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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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q">(案:《紀事本末》卷五十八錄誨此疏於六月誨知鄧州下,雖係追述之例,然前後究嫌失次,且安石求去雲雲,谕使視事诏文,亦錄於六月。

    而前僅雲诏使視事,不錄诏文,蓋紀事體則宜,然究非編年體。

    今移晦疏於丙戌日上,而以诏文屬丙戌日下,複文均删去不取,惟上疏不得其日,增“先是”二字。

    )“臣竊以大奸似忠,大詐似信,唯其用舍,系國休戚也。

    如少正卯之才,行僻而堅,言僞而辨,順非而澤,強記而博,非大聖人孰能去之?唐盧杞,天下謂之奸雄,唯德宗不知,終成大患。

    所以知人之難,堯、舜猶病。

    陛下即位之初,起王安石知江甯府,未幾,召為學士,搢紳皆慶陛下得人,及參機務,命論未允。

    臣謹案:安石外示樸野,中藏巧詐,驕蹇慢上,陰賊害物,衆所共知。

    今略疏十事。

    (案:《編年備要》載誨劾安石十事雲:嘉祐間,因開封府争鹌鹑公事不當,禦史催促謝罪,傲倨不從,一也。

    安石每遷小官,遜避不已;及除翰林學士,不聞固辭。

    先帝臨朝,則有山林獨往之志;陛下即位,則有金銮侍從之樂。

    見利忘義,好名嗜進,二也。

    安石在經筵,力請坐講,将屈萬乘之重,自處師氏之尊,不識君臣上下之分,三也。

    安石自居政府,留身進說,多乞禦批自中出下塞人言,是則掠美於己,非則斂怨於君,四也。

    許遵誤斷謀殺公事,力為主張妻謀殺夫,用案減等科罪。

    挾情壞法,徇利報怨,五也。

    安石入翰林,未聞薦士,首率同僚稱弟安國之才,朝廷與狀元恩例,猶謂之薄,主試定文卷不優,遂罹中傷。

    賣弄威福,無所不至,六也。

    宰相不視朝,旬日差除,專罷逐近臣不附己者,妄言盡出聖衷。

    作威作福,聳動朝廟,七也。

    與唐介争論謀殺刑名,衆非安石而是介。

    介務守大體,不能口舌勝,憤懑發疽而死。

    奏對強辨,淩轹同列,八也。

    章辟光獻言,俾岐王遷外,離間之罪,固不容誅,有旨送中書正罪,安石堅拒不從,九也。

    制置三司條例兼領兵财,又舉三人者勾當,八人者巡行。

    臣未見具利,先見其害,十也。

    )臣指陳猥瑣,煩渎高明,誠恐陛下之悅其才辯,久於倚異,情僞不得知,邪正無複辨,大奸得路,群陰勷進,則賢者漸去,亂由是生。

    臣究安石之迹,固無遠略,惟務改作,立異於人,徒文言而飾非,将罔上而欺下。

    臣竊憂之,誤天下蒼生,必是人也。

    陛下圖治之宜,當稽於衆。

    方今天滅屢見,人情未和,惟在澄清,不宜撓濁,如安石久居廟堂,必無安靜之日。

    臣所以瀝情而言,不虞瀕禍。

    況陛下志在剛斷,察於隐伏,當質於士論,然後知臣言中否。

    然诋讦大臣之罪,不敢苟逭孤危,若寄職分難安,當複露章請避怨敵。

    ”疏奏,丙戌,安石乞辭位,上即封還其奏。

    (案:《臨川集》安石《乞罷政事表》雲:私懷懇摯,已具布聞,聖訓丁甯,未蒙開納。

    敢冒崇高之聽,再輸悃愊之情。

    臣聞任賢之方,要其有陳方之義,止於不能。

    苟弗集於事功,且重罹於疹疾,豈容叼據,以累明揚。

    伏念臣猥以孤生,親逢聖世,昧於量己,志欲補於休明;失在信書,事浸成於迂闊。

    每煩衆論,上淆聖聰。

    久知素願之難諧,繼積疴而自困。

    辭而去位,庶逃竊食之誅;勉以就功,重荷包荒之德。

    雖貪順命,終懼妨功。

    伏惟皇帝陛下闳度并容,大明俯燭,俾垂矜允,得遂退藏。

    如此則孤進之身,獲生全於末路;具瞻之地,得緻命於時材。

    )乃賜安石诏曰:“昨日已曾面谕朕意,謂悉諒也。

    今得來奏,甚駭朕懷。

    今還卿來奏。

    天下之事,當變更者非止一二,而事事如此,奚政之為也!卿其反思職分之當然,無恤非禮之橫議,視事宜如故。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卷六十三。

    案:邵伯溫《聞見前錄》雲:神宗天資節儉,因得老宮人言祖宗時妃嫔公主月俸至微,歎其不及。

    王安石獨曰:“陛下果能理财,以天下自奉可也。

    ”帝始有意主青苗助役之術,類如故。

    呂誨中丞彈章故曰:“外示樸野,中懷狡詐。

    ”又案:邵博《聞見後錄》雲:熙甯中,王介甫初參大政,神宗方厲精圖治。

    一日,紫宸早朝,二府奏事畢,日刻既晏,例隔言事官於中庑,須臾,上更衣複出,以次贊引。

    時呂獻可為禦史中丞,司馬文正公為翰林學士,侍讀迩英殿,将趨經筵,相遇於庭中。

    文正公密問曰:“今請見,言何事邪?”獻可舉手曰:“袖中參文,乃新參政。

    ”文正公愕然曰:“以王介甫之文學行藝,命下之日,衆皆喜於得人,奈何遽言之?”獻可正色曰:“安石雖有時名,上意所向,然好執邪見,不通物情,輕信難回,喜人佞己,聽其言則美,施於用則疏,若在侍從,猶或可容,置之宰輔,天下必受其禍。

    ”文正公曰:“與公素為心交,苟有懷,不敢不盡。

    今日之論,未見不善之迹,似傷恩遽。

    或别有章疏,願先進呈,姑留是事,更加籌慮可乎?”獻可曰:“上新嗣位,富于春秋,朝夕所與謀議者,二三執政而已。

    苟非其人,将敗國事,此乃心腹之疾,治之唯恐不及,顧可緩耶!”語未竟,邠門吏抗聲追班,遂趨而出。

    文正公退,終日思,不得其說。

    既而搢紳間浸有傳其章疏者,往往偶語竊議,譏其太過。

    未幾,聞中書置三司條例司,介甫以平日谄谀躁進之士,悉辟召為屬吏,朝夕相與為謀議。

    以經綸天下為己任,務變更祖宗法,斂民财以足國用,妄引古書,蔽其誅剝之實;輔弼大臣,異議不可回;台谏從官,力争不能奪;郡縣監司,奉行微忤其意,則譴诎随之,於是百姓騷然矣。

    然後前日之議者歎服,以為不可及,而獻可終緣茲事,出知鄧州。

    嗚呼!行辟而堅,言僞而辨,記詀而博,順非而澤,唯孔子能識之,雖子貢之智,有所不知也。

    方介甫自小官以至禁從,其學行聲名,暴著於天下,士大夫識與不識,皆謂介甫不用則已,用之必能興起太平,獻可獨以不然,已而考其行事,卒如所料。

    ) 5、丁亥,安石具表謝上,又使中使撫谕趣入,安石又稱疾乞告,上再令中使趣入。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

    ) 6、甲午,安石乃入見,上謂安石曰:“誨殊不曉事,诘問又都無可說。

    ”上又謂安石曰:“呂誨言卿每事好為異,多作橫議,或要内批,以自質證,又詐妄希朕意,此必是中書有人與如此說。

    朕與卿相知如高宗、傅說,亦豈須他人為助?”安石曰:“高宗用傅說,起於匹夫,版築之中,所以能成務者,以旁招俊乂,列於庶位故也。

    ”上曰:“近臣隻有呂公著,又與呂公弼相放。

    ”安石曰:“富弼在密院時,婦翁晏殊為相,此亦近例。

    如呂公著行義,陛下所知,(案:邵伯溫《聞見前錄》雲:介甫平生待晦叔甚恭,嘗簡晦叔曰:“京師二年,疵吝積於心,每不自勝,一詣長者,即廢然而反。

    夫所謂德人之容,使人意消者,於晦叔得之矣。

    以安石之不肖,不得久從左右,以求於心而稍近於道。

    ”又曰:“師友之義,實有望於晦叔。

    ”故介甫作相,薦晦叔為中丞,晦叔迫於天下公議,反言新法不便,介甫始不悅,謂晦叔有驩兜、共工之〈女于〉矣。

    )豈兄弟為比,用以負陛下!今富弼、曾公亮大抵欲逆流俗,不更弊法,恐如此難恃以久安,難望以緻治。

    ”上亦患之。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

    ) 考課院言:“準定到考較知縣縣令課法:在任斷獄平允,民無怨濫,賦稅及時了辦,不須追擾,及差役均平,并無論訴之人,及雖有論訴而無不當之理,在任能屏除盜賊,理民安居,勸課力田,使野無曠土;又能赈恤困窮,不緻流離,雖有流離之人,而多方招誘,複令歸業,一任之中,主客戶比舊籍稍有增衍,在任架閣庫書簿務令整齊,經提刑、轉運點檢,别無散失;及興修水利,疏導積水,以利民田,能勸誘人戶種植桑棗。

    天下州軍委知州、通判,每歲取索轄下得替知縣縣令前三條課績,兼依舊法四善:德義、清謹、公平、恪勤,采逐人有上項事實,即參詳分為上、中、下三等,申本路轉運、提點刑獄司,逐司類聚齊足,同共将一路所供三條課績、四善事實,再行審定。

    上、中、下三等内有績狀尤異,出於上等之外,則定為優等。

    如政事昬缪,出於下等之下者,即定為劣等,即不得将合在三等政事。

    定優或劣,其奏狀并限次年春季申奏到,送考課院看詳。

    如所奏委得允當,即本院保明申奏其知縣縣令,依下項賞罰;若所奏徇情,功過不實,及虛獎權要,固抑孤寒,其轉運使副、提點刑獄及知州、通判,并科違制之罪。

    京朝官系優等人,到院日與升在院人名次之上,仍令指射家便地差遣,及令中書記錄其姓名;其劣等人并降入監當。

    選人系優等,如到铨合該磨勘,判成過铨日,令铨司與不依名次入申引見,改轉合入京朝官,近地差遣;其未該磨勘者,如已系職官,并與循資;若系令、錄,即與兩使職官,如系試銜知縣,即令通判、司簿定到。

    武臣、知縣為上下等之人,即乞比類上項賞罰施行。

    ”诏并從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五月,定縣令考績法,分上、中、下三等。

    上嘗曰:“朕思祖宗百戰得天下,今以一州生靈付一庸人,常痛心疾首。

    ”《紀事》原文不系日,據《十朝綱要》系甲午日下。

    又案:《太平治迹統類》:上禦資政殿,彥博等賜茶畢,上曰:“便坐,欲從容論也。

    ”上語及選任知州未得善否,曰:“祖宗百戰得天下,今以上州生靈付一庸人,常痛心疾首。

    卿等以為何如則可?”彥博奏:“以責在監司,宜得至公之人,委任按察。

    ”公弼曰:“朝廷常擇諸路長官,十八路監司無不濟矣!”《續宋編年通鑒》節錄之,附此。

    ) 7、是月,并臣準诏議學校貢舉,(案:《十朝綱要》:四月戊午,诏兩制、兩省、禦史台、三司、三館臣寮共議貢舉法。

    )多欲變改舊法,獨殿中丞、直史館、判官告院蘇轼雲雲。

    (案:《東坡集》載此議,作熙甯四年正月具議狀。

    馬端臨《文獻通考》、《宋史全文通鑒》、《玉海》、畢沅《通鑒》均同此,作二年五月。

    《宋史》本傳、薛應旂《通鑒》,則依《集》作四年。

    然據《十朝綱要》、《玉海》,诏議在二年四月,具議自應在二年五月,不應遲至四年正月,去下诏日幾及二年始具議;況《長編》四年原書俱存無阙,正月并未及此議狀。

    考王宗稷《東坡年譜》雲:四年辛亥,先生三十六,任判官告院兼判尚書祠部。

    王荊公欲變科舉,上疑焉,使兩制、三館具議。

    先生獻三言,荊公之黨不悅,命攝開封府推官,有奏《罷買浙燈疏》,知雜事誣告先生過失,未嘗以一言辨之,乞外任避之,除通判杭州。

    然《谏買浙燈疏》,《紀事》亦系二年十二月,而四年《長編》無文,《年譜》所載核以《長編》,歧異殊甚。

    據《長編》卷二百十四熙甯三年八月癸亥有雲:“诏江淮、湖北轉運司體量殿中丞、直史館蘇轼居喪,服除,往複賈販,及令李師中供析照驗,見轼妄冒差借兵卒事以聞。

    ”謝景溫奏劾故也。

    景溫與安石連姻,安石實使之窮治,卒無所得。

    轼不敢自明,久之,乞外補。

    上批出與知州差遣,中書不可,拟令通判颍州。

    上批出與判杭州。

    注雲:轼通判杭州,不得其時。

    又雲:轼自此留京師幾一年。

    明年夏末秋初及出都,由陳州赴杭州。

    轼有與其兄書雲:“六月,除杭州。

    ”乃明年。

    今因謝景溫劾奏遂附見。

    景溫劾轼疏已附注三月丁酉。

    又《長編》卷二百十三注引林希《野史》雲:王安石恨怒蘇轼,欲害之,未有以發。

    會诏近侍舉谏官,謝景溫建言,凡被舉官移台考核,所舉非其人,即坐舉者。

    人固疑其意有所在也。

    範鎮薦轼,景溫即劾轼向丁父憂歸蜀,往還多乘舟,載物貨賣私鹽等事。

    安石大喜,以三年八月五日奏上,六日事下八路,案問水行及陸所曆州縣,令具所差借兵夫及柁工,詢問賣鹽,卒無其實。

    據此,則劾奏誣告,乃在三年非四年也。

    竊疑《年譜》之誤,蓋由蘇子由所撰《東坡墓志銘》。

    有雲:四年,介甫欲變科舉,上疑焉,使兩制、三館議之。

    公議上,上悟曰:“吾固疑此,得蘇轼議,意釋然矣。

    ”即日召對,且問:“何以助朕?”公辭避久之,乃曰:“臣竊意陛下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

    願陛下安靜以待物之來,然後應之。

    ”上竦然聽受曰:“卿三言,朕當詳思之。

    ”介甫之黨皆不悅,命攝開封府推官,意以多事困之。

    公決斷精敏,聲聞益遠。

    會上元有旨市浙燈,公密疏舊例無有,不宜以玩好示人,即有旨罷之。

    殿前初策進士,舉子希合,争言祖宗法制非是。

    公為考官,退拟答以進,深中其病。

    自是論事愈力,介甫愈恨。

    禦史知雜事者為誣奏公過失,窮治無所得,公未嘗以一言自辨,乞外任避之,通判杭州。

    然以此求之“四”字恐誤。

    《墓志銘》此段上有雲:丁先君憂,服除,時熙甯二年也。

    王介甫用事,所建立,公與介甫議論素異,既還朝,寘官告院。

    下接“四年介甫欲變科舉”雲雲,“四”字疑當作“是”字。

    “是年”承上“時熙甯二年也”句為文,蓋二年五月議貢舉,後為開封》推官。

    十二月上《谏買浙燈》疏。

    三年三月謝景溫劾奏誣告。

    八月癸亥诏體量供析。

    乙醜因有語司馬光“轼非佳士”言,乃令判杭。

    四年六月赴杭》。

    自《墓志銘》作四年,而編《年譜》者漫不加察,遂滋轇轕。

    考東坡丁父憂在治平三年四月,見歐陽修《老蘇墓志銘》,則服除當在熙甯元年八九月,至京為官告院必在二年二三月。

    至四年正月,幾及二載,不應一無奏劄,可疑一。

    謝景溫劾奏誣告在三年八月五日,诏體量供析在三年八月六日,《長編》所載日月可考。

    似《貢舉議》及《谏買浙燈疏》、《上神宗書》,不應在有旨體量供析後,可疑二。

    《宋史全文資治通鑒》於二年九月載神宗言“轼有文學,為人平靜”,至三年八月乙醜,《長編載神宗語》司馬光謂“蘇轼非佳士,卿誤知之。

    ”若在四年,則安石、景溫於三年已誣告,神宗已謂非佳士,何以得議而喜?又何必以轼為人何如問安石乎?可疑三。

    《集》中《再上神宗書》有雲:自去歲以來,所行新法皆不與治同道。

    立條例司,遣青苗,斂助役錢,行均輸法雲雲,皆二年事,此書上於三年,故雲去歲。

    此書在《議貢舉》、《谏買浙燈疏》、《上神宗書》後,若依《年譜》,則《再上神宗書》既在《議貢舉》諸奏後,“去歲”二字,殊未合,可疑四。

    诏議貢舉,據《玉海》、《綱要》,在二年四月戊午,上議似不應隔二年始奏。

    司馬溫公《傳家集《議貢舉狀》注雲熙甯二年五月上,東坡尤不應遲至四年正月,可疑五。

    若“四年”二字作“是年”,則諸書所載事迹,日月無不?合。

    《集》中於《議貢舉狀》以下諸奏,均不作“四年”,恐係淺人又據《年譜臆改之,不得其月,乃以臆斷為正月也。

    《紀事》於議狀不載其文,今依《集》中錄置附注,以備考據。

    《集中》雲:得人之道,在於知人;知人之法,在於責實。

    使君相有知人之才,朝廷有責實之政,則胥吏、皂隸未嘗無人,而況於學校貢舉乎!雖因今之法,臣以為有馀。

    使君相無知人之才,朝廷無責實之政,則公卿侍從常患無人,況學校貢舉之法乎!雖複古之制,臣以為不足矣。

    夫時有可否,物有興廢,方其所安,雖暴君不能廢;及其既厭,雖聖人不能複。

    故風俗之變,法制随之。

    譬如江河之徙移,順其所欲行而治之,則易為功;強其所不欲而複之,則難為力。

    使三代聖人複生於今,其選舉養才亦必有道矣,何必由學!且天下固嘗立學矣。

    慶曆之間,以為太平可待,至於今日,惟有空名僅存。

    今陛下必欲求德行道藝之士,責九年大成之業,則将變今之禮,易今之俗。

    又當發民力以治宮室,斂民财以食遊士,百裡之内,置官立師,獄訟聽於是,軍旅謀於是,又當以時簡不率教者屏之遠方,終身不齒,則無乃徒為紛亂以苦天下耶!若乃無大變改而望有益於時,則與慶曆之際何異!故臣以謂今之學校,可因循舊制,使先王之舊物不廢於吾世足矣。

    至貢舉之法,行之百年,治亂盛衰,初不由此。

    陛下視祖宗之世,貢舉之法與今為孰精?言語文章與今為孰優?所得文武長才與今為孰多?天下之事與今為孰辦?較此四者,而長短之議決矣。

    今議者所欲變改,不過數端:或曰鄉舉德行而略文章,或曰專取策論而罷詩賦,或欲舉唐室故事兼采譽望而罷封彌,或欲罷經生樸學而考大義,此數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者也。

    臣請曆言之。

    夫欲興德行,在於君人者修身以格物,審好惡以表俗,孟子所謂“君仁莫不仁,君義莫不義,君之所向,天下趨焉。

    ”若欲設科立名以取之,則是教天下相率而為僞也。

    上以孝取人。

    則勇者割股,怯者廬墓;上以廉取人,則敝車羸馬,惡衣菲食,凡可以中上意,無所不至矣。

    德行之弊,一至於此。

    且自文章而言之,則策論為有用,詩賦為無益;自政事言之,則詩、賦、策、論均為無用矣。

    雖知其無用,然自祖宗以來,莫之廢者,以為設法取士,不過如此也。

    豈獨吾祖宗,自古堯、舜亦然。

    《書》曰:“敷奏以言,明試以功。

    ”自古堯、舜以來,進人何嘗不以言,試人何嘗不以功乎!議者必欲以策論定賢愚能否,臣請有以質之。

    近世士大夫,文章華靡者莫如楊億,使楊億尚在,則忠清鲠亮之士也,豈得以華靡少之?通經學古者莫如孫複、石介,使孫複、石介尚在,則迂闊矯誕之士也,又可施之於政事之間乎?自唐至今,以詩賦為名臣者,不可勝數,何負於天下而必欲廢之!近世士人,纂類經史,綴緝時務,謂之策括。

    待問條目,搜抉略盡,臨時剽竊,易首尾以眩有司,有司莫能辨也。

    且其為文也,無規矩準繩,故學之易成;無聲病對偶,故考之難精。

    以易學之士,付難考之吏,其弊有甚於詩賦者矣。

    唐之通榜,故是弊法,雖有以名取人厭伏衆論之美,亦有賄賂公行權要請讬之害,卒使恩去王室,懽歸私門,降及中葉,結為朋黨之論。

    通榜取人,又豈足尚哉!諸科取人,多出三路:能文者既已變而為進士,曉義又皆去以為明經,其馀皆樸魯不化者也。

    至於人才,則有定分,施之有政,能否自彰。

    今進士日夜治經傳子史,貫穿馳骛,可謂博矣。

    至於臨政,曷嘗用其一二!顧視舊學,已為虛器,而欲使此等分别注疏,粗論大義,而望其才能增長,亦已疏矣。

    臣故曰,此數者皆知其一不知其二也。

    特願陛下留其遠者大者,必欲登俊良,黜庸回,總覽衆材,經略世務,則在陛下與二三大臣,下至諸路職司與良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