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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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親王、扶義而東。
兵無頓刃。
河南江北、次第歸誠。
甫克維揚、随平江左。
金陵士女、紹我見休。
既獲福藩南土略定。
從此輕徭薄賦、可漸進于昇平。
将來制度考文、冀徐興于禮樂。
朕念峻命之不易。
悼斯民之孔艱。
深切痌瘝宜矜诖誤。
特弘大赉。
嘉與維新所有河南、江北、江南等處地方合行恩例。
具列于後一、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昧爽以前。
河南江北江南等處地方、官吏軍民人等犯罪。
無論輕重大小、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相訟告者、以其罪罪之。
一、河南、江北、江南等處、人丁地畝錢糧、及關津稅銀、各運司鹽課。
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
俱照前朝會計錄原額徵解。
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斂者治以重罪凡各派遼饷、巢□刀饷、練饷、召買等項永行蠲免。
即正項錢糧、以前拖欠在民者亦盡行蠲免。
一、大軍經過地方、免正糧一半。
歸順地方、不系大軍經過者、免三分之一。
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
至本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一、大軍克取西安。
收複中原。
平定江南。
文武各官、運籌決勝。
汗馬着功。
并行間兵士俱着該部通行察叙。
以憑封賞。
一、官吏貪贓。
最為民害。
自本年六月初一日以後。
各撫按司道、及府州縣鎮協營路軍衛等官、并書吏、班皂、通事、撥什庫、糧長、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枉法受贓、及逼取民财者、俱計贓論罪。
重者處死。
一、南京為江南根本之地绾毂十省應設鎮守文武大臣。
及各衙門職掌、應因應革各大小官員、應裁應并事宜。
着吏兵二部會同九卿科道、詳确議奏以憑裁定。
一、本朝用兵。
紀律素嚴。
秋毫無犯。
但恐先聲震驚、不無流亡轉徙。
茲金陵既定。
即宜傳檄江南各省地方、速令歸附。
仍立與限期。
近者一月。
遠者三月。
各取矱發投順遵依文冊彙奏。
若果負固不服、方可加兵其徽甯池太、蘇松常、鎮等府、矱發民人、作速綏輯。
勿緻失所一河南、江北、江南等處、并南京文武官紳、及前朝勳臣、倡先慕義投誠歸順者、該部通行察叙具奏定奪。
仍許赴京朝見。
驗其才品、酌量推用。
一、歸順地方、前朝建言降谪諸臣、果系持論公平、有裨治理者、吏部具奏召用。
其橫被誣害公論稱冤、曾經薦舉、不系貪酷犯贓者并與昭雪錄用。
一應為民者、準冠帶閑住者準緻仕。
山林隐逸、懷才抱德者撫按奏薦核用一、南直及各省地方、在籍科甲鄉紳果系才品素優年力正壯者、令該府州縣察明申報撫按具本奏聞一面起送赴京。
以俟錄用。
不許徇情濫舉、以衰庸充數其應推應選官員、聽吏部詳察履曆。
斷自去年甲申三月以前部冊為據。
倡先投順。
從征有功者。
不在此限。
一、福王随從文武官員、倉卒回避者、能審識天命。
傾心來歸。
與投順各官、一體錄用。
一、東南雖号沃壤。
但年來加派疊徵誅求無藝。
民力殚竭。
深可憫念。
凡近日一切額外加派。
準照三饷等例。
悉與豁免。
一、民間貿易資本。
雖在赦前應還應取者照舊還取。
一、窮民鳏寡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該府州縣申詳撫按、動支預備倉糧給養。
一、各地方勢豪人等受人投獻産業人口、及詐騙财物者、許自首免罪。
各還原主。
如被人告發、不在赦例。
追還原主一、明季興軍缺乏行一切苟且之政。
立借富糾貪等項名色巧取财物最為弊政除已徵在官外、其餘拖欠未完者。
悉與豁免。
一、河南、江北、江南等處。
明季舊官、及軍民人等、近因大軍經行、倉皇逃避。
父母妻子、一旦生離。
如有求聚來歸者、并無罪責。
仍令完聚。
一、福藩馭兵無紀。
劫掠縱橫緻民間父子夫妻、不能相保。
着地方官多方招輯令各歸原主。
其收留隐匿之人。
概不究罪。
一、禮部速頒時憲新曆使官民遵行正朔。
一、各該地方鄉試會試儒學廪增附生員、及每學恩貢一名。
正貢一名。
俱照登極恩诏例行。
各學貧生、聽地方官核實、申文該提學官。
于所在學田内動支錢米。
酌量赈給。
一、曆代帝王陵寝、有司照例以時緻祭。
及名臣賢士墳墓、俱嚴禁奸民掘毀。
一、國家遇明朝子孫、素從優厚。
如晉德兩藩皆待以殊禮。
恩贍有加。
今江西益淮等府、湖廣惠桂等府、四川蜀府、廣西靖江府各王、果能審知天命。
奉表來歸。
當一體優待。
作賓吾家。
一、南京各衙門圖書史冊、太常司祭器、及天文儀象地理戶口版籍、應用典故文字、責令各該衙門官吏。
用心收掌。
不許乘機抽毀緻難稽考。
兵無頓刃。
河南江北、次第歸誠。
甫克維揚、随平江左。
金陵士女、紹我見休。
既獲福藩南土略定。
從此輕徭薄賦、可漸進于昇平。
将來制度考文、冀徐興于禮樂。
朕念峻命之不易。
悼斯民之孔艱。
深切痌瘝宜矜诖誤。
特弘大赉。
嘉與維新所有河南、江北、江南等處地方合行恩例。
具列于後一、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昧爽以前。
河南江北江南等處地方、官吏軍民人等犯罪。
無論輕重大小、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鹹赦除之。
有以赦前事相訟告者、以其罪罪之。
一、河南、江北、江南等處、人丁地畝錢糧、及關津稅銀、各運司鹽課。
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
俱照前朝會計錄原額徵解。
官吏加耗重收或分外科斂者治以重罪凡各派遼饷、巢□刀饷、練饷、召買等項永行蠲免。
即正項錢糧、以前拖欠在民者亦盡行蠲免。
一、大軍經過地方、免正糧一半。
歸順地方、不系大軍經過者、免三分之一。
自順治二年六月初一日起。
至本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一、大軍克取西安。
收複中原。
平定江南。
文武各官、運籌決勝。
汗馬着功。
并行間兵士俱着該部通行察叙。
以憑封賞。
一、官吏貪贓。
最為民害。
自本年六月初一日以後。
各撫按司道、及府州縣鎮協營路軍衛等官、并書吏、班皂、通事、撥什庫、糧長、十季夜不收等役、但有枉法受贓、及逼取民财者、俱計贓論罪。
重者處死。
一、南京為江南根本之地绾毂十省應設鎮守文武大臣。
及各衙門職掌、應因應革各大小官員、應裁應并事宜。
着吏兵二部會同九卿科道、詳确議奏以憑裁定。
一、本朝用兵。
紀律素嚴。
秋毫無犯。
但恐先聲震驚、不無流亡轉徙。
茲金陵既定。
即宜傳檄江南各省地方、速令歸附。
仍立與限期。
近者一月。
遠者三月。
各取矱發投順遵依文冊彙奏。
若果負固不服、方可加兵其徽甯池太、蘇松常、鎮等府、矱發民人、作速綏輯。
勿緻失所一河南、江北、江南等處、并南京文武官紳、及前朝勳臣、倡先慕義投誠歸順者、該部通行察叙具奏定奪。
仍許赴京朝見。
驗其才品、酌量推用。
一、歸順地方、前朝建言降谪諸臣、果系持論公平、有裨治理者、吏部具奏召用。
其橫被誣害公論稱冤、曾經薦舉、不系貪酷犯贓者并與昭雪錄用。
一應為民者、準冠帶閑住者準緻仕。
山林隐逸、懷才抱德者撫按奏薦核用一、南直及各省地方、在籍科甲鄉紳果系才品素優年力正壯者、令該府州縣察明申報撫按具本奏聞一面起送赴京。
以俟錄用。
不許徇情濫舉、以衰庸充數其應推應選官員、聽吏部詳察履曆。
斷自去年甲申三月以前部冊為據。
倡先投順。
從征有功者。
不在此限。
一、福王随從文武官員、倉卒回避者、能審識天命。
傾心來歸。
與投順各官、一體錄用。
一、東南雖号沃壤。
但年來加派疊徵誅求無藝。
民力殚竭。
深可憫念。
凡近日一切額外加派。
準照三饷等例。
悉與豁免。
一、民間貿易資本。
雖在赦前應還應取者照舊還取。
一、窮民鳏寡孤獨笃廢殘疾不能自存者該府州縣申詳撫按、動支預備倉糧給養。
一、各地方勢豪人等受人投獻産業人口、及詐騙财物者、許自首免罪。
各還原主。
如被人告發、不在赦例。
追還原主一、明季興軍缺乏行一切苟且之政。
立借富糾貪等項名色巧取财物最為弊政除已徵在官外、其餘拖欠未完者。
悉與豁免。
一、河南、江北、江南等處。
明季舊官、及軍民人等、近因大軍經行、倉皇逃避。
父母妻子、一旦生離。
如有求聚來歸者、并無罪責。
仍令完聚。
一、福藩馭兵無紀。
劫掠縱橫緻民間父子夫妻、不能相保。
着地方官多方招輯令各歸原主。
其收留隐匿之人。
概不究罪。
一、禮部速頒時憲新曆使官民遵行正朔。
一、各該地方鄉試會試儒學廪增附生員、及每學恩貢一名。
正貢一名。
俱照登極恩诏例行。
各學貧生、聽地方官核實、申文該提學官。
于所在學田内動支錢米。
酌量赈給。
一、曆代帝王陵寝、有司照例以時緻祭。
及名臣賢士墳墓、俱嚴禁奸民掘毀。
一、國家遇明朝子孫、素從優厚。
如晉德兩藩皆待以殊禮。
恩贍有加。
今江西益淮等府、湖廣惠桂等府、四川蜀府、廣西靖江府各王、果能審知天命。
奉表來歸。
當一體優待。
作賓吾家。
一、南京各衙門圖書史冊、太常司祭器、及天文儀象地理戶口版籍、應用典故文字、責令各該衙門官吏。
用心收掌。
不許乘機抽毀緻難稽考。