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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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則固,雖有西戎、北狄不臣之國,宥之則為漢文帝,不宥則為唐太宗,伸縮進退,無不在我。
今陛下不事其本,而先舉其末,此臣所以大惑也。
臣不勝憤懑,越次言事,雷霆之譴,無所逃避。
臣轍誠恐惶恐,稽首頓首。
謹書。
)疏入,上批付中書曰:“詳觀疏意,如轍潛心當今之務,頗得其要,郁於下僚,無所申布,誠亦可惜。
”召對而有是命。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栾城集》颍川遺老傳雲:轍年十九舉進士,釋褐,二十三舉直言,仁宗親策之於廷。
時上春秋高,始於倦勤,轍因所問極言得失。
策入,轍自謂必見黜。
然考官司馬君實第以三等,範景仁難之。
蔡君谟曰:“吾三司使也,司會之言,吾愧之而不敢怨。
”惟胡武平以為不遜,力請黜之。
上不許,曰:“以直言召人,而以直言棄之,天下謂我何?”宰相不得已,寘之下第,除商州軍事。
知制诰王介甫意其右宰相專攻人主,比之谷永,不肯撰詞。
宰相韓魏公哂曰:“此人策語,謂宰相不足用,欲得婁師德、郝處俊而用之,尚以谷永未疑之乎!”知制诰沈文通亦考官也,知其不然,故文通當制有愛君之言。
谏官楊樂道見上,言:“轍,臣所薦,陛下赦其狂直而收之,盛德之事,乞宣付史館。
”上悅,從之。
是時先君被命修《禮書》,而兄子瞻出簽書鳳翔判官,傍無侍子,乃奏乞養親。
三年,子瞻解還,轍始求為大名府推官。
逾年,先君捐館舍。
及除喪,神宗嗣位既三年矣,求治甚急,轍以書言事,即日召對延和殿。
時王介甫新得幸,以執政領三司條例,上以轍為之屬,不敢辭。
) 6、乙酉,陳升之、王安石等言:“除弊興利,非合衆智則不能盡天下之理。
乞诏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諸色人聽於本司陳述。
”於是,诏令三司判官及發運轉運使、副、判官,及提舉辇運使、籴粜市舶榷場、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限受诏後兩月各具所知本職及職外财用利害聞奏。
诏曰:“朕以理财之臣失於因循,法遂至大壞,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其諸色人亦具事理於制置三司條例陳狀,在外者即随所屬州軍投狀繳條例司。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東都事略》:二年三月己酉,诏曰:“朕以為欲緻治於天下者,必富之而後可教。
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輔臣置司於内,以革其大弊。
夫事專於所習,則能明乎得失之原。
今将權天下之财而資之於有司,能習知其事者焉,則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術。
若夫苛刻之論,務欲朘削在下而斂怨於上者,斯亦朕之所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限受诏後兩月,各具财用利害聞奏。
”) 7、戊子,夏國主秉常進誓表,請給還綏州,即歸塞門、安遠二寨。
乃以誓诏答之,候交割二寨,始還綏州。
(《紀事本末》卷八十三。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冊秉常為夏國主。
案:《宋史·夏國傳》:二年二月,遣河南監牧劉航等冊秉常為夏國主。
三月,夏人入秦州,陷劉溝堡,殺範願。
既而進誓诏,及請以安遠、塞門二砦易綏州。
初,朝議欲官爵夏之首領,計分其勢,郭逵以為彼必不受诏,且彼既恭順,宜布以大信,不當誘之以利。
秉常果不奉诏,遣都羅重進來言曰:“上方以孝治天下,奈何反教小國之臣叛其君哉!”乃賜誓诏,而綏州待收二砦迺還。
夏主受冊而二砦不歸,且欲先得綏州,遣罔萌訛以誓诏來言。
及趙卨往交地,萌訛對以朝廷本欲得二砦,地界非所約。
卨曰:“若然,安遠、塞門二牆墟耳,安用之!”遂罷,诏城綏州。
是《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冊秉常在三月。
《宋史·夏國傳》在二月,日月有異。
《宋文鑒》卷三十二:王珪《立夏國主冊文》:“維熙甯二年,歲次己酉,三月,皇帝若曰:‘於戲!昔堯合萬邦而民風和,周建列土而王業楙,若古申命,蓋國家之成法。
咨爾秉常,迪性純一,持躬靖虔。
生禀山川之靈,舊傳弓钺之賜。
撫西夏尊於本朝,知事君必盡其節,知守國當保其衆。
乃内發誠素,外孚誓言,質之天地而不欺,要之日月而不昧。
朕用稽酌故典,表顯徵實,錫爾茅土之封,不為不寵;加爾以車服之數,不為不榮。
涓辰既良,備物既渥,誕舉丕冊,以華一方。
今遣朝奉郎、守尚書司封郎中、上輕車都尉、賜紫金魚袋劉航,文思副使、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太子賓客劉怤持節,冊命爾為夏國主,為宋藩輔。
夫履謙順者靡不膺長福,懷驕肆者靡不蹈後虞。
率身和民,時乃之績。
往欽哉!予一人之彜訓,可不慎欤!”) 8、兩府奏事,上即問王安石制置條例司如何,安石曰:“已檢讨文字,略無倫叙,亦有待人而後可舉者。
然今欲理财,則須使能,天下但見朝廷以使能為先,而不以任賢為急,但見朝廷以理财為務,而於禮義教化之際,有所未及,恐風俗壞,不勝其弊。
陛下當先驗國體,有先後緩急。
”上颔之。
(《紀事本末》卷六十六。
案:《宋史全文資治通鑒》所載與此文同,惟系之壬辰二十五日。
《紀事本末》系戊子,乃二十一日也。
) 9、壬辰,上問措置宗室事,富弼曰:“此事誠當出於陛下,外人謀之,則為疏間親。
”公亮曰:“此亦當自外裁定。
”弼曰:“為之當以漸,恐緻紛纭。
”安石曰:“此事但欲於恩義間無傷,使被者可安而已,不論漸不漸也。
今欲裁恩澤,何能免其紛纭!但陛下不為恤,則事可為也。
”上又問裁定親疏之宜,公亮以為當從上身為親疏。
上曰:“當以祖宗為限斷。
”安石曰:“以上身即是以祖宗為限斷也。
”(《紀事本末》卷六十七。
) 10、是月,知渭州蔡挺改陝西轉運副使。
(《長編》卷一百九十六:嘉祐七年二月辛巳,挺措置鹽弊。
原注:雲:熙甯二年三月丙寅,改陝副。
案:二年三月戊辰朔,無丙寅日,原注有誤,姑附月末。
) 1、四月丁酉朔,并臣拜表上尊号曰奉元憲道文武仁孝。
诏答不允,曰:“今滅變屢出,可亟罷此議,雖加虛名,實以浼餘。
”先是,上謂執政曰:“尊号於朕無益加損,縱有百字亦何益,然受否於人情孰安?”曾公亮曰:“人情固願陛下受之。
”富弼曰:“陸贽勸德宗不受尊号,顧其時與今異。
”上曰:“其時在播遷之中。
”安石曰:“陛下受尊号,人固以為宜,即緣變異多,謙屈而不受,亦自為美,然受與不受,於理皆可也。
陛下能察受與不受,無加損之理,則此事在陛下裁度。
”上曰:“三尺童子亦知無加有損也。
”遂降此诏。
(《紀事本末》卷八十一。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群臣請上尊号及作樂,上以久旱不許。
并臣固請作樂,富弼言:“故事,有滅變皆徹樂,恐以同天節遼使當上壽,故未斷其請。
臣以為此盛德事,正當以示夷狄,乞并罷上壽。
”從之。
即日而雨。
考《宋史·本紀》,四月壬寅,遼遣耶律昌等來賀同天節。
《東都事略》載四月甲辰诏雲:方夏大旱,麥将槁。
朕惟滅變之來,蓋不虛發,豈朕政令未孚,聽納靡中,以緻厥咎?與其罷同天節上壽,公卿大夫其勉修厥職,以圖修複。
) 2、戊戌,權知開封府滕甫知瀛州,甫以父諱,辭改知郓州。
知瀛州李肅之為天章閣待制、知開封府。
先是,知定州孫長卿歲滿,上欲令甫與長卿易任,富弼、曾公亮未對,王安石獨以為宜,弼請徐議之。
既退,富弼、曾公亮曰:“甫奸人,宜在外。
”他日進見,上又欲令肅之代長卿,弼極稱其才。
公亮曰:“肅之不如長卿。
”安石曰:“長卿細密,然兩人皆可試府事也。
”於是命肅之代甫,而長卿再任知定州。
甫性疏達,在上前論事如家人父子,言無文飾,洞見肝膈。
上待甫甚厚,時遣小黃門,持短封禦劄問事,甫往往滉示於人。
或見禦劄用字有誤者,因讒甫以為揚上之短,上由是疏焉。
安石嘗與甫同考試,語言不相能,深惡甫,故極力排出之。
甫入辭,言於上曰:“臣知事陛下而已,不能事黨人,願陛下少回當日之眷,無使臣為黨人所快,則天下知事君為得,而事黨人為無益矣!”上為改容。
(《紀事本末》卷五十三、卷五十八。
案:《東都事略》於《滕元發傳》所載,治平四年,以知制诰除知開封府,遷禦史中丞。
熙甯元年,京師郡國地震,上疏指陳滅由,出知秦州。
神宗留不遣。
河朔地大震,命為安撫使、知開封府。
王安石立新法,恐有言而上信之,因以事出之於外,以翰林侍讀學士知定州。
然此謂甫知郓州而長卿再任定州,是甫非即知定州也。
《東都事略》與此異文。
《宋史滕元發傳》雲:因事以翰林學士出郓州,徙定州。
《孫長卿傳》:加龍圖閣直學、知定州。
熙甯元年,河北地大震,城郭倉庾皆隤,長卿盡力補繕。
神宗知其能,轉兵部侍郎,留再任。
明年,卒。
據此,則甫先知郓州,至長卿卒,乃代之知定州。
甫知郓州時,長卿殆尚未卒也,後言新法時,則已在定州。
) 3、丁未,上初欲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曾公亮因薦之,參知政事唐介曰:“安石恐難大任。
”上曰:“卿謂文學為不可任耶?經術不可任耶?吏事不可任耶?”介曰:“非謂此也。
安石好學而泥古,議論迂闊,若使為政,恐多所變更,必擾天下。
”退至中書,謂公亮等曰:“今日安石之言果用,天下困擾,諸公當自知之耳!”時執政進除目,上久之不決,既數日,乃曰:“朕問王安石以為然,可即施行。
”介曰:“陛下比擇大臣付以天下之事,此中書小小遷除,陛下尚未以信,雖廣詢博訪,亦宜謹密。
今明白如此,使中書政事決可否於翰林學士。
臣近每聞陛下宣谕某某事問安石,以為可即施行,某某事以為不可未得施行,如此則執政何所用?必以臣為不才,當先罷免,此語傳之天下,恐非信任體也。
”安石既執政,奏言:“中書處分事用劄子,皆言奉旨,不中理者常十八九,不若令中書自出牒,不必稱聖旨。
”上愕然。
介曰:“太宗時寇準用劄子遷馮拯等官不當,拯訴之,太宗曰:‘前代中書有堂牒指揮事,乃權臣藉此以威福天下。
太祖朝趙普為相,堂牒重於敕命,尋令削去。
今複置劄子,何異堂牒?’張洎因言:‘劄子乃中書行遣小事,若廢之,則别無公式’太宗曰:‘大事則降敕,其當用劄子,亦須奏裁。
’此所以稱聖旨也。
今安石不欲稱聖旨,則是政不自天子出也,使執政皆忠賢,猶為人臣擅命,義亦難安,或非其人,豈不害政?”上曰:“太宗制置此事極當。
”(案:劄子卒從王安石,故紹聖間章惇乃以藉口。
)及安石議謀殺人傷者許首,案:事見元年。
介數與安石争論于上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
”安石曰:“以為不可首者皆朋黨耳。
”安石強辨,上主其語。
介不勝憤悶,居頃之,疽發背而卒。
(《紀事本末》卷五十九。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唐介薨,上臨其喪,谥曰質肅。
《編年備要》雲:介疾,上臨問,為之出涕,至是躬臨其喪。
徐乾學《通鑒後編》雲:介病亟,帝臨問流涕,既卒,幸其第哭,以畫像不類,取禁舊藏本賜其家。
蓋介為谏議大夫時,仁宗密令圖其像,置溫成閣中,禦題曰“右正言唐介”,外廷不知也,至是人始知之。
時安石銳意變更,帝信任益專,介既死,同列無一人敢與之抗者。
曾公亮屢請老,富弼稱疾不視事,趙抃力不勝,遇一事變,更稱苦者數十,故當時謂“中書有生老病死苦”,蓋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趙抃苦也。
) 4、己酉,富弼言先朝稍逐言事者,人遂罕敢言事。
(《紀事本末》卷五十五。
原注:雲:此四月十三日事。
) 5、丁巳,條例司乞選官分行天下。
(《長編》卷二百十三:熙甯四年十月壬子,頒募役。
原注:條例司乞選官分行天下,《實錄》在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是遣八人者出使。
案:《編年備要:遣使察農田水利賦役,從三司請也。
八人為劉彜、謝卿材、王廣廉、侯叔獻、程颢、盧秉、王汝翼、曾亢。
《太平治迹統類》:蘇轍》初為檢詳文字,朝廷數召劉彜等八人遣之四方,轍因求見,宰相陳升之問:“君何來也?”對曰:“有疑欲問耳。
近日诏八使遣往諸路,不審公知利害所在,而使案實之耶?未知漫遣出使外羅諸事耶?”升之曰:“君意謂何?”曰:“昔嘉祐遣使寬恤,既還奏,例多難行,為天下笑。
今何以異!”升之曰:“吾昔奉诏看詳寬恤事,如範堯夫所言多中理。
”轍曰:“公知不便,而特遣使者之不行,若之何?”) 6、是月,司門郎中王浃知嘉州,駕部郎中高良佐知蜀州。
(《長編》卷二百十四:熙甯三年八月辛巳,诏劾嘉、蜀二州違朝旨不報提舉常平倉罪。
原注:知嘉州、司門郎中王浃,二年四月到任;知蜀州、駕部郎中高良佐,四月到任。
案:原文已佚。
浃與良佐受命,不得其時,姑依原注附月末。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四月,河決,地震,旱,避殿減膳。
案:河決在元年六月七月,地震在元年七月八月,此於“河”字上脫“以”字。
又案:《宋史本紀》:二月乙巳,帝以滅變避正殿,減膳徹樂。
三月丙戌,命宰臣禱雨。
乙未,以旱慮囚。
四月甲子,禦殿複膳。
據《十朝綱要》、《編年備要》,均雲四月甲辰,诏以大河決溢、地震相仍,方夏大旱,自乙巳避殿、減膳、撤樂,罷同天節上壽,令群臣勉修厥職,以圖修複。
《太平治迹統類》雲:上憂旱甚,言當避正殿,又恐妨同天節宴人使。
富弼曰:“此但係陛下至誠,亦不須避殿。
”上曰:“避殿亦是文飾。
”弼曰:“陰陽不和,皆臣等燮理無狀所緻。
然臣等微眇,不足動天,陛下以至誠感,則天必應也。
”四月罷同天節,是日雨。
富弼言:“陛下避殿、減膳、撤樂,三大事誠合典禮,誕日特罷稱觞,最為深切,所以動天地。
當日得雨,幽靈大效,如在目前。
伏願陛下毋以今日雨澤為善,當以屢見滅變為懼。
蓋修德緻雨,其應如此,萬一有損,其滅應豈有緩耶!”上親答書曰:“義忠言親,理正文直。
苟非意笃愛君,志在王室,何以臻此!敢不置之枕席,銘諸肺腑,終老是戒。
更願公不替今日之志,則天滅不難弭,太平可立俟也。
”神宗同天節,四月十日。
是年四月丁酉朔,十日為丙午,其前一日則初九日乙巳。
今考諸書所載,均以避殿、減膳在四月乙巳,非二月乙巳。
《宋史本紀》與此異月,恐誤。
況《宋史五行行》志四:熙甯二年三月旱甚。
則《本紀》二月避殿、減膳已與《志》不合。
避減專因旱甚,若因河決地震,似當元年已應避減,不應在二年二月始下诏也。
1、五月(案:錢大昕《四史朔閏考》:是月丙寅朔。
)丁卯,上論謀殺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論其故,又論律非中材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盡理。
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
此自唐以來,即守此律不得,如此類亦甚多。
上曰:“漢文帝廢肉刑是否?富弼曰:“極是。
”安石曰:“當時雖廢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兩肢,或瞎人兩目,今乃流三千裡而已,此何足以報其罪!又強盜五百貫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刖而已。
”弼曰:“此非通論。
刑者不可複甯,雖欲自新,其路無由,除肉刑乃所以開人自新耳。
”上曰:“然入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紀事本末》卷七十五。
) 2、壬午,議置嘉祐編敕局。
(《長編》卷二百十三:熙甯三年七月庚戌,诏中書門下看詳《嘉祐編敕》。
原注:初議置局在二年五月十七日。
又《長編》卷二百十六:三年十月丙子,詳定編敕所言,乞自今應删官每月各備十條。
原注:二年五月十七日可考。
案:原文已佚,就原注輯數字備參考。
《玉海》卷六十六:熙甯二年三月壬寅,命蔡延慶、孫永修嘉祐編敕。
又雲:五月,以審官為東院。
七年十二月,編敕二卷成,上之。
) 3、癸未,鄭獬知杭州,(案:長編卷二百十二:熙甯三年七月庚戌。
原注:雲:獬自翰林出守杭州。
)王拱辰判應天府,錢公輔知江甯府。
獬與滕甫相善,王安石素惡之,目為“滕屠鄭沽”。
嘗言於上曰:“獬極險,不宜使在内。
”故事,兩制差除,必宰相當筆。
時富弼在告,曾公亮出使西京,王安石遽自當筆。
議者皆疑安石行其私意,禦史中丞呂誨即奏曰:“侍臣者,蓋近於尊,實陛簾隆峻之級也,進之以禮,退之以禮,乃君臣之分,邦國之體也。
”宣徽使王拱辰言:“陛下執政之初,還其舊官,委寄北都,召入供職,不聞有過,遷谪在外,臣不知陛下用何人薦論而召之,因何人訾毀而黜之。
翰林學士鄭獬,在三班院皆稱公當,權府亦甚平允,不聞闤曠,遽然外補。
外傳聞見禁罪人喻興與妻阿牛,謀殺婦人阿李公事,獬不肯用新法理斷,将欲論列,故有是逐,雖轉官得郡,實奪其權也。
知制诰錢公輔先因營救滕甫遂罷谏院,今又被逐,蓋甫與王安石素所不足,今無罪被黜,甚傷公議。
龍圖閣直學士韓贽代還未及兩月,亟除知江甯府,複又何名。
臣不惜四人之去,所惜朝廷之體,無俾權臣盜弄其柄。
以臣言是,乞追四敕;以臣為非,願并臣斥逐。
”又奏曰:“近除陸诜知成都府,就移吳中複知成德軍,數日之間,差除特異,況宰相不書敕,本朝故事,未之聞也。
傳雲禦批付出,臣竊疑焉。
陛下進退近臣必有常理,不應有加膝堕淵之意。
如從執政進拟,則是自外制中,尤非聖哲馭下之體也。
”上出誨奏示執政曰:“王拱辰等出,外間紛纭知否?”趙抃、王安石曰:“不知。
”上曰:“除拱辰宣徽使自為再任,豈是拔擢?”又謂安石曰:“誨為人所使,殊不知卿用心。
”安石曰:“此三人者出,臣但媿不能盡理論情,暴其罪狀,使小人知有所憚,不意言者乃更如此。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
) 4、先是,呂誨劾安石疏曰:
今陛下不事其本,而先舉其末,此臣所以大惑也。
臣不勝憤懑,越次言事,雷霆之譴,無所逃避。
臣轍誠恐惶恐,稽首頓首。
謹書。
)疏入,上批付中書曰:“詳觀疏意,如轍潛心當今之務,頗得其要,郁於下僚,無所申布,誠亦可惜。
”召對而有是命。
案:《栾城集》颍川遺老傳雲:轍年十九舉進士,釋褐,二十三舉直言,仁宗親策之於廷。
時上春秋高,始於倦勤,轍因所問極言得失。
策入,轍自謂必見黜。
然考官司馬君實第以三等,範景仁難之。
蔡君谟曰:“吾三司使也,司會之言,吾愧之而不敢怨。
”惟胡武平以為不遜,力請黜之。
上不許,曰:“以直言召人,而以直言棄之,天下謂我何?”宰相不得已,寘之下第,除商州軍事。
知制诰王介甫意其右宰相專攻人主,比之谷永,不肯撰詞。
宰相韓魏公哂曰:“此人策語,謂宰相不足用,欲得婁師德、郝處俊而用之,尚以谷永未疑之乎!”知制诰沈文通亦考官也,知其不然,故文通當制有愛君之言。
谏官楊樂道見上,言:“轍,臣所薦,陛下赦其狂直而收之,盛德之事,乞宣付史館。
”上悅,從之。
是時先君被命修《禮書》,而兄子瞻出簽書鳳翔判官,傍無侍子,乃奏乞養親。
三年,子瞻解還,轍始求為大名府推官。
逾年,先君捐館舍。
及除喪,神宗嗣位既三年矣,求治甚急,轍以書言事,即日召對延和殿。
時王介甫新得幸,以執政領三司條例,上以轍為之屬,不敢辭。
) 6、乙酉,陳升之、王安石等言:“除弊興利,非合衆智則不能盡天下之理。
乞诏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有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諸色人聽於本司陳述。
”於是,诏令三司判官及發運轉運使、副、判官,及提舉辇運使、籴粜市舶榷場、提點鑄錢、制置解鹽等臣僚,限受诏後兩月各具所知本職及職外财用利害聞奏。
诏曰:“朕以理财之臣失於因循,法遂至大壞,内外臣僚有能知财用利害者,詳具事狀聞奏;其諸色人亦具事理於制置三司條例陳狀,在外者即随所屬州軍投狀繳條例司。
”
案:《東都事略》:二年三月己酉,诏曰:“朕以為欲緻治於天下者,必富之而後可教。
今縣官之費不給,而民财大屈,故特诏輔臣置司於内,以革其大弊。
夫事專於所習,則能明乎得失之原。
今将權天下之财而資之於有司,能習知其事者焉,則其所得必精,所言必通,聚而求之,固足以成吾富民之術。
若夫苛刻之論,務欲朘削在下而斂怨於上者,斯亦朕之所不取。
宜令三司判官、諸路監司及内外官,限受诏後兩月,各具财用利害聞奏。
”) 7、戊子,夏國主秉常進誓表,請給還綏州,即歸塞門、安遠二寨。
乃以誓诏答之,候交割二寨,始還綏州。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三月,冊秉常為夏國主。
案:《宋史·夏國傳》:二年二月,遣河南監牧劉航等冊秉常為夏國主。
三月,夏人入秦州,陷劉溝堡,殺範願。
既而進誓诏,及請以安遠、塞門二砦易綏州。
初,朝議欲官爵夏之首領,計分其勢,郭逵以為彼必不受诏,且彼既恭順,宜布以大信,不當誘之以利。
秉常果不奉诏,遣都羅重進來言曰:“上方以孝治天下,奈何反教小國之臣叛其君哉!”乃賜誓诏,而綏州待收二砦迺還。
夏主受冊而二砦不歸,且欲先得綏州,遣罔萌訛以誓诏來言。
及趙卨往交地,萌訛對以朝廷本欲得二砦,地界非所約。
卨曰:“若然,安遠、塞門二牆墟耳,安用之!”遂罷,诏城綏州。
是《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冊秉常在三月。
《宋史·夏國傳》在二月,日月有異。
《宋文鑒》卷三十二:王珪《立夏國主冊文》:“維熙甯二年,歲次己酉,三月,皇帝若曰:‘於戲!昔堯合萬邦而民風和,周建列土而王業楙,若古申命,蓋國家之成法。
咨爾秉常,迪性純一,持躬靖虔。
生禀山川之靈,舊傳弓钺之賜。
撫西夏尊於本朝,知事君必盡其節,知守國當保其衆。
乃内發誠素,外孚誓言,質之天地而不欺,要之日月而不昧。
朕用稽酌故典,表顯徵實,錫爾茅土之封,不為不寵;加爾以車服之數,不為不榮。
涓辰既良,備物既渥,誕舉丕冊,以華一方。
今遣朝奉郎、守尚書司封郎中、上輕車都尉、賜紫金魚袋劉航,文思副使、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太子賓客劉怤持節,冊命爾為夏國主,為宋藩輔。
夫履謙順者靡不膺長福,懷驕肆者靡不蹈後虞。
率身和民,時乃之績。
往欽哉!予一人之彜訓,可不慎欤!”) 8、兩府奏事,上即問王安石制置條例司如何,安石曰:“已檢讨文字,略無倫叙,亦有待人而後可舉者。
然今欲理财,則須使能,天下但見朝廷以使能為先,而不以任賢為急,但見朝廷以理财為務,而於禮義教化之際,有所未及,恐風俗壞,不勝其弊。
陛下當先驗國體,有先後緩急。
”上颔之。
案:《宋史全文資治通鑒》所載與此文同,惟系之壬辰二十五日。
《紀事本末》系戊子,乃二十一日也。
) 9、壬辰,上問措置宗室事,富弼曰:“此事誠當出於陛下,外人謀之,則為疏間親。
”公亮曰:“此亦當自外裁定。
”弼曰:“為之當以漸,恐緻紛纭。
”安石曰:“此事但欲於恩義間無傷,使被者可安而已,不論漸不漸也。
今欲裁恩澤,何能免其紛纭!但陛下不為恤,則事可為也。
”上又問裁定親疏之宜,公亮以為當從上身為親疏。
上曰:“當以祖宗為限斷。
”安石曰:“以上身即是以祖宗為限斷也。
”
) 10、是月,知渭州蔡挺改陝西轉運副使。
原注:雲:熙甯二年三月丙寅,改陝副。
案:二年三月戊辰朔,無丙寅日,原注有誤,姑附月末。
) 1、四月丁酉朔,并臣拜表上尊号曰奉元憲道文武仁孝。
诏答不允,曰:“今滅變屢出,可亟罷此議,雖加虛名,實以浼餘。
”先是,上謂執政曰:“尊号於朕無益加損,縱有百字亦何益,然受否於人情孰安?”曾公亮曰:“人情固願陛下受之。
”富弼曰:“陸贽勸德宗不受尊号,顧其時與今異。
”上曰:“其時在播遷之中。
”安石曰:“陛下受尊号,人固以為宜,即緣變異多,謙屈而不受,亦自為美,然受與不受,於理皆可也。
陛下能察受與不受,無加損之理,則此事在陛下裁度。
”上曰:“三尺童子亦知無加有損也。
”遂降此诏。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群臣請上尊号及作樂,上以久旱不許。
并臣固請作樂,富弼言:“故事,有滅變皆徹樂,恐以同天節遼使當上壽,故未斷其請。
臣以為此盛德事,正當以示夷狄,乞并罷上壽。
”從之。
即日而雨。
考《宋史·本紀》,四月壬寅,遼遣耶律昌等來賀同天節。
《東都事略》載四月甲辰诏雲:方夏大旱,麥将槁。
朕惟滅變之來,蓋不虛發,豈朕政令未孚,聽納靡中,以緻厥咎?與其罷同天節上壽,公卿大夫其勉修厥職,以圖修複。
) 2、戊戌,權知開封府滕甫知瀛州,甫以父諱,辭改知郓州。
知瀛州李肅之為天章閣待制、知開封府。
先是,知定州孫長卿歲滿,上欲令甫與長卿易任,富弼、曾公亮未對,王安石獨以為宜,弼請徐議之。
既退,富弼、曾公亮曰:“甫奸人,宜在外。
”他日進見,上又欲令肅之代長卿,弼極稱其才。
公亮曰:“肅之不如長卿。
”安石曰:“長卿細密,然兩人皆可試府事也。
”於是命肅之代甫,而長卿再任知定州。
甫性疏達,在上前論事如家人父子,言無文飾,洞見肝膈。
上待甫甚厚,時遣小黃門,持短封禦劄問事,甫往往滉示於人。
或見禦劄用字有誤者,因讒甫以為揚上之短,上由是疏焉。
安石嘗與甫同考試,語言不相能,深惡甫,故極力排出之。
甫入辭,言於上曰:“臣知事陛下而已,不能事黨人,願陛下少回當日之眷,無使臣為黨人所快,則天下知事君為得,而事黨人為無益矣!”上為改容。
案:《東都事略》於《滕元發傳》所載,治平四年,以知制诰除知開封府,遷禦史中丞。
熙甯元年,京師郡國地震,上疏指陳滅由,出知秦州。
神宗留不遣。
河朔地大震,命為安撫使、知開封府。
王安石立新法,恐有言而上信之,因以事出之於外,以翰林侍讀學士知定州。
然此謂甫知郓州而長卿再任定州,是甫非即知定州也。
《東都事略》與此異文。
《宋史滕元發傳》雲:因事以翰林學士出郓州,徙定州。
《孫長卿傳》:加龍圖閣直學、知定州。
熙甯元年,河北地大震,城郭倉庾皆隤,長卿盡力補繕。
神宗知其能,轉兵部侍郎,留再任。
明年,卒。
據此,則甫先知郓州,至長卿卒,乃代之知定州。
甫知郓州時,長卿殆尚未卒也,後言新法時,則已在定州。
) 3、丁未,上初欲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曾公亮因薦之,參知政事唐介曰:“安石恐難大任。
”上曰:“卿謂文學為不可任耶?經術不可任耶?吏事不可任耶?”介曰:“非謂此也。
安石好學而泥古,議論迂闊,若使為政,恐多所變更,必擾天下。
”退至中書,謂公亮等曰:“今日安石之言果用,天下困擾,諸公當自知之耳!”時執政進除目,上久之不決,既數日,乃曰:“朕問王安石以為然,可即施行。
”介曰:“陛下比擇大臣付以天下之事,此中書小小遷除,陛下尚未以信,雖廣詢博訪,亦宜謹密。
今明白如此,使中書政事決可否於翰林學士。
臣近每聞陛下宣谕某某事問安石,以為可即施行,某某事以為不可未得施行,如此則執政何所用?必以臣為不才,當先罷免,此語傳之天下,恐非信任體也。
”安石既執政,奏言:“中書處分事用劄子,皆言奉旨,不中理者常十八九,不若令中書自出牒,不必稱聖旨。
”上愕然。
介曰:“太宗時寇準用劄子遷馮拯等官不當,拯訴之,太宗曰:‘前代中書有堂牒指揮事,乃權臣藉此以威福天下。
太祖朝趙普為相,堂牒重於敕命,尋令削去。
今複置劄子,何異堂牒?’張洎因言:‘劄子乃中書行遣小事,若廢之,則别無公式’太宗曰:‘大事則降敕,其當用劄子,亦須奏裁。
’此所以稱聖旨也。
今安石不欲稱聖旨,則是政不自天子出也,使執政皆忠賢,猶為人臣擅命,義亦難安,或非其人,豈不害政?”上曰:“太宗制置此事極當。
”
)及安石議謀殺人傷者許首,案:事見元年。
介數與安石争論于上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
”安石曰:“以為不可首者皆朋黨耳。
”安石強辨,上主其語。
介不勝憤悶,居頃之,疽發背而卒。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唐介薨,上臨其喪,谥曰質肅。
《編年備要》雲:介疾,上臨問,為之出涕,至是躬臨其喪。
徐乾學《通鑒後編》雲:介病亟,帝臨問流涕,既卒,幸其第哭,以畫像不類,取禁舊藏本賜其家。
蓋介為谏議大夫時,仁宗密令圖其像,置溫成閣中,禦題曰“右正言唐介”,外廷不知也,至是人始知之。
時安石銳意變更,帝信任益專,介既死,同列無一人敢與之抗者。
曾公亮屢請老,富弼稱疾不視事,趙抃力不勝,遇一事變,更稱苦者數十,故當時謂“中書有生老病死苦”,蓋言安石生,公亮老,富弼病,唐介死,趙抃苦也。
) 4、己酉,富弼言先朝稍逐言事者,人遂罕敢言事。
原注:雲:此四月十三日事。
) 5、丁巳,條例司乞選官分行天下。
原注:條例司乞選官分行天下,《實錄》在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於是遣八人者出使。
案:《編年備要:遣使察農田水利賦役,從三司請也。
八人為劉彜、謝卿材、王廣廉、侯叔獻、程颢、盧秉、王汝翼、曾亢。
《太平治迹統類》:蘇轍》初為檢詳文字,朝廷數召劉彜等八人遣之四方,轍因求見,宰相陳升之問:“君何來也?”對曰:“有疑欲問耳。
近日诏八使遣往諸路,不審公知利害所在,而使案實之耶?未知漫遣出使外羅諸事耶?”升之曰:“君意謂何?”曰:“昔嘉祐遣使寬恤,既還奏,例多難行,為天下笑。
今何以異!”升之曰:“吾昔奉诏看詳寬恤事,如範堯夫所言多中理。
”轍曰:“公知不便,而特遣使者之不行,若之何?”) 6、是月,司門郎中王浃知嘉州,駕部郎中高良佐知蜀州。
原注:知嘉州、司門郎中王浃,二年四月到任;知蜀州、駕部郎中高良佐,四月到任。
案:原文已佚。
浃與良佐受命,不得其時,姑依原注附月末。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四月,河決,地震,旱,避殿減膳。
案:河決在元年六月七月,地震在元年七月八月,此於“河”字上脫“以”字。
又案:《宋史本紀》:二月乙巳,帝以滅變避正殿,減膳徹樂。
三月丙戌,命宰臣禱雨。
乙未,以旱慮囚。
四月甲子,禦殿複膳。
據《十朝綱要》、《編年備要》,均雲四月甲辰,诏以大河決溢、地震相仍,方夏大旱,自乙巳避殿、減膳、撤樂,罷同天節上壽,令群臣勉修厥職,以圖修複。
《太平治迹統類》雲:上憂旱甚,言當避正殿,又恐妨同天節宴人使。
富弼曰:“此但係陛下至誠,亦不須避殿。
”上曰:“避殿亦是文飾。
”弼曰:“陰陽不和,皆臣等燮理無狀所緻。
然臣等微眇,不足動天,陛下以至誠感,則天必應也。
”四月罷同天節,是日雨。
富弼言:“陛下避殿、減膳、撤樂,三大事誠合典禮,誕日特罷稱觞,最為深切,所以動天地。
當日得雨,幽靈大效,如在目前。
伏願陛下毋以今日雨澤為善,當以屢見滅變為懼。
蓋修德緻雨,其應如此,萬一有損,其滅應豈有緩耶!”上親答書曰:“義忠言親,理正文直。
苟非意笃愛君,志在王室,何以臻此!敢不置之枕席,銘諸肺腑,終老是戒。
更願公不替今日之志,則天滅不難弭,太平可立俟也。
”神宗同天節,四月十日。
是年四月丁酉朔,十日為丙午,其前一日則初九日乙巳。
今考諸書所載,均以避殿、減膳在四月乙巳,非二月乙巳。
《宋史本紀》與此異月,恐誤。
況《宋史五行行》志四:熙甯二年三月旱甚。
則《本紀》二月避殿、減膳已與《志》不合。
避減專因旱甚,若因河決地震,似當元年已應避減,不應在二年二月始下诏也。
1、五月
)丁卯,上論謀殺自首事,王安石因具論其故,又論律非中材一人之所能具,然亦不盡理。
死刑之次,即是流刑,但居作而不杖。
此自唐以來,即守此律不得,如此類亦甚多。
上曰:“漢文帝廢肉刑是否?富弼曰:“極是。
”安石曰:“當時雖廢肉刑,而人多笞死,即如折人兩肢,或瞎人兩目,今乃流三千裡而已,此何足以報其罪!又強盜五百貫即死,若有肉刑,此但刖而已。
”弼曰:“此非通論。
刑者不可複甯,雖欲自新,其路無由,除肉刑乃所以開人自新耳。
”上曰:“然入肉刑者,皆有已甚之罪故也。
”
) 2、壬午,議置嘉祐編敕局。
原注:初議置局在二年五月十七日。
又《長編》卷二百十六:三年十月丙子,詳定編敕所言,乞自今應删官每月各備十條。
原注:二年五月十七日可考。
案:原文已佚,就原注輯數字備參考。
《玉海》卷六十六:熙甯二年三月壬寅,命蔡延慶、孫永修嘉祐編敕。
又雲:五月,以審官為東院。
七年十二月,編敕二卷成,上之。
) 3、癸未,鄭獬知杭州,
原注:雲:獬自翰林出守杭州。
)王拱辰判應天府,錢公輔知江甯府。
獬與滕甫相善,王安石素惡之,目為“滕屠鄭沽”。
嘗言於上曰:“獬極險,不宜使在内。
”故事,兩制差除,必宰相當筆。
時富弼在告,曾公亮出使西京,王安石遽自當筆。
議者皆疑安石行其私意,禦史中丞呂誨即奏曰:“侍臣者,蓋近於尊,實陛簾隆峻之級也,進之以禮,退之以禮,乃君臣之分,邦國之體也。
”宣徽使王拱辰言:“陛下執政之初,還其舊官,委寄北都,召入供職,不聞有過,遷谪在外,臣不知陛下用何人薦論而召之,因何人訾毀而黜之。
翰林學士鄭獬,在三班院皆稱公當,權府亦甚平允,不聞闤曠,遽然外補。
外傳聞見禁罪人喻興與妻阿牛,謀殺婦人阿李公事,獬不肯用新法理斷,将欲論列,故有是逐,雖轉官得郡,實奪其權也。
知制诰錢公輔先因營救滕甫遂罷谏院,今又被逐,蓋甫與王安石素所不足,今無罪被黜,甚傷公議。
龍圖閣直學士韓贽代還未及兩月,亟除知江甯府,複又何名。
臣不惜四人之去,所惜朝廷之體,無俾權臣盜弄其柄。
以臣言是,乞追四敕;以臣為非,願并臣斥逐。
”又奏曰:“近除陸诜知成都府,就移吳中複知成德軍,數日之間,差除特異,況宰相不書敕,本朝故事,未之聞也。
傳雲禦批付出,臣竊疑焉。
陛下進退近臣必有常理,不應有加膝堕淵之意。
如從執政進拟,則是自外制中,尤非聖哲馭下之體也。
”上出誨奏示執政曰:“王拱辰等出,外間紛纭知否?”趙抃、王安石曰:“不知。
”上曰:“除拱辰宣徽使自為再任,豈是拔擢?”又謂安石曰:“誨為人所使,殊不知卿用心。
”安石曰:“此三人者出,臣但媿不能盡理論情,暴其罪狀,使小人知有所憚,不意言者乃更如此。
”
) 4、先是,呂誨劾安石疏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