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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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區區之法,何預焉!然臣竊有私憂過計者,敢不以告。
昔王衍好《老》、《莊》,天下皆師之,風俗陵夷,以至南渡;王搢好佛,荙人事而修異教,大惓之政,至今為笑。
故孔子罕言命以為知者少也。
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
”夫性命之說,子貢不得而聞,而今之學者,恥不言性命,此可信哉!今士大夫以佛、老為聖人,鬻書於市者,非《莊》、《老子》之書不售也。
讀其文,浩然無當而不可窮,觀其貌,超然無著而不可挹,豈此真能然哉?蓋中人之性,安於放而樂於誕耳。
使天下之士能如莊周,齊死生,一毀譽,輕富貴,安貧賤,則人主之名器爵祿,所以勵世摩鈍者廢矣,陛下亦安用之?而況其實不能而竊取其言以欺世者哉!臣願陛下明敕有司,試之以法言,取之以實學,博通經術者,雖樸不廢,稍涉浮誕者,雖工必黜,則風俗稍厚,學術近正,庶幾得忠實之士,不至蹈衰世之風,則天下幸甚。
)上得轼議喜曰:“吾固疑此,得轼議釋然矣。
”即日召見,問:“何以助朕?”轼對曰:“陛下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願陛下安靜,以待物之來,然後應之。
”上悚然聽受,曰:“卿三言,朕當詳思之。
”他日,上問王安石以轼為人何如?安石知轼素與己異,疑上亟用之也,因問上曰:“陛下何以召見轼?”上曰:“見轼議學校貢舉異於諸人,故召見之。
且道轼對語曰:‘陛下何以召見臣?’朕為言:‘見卿議事有所喻,故召問卿。
’對曰:‘陛下如此錯矣,人臣以得召見為榮,今陛下實未知臣何如,但以臣言即召見,恐人争為利以進。
’又謂朕與人官太速,後或無狀,不能始終。
此說何如?”安石曰:“陛下與人官,患在不考實,雖與何害!”上曰:“轼又言:‘兵先動者為客,後動者為主,主常勝客,客常不勝,治天下亦然。
人主不欲先動,當以靜應之於後,乃勝天下之事。
’此說何如?”安石曰:“轼言亦是,然此道之經也,非所謂道之變,聖人之於天下感而後應,則轼之言有合於此理。
然事變無常,固有舉事,不知出此,而聖人為之倡發者。
譬之用兵,豈盡須後動然後能勝敵!顧其時與勢之所宜而已。
”上曰:“卿言如此極精。
”又言:“轼宜以小事試之何如?”安石曰:“臣已屢奏試人當以事,此言誠是也。
”安石因極稱呂惠卿。
其後,上複謂曾公亮曰:“蘇轼奏對明敏,可試也。
”公亮曰:“京師無可試者。
”王安石曰:“轼亦非久當作府推。
”上曰:“欲用轼修中書條例。
”安石曰:“轼與臣所學及議論皆異,别試其事可也。
”又曰:“陛下欲修中書條例,大臣所不欲,小臣又不欲。
今轼非肯違衆以濟此事者也,恐欲故為異論,沮壞此事。
兼陛下用人,須是再三考察,實可用乃用之。
今陛下但見轼之言,其言又未見可用,恐不宜輕用。
”(《紀事本末》卷六十二。
案:《臨川集》安石《乞改科條制劄子》雲:伏以古之取士,皆本於學校,故道德一於上,而習俗成於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於世。
自先王之澤竭,教養之法無所本,士雖有美材而無學校師友以成就之,議者之所患也。
今欲追複古制以革其弊,則患於無漸。
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庶幾可複古矣。
所對明經科欲行廢罷,并諸科元額内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及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諸科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
仍於京東、陝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
於南省所添進士奏名,仍具别作一項,止取上件京東等五路應舉人并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人數。
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蔊習進士科業。
如允所奏,乞降敕命施行。
《傳家集》:司馬溫公二年五月《議貢舉狀》雲:臣準禦史台牒,準敕節文:“天下學校貢舉之法,宜令兩府、兩省、待制以上,禦史台、三司、三館臣僚,各限一月,具議狀聞奏者。
”臣聞《詩》雲:“無競惟人,四方其訓之。
”言欲立強於天下者,無如得人。
得人而任之以事,則四方斯順之矣。
臣竊惟取士之弊,自古始以來,未有若近世之甚者也。
何以言之?自三代以前,其取士無不以德為本,而未嘗專貴文辭也。
漢世始置茂才、孝廉等科,皆命公卿大夫、州郡舉有經術德行者,策試以治道,然後官之。
故其風俗,敦尚名節。
降及末世,雖政衰於上,而俗清於下,由取士之術素加獎勵故也。
魏晉以降,貴通才而賤守節,習尚浮華,舊俗益敗。
然所舉秀、孝,猶以經術取之。
州郡皆置中正,以品其才行,一言一動之失,或終身為累,士猶競競不敢自放。
隋始置進士,唐益以明經等科,而秀、孝遂絕,止有進士、明經二科,皆自投牒求試,不複使人察舉矣。
進士初但試策,及長安神龍之際,加試詩賦。
於是進士專尚屬辭,不本經術,而明經止於誦書,不識義理。
至於德行,則不複誰何。
自是以來,儒雅之風,日益頹壞。
為士者狂躁險薄,無所不為,積日既久,不勝其弊。
於是又設謄錄封彌之法,蓋朝廷苦其難制,而有司急於自營也。
夫欲搜羅海内之賢俊,而掩其姓名以考之,雖有顔、闵之德,苟不能為賦、詩、論、策,則不免於遭擯棄,為窮人,雖有跖蹻之行,苟善為賦、詩、論、策,則不害於取高弟,為美官。
臣故曰“取士之弊,自古始以來,未有若近世之甚者”,非虛言也。
今幸遇陛下聖明,心知貢舉之極弊,慨然發憤,深诏群臣,使得博議利病,更立新規,是千載一時也。
議者或曰:“古人鄉舉裡選,今欲知士之德行,宜委知州、知縣者采察其實,保而薦之。
”臣獨以為不然,古者分地建國,自卿大夫士,皆以其國人為之,猶患處士之德行不可得而詳也。
故又擇其鄉之賢者,使為闾胥、比長,自幼及長,朝夕察其所為,然後士之德行美惡,莫得而隐也。
今夫知州、知縣雜四海九州之人,遠者三歲而更,近者數月而更,或初到官即遇科場,遽責之知所部士人之德行,誠亦難矣。
又應開封府舉者,常不減數千人,而開封府獄訟之繁,知府者自旦至暮耳不暇聽,目不暇視,又有馀裕可使之察數千人之德行乎!議者又曰:“宜去封彌謄錄,委有司考其文辭,參以行實而取之。
”臣獨以為不然。
夫士之德行,知州縣者尚不能知,而有司居京師,一旦集天下之士,獨以何術知之?其術不過以衆人之毀譽決之。
孔子曰:“衆好之,必察焉;衆惡之,必察焉。
”夫衆之毀譽,庸讵足以盡其實乎!必如是行之,臣見其愛憎互起,毀譽交作,請讬公行,賄賂上流,謗讟并興,獄訟不息,将紛然淆亂,朝廷必厭苦之而複用封彌謄錄矣。
夫封彌謄錄,固為此數者而設之也。
譬猶築防以鄣洚水也,今不絕其源而徒去其防,則橫流之患愈不可救矣。
臣雖至愚,平生固嘗竭其思慮,欲以少救其弊,今敢試陳二策,乞陛下俯加裁擇。
臣聞上之所為,下之所歸也。
國家從來以賦、詩、論、策取人,不問德行,故士之求仕進者,日夜孜孜,專以習賦、詩、論、策為事,惟恐不能勝人。
父教其子,兄勉其弟,不是過也。
今若更以德行取人,則士之力於德行,亦猶是也。
誠風化清濁之原,曆代訛謬而不悟,必待聖朝然後正之者也。
夫德行修之於心,藏之於身,雖家人有所不知,況於鄉黨,況於州縣,況於朝廷,将何從知之?故必待明哲公正之臣知而舉之,然後四海之士皆可得而官使也。
然舉薦之法既行,則于求屬請誠所不能無也。
要在所舉非其人者,國家以嚴法繩之,勿加恩貸,則苟且徇私之人皆知懼矣。
且國家以德行取士,則彼貪猾輕躁之人,依附權要枉道求進者,皆為清議所貶,見棄於時,雖有舉者,必不多矣。
臣愚欲乞今後應係舉人,令升朝官以上歲舉一人,提點刑獄以上差遣者歲舉二人,谏議大夫或待制以上歲舉三人。
不以所部非所部,鄉裡非鄉裡,除自己親戚及曾犯真刑,或私罪情理重曾經罰贖,及不孝不友、盜竊淫亂明有迹狀者不得舉外,其馀皆得舉之。
仍於舉狀内明言“臣今保舉某州某科某人有學術節行,乞賜召試。
”若舉狀既上之後,卻有前後諸般違礙事發,其舉主并依律文貢舉非其人分故失,從公私罪定斷。
受贓而舉者,以枉法論。
其舉狀,逐時送下禮部貢院,置簿記錄。
若應舉人而不舉者,歲終委貢院勘會姓名聞奏,乞嚴加朝典。
每遇三年一開貢舉,委貢院截自诏下之日勘會。
選擇舉主最多者從上取之,舉主數同,則以舉狀到省月日先後為次,其舉主曾有贓罪,及見停閑身亡,或在合參人數外者,并不準。
倍於每次科場南省之奏名人數,具姓名聞奏,乞下本貫發遣赴阙。
其本貫更不考試,即具申狀解送赴貢院,仍出公憑給付逐人,令赴貢院照會。
限十一月内取齊,十二月内引見,正月内考試。
其試官或朝廷臨時添差。
進士試經義策三道,子史策三道,時務策三道,更不試賦、詩及論。
明經及九經等諸科,試本經及《論語》、《孝經》大義,共四十道,明經加試時務策三道,其帖經、墨義一切皆不試。
對策及大義,但取義理優長,不取文辭華巧。
唯所對經史乖僻,時務疏闊者,即行黜落。
其奏名人數,并依科場舊制。
若合格者少,即不滿舊數,亦聽。
至禦試時,進士、明經各試時務策一道,九經等諸科,試本經大義十道,所有名字高下,并隻以舉主多者為上。
舉主數同者,則以舉狀到省月日先後為次。
其舉人所納家狀,及授官後吏部所給告身,并須開坐原初舉主人數、姓名。
若及第後犯私罪、情理重及贓罪,其舉主并減一等坐之;未及第者減三等。
皆不以去官及赦原。
如此,則并臣不敢挾私妄舉,士人皆崇尚經術,重惜操履,風俗丕變矣。
朝廷若不能行此保舉之法,其次莫若修學校之法以取之。
臣伏見自慶曆以來,天下諸州雖立學校,大抵多取丁憂及停間官員以為師長,藉其供給,以展私惠,聚在仕官員及市井豪民子弟十數人,遊戲其間,坐耗糧食,未嘗講習,修謹之士多恥而不入。
間有二千石自謂能興學者,不過盛修室屋,增置莊産,廣積糧儲,多聚生徒,以邀虛名。
師長之人自謂能立教者,不過謹其出入,節其遊戲,教以鈔節經史,剽竊時文,以夜繼晝,習賦、詩、論、策,以取科名而已。
此豈先王立學之意邪!於以修明聖道,長育人材,化民成俗,固已疏矣。
臣欲乞自今天下州學,隻許置教授一人,委本州長吏於本處命官中選擇無過犯、有節行、能講說、為衆所服者,舉奏補充。
若本州無人,則奏乞下铨司選差,委铨司於見在铨選人内揀選進士、明經諸科出身人,曆任無贓私罪、能講說經書者奏,補充逐州教授。
仍令國子監試講說經書。
應舉人初入學者,并為外舍生,唯赴聽講及公試外,不得於學中宿食。
其教授每日講書畢,取在學諸生姓名,書於垽上,雜置筩中,抽取三人,問以聽過書中疑義三條。
使對衆解說。
通者置簿記錄,粗者不問,否則有罰。
每月中兩次公試,各試所習舉業,委教授考校,定優劣等第,具姓名出榜,示訖亦置簿記錄。
其有過犯者,小過則罰錢,中過則降等,大過則斥出學,亦置簿記錄。
每遇春秋釋奠畢,委教授選擇外舍生到學及半年以上,自前次釋奠以來說書多通,公試多在優等,過犯情輕數少,即升入内舍,為初等生,始聽於學中宿食。
又選擇初等生升為中等生,中等生升為高等生,皆如外舍生之法。
其有二人已上比較難決者,即特令說書及試所業以決之。
皆須具狀申本州,委知州、通判更加審覆,委得公當,然後給牒補之;如後來有過降等者,其牒即行抽取毀抹。
其教授選擇、糾舉、升降等第若有不公,委知州、通判覺察取勘聞奏,乞行訩替。
其開封舉人,舊無府學,并令寓教於國子監。
其國子監舉人,須實是品官子弟,方得條入學。
其教試選升之法,并與外州同。
以直講比教授,判監、同判監比知州、通判。
凡國子監、開封府及諸州軍内舍高等生額,并用本處解額之半。
其中等倍高等,初等倍中等。
若人數未足,則阙之,不得溢額補入。
若遇诏下開貢舉,委本處判監、同判監、知州、通判截自其日,勘會高等生補及半年以上者,具姓名結罪保明聞奏。
仍給予公憑,許令免解直就省試。
其高等生占不盡解額,方許本處其馀舉人取解。
其中等、初等生於取解時仍别立号,常比其馀舉人多取分數。
所有高等生至省試時,亦别立号,每七人中取一人奏名。
如此,則舉人亦稍蔊經術,敦行義矣。
夫經術深淺,非程試所能知;行義美惡,非朝夕所能察。
今使之處於學校,經二三年累經選擇升至高等,又占解額,妨衆人進取之路,若其行義少有過差,必不為衆人所容矣。
由此觀之,其高等生經術則講說常通,文藝則屢入高等,過犯則全然輕少,行義則為衆所服,比之糊名謄錄,考其一日所試詩、賦、論、策,偶有所長而取之者,相去遠矣。
況近年舉人或一無行能,橫遇恩澤、幸得免解者,不可勝數。
今高等生行能如此,裁免一解,豈足惜哉!此學校之法也。
若朝廷又不能如此,隻於舊條之中毛舉數事,微有更張,則於取士之道?無所益,徒更煩苛,不若悉循舊貫之為愈也。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神宗熙甯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王安石以為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複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元解明經人數增進士。
直史館蘇轼上議,上以問安石,安石曰:“若謂此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别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才緻不如古。
”其後,乃卒如安石議。
《玉海》卷百十六:熙甯二年四月戊午,诏執經藝者專誦數,趨鄉舉者狃文辭,并臣詳議,别為新規。
翰林學士韓維議,請罷詩賦,各習一大經,問大義十道。
集賢學士蘇頌議,先士行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先行之州縣,使有司專考察,庶幾存鄉舉裡選之遺範。
程颢言:“治天下以正風俗、得賢才為本,請修學校,尊師儒。
縣令每歲與學之師以鄉飲之禮,會其鄉老學者,衆推經明行修材能可任之士,升於州之學,以觀其實。
郡守又歲與學之師行鄉飲酒之禮,大會群士,以經義、性行、材能三物賓興其士於大學,大學聚而教之,歲論其賢者能者於朝,謂之選士。
朝廷問之經,以考其言;試之職,以觀其材,然後辨論差等而命之職。
”四年二月丁巳朔,罷明經科,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
) 1、六月(案:錢大昕《朔閏考》:六月丙申朔。
癸卯,添差弓手,富弼、曾公亮不肯,即罷參照。
《長編》卷二百十六:熙甯三年冬十月乙酉,诏罷弓手。
原注:添差弓手當考。
其始二年六月八日,富弼、曾公亮不肯,即罷參照。
案:原文已佚,據原注輯此。
) 2、辛亥,趙國公守巽長子世清坐争襲封不當,自茂防降左武衛大将軍、郢州防奭使。
(《長編》卷二百十三:熙甯三年七月癸醜,王珪等言承襲。
原注。
) 3、丁未,翰林學士呂公著言:“颍川人常秩,道德修於鄉裡,名實著於海内,欲乞召置台閣”。
诏本州長吏敦遣赴阙。
(《紀事本末》卷六十五。
案:诏秩赴阙,初诏在治平四年十月癸醜,可考。
) 4、丁巳,诏右谏議大夫、禦史中丞呂誨落中丞,以本官知鄧州。
(《紀事本末》卷五十八。
案:《太平治迹統類》雲:誨論安石,上使谕解誨,誨執愈堅。
又奏曰:“臣受國恩,家有忠範,惟知死節,以圖報效。
竊以我國朝開基一百馀年,四方無事,前事固未聞,然太平之久,事固有係於聖慮者。
以是思之,尤當謹於措置,謀谟在得人,安危在委任,圖維舊德,推廣恩信,以至萬務。
講求利病,在乎沈幾默運,不當形迹。
因事制宜,去弊補廢,上應天滅,務以安靜,乃今日之事。
王安石者,本以文章進用,竟遽為輔弼,逢迎上意,張皇一時之事。
祖宗法度,首議變更,天下利源,皆欲搖動;斥逐近侍,盜弄權柄,傾危老成,欲速相位,人情甚郁,公議不容。
獨陛下未悟,倚任安石,與之議求治道之要,進退天下之事。
臣恐無益於盛時,徒有累於知人。
”於是安石求去,上還其奏,安石乃具謝起視事。
安石既視事,益自信,以經綸天下為己任,盡變祖宗舊法,專務聚斂,造出條目,頒於四方,州縣吏奉行,微忤其意則責逐之,所用皆浮薄少年,天下騷然。
於是昔之疑誨太過者,媿仰歎服,以為不及,而誨亦力求外補,遂得罪。
) 5、是月,薛向除江淮等路發運使。
(《長編卷》二百十三:熙甯三年七月辛醜,向請運銅陝西鑄錢。
原注:雲:向二年六月乃除發運。
案:《紀事本末》卷七十六雲:熙甯初,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
不系年月,而《長編》原注有年月而不系日,今依附六月末。
薛《通鑒》在四月丁未,與《長編》異日月。
範忠宣《奏議》雲:臣前來累言,薛向在陝西,違條罔上,罪狀顯明,不當曲加恩貸,仍蒙獎用。
及張靖不當先於罪人責降,皆是朝廷賞罰之失。
将使奸邪得志,盡謂憲典可欺。
中人之性易移,悉以張靖為計,遇事皆希旨,蔽惑人主聰明,蓋自中書不合差除,緻累陛下聖政。
臣雖累曾陳奏,不蒙聽納施行。
今又委以六路生靈,使之專治财賦,則薛向奸詐,必更甚於陝西。
緣陝西有都轉運使、諸路帥臣、走馬承受,皆是朝廷信臣,不為向所統屬,又有非時使命往還訪察。
若是臣寮善惡,朝廷易為得聞,而向以巧能彌縫,尚敢肆為欺惑。
今來東南六路官吏,皆是向所統攝,又無非時使命采訪,加以吏民懦弱,被苦不能伸陳,即向奸欺,足以自恣。
又聞東南諸郡民力多困窮,近複連被水滅,正要朝廷優恤。
陛下當遣寬厚仁愛之使,惟令撫養瘡痍,俾得漸就富完,以厚根本,豈宜更令纖巧刻薄之吏别肆誅求?或緻民心困窮,亦必别生事變,則於治亂所系非輕。
臣居谏垣,豈敢緘默!陛下度臣於向素無嫌隙,又非強愎欲遂己言,何必區區頻黩天聽,蓋以朝廷賞罰為重,六路生民可憂,複遇陛下聖明,其言不可不進。
惟望早垂睿斷,勿憚改為,從谏黜邪,二美兼舉,使天下風俗一變,奸人革心,豈不盛哉!如或以掩美嫉能,其言無取,則乞宣示外廷,早行責降。
) 6、左屯衛大将軍克端卒,贈登州防奭使、東牟侯。
(《長編》卷二百二十八:熙甯四年十一月乙醜,诏毋得乞為繼嗣。
原注。
) 仁和張大昌輯注
昔王衍好《老》、《莊》,天下皆師之,風俗陵夷,以至南渡;王搢好佛,荙人事而修異教,大惓之政,至今為笑。
故孔子罕言命以為知者少也。
子貢曰:“夫子之文章可得而聞也,夫子之言性與天道不可得而聞也。
”夫性命之說,子貢不得而聞,而今之學者,恥不言性命,此可信哉!今士大夫以佛、老為聖人,鬻書於市者,非《莊》、《老子》之書不售也。
讀其文,浩然無當而不可窮,觀其貌,超然無著而不可挹,豈此真能然哉?蓋中人之性,安於放而樂於誕耳。
使天下之士能如莊周,齊死生,一毀譽,輕富貴,安貧賤,則人主之名器爵祿,所以勵世摩鈍者廢矣,陛下亦安用之?而況其實不能而竊取其言以欺世者哉!臣願陛下明敕有司,試之以法言,取之以實學,博通經術者,雖樸不廢,稍涉浮誕者,雖工必黜,則風俗稍厚,學術近正,庶幾得忠實之士,不至蹈衰世之風,則天下幸甚。
)上得轼議喜曰:“吾固疑此,得轼議釋然矣。
”即日召見,問:“何以助朕?”轼對曰:“陛下求治太急,聽言太廣,進人太銳,願陛下安靜,以待物之來,然後應之。
”上悚然聽受,曰:“卿三言,朕當詳思之。
”他日,上問王安石以轼為人何如?安石知轼素與己異,疑上亟用之也,因問上曰:“陛下何以召見轼?”上曰:“見轼議學校貢舉異於諸人,故召見之。
且道轼對語曰:‘陛下何以召見臣?’朕為言:‘見卿議事有所喻,故召問卿。
’對曰:‘陛下如此錯矣,人臣以得召見為榮,今陛下實未知臣何如,但以臣言即召見,恐人争為利以進。
’又謂朕與人官太速,後或無狀,不能始終。
此說何如?”安石曰:“陛下與人官,患在不考實,雖與何害!”上曰:“轼又言:‘兵先動者為客,後動者為主,主常勝客,客常不勝,治天下亦然。
人主不欲先動,當以靜應之於後,乃勝天下之事。
’此說何如?”安石曰:“轼言亦是,然此道之經也,非所謂道之變,聖人之於天下感而後應,則轼之言有合於此理。
然事變無常,固有舉事,不知出此,而聖人為之倡發者。
譬之用兵,豈盡須後動然後能勝敵!顧其時與勢之所宜而已。
”上曰:“卿言如此極精。
”又言:“轼宜以小事試之何如?”安石曰:“臣已屢奏試人當以事,此言誠是也。
”安石因極稱呂惠卿。
其後,上複謂曾公亮曰:“蘇轼奏對明敏,可試也。
”公亮曰:“京師無可試者。
”王安石曰:“轼亦非久當作府推。
”上曰:“欲用轼修中書條例。
”安石曰:“轼與臣所學及議論皆異,别試其事可也。
”又曰:“陛下欲修中書條例,大臣所不欲,小臣又不欲。
今轼非肯違衆以濟此事者也,恐欲故為異論,沮壞此事。
兼陛下用人,須是再三考察,實可用乃用之。
今陛下但見轼之言,其言又未見可用,恐不宜輕用。
”
案:《臨川集》安石《乞改科條制劄子》雲:伏以古之取士,皆本於學校,故道德一於上,而習俗成於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於世。
自先王之澤竭,教養之法無所本,士雖有美材而無學校師友以成就之,議者之所患也。
今欲追複古制以革其弊,則患於無漸。
宜先除去聲病對偶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施於天下,庶幾可複古矣。
所對明經科欲行廢罷,并諸科元額内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及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諸科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
仍於京東、陝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
於南省所添進士奏名,仍具别作一項,止取上件京東等五路應舉人并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人數。
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蔊習進士科業。
如允所奏,乞降敕命施行。
《傳家集》:司馬溫公二年五月《議貢舉狀》雲:臣準禦史台牒,準敕節文:“天下學校貢舉之法,宜令兩府、兩省、待制以上,禦史台、三司、三館臣僚,各限一月,具議狀聞奏者。
”臣聞《詩》雲:“無競惟人,四方其訓之。
”言欲立強於天下者,無如得人。
得人而任之以事,則四方斯順之矣。
臣竊惟取士之弊,自古始以來,未有若近世之甚者也。
何以言之?自三代以前,其取士無不以德為本,而未嘗專貴文辭也。
漢世始置茂才、孝廉等科,皆命公卿大夫、州郡舉有經術德行者,策試以治道,然後官之。
故其風俗,敦尚名節。
降及末世,雖政衰於上,而俗清於下,由取士之術素加獎勵故也。
魏晉以降,貴通才而賤守節,習尚浮華,舊俗益敗。
然所舉秀、孝,猶以經術取之。
州郡皆置中正,以品其才行,一言一動之失,或終身為累,士猶競競不敢自放。
隋始置進士,唐益以明經等科,而秀、孝遂絕,止有進士、明經二科,皆自投牒求試,不複使人察舉矣。
進士初但試策,及長安神龍之際,加試詩賦。
於是進士專尚屬辭,不本經術,而明經止於誦書,不識義理。
至於德行,則不複誰何。
自是以來,儒雅之風,日益頹壞。
為士者狂躁險薄,無所不為,積日既久,不勝其弊。
於是又設謄錄封彌之法,蓋朝廷苦其難制,而有司急於自營也。
夫欲搜羅海内之賢俊,而掩其姓名以考之,雖有顔、闵之德,苟不能為賦、詩、論、策,則不免於遭擯棄,為窮人,雖有跖蹻之行,苟善為賦、詩、論、策,則不害於取高弟,為美官。
臣故曰“取士之弊,自古始以來,未有若近世之甚者”,非虛言也。
今幸遇陛下聖明,心知貢舉之極弊,慨然發憤,深诏群臣,使得博議利病,更立新規,是千載一時也。
議者或曰:“古人鄉舉裡選,今欲知士之德行,宜委知州、知縣者采察其實,保而薦之。
”臣獨以為不然,古者分地建國,自卿大夫士,皆以其國人為之,猶患處士之德行不可得而詳也。
故又擇其鄉之賢者,使為闾胥、比長,自幼及長,朝夕察其所為,然後士之德行美惡,莫得而隐也。
今夫知州、知縣雜四海九州之人,遠者三歲而更,近者數月而更,或初到官即遇科場,遽責之知所部士人之德行,誠亦難矣。
又應開封府舉者,常不減數千人,而開封府獄訟之繁,知府者自旦至暮耳不暇聽,目不暇視,又有馀裕可使之察數千人之德行乎!議者又曰:“宜去封彌謄錄,委有司考其文辭,參以行實而取之。
”臣獨以為不然。
夫士之德行,知州縣者尚不能知,而有司居京師,一旦集天下之士,獨以何術知之?其術不過以衆人之毀譽決之。
孔子曰:“衆好之,必察焉;衆惡之,必察焉。
”夫衆之毀譽,庸讵足以盡其實乎!必如是行之,臣見其愛憎互起,毀譽交作,請讬公行,賄賂上流,謗讟并興,獄訟不息,将紛然淆亂,朝廷必厭苦之而複用封彌謄錄矣。
夫封彌謄錄,固為此數者而設之也。
譬猶築防以鄣洚水也,今不絕其源而徒去其防,則橫流之患愈不可救矣。
臣雖至愚,平生固嘗竭其思慮,欲以少救其弊,今敢試陳二策,乞陛下俯加裁擇。
臣聞上之所為,下之所歸也。
國家從來以賦、詩、論、策取人,不問德行,故士之求仕進者,日夜孜孜,專以習賦、詩、論、策為事,惟恐不能勝人。
父教其子,兄勉其弟,不是過也。
今若更以德行取人,則士之力於德行,亦猶是也。
誠風化清濁之原,曆代訛謬而不悟,必待聖朝然後正之者也。
夫德行修之於心,藏之於身,雖家人有所不知,況於鄉黨,況於州縣,況於朝廷,将何從知之?故必待明哲公正之臣知而舉之,然後四海之士皆可得而官使也。
然舉薦之法既行,則于求屬請誠所不能無也。
要在所舉非其人者,國家以嚴法繩之,勿加恩貸,則苟且徇私之人皆知懼矣。
且國家以德行取士,則彼貪猾輕躁之人,依附權要枉道求進者,皆為清議所貶,見棄於時,雖有舉者,必不多矣。
臣愚欲乞今後應係舉人,令升朝官以上歲舉一人,提點刑獄以上差遣者歲舉二人,谏議大夫或待制以上歲舉三人。
不以所部非所部,鄉裡非鄉裡,除自己親戚及曾犯真刑,或私罪情理重曾經罰贖,及不孝不友、盜竊淫亂明有迹狀者不得舉外,其馀皆得舉之。
仍於舉狀内明言“臣今保舉某州某科某人有學術節行,乞賜召試。
”若舉狀既上之後,卻有前後諸般違礙事發,其舉主并依律文貢舉非其人分故失,從公私罪定斷。
受贓而舉者,以枉法論。
其舉狀,逐時送下禮部貢院,置簿記錄。
若應舉人而不舉者,歲終委貢院勘會姓名聞奏,乞嚴加朝典。
每遇三年一開貢舉,委貢院截自诏下之日勘會。
選擇舉主最多者從上取之,舉主數同,則以舉狀到省月日先後為次,其舉主曾有贓罪,及見停閑身亡,或在合參人數外者,并不準。
倍於每次科場南省之奏名人數,具姓名聞奏,乞下本貫發遣赴阙。
其本貫更不考試,即具申狀解送赴貢院,仍出公憑給付逐人,令赴貢院照會。
限十一月内取齊,十二月内引見,正月内考試。
其試官或朝廷臨時添差。
進士試經義策三道,子史策三道,時務策三道,更不試賦、詩及論。
明經及九經等諸科,試本經及《論語》、《孝經》大義,共四十道,明經加試時務策三道,其帖經、墨義一切皆不試。
對策及大義,但取義理優長,不取文辭華巧。
唯所對經史乖僻,時務疏闊者,即行黜落。
其奏名人數,并依科場舊制。
若合格者少,即不滿舊數,亦聽。
至禦試時,進士、明經各試時務策一道,九經等諸科,試本經大義十道,所有名字高下,并隻以舉主多者為上。
舉主數同者,則以舉狀到省月日先後為次。
其舉人所納家狀,及授官後吏部所給告身,并須開坐原初舉主人數、姓名。
若及第後犯私罪、情理重及贓罪,其舉主并減一等坐之;未及第者減三等。
皆不以去官及赦原。
如此,則并臣不敢挾私妄舉,士人皆崇尚經術,重惜操履,風俗丕變矣。
朝廷若不能行此保舉之法,其次莫若修學校之法以取之。
臣伏見自慶曆以來,天下諸州雖立學校,大抵多取丁憂及停間官員以為師長,藉其供給,以展私惠,聚在仕官員及市井豪民子弟十數人,遊戲其間,坐耗糧食,未嘗講習,修謹之士多恥而不入。
間有二千石自謂能興學者,不過盛修室屋,增置莊産,廣積糧儲,多聚生徒,以邀虛名。
師長之人自謂能立教者,不過謹其出入,節其遊戲,教以鈔節經史,剽竊時文,以夜繼晝,習賦、詩、論、策,以取科名而已。
此豈先王立學之意邪!於以修明聖道,長育人材,化民成俗,固已疏矣。
臣欲乞自今天下州學,隻許置教授一人,委本州長吏於本處命官中選擇無過犯、有節行、能講說、為衆所服者,舉奏補充。
若本州無人,則奏乞下铨司選差,委铨司於見在铨選人内揀選進士、明經諸科出身人,曆任無贓私罪、能講說經書者奏,補充逐州教授。
仍令國子監試講說經書。
應舉人初入學者,并為外舍生,唯赴聽講及公試外,不得於學中宿食。
其教授每日講書畢,取在學諸生姓名,書於垽上,雜置筩中,抽取三人,問以聽過書中疑義三條。
使對衆解說。
通者置簿記錄,粗者不問,否則有罰。
每月中兩次公試,各試所習舉業,委教授考校,定優劣等第,具姓名出榜,示訖亦置簿記錄。
其有過犯者,小過則罰錢,中過則降等,大過則斥出學,亦置簿記錄。
每遇春秋釋奠畢,委教授選擇外舍生到學及半年以上,自前次釋奠以來說書多通,公試多在優等,過犯情輕數少,即升入内舍,為初等生,始聽於學中宿食。
又選擇初等生升為中等生,中等生升為高等生,皆如外舍生之法。
其有二人已上比較難決者,即特令說書及試所業以決之。
皆須具狀申本州,委知州、通判更加審覆,委得公當,然後給牒補之;如後來有過降等者,其牒即行抽取毀抹。
其教授選擇、糾舉、升降等第若有不公,委知州、通判覺察取勘聞奏,乞行訩替。
其開封舉人,舊無府學,并令寓教於國子監。
其國子監舉人,須實是品官子弟,方得條入學。
其教試選升之法,并與外州同。
以直講比教授,判監、同判監比知州、通判。
凡國子監、開封府及諸州軍内舍高等生額,并用本處解額之半。
其中等倍高等,初等倍中等。
若人數未足,則阙之,不得溢額補入。
若遇诏下開貢舉,委本處判監、同判監、知州、通判截自其日,勘會高等生補及半年以上者,具姓名結罪保明聞奏。
仍給予公憑,許令免解直就省試。
其高等生占不盡解額,方許本處其馀舉人取解。
其中等、初等生於取解時仍别立号,常比其馀舉人多取分數。
所有高等生至省試時,亦别立号,每七人中取一人奏名。
如此,則舉人亦稍蔊經術,敦行義矣。
夫經術深淺,非程試所能知;行義美惡,非朝夕所能察。
今使之處於學校,經二三年累經選擇升至高等,又占解額,妨衆人進取之路,若其行義少有過差,必不為衆人所容矣。
由此觀之,其高等生經術則講說常通,文藝則屢入高等,過犯則全然輕少,行義則為衆所服,比之糊名謄錄,考其一日所試詩、賦、論、策,偶有所長而取之者,相去遠矣。
況近年舉人或一無行能,橫遇恩澤、幸得免解者,不可勝數。
今高等生行能如此,裁免一解,豈足惜哉!此學校之法也。
若朝廷又不能如此,隻於舊條之中毛舉數事,微有更張,則於取士之道?無所益,徒更煩苛,不若悉循舊貫之為愈也。
《文獻通考》卷三十一:神宗熙甯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王安石以為古之取士俱本於學,請興建學校以複古,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元解明經人數增進士。
直史館蘇轼上議,上以問安石,安石曰:“若謂此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别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及其入官,世事皆不習,此乃科法敗壞,人才緻不如古。
”其後,乃卒如安石議。
《玉海》卷百十六:熙甯二年四月戊午,诏執經藝者專誦數,趨鄉舉者狃文辭,并臣詳議,别為新規。
翰林學士韓維議,請罷詩賦,各習一大經,問大義十道。
集賢學士蘇頌議,先士行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先行之州縣,使有司專考察,庶幾存鄉舉裡選之遺範。
程颢言:“治天下以正風俗、得賢才為本,請修學校,尊師儒。
縣令每歲與學之師以鄉飲之禮,會其鄉老學者,衆推經明行修材能可任之士,升於州之學,以觀其實。
郡守又歲與學之師行鄉飲酒之禮,大會群士,以經義、性行、材能三物賓興其士於大學,大學聚而教之,歲論其賢者能者於朝,謂之選士。
朝廷問之經,以考其言;試之職,以觀其材,然後辨論差等而命之職。
”四年二月丁巳朔,罷明經科,進士罷詩、賦、帖經、墨義。
) 1、六月
癸卯,添差弓手,富弼、曾公亮不肯,即罷參照。
《長編》卷二百十六:熙甯三年冬十月乙酉,诏罷弓手。
原注:添差弓手當考。
其始二年六月八日,富弼、曾公亮不肯,即罷參照。
案:原文已佚,據原注輯此。
) 2、辛亥,趙國公守巽長子世清坐争襲封不當,自茂防降左武衛大将軍、郢州防奭使。
原注。
) 3、丁未,翰林學士呂公著言:“颍川人常秩,道德修於鄉裡,名實著於海内,欲乞召置台閣”。
诏本州長吏敦遣赴阙。
案:诏秩赴阙,初诏在治平四年十月癸醜,可考。
) 4、丁巳,诏右谏議大夫、禦史中丞呂誨落中丞,以本官知鄧州。
案:《太平治迹統類》雲:誨論安石,上使谕解誨,誨執愈堅。
又奏曰:“臣受國恩,家有忠範,惟知死節,以圖報效。
竊以我國朝開基一百馀年,四方無事,前事固未聞,然太平之久,事固有係於聖慮者。
以是思之,尤當謹於措置,謀谟在得人,安危在委任,圖維舊德,推廣恩信,以至萬務。
講求利病,在乎沈幾默運,不當形迹。
因事制宜,去弊補廢,上應天滅,務以安靜,乃今日之事。
王安石者,本以文章進用,竟遽為輔弼,逢迎上意,張皇一時之事。
祖宗法度,首議變更,天下利源,皆欲搖動;斥逐近侍,盜弄權柄,傾危老成,欲速相位,人情甚郁,公議不容。
獨陛下未悟,倚任安石,與之議求治道之要,進退天下之事。
臣恐無益於盛時,徒有累於知人。
”於是安石求去,上還其奏,安石乃具謝起視事。
安石既視事,益自信,以經綸天下為己任,盡變祖宗舊法,專務聚斂,造出條目,頒於四方,州縣吏奉行,微忤其意則責逐之,所用皆浮薄少年,天下騷然。
於是昔之疑誨太過者,媿仰歎服,以為不及,而誨亦力求外補,遂得罪。
) 5、是月,薛向除江淮等路發運使。
原注:雲:向二年六月乃除發運。
案:《紀事本末》卷七十六雲:熙甯初,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
不系年月,而《長編》原注有年月而不系日,今依附六月末。
薛《通鑒》在四月丁未,與《長編》異日月。
範忠宣《奏議》雲:臣前來累言,薛向在陝西,違條罔上,罪狀顯明,不當曲加恩貸,仍蒙獎用。
及張靖不當先於罪人責降,皆是朝廷賞罰之失。
将使奸邪得志,盡謂憲典可欺。
中人之性易移,悉以張靖為計,遇事皆希旨,蔽惑人主聰明,蓋自中書不合差除,緻累陛下聖政。
臣雖累曾陳奏,不蒙聽納施行。
今又委以六路生靈,使之專治财賦,則薛向奸詐,必更甚於陝西。
緣陝西有都轉運使、諸路帥臣、走馬承受,皆是朝廷信臣,不為向所統屬,又有非時使命往還訪察。
若是臣寮善惡,朝廷易為得聞,而向以巧能彌縫,尚敢肆為欺惑。
今來東南六路官吏,皆是向所統攝,又無非時使命采訪,加以吏民懦弱,被苦不能伸陳,即向奸欺,足以自恣。
又聞東南諸郡民力多困窮,近複連被水滅,正要朝廷優恤。
陛下當遣寬厚仁愛之使,惟令撫養瘡痍,俾得漸就富完,以厚根本,豈宜更令纖巧刻薄之吏别肆誅求?或緻民心困窮,亦必别生事變,則於治亂所系非輕。
臣居谏垣,豈敢緘默!陛下度臣於向素無嫌隙,又非強愎欲遂己言,何必區區頻黩天聽,蓋以朝廷賞罰為重,六路生民可憂,複遇陛下聖明,其言不可不進。
惟望早垂睿斷,勿憚改為,從谏黜邪,二美兼舉,使天下風俗一變,奸人革心,豈不盛哉!如或以掩美嫉能,其言無取,則乞宣示外廷,早行責降。
) 6、左屯衛大将軍克端卒,贈登州防奭使、東牟侯。
原注。
) 仁和張大昌輯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