯,西逾積石、青海,罔不率俾,禮樂之興,百年於此。
然去聖逾遠,遺聲複存。
迺者得隐逸之士於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
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協於庭,八音克諧。
蓋祖宗積累之休,上帝克相,豈朕之德哉!昔堯有《大章》,舜有《大韶》,三代之王,亦各異名。
今追千載而成一代之制,宜賜名曰《大晟》。
朕将薦郊廟,享鬼神,和萬邦,與天下共之,豈不美乎?其舊樂勿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原注:雲:《實錄》不載,诏旨亦不載。
《本紀》於辛卯日書賜新樂,名《大晟》,置府建官。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八月,作《大晟樂》。
《編年備要》雲:初蔡京用魏漢津鑄鼎作樂,漢津取《尚書》身為度之義,以上年二十四當四六之數,取上中指為黃鐘之寸,而生度量權衡以作樂。
京為緣飾之。
劉炳請改定二舞名,仍分九成。
每三成為一變,執籥秉翟,揚戈持盾,取象治功,賜名《大晟樂》,置府建官。
舊制,樂掌於奉常。
至是大晟府以司馬樂及典樂為長貳,複置樂令,協律禮樂,始分為二。
大觀初,頒新樂于天下。
先是,端州忽上銅器,驗其款識,為宋成公之時物。
而端州,上興王之地,故诏文有曰“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
”初,京令其子攸提舉大晟府,而父子自為并論,各引曉音樂之士。
朝奉大夫任宗堯。
京客也;進士田為,攸客也,并為典樂。
《大晟樂》舊用中正聲,若每月初氣即用中聲,正氣即用正聲,為謂:“中聲非是,當去中聲,於正聲中分太少二音。
”宗堯謂:“六律為太,六呂為少。
”為又謂:“非是。
蓋律、呂各有太少。
”攸主為之說,以奏于上。
重和秋,遂诏樂止用正聲,已頒中聲樂,并納禮制局改正。
為既無所傳授,樂遂大壞。
始成,試于政事堂,執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
既遂用之于明堂,而其聲益散矣。
大觀四年,給事中蔡薿言:“陛上以身為度,因帝指之尺,起鐘律之制,奏之郊廟,八音克諧,願頒指尺,以同五度、五律、五量、五權之法。
”從之。
《文獻通考》卷百三十雲:八月,新樂成,列于崇政殿,有旨先奏舊樂,三阕曲未終,帝曰:“舊樂如泣聲。
”揮止之。
既奏新樂,天顔和豫。
诏:“賜名《大晟》,專置大晟府,大司樂一員,典樂二員,并為長貳,大樂令一員,協律郎四員。
以其樂施之郊廟、朝會,棄舊樂不用。
”又诏:“春秋釋奠賜宴,辟雍貢士鹿鳴聞喜宴,悉用《大晟樂》,屏去倡優淫哇之聲,仍令選國子生散習樂舞。
”) 8、辛卯,大理寺卿曹調、少卿李孝稱、中書舍人張閣許光疑各以本職進對,上謂閣曰:“昨日新樂如何?”閣對曰:“昨日所按《大晟樂》,非特八音克諧,盡善盡美,至於樂器,莫不皆應古制。
竊聞初按時已有翔鶴之瑞,箫韶九成,鳳凰來儀,亦何以異。
臣無知識,聞此和聲,但同鳥獸跄舞而已。
”閣因奏,被旨以古州等處納土,差官奏告永昭、永厚陵。
上曰:“古州是古牂柯、夜郎之地。
”閣對曰:“牂柯、夜郎接連南诏,最為荒遠,所謂‘上仁所不化者’。
今不緣征誅文告之煩,舉國内屬,非陛下文德誕敷,何以緻此?今告功諸陵,在天之靈,亦當顧享次。
”光疑奏曰:“昨日按新樂,臣忝侍從之末,得預榮觀,不勝幸甚!”上曰:“八音克諧。
”光疑曰:“此聖德所緻,可謂治世之音安以樂,至如陛下收複青唐,趙懷德歸順,近古州二千馀裡盡内附,今正功成作樂之時。
”上曰:“盡出诒謀。
”光疑曰:“神考勵精庶政,今陛下收其成效,若非陛下善繼善述,何以緻此?”(《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 9、壬辰,诏:“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裡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辄有謗讪,其保任與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劉正夫使遼。
林摅使遼而失虜情,故虜使繼來。
正夫酬對敏博,與北人議皆如約,上嘉之。
案:《宋史·本紀》壬辰日,此年為《遼史》乾統五年。
“正夫”,《遼史》作“正符”。
《遼史》雲:冬十月己亥,宋與夏通好,遣劉正符、曹穆來告。
遼乾統六年,乃宋崇甯五年。
蓋林摅使遼據《宋史》在崇甯四年五月壬子,據《遼史》則當在崇甯四年十二月乙巳。
正夫使遼據《宋史》在崇甯四年八月壬辰,據《遼史》則當正崇甯五年十月己亥,日月多不合。
畢《通鑒考異》雲:是年十月,宋遣劉正符來告。
《宋史徽宗紀》載于四年八月,不應逾年之久始抵遼庭,今改書於今年八月,庶與《遼紀》不相牴牾。
竊疑畢說殊謬。
若從《宋史》,即應在四年八月;若從《遼史》,即應在五年十月。
今畢氏既從《遼史》載之五年,又從《宋史》系之八月,是誠騎牆之見,與兩史又無不牴牾矣。
況《續宋編年通鑒》及《九朝編年備要》於崇甯五年三月均載遼使來為夏人請地事。
《編年備要》載遼使蕭保光、牛溫舒來。
考《遼史》,乾統六年正月辛醜遣蕭得裡底、牛溫舒使宋,諷歸所侵夏地。
蕭、牛以正月奉使,三月抵宋,事又較合。
然則正夫議如約在四年八月,而告以與夏通好或在五年,複遣往遼,與此為二事。
據《續宋編年通鑒》,則於五年三月後載遼使來請地。
然則劉正夫必當再遣往遼報聘告以通好,此時則是初議始拟如約,未竟與夏通好,至六月夏人納款,則始通好,而後遣使告遼。
前後情事具有可徵,史不具載,姑以存參。
李《十朝綱要》於庚寅日下雲:诏禮部侍郎劉正夫充北朝國信使,以林摅銜命未還,虜繼遣至,故先命正夫報聘。
又:置蕃學於熙河蘭湟路。
案:《十朝綱要》壬辰日诏。
《宋朝事實》卷十八:熙河路有蘭州、會州、湟州。
蘭州,元豐四年收複,崇甯二年置蘭泉縣;會州,元符二年收複,崇甯三年置縣敷文;湟州,大觀三年賜蔊德軍額,宣和元年改為樂州。
蘭、湟、會三州名,《宋史·本紀》於正月庚午朔雲改蘭湟為蘭會。
1、九月乙未朔,以九鼎成,禦大慶殿受賀,诏用新樂。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又卷百三十五。
案:《通鑒續編》雲:帝以九鼎成,受賀于大慶殿。
诏于鑄鼎之地作寶慶宮,置殿以祠黃帝、夏禹、周成王、周公旦、召公奭。
置堂以祀唐李良及魏漢津。
賜漢津号嘉成侯,漢津尋死于京師,年九十矣。
) 2、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
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
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谕,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六載:五年,頒規約,州隸教授,縣隸學長,其小學生皆自備餐錢附食。
) 大赦天下。
制曰:“朕承祖宗之烈,宅兆民之上,任大守重,靡敢遑甯。
思持盈守成之至難,念繼志述事之攸濟,選用衆正,共圖康功。
内則講修憲章,興熙、豐既墜之典;外則攘卻戎狄,複版圖已棄之疆。
恢雝泮以賓賢能,招岩穴以取遺逸;隆九廟以尊祖,戢五兵以阜民。
荷天降康,方夏綏靖,星軌循序,年穀屢豐。
南至夜郎、牂柯,西逾積石、青海,蔊風請吏,稽首來庭。
永惟天命之至隆,宜有靈承之丕應。
若時夏後,幽替成能,命九州之牧而貢金,貫三才之命而制器。
是為大寶,三代奉之,千載以還,百王敢議。
迺者得隐逸之士於草茅之賤,窮制作之妙於範圍之先,乃因天之機,以身為度,懷大象以立極,興神物以前民。
上承天休,下奠坤載,以笃邦家之慶,以協神人之和,宜大澤之肆均,與并臣而共慶,可大赦天下。
於戲!有典有則,缵禹之功,蔔世蔔年,過周之曆。
惟天之所祚者厚,則澤之所施者鴻。
布告迩遐,宜體朕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 3、禦筆手诏:“元祐奸黨,诋誣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憲,貸與之生,屏之遠方,固無還理,棄死貶所,豈不為宜!今先烈紹興,年穀豐稔,鑄鼎以安廟社,作樂以協神明。
嘉祥薦臻,和氣浃洽;肆頒赦宥,覃及萬方。
興造邦誣,久責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恻然。
用示至仁,稍從内徙;服我寬德,其革爾心。
應嶺南移荊湖,荊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至四輔畿甸。
除上書已經量移及近鄉人外,依下項州軍:一今來朝廷寬恩,所移州軍不見得地裡遠近,切慮所移卻有遠近、妨礙去處不同,限指揮到五日内許經州自陳乞去處;本州人急遞申尚書省,即不得陳乞,非合移路分及拘礙去處,如願依舊者,亦聽之。
一今來係特降诏許量移,今後有司不得用例檢舉;量移違者,以違制論罪。
一量移諸州人離州日并免伴送,具起離及到日申尚書省:鄒浩昭州(案:編管昭州在二年正月乙酉。
)移漢陽軍,陳次升循州(案:二年正月乙酉除名勒停,建昌軍居住,二年八月丁未移循州。
)移鄂州,餘爽封州移潭州,範正平龔州(案:《紀事本末》三年四月甲辰日“正平”作“平仲”。
)移嶽州,範柔中雷州(案:九年十一月甲辰編管雷州。
)移全州,任伯雨昌化軍(案:編管昌化軍在二年正月乙酉。
)移道州,陳瓘廉州(案:三年四月甲辰“廉”作“連”。
《紀事》二年四月乙酉及《宋史》本傳同此,作“連”者誤。
)移郴州,黃庭堅宜州(案:編管宜州見二年三月辛卯。
)移永州,張庭堅象州(原注:二年八月一日自鼎移象,三年四月一日卻移桂州。
案:編管鼎州在二年正月乙酉日,至三年四月甲辰日移桂州。
與原注同。
)移複州,龔夬化州(原注:三年八月一日自象移化。
案:“三”當作“二
中夜以興,怵惕靡究。
比诏有司,審加論定,具圖來上,於禮有稽。
追三代之墜典,黜諸儒之異說,作而成之。
庶幾乎在朕将秩禮祗載,昭事上帝,佑我烈考,斂時五福,用敷錫厥庶民。
其姚舜仁所奏《明堂圖》,可依所定營建。
”
原注:雲蔡縧言:先是,崇甯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宰相蔡京等追呈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請即國丙己之地建明堂,繪圖以獻。
上曰:“先帝常欲為之有圖,見在禁中,然考究未甚詳。
”京曰:“明堂之制見於《禮記周官》之書,皆三代之制,參錯不同,學者惑之。
舜仁留心二十馀年,始知《周官考工記》所載三代之制為文各互相備,故得其法。
今有二圖,一齋宮悉南向;一随四時方所向。
”上曰:“可随四時方所向。
”仍令将作監李誠同舜仁上殿。
八月十八日,李誠、姚舜仁進《明堂圖》,上謂誠等曰:“聖人郊祀後稷以配天,配以祖宗;祀文王於明堂,配以考,兩者當并行。
明堂之禮廢已久,漢、唐卑陋不足法。
宜盡用三代之制,必取巨材,務要堅完,以為萬世之法。
”遂诏依舜仁等所奏《明堂圖議》,唯不得科率勞民。
仍令學士院降此诏雲。
案:《文獻通考》卷七十四雲:崇甯四年,诏營明堂,已度地鸠工,俟過來歲取旨興役。
明年,以彗出西方,遂诏罷之。
政和三年八月,诏立明堂於大内之丙地,徙秘書省於宣德門之東,以其地為之。
) 7、庚寅,崇政殿奏新樂。
诏曰:
)九月,非初用也,薛說誤載。
“道形而上,先王體之,協於度數,播於聲詩。
其樂與天地同流,雅頌不作久矣。
朕嗣承令緒,荷天降康,四海泰定,年穀順成。
南至夜郎、牂柯,西逾積石、青海,罔不率俾,禮樂之興,百年於此。
然去聖逾遠,遺聲複存。
迺者得隐逸之士於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
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協於庭,八音克諧。
蓋祖宗積累之休,上帝克相,豈朕之德哉!昔堯有《大章》,舜有《大韶》,三代之王,亦各異名。
今追千載而成一代之制,宜賜名曰《大晟》。
朕将薦郊廟,享鬼神,和萬邦,與天下共之,豈不美乎?其舊樂勿用。
”
原注:雲:《實錄》不載,诏旨亦不載。
《本紀》於辛卯日書賜新樂,名《大晟》,置府建官。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八月,作《大晟樂》。
《編年備要》雲:初蔡京用魏漢津鑄鼎作樂,漢津取《尚書》身為度之義,以上年二十四當四六之數,取上中指為黃鐘之寸,而生度量權衡以作樂。
京為緣飾之。
劉炳請改定二舞名,仍分九成。
每三成為一變,執籥秉翟,揚戈持盾,取象治功,賜名《大晟樂》,置府建官。
舊制,樂掌於奉常。
至是大晟府以司馬樂及典樂為長貳,複置樂令,協律禮樂,始分為二。
大觀初,頒新樂于天下。
先是,端州忽上銅器,驗其款識,為宋成公之時物。
而端州,上興王之地,故诏文有曰“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
”初,京令其子攸提舉大晟府,而父子自為并論,各引曉音樂之士。
朝奉大夫任宗堯。
京客也;進士田為,攸客也,并為典樂。
《大晟樂》舊用中正聲,若每月初氣即用中聲,正氣即用正聲,為謂:“中聲非是,當去中聲,於正聲中分太少二音。
”宗堯謂:“六律為太,六呂為少。
”為又謂:“非是。
蓋律、呂各有太少。
”攸主為之說,以奏于上。
重和秋,遂诏樂止用正聲,已頒中聲樂,并納禮制局改正。
為既無所傳授,樂遂大壞。
始成,試于政事堂,執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
既遂用之于明堂,而其聲益散矣。
大觀四年,給事中蔡薿言:“陛上以身為度,因帝指之尺,起鐘律之制,奏之郊廟,八音克諧,願頒指尺,以同五度、五律、五量、五權之法。
”從之。
《文獻通考》卷百三十雲:八月,新樂成,列于崇政殿,有旨先奏舊樂,三阕曲未終,帝曰:“舊樂如泣聲。
”揮止之。
既奏新樂,天顔和豫。
诏:“賜名《大晟》,專置大晟府,大司樂一員,典樂二員,并為長貳,大樂令一員,協律郎四員。
以其樂施之郊廟、朝會,棄舊樂不用。
”又诏:“春秋釋奠賜宴,辟雍貢士鹿鳴聞喜宴,悉用《大晟樂》,屏去倡優淫哇之聲,仍令選國子生散習樂舞。
”) 8、辛卯,大理寺卿曹調、少卿李孝稱、中書舍人張閣許光疑各以本職進對,上謂閣曰:“昨日新樂如何?”閣對曰:“昨日所按《大晟樂》,非特八音克諧,盡善盡美,至於樂器,莫不皆應古制。
竊聞初按時已有翔鶴之瑞,箫韶九成,鳳凰來儀,亦何以異。
臣無知識,聞此和聲,但同鳥獸跄舞而已。
”閣因奏,被旨以古州等處納土,差官奏告永昭、永厚陵。
上曰:“古州是古牂柯、夜郎之地。
”閣對曰:“牂柯、夜郎接連南诏,最為荒遠,所謂‘上仁所不化者’。
今不緣征誅文告之煩,舉國内屬,非陛下文德誕敷,何以緻此?今告功諸陵,在天之靈,亦當顧享次。
”光疑奏曰:“昨日按新樂,臣忝侍從之末,得預榮觀,不勝幸甚!”上曰:“八音克諧。
”光疑曰:“此聖德所緻,可謂治世之音安以樂,至如陛下收複青唐,趙懷德歸順,近古州二千馀裡盡内附,今正功成作樂之時。
”上曰:“盡出诒謀。
”光疑曰:“神考勵精庶政,今陛下收其成效,若非陛下善繼善述,何以緻此?”
) 9、壬辰,诏:“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裡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辄有謗讪,其保任與同。
”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劉正夫使遼。
林摅使遼而失虜情,故虜使繼來。
正夫酬對敏博,與北人議皆如約,上嘉之。
案:《宋史·本紀》壬辰日,此年為《遼史》乾統五年。
“正夫”,《遼史》作“正符”。
《遼史》雲:冬十月己亥,宋與夏通好,遣劉正符、曹穆來告。
遼乾統六年,乃宋崇甯五年。
蓋林摅使遼據《宋史》在崇甯四年五月壬子,據《遼史》則當在崇甯四年十二月乙巳。
正夫使遼據《宋史》在崇甯四年八月壬辰,據《遼史》則當正崇甯五年十月己亥,日月多不合。
畢《通鑒考異》雲:是年十月,宋遣劉正符來告。
《宋史徽宗紀》載于四年八月,不應逾年之久始抵遼庭,今改書於今年八月,庶與《遼紀》不相牴牾。
竊疑畢說殊謬。
若從《宋史》,即應在四年八月;若從《遼史》,即應在五年十月。
今畢氏既從《遼史》載之五年,又從《宋史》系之八月,是誠騎牆之見,與兩史又無不牴牾矣。
況《續宋編年通鑒》及《九朝編年備要》於崇甯五年三月均載遼使來為夏人請地事。
《編年備要》載遼使蕭保光、牛溫舒來。
考《遼史》,乾統六年正月辛醜遣蕭得裡底、牛溫舒使宋,諷歸所侵夏地。
蕭、牛以正月奉使,三月抵宋,事又較合。
然則正夫議如約在四年八月,而告以與夏通好或在五年,複遣往遼,與此為二事。
據《續宋編年通鑒》,則於五年三月後載遼使來請地。
然則劉正夫必當再遣往遼報聘告以通好,此時則是初議始拟如約,未竟與夏通好,至六月夏人納款,則始通好,而後遣使告遼。
前後情事具有可徵,史不具載,姑以存參。
李《十朝綱要》於庚寅日下雲:诏禮部侍郎劉正夫充北朝國信使,以林摅銜命未還,虜繼遣至,故先命正夫報聘。
又:置蕃學於熙河蘭湟路。
案:《十朝綱要》壬辰日诏。
《宋朝事實》卷十八:熙河路有蘭州、會州、湟州。
蘭州,元豐四年收複,崇甯二年置蘭泉縣;會州,元符二年收複,崇甯三年置縣敷文;湟州,大觀三年賜蔊德軍額,宣和元年改為樂州。
蘭、湟、會三州名,《宋史·本紀》於正月庚午朔雲改蘭湟為蘭會。
1、九月乙未朔,以九鼎成,禦大慶殿受賀,诏用新樂。
案:《通鑒續編》雲:帝以九鼎成,受賀于大慶殿。
诏于鑄鼎之地作寶慶宮,置殿以祠黃帝、夏禹、周成王、周公旦、召公奭。
置堂以祀唐李良及魏漢津。
賜漢津号嘉成侯,漢津尋死于京師,年九十矣。
) 2、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
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
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谕,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六載:五年,頒規約,州隸教授,縣隸學長,其小學生皆自備餐錢附食。
) 大赦天下。
制曰:“朕承祖宗之烈,宅兆民之上,任大守重,靡敢遑甯。
思持盈守成之至難,念繼志述事之攸濟,選用衆正,共圖康功。
内則講修憲章,興熙、豐既墜之典;外則攘卻戎狄,複版圖已棄之疆。
恢雝泮以賓賢能,招岩穴以取遺逸;隆九廟以尊祖,戢五兵以阜民。
荷天降康,方夏綏靖,星軌循序,年穀屢豐。
南至夜郎、牂柯,西逾積石、青海,蔊風請吏,稽首來庭。
永惟天命之至隆,宜有靈承之丕應。
若時夏後,幽替成能,命九州之牧而貢金,貫三才之命而制器。
是為大寶,三代奉之,千載以還,百王敢議。
迺者得隐逸之士於草茅之賤,窮制作之妙於範圍之先,乃因天之機,以身為度,懷大象以立極,興神物以前民。
上承天休,下奠坤載,以笃邦家之慶,以協神人之和,宜大澤之肆均,與并臣而共慶,可大赦天下。
於戲!有典有則,缵禹之功,蔔世蔔年,過周之曆。
惟天之所祚者厚,則澤之所施者鴻。
布告迩遐,宜體朕意。
”
) 3、禦筆手诏:“元祐奸黨,诋誣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憲,貸與之生,屏之遠方,固無還理,棄死貶所,豈不為宜!今先烈紹興,年穀豐稔,鑄鼎以安廟社,作樂以協神明。
嘉祥薦臻,和氣浃洽;肆頒赦宥,覃及萬方。
興造邦誣,久責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恻然。
用示至仁,稍從内徙;服我寬德,其革爾心。
應嶺南移荊湖,荊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至四輔畿甸。
除上書已經量移及近鄉人外,依下項州軍:一今來朝廷寬恩,所移州軍不見得地裡遠近,切慮所移卻有遠近、妨礙去處不同,限指揮到五日内許經州自陳乞去處;本州人急遞申尚書省,即不得陳乞,非合移路分及拘礙去處,如願依舊者,亦聽之。
一今來係特降诏許量移,今後有司不得用例檢舉;量移違者,以違制論罪。
一量移諸州人離州日并免伴送,具起離及到日申尚書省:鄒浩昭州
)移漢陽軍,陳次升循州
)移鄂州,餘爽封州移潭州,範正平龔州
)移嶽州,範柔中雷州
)移全州,任伯雨昌化軍
)移道州,陳瓘廉州
《紀事》二年四月乙酉及《宋史》本傳同此,作“連”者誤。
)移郴州,黃庭堅宜州
)移永州,張庭堅象州
案:編管鼎州在二年正月乙酉日,至三年四月甲辰日移桂州。
與原注同。
)移複州,龔夬化州
案:“三”當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