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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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宗
△重和元年(戊戌,一一一八)
1、九月(案:《四史朔閏考》:九月係庚辰朔。
)丙戌,太學、辟雍各差通《内經》、《莊子》、《列子》二人為博士。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宋史·本紀》并雲《道德經》,此當脫去。
畢氏《續通鑒》“《内經》”下亦有“《道德經》”三字。
陳氏《通鑒》:政和三年閏正月,立道學,從林靈素之言也。
尋诏太學、辟雍各置《内經》、《道德經》、《莊》、《列》博士二員。
) 2、庚寅,頒《禦注老子》,刻石神霄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刻石”二字原誤倒,今據《十朝綱要》改正。
《十朝綱要》又雲:尋以《禦注道德經》等入《道藏》。
《文獻通考》卷二百十一《經籍考》雲:老子《道德經》二卷。
晁氏曰:以諸家本參校,其不同者近二百字,互有得失,乙者五字,注者五十五字,塗者三十八字,其間徽宗《禦注》最異。
諸本雲:“天下柔弱,莫過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以其無能易之。
”而《禦注》作:“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先,以其無以易之也。
”諸本雲:“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
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将軍處左,上将軍處右,言以喪禮處之。
”《禦注》作:“恬淡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
夫樂殺人也,不可得志於天下者,故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将軍處左,上将軍處右,言居上則以喪禮處之。
”其不同如此,又雲:《禦注老子》二卷。
晁氏曰:徽宗禦撰,或曰鄭居中視草,未詳。
3、壬寅,金門羽客、通真達靈元妙先生、視中大夫林靈素,金門羽客、通元沖妙先生、視中奉大夫張虛白,(案:“中奉”畢《通鑒》誤作“見奉。
”)特授本品真官,免視法。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宋史·本紀》系係辛醜日,诏畢《通鑒》亦系壬寅。
蔡縧《鐵圍山叢談》:政和以後,道家者流始盛,羽士因援江南故事。
林靈素等多賜号金門羽客。
道士、居士者,必錫以塗金銀牌,上有天篆,鹹使佩之,以為外飾。
或被異寵,又得金牌焉。
及後金人之變,群酋長皆佩金銀牌為兵号,始悟前兆何不祥也。
朱弁《曲洧舊聞》:政和以後,黃冠寝盛,眷待隆渥,出入禁掖,無敢誰何,号金門羽客,恩數視兩府者,凡數人。
而張侍晨虛白在其流輩中,獨不同。
上每以“張胡”呼之而不名焉。
性喜多學,而於術數靡不通悟。
尤善以太一言休咎,然多發于酒,曰“某事後當然”。
已而果然。
嘗醉枕上膝而卧,每酒後盡言,無所諱。
上亦優容之曰:“張胡,汝醉也。
”宣和間,大金始得天祚,遣使來告,上喜宴其使。
既罷,召虛白入,語其事。
虛白曰:“天祚在海上,築宮室以待陛下久矣。
”左右皆驚,上亦不怒,徐曰:“張胡,汝又醉也。
”至靖康中,都城失守,上出青城見虛白,撫其背曰:“汝前日所言皆應于今日,吾恨不聽汝言也。
”虛白流涕曰:“事已至此,無可奈何,願陛下愛護聖躬,既往不足咎也。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九月辛巳,大飨明堂。
案:政和七年四月丙子,九月庚子,禮制局奏可考。
《九朝備要》雲:去歲已行,是夏诏曰:“自今每歲季秋親祠明堂,如孟月朝獻禮,與三年當郊之歲行明堂之禮。
”《十朝綱要》,四月己卯亦載是诏。
《宋史·藝文志》:《明堂大飨視朔頒布政儀範敕令格式》一部。
注雲:宣和初,卷亡。
今按,當系重和,非宣和也。
又《通考》卷七十四《郊社考》:政和七年,明堂成,有司請頒常視朔聽朝。
诏明堂專以配帝嚴父,馀悉移于大慶、文德殿。
群臣五表陳情,乃從之。
禮制局列上明堂七議:“一曰古者朔必告廟,示不敢專,請視朝聽朔,必先奏告,以見繼述之意。
二曰古者天子負扆南鄉,以朝諸侯,聽朔則各随其方;請自今禦明堂正南鄉之位,布政則随月而禦堂,其閏月則居門焉。
三曰《禮記·月令》,天子居青陽總章,每月異禮;請稽《月令》十二堂之制,修定時令,使有司奉而行之。
四曰《月令》以季秋之月為來歲聽朔之日,請以每歲十月于明堂受新惓,退而頒之郡國。
五曰古者天子負扆,公侯伯子男、蠻夷戎狄、四塞之國各以内外尊卑為位;請自今元正、冬至及朝會并禦明堂,遼使依賓禮,番國各随其方,立于四門之外。
六曰古者以明堂為布政之宮,自今若有禦劄、手诏,并請先于明堂宣示,然後榜之廟堂,頒之天下。
七曰赦書、德音,舊制宣于文德殿;自今請非禦樓肆赦,并請于明堂宣讀。
”九月,诏頒朔布政自十月為始。
其月皇帝禦明堂平朔左個,頒天運政治及八年戊戌歲運惓數于天下,百官常服立明堂下,乘輿自内殿出,負扆坐于明堂,《大晟樂》作,百官朝于堂下。
大臣陛階進呈所頒布時令,左右丞一員跪請付外施行;宰相承制可之,左右丞乃下授頒政官;頒政官受而讀之,訖,出邠門;奏禮畢,皇帝降禦座,百官乃退。
自是以為常。
重和元年九月辛卯,大享明堂,并祀五帝。
初,禮部尚書許光凝等言:“《月令》季秋大享帝。
說者謂祀祭五帝也。
《曲禮》,大享不問蔔。
說者謂祭五帝于明堂莫适蔔也。
《周官》大宰祀五帝,則掌百官誓戒。
說者謂祀五帝于四郊及明堂,而王安石以謂五帝者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惟其為五精之君,故分位于五室,惟其為昊天之佐,故與享于明堂。
自神宗下诏惟以英宗配上帝,而悉去從祀群神。
陛下肇新宏規,季秋大享,位五帝于其室,既無以祢配之嫌,止祀五帝,又無群神從祀之黩,則神宗黜六天于前,陛下正五室于後,其揆一也。
”從之。
乃诏從祀五帝。
禮制局言:“祀天神于冬至,祀地示于夏至,乃有常日,無所事蔔。
季秋大享帝,以先王配,則有常月而未有常日。
禮不蔔常祀而蔔其日,蓋月有上辛、次辛,謀及蔔筮,所以極嚴恭之意也。
請明堂以吉辛為正。
”诏每歲季秋大享,親祀明堂,罷有司攝事。
又诏:“明堂近在宮城,秋享實薦,時事行之久遠,宜極簡嚴。
其每歲季秋親祀如孟月朝獻禮,更不差五使儀仗等。
”自是迄宣和末歲行親享之禮雲。
陳桱《通鑒》載:政和七年六月,明堂成,進封蔡京為陳魯國公辭不受。
诏《月令》季秋大飨,親祠明堂,如孟月朝獻禮,罷有司攝事。
九月,有事于明堂,赦。
十月乙卯朔,初禦明堂,頒朔布政。
獨不載是年大飨明堂事。
薛應旂、畢沅《通鑒》俱載四月己卯诏,又雲以太上混元皇帝二月十五日生辰為真元節。
) 1、閏九月(案:《四史朔閏考閏》九月庚戌朔。
)己未,通直郎、管勾棣州韓君丈人觀劉棟為守靜先生,視中大夫,棟不受。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 2、乙亥,給事中趙野奏,乞諸州添置道學博士,擇本州官兼充,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三雲:政和八年閏九月,給事中趙野奏:“陛下恢崇妙道,寅奉高真。
凡世俗以‘君王聖’三字為名字。
悉命革而正之。
然尚有以‘天’字為稱者,竊慮亦當禁約。
”依奏。
) 3、丙子,尚書省言:“已降禦筆,處分道徒升貢,三歲大比,許襕鞹就殿試,欲令禮部依文士給号,祗候唱名,(案:“祗候”原誤“被候”,今據《十朝綱要》改正。
)初入仕并補志士道職已上取旨,并賜褐服,高者,依文士。
”從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九朝編年備要》:政和六年,置道學。
重和元年,诏州、縣學兼養道流,增置士名。
自元士至志士凡十三品,歲大比,許襕襆就試。
宣和二年,罷。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閏月,上诏曰:自頃庶事大臣以為可行,朕采諸民,多不謂便。
如拘白地與禁榷貨,增方田,增酒價,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東南水災,皆掊克苛削,可即日罷之。
案:《十朝綱要》系閏九月壬子禦筆。
《宋史·本紀》,九月壬午罷,不係閏月事。
《九朝編年備要》亦系之閏月。
又雲:初,鄭居中置講畫經費局,使戶部尚書高伸推行之。
諸路有僦房廊為浮造檐廈侵官地者,則會其丈尺,令輸錢,謂之“白地錢”。
又添酒價,取醋息及榷場等事。
給事中吳敏駁之,以為白地錢何異于德宗之稅間架。
至是上诏雲雲。
又《宋史》《食貨志》: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
有司議句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酟增價,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稅米等。
俄慮騷擾,悉罷之,并焚其條約。
《文獻通考》卷十七《征榷考》:止齋陳氏曰:“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諸路依山東酒價升添二文六分,入無額上供起發,則政和添酒錢也。
”崇甯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
诏常平司計其無害公費,乃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
先是,元祐初,臣僚請罷榷醋,而戶部以為本無禁文,命加約束。
至紹聖二年,翟思請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歸之常平,以待他用。
及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司計之。
(又蔡京以鹽
)丙戌,太學、辟雍各差通《内經》、《莊子》、《列子》二人為博士。
案:《宋史·本紀》并雲《道德經》,此當脫去。
畢氏《續通鑒》“《内經》”下亦有“《道德經》”三字。
陳氏《通鑒》:政和三年閏正月,立道學,從林靈素之言也。
尋诏太學、辟雍各置《内經》、《道德經》、《莊》、《列》博士二員。
) 2、庚寅,頒《禦注老子》,刻石神霄宮。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刻石”二字原誤倒,今據《十朝綱要》改正。
《十朝綱要》又雲:尋以《禦注道德經》等入《道藏》。
《文獻通考》卷二百十一《經籍考》雲:老子《道德經》二卷。
晁氏曰:以諸家本參校,其不同者近二百字,互有得失,乙者五字,注者五十五字,塗者三十八字,其間徽宗《禦注》最異。
諸本雲:“天下柔弱,莫過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勝,以其無能易之。
”而《禦注》作:“天下莫柔弱於水,而攻堅強者莫之能先,以其無以易之也。
”諸本雲:“恬淡為上,勝而不美,而美之者是樂,殺人者不可得志於天下矣。
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将軍處左,上将軍處右,言以喪禮處之。
”《禦注》作:“恬淡為上,故不美也,若美必樂之,樂之者是樂殺人也。
夫樂殺人也,不可得志於天下者,故吉事尚左,兇事尚右,偏将軍處左,上将軍處右,言居上則以喪禮處之。
”其不同如此,又雲:《禦注老子》二卷。
晁氏曰:徽宗禦撰,或曰鄭居中視草,未詳。
3、壬寅,金門羽客、通真達靈元妙先生、視中大夫林靈素,金門羽客、通元沖妙先生、視中奉大夫張虛白,
”)特授本品真官,免視法。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宋史·本紀》系係辛醜日,诏畢《通鑒》亦系壬寅。
蔡縧《鐵圍山叢談》:政和以後,道家者流始盛,羽士因援江南故事。
林靈素等多賜号金門羽客。
道士、居士者,必錫以塗金銀牌,上有天篆,鹹使佩之,以為外飾。
或被異寵,又得金牌焉。
及後金人之變,群酋長皆佩金銀牌為兵号,始悟前兆何不祥也。
朱弁《曲洧舊聞》:政和以後,黃冠寝盛,眷待隆渥,出入禁掖,無敢誰何,号金門羽客,恩數視兩府者,凡數人。
而張侍晨虛白在其流輩中,獨不同。
上每以“張胡”呼之而不名焉。
性喜多學,而於術數靡不通悟。
尤善以太一言休咎,然多發于酒,曰“某事後當然”。
已而果然。
嘗醉枕上膝而卧,每酒後盡言,無所諱。
上亦優容之曰:“張胡,汝醉也。
”宣和間,大金始得天祚,遣使來告,上喜宴其使。
既罷,召虛白入,語其事。
虛白曰:“天祚在海上,築宮室以待陛下久矣。
”左右皆驚,上亦不怒,徐曰:“張胡,汝又醉也。
”至靖康中,都城失守,上出青城見虛白,撫其背曰:“汝前日所言皆應于今日,吾恨不聽汝言也。
”虛白流涕曰:“事已至此,無可奈何,願陛下愛護聖躬,既往不足咎也。
”
案:政和七年四月丙子,九月庚子,禮制局奏可考。
《九朝備要》雲:去歲已行,是夏诏曰:“自今每歲季秋親祠明堂,如孟月朝獻禮,與三年當郊之歲行明堂之禮。
”《十朝綱要》,四月己卯亦載是诏。
《宋史·藝文志》:《明堂大飨視朔頒布政儀範敕令格式》一部。
注雲:宣和初,卷亡。
今按,當系重和,非宣和也。
又《通考》卷七十四《郊社考》:政和七年,明堂成,有司請頒常視朔聽朝。
诏明堂專以配帝嚴父,馀悉移于大慶、文德殿。
群臣五表陳情,乃從之。
禮制局列上明堂七議:“一曰古者朔必告廟,示不敢專,請視朝聽朔,必先奏告,以見繼述之意。
二曰古者天子負扆南鄉,以朝諸侯,聽朔則各随其方;請自今禦明堂正南鄉之位,布政則随月而禦堂,其閏月則居門焉。
三曰《禮記·月令》,天子居青陽總章,每月異禮;請稽《月令》十二堂之制,修定時令,使有司奉而行之。
四曰《月令》以季秋之月為來歲聽朔之日,請以每歲十月于明堂受新惓,退而頒之郡國。
五曰古者天子負扆,公侯伯子男、蠻夷戎狄、四塞之國各以内外尊卑為位;請自今元正、冬至及朝會并禦明堂,遼使依賓禮,番國各随其方,立于四門之外。
六曰古者以明堂為布政之宮,自今若有禦劄、手诏,并請先于明堂宣示,然後榜之廟堂,頒之天下。
七曰赦書、德音,舊制宣于文德殿;自今請非禦樓肆赦,并請于明堂宣讀。
”九月,诏頒朔布政自十月為始。
其月皇帝禦明堂平朔左個,頒天運政治及八年戊戌歲運惓數于天下,百官常服立明堂下,乘輿自内殿出,負扆坐于明堂,《大晟樂》作,百官朝于堂下。
大臣陛階進呈所頒布時令,左右丞一員跪請付外施行;宰相承制可之,左右丞乃下授頒政官;頒政官受而讀之,訖,出邠門;奏禮畢,皇帝降禦座,百官乃退。
自是以為常。
重和元年九月辛卯,大享明堂,并祀五帝。
初,禮部尚書許光凝等言:“《月令》季秋大享帝。
說者謂祀祭五帝也。
《曲禮》,大享不問蔔。
說者謂祭五帝于明堂莫适蔔也。
《周官》大宰祀五帝,則掌百官誓戒。
說者謂祀五帝于四郊及明堂,而王安石以謂五帝者五精之君,昊天之佐也,惟其為五精之君,故分位于五室,惟其為昊天之佐,故與享于明堂。
自神宗下诏惟以英宗配上帝,而悉去從祀群神。
陛下肇新宏規,季秋大享,位五帝于其室,既無以祢配之嫌,止祀五帝,又無群神從祀之黩,則神宗黜六天于前,陛下正五室于後,其揆一也。
”從之。
乃诏從祀五帝。
禮制局言:“祀天神于冬至,祀地示于夏至,乃有常日,無所事蔔。
季秋大享帝,以先王配,則有常月而未有常日。
禮不蔔常祀而蔔其日,蓋月有上辛、次辛,謀及蔔筮,所以極嚴恭之意也。
請明堂以吉辛為正。
”诏每歲季秋大享,親祀明堂,罷有司攝事。
又诏:“明堂近在宮城,秋享實薦,時事行之久遠,宜極簡嚴。
其每歲季秋親祀如孟月朝獻禮,更不差五使儀仗等。
”自是迄宣和末歲行親享之禮雲。
陳桱《通鑒》載:政和七年六月,明堂成,進封蔡京為陳魯國公辭不受。
诏《月令》季秋大飨,親祠明堂,如孟月朝獻禮,罷有司攝事。
九月,有事于明堂,赦。
十月乙卯朔,初禦明堂,頒朔布政。
獨不載是年大飨明堂事。
薛應旂、畢沅《通鑒》俱載四月己卯诏,又雲以太上混元皇帝二月十五日生辰為真元節。
) 1、閏九月
)己未,通直郎、管勾棣州韓君丈人觀劉棟為守靜先生,視中大夫,棟不受。
) 2、乙亥,給事中趙野奏,乞諸州添置道學博士,擇本州官兼充,從之。
案:吳曾《能改齋漫錄》卷十三雲:政和八年閏九月,給事中趙野奏:“陛下恢崇妙道,寅奉高真。
凡世俗以‘君王聖’三字為名字。
悉命革而正之。
然尚有以‘天’字為稱者,竊慮亦當禁約。
”依奏。
) 3、丙子,尚書省言:“已降禦筆,處分道徒升貢,三歲大比,許襕鞹就殿試,欲令禮部依文士給号,祗候唱名,
)初入仕并補志士道職已上取旨,并賜褐服,高者,依文士。
”從之。
案:《九朝編年備要》:政和六年,置道學。
重和元年,诏州、縣學兼養道流,增置士名。
自元士至志士凡十三品,歲大比,許襕襆就試。
宣和二年,罷。
)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閏月,上诏曰:自頃庶事大臣以為可行,朕采諸民,多不謂便。
如拘白地與禁榷貨,增方田,增酒價,取醋息,河北加折耗米,東南水災,皆掊克苛削,可即日罷之。
案:《十朝綱要》系閏九月壬子禦筆。
《宋史·本紀》,九月壬午罷,不係閏月事。
《九朝編年備要》亦系之閏月。
又雲:初,鄭居中置講畫經費局,使戶部尚書高伸推行之。
諸路有僦房廊為浮造檐廈侵官地者,則會其丈尺,令輸錢,謂之“白地錢”。
又添酒價,取醋息及榷場等事。
給事中吳敏駁之,以為白地錢何異于德宗之稅間架。
至是上诏雲雲。
又《宋史》《食貨志》:重和初,罷講畫經費局。
有司議句收白地,禁榷鐵貨,方田增稅,榷酟增價,量收醋息,河北添折稅米等。
俄慮騷擾,悉罷之,并焚其條約。
《文獻通考》卷十七《征榷考》:止齋陳氏曰:“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諸路依山東酒價升添二文六分,入無額上供起發,則政和添酒錢也。
”崇甯二年,知漣水軍錢景允言建立學舍,請以承買醋坊錢給用。
诏常平司計其無害公費,乃如所請,仍令他路準行之。
先是,元祐初,臣僚請罷榷醋,而戶部以為本無禁文,命加約束。
至紹聖二年,翟思請諸郡醋坊日息用度之馀,悉歸之常平,以待他用。
及是景允有請,故令常平司計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