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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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盛德休烈,懼無以稱,而宗祀之報,尚有阙焉。

    中夜以興,怵惕靡究。

    比诏有司,審加論定,具圖來上,於禮有稽。

    追三代之墜典,黜諸儒之異說,作而成之。

    庶幾乎在朕将秩禮祗載,昭事上帝,佑我烈考,斂時五福,用敷錫厥庶民。

    其姚舜仁所奏《明堂圖》,可依所定營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五。

    原注:雲蔡縧言:先是,崇甯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宰相蔡京等追呈庫部員外郎姚舜仁請即國丙己之地建明堂,繪圖以獻。

    上曰:“先帝常欲為之有圖,見在禁中,然考究未甚詳。

    ”京曰:“明堂之制見於《禮記周官》之書,皆三代之制,參錯不同,學者惑之。

    舜仁留心二十馀年,始知《周官考工記》所載三代之制為文各互相備,故得其法。

    今有二圖,一齋宮悉南向;一随四時方所向。

    ”上曰:“可随四時方所向。

    ”仍令将作監李誠同舜仁上殿。

    八月十八日,李誠、姚舜仁進《明堂圖》,上謂誠等曰:“聖人郊祀後稷以配天,配以祖宗;祀文王於明堂,配以考,兩者當并行。

    明堂之禮廢已久,漢、唐卑陋不足法。

    宜盡用三代之制,必取巨材,務要堅完,以為萬世之法。

    ”遂诏依舜仁等所奏《明堂圖議》,唯不得科率勞民。

    仍令學士院降此诏雲。

    案:《文獻通考》卷七十四雲:崇甯四年,诏營明堂,已度地鸠工,俟過來歲取旨興役。

    明年,以彗出西方,遂诏罷之。

    政和三年八月,诏立明堂於大内之丙地,徙秘書省於宣德門之東,以其地為之。

    ) 7、庚寅,崇政殿奏新樂。

    诏曰:(案:薛通鑒列此诏於九月朔鼎樂成下,雲是日初用新樂。

    )九月,非初用也,薛說誤載。

    “道形而上,先王體之,協於度數,播於聲詩。

    其樂與天地同流,雅頌不作久矣。

    朕嗣承令緒,荷天降康,四海泰定,年穀順成。

    南至夜郎、牂柯,西逾積石、青海,罔不率俾,禮樂之興,百年於此。

    然去聖逾遠,遺聲複存。

    迺者得隐逸之士於草茅之賤,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

    适時之宜,以身為度,鑄鼎以起律,因律以制器,按協於庭,八音克諧。

    蓋祖宗積累之休,上帝克相,豈朕之德哉!昔堯有《大章》,舜有《大韶》,三代之王,亦各異名。

    今追千載而成一代之制,宜賜名曰《大晟》。

    朕将薦郊廟,享鬼神,和萬邦,與天下共之,豈不美乎?其舊樂勿用。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原注:雲:《實錄》不載,诏旨亦不載。

    《本紀》於辛卯日書賜新樂,名《大晟》,置府建官。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八月,作《大晟樂》。

    《編年備要》雲:初蔡京用魏漢津鑄鼎作樂,漢津取《尚書》身為度之義,以上年二十四當四六之數,取上中指為黃鐘之寸,而生度量權衡以作樂。

    京為緣飾之。

    劉炳請改定二舞名,仍分九成。

    每三成為一變,執籥秉翟,揚戈持盾,取象治功,賜名《大晟樂》,置府建官。

    舊制,樂掌於奉常。

    至是大晟府以司馬樂及典樂為長貳,複置樂令,協律禮樂,始分為二。

    大觀初,頒新樂于天下。

    先是,端州忽上銅器,驗其款識,為宋成公之時物。

    而端州,上興王之地,故诏文有曰“獲英莖之器於受命之邦。

    ”初,京令其子攸提舉大晟府,而父子自為并論,各引曉音樂之士。

    朝奉大夫任宗堯。

    京客也;進士田為,攸客也,并為典樂。

    《大晟樂》舊用中正聲,若每月初氣即用中聲,正氣即用正聲,為謂:“中聲非是,當去中聲,於正聲中分太少二音。

    ”宗堯謂:“六律為太,六呂為少。

    ”為又謂:“非是。

    蓋律、呂各有太少。

    ”攸主為之說,以奏于上。

    重和秋,遂诏樂止用正聲,已頒中聲樂,并納禮制局改正。

    為既無所傳授,樂遂大壞。

    始成,試于政事堂,執政心知其非,然不敢言。

    既遂用之于明堂,而其聲益散矣。

    大觀四年,給事中蔡薿言:“陛上以身為度,因帝指之尺,起鐘律之制,奏之郊廟,八音克諧,願頒指尺,以同五度、五律、五量、五權之法。

    ”從之。

    《文獻通考》卷百三十雲:八月,新樂成,列于崇政殿,有旨先奏舊樂,三阕曲未終,帝曰:“舊樂如泣聲。

    ”揮止之。

    既奏新樂,天顔和豫。

    诏:“賜名《大晟》,專置大晟府,大司樂一員,典樂二員,并為長貳,大樂令一員,協律郎四員。

    以其樂施之郊廟、朝會,棄舊樂不用。

    ”又诏:“春秋釋奠賜宴,辟雍貢士鹿鳴聞喜宴,悉用《大晟樂》,屏去倡優淫哇之聲,仍令選國子生散習樂舞。

    ”) 8、辛卯,大理寺卿曹調、少卿李孝稱、中書舍人張閣許光疑各以本職進對,上謂閣曰:“昨日新樂如何?”閣對曰:“昨日所按《大晟樂》,非特八音克諧,盡善盡美,至於樂器,莫不皆應古制。

    竊聞初按時已有翔鶴之瑞,箫韶九成,鳳凰來儀,亦何以異。

    臣無知識,聞此和聲,但同鳥獸跄舞而已。

    ”閣因奏,被旨以古州等處納土,差官奏告永昭、永厚陵。

    上曰:“古州是古牂柯、夜郎之地。

    ”閣對曰:“牂柯、夜郎接連南诏,最為荒遠,所謂‘上仁所不化者’。

    今不緣征誅文告之煩,舉國内屬,非陛下文德誕敷,何以緻此?今告功諸陵,在天之靈,亦當顧享次。

    ”光疑奏曰:“昨日按新樂,臣忝侍從之末,得預榮觀,不勝幸甚!”上曰:“八音克諧。

    ”光疑曰:“此聖德所緻,可謂治世之音安以樂,至如陛下收複青唐,趙懷德歸順,近古州二千馀裡盡内附,今正功成作樂之時。

    ”上曰:“盡出诒謀。

    ”光疑曰:“神考勵精庶政,今陛下收其成效,若非陛下善繼善述,何以緻此?”(《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五。

    ) 9、壬辰,诏:“應上書編管進士已放歸鄉裡責親戚保任者,若犯流以上罪,或擅出州界,或不改革,辄有謗讪,其保任與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二。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劉正夫使遼。

    林摅使遼而失虜情,故虜使繼來。

    正夫酬對敏博,與北人議皆如約,上嘉之。

    案:《宋史·本紀》壬辰日,此年為《遼史》乾統五年。

    “正夫”,《遼史》作“正符”。

    《遼史》雲:冬十月己亥,宋與夏通好,遣劉正符、曹穆來告。

    遼乾統六年,乃宋崇甯五年。

    蓋林摅使遼據《宋史》在崇甯四年五月壬子,據《遼史》則當在崇甯四年十二月乙巳。

    正夫使遼據《宋史》在崇甯四年八月壬辰,據《遼史》則當正崇甯五年十月己亥,日月多不合。

    畢《通鑒考異》雲:是年十月,宋遣劉正符來告。

    《宋史徽宗紀》載于四年八月,不應逾年之久始抵遼庭,今改書於今年八月,庶與《遼紀》不相牴牾。

    竊疑畢說殊謬。

    若從《宋史》,即應在四年八月;若從《遼史》,即應在五年十月。

    今畢氏既從《遼史》載之五年,又從《宋史》系之八月,是誠騎牆之見,與兩史又無不牴牾矣。

    況《續宋編年通鑒》及《九朝編年備要》於崇甯五年三月均載遼使來為夏人請地事。

    《編年備要》載遼使蕭保光、牛溫舒來。

    考《遼史》,乾統六年正月辛醜遣蕭得裡底、牛溫舒使宋,諷歸所侵夏地。

    蕭、牛以正月奉使,三月抵宋,事又較合。

    然則正夫議如約在四年八月,而告以與夏通好或在五年,複遣往遼,與此為二事。

    據《續宋編年通鑒》,則於五年三月後載遼使來請地。

    然則劉正夫必當再遣往遼報聘告以通好,此時則是初議始拟如約,未竟與夏通好,至六月夏人納款,則始通好,而後遣使告遼。

    前後情事具有可徵,史不具載,姑以存參。

    李《十朝綱要》於庚寅日下雲:诏禮部侍郎劉正夫充北朝國信使,以林摅銜命未還,虜繼遣至,故先命正夫報聘。

     又:置蕃學於熙河蘭湟路。

    案:《十朝綱要》壬辰日诏。

    《宋朝事實》卷十八:熙河路有蘭州、會州、湟州。

    蘭州,元豐四年收複,崇甯二年置蘭泉縣;會州,元符二年收複,崇甯三年置縣敷文;湟州,大觀三年賜蔊德軍額,宣和元年改為樂州。

    蘭、湟、會三州名,《宋史·本紀》於正月庚午朔雲改蘭湟為蘭會。

     1、九月乙未朔,以九鼎成,禦大慶殿受賀,诏用新樂。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又卷百三十五。

    案:《通鑒續編》雲:帝以九鼎成,受賀于大慶殿。

    诏于鑄鼎之地作寶慶宮,置殿以祠黃帝、夏禹、周成王、周公旦、召公奭。

    置堂以祀唐李良及魏漢津。

    賜漢津号嘉成侯,漢津尋死于京師,年九十矣。

    ) 2、己亥,制曰:“朕聞先王成人有德,小子有造。

    今天下承平休養日久,垂髫幼稚,在所樂育。

    仰學事司州縣長吏,多方勸谕,令入小學,依大學例量舍支數,破與飲食;其考選校試之法,仰三省措置取旨,庶幾有造之時。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六。

    案:《文獻通考》卷三十六載:五年,頒規約,州隸教授,縣隸學長,其小學生皆自備餐錢附食。

    ) 大赦天下。

    制曰:“朕承祖宗之烈,宅兆民之上,任大守重,靡敢遑甯。

    思持盈守成之至難,念繼志述事之攸濟,選用衆正,共圖康功。

    内則講修憲章,興熙、豐既墜之典;外則攘卻戎狄,複版圖已棄之疆。

    恢雝泮以賓賢能,招岩穴以取遺逸;隆九廟以尊祖,戢五兵以阜民。

    荷天降康,方夏綏靖,星軌循序,年穀屢豐。

    南至夜郎、牂柯,西逾積石、青海,蔊風請吏,稽首來庭。

    永惟天命之至隆,宜有靈承之丕應。

    若時夏後,幽替成能,命九州之牧而貢金,貫三才之命而制器。

    是為大寶,三代奉之,千載以還,百王敢議。

    迺者得隐逸之士於草茅之賤,窮制作之妙於範圍之先,乃因天之機,以身為度,懷大象以立極,興神物以前民。

    上承天休,下奠坤載,以笃邦家之慶,以協神人之和,宜大澤之肆均,與并臣而共慶,可大赦天下。

    於戲!有典有則,缵禹之功,蔔世蔔年,過周之曆。

    惟天之所祚者厚,則澤之所施者鴻。

    布告迩遐,宜體朕意。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八。

    ) 3、禦筆手诏:“元祐奸黨,诋誣先帝,罪在不赦,曩屈常憲,貸與之生,屏之遠方,固無還理,棄死貶所,豈不為宜!今先烈紹興,年穀豐稔,鑄鼎以安廟社,作樂以協神明。

    嘉祥薦臻,和氣浃洽;肆頒赦宥,覃及萬方。

    興造邦誣,久責遐裔;一夫失所,朕尚恻然。

    用示至仁,稍從内徙;服我寬德,其革爾心。

    應嶺南移荊湖,荊湖移江淮,江淮移近地,惟不得至四輔畿甸。

    除上書已經量移及近鄉人外,依下項州軍:一今來朝廷寬恩,所移州軍不見得地裡遠近,切慮所移卻有遠近、妨礙去處不同,限指揮到五日内許經州自陳乞去處;本州人急遞申尚書省,即不得陳乞,非合移路分及拘礙去處,如願依舊者,亦聽之。

    一今來係特降诏許量移,今後有司不得用例檢舉;量移違者,以違制論罪。

    一量移諸州人離州日并免伴送,具起離及到日申尚書省:鄒浩昭州(案:編管昭州在二年正月乙酉。

    )移漢陽軍,陳次升循州(案:二年正月乙酉除名勒停,建昌軍居住,二年八月丁未移循州。

    )移鄂州,餘爽封州移潭州,範正平龔州(案:《紀事本末》三年四月甲辰日“正平”作“平仲”。

    )移嶽州,範柔中雷州(案:九年十一月甲辰編管雷州。

    )移全州,任伯雨昌化軍(案:編管昌化軍在二年正月乙酉。

    )移道州,陳瓘廉州(案:三年四月甲辰“廉”作“連”。

    《紀事》二年四月乙酉及《宋史》本傳同此,作“連”者誤。

    )移郴州,黃庭堅宜州(案:編管宜州見二年三月辛卯。

    )移永州,張庭堅象州(原注:二年八月一日自鼎移象,三年四月一日卻移桂州。

    案:編管鼎州在二年正月乙酉日,至三年四月甲辰日移桂州。

    與原注同。

    )移複州,龔夬化州(原注:三年八月一日自象移化。

    案:“三”當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