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關燈
法尚有未盡,請改袋制,且許所過指其稅,袋制既與昔不同,必使更買新鈔,方帶給舊鈔,号“對帶法”。

    亦曰“對搭”。

    指揮既出,一日閒入納者三十馀萬缗,上大駭,而後知對撘之利也。

    不一二歲必複為之,商人每覺鈔行略滞,則貯積以待改法,謂之“趁新鈔”。

    自是鹽商大困。

    案:《十朝綱要》:閏九月丙寅,複行東北末鹽法,罷解鹽舊法。

    《九朝編年備要》雲:行鹽鈔對帶法。

    時國用日廣,而經費多仰給于榷貨務。

    先是,鄭居中再相,與童貫相表悰,主解鹽欲以實陝西而擅其利。

    故居中為罷東北鹽而利入頓虧。

    至是,上悟,乃诏昨有司言解鹽便于煮海,故用之,而商販無利,邊籴不行,其複利末鹽。

    于是蔡京私語人曰:“我作鹽法,尚未盡也。

    ”上知之,詢其所未盡者,京請改袋制雲雲。

    宣和三年,诏河北、京東兩路稅鹽與鈔鹽并行,故商旅不通。

    可并行鈔鹽,許客人任便通販。

    《通考》卷十六《征榷考》:祖宗以來,行鹽鈔以實西邊。

    其法,積鹽于解池,積錢于在京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商賈以物解至邊入中,請鈔以歸。

    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于得鈔,徑請鹽于解池。

    舊制,通行解鹽池甚寬;或請錢於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熾盛,至為良法。

    崇甯間,蔡京始變鹽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産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衆,民間食鹽,雜以灰土,解池天産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辄複變易,名對帶法,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積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赀更鈔,已輸錢悉乾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

    時有魏伯刍者,本三省大胥也。

    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

    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缗,官吏皆進秩。

    七年,又以課羨第賞。

    其後,伯刍年除歲遷,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

    伯刍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

    初,政和再更鹽法,伯刍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阖利柄,馳走商賈,不煩号令,億萬之錢輻湊而并至,禦府須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馀,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

    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奸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缗,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

    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馀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於今叆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十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

    ”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憚,遂至於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蔭并處極坐,微至於鹽袋鯗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七年,乃降禦筆:“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衆,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歎。

    悉從初令,以利百姓。

    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

    ”蓋帝意未嘗不欲審法定令,寬濟斯民。

    有司不能将明帝恩,故比較已罷而複用,鈔劄既免而複行,鹽囊增饒而複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複為三十三千矣,民力因以擾匮,盜賊滋焉。

    又雲:徽宗時,如兩浙之鹽,多有變更,自蔡京秉政,廢轉搬倉之法,使商賈入納於官。

    自此為鈔鹽法,請鈔於京師,商賈運於四方,有長引短引,限以時日,各适所适之地遠近以為差。

    蔡京專利罔民,所以鹽法數十日一變,鹽法既變,則鈔鹽亦不可用。

    商賈既納錢之後鈔皆不用,所以商賈折閱甚多,此海鹽之一變也。

    解鹽之變,緣徽廟初,雨水不常,圍塹不密,守者護視不固,為外水參雜。

    雨水不常,外水阓滿,流入解池,不複成鹽,此所以數年大失課利。

    後大興徭役,盡車出外水。

    漸可再複,此是解鹽之一變也。

    ) 又大内火,系五千馀間。

    時天大雨,而火益熾,上是夜微宿於外。

    案:《九朝編年備要》雲:大火自甲夜達曉,系五千馀間。

    後苑廣聖宮及宮人所居幾盡,被焚死者甚多。

    時天大雨,火發,雨如傾,略不少止,而火益熾。

    或傳上是夜微宿於外。

    然事秘,不可得知。

    《宋史《五行志》、薛應旂《通鑒》系之九月,陳》、畢《通鑒》系之八月。

     又錄周後,除封崇義公外,以其長世世為宣義郎。

    案:《東都事略》:丙子,诏曰:“昔我藝祖受礻亶于周,嘉祐中擇柴氏一人封崇義公,而三恪之封不及,禮蓋未盡。

    除崇義公依舊外,擇柴氏最長見存者為周恭帝後,以其世監周陵廟,與知縣請給,以示繼絕之仁,為國三恪。

    ” 1、十月(案:《宋史·本紀》、薛氏《通鑒》:十月己卯朔,太白晝見。

    )壬辰,資政殿學士、知陳州陳洵仁(案:畢氏《通鑒》作“鄧洵仁”。

    )奏:“本州學係籍學生止有九十一人,而一兩月間,士之勸誘入道學及内外舍生願換道徒者,将與儒士等,委是本州學教授當職官推行有方,提舉學事置司在本州遵承诏旨,同共葉力奉行。

    州學内舍生宋瑀願換道學内舍生,本人係故翰林學士宋祁》之孫,已兩預貢舉,行藝清修,自來留心道學。

    舊有撰到《道論》十篇乃近撰《神霄玉清萬壽宮雅》一篇,(案:原脫“壽”字,今據《宋史》、畢《通鑒》諸書補入。

    )謹具繳奏呈。

    ”禦筆:“宋瑀特與志士,仍許赴将來殿試。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宋史《選舉志》亦載宋瑀換道學事,雲由是長倅以下受賞有差。

    趙與時《寶退錄》卷一:靈素被旨修道書,改正諸家醮儀,校雠丹經靈篇,删修注解。

    每遇初七日升座,座下皆宰執、百官、三衙、親王、中貴,士俗觀者如堵。

    講說《三洞道經》,京師士民始知奉道矣。

    此耿延禧所作《靈素傳》也。

    周煇《清波雜志》卷上:雲素盛時,一日,有诏兩學之士問道於其座下,且遣親近中貴監莅。

    靈素既陛座,首诏太學博士王俊乂,久而不出。

    既出,乃昌言:“昔吾先聖與老聃同德比義,相為師友。

    豈有摳衣禮黃冠者哉?”聞者駭然。

    各逡巡而罷。

    王,海陵人。

    曆宰掾,分符而終。

    近萬元亨典鄉郡,雖載姓名于《圖經·人物志》,偶遺此一節。

    《困學經聞》卷二十:林靈素作《神霄箓》,自公卿以下,群造其廬拜受。

    獨李綱、傅崧卿曾幾移疾,不行。

    原注:宣、政間,道教興行,至有号為女真者,當時以為先兆。

    《宋史·王俊義傳》:俊義字堯明。

    遊學京師,資用乏,或薦之童貫,欲厚聘之,拒不答。

    林靈素設講席寶箓宮,诏兩學選士問道。

    車駕将臨視推恩,司成以俊義及曹偉應诏,俊義辭焉。

    人曰:“此顯仕捷迳也,不可失。

    ”俊義曰:“使辭不獲命,至彼亦不拜。

    倘見困辱,則以死繼之。

    ”逮至講所,去禦幄跬步,内侍呼姓名至再,俊義但望幄緻敬,不肯出;次呼曹偉,偉回首,俊義目之,亦不出。

    既罷,皆為之懼,俊義處之恬然。

    ) 2、庚子,禦筆:“道徒止許道士及無妻人入學充,道士服本服,馀服轉帶幅巾,其襕衤郭指揮勿行。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 3、癸卯,上禦寶箓宮,傳度《玉清神霄秘箓》,會者八百人。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雲:冬十月,上禦寶箓宮,度《玉清神霄秘錄》,會者八百人。

    凡天神降臨事,蓋發端於王老志而極於林靈素。

    及為大會,靈素講經,據高座,上為設幄其側。

    靈素所言無殊絕者,雜以滑稽喋語,上下為大閧笑,莫有君臣之禮矣。

    時道士有俸,每一齋施,動獲數十萬;每一宮觀,給田亦不下數百千頃,皆外蓄妻子,置姬媵,以膠青刷鬓,美衣玉食者幾二萬人。

    一會殆費數萬缗。

    貧下之人多買青衣幅巾以赴,日得一饫餐而襯施錢三百,謂之“千道會”雲。

    畢《通鑒》“青衣”作“青布”,“一饫”作“一飽”,“而襯”作“及襯”。

    《宋史·食貨志》上:崇甯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

    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顧乳母、女使,縻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

    初,神宗诏:“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号,更使領事三年,願複領者聽之。

    ”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曆檢察。

    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祠部牒各一道。

    醫者人給手惓,以書所治瘗失,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匄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於常平頭子錢内給造,仍免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