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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齋之用。
遺棄小兒,顧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宣和二年,诏:“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之日給秔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陳桱《通鑒》載:政和七年二月,幸上清寶箓宮,命林靈素講道經。
自是每設大齋辄費缗錢數萬,謂之“千道會”。
令士庶入殿聽靈素講經,帝為設幄其側,靈素據高座,使人於下再拜請問。
然所言無殊絕者,時時雜以捷給嘲诙,以資媟笑,莫有君臣之禮。
複令吏民詣宮授《神霄秘箓》,朝士之嗜進者亦靡然趍之。
而又載:重和元年九月,帝如上清寶箓宮,度《玉清神霄秘箓》,會者八百人。
時道士有俸,每一齋施,動獲數十萬;每一觀,給田亦不下數百千頃。
貧下之人,多買青布幅巾以赴,日得一饫餐而襯施錢三百,謂之“千道會”。
是則去年已有千道會,而此書隻載于是年者,或亦約舉而言之耳。
且彼雲九月,與此雲十月不合,未知孰是。
薛旂應《通鑒》俱是月甲辰置道官二十六等,道職八等。
陳氏畢氏又雲有殿侍晨、校籍、授經,以拟待制、修撰、直閣之名。
) 4、戊申,承議郎、徽猷閣待制、提舉萬壽觀蔡縧勒停。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原注蔡縧《訴神文》節文曰:臣舉家兄弟諸亻至皆投名請授神霄秘箓,獨臣不願受。
於是九重始大怒,因遣梁師成谕旨,戒臣不許接見賓客。
嗚呼!事既掣肘,謀既盡露,臣亦決知得罪矣。
一日,臣兄來宣谕臣父,将通延福宮江路,徹阊阖門,跨城為道飛橋,入賜第,自此往來無間,君臣相悉。
時已大毀民居數千家,如荒野矣。
臣不勝憤懑,亟夜草書力争。
臣父愕然,實愛惜臣,猶不肯出;臣兄伺知,及鄭昂洩臣語,因下開封府捕系昂,盡搜索其箧笥,然獨無有。
於是昂遂枷項,編管安州。
臣始勒住朝參,不許接見賓客;又降禦筆,謂臣狂妄,不循分守。
特落職,而怒終不解。
臣父因賞橘内宴,丐入中禁,獨拜懇於太上之前,臣遂得不死。
始議貶新州,俄而置諸光州。
臣父以為出則必陰殺之。
因持之。
久乃俾臣父上章,特勒停,令侍養,遇有臨幸,則出避耳。
案:原本在十一月,今考十一月己酉朔無戊申,此必原本誤也。
《十朝綱要》系之十月戊申,畢氏《通鑒》同,今據以改,附十月,蓋戊申則三十日也。
又原注投名請受,“受”誤“授”;臣兄來宣谕,“宣”誤“軍”;“徹阊阖門”作“出阊阖門”;怒終不解,“解”作“改”;賞橘内宴,“橘”作“桔”;始議貶新州,“始”作“姑”。
今俱從畢氏訂正之。
畢《通鑒考異》引此注而辨之雲:今按蔡縧之勒停,史不著其所以。
據縧自言如此,恐其間有文過之辭。
然《宋史·蔡攸傳》雲:攸以縧锺愛於京,數請殺之,帝不許。
則此事為其兄所媒孽,理或然也。
) 1、十一月己酉,(案:各本史書俱係十一月己酉朔改元。
)禦筆:“道流入官,自一命以上至視品中大夫,宜正名辨禮,以為次遷之格。
而文階近列有館閣之聯,亦宜倣此定制,以待瑰玮高妙不次拔擢之人。
今以太虛大夫至金壇郎,同文臣案:“臣”字原缺,據《九朝備要》補入。
中大夫至迪功郎為道階,以侍晨(案:原誤“養”。
)為待制,以受經同修撰,至直閣為道職。
道階以年勞遷授道職如文臣,随官帶職之制,不限常格,授惟其人,無則阙之。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九朝編年備要》:政和四年,置道階。
重和初,别置道官,自太虛大夫至金壇郎,凡六等,同文臣中大夫至迪功郎。
道職自沖和殿侍晨至凝神殿校經,凡十一等。
侍晨同待制,校籍同修撰,校經、直閣皆給告身印紙,經道箓院磨勘功過,注授加官差遣,八品用蔭,如命官法。
) 2、丙辰,中大夫、通真達靈元妙先生林靈素為沖和殿侍晨。
(《紀事本末》卷百二十七。
案:《宋史》本傳稱林靈素出入呵引與諸王争道。
都人稱曰“道家兩府”。
本與道士王允誠共為怪神,後忌其相軋,毒之死。
郭彖《暌車志》雲:宣和間,林靈素希世寵倖,數召入禁中,賜坐便殿。
一日,靈素倏起趨階下曰:“九華安妃且至,玉清上真也。
”有頃,果中宮至。
靈素再拜殿下,繼又曰:“神霄某夫人來。
”已而果有貴嫔繼至者。
靈素曰:“在仙班中,與臣等列,禮不當拜。
”長揖而坐,俄忽〈目咢〉曰:“是閒何乃有妖魅氣耶?”時露台妓李師師者,出入宮禁,言訖而師師至。
靈素怒目攘袂,亟起取禦爐火箸,逐而擊之,内侍救護得免。
靈素曰:“若殺此人,其秘無狐尾者,臣甘罔上之誅。
”上笑而不從。
) 3、丁卯,茂德帝姬下嫁蔡鞗。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一。
案:“鞗”原誤“縧”,今訂正。
畢氏《通鑒》雲:父京請免見舅姑行盥饋禮,诏不允。
) 4、丙子,提舉成都府路學事翟栖筠奏:“王安石參酌古今篆隸而為《字說》,此造道之指南,而窮經之要術也。
然字形書畫,纖悉委曲,鹹有不易之體,世之學者,知究其義,而至於形畫,則或略而不講,從俗就簡,轉易偏旁,傳習既殊,漸失本真。
如期、朔之類從月,股、肱之類從肉,勝、服之類從舟,丹、青之類從丹,靡有不辨,而今書者乃一之。
若此者不可勝舉,故幼學之士,終年誦書,徒識字之近似而不知字之正形,甚可歎也。
雲雲。
願诏儒臣重加條定,去其訛謬,存其至當,一以王安石《字說》為正,分次部類,号為《新定五經字樣》,頒之庠序。
”诏太學官集衆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實錄》有此,但削去以王安石《字說》為正等語,殊失事實。
今取初草元奏,稍增入之。
案:《通考》引晁公武《讀書志》:《字說》二十卷,皇朝王安石介甫撰。
晚年閑居金陵,以天地萬物之理著於此書,與《易》相表悰。
而元祐中,言者指其揉雜《釋》、《老》,穿鑿破碎,聾瞽學者,特禁絕之。
王氏《自序》曰:“文者,奇耦剛柔雜比以相承,如天地之文,故謂之文;字者,始於一一而生於無窮,如母之字子,故謂之字。
其聲之抑揚、開塞、合散、出入,其形之衡從、曲直、邪正、上下、内外、左右,皆有義旨,出於自然,非人私智所能為也。
與伏羲八卦、文王六十四異用而同制,相待而成《易》,先王以為不可忽,而患天下後世失其法,故三歲一同,同者所以一道德也。
秦燒《詩》、《書》,殺學士,而於是時始變古而為隸,蓋天之喪斯文也。
不然,則秦何力之能為?而許慎《說文》於書之意時有所悟,因序錄其說為二十卷,以與門人所推經義附之。
惜乎!先王之文缺已久,慎所記不具又多舛,而以予之淺陋考之,宜有所不合。
雖然庸讵,非天之将興斯文也,而以予贊其始,故其教學必自此始。
能知此者,則於道德之意已十九矣。
”石林葉氏曰:“凡字不為無義,但古之制字不專主義,或聲或形,其類不一。
先王略别之以為六書,而謂之小學者,自是專門一家之學。
其微處遽未易盡通,又更篆隸,損益變易,必多乖失。
許慎之《說文》,但據東漢所存,以偏旁類次,其造字之本,初未嘗深究也。
王氏見字多有義,遂一以義取之,雖六書,且不問矣。
況所謂小學之專門者乎!是以每至於穿鑿附會,有一字折為三四文者。
古書豈如是煩碎哉!學者所以閧然,起而交诋。
誠不為無罪,然遂謂之皆無足取,則過也。
” 5、丁醜,禦筆:“先王服制,方圓俯仰,大小形色,悉有象法。
自周之衰,禮文殘阙,無複制度,因時從容,寝以胡服,施于朝廷。
稽古驗今,遹追先志,不可不革。
可令禮制局先自冠服讨論以聞,适今之宜,倣古之意,當力行之,以革千歲之習。
其見服鞾,先次廢罷,改用履。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四。
案:《東都事略》丙子日诏。
《宋史·輿服志》五亦載此诏,不系月日。
)(《續宋編年資治通鑒》:十一月朔,改元,大赦。
案:《十朝綱要》:十一月己酉朔,旦冬至,大赦。
是歲,改元。
《三朝北盟會編》、《宋史·本紀》、薛氏畢氏《通鑒》俱作己酉朔改元。
惟陳《通鑒》失載其事。
《通考》卷二百八十四《象緯考》以為:是年十一月辛亥,日中有黑子如李大。
)(又安堯臣上言:“陛下臨禦之初,嘗下诏求言,於是谔士效忠,而憸人乃誤陛下,加以诋誣之罪,使陛下負拒谏之謗,故比年天下杜口以言為諱。
乃者,宦寺交結權臣,共倡北伐,而宰執以下,無一人肯為陛下言者。
臣謂啟燕雲之役,異時唇亡齒寒,狼子野心,必伺吾隙而逞其所欲矣。
”時謂其首沮大義,請置諸法。
上以言路久壅,宜導以賞,與補承務郎。
案:《三朝北盟會編》:政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戊申,廣安軍草澤安堯臣上書乞寝燕雲等事。
書曰:政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草澤臣安堯臣謹昧死裁書,百拜獻於皇帝陛下。
臣觀商高宗嘗命傅說曰:“朝夕納誨,以輔台德。
”說複於王曰:“惟木從繩則正,後從谏則聖。
後克聖,臣不命其承疇,敢不祗若王
遺棄小兒,顧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宣和二年,诏:“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之日給秔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陳桱《通鑒》載:政和七年二月,幸上清寶箓宮,命林靈素講道經。
自是每設大齋辄費缗錢數萬,謂之“千道會”。
令士庶入殿聽靈素講經,帝為設幄其側,靈素據高座,使人於下再拜請問。
然所言無殊絕者,時時雜以捷給嘲诙,以資媟笑,莫有君臣之禮。
複令吏民詣宮授《神霄秘箓》,朝士之嗜進者亦靡然趍之。
而又載:重和元年九月,帝如上清寶箓宮,度《玉清神霄秘箓》,會者八百人。
時道士有俸,每一齋施,動獲數十萬;每一觀,給田亦不下數百千頃。
貧下之人,多買青布幅巾以赴,日得一饫餐而襯施錢三百,謂之“千道會”。
是則去年已有千道會,而此書隻載于是年者,或亦約舉而言之耳。
且彼雲九月,與此雲十月不合,未知孰是。
薛旂應《通鑒》俱是月甲辰置道官二十六等,道職八等。
陳氏畢氏又雲有殿侍晨、校籍、授經,以拟待制、修撰、直閣之名。
) 4、戊申,承議郎、徽猷閣待制、提舉萬壽觀蔡縧勒停。
原注蔡縧《訴神文》節文曰:臣舉家兄弟諸亻至皆投名請授神霄秘箓,獨臣不願受。
於是九重始大怒,因遣梁師成谕旨,戒臣不許接見賓客。
嗚呼!事既掣肘,謀既盡露,臣亦決知得罪矣。
一日,臣兄來宣谕臣父,将通延福宮江路,徹阊阖門,跨城為道飛橋,入賜第,自此往來無間,君臣相悉。
時已大毀民居數千家,如荒野矣。
臣不勝憤懑,亟夜草書力争。
臣父愕然,實愛惜臣,猶不肯出;臣兄伺知,及鄭昂洩臣語,因下開封府捕系昂,盡搜索其箧笥,然獨無有。
於是昂遂枷項,編管安州。
臣始勒住朝參,不許接見賓客;又降禦筆,謂臣狂妄,不循分守。
特落職,而怒終不解。
臣父因賞橘内宴,丐入中禁,獨拜懇於太上之前,臣遂得不死。
始議貶新州,俄而置諸光州。
臣父以為出則必陰殺之。
因持之。
久乃俾臣父上章,特勒停,令侍養,遇有臨幸,則出避耳。
案:原本在十一月,今考十一月己酉朔無戊申,此必原本誤也。
《十朝綱要》系之十月戊申,畢氏《通鑒》同,今據以改,附十月,蓋戊申則三十日也。
又原注投名請受,“受”誤“授”;臣兄來宣谕,“宣”誤“軍”;“徹阊阖門”作“出阊阖門”;怒終不解,“解”作“改”;賞橘内宴,“橘”作“桔”;始議貶新州,“始”作“姑”。
今俱從畢氏訂正之。
畢《通鑒考異》引此注而辨之雲:今按蔡縧之勒停,史不著其所以。
據縧自言如此,恐其間有文過之辭。
然《宋史·蔡攸傳》雲:攸以縧锺愛於京,數請殺之,帝不許。
則此事為其兄所媒孽,理或然也。
) 1、十一月己酉,
)禦筆:“道流入官,自一命以上至視品中大夫,宜正名辨禮,以為次遷之格。
而文階近列有館閣之聯,亦宜倣此定制,以待瑰玮高妙不次拔擢之人。
今以太虛大夫至金壇郎,同文臣案:“臣”字原缺,據《九朝備要》補入。
中大夫至迪功郎為道階,以侍晨
)為待制,以受經同修撰,至直閣為道職。
道階以年勞遷授道職如文臣,随官帶職之制,不限常格,授惟其人,無則阙之。
”
案:《九朝編年備要》:政和四年,置道階。
重和初,别置道官,自太虛大夫至金壇郎,凡六等,同文臣中大夫至迪功郎。
道職自沖和殿侍晨至凝神殿校經,凡十一等。
侍晨同待制,校籍同修撰,校經、直閣皆給告身印紙,經道箓院磨勘功過,注授加官差遣,八品用蔭,如命官法。
) 2、丙辰,中大夫、通真達靈元妙先生林靈素為沖和殿侍晨。
案:《宋史》本傳稱林靈素出入呵引與諸王争道。
都人稱曰“道家兩府”。
本與道士王允誠共為怪神,後忌其相軋,毒之死。
郭彖《暌車志》雲:宣和間,林靈素希世寵倖,數召入禁中,賜坐便殿。
一日,靈素倏起趨階下曰:“九華安妃且至,玉清上真也。
”有頃,果中宮至。
靈素再拜殿下,繼又曰:“神霄某夫人來。
”已而果有貴嫔繼至者。
靈素曰:“在仙班中,與臣等列,禮不當拜。
”長揖而坐,俄忽〈目咢〉曰:“是閒何乃有妖魅氣耶?”時露台妓李師師者,出入宮禁,言訖而師師至。
靈素怒目攘袂,亟起取禦爐火箸,逐而擊之,内侍救護得免。
靈素曰:“若殺此人,其秘無狐尾者,臣甘罔上之誅。
”上笑而不從。
) 3、丁卯,茂德帝姬下嫁蔡鞗。
案:“鞗”原誤“縧”,今訂正。
畢氏《通鑒》雲:父京請免見舅姑行盥饋禮,诏不允。
) 4、丙子,提舉成都府路學事翟栖筠奏:“王安石參酌古今篆隸而為《字說》,此造道之指南,而窮經之要術也。
然字形書畫,纖悉委曲,鹹有不易之體,世之學者,知究其義,而至於形畫,則或略而不講,從俗就簡,轉易偏旁,傳習既殊,漸失本真。
如期、朔之類從月,股、肱之類從肉,勝、服之類從舟,丹、青之類從丹,靡有不辨,而今書者乃一之。
若此者不可勝舉,故幼學之士,終年誦書,徒識字之近似而不知字之正形,甚可歎也。
雲雲。
願诏儒臣重加條定,去其訛謬,存其至當,一以王安石《字說》為正,分次部類,号為《新定五經字樣》,頒之庠序。
”诏太學官集衆修。
《紀事本末》卷百三十。
原注《實錄》有此,但削去以王安石《字說》為正等語,殊失事實。
今取初草元奏,稍增入之。
案:《通考》引晁公武《讀書志》:《字說》二十卷,皇朝王安石介甫撰。
晚年閑居金陵,以天地萬物之理著於此書,與《易》相表悰。
而元祐中,言者指其揉雜《釋》、《老》,穿鑿破碎,聾瞽學者,特禁絕之。
王氏《自序》曰:“文者,奇耦剛柔雜比以相承,如天地之文,故謂之文;字者,始於一一而生於無窮,如母之字子,故謂之字。
其聲之抑揚、開塞、合散、出入,其形之衡從、曲直、邪正、上下、内外、左右,皆有義旨,出於自然,非人私智所能為也。
與伏羲八卦、文王六十四異用而同制,相待而成《易》,先王以為不可忽,而患天下後世失其法,故三歲一同,同者所以一道德也。
秦燒《詩》、《書》,殺學士,而於是時始變古而為隸,蓋天之喪斯文也。
不然,則秦何力之能為?而許慎《說文》於書之意時有所悟,因序錄其說為二十卷,以與門人所推經義附之。
惜乎!先王之文缺已久,慎所記不具又多舛,而以予之淺陋考之,宜有所不合。
雖然庸讵,非天之将興斯文也,而以予贊其始,故其教學必自此始。
能知此者,則於道德之意已十九矣。
”石林葉氏曰:“凡字不為無義,但古之制字不專主義,或聲或形,其類不一。
先王略别之以為六書,而謂之小學者,自是專門一家之學。
其微處遽未易盡通,又更篆隸,損益變易,必多乖失。
許慎之《說文》,但據東漢所存,以偏旁類次,其造字之本,初未嘗深究也。
王氏見字多有義,遂一以義取之,雖六書,且不問矣。
況所謂小學之專門者乎!是以每至於穿鑿附會,有一字折為三四文者。
古書豈如是煩碎哉!學者所以閧然,起而交诋。
誠不為無罪,然遂謂之皆無足取,則過也。
” 5、丁醜,禦筆:“先王服制,方圓俯仰,大小形色,悉有象法。
自周之衰,禮文殘阙,無複制度,因時從容,寝以胡服,施于朝廷。
稽古驗今,遹追先志,不可不革。
可令禮制局先自冠服讨論以聞,适今之宜,倣古之意,當力行之,以革千歲之習。
其見服鞾,先次廢罷,改用履。
”
案:《東都事略》丙子日诏。
《宋史·輿服志》五亦載此诏,不系月日。
)
案:《十朝綱要》:十一月己酉朔,旦冬至,大赦。
是歲,改元。
《三朝北盟會編》、《宋史·本紀》、薛氏畢氏《通鑒》俱作己酉朔改元。
惟陳《通鑒》失載其事。
《通考》卷二百八十四《象緯考》以為:是年十一月辛亥,日中有黑子如李大。
)
乃者,宦寺交結權臣,共倡北伐,而宰執以下,無一人肯為陛下言者。
臣謂啟燕雲之役,異時唇亡齒寒,狼子野心,必伺吾隙而逞其所欲矣。
”時謂其首沮大義,請置諸法。
上以言路久壅,宜導以賞,與補承務郎。
案:《三朝北盟會編》:政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戊申,廣安軍草澤安堯臣上書乞寝燕雲等事。
書曰:政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草澤臣安堯臣謹昧死裁書,百拜獻於皇帝陛下。
臣觀商高宗嘗命傅說曰:“朝夕納誨,以輔台德。
”說複於王曰:“惟木從繩則正,後從谏則聖。
後克聖,臣不命其承疇,敢不祗若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